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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内地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对于持国家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以及参加中国旅行社等部门组织的“港澳游”旅行团人员(包括随旅行团的陪同人员),根据海关总署1988年9月通知规定,每次批准与一般来往港澳旅客一样免税放行衣服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鞋、袜、头巾共10双(条),床上用品每种1件共3件(对),各种衣料(单幅)共10米,各种食品共15公斤,酒(包括药酒)1瓶(750克),香烟200支,药品限自用合理数量,零星日用品总值人民币20元(每1品种限合理数量)。对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除每次可免税放行手表1只外,其他耐用消费品都不允许携带进境。
  对于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1988年9月制定的统一规定,只批准携带进境供旅途食用的糖果、饼干、饮料共5公斤,香烟40支和价值人民币10元以内的旅途必需品(如盥洗用具和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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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台湾同胞行李物品监管


  青岛口岸在1988年以前,直接从青岛进出境的台湾同胞人数极少,但从其他口岸入境后到青岛海关监管的免税商店去购买免税物品或办理提货手续的台湾同胞较多。对少数经特殊批准从青岛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携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于1984年制订的《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监管验放。除对一般生活用品给予从宽验放外,对台湾同胞带进的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和洗衣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允许他们任选其中3件免税放行,另2件征税放行。一年内再次入境,则从第二次起改为任选其中1件免税放行,其余4件征税放行。1985年10月以后,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有所调整。对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规定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凡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青岛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对于个别回国定居的台湾同胞所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验凭省一级公安部门发给的《回国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但对自用小汽车只允许每户带进一辆,征税放行。
  自1985年青岛海关对台湾同胞入境探亲携带物品给予免税优惠后,香港不法分子利用海关对台湾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给予免税优惠的规定,雇佣少数人以台湾同胞的名义携带国家限制进口、国内外差价大的家用电器等物品入境,然后交内地代理人出售牟利。这些受雇用者进出频繁,经常更换证件和入境口岸,他们的活动干扰了国家对台湾同胞带进物品给予优惠规定的正常执行,损害了国家利益。为防止和打击香港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照顾台湾同胞的真正合理需要,海关总署对台湾同胞入境时所带行李物品的免税优待于1987年作了调整,改为与回国探亲华侨一样待遇。
  1988年6月青岛至香港空航开通后,从青岛口岸出入境的台湾同胞大为增加,1988年6月8日至8月10日,临时包机飞行20个架次,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就有1817人,占这段时间进出境旅客总数的67%;1989年从青岛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达24217人次,1990年增至32725人次,1991年上升为37706人次。对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1987年调整后的《免税限量表》予以监管验放。即对台湾同胞首次入境携带进境的《免税限量表》第四项物品,只允许其任选其中1件免税进口,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时,海关只免税放行《免税限量表》内第一至第三项物品。1989年,青岛海关及其下属海关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计有:摩托车180辆、录像机220台、电视机4608台、收录机156台、电冰箱411台、照相机463架、手表7 379只。1990年,海关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录像机增至377台,电视机增至5595台;此外,有摩托车126辆、音响13套、收录机166台、电冰箱466台、照相机422架、洗衣机17台。1991年,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增有减,经海关免税验放了摩托车145辆、录像机238台、电视机4002台、电冰箱349台、汽车21辆、音响37套,照相机265架、电子琴145架。1992年4月,对台湾同胞带进行李物品的《免税限量表》又做了进一步调整。1992年5月1日起,青岛海关按调整后的《免税限量表》验放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对第一项物品,即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手表和其他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以内均予免税。对第四项物品,即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台湾同胞一年内首次入境时准其任选其中1件免税放行。