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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一节 消防组织

青岛市企业专职消防队一览表
(1986年)
组建单位人数车辆建队日期
青岛石油采购供应站2621953年(初称储油所消防队)
青岛港务局12513/艇21953年。1970年后称青岛港公安局消防队
青岛化工厂2441967.4
青岛北海船厂4831976
青岛石油化工厂6551976
青岛碱厂2431979.3
青岛麻纺厂2211979.8
青岛第六棉纺织厂2511979.8
青岛油漆厂3531981.6
青岛第二棉纺织厂1911981.6
青岛红旗化工厂2211981.6
青岛印染厂2011983.3
青岛第一木器厂2021983.3
青岛卷烟厂3011983.3
青岛第十棉纺厂181983.3
山东外贸毛皮整理加工厂2211983.7
青岛红星化工厂2021984.2
青岛汽车制造厂3021984.2
青岛火柴厂161984.9
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301985.3
合计6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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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二节 火灾预防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总督府颁布《消防章程》及有关火灾预防的法规,如禁止在山林及附近地带吸烟或丢弃燃烧物,禁止在德国人居住地贮存石油等,违者将被处以拘留10天的处罚,对华人加罚笞刑。
  30年代,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于每年冬季开展防火宣传,大量印发防火宣传品,在街头巷尾张贴宣传标语。每年1月5日,消防队员乘消防车在市南、市北、东镇一带进行“消防游行”,散发《防火警告单》,形成惯例。
  1941年初,日伪青岛市警察局在市区开展“防火运动”,四处张贴防火标语,并在商品包装纸上印刷防火常识。 
  1945年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后,除沿用30年代的防火宣传方法外,还在每年秋季由警察局消防队派员到棚户区,指导居民改良炉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公安局坚持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把“预防火灾”列入治安管理和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的“四防”之中,依靠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火灾预防。1958年1月16日,市人民委员会成立青岛市防火运动委员会,协调公安、文化、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开展防火工作。1965年7月,市人委成立市防火委员会,各区、县也相继成立了同类组织。70年代以后,防火工作由市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防火宣传 50年代初开始,每年冬季市公安局消防队均印制《消防检查提纲》、《取暖炉安装使用方法》等宣传材料,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和居民组织,组织“冬令防火宣传队”到街头巷尾演出防火题材的文艺节目。1953年,市公安局消防队制作防火常识幻灯片,在居民院和企事业单位放映,此法沿续至70年代中期。1958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每年1月22日至2月10日为全市防火教育期,开展全民防火宣传活动。1965年5月,在中山公园举办青岛市首次消防图片展览,此后每年都在公园、栈桥等行人较多的场所进行同类宣传活动。1975年以后,消防队开始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进行防火知识普及教育。1984年开始,在消防支队门前设置橱窗,作为公安机关防火宣传的固定场所。
  消防监督 1949年9月1日,青岛市军管会颁布《青岛市公安局制定各工厂防火计划方案》,明确规定:全市各单位应在市公安局消防队的统一指导下组建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制度、配备消防器材,从而确定了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各行各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1957年11月《消防监督条例》颁布实施,市公安局消防队依法对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职权包括: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制定防火措施,对建筑项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维护和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统计火灾起数,调查火灾原因,监督消防器材的生产等。1984年10月以后,消防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
  重点保卫 分级管理 1962年,市公安局消防队确定火灾危险性大的42个工厂、仓库、机关和居民棚户区为消防保卫重点,派出专人实施监督管理。此后,消防队根据防火需要逐年重新划定重点保卫对象。在重点保卫单位中建立“防火检查记录簿”和“防火档案”、“防火责任人卡片”。1965年4月,青岛市实行防火工作“分级管理制”,按照与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分级管理相同的范围划分了三级,由市公安局消防队(一级)、区公安分局(二级)、派出所(三级)分别行使管理职权。“文化大革命”期间,分级管理和重点保卫制度未能继续实行。1978年,市区试行消防大队(市级)、中队(区级)分级管理制。1979年11月,市公安局制定《消防工作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发生火灾后对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的程度,重新划分消防管理等级。从1982年4月起,在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的十项标准》,逐年进行检查验收。至1986年,全市有消防重点保卫单位543个。
  防火安全检查 青岛解放后,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之前,以及麦收期间和冬季来临之前,市人民Gov均在全市范围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活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用火用电、规章制度、预防措施、消防组织、消防设施等等。除此之外,还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和群众性安全检查。专业性检查由消防队派人对重点防火单位实施例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防火规范的问题,即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群众性检查由各单位的消防组织和职工群众,根据本单位的防火制度,通过“自查”或“互查”的形式进行。1958年5月,市公安局制作统一格式的防火检查登记簿,一式两份,一份由消防管理机关保管,另一份由受检单位保管。每次检查情况均详细记录,经双方负责人签字以备复查和承担责任。1964年,消防队在各工厂、企业、单位内确定防火负责人,承担安全检查责任并协助检查。1980年国务院批准实行“安全日”活动以后,每年5月,在市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公安和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文教、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全市防火安全大检查。
  群众防火联防组 1965年,青岛市纺织、电业、商业、化工等系统的717个单位,按行业、生产性质和所在区域划分组合,以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员、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组成161个安全检查小组(时称“安全网”),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汇集安全检查情况,交流防火工作经验。80年代初,市内各区陆续组建“防火联防组”,每组8~16个单位,在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指导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学习消防专业知识,协同开展防火工作。
  化学危险品管理 1951年8月,青岛市Gov颁布《青岛市危险物品报告、听候处理办法》,市公安局治安处负责对化学危险物品进行登记、检查、划定危险区域和限制储量及储备时间等管理。1952年6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移交消防队危险物品管理股。列入管理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爆炸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气体、氧化剂等5种,102类。同年,市Gov批准消防队、建设局等单位提出的方案,在市郊女姑口一带建设特种工业区。至70年代,市内大多数化工厂迁往该工业区。1955年9月,在该工业区上王埠村建成特种物品仓库,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化学危险品。1961年,实行“化学危险物品采购供应证”制度。凭证经营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腐蚀剂和化工原料、化学试剂共1 083种。1963年,全市有555个单位持有“危采证”。70年代,换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证》。80年代,消防部门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主要是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上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泄漏、防失火等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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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三节 消防装备和设施


