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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一节 保卫组织

附 驻卫警察


  20世纪初,青岛地区工商业日渐繁盛,富商巨贾为保安全,招募志愿人员充当警卫。1931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公安局制定《请愿警察简则》,凡官署、公共机关、商号、工厂及私人提出请愿,即“拨派长警守卫”,“供各请愿处所守卫,弹压之职,其关涉杂项役务不得滥充”;每处岗位至少4人,3个月更换半数,薪饷由请愿者支付。1946年12月,市警察局按照南京国民Gov内政部规定,增设驻卫警察大队,集中管辖请愿警察,收编志愿警卫人员,实行统一拨派。大队下设中队、分队、班,警员近千名;全市设岗268处。主要职责是保护驻在处所安全,监视员工动态。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后,驻卫警察大队建制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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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二节 安全预防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把安全预防当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简称内保工作)的基础和首要任务,依靠内部保卫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开展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预防工作,迅速建立起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秩序。50年代初,公安机关结合抗美援朝、企业民主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各单位内部进行了清理残余反革命分子、制定各种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护厂队、护校队等工作,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对职工群众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使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形成了以安全预防为核心的运作机制。
  1959年,市公安局按照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群众动员、围绕生产、结合中心、分级动员、保障安全”的经济文化保卫工作方针,加强安全预防工作,进行了“安全月”活动(2月)和“五一”节安全大检查。同年6~12月,中共青岛市委组织公安、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在全市工厂、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安全卫生大检查运动,重点检查思想是否重视、制度是否健全、防范措施是否得力,以及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运动中,全市新建安全组织800余个、治保组织1 090个,共查出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2万余件,职工提出安全建议13 000余条。当年,全市有571个单位未发生任何事故或案件,占单位总数的78.7%。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许多内保机构和群众治保组织被撤销,安全预防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直至1977年才逐步恢复。80年代,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部门和各单位内保机构,执行1980年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制定的“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工作重点由预防反革命破坏事故向预防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转变。1981年,市区部分工厂、企事业单位试行治安保卫责任制,把安全保卫状况与每个职工个人及所在集体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促进了安全预防工作。1981年,全市发生治安灾害事故48起,比1980年减少21.3%。1982年市Gov颁布《青岛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使治安保卫工作由依靠动员和行政手段推动的旧模式,转向与企业管理同步进行和法制化的轨道。在此基础上,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部门和各级内保组织,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引入内部,在各单位党委统一领导下,保卫、宣传、共青团、工会、人事、劳动工资等部门共同组成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利用政治、经济、宣传、教育、法律等手段,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疏导纠纷、厂街治安联防等工作,收到显著效果。1986年,全市有1 578个单位未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和刑事案件,占单位总数的88%,268个单位组建了护厂、护校队,861个单位派出民兵参加厂街治安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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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三节 要害保卫