对第五项物品,即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台湾同胞一年内首次入境时准其任选其中5件,同品种可重复1件,但总件数仍为5件。对于去国外或港澳地区会见亲属的国内公民,青岛海关验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会见台湾亲属证明》给予享受与台湾同胞一样的免税优待。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台湾同胞56566人次。其中,进境28983人次,出境27583人次。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明显增加,免税验放摩托车1101辆,录像机426台,电视机3982台,电冰箱367台,照相机554架、汽车20辆、洗衣机37台、电子琴13架、微波炉4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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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华侨行李物品监管


  建国初期,青岛海关制订了《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执行。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由外洋各国入境的旅客,所携带应纳关税的行李及家庭用品(不论系由旅客自身携带,或于该旅客来华后六个月内由轮船转运抵埠,经海关审查确系在行李及家庭用品范围以内),其总值每人(以成年人为限)不超过美金166.66元(折实单位1200个)者,得准予输入,无需申请进口许可证。自外洋各国经香港转船来华的旅客,提供证明认为确实者亦同。凡属旅客本人之旧有用品,如衣服、台布、家具、家用电器、地毯、缝纫机、打字机、照相机等,如系用过一年以上,在国外时即为本人所有,且将继续使用,并非贩卖及代人携带,经海关审查认可者,准予免税。留声机、电冰箱、脚踏车、马达车、钢琴、风琴、收音机等,虽系自用旧物,进口时仍应照章纳税。医生自带医疗器具及医药用品亦须照章纳税,如有已完进口税证明者,准予免税。每一旅客(以成年人为限)准许免税携带进口旅行用品,限量为雪茄烟25支、纸烟200支、烟丝1磅、酒1瓶(须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自用化妆品(只限女旅客)。
  1950年9月,海关总署制定《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免税优待暂行办法》,对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进境时,青岛海关首先要验明其确实持有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持有中国驻外使领馆所发护照;在未设有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口岸和来自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华侨,必须持有当地居留证或国外华侨社团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旁证,足以证明其华侨身份,并经入境地公安部门认可的,才能给予免税优待。年龄在16岁以上的华侨,其所带行李物品,海关除按一般旅客的标准予以免税放行之外,其余应征税部分,总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不满16岁者为人民币50元)的免征关税和工商税,超过者仅征超过部分。1952年初,由于华侨携带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物品逐渐增多,影响了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对华侨携带进境的物品中有明显不属自用或有贸易性质的物品,作为货物对待,着当事人向对外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章征税放行,否则退运出境。这对制止国外不法商人利用华侨携运大量商品进境出售牟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54年以后,因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旅客非经特许不准由青岛港进出境,青岛海关的华侨行李物品监管业务极少,仅在1964年监管了由古巴乘轮船回国的华侨5人所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对外贸易部1956年2月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予以从宽免税放行。1978~1986年,基本没有华侨从青岛进出境,但有部分华侨从其他口岸入境到青岛海关办理去免税商店购买免税物品或提货手续(境外售券、境内提货),青岛海关均给予监管验放。
  1988年6月青岛—香港航线开通后,从青岛国际机场出入境的华侨逐渐增多,1988年,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的华侨旅客154人次,1989年472人次,1990年上升为976人次,1991年达到1406人次。对华侨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1985年10月制订的《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验放。
  对华侨带进符合《免税限量表》规定的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限量的物品,对属自用范围并经海关核准的可以予以征税进口外,其余部分海关作退运出境处理。对于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青岛海关均准予带出。对回国定居华侨带进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以内,青岛海关凭省一级公安部门发给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免税放行,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对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不含前往港澳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以及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境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对回国学习一年以上的华侨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对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返回时需复带入境,应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核查,免税放行。