第七章 民族事务
第一节 民族事务机构
解放后,青岛市的民族工作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1958年12月成立青岛市人民Gov民族华侨事务处(合署办公,对外两个名义),1963年9月华侨单设机构,民族机构与宗教机构合并,成立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处(一个机构、两个牌子)。1966年2月成立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宗教民族华侨事务处(宗教机构、民族机构、华侨机构三个处合并为一个机构,对外挂三个牌子)。“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上述机构均被迫停止办公。1980年9月恢复了青岛市人民Gov民族事务处和青岛市人民Gov宗教事务处(一个机构两个牌子)。1988年6月,青岛市人民Gov民族事务处和青岛市人民Gov宗教事务处,改称青岛市 人民Gov民族事务局、青岛市人民Gov宗教事务局,仍然是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是青岛市人民Gov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
第二节 民族政策
建国以后,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党的民族政策:(一) 在粮、棉实行计划供应期间,尊重有伊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根据其亲属亡故用白布包裹土葬的风俗,由Gov额外照顾布票15尺;(二) 在青岛地区推行土葬改革实行火葬时,仍然允许有伊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继续实行土葬,并且划出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公墓供其使用;(三) 根据有伊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开斋节要到清真寺礼拜的风俗,规定开斋节对职工放假一天;(四) 为方便有伊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购买牛羊肉,青岛市单独设立了清真牛羊肉店;(五) 规定有伊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每人每月给予伙食补贴3.50元(后改为4.50元),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关于对少数民族职工给予伙食补贴的规定被废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山东省财政厅行文重申了关于“伙食补贴”的规定。在实行物价改革中,国务院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Gov先后行文规定,国家在给予职工进行肉价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时,有伊斯兰教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除享受一般职工同样的补贴外,另给予额外补贴3元。粮食实行计划供应期间,尊重朝鲜族吃大米的生活习惯,规定朝鲜族居民每人每月可凭购粮证购买大米3公斤。为了使少数民族的子女有更多的深造机会,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中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根据这个《条例》,青岛市规定,凡是少数民族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录取分数一律照顾10分。在计划生育方面,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只要有一定的间隔,允许生育第二胎(不包括壮族)。在政权机关中,党和Gov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的政治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