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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二节 边防检查

青岛边防检查站检查船舶统计表
(1949~1986年)
年份船舶(艘)船员(人)旅客(人)
1949743813
195036125552
195115510260432
19521376486
1953157849086
1954156828211
19551598781
195622411839
1957243125741487
195828614051486
195925212225177
196024711383108
19611637651107
19621476593103
1963206833580
19643081047176
19653721195878
19664441370178
19674001266749
19683761206537
1969315102224
19703511146614
1971366120093
1972471155976
19735221746710
19744391394126
197549015749
1976518165425
197760219763
19786492077110
1979634206121103
1980726240052440
1981697215283968
1982693235496077
1983758233343430
1984874265375866
19851115338898090
1986110032945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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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三节 船舶和渔民船民管理


  青岛解放后,人民Gov对青岛港籍和进出青岛港的外地民用船舶和渔民船民实行分类管理。渔船由渔政和港务监督部门管理;客货运输船舶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农副业生产船舶由所在乡、村管理。公安机关根据边防及港口治安的需要,对所有船舶实行确定港籍,制发和检查渔船民出海证件等管理。50年代初,进入青岛港的船舶需经公安水上检查站例行安全检查后方可装卸货物或上下乘客。水上公安派出所为进出港的船舶办理临时户口登记或注销手续。1952年发放本港籍《船舶户籍簿》,对外港籍船舶签发临时户口。1954年换发活页《船舶、船员管理登记簿》,废止渔船进出港签证手续。1955年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确定在沿海地区实行边防制度。青岛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停泊区进行了划分,控制非开放港口的出入船舶,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的渔船民出海证件。1956年3月,小港水上派出所在青岛木帆船运输合作社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后在辖区内其他有船单位普遍建立群众治安保卫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共同管理港口和船舶治安。1958年,发放本港籍《船民证》,作为出入港口和出海作业的身份凭证。1960年,沿海各码头及临时停泊点组建“看船组”,实行“大船有人看,小船收三宝(帆、橹、舵),舢板抬上岸”的看护办法,防止船舶被盗。1970年10月,因战备需要,青岛市禁止私人拥有船只(包括自制筏)。当年收缴私人船只120艘,其中96艘作价收购,其余自制筏均予以销毁。1971年,水上派出所配备巡逻艇,在近海水域巡逻检查,拦阻违禁出海的船舶,制止船舶在前海栈桥、汇泉湾、太平角等地点停泊。70年代后期,私人船只再度出现。公安边防部门对私人船只进行登记,禁止筏子和没有船检部门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船只出海。80年代,船舶管理和渔船民管理纳入以边防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沿海船舶管理的法规,对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全部有效证件的渔业、运输、农副业生产船舶和旅游船舶,办理船舶户籍登记,核发《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公安边防部门对各类船舶均建有档案。船主遇有新造、更新、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毁沉、报废等更动时,须事先经所在港边防机构审查备案。公安边防部门在各船舶上实行船长负责的治安责任制,在渔船民中广泛开展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号召渔民、船民协助公安边防机构保卫海防,维护沿海地区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经常对旅游船舶的救生、消防、护拦等设施进行检查,禁止超载和其他不安全的违章行为。至1986年底,青岛市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各类船舶达11 070艘(只)。其中机动船5 542艘,机帆船3 247艘,舢板2 281只;管理渔船民47 5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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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二章 武装警察

第一节 建制沿革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设保安警察大队,下辖14个中队。同年10月,保警大队改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青岛市公安局公安总队,辖3个大队。1950年12月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青岛市公安局总队”。1955~1976年,公安总队的建制、名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做过多次调整,先后称公安军青岛市内卫警卫营(1955年7月)、公安部队守备19师直属营(1957年9月)、青岛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大队(1958年12月)、公安部队山东省青岛市支队(1963年2月),从1966年7月起划归青岛市人民武装部领导。  1976年1月,根据山东省军区和省公安厅指示,将青岛警备区独立团的部分连、排及崂山县中队划归青岛市公安局领导,组成两个武装民警中队。1979年,市公安局设武装民警科,辖各武警中队。1980年6月,武装民警科改编为“青岛市武装民警大队”。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国内安全保卫(简称内卫)任务及其值勤部队移交公安机关,同公安机关原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警种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1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武装民警大队同新接收的驻青解放军部队,以及边防、消防民警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岛市支队”。武警支队的值勤、训练、兵力部署和各项业务建设工作,受市公安局领导,其编制序列、军需供给和政治思想工作,由武警总部和山东省武警总队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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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二章 武装警察