学生学习结束后,出境时所带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放行。这期间,青岛海关免税验放华侨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较台湾同胞要少,但华侨用外币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的物品数量比较可观。1989年,青岛海关免税验放华侨携带进境的摩托车为21辆,华侨用外币在免税商店购买的摩托车却为121辆;海关免税验放华侨携带进境的电视机为542台,华侨用外币在免税商店购买的电视机却达2121台。1990~1991年,华侨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比以前更少。1990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境华侨505人次,带进的重点物品仅有摩托车6辆、录像机4台、电视机55台、电冰箱6台等。1991年,进境的华侨旅客731人次,带进的重点物品计摩托车5辆、录像机15台、电视机57台、电冰箱5台等。而华侨用外币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则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1992年5月1日起,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调整后的对华侨带进行李物品的《免税限量表》,对华侨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监管和验放。1992年,进出境华侨1089人次。其中进境587人次,出境502人次,免税验放的重点物品有汽车11辆、摩托车28辆、微机2台、录像机12台、电视机180台、音响5套、电冰箱18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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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外籍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外籍旅客有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实习生,来华访问、洽谈贸易、旅游和从事科技文化交流、展览、培训等活动的外籍人员,还有外国企业、新闻、贸易等在中国的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建国初期,青岛口岸曾有一部分青岛解放前就来华、解放后离境的外籍旅客,对其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依据《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验放。只要申报清楚且无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物品,一般予以免税放行。1954年4月,苏联Gov决定将在华的约2万名苏侨召回国内,海关总署转发了中央有关协助苏侨回国问题的意见和具体办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指示精神,及时监管验放了两批苏侨计72人的285件行李物品,使苏侨顺利地离境回国。1954年以后,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未经特许旅客不准由青岛口岸进出境。除了有些国际航行船舶因船公司将船舶卖掉,在青岛交船,经批准船员作为旅客进境后乘火车去北京外,仅有1961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渔业代表团一行6人经特许从青岛出境。1962年日本书法家代表团、日本勤劳者音乐家代表团、日中贸易代表团3批共22人,经特许从青岛进境。对其所带行李,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1953年颁发的《海关对进出国境人民团体代表的行李物品优待办法》和对外贸易部于1956年制订的《关于海关对进出国境中外Gov、人民团体代表等公私物品征免验放事项的补充规定》进行监管验放。
  对一般外籍旅客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对外贸易部于1956年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进行监管验放,即使是应聘来华的外国专家的行李物品,如无书面证明,也按照《监管办法》进行监管验放。对长期旅客带进的行李物品,除了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等,受海关规定限量的限制以外,其他生活用品,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青岛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对超过限量但仍属自用的,经核准征税放行。长期旅客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了珠宝饰物、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管理物品按规定限值限量验放外,凡是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青岛海关均予放行。对长期旅客带进的物品限制在手表及怀表每人1块,自来水笔及自动铅笔每人各1支,脚踏车每人1辆,机器脚踏车每人1辆,手风琴每人1件,家庭电影放映机及电影摄影机每个家庭各1台。1956年12月,青岛海关监管验放了一批去日本探亲后,乘轮船返回中国的日本籍妇女(长期居住在中国)74人及子女共108人所携带进境的386件行李物品。为了使她们明了海关规定,做好申报工作,加快通关速度,在轮船抵港后,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登轮人员宣讲有关行李物品的申报手续及有关规定,同时,派两名关员登轮指导填报,抽查验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出中国国境的外籍旅客逐年增多。进出境旅客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采取列名管理的办法已不适用。1980年起,青岛海关根据总署指示,对长期旅客带进自用的耐用消费品,予以每种限1件免税放行。至于自用的小轿车、摩托车,则针对不同对象,每人可征税或免税进口1辆。