  消防车 1905年,青岛巡捕局消防队从德国购进一辆双马拉套的蒸汽唧筒车,车上锅炉常燃不熄,遇火灾时靠蒸汽驱动水泵抽水扑救。同期,人力唧筒也用马车拉载,灭火时,需用4~8人压动唧筒杠杆抽水。此后,又从德国购进马拉手摇升降梯一架,用于登高灭火。1915年,青岛日本守备军宪兵队从日本购进“铃木葛斯赁”汽油机水泵马车两辆。这种水泵每小时可抽水30吨,最大射程15米。1927年,巡捕局进口德国产“马基卢斯”牌消防汽车1辆。该车最高时速120公里,最大吸水量为每小时60吨,车后部装有缠绕120米水带的水带轮,消防员可乘车前往火场。1929年,青岛市公安局将马车拉载的汽油唧筒安装在“福特”牌卡车上,制成简易消防车。1939年,日伪青岛市警察局消防队装备有1辆“尼桑”牌水柜消防车和两辆“历华”牌消防车。同期,消防队还配有梯子车、运物车等专用车辆。1948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对不能载水的旧式消防车进行改装,安装用大铁桶焊接成的可装1吨水的水柜。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消防队从旧警察局接收消防水泵车、梯子车、运物车、乘座车等破旧消防车11辆。同年,消防队成立消防器材维修组,于1951年改装出第一辆具有运水、抽水、射水及携带梯子、水带等器材的多功能消防车。1953年,从德国进口了1辆“马基卢斯”消防云梯车,升降高度为45米。1957~1967年,消防队自己改装通讯指挥车及照明车、梯子车等20辆。1961年,公安、企业专职消防队开始装备国产“解放”牌水罐泵浦消防车,逐年淘汰旧式消防车。1964年至70年代中期,陆续装备适于扑救易燃液体、气体火灾的泡沫车、泡沫炮车、干粉炮车等特种消防车。至1985年底,市公安局消防队共有各种消防车83辆。
  报警通讯设施 1905年青岛巡捕局消防队初建时,即安装报警电话机。因市内电话极少,报警人通常要亲至消防队或分布于市区各地的报警站报警,再由受理者用鸣喇叭、敲钟或在信号山上升挂信号旗(夜间挂灯笼)等方式传递火警消息。同期,在观象山(今观象一路45号)顶修筑消防观察塔(亦称望火楼,海拔77米,塔高18米),用来发现火警、观察火情,这种方法沿用至30年代。1929年夏,青岛消防部门作出决定:遇有火警,立由了望警士先鸣乱钟30下,而后依照顺序方向从速鸣钟报点。第一分局(市南)界内鸣钟1下;第二分局(市北)界内鸣钟2下;第三分局(港口)界内鸣钟3下;第四分局(台东)界内鸣钟4下;第五分局(四沧)界内鸣钟5下;第六分局(李村)界内鸣钟6下。1930年青岛开通拨号自动电话后,电话报警逐渐取代其他方式。这时普通电话号码为5位数,火警电话为3位数;公安局消防队是116、117,日本居留民团为119。40年代初,“望火楼”被封闭弃用。1949年初,火警电话改为09。1953年,负责受理火警的市公安局消防队调度室与各责任区分队之间开通专用电话线路,接到报警后可立即通知责任区中队出救。1966年,调度室安装火警调度台,可在受理火警的同时,向责任区中队发出命令。同期,消防队配备150瓦短波无线电话,用于火场内外的联络。1977年,火警电话改为119。1978年至80年代初,调度室及各中队陆续安装共电式火警受理台,能够同时受理两起火警。在受理火警的同时,可自动记时、录音、启动警铃。1984年以后,消防队配备固定、车载和便携式无线电话,形成无线通讯网。
  登高工具 20世纪初,消防用登高工具主要是木(竹)梯和绳索。约在1910年,消防队配有手摇升降梯(10米)以后,可以伸缩的两节梯逐渐应用于登高灭火,绳索的用途只限于滑降救生,此法一直沿用至解放前夕。1956年,青岛市公安局消防队开始使用三节梯和挂钩梯。同期,淘汰原有平板状梯梁的两节梯,改用新型“双股桥”式两节梯,减轻了伸开后的弹性颤抖。60~80年代,登高灭火常用的是挂钩梯,这种梯子可以不分楼房层数连续攀登。1985年9月15日,人民路19号发生火灾,40余人被困在五楼之上,消防队员在云梯车尚未到达之前,使用挂钩梯登上楼顶,将被困群众全部救出。
  个人防护装备 20世纪初,消防队员灭火时穿戴皮制衣帽和皮鞋、裹腿、篷布雨衣。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是涂上黑漆的帆布衣和柳条帽。青岛解放初期,消防服为黑色帆布短大衣、铅盔、长筒胶靴和过滤式防毒面具。1957年改着国家统一的定型装备:细帆布草绿色套服、聚碳酸脂头盔、牛皮高筒靴(冬)和靴底加铁板的胶鞋。1958年配备氧气呼吸器。1978年以后,陆续配备防火隔热服、空气呼吸器等现代化设备。 
  消防水源 1891年青岛建置初期,居民在聚居区挖掘大口水井(俗称太平井),用桶、罐取水灭火。1901年市内铺设自来水管道时,在今平原路安装两个德制埋式大叉口消火栓。1903年,在德国人居住区域内设置立式消火栓29个,此后逐年在市区内增设。1921年开始在四方、沧口一带设置消火栓。1922~1929年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全市未增设消火栓。从1931年起,每年都在市区各处增设消火栓。1937年全市有消火栓337个,“太平井”96口。40年代,“太平井”逐渐被淘汰。至1949年青岛解放前夕,全市共有消火栓387个,消防水池两座。1954年,青岛市消火栓增至500个,并构筑消防专用贮水池23处。“文化大革命”时期,消防水泵建设缓慢,除1967年增设28个外,其余年份均无增设。1980年市Gov拨专款25万元,按照统一型号和制式维修和改造消火栓,旧式消火栓逐渐被更新。1981年11月,市Gov颁布《青岛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将消防水源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公安消防队和市自来水公司分别负责对消防水源管理和安装、维修。1986年,全市共有消火栓1 30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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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四节 火灾扑救