  1950年12月,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要害部门护卫的指示》,将电业局、四方机厂、自来水厂、橡胶厂、造船厂、纺织公司等单位的22个部门列为保卫工作重点,施行较其他单位更加严密的规章制度和保卫措施。1955年,市公安局经过对全市工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的全面调查,依据“是否与国计民生及文化科研事业有重要影响”的原则,确定要害部门640个,逐一建立保卫工作档案,严格审查工作人员。此后,市公安局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变化,随时调整重点保卫单位和要害部门;对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工程均列为保卫工作重点。1962年,台湾当局加紧“反攻大陆”的冒险行动,市公安局根据战备和防范破坏活动的需要,对供电供水、邮电通讯、国防工业、港航交通等14个单位和108个要害部门实施重点保卫,制定周密的战备方案,部署经济民警和基干民兵武装守护。1981年,市公安局对全市1 149个要害部门实行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市局管理大型工厂企业、高等院校、重要机关、科研院所和重要物资仓库等;区分局、县公安局管理中型工厂企业、中等学校等;派出所管理小型工厂企业和基层文化、卫生、教育、财贸等单位。
  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中,市公安局和内保组织始终把反破坏事故斗争作为首要任务,除落实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外,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追查破坏事故的方法、经验,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追查,坚决打击。同时,严格区分反革命破坏事故与其他破坏事故,故意破坏与工作失误、试验失败等责任事故。对已查出的制造破坏事故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80年代,部分工厂、企事业单位采用技术防范措施,在要害部门安装报警设施,有效地防范了破坏事故的发生。截至1986年底,全市有378个单位的689个要害部门安装了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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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一节 交通秩序管理


  1901年,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青岛建置后第一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关于有声响独轮车的规则》,禁止独轮车在德国人居住的市区道路上行驶。1904年11月颁布的《关于胶州湾保护区内车船交通、旅馆、饮食店营业及其他之警察命令》,以警察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准则。主要内容有:车辆必须从被超车辆的左侧超越;夜间行车应在车身外悬挂灯笼;独轮车在路边石条轨上行驶;马车在专用车道行驶;货运马车须悬挂牌照等等。巡捕局不设专门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巡捕。巡捕巡察时发现车辆违章行驶的,当场给予罚款、扣车或拘禁等处罚。
  1914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设专职宪兵管理交通。1917年增设民政署警察部后,交通秩序由行政警察中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主要是依据民政署颁布的《道路取缔规则》,处罚违章行为。1923年夏,北洋Gov胶澳商埠警察厅在市区几处车辆、行人较多的交叉路口,设置固定的交通警察指挥岗位,并设行政科作为道路交通管理事务的专门机构。交通警察值勤时,立于路口中央,用不同手势指挥车辆行驶。管理规则有《道路取缔规则》、《巡守长警指挥汽车通行简章》。
  1929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公安局设行政科交通股主管交通;在分驻所设交通警察班。1930年颁布《交通指挥法》,统一交通警察指挥手势,分为停止、放行两类5种。同年,开始在部分繁华路口安装红绿信号灯,在主要道路上设置标志牌。1934年11月,青岛市执行全国交通警察会议决议,车马行人改行道路左侧。1929~1937年市公安局(1936年6月改称警察局)颁布《陆上交通管理规则》、《马车管理规则》等交通管理规章14种。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1939年改称青岛特别市警察局)设保安科交通股和各分局保安股管理交通,基本上沿袭1937年以前的规则和方法。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行政科交通队主管交通,交通警察的编制在各分驻所。1946年初恢复车辆右行制。至1947年,全市共有交通警察236名,管理规则主要是市警察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和对人力车、马车等各种车辆的管理规则。1945年9月至1949年5月,侵占青岛的美国军队,无视中国法规和交通警察管理,驾驶汽车横冲直撞,肇事399起。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治安处治安科设交通股,交通民警以班为单位分别隶属于各分驻所。1950年4月成立交通队,直属治安处,下设5个分队。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在3日内恢复了全市46处交通岗位的交通指挥;6月15日颁布《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对车马行人、指挥信号及标志设施等做了明确规定,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交通民警指挥时,手持红、绿小旗各一面,配以警笛(哨)指挥车辆、疏导行人,同时担负指挥行人躲避空袭的任务。1949年12月,市公安局针对流摊浮贩乱占道路妨碍交通的状况,开展专项整顿,将在路口、道边设摊的小商贩16 600户全部集中到指定的28处集市。1950年,市公安局颁布《交通规则修正案》,改红绿旗为徒手手势指挥。同时实行占用道路施工和堆放货物办理许可证的制度。1955年8月公安部颁布《城市交通规则》,进行全国性交通管理改革。青岛市于10月26日成立交通改革委员会,制定《城市交通规则青岛市实施细则》。