  青岛海关对短期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凡属旅途必需的一般日常生活用品,均予以免税。旅客在途中需用的照相机、摄像机、收录音机等耐用消费品,经海关核准后予以登记,出境时须将原物复带出境。对短期来华从事科技、文化交流,展览、培训等活动的外籍人员,为照顾其工作需要,对他们带进的工作上必需的物品,青岛海关一般都从宽验放。
  对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青岛海关根据规定对他们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中的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等原则上每种可放行1件。进口供集体用的生活用品,则凭所在单位的证明免税放行。以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口的工具、仪器、零配件、办公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放行。对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应聘外国专家,允许其进口自用小轿车1辆,予以征税放行。1984年开始实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通知》,青岛海关对他们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规定范围内进一步合理放宽,如专家首次来华,不分短期或长期居留,准许免税进口需要应用的耐用消费品(即海关重点管理物品),原则上每种1件。但某些品种即使超出免税限量,只要确属专家自用,经批准,也可免税放行。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临时进出境时,对其带进的旅途需用的重点管理物品,也可免予登记、免税放行。专家携带、托运、邮寄进口的工具、仪器、零配件、办公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专家携带进口工作需用的无线话机,海关可凭专家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免税放行。
  对外国留学生带进的手表、电视机、收音机、照相机、打字机、录音机、计算机、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1件。1984年7月开始,除原有可以免税进口的品种外,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准予免税进口各1件。同时规定学生到校报到后,持本人护照、居留证件、学生证(或所在院校证明)和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口物品登记证》,免税物品一律凭“登记证”免税放行。1985年,除汽车从严掌握,特殊情况经核准可予以征税进口1辆外,其余如摩托车等物品,青岛海关都酌情准予免税进口。
  对于外国企业、新闻、贸易等在中国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1984年5月制订的《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经营的企业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境的物品,也比照这个《规定》办理。
  1988年青岛—香港空航开通后,这类人员进出境更加频繁,随着青岛投资环境的改善,来青岛投资办企业的外商越来越多,进出境的外籍旅客与日俱增。1988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外籍旅客已有3228人次。1989年进出境的外籍旅客达5754人次,1990年增至7905人次,1991年大幅度增加到34476人次,1992年增加为36849人次。1991年,免税验放外籍旅客带进的重点进口物品有汽车53辆、摩托车6辆、电视机6台、收录机54台、照相机62架。1992年,免税验放的重点物品为汽车119辆、摩托车4辆、空调器14台、摄像机10台、录像机25台、电视机44台、音响19套、收录机21台、电冰箱17台、照相机19架、洗衣机12台。为了简化手续,方便旅客,加快通关速度,青岛海关还特准外商企业常驻人员为企业随身携带少量生产上急需的物资以及维修机器设备急需的零部件、元器件和工具。但在这些物资进口前必须办好《征免税证明》,若未办理批准手续,则必须交纳保证金后才予以放行,待补办批准手续后再退还保证金,这项措施深得外籍人员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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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出国人员行李物品监管


  青岛海关对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包括驻港澳地区机构)的工作人员、援外人员、劳务人员、访问学者和留学生以及因公临时出国工作、考察等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改革开放前任务不多。仅在1958年6月监管了两批派往蒙古帮助建设的1565名工人携带的行李物品。第一批800名,由青岛海关派员赴济南进行监管验放;第二批765名,在青岛进行监管验放;对他们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原则上按照《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并参照北京海关所定验放尺度予以验放。1961、1962年监管援蒙(古)赴苏(联)工人经铁路托运进出境行李物品四批,计出境去蒙古的工人766人,行李物品1053件,自苏、蒙进境的工人1967人,行李物品6053件,青岛海关根据《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掌握适当从宽的精神予以验放。即每人每次回国准予免税放行手表、照相机、收音机、缝纫机、自行车各1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对外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交往的不断发展,青岛海关对出国人员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的监管业务量骤增。1979~1984年,对出国一年以上的出国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长期出国人员对待。监管出国人员进境时所带在国外购买的物品回国,以国家发给的外汇津贴费、零用费为限。同时允许每人可以免税带进手表2只、录音机(或收录两用机)、电视机、自行车(或者轻骑摩托车)、缝纫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1件。对不享受休假的常驻国外人员和援外人员(二年以上)调回时允许免税多带进手表1只。对出国一年以下的临时出国人员允许其每次回国可免税携带上述8种物品之中的1件。对国外亲友赠送的上述物品,海关凭驻外机构或派出部门的证明,征税放行上述8件中的1件。超出限量和上述免税品种范围的重点管理物品,则要征税放行。出国人员随身携带或者托人捎带进口的电唱机、电风扇、手风琴、小提琴、收音机、小型电子计算机等物品以及一般生活用品、药品,海关不再规定限量,情况正常的,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