  1905年,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义勇消防队规则》,将胶澳租界划分为青岛、大鲍岛、码头、汇泉湾和郊区5个消防区。发生火灾时,常备消防手发出警报,消防队员根据报警钟声、喇叭声的断续或信号旗、灯笼的数量、种类辨别火场所在区域,跑步前往,先将消火栓或太平井的水注入大布兜,再用水泵射水灭火;在无水源地段,则靠扑打或拆除燃烧的建筑物灭火。
  20年代,电话报警被更多地采用,消防汽车、机械水泵逐渐得到应用,消防队出动灭火速度加快,灭火能力提高,能够扑救燃烧面积数百平方米(非特殊燃烧物)的中小火灾。1929年,消防队整顿出场秩序,实行《消防服务细则》:消防组(队)接报警后,5分钟内整队出发,对不能扑救的大火可拆毁毗邻建筑,防止蔓延;扑救时需保护档案、图籍和人身安全。这一时期,先进灭火机具的数量较少,扑救火灾仍主要靠人力唧筒和原始工具。1930年2月,脏土沟(现安徽路)一带棚户区起火,正值大风天气,火势迅速蔓延,消防队员到场施救,却因机具有限,水源不足而束手无手策,眼看200余间房屋化为灰烬。同年9月,烟草公司因工人兑酒不慎引起爆燃,木质楼梯被烧断,数十人被困楼上,消防队员扑救不及致29人烧伤、13人丧命。
  1938年后,消防车辆逐年增多,性能也有所提高,但能够载水的消防车仅有一辆,遇到没有消火栓或水池的地域失火,大多数消防车发挥不了作用。1941年10月27日19时,四川路一茶炉烟囱烤着木板屋顶引起大火,火势迅速蔓延整个棚户区,因水源不足,消防队只得拆毁民房阻隔火势,大火致次日3时熄灭,致2 045户居民受灾,3人死亡,4 000余人无家可归。
  1945~1947年,消防车的性能没有改变,仍依赖于水源的设置。1948年,消防队在普通汽车上安装了水柜和唧筒,可以及时扑救范围较小的初期火灾。1948年11月20日,“劈柴院”(今江宁路)因汽炉爆炸起火,火势凶猛,消防队无力扑救,致56间房屋被毁。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消防队保留原消防站(分队)配置格局。各消防站按责任区受理火警,可在1分30秒之内出动,10分钟到达火场。50年代初,消防队对旧有消防车进行改装,安装水罐、水泵及水带轮盘,灭火能力显著提高。同期,消防队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配备简易消防器材,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并在扑救重大火灾中发挥火场供水、抢救和疏散物资、拆除建筑物等辅助作用。1953年9月12日,青岛针织厂3号仓库起火,燃烧面积达1 638平方米,市区消防车几乎全部到场扑救,因缺乏统一指挥,火场一度混乱,影响了灭火效率。为杜绝此弊,市Gov于1954年2月制发《消防队及工厂、企业消防队火警指挥手则》,规定重大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组织和指挥,公安消防队有权调动各种灭火力量和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等增援辅助力量,有权决定拆除毗邻火场的建筑物。1957年,市公安局消防队对全市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生产性质、火灾危险特点、地形和通道进行了全面调查,逐一制定了《灭火作战计划》,详细标明火险特点、扑救方法等,并进行实地演练;一旦发生火灾,即按既定方案扑救。60年代,市公安局淘汰全部解放前遗留下来的破旧消防车,配备“解放”牌水罐泵浦消防车等新式车辆;在灭火战斗中,根据公安部《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规定》和火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等战术原则和“堵截包围、内外夹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战术方法,机动性和灭火制胜能力逐步提高。1964年5月26日23时,青岛纺织器材厂五车间因浸油棉纱自燃引起火灾,消防队出车16辆,仅用35分钟即将大火扑灭。“文化大革命”期间,消防工作受到干扰破坏,装备维护、战术训练不能正常进行,出救火灾往往迟缓,效率降低。“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安消防队从加强技战术训练和探索扑救复杂火灾的方法入手,振兴消防事业。1977年11月30日,青岛港四号码头铁路专用线两节液化石油气罐车阀门被卸煤机撞坏,大量液化气外泄引起火灾。消防队采用“水流冷却、干粉阻隔、封堵泄漏口”的方法,历时5小时将大火扑灭,创造了青岛有史以来首次扑救大面积易燃易爆品火灾的成功战例。1979年,山东电视台录制青岛公安消防队六中队训练和灭火的专题片,被公安部选作向全国推广的示范资料,并同日本国同行进行交流。1985年5月5日,城阳颗粒加工厂货场因烟囱冒出火星溅在货垛上引起火灾,燃烧面积7 000余平方米。公安及驻军、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出动消防车42辆,在火场严重缺水的情况下,采用“双干线串连法”实施超长距离供水,奋战9小时将大火扑灭,保住了大部分物资。80年代,公安消防队的装备日趋现代化,具备了扑救易燃易爆物品、高层建筑等特殊类型火灾的能力。1976~1985年,公安消防队接火警出动3 171次,其中重大和特殊类型火灾94起,灭火成功率100%。至1986年,市区设消防站7个,接到报警后50秒即可出动,可以在5分钟之内到达责任区内的任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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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四节 火灾扑救