改革的内容有:取消手势指挥信号,改用红白相间的指挥棒指挥;修整道路、调整交警指挥岗位和行车路线,漆化道路示意线;增设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牌;设置停车场等。1965年2月,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联合整顿交通秩序,禁止地排车、畜力车在中山路、辽宁路等交通要道行驶,拆除街道两侧石条轨,限定机动车在市区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70年代末,青岛市车辆数量急剧增多,经常出现道路堵塞现象。市公安局于1979年12月采用限制机动货车和外地车辆行驶时间、开辟单向行驶路线等方法,缓解交通拥挤状况。1984年6月市Gov颁布《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此规定开始实行交通违章罚款制度。同时,对行人不走人行道、在道路上玩耍和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以及不按信号骑自行车等违章现象进行集中整顿,交通秩序明显好转。80年代,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提出的“车不越线,人不斜穿,路无障碍,各行其道”的交通秩序标准和青岛市路面狭窄、坡陡弯多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主要有: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专用线路,增设道路隔离设施,禁止在主干道路停靠机动车,取消设在人行道上的自行车看车场等。
  1985年12月13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小学生上下学路队护导旗的通告》。规定小学生5人以上列队横过马路时,须使用安全护导旗。由两名小学生各持一面护导旗分别站立于道路两侧,其他学生列队通过。往来车辆必须停车避让,不得冲撞或分割队列。护导旗为长方形(50×70厘米),布制、黄色,中央叠印“安全”两字汉语拼音第一字母“A”、“Q”的红色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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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一节 交通秩序管理

青岛市机动车、非机动车单行线、专用线一览表
(1986年)
路名性质起止点准许、禁止事项
南海路机动车单行线文登路口至延安路口准许机动车自西向东行驶
鱼山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东向西行驶
安徽路 机动车单行线  全线曲阜路至湖南路准许南向北行,德县路至湖南路准许北向南行
太平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东向西行
包头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西向东行
龙山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南向北行
江苏路机动车单行线莱芜一路至沂水路准许北向南行
龙口路机动车单行线大学路至广西路准许客车、摩托车南向北行,禁止货车通行
德平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西向东行
莱芜一路机动车单行线莱芜一路、二路全线准许北向南行
延安三路机动车单行线延安三路转盘至芝泉路;延安三路至丰盛路口禁止车辆于每日7时30分至11时30分、15时30分驶入
洮南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西向东行
浦口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东向西行
青海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西向东行
大连路机动车单行线丹东路至登州路口准许西向东行
平原路机动车单行线青医附院至平原路菜店准许北向南行
观象一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西向东行
中山路机动车专用线北京路口至栈桥禁止非机动车行驶
北京路非机动车专用线全线禁止机动车行驶
益都路非机动车专用线全线禁止机动车行驶
辽宁路非机动车单行线黄台路口至泰山路口准许西向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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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一节 交通秩序管理

青岛市市区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一览表
(1986年)
区别数量分别设置点
市南区8中山路与胶州路路口、中山路与湖北路路口、中山路与广西路路口、江苏路与广西路路口、南海路与文登路路口、湛山大路与延安三路路口、湛流干路与山东路路口、山东路与宁夏路路口
市北区8中山路与馆陶路路口、莘县路与冠县路路口、新疆路与冠县路路口、胶州路与热河路路口、辽宁路与黄台路路口、辽宁路与泰山路路口、辽宁路与大港纬二路路口、辽宁路与华阳路路口
台东区6华阳路与埕口路路口、辽宁路与利津路路口、华阳路与昌乐路路口、威海路与长春路路口、威海路与台东一路路口、延安路与延安二路路口
四方区10杭州路与温州路路口、杭州路与嘉定路路口、杭州路与金华路路口、人民路与瑞昌路路口、人民路与嘉定路路口、人民路与抚顺路路口、人民路与鞍山路路口、小白干路与山东路路口、山东路与抚顺路路口、山东路与鞍山路路口
沧口区9四流南路与金华路路口、四流南路与大沙路路口、四流中路与开封路路口、四流中路与振华路路口、四流中路与永平路路口、四流北路与兴城路路口、振华路与永平路路口、小白干路与李沧路路口、小白干路与南曲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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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节 交通管理设施


  交通指挥信号灯 1931年8月,在中山路、天津路路口,中山路、胶州路路口,中山路、堂邑路路口,胶州路、上海路路口架设的交通指挥信号启用。路口中央放置圆柱形木制岗台。信号灯为“十”字形四面式,每面有红、绿灯各一盏,共8盏,悬挂于岗台上方;红灯停、绿灯行。至1949年5月青岛解放前夕,青岛市交通指挥信号灯数量没有增加。