第二节 内卫勤务


  看押 青岛武警部队依法对看守所、监狱、劳改队实施武装警戒,对劳动教养场所实行武装护卫。主要担任门卫警戒和人犯生活、劳动区域的外围警戒,以及人犯外出劳动出工、收工的途中警戒。1976年12月20日,常州路看守所两名在押犯借上厕所之机翻越围墙企图脱逃,被值勤武警战士及时发觉擒获。1985年8月3日,山东省第二监狱一名劳改犯趁管教人员不备,乔装打扮溜出监室,当其正准备混出监狱大门时,被值勤武警战士识破抓获。至1986年,武警青岛支队在全市13处羁押、收容场所执行看押、护卫勤务。
  警卫 青岛武警支队担负对市党政首脑机关、重要会议、大型集会和来青的国家擎天柱、来访的重要外宾实施武装警戒保卫,防范和打击敌对分子的阴谋暗害活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确保警卫对象的安全。1957年7月,中共中央在青岛召开政治局会议和部分省、市委书记会议,历时1个月。青岛武警部队派出精干兵力,配合公安和驻军,圆满完成警卫任务。1986年11月,美国太平洋舰队3艘军舰894名官兵及数十名外国使节、记者访问青岛,青岛武警支队投入值勤兵力664人次,对重要外宾的驻地、外事活动场所实施武装警卫,确保了安全。
  守卫 青岛解放初期,武警部队担负机场、电台及经济、国防、党政机关等单位的要害部位的防守保卫任务。50年代初,市公安局在经济、文化保卫重点单位相继组建经济民警队,武警部队除继续担负广播电台等单位的守卫任务外,将其他守卫目标移交所在单位经济民警队。1967~1976年,武警部队对市危险品仓库、石油站等单位实行军事管制,并在全市设守卫目标24处,常年派兵驻守。1984年3月,武警支队接管青岛流亭机场守卫任务。在各守卫目标值勤的武警官兵,不避寒暑,日夜坚守岗位,确保了守卫目标的安全。
  巡逻 青岛解放初期,残余反革命分子及刑事犯罪分子作案猖獗,社会治安一度混乱。武警部队在偏僻场所、交通要道和重要物资集散地武装巡逻、设置哨卡,防范和制止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及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5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秩序的日趋稳定,武装巡逻任务逐渐减少,除重大节日和有特殊需要时加派巡逻兵力外,平日固定一部分兵力,在繁华街道及案件多发地段等特定区域巡逻。1986年农历正月十五,20余名不法分子在沧口区元宵灯会会场持械斗殴,致使秩序大乱。巡逻武警立即予以制止,会同闻讯赶来的其他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歹徒12名,平息了事态的发生。
  临时勤务 武警部队除常年执行警卫、守卫、看押、巡逻等勤务外,还执行上级及市公安局交办的逮捕、押解罪犯、追捕、堵截逃犯以及处置重大紧急事件等临时勤务。青岛解放初期,武警部队在市公安局的统一领导下,参加了制止“抢劫风”、清剿武装匪特、禁烟禁赌、取缔娼妓和镇压反革命等运动,出色完成了任务。1950年5月14日,武警部队配合驻青解放军部队和民兵,在胶南县大珠山一带全歼台湾当局派遣的武装特务100余名。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后,武警部队配合市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看守等部门,执行追踪、搜索、堵截在逃案犯,及长途押解犯人等任务。1983~1986年,青岛武警支队在执行临时勤务中,共捕获罪犯930人,制止重大治安事件36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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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二章 武装警察
第二节 内卫勤务