青岛市火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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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 统计区域:1949~1950年市内五区;1951年增崂山;1958~1960年增即墨、胶县、胶南;1979年增即墨、胶县、胶南、黄岛;1983年增平度、莱西。
     (2) 统计标准:烧毁个人财物直接损失折款50元以上、烧毁公有财物直接损失折款100元以上、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的,统计为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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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九章 预审看守工作

第一节 预 审


  20世纪初,德国青岛巡捕局对已拘捕的违警、违法人犯进行预审,查明案情后,按照殖民地法规处罚违警人,将刑事案犯移送帝国法院审判。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对青岛实行军政统治,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及民政署警务部内均设专职司法警宪人员,负责逮捕、预审刑事案犯。1922年,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司法科,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预审及罪证搜集和人犯羁押。1929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青岛市公安局第三科设司法股和违警股,分别掌管刑事案件的预审和违警案件的处罚。1938年,日伪警察局在刑事科内设审讯股预审刑事案件。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司法科,各分局设司法股,分别负责预审重大和一般刑事案件。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督察处设执行科(1950年改称预审科),治安处设司法科(1950年改称警法科)分别负责预审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各分局设司法股,预审一般刑事案件。预审工作依据中共中央社会部1943年6月制定的《预审工作基本条例》和市公安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和“打击首要、争取多数、分别对待、瓦解敌人”的方针,不轻信口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肉刑、变相肉刑和指供、诱供。预审工作的范围是从逮捕人犯开始,至结案处理为止。采取一名预审员、一名记录员的“双人办案”制度。1950年“镇反”运动以后,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公安部《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1954年底,市公安局实行自审自记的“单人办案”制度。1955年8月,警法科、预审科合并成立预审处,统一办理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1958年各分局增设预审股,办理辖区内的一般刑事案件。1962年公安部颁布《预审工作细则》后,恢复“双人办案”制度。
  1967年,市法院、检察院的部分人员与预审处合并,组成市公安机关法制处(后改称审讯组)。预审工作及整个诉讼活动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影响,背离了法制轨道,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1971~1978年,法院、检察院先后从公安机关分出,恢复预审处建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公安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办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协同检察院、法院平反冤假错案。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市公安局各级预审部门严格依法办案,贯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预审工作方针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从拘留逮捕人犯到结案移送检察机关或作其他处理的办案全过程,都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讯问人犯时,预审干警注重对人犯进行法制、政策、道德和前途教育,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促使绝大多数人犯在预审阶段认罪服法,从而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预审办案中,绝对禁止打骂体罚人犯或诱供、逼供;对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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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九章 预审看守工作