  1950年,市公安局在市区主要路口增设信号灯11处。1951年,在原有信号灯的每组(每面)中增加黄色灯;黄灯亮时,禁止车辆、牲畜通行。1953年,在没有指挥信号灯的路口边安置圆柱形锥顶木制岗亭。亭内有座椅,安装手摇式灯光转换控制器。1960年,将悬挂在路口中央的信号灯改装在路口边沿上。1972年,增加绿、黄灯同时亮时准许车辆左转弯、调头、直行或右转弯的信号。1979年,取消绿黄灯信号,改黄灯为准备信号;绿灯亮时准许直行和左右转弯。同年,市区各处信号灯开始换装继电式信号控制器。1986年12月,市区有交通指挥信号灯41处。
  交通标志 1930年,青岛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开始设置交通标志。标志牌分为车辆慢行牌、汽车和公共汽车停车柱、禁止通行柱等3种。1937年,市警察局对交通标志进行改制。分警告、指示、禁止3类21种。警告标志为三角形,上有栅门、桥梁、坡路、慢行、弯路、叉路、小心、火车等标识图案或文字;指示标志为正方形,上有人力车、马车、汽车图案和“停车场”、“医院”、“学校”等文字说明;禁止标志为圆形,上有标识图案和“禁止通行”、“不准停车”等文字。1940年,全市重新装置交通标志。1947年,全市有交通标志937个。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立即修复了原有残破不全的交通标志。1950年6月,市公安局根据道路情况,对交通标志设置地点进行调整,保留233处。1955年8月实行《城市交通规则》以后,青岛市的交通标志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划分种类,根据需要设置。1986年底,市区共设置交通标志509个。其中警告标志32个、指示标志225个。
  交通标线 从1933年起,青岛市区道路漆划交通标线(亦称交通示意线)。同年,市区可并行五辆汽车的道路中心划有白色双条线段,示意汽车可在此处临时停车。1937年,在繁华路段漆划中心分道线、快慢车分道线和人行道分道线;车流量较大的交叉路口漆划停车线和交通警察岗位范围线。1940年初,山东路(今中山路)、天津路路口,山东路、堂邑路路口,胶州路、李村路路口等6处路口漆划了人行横道步行线。
  1955年,市公安局根据《城市交通规则》漆划交通标线。至1956年,在市区19条主要道路漆化中央分道线、快慢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人行横道线、停车线和交通民警岗位圈线共2 593公里。此后,每年的春、秋两季各漆划一次。划线方法为手工操作。1983年改用划线专用车和快干油漆。同年,在宽阔道路上增划中央黄色双线和换道标线。1986年底,市区划有交通标线的道路共50条、路口136个;漆划一次需用油漆16吨。
  交通隔离设施 1981年9月,中山路广西路路口至堂邑路路口、胶州路、南海路、文登路、威海路和其他15处繁华路口安装了铁制护栏(高1.4米),使车行道与人行道隔离。同年,在胶州路、辽宁路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隔离墩。隔离墩为梯形混凝土墩,墩与墩之间用铁管连接,高60厘米。1982年后,市区各繁华路口和宽阔道路陆续安装了护栏或隔离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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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节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机动车管理 1900年,汽车(含摩托车)由德国传入青岛。车辆拥有者须到官署上报车辆种类、用途;用于载客、运货等营业目的的,交纳一定数量的营业税,领取营业执照方得使用。1923年夏,胶澳商埠警察厅将全市300余辆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自用和营业两种,分类注册登记,发给牌照。1929年,青岛市公安局把机动车牌照分为5种:立案执照、汽车号牌和执照、脚踏汽车(摩托车)号牌和执照、短期试车号牌和执照、临时执照。1946年,机动车管理划归交通部公路总局第八局公路工程管理局青岛汽车监理所,1947年重归警察局;1948年4月移交公路总局青岛工务总段。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机动车归山东省交通厅青岛车辆监理所管理,市公安局协助监理所每年对机动车状况、牌照审验1次。1976年12月,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设车管股,各中队设专职车管干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合车辆监理部门管理机动车。1983年6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成立,管理市区机动车的检验、转籍和号牌、驾驶证的核发,乡村的机动车仍归车辆监理所管理。1987年3月,车辆监理所的业务、人员并入车辆管理所,全市城乡机动车及驾驶员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非机动车管理 20世纪初,德国胶澳总督府成立“车夫和车辆收容所”,管理马车、独轮车、“东洋车”(人力车)等各种非机动车,收取税金、发号牌和营业执照。1914年以后,经营人力车业的日本人成立“人力车组合”,操纵、控制人力车业。1922年,北洋Gov胶澳商埠警察厅对非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1929年南京国民Gov接管青岛后,接连颁布多种非机动车管理规则,强化非机动车管理。各类非机动车车主必须按章取得担保,在公安局立案后,交纳税金、领取牌照;用于营业的非机动车须执行统一的载货重量、乘坐人数和营业价格规定。对违反者给予罚金、吊扣牌照等处罚。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于1949年9月5日宣布原有机动车牌照作废,重新核发。当年核发牌照38 409个,其中人力车2 967个、畜力货车486个、自行车31 466个、载客马车133个、人力货车252个、单(双)轮手推车3 105个。1950年,实行“限制发展、逐渐转业”的方针,不再增发载客马车、人力车牌照。1956年取缔载客马车,人力车移交市交通局所属的各区运输组管理。1958年4月,青岛市三轮车合作社成立,人力车被人力三轮车取代。60年代,运输合作社自制简易机动货车(俗称“叭嗒叭”)从事货运营业,手推车、货运马车的数量日渐减少。1978年以后,非机动车管理仅限于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地排车,每年审验一次,每隔3~4年换发1次牌照。1984年10月,市公安局成立非机动车管理所。1986年,全市有非机动车480 786辆,除200辆人力三轮车外,其余均为自行车。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922年,胶澳商埠警察厅开始实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制度,经基本驾驶技术和机械常识考试合格者发给执照。1926年增加视力、听力检查和狭窄路段驾车进退、转弯等考试项目。三四十年代,按《青岛市汽车司机人员管理规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以申领司机执照;执照分业务(专业司机)、车主、学习、特种4类,考取特种执照的人可以驾驶所有类型的机动车。