  派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限在内地发工资、在港澳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回来休假时须持证明)以及持护照临时去港澳的工作人员带进的物品,也按上述出国人员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办理,改变了以往不同待遇的做法。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和发展,出国人员迅速增加。不仅有外交、外贸人员,有大量的留学、劳务、出国讲学和考察科研人员等,还有出访的军事人员。他们身份不同,外汇收入也不同。为此,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1985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海关对我国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对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进行监管。为照顾出国人员的实际需要,1987年3月开始,青岛海关对出国人员带进的摄像机、激光唱盘机、电视录像联合机、钢琴等,只要不超出自用范围和免税限量,经批准可灵活掌握,准予免税放行。对出国人员带进的电饭锅、电动榨汁机、电磨咖啡机等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予以免税放行。对出国人员带进的海关重点管理物品,如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可征税放行,但不得超过已购买免税物品的数量。1988年9月20日起,对出国人员带进超过免税限量的重点管理物品,不再征税放行。同时对临时出国人员、出访的军事人员入境时所带行李物品也做了调整,允许在每一日历季度内第一次出国入境时准予免税放行《免税限量表》内第四、第五项物品各1件。在日历季度内第二次出国入境时就不再免税放行第四、第五项物品。1989年4月,中国“郑和”号军舰出访美国,回国从青岛入境,青岛海关依据上述规定监管和验放了该舰250名官兵所带的行李物品。为了解决出访官兵无护照难以办理物品补购手续的问题,青岛海关特事特办,由关员在免税品商店验凭“出访证”、“申报单”,对照出访官兵名单无误后,办理物品验放手续。1989年9月10日起,取消因公出国人员每季度可免税带进1大件1小件的规定,改为出国人员在外每满6个月(180天)可准予免税带进1大件1小件,临时出国人员在外不满6个月的每年首次进境可准其征税带进1大件1小件。1992年5月1日起,青岛海关在不改变对出国人员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的情况下,对摄像机、钢琴、激光唱盘机、激光视盘机、家用空调器、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电视录像联合机等,按出国人员有关规定给予验放。
  1988~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国家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数量和验放的重点管理物品呈逐年上升趋势。1988年,经青岛进出境的出国人员为185人次,海关验放的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计有摩托车25辆、录像机56台、电视机113台、收录机58台、电冰箱40台、照相机13架、洗衣机11台等。验放出国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管理物品计有录像机618台、电视机1109台、音响111套、电冰箱579台、洗衣机63台、电子琴432架等。1989年,经青岛进出境的出国人员增至1080人次,海关验放的进境重点管理物品计有摩托车25辆、摄像机2台、录像机59台、电视机99台等。验放出国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管理物品计有摩托车252辆、录像机1244台、电视机2030台、音响200套、电冰箱1215台、电子琴638架等。1990年经青岛进出境的出国人员为7426人次,海关验放的进境重点物品计有摩托车47辆、录像机202台、电视机1246台、音响77套、电冰箱131台等。验放出国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计有摩托车100辆、录像机423台、电视机1309台、音响378套、电冰箱481台等。1991年,经青岛进出境的出国人员为47112人次,海关验放的进境重点物品计有摩托车229辆、录像机1041台、电视机8104台、音响452套、收录机433台、电冰箱591台、照相机570架、电子琴984架等。验放出国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计有电视机1476台等。1992年经青岛进出境的出国人员为32396人次,海关验放的进境重点物品计有摩托车91辆、录像机236台、电视机1434台、音响138套、电冰箱70台、照相机267架等,验放出国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计有摩托车674辆、电视机2756台、音响1015套、电冰箱108台、电子琴1157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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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行李物品监管


  青岛海关对进出中国国境运输工具(飞机、船舶、列车、汽车)的服务人员行李物品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上的船员所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的监管上。