第二节 看守所


  1900年,德国殖民当局在天后宫东侧(今常州路25号)建成监狱,专门羁押被判徒刑或违警受拘禁处罚的欧洲籍人犯,由租界帝国法院管理,时称“欧人监狱”。同年,青岛巡捕局对原清军海滩营房(今湖北路29号)进行改造,用作巡捕局看守所和临时监狱,羁押华籍人犯,时称“华人监狱”。1904年,李村华人监狱建成启用,被判拘留3个月以上的华籍刑事犯在此执行,巡捕局看守所遂成为专门羁押违警人和未决刑事犯的场所。1907年,巡捕局看守所在原址建成启用。1938年,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在市南、市北、海西、台东、四沧、李村区警察分局增设押犯所。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政治科在金口三路3号设置秘密看守所,羁押“政治犯”。1914~1949年青岛解放前夕,湖北路29号看守所始终由历代警察机构沿用。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接管原警察局看守所和各分局押犯所,分别由治安处司法科和各分局司法股管理,另外在韶关路54号设置看守所,由督察处执行科管理。1953年10月,市法院看守所(常州路25号)移交市公安局,湖北路29号看守所同时撤销。1954年4月,韶关路看守所迁至李村北山,1957年3月撤销。1960年,常州路看守所改称“山东省青岛市看守所”。1963年6月,撤销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公安分局看守所。1983年12月,在崂山县大山村建成青岛市第二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看守所改称青岛市第一看守所。1985年撤销沧口分局看守所。至1986年底,青岛市设第一、第二看守所,由市公安局预审处管理;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平度县、莱西县公安局分别设看守所,由各公安预审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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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九章 预审看守工作

第三节 管理教育人犯


  青岛解放初期,市公安局制定看守所管理规则,对人犯实行严格文明管理。看守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严禁打骂、虐待、体罚人犯,严禁利用人犯管人犯。1958年和1962年,公安部颁布《看守所工作守则》和《看守所工作制度》,管理、教育在押人犯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文化大革命”期间,看守所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秩序较为混乱。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市公安局落实看守、管教工作制度,看守所秩序迅速恢复正常。1980年,市公安局制定《看守所工作细则》,对看守值班、教育人犯、提审押解人犯及人犯的通信、接见、伙食、医疗、每日活动等作了详尽规定。看守所依法羁押被拘留和逮捕后正处在侦察、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人犯和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后尚有一年以下刑期以及判处拘役的犯人。在押人犯必须遵守监规,违者将受到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禁闭等处分。看守所依据规章,参照市民人均粮油和副食品消费标准,供给每个人犯足够数量和营养的粮油和其他副食品。看守所设人犯食堂,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标准加工主副食品,逢年过节改善伙食,对少数民族和外籍人犯的生活习惯给予照顾。人犯定期洗澡、理发、晾晒被褥,每日打扫监室卫生并按规定进行户外活动。看守所设医务室,为人犯诊治疾病。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具有充分保障。1949~1986年,市公安局所属看守所未发生人犯冻饿、中暑死亡事故。
  看守所实行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人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人犯被拘留、逮捕后,看守所干警通过填写《人犯登记表》和简单询问,了解人犯的基本情况,同时宣读“监规”,稳定人犯的思想情绪。人犯受审和宣判后,看守干警密切配合预审和审判人员,随时观察、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及时化解犹豫、抵触情绪,防止发生自伤、逃跑、行凶等事故。看守干警常年坚持利用集中讲课、个别谈心、亲属规劝和请被释放人员回所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法律常识、社会道德和政策、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人犯明辨是非、善恶,树立改造的信心和新的人生观。从1985年起,市公安局所属看守所陆续设置“人犯学习室”,购置电视机及图书、报刊,供已决犯使用;在监室里布置“学习园地”,组织人犯开展“什么是犯罪”、“假如我是受害者”等专题讨论,促使人犯进行自我教育。1987年,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对1985年、1986年释放出来的124人进行跟踪调查,其中只有2人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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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一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外事股,负责查验进出青岛的外国人护照。1929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公安局设“查验外国人入境护照事务所”,办理外国人入出境手续。1939年,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于特务科内设外事股,管理除日本国之外的外国人在青岛的“保护与取缔”事项,查验缔约国国民护照,核发无缔约国国民在青岛的《旅行证明书》。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外事科,各分局设专职人员管理外国人事务,并在青岛港、火车站和沧口飞机场设置检查站,查验外国人护照。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设外侨科(1959年改称外国人事务管理科)管理外国人事务,在青岛火车站设“外侨检查站”(1964年改称“外国人检查站”,1966年撤销),在青岛港设“大港口检查站”(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查验由国内其他地区途经青岛出境的外国人及随船进出青岛港的外籍船员的证件。根据国家规定,除应邀来青岛访问、观光的外国人外,禁止外国人在青岛入出境或旅游。1957年9月,公安部批准青岛市为准予外国人出境的城市。外国人在青岛游览范围规定在市南、市北等沿海区、商业区以内;对停泊青岛港的外籍轮船的船员,有限制地批准登岸游览,但不准进入划定的禁区。60~70年代中期,外国人因私来青岛旅游或从事非官方事务,始终受到严格限制。1973年,市公安局扩大外国人在市区游览的范围,准许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在西至团岛、东至延安路、北至鞍山路、南至前海沿的范围内游览。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逐渐放宽对外国人来华的限制。1977年由青岛入出境的外国人?3 050人,?是1950年的6?6倍。1982年,国务院批准青岛为对外开放城市,外国人在青岛旅行、观光免办《旅行证》,并不受区域限制。1984年,国务院公布青岛为口岸开放城市,取消出境签证,实行口岸签证。198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市公安局依法管理持普通护照在青岛入出境的外国人。1986年,市公安局为86个国家和地区的19 434名外国人办理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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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二节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