附 保安警察


  1922年11月31日,驻扎在市郊城阳一带的北洋军阀山东陆军第五师,抽调647名步兵,身着警察制服,全副武装进入青岛市区,担任接收期间的防务并维持治安。1923年1月编成保安大队,由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和警察厅共同调遣。1925年1月增设保安第二大队,两个保安大队共辖7个中队。1925年5月29日,保安警察及军阀张宗昌部3 000余人,武力镇压大康等3家日资纱厂的罢工工人,开枪打死、打伤工人数十名,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1926年夏,保安一、二大队被军阀毕庶澄收编为陆军第三团的第一、二营,开赴上海投入军阀混战,1927年春被歼灭。1928年胶澳商埠局重组保安队,作为Gov的卫队,同时承担“肃清闲散军人,巡缉匪盗,弹压工潮”等治安任务。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保安队划归市公安局管辖,下设3个中队,共448人。1930年增设第二保安队。1932年9月,第一保安队改编为市府保卫团,第二保安队改为保安警察队。
  1939年4月,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成立警察队,下设6个中队,分驻李村、即墨。1940年2月扩编为警备总队,辖胶州区队的5个中队、即墨区队的5个中队和4个直属中队,共1 400人。主要任务是协同日伪军队和驻区警察分局,对抗日武装进行“讨伐”;在营子村至山东头一线的“惠民壕”担任警戒;在各交通要道设潜伏哨,盘查过往行人。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保安第一、二大队。大队以下按“三三制”设中队、分队、班;每班16人,共800余人。主要任务是:“有关防剿匪盗,有关镇压地方变乱,有关治安之必要地区之警卫戒备,有关官署、仓库、厂、场、码头之驻卫保护,有关临时命令派遣”。1946年市警察局组建驻卫警察大队后,保安警察不再担负驻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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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三章 警察教育

第一节 警察学校


  1914年,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设巡捕教练所(今湖北路29号内)。1922年4月,“鲁案善后督办处”在坊子开办巡警教练所,同年12月北洋Gov统治青岛后停办。1923年9月,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巡警教练所,同年11月因无成效停办,翌年2月恢复。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巡警教练所改称警士教练所。1938年4月,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设警察教练所。1939~1940年,称青岛警察学校。1945年11月,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市警察局重建警察训练所,1948年2月根据《内政部五年建警计划》改称青岛市警察学校。内设教务处、事务处和学员大队部,共有教职夫役人员60余名,市警察局正副局长兼任正副校长。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公安局接管原市警察学校,组建训练班。1950年1月更名为青岛市人民Gov公安局公安学校,1952年6月撤销。1979年5月8日,市公安局在正阳关路37号重建公安学校,定名为“青岛市公安学校”。1981年10月,公安学校与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合并。1985年4月,公安学校恢复原独立办学体制,内设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教职员工26名。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位于沧台南路2号,占地12?76亩,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24间,办公室18间。内设政治处、办公室、干训部、教务处、总务处、学生科和学员队,有教职员工7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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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三章 警察教育

第二节 学校培训


  1914~1922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宪兵队招募的华人巡捕,须在巡捕教练所接受3个月的警察基本知识、技能训练,结业后分配至民政署警察部所属的各派出所。
  1922年4月,“鲁案善后督办处”坊子巡警教练所从济南、青州、潍县等地征募学警800名,训练6个月,准备接收警政。1923年9月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巡警训练所,至1928年,巡警训练时开时停。主要训练新招募的学警及下级警士,开设现行法令、刑法大意、警察要旨、外国语、兵操等课程,每期3~6个月。1929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公安局不再从社会上直接招收警察,成立警士教练所常年招收学员,结业后分配任警察。教练所常年开办学警班,不定期举办现职警察短训班,毕业学员可优先升补为警官。1929~1934年,共训练学员29期,毕业生1 511名。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成立警察教练所,设甲种普通科、乙种普通科、讲习科。甲种普通科每期6个月,培训初级警官,毕业生优先升补中级警官;乙种普通科每期两个月,培训新录用的警士;讲习科每期2个月,培训特务、司法、户籍等在职警察。授课内容分学科、实务、术科3类。1938~1942年,共训练3 395人次。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的青岛市警察训练所和警察学校开设学警班和警士、警长、警官补习班和特别训练班。学警班每期6个月,各类补习班每期3个月,特别训练班为2周至1个月。学警由警察局公开招考,凡初中或同等学历,20~25岁,身高1?70米以上、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经笔试(国文、党义概要、数学、中国史地)及口试及格即可录用。学校开设政治、警察实务、军事技术等课程。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为教育改造旧警察,开设员警训练班,分期集训旧警察共2 376名,每期20天,进行时事政治、为人民服务思想和人民警察职业纪律等方面的教育,集训结束后留用1 909名。1950年公安学校成立后,除举办在职干警训练外,还先后公开招收学员2期、913名,每期6个月。学员按原有文化程度分成甲(高中)、乙(初中)两班,主要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公安工作常识和军事体育。
  1979年5月公安学校重建后,实行“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办学方针,不定期举办各种专业轮训班以及新招干警训练班。聘请有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或干警授课。采用授课、自学、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至1981年,共举办18期,培训946人,每期2个月。1985年9月,公安学校开设2年制中专班,在职干警自愿报名,经市教委组织的成人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录取41名。教学使用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学员在校期间实行军事化管理,集中住宿、就餐。该届学员于1987年7月全部毕业。1981~1986年,还陆续开办了刑侦、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班5期,培训学员310名;承担了山东省人民警察学校青岛函授站85级公安中专函授班的面授辅导和业余中专班及普法教育的部分授课任务。
  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是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学制2年。招收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中等警察学校录取分数线的高中毕业生,经政治审查、身体检查和面试,择优录取。每届100~150名。开设的课程有:哲学、政治经济学、党史、现代汉语、公安应用文、逻辑、英语、法学理论、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概述、政治保卫、经济文化保卫、预审、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侦查、公安人员修养、劳改劳教、军事体育。警察学校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提倡启发式教学,有计划地进行实验、模拟、观摩等教学活动和阶段性课程学习。毕业前实习2~3个月,学生在教师和实习单位干警的带领和指导下,参与侦查、预审、治安管理等实际工作。警校按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一日生活制度》实行军事化管理,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编成中队,集体住宿、就餐,由专职辅导员管理。学校实行奖学金制,逐年评选“三好”学生。至1980年,有教职员工74名,在校学生250名,累计毕业生5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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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三章 警察教育