  青岛解放初期,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在掌握验放标准和检查方式上都较严格,不属于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物品,符合自用原则,并在规定限量之内,则予以放行。1958年10月起,青岛海关按照对外贸易部《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监管验放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境的自用物品。船员携带进境属于日用品、食品饮料、药品、文化用品等类物品,品种和数量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的,青岛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仍属于自用范围,数量合理,并且到岸价格在人民币30元以内的,予以征税放行。超过人民币30元的自行车、手表、照相机、收音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均不准进口。
  60年代初,国内粮副食品缺乏,旅客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携带进境的粮副食品大量增加。青岛海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进口粮副食品问题》的指示和海关总署的指示,对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的粮副食品,每人准许免税带进粮食20公斤,副食品6公斤,超出部分可以征税放行。
  1974年4月,外贸部、交通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对我国远洋船舶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管理办法》,开始将中国籍船舶同外国籍船舶区别对待。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仍按《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执行。对中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按以下规定监管验放:一、准许中国籍船舶船员每一航次(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免税携带进境到岸价格人民币40元的列名生活用品(超过3个月的加倍)。超出上述范围的物品,价值在30元以内的,由海关征税放行,超过征税限值的不准进口。二、手表、收音机、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等五种重点物品,每满两年准予选择1件免税放行。不计入免税限额之内,但10年内只准每种放行各1件。为加强管理,实行《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登记本》制度。登记本由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统一印制,以船为单位,按船员名单填送海关签印核发,交船方指定专人集中保管。船员携带物品进境时,在登记本上逐一填写清楚,交海关检查,由海关办理征免税放行手续并在本上批注和加盖印章,以备下一航次验放时参阅。
  1978年,为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和其他有关法令规定的有效实施,照顾船员的合理需要,外贸部修订并发布了《海关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外贸部与交通部共同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海关对我国远洋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自用物品监管办法》,青岛海关于1978年5月1日起同时实施。
  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的自用物品,主要掌握四个方面,一、不准船员携带货物或者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出口,对代船公司驻华工作人员携带进出口的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的,进口的予以征税放行,出口的予以免税放行。对国家订有协议的或者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办理。二、船员第一次到达中国港口或者上一航次到达中国第一个港口的日期至本航次到达中国第一个港口的日期,在3个月以上的,准许免税和征税携带到岸价格人民币各80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一般物品进口。对在3个月以下1个月以上的,按照规定的免税和征税限值减半验放。对超出规定限值、限量的一般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进口。三、对手表、收音机、录音机、照相机、缝纫机、电视机、电子计算机、自行车以及其他重点物品,准许船员每年度完税进口其中的1件。准许船员每航次免税携带纸烟200支,酒1瓶。四、船员在国内购买物品携带出口时,必须向海关交验外币兑换单或者向外轮代理公司借支的人民币清单以及外轮供应公司、友谊商店和其他国营商店的发票,以便海关核放有关物品。对船员在其他国营商店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对中国远洋船员携带进出口的自用物品,青岛海关监管验放的原则是:一、船员用公家发给的外汇津贴购买一些自用物品携带进口时,其所购物品的总价值不得超过公家发给的外汇额度。二、船员携带进口的一般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免税放行,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征税放行。对手表、收音机、录音机、照相机、缝纫机、电视机、电唱机、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手风琴、小提琴等重点物品,每一年度免税放行其中的1件,超出的予以征税放行。对电冰箱、吸尘器、洗衣机等其他重点物品,一律征税放行。三、船员航休时,免税放行烟200支、酒1瓶,船员公休时免税放行纸烟400支、酒2瓶,超出的予以征税放行。四、船员携带出口的自用物品,以旅途中必需的物品为限,不准携带物品在国外出售。五、船员不得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口或出口,但对代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驻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价值不超过30元,进口的予以征税放行,出口的免税放行。