  青岛解放初期,中国公民因私前往香港、澳门的不受限制,基本上是自由出入;公民前往外国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人民Gov外交部核准后,由市人民Gov外事处发给护照。从1951年2月起,国家停止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自由出入,实行必要的管理制度。对华侨、侨眷出入境的,实行“来去自由,从宽批准”的方针。凡侨居在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可持中国使馆签发的中国护照和签证入境回国;侨居在未与中国建交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入境时只须在口岸城市边防检查站领取《归国华侨证明书》即可回国。归侨、侨眷申请出国,经审批由市公安局发给护照或其他出境证件。青岛市民欲前往港澳的,须事先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领取《出入通行证》,凭证由广东省人民Gov公布的地点出境。1953年11月以后,公民出境和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入出境,须报省Gov转请外交部核准。1956年7月15日以后,使用全国统一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制度。1957年,华侨、侨眷出境批准权下放,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由市Gov外事处发给护照或“华侨出境通行证”。50年代后期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前,对公民及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出入境增加了限制条件,出入境人数较少。1958年10人,1965年18人,1968年为零;人数最多的年份是1972年,96人。
  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放宽了对公民出国和海外华人回国的限制,简化了审批及签证手续。从1982年9月1日开始,为了“既避免港澳人口增加过快,又方便内地公民出境”,对内地公民前往香港定居或探亲的,按照“定居严格控制,短期探亲的尽量给予方便”的审批原则,实行分开审批和发给不同证件的办法。1984年7月,对内地公民前往澳门的也依照上述办法审批。1985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市公安局成为颁发护照的机关。公民因私出境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必要证明材料,除法律规定的不准许出境的外,一个月内即可获准并领取护照。1986年,青岛市公民出境512人,海外华人入境9 3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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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三节 外侨管理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不断有外国人在青岛留居,经商办厂或从事其他职业。1902年留居青岛的外国人(简称外侨)767名;1913年增至3 130名,占青岛市总人口的5.4%。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以后,大批日本人乘机进入青岛。至1922年,外侨人口达24 519人,为全市总人口的10%,其中日本人23 566人。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外事机构,主管外侨的人口统计、更改国籍、处理违法事件等有关事项。日本在撤退军队、宪兵的同时,在其青岛总领事馆内设置了“日本帝国警察署”,下辖吴淞街、若鹤街(奉天路)、山东街(中山路)、曲阜街、马关街(肥城路)、沧口街、台东镇、李村、四方等9处派出所,声称“保护日本留居青岛的商民利益”,因山东各界民众一致反对,Gov与日方反复交涉一年,日警派出所始得撤销,但日本侨民仍组成“居留民团”自行管理。1922~1937年,青岛警察机构对日本侨民只行使有限管理权。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本及朝鲜、苏联等国人再次大量涌入。1938~1944年间,外侨人口年均增加约3 000人,其中1938年21 973人,1944年43 287人。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日本侨民随军队撤退或被遣送回国,外侨人数迅速减少。1946年,青岛市外侨人口由1945年的?38 221?人减至6 899人。1945~1949年间,南京国民Gov分批大量遣送外侨,至1949年5月,青岛市有外侨958人。一些不愿回国的日本人更名换姓,冒充中国人继续居留青岛,警察局通过户口调查发现后,立即予以遣送回国。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军管会、人民Gov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有关外侨的规定,保护居留青岛的外侨及外国原驻青岛领事机构未撤离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外侨人员中进行反革命和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法制裁。1949年8月市公安局统计外侨人口,共计147户、936人,分属30个国家。同年9~12月,对外侨进行重新登记,发给《居留证》或《身份证》。1950年3月和1951年4月间,市公安局依照Gov法令,收缴外侨私设的电台和非法持有的武器弹药。1953~1959年,市Gov分7批遣送193名日本、苏联侨民回国,另有一些外侨被迁往上海、天津、济南等地,有的自愿加入中国籍。至1960年,全市有外侨37人。50年代至60年代初,青岛市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外侨。从1964年6月起,实施国务院《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市公安局在依法管理的同时,主动与相关机构联系,对外侨的就业、就学、住房、医疗等尽量给予照顾,对生活困难的给予救济。“文化大革命”前期,外侨管理工作受到极大削弱,直到后期才逐步恢复正常。自1974年起,允许外籍华人回国探亲、旅游,公安机关为他们顺利回家乡给予了方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办理的涉及在华外国人的冤、假、错案,区别情况进行了妥善处理,补偿了经济损失。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实施以后,市公安局对外侨的管理工作依法进行。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来青岛投资办厂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的外国人逐年增多。市公安局对在华外国人中需长期居留的,按外侨进行管理,发给《居留证》。至1986年,外商在青岛设置办事机构共10家,领取《居留证》的外国人53名,永久居留的外侨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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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四节 查处涉外事件