  青岛解放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审验和执照核发,归山东省交通厅青岛车辆监理所管理。1949年6月,全市有驾驶员1 970名。1953年,市公安局把分散在不同单位的驾驶员组织起来,成立安全联组,每组20~30人,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交通规则和安全常识,互相检验车辆状况。1983年6月,市区机动车驾驶员划归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管理。1984年12月,市公安局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驾驶执照申领人体检合格后在培训中心接受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和驾驶技术的正规训练,培训期满并经书面答卷、场内驾驶(桩考)、道路驾驶(路考)3项考试合格,领取实习执照,一年后换发正式执照。1986年,全市有机动车驾驶员87 930名。
  对进青外地机动车的管理 70年代末,青岛市区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为缓解道路阻塞,市公安交警部门于1979年1月对进入青岛市区的外地机动车予以适当限制。在入市主要通道小白干路南曲段设外地车辆检查站,对外地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通告市区道路的禁行路线和禁行时间。1984年3月,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外地车辆进入市区的管理规定》。外地(包括市辖6县和黄岛区)机动车辆每日6~10时和16~19时不准进入市区;特殊情况需在禁行时间入市的,由南曲检查站发给《外地车辆入市通行证》;外地机动车在市区停车不准超过2小时。1985年,外地进青岛机动车日均920辆次。
  车辆噪声管理 1901年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关于有声响独轮车的规则》,禁止有轧声的独轮车驶入德国人居住的区域,违者罚款3马克。1937年设置的交通标志中,有“医院”、“学校”等指示标志,对途经这些处所的车辆禁鸣喇叭或减慢车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在医院、学校、党政机关、疗养区等地设置禁止鸣喇叭的警告标志。1963年7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机动车使用音响的规定的通知》,除要求机动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在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路段不准鸣喇叭的规定外,禁止所有车辆在市区使用高音、怪音和汽喇叭,禁止夜间鸣喇叭或用鸣喇叭召唤乘客。1984年6月,市公安局在中山路、太平路、莱阳路、文登路、湛山大路和太平角、“八大关”疗养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处设置禁止鸣号标志牌,对违犯者处以2~10元罚款、车辆停驶或吊扣驾驶证等处罚。同年12月,市区机动车全部换装105分贝以下低音喇叭,严禁使用怪音、高音喇叭。1985年10月,市公安局发布通告,除1984年规定的道路外,机动车在兰山路、浙江路、广西路、安徽路、鱼山路、江苏路、龙山路、常州路、胶州路、热河路、辽宁路、延安路、台东一路、威海路、人民路等道路不准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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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节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青岛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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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节 安全宣传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列入交通管理日常业务,常抓不懈。每次公布本市或全国的交通法规,都集中一定时间,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运用报刊、广播、文艺等形式广泛宣传。1977年,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及各中队配备专职宣传干警,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各交通中队门前修建永久性“交通安全画廊”,定期展出宣传安全常识的图片和典型重大交通事故照片。在交叉路口及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1981年3月15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编辑发行《交通安全》报(月刊,1984年更名为《青岛交通安全》),4开4版,主要刊登宣传交通法规、安全常识的文章和安全经验介绍、重大事故案例等,1986年发行30万份。
