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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二节 火灾预防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总督府颁布《消防章程》及有关火灾预防的法规,如禁止在山林及附近地带吸烟或丢弃燃烧物,禁止在德国人居住地贮存石油等,违者将被处以拘留10天的处罚,对华人加罚笞刑。
30年代,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于每年冬季开展防火宣传,大量印发防火宣传品,在街头巷尾张贴宣传标语。每年1月5日,消防队员乘消防车在市南、市北、东镇一带进行“消防游行”,散发《防火警告单》,形成惯例。
1941年初,日伪青岛市警察局在市区开展“防火运动”,四处张贴防火标语,并在商品包装纸上印刷防火常识。
1945年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后,除沿用30年代的防火宣传方法外,还在每年秋季由警察局消防队派员到棚户区,指导居民改良炉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公安局坚持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把“预防火灾”列入治安管理和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的“四防”之中,依靠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火灾预防。1958年1月16日,市人民委员会成立青岛市防火运动委员会,协调公安、文化、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开展防火工作。1965年7月,市人委成立市防火委员会,各区、县也相继成立了同类组织。70年代以后,防火工作由市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防火宣传 50年代初开始,每年冬季市公安局消防队均印制《消防检查提纲》、《取暖炉安装使用方法》等宣传材料,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和居民组织,组织“冬令防火宣传队”到街头巷尾演出防火题材的文艺节目。1953年,市公安局消防队制作防火常识幻灯片,在居民院和企事业单位放映,此法沿续至70年代中期。1958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每年1月22日至2月10日为全市防火教育期,开展全民防火宣传活动。1965年5月,在中山公园举办青岛市首次消防图片展览,此后每年都在公园、栈桥等行人较多的场所进行同类宣传活动。1975年以后,消防队开始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进行防火知识普及教育。1984年开始,在消防支队门前设置橱窗,作为公安机关防火宣传的固定场所。
消防监督 1949年9月1日,青岛市军管会颁布《青岛市公安局制定各工厂防火计划方案》,明确规定:全市各单位应在市公安局消防队的统一指导下组建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制度、配备消防器材,从而确定了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各行各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1957年11月《消防监督条例》颁布实施,市公安局消防队依法对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职权包括: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制定防火措施,对建筑项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维护和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统计火灾起数,调查火灾原因,监督消防器材的生产等。1984年10月以后,消防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
重点保卫 分级管理 1962年,市公安局消防队确定火灾危险性大的42个工厂、仓库、机关和居民棚户区为消防保卫重点,派出专人实施监督管理。此后,消防队根据防火需要逐年重新划定重点保卫对象。在重点保卫单位中建立“防火检查记录簿”和“防火档案”、“防火责任人卡片”。1965年4月,青岛市实行防火工作“分级管理制”,按照与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分级管理相同的范围划分了三级,由市公安局消防队(一级)、区公安分局(二级)、派出所(三级)分别行使管理职权。“文化大革命”期间,分级管理和重点保卫制度未能继续实行。1978年,市区试行消防大队(市级)、中队(区级)分级管理制。1979年11月,市公安局制定《消防工作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发生火灾后对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的程度,重新划分消防管理等级。从1982年4月起,在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的十项标准》,逐年进行检查验收。至1986年,全市有消防重点保卫单位543个。
防火安全检查 青岛解放后,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之前,以及麦收期间和冬季来临之前,市人民Gov均在全市范围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活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用火用电、规章制度、预防措施、消防组织、消防设施等等。除此之外,还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和群众性安全检查。专业性检查由消防队派人对重点防火单位实施例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防火规范的问题,即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群众性检查由各单位的消防组织和职工群众,根据本单位的防火制度,通过“自查”或“互查”的形式进行。1958年5月,市公安局制作统一格式的防火检查登记簿,一式两份,一份由消防管理机关保管,另一份由受检单位保管。每次检查情况均详细记录,经双方负责人签字以备复查和承担责任。1964年,消防队在各工厂、企业、单位内确定防火负责人,承担安全检查责任并协助检查。1980年国务院批准实行“安全日”活动以后,每年5月,在市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公安和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文教、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全市防火安全大检查。
群众防火联防组 1965年,青岛市纺织、电业、商业、化工等系统的717个单位,按行业、生产性质和所在区域划分组合,以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员、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组成161个安全检查小组(时称“安全网”),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汇集安全检查情况,交流防火工作经验。80年代初,市内各区陆续组建“防火联防组”,每组8~16个单位,在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指导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学习消防专业知识,协同开展防火工作。
化学危险品管理 1951年8月,青岛市Gov颁布《青岛市危险物品报告、听候处理办法》,市公安局治安处负责对化学危险物品进行登记、检查、划定危险区域和限制储量及储备时间等管理。1952年6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移交消防队危险物品管理股。列入管理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爆炸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气体、氧化剂等5种,102类。同年,市Gov批准消防队、建设局等单位提出的方案,在市郊女姑口一带建设特种工业区。至70年代,市内大多数化工厂迁往该工业区。1955年9月,在该工业区上王埠村建成特种物品仓库,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化学危险品。1961年,实行“化学危险物品采购供应证”制度。凭证经营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腐蚀剂和化工原料、化学试剂共1 083种。1963年,全市有555个单位持有“危采证”。70年代,换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证》。80年代,消防部门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主要是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上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泄漏、防失火等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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