  1922~1937年,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期间,警察机构设外事部门调查外国人违法、违警案件以及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涉及治安的事件,并通过Gov外事机构与驻青外国领事、代表机构交涉处理。1923~1928年,胶澳商埠警察厅受理外国人行凶杀人、贩运军火、贩卖烟毒、交通肇事等违法违警事件109起,其中95起是日本人所为。1932年1月9日,千余名“日侨”声称青岛《民国日报》登载揭露日本军队侵华暴行的文章属“不敬之事”,捣毁并焚烧报社和国民党青岛市党部大楼。Gov和警察当局不敢得罪日本人,坐视事态发展,事后虽经交涉,终无结果。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大批美国军队侵占青岛,最多时达2万余人,约占侵华美军总数(最多时11万)的20%;长期居留青岛的美国人亦相对增多,1945年44人,1947年286人。市警察局设置外事科,并与美国海军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合作,在警察训练所内开设“外事警察班”,培训外事警察,结业后分派至美军驻地、外侨聚居区和码头等外国人较多地段的警区。美国人以“青岛的主人”自居,无视中国法律、法规和警察的管理,肆意胡为。1945年10月至1949年5月,市警察局受理美国军人刑事、违警等案(事)件668起,其中枪击无辜56起、行凶打人94起、强奸妇女12起、抢劫16起、交通肇事399起、其他事件91起;102名中国人死于美国人的刀枪和车轮之下。警察局受理涉及美军的案件时,主要负责登记和陪同美军有关机构勘查现场,交涉事宜由市Gov派员办理。1947年5月27日,小学生梁柱生在回家途中被两名美军士兵当作“活靶子”无故枪杀,市Gov以“事属微小,有碍中美邦交”为由,搪塞了事。
  建国后,国家废除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的治外法权,在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查处涉外事件。1949年11月,美国前驻青岛总领事馆未撤离人员,违反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收缴外国人私存枪支的通告,拒不交出私存的8支卡宾枪,并且予以拆毁。市公安局对此违法行为提出严重警告,终使美方承认违反了中国法令,并写出保证书。1949~1969年,市公安局查处涉外案件116起,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缩短其在中国的居留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驱逐出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来青旅游、经商和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逐年增加,涉外事件也相应增多。1980~1986年,市公安局查处涉外案件180起,超过1949~1969年20年的总和。在查处涉外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外事管理法规和青岛市的有关规章,缜密侦察取证,慎重妥善处理。1980年9月17日,日本人山内胜彦寻衅殴打汇泉宾馆服务员,市公安局依据《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其警告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1985年11月13日,数名挪威海员在青岛国际海员俱乐部斗殴,损坏了俱乐部家具,市公安局及时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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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四节 查处涉外事件

外国人在青岛违法违章统计表
(1949~1986年)
年度合计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出入境管理其他
19491515
19516044142
19522525
1962431
19638215
196433
196911
198022
19814242
1982391137
19835122
19841037
19852951266
19865363116
  