  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1985年5月海关总署公布实施了《海关对我国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青岛海关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的监管验放原则是:一、服务人员在外每一季度可以免税放行一定数量的生活用品和烟酒。二、对《免税限量表》列名的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收录音机(包括音响组合、多用机)、照相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及第五项列名的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括电动打字机)、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50~200元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在外每一季度可任选其中1件免税进口。超出的但仍属自用范围的,予以征税放行。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出境的物品,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携带重点管理物品出境,必须填入《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口物品登记本》向出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后放行。复带入境时,凭出境时的申报免税放行。四、对派往外国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以及来往香港、澳门的国内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也按此规定办理。五、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都应填入海关发放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口物品登记本》,以便海关凭以验放。
  1988年11月,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带自用物品实行严格按在外实际累计天数掌握验放,并对超出免税限量的自用物品,不再予以征税放行。1989年12月起,青岛海关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口掌握的原则调整为:一、对他们进境时携带的物品按《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所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验放。其中,家用电器、照相机、摩托车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500~1000元的生活用品及微波炉、打字机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500元的生活用品,均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实际在外满180天准许免税进口各1件。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外币、金银制品,都必须如实填入青岛海关发放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向青岛海关申报,由青岛海关核查后放行。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带出存放在中国银行的外币,凭中国银行开具的《携带外币及外汇票证出境许可证》向青岛海关申报,并记入《登记证》才准携带出境。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外贸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1987~1992年,青岛口岸进出国境的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逐年增加。1987年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为63829人次,1988年为71951人次,1989年为87873人次,1990年为108745人次,1991年为141549人次,1992年达到161018人次。在6年内携带进境的经海关监管验放的重点管理物品数量相当可观,计有摩托车3951辆、微机2台、空调器17台、摄像机29台、录像机5861台,电视机15385台 ,收录机2021台、电冰箱6 627台、照相机1874架、洗衣机1185台、音响1898套、电子琴4244架、微波炉1992个、打字机118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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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旅客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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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二节 邮递物品监管

胶海关邮递物品监管


  1911年5月,清Gov邮传部接管邮政,胶海关主办的邮政业务移交济南邮政总局。此后,胶海关在青岛邮政局设立海关办事处,在胶海关总务科设邮包股,对进出境邮件包裹实行监管。
  出口邮包监管 全部出口邮包在邮政局接受投递前,均要呈递一份海关申报单,胶海关驻邮政局的验货员根据规定决定征税或免税。当邮包内的物品必须进行查验时,由寄件人自己打开包裹,经查验后,在验货员的监视下当场重新包装妥善。
  免税出口邮包,由验货员在申报单上加注“国内免税”的标记,寄往国外的,则加注“出口免税”的标记,并在申报单上签名及加盖海关印单,然后交付寄件人通过邮政局进行投递。
  应税出口邮包,由验货员开列一张税单,连同申报单一起交给寄件人,由寄件人将这些单据连同邮包一并呈递给邮政局的邮包股,按税单上列明的数额交纳税款和邮资。完纳税款后,邮包股即在税单上签注“已征”的标记,然后将邮包号码登记在海关申报单和税单上,再将其交给验货员。验货员再在申报单上根据不同要求盖上“税款已付”或“出口税已付”的标记,并在申报单和税条上用“骑缝章”的方法加盖海关印章。国内邮包,则需将其连同报关单和税条及已付税款标签一并交邮包股,由邮包股将标签贴在邮包外层的封面上,该邮包即可寄往国内任何地区而不再重新征验。
  每日出口包裹,由胶海关驻邮政局验货员编制清单一式二份。清单内包括包裹单的全部项目,有邮包编号、目的地、寄件人姓名、包裹内装何物、数量、价值、征付税款数额,以及该日征免税放行的全部邮包数量总计和税款总计。每日下班前,由验货员将依次编号并签字的邮包清单全部交给邮包股。原始清单由邮包股留存备查,复制的另一份经核查无误,邮政局签字后交还,再由该验货员上交海关总务科。清单上所列的出口税款数额归入海关的关税收入总额,并由海关总务科进出口高级税务员记入邮包税款日簿。