  1980年,市区各交通中队挑选68名交通民警担任小学生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1981年,交通管理处与市北区教育局联合编写小学教材《交通安全常识》在市北区20所小学试用;1982年修订更名为《城市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全市145所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必修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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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节 违章和肇事


  20世纪初,交通警察(巡捕)对违章车辆和行人处以罚金、拘留、扣押车辆处罚。30年代,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制定的《青岛市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对违章处以5角至100元罚款、勒令停驶、吊扣执照和号牌,直至移送法院究办;对肇事者责令物质损失赔偿或负担医疗费。1945年美国军队侵占青岛后,交通警察对美国军车违章和肇事无权过问,听凭美方处置。
  青岛解放后,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情节轻微的当场纠正,批评教育后放行;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分别给予警告、吊扣驾驶证等处罚。一般交通事故由责任区中队勘查现场,调解处理;重大事故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先依据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裁决:责任人承担医疗费、赔偿物质损失或对责任人处以治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8年7月,全市交通民警开展文明执勤活动,实行纠正违章先敬礼。1984年6月,市公安局颁布《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对违章者分别情况处以2~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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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节 交通事故


  20世纪初,青岛市机动车数量较少,交通事故亦相对较少。1932年全市有机动车1 000辆,发生交通事故97起。此后至40年代初,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交通事故亦随之增多。1940年全市有机动车1 996辆、非机动车21 456辆,年发生交通事故140余起。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以后,交通事故急剧增多。侵占青岛的美国军队和国民党军队的军车肆意违章,草菅人命,是事故增多的首要原因。1947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359起,其中美军军车肇事99起、国民党军车肇事71起,合计占交通事故总数的47.3%。1948年7月24日傍晚,一辆由美军士兵驾驶的吉普车在普集路港务局门前高速行驶,冲入上下班工人人群,当场轧死8人、撞伤20余人。同年11月19日15时45分,美军士兵法历(音译)酒后驾驶军用卡车,在天门路轧死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董费氏(女,60岁)及其孙子董书成,撞伤董氏的孙女董云,法历肇事后驾车扬长而去。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公安交警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广泛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比解放前大幅度减少。1949年6~12月发生交通事故37起。50年代,市区机动车数量出现负增长,机动车肇事相对减少;同期,非机动车数量大量增加,肇事相应增多。1950年全市有机动车2 002辆、非机动车41 700辆。1959年有机动车1 600辆,非机动车67 200辆;非机动车肇事约占肇事总数的一半。从70年代初开始,市区机动车增幅加大,年增加数超过千辆。1970年有机动车3 173辆,1976年增至10 320辆。同期,交通事故也相应增多。1970年发生交通事故379起,1976年发生1 095起。主要原因是机械故障或驾驶员违章驾驶。1978年以后,市公安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大力整治交通秩序,遏制了事故上升势头。1978年发生交通事故792起,比1977年减少近一半。80年代,市区车辆和人口增长过快,市区道路建设速度相对迟缓,造成道路人车流量超负荷,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有增无减。1949年市区人口58.2万,道路总长243公里,机动车1 772辆。1985年,市区人口125.1万,比1949年增加1.15倍;道路总长435公里,比1949年增加79%;机动车24 152辆,比1949年增加12.6倍。1950年因交通事故死亡11人,经济损失3 236元;1985年交通事故死亡90人,经济损失326 979元。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员和骑自行车的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规则。在1985年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中,属于驾驶员和骑车人责任引起的约占70%。1986年,青岛市区发生交通事故40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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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节 交通事故

青岛市道路交通肇事统计表
(1929~1986年)
年度肇事起数伤人数死亡数经济损失(元)
1929.7~1930.6823
1932971046
19391439611
194735930851
1949.6~12876622
1950276223113236
195135619673873
195233917683468
1953450251114954
1954456288516471
1955181111138327