  
说明:表中未列年份无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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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一节 边境保卫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根据保卫边境安全和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需要,在沿海地区设公安派出所,实行与内陆地区相同的治安管理和具有海防特点的渔船管理、船舶管理,开展反潜出潜入斗争。1950年底,山东省人民Gov海防公安局在青岛成立(1951年9月改为山东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局),收编山东沿海公安派出所、检查站,组建武装部性质的边防派出所,提出“守卫海防、保卫青岛”的工作口号。1952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十四师接管青岛边防,派出武装工作队在重点地区驻守。边防派出所以治安管理为工作重点,与公安部队共同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秩序,保卫边境安全。1955年3月,青岛沿海地区实行以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为主的边境管理体制。各地边防派出所依法管理户籍、船舶、特种行业,在辖区内的村庄、企事业单位和出海作业的船舶上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动群众共同守卫海防、维护治安,逐步形成“三道防线”。一是在出海作业船舶上组建治保小组或设立治安员,构成“海上防线”;二是由看船护港组织构成“岸边防线”;三是沿海村庄、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巡逻队组成“陆地防线”。1962年台湾当局加紧进行“反攻大陆”活动,为加强海防,边防派出所与驻军和群众开展“军警民”联防,在重点地段增设武装岗哨,严阵以待;教育群众对海漂、空飘的反动宣传品不拆、不看、不传、不用,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1975年8月,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境地区公安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全市沿海纵深不超过10公里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辖区和领海线以内的海域、岛屿划定为海防工作区,实行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1977年3月,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及使用签发办法》,市公安局对内地公民欲进入边境管理区的,按照规定签发通行证。1980年5月,在市公安局治安处边防科的基础上组建边防保卫分局,统一管理海防工作区的治安、边防工作。80年代,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沿海边防对敌斗争和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工作座谈会的部署,边防工作以强化治安行政管理、整顿治安秩序为重点,加强“三道防线”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对沿海居民的反派遣、反情报、反心战、反策反、反外逃的“五反”教育。同期,市公安边防部门与海关密切配合,及时查缉在青岛海域和沿海地区的走私活动。1986年9月,市公安局经侦察发现,有30名外地偷渡分子在青岛附近沿海购买船只预谋外逃,在驻青海军协助下于9月9日将这伙偷渡分子在海上截获。1980~1986年,收缴各种反动宣传品5万余件。至1986年底,青岛市边境管理区(海防区)为1 124?39平方公里,沿海线总长730?64公里,沿海岛屿59个,自然村784个,人口646 492人;市公安局设边防派出所和工作站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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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二节 边防检查


  港口边防检查 1949年12月,青岛市公安局设大港检查站,会同港务、海关、检疫等部门对进出青岛港的中外船舶、船员和旅客实施全面检查,同时派出武装人员登轮监护;船舶靠码头后,设守望哨和港内巡逻哨。边防检查的内容范围,主要依据军管会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指示确定并实施。从1950年11月起,边防检查工作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物品检查暂行通则》、《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1952?7)和华东公安司令部制定的五个“实施办法”,遵循“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打击敌人、便利好人”的原则。对西方国家的船舶,主要检查并封存武器、照相机、电台、望远镜等港内禁用物品,点验船员,核对旅客证件,检查客房、机舱、货舱、甲板等;对来自苏联等初级阶段国家的船舶的检查只限于履行手续,不封存物品,不点验船员;对国内船舶主要是办理舱单和船员名单的报验、盖章等例行手续,查验旅客的证件和物品。外籍船员下船,需持有检查站核发的登陆证件。1951年6月,大港检查站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口检查站”,同年底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1955年以后取消了对国内旅客的检查。从1956年开始,边防检查逐步实行“以监护为主、检查为辅”的工作方法,船上的禁用物品改由港务局监督、管理,对航行于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免予船体检查,对上下船舶的中外籍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其他证件进行严格核对查验。监护是由边防检查站派出人员登船或在舷梯边设置岗哨,维护进出船舶的秩序,保护船舶的安全。1964年12月18日,挪威籍“比尔卡林”号货轮在青岛港停泊时,船上人员在海图上标注青岛沿海军事设施,被边防检查站在联检中发现。经请示中央有关部门,对该船负责人提出警告,令其写出认错书,并没收海图。1965年4月,国务院颁布《边防检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边防检查的内容、程序,边防检查工作实现法制化。1974年6月17日,从四川流窜来青的无业人员张金荣,混进船员人群,企图登上日本籍“汉堡丸”轮外逃,被监护值勤人员当场抓获。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由青岛港入出境的船舶、人员急剧增多。1969年入出青岛的船舶315艘、旅客4人,1979年增至船舶634艘、旅客1 103人。青岛边防检查站根据公安部《关于边防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维护主权、方便来往,坚持制度、保证安全”的方针,纠正以往限制过多的某些规定和做法,全面改革边防检查工作。除发现偷渡走私及特务、间谍和其他犯罪分子需要进行检查的以外,对中外船舶一般不做船体检查;简化船员、旅客进出境验证手续,缩小对船舶的监护范围。1949~1986年,青岛边防检查站共检查入出国境的中外船舶16 187艘(次),检查船员577 103人(次),检查旅客39 078人(次)。通过检查和监护,查获偷渡外逃事件10起10人,处理涉外事件656起。
  空港安全检查 1982年8月,青岛流亭机场辟为民用航空港,安全检查暂由民航青岛站负责。1983年7月31日,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设流亭机场安全检查站,负责检查中外旅客的证件、机票、登机牌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监护进入隔离区的旅客,监护进出港飞机的客货舱梯口,防止劫机、炸机等犯罪活动,严禁将武器等威胁飞行安全的物品带上飞机。1983~1986年,共监护飞机2 277架次,检查旅客78 451人,检查行李物品12万余件,查出手续不符的旅客456人,查出违禁物品1 17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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