第三节 常年教育


  1929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市公安局对在职警士、警长(不含保安队和消防、侦缉警)进行资格考核,淘汰不识字的警察。同时,确立了“常年教育制度”。主要内容是:每年选调一部分未受过专门训练的警察到警士训练所接受培训,其余警员以分驻所为单位,进行政治教育和体能训练;训练进度及科目,由市局统一颁布“教令”,分驻所逐日填报训练情况表,年终进行考核。考核优胜者给予提前晋级或物质奖励。
  1942年,日伪青岛市警察局制定《警察官吏教养规程》,局属各科、分局每日组织备勤长警训练1小时,内容包括法律、语文、道德修养、自然科学常识以及捕绳使用法、体育等。1945年以后,市警察局对长警常年教育采用官佐(雇员以上)、长警分别进行的办法。官佐按所在科、分局、队编成小组,以自学为主,进修“国民党党员守则”、“警察读训”、时事政治和现行法规等,每月底召开小组会,逐人汇报进修进度和心得。长警以分局、队为单位,分局每日训练2小时,各队训练5小时,主要内容有:精神训导、本职业务和军事技术。
  青岛解放初期,市公安局设宣教科,主管在职干警常年教育。除分批集中培训外,还以各科、所、队为单位,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知识和本职业务知识。1950年1月,市公安局针对干警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的状况,成立“青岛市人民Gov公安局机关学校”,进行文化普及教育。市公安局局长兼任校长。该校下设8个分校,负责组织干警参加补习班和市文教系统开办的文化业余学习,每日早、晚业余时间上课。当年报名参加学习的干警3 393名,占全局干警总数的90%以上。学习内容有: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文理科课程,以及政治、社会发展史、联共(布)党史、公文写作等。干警根据本人文化程度参加不同层次的学习,结业后再参加更高层次的学习。1958年“大跃进”运动期间,机关学校停办。至此,全局干警均已达到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市局和各分局机关50%的干警达到或超过了初中文化程度。60~70年代中期,公安干警业务学习和新招人员培训由各处、分局自行安排,政治学习由市局统一制订计划,各单位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这一阶段干警教育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和时事政治,每周学习两个半天。1976年市公安局恢复对新招干警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80年代,在职干警常年教育逐渐形成“多元化”模式。除公安学校不定期分批轮训外,市局设立教育专项经费,鼓励并资助干警参加电视大学、夜大学和函授、刊校、代培等形式的学习,推荐干警报考与本专业对口的高等院校。同时,市局还与社会教育机构联合开办公安、法律业余中等专业学校,组织干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86年,市公安局组织中青年干警开展正规化理论教育,系统学习《政治经济学》、《科学初级阶段》、《哲学》、《中国初级阶段建设》,并在全局范围内持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市公安局在干警常年教育上,始终与公安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联系在一起,不间断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秉公执法、勤政廉洁等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岗位练兵活动,使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同步提高。至1986年底,全局干警均已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大专以上的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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