19562212041812183
19572211431314434
19583432511722045
19593181933225520
1960 3442324136350
19613422455127719
19622581932615881
19631951581414483
1964277237175505
1965207183113319
1966199191145875
19673653274419000
19683362903420035
19693552415518275
19703792795370385
19715604904756282
19725835934987579
197375275651135616
197466261281146921
197583573988123636
19761095100578299108
19771412127690280588
197879268871125272
19794203925046341
19806475675579377
198164357752212170
198269667969171558
198360350165133150
198454648248194547
198536028290326979
1986409285805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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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一节 消防组织


  公安(警察)消防队 1905年7月31日,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义勇消防队规则》,在柏林街(今曲阜路4号)设消防队,隶属于青岛巡捕局,队员约50名。1915年青岛日本守备军宪兵队重组消防队,称义勇消防队,队员共26名,其中6人为专职消防手(中国人4名,日本人2名),余为兼职,分驻麻布町(今曲阜路4号)、鹰门町(今云门三路44号)和李村。1921年消防队员增至111名。1922年12月10日,胶澳商埠警察厅设消防队,下设台东镇分队、李村分队,队员约40余名。1929年后改称青岛市公安局第三科消防组及台东分组、李村分组,队员80余名。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招募60余名原消防队员重组消防队,分别驻防市南、台东、李村3个区。1945年10月,成立青岛市警察局消防队,下设市南、台东、沧口3个分队。1946年6月增设市北分队,共有队员108名。1949年5月青岛解放前夕,经中共地下工作人员组织发动,全体队员起义。
  1949年6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成立消防队,下设市南、市北、台东、沧口4个分队,队员111名。1954年8月增设四方分队,1956年各分队改称中队。1965年9月,中队长以下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1970年增设楼山后中队。1973年消防队改称消防大队,1978年扩编为消防支队(消防处)。1979年10月,各区、县公安局设消防股(1985年改称消防科)。1983年1月,消防支队编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全体干警实行义务兵役制。同年6月,市、区及市辖县消防人员转为义务兵役制。至1986年底,全市设消防中队13个,队员500名(含专勤、修理中队)。
  企业专职消防队 1952年,青岛市石油公司储油所成立企业专职消防队,队员12人。此后,港务局、铁路分局和各大棉纺厂等相继组建专职消防队。至1955年,全市共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18个,队员165名,消防车13辆。195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除港务局、石油采购站保留消防队外,其他企业的专职消防队解散,人员、车辆编入公安消防队。1976年,青岛石油化工厂、北海船厂重新组建专职消防队。1986年,全市有企业专职消防队20个,队员641名,各式消防车46部。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事、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在训练、灭火等业务工作上给予指导,队员着统一制式服装,实行军事化管理。
  群众义务消防组织 1900年,一些居住青岛的德国人自发组成“志愿消防队”。平日除几名常备消防手驻队值班外,其他成员各行其业,遇有火灾时临时集合灭火。1905年被巡捕局消防队取代。1925年,留居青岛的日本人在浙江路22号组建“日本民团消防队”(亦称“义勇消防团”),有常备消防手6名、义务队员26名。1947年,西广场(今四川路中段西侧居民区)居民40余人组成“西广场义勇消防班”。
  1949年9月,青岛市军管会颁布《工厂防火计划方案》,市区部分企业的街道相继组建了名称、规模不一的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至1956年,全市共组建义务消防组织446个,义务消防队员16 142人。在当年发生的293起火灾中,有253起是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扑救的。1958年,四川路群众消防队(原称“西广场义勇消防班”)改建为义务消防大队,责任区范围包括四川路及周围区街的12个居民委员会,队员150余名。“文化大革命”期间,义务消防组织或自行解体,或被编入民兵组织。1977年后,义务消防组织逐步改组重建。1979年,全市有义务消防队884个,扑救的火灾起数占火灾总数的55%。至1985年底,全市有义务消防组织3 058个,67 5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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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一节 消防组织

青岛市消防站(中队)设置一览表
(1986年)
名称地址人数
市南(一)曲阜路4号44
市北(二)陵县路121号52
台东(三)威海路166号50
四方(四)杭州路82号51
沧口(五)兴华路37号48
楼山后(六)四流北路63号57
城阳(七)城阳镇47
即墨即墨县城25
平度平度县城红旗路24
胶县胶县城胜利路15
胶南胶南县城铁山路25
莱西莱西县威海东路63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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