  进口邮包监管 运抵的国内外进口邮包,由青岛邮政局直接投递或转寄,在投递或转寄前,都必须向胶海关申报和经过胶海关验放。在前一通商口岸经海关验放的邮包,如盖有海关印章且封志完好,标明已获免税或已征税款,则毋需再向胶海关申报。
  进口邮包的申报,由邮政局将报关申请单并附包裹及包裹清单一起呈交给胶海关驻邮政局关员。包裹清单要列明当天到达的全部邮包的各类详细项目。只装有免税物品的邮包,和虽装有应税物品但应税税额不足0.5海关两或0.75元,并因此而免税的邮包,可不必详细列入包裹清单,而仅将这类邮包总数在包裹清单底部列明。
  邮政局将一天内所收到的报关单按搬运凭单分理后。全部呈交胶海关,经胶海关验货员审核并及时处理:一、免税并免验邮包,首先放行且无需填入包裹清单;二、虽需征税但可免验放行的邮包,随即填入包裹清单并照章征税;三、装有违禁品和限制进出口物品的邮包,没有胶海关总务科的指示,一律不得放行。决定放行的,由总务科征收关税;四、需要查验的邮包,由验货员根据报关单核对查验,如需征税,即逐项列入当日的包裹清单;有违禁品和限制进出口物品,其验放则交由总务科决定,其细目也应列入包裹清单;经查验可以免税放行的,即从包裹清单中将其剔除。
  进口邮包的查验,由邮政局根据海关的要求,通知收件人来邮政局提取包裹时,由其本人当面将邮包开封,经验货员审核查验无误后放行。对于住址在外埠的收件人,邮政局代为办理进口查验手续后,重新包封投寄。查验发现邮包内物品与报关单不符且严重失实,则由验货员注上扣留标记,提交总务科处置,并通知该收件人前去海关总务科办理手续。经海关验放后转运到下一个目的地的转运进口邮包,在交邮政局投递前,需在报关单上盖章,并在邮包上钤印规定的标志。对于免税验放的邮包,钤印“此项包裹已免应缴税厘,于投递时不得稽问”,对于应税邮包,钤印“此项包裹已完应缴税厘,于投递时不得重征”。
  对枪支、弹药等禁运品;吗啡、可卡因及含有这类麻醉剂的药物;报关严重失实的进口邮包;需出具护照、领事馆证件及Gov特许证的物品;一律扣留,提交胶海关总务科,如需征税,也不再由驻邮政局验货员计征。
  关税计征与解缴 一般应税邮包的进出口关税,由胶海关驻邮政局的验货员计征,税款则由邮政局代海关向收寄件人征收,并按月向海关一次全部解缴。特殊情况者由海关总务科直接征收。已征关税而又被退运的邮包及超量征收关税的邮包等,海关予以退税。从邮政局收到的关税税款数额,由总务科逐项审核后,记入邮包税款日簿,列入关税收入项下。每月的邮包税款日簿和邮政局的帐目报表由副税务司汇总,与其他税收帐册一起送交税务司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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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二节 邮递物品监管

青岛海关邮递物品监管


  1950年4月,胶海关邮包股改为青岛海关驻邮政局办事处。1950年12月1日,按政务院财经委指示,海关停止对国内邮包的检查,对国际邮递物品的查验仍由海关按规定办理。1954年7月7日,青岛海关与青岛市邮电局共同制定并执行《关于国际邮递物品管理工作的联系配合办法》,该办法划清了双方各自的职责范围,又密切了海关与邮电局的配合,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
  进出境邮袋监管 50年代,根据青岛海关与青岛市邮电局所订的《联系配合办法》,装运进口邮包的邮袋和“直封”进口邮袋到达青岛市邮电局后,青岛市邮电局立即通知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派员会同邮电局一起开拆邮袋。海关凭入境地海关的“关封”和邮袋内封送来的邮件路单进行核查,凭袋内包裹清单核点袋内所装包裹和小包邮件的件数是否与清单相符,检查邮袋有无违禁物品和短缺、残破漏装、错装等事项,如果发现问题,则及时作好记录,以明确责任。包裹清单一份由海关留存。1976年1月1日青岛市邮电局由邮电部批准为国际邮件互换局后,海关与邮电局会同开袋后,海关直接凭邮电局递交的邮件路单和包裹清单核查袋内所装包裹和小包邮件。
  出口邮包经邮电局分拣装袋后,由邮电局向海关交验邮件路单一式二份。海关按不同的出口地海关顺序编号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密封交邮电局封入邮袋,随同有关邮袋运往出境地邮电局转交该地驻邮电局海关凭以监管邮包出口。“直封”邮件,除需填写发递单外,一般还需填写三联报税单,并由海关监管封袋,制作关封随同邮袋一起寄往出境地海关。出境地海关验凭完好无损的关封后即放行,不再开拆邮袋查验。1976年1月1日青岛市邮电局成为国际邮件互换局后,所有出口邮袋在封袋前均由青岛海关监管装袋,未经青岛海关放行的出口包裹或小包邮件,由青岛海关扣留,市邮电局通知寄件人向青岛海关报验后才能出口。
  进出境邮包监管 进出境邮包的特点是:一、邮包中的物品数量零星,品种繁多。二、进出境邮包的收寄件人包括国内外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其中有国际友人、外交官、外国专家、留学生、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眷属,重要统战对象和一般居民等。对进出境邮包的监管工作涉及到国家的外交政策、侨务政策、统战政策、宗教政策等,情况比较复杂。三、海关在查验进出境邮包时,收寄件人一般不在现场,海关无法当场询问了解情况和宣传解释海关的法规,处理问题难度较大。
  1955年10月,对外贸易部制订发布了第一个《海关对国际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个人收寄香港、澳门邮递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按照这两个《监管办法》,青岛海关准许收寄件人邮寄进出境物品的限值是:国际邮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每人每年进出口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港澳邮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元,每人每月收或寄各以一次为限。对邮寄进出口的物品,准予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但邮寄进口的物品,一律征收关税和货物税或商品流通税;对邮寄出口的物品,免征关税。进口限量表所列有29个品种,对其中西药一项,进口时海关需凭医生或医院的证明放行,其他物品如计算尺、绘图仪、听诊器、外科整形器材以及植物种子、衣服等可径予放行。1955~1959年,青岛海关每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只有1~1.3万余件。其间,青岛海关主要作了五项工作:一、加强宣传,将两个《监管办法》翻印成小册子分发给山东省内47个市县的侨务、邮电、民政等共计96个单位。二、根据两个《监管办法》结合青岛关区的具体情况,建立邮递物品收寄件人的卡片制度。仅青岛市内的收寄件人就建立了225份卡片。1957年,通过对重点邮包的查验,共发现政治性案件5起,经济性走私案件13起。其中有从荷兰寄进的利用货样封袋作为退件,夹藏假的《人民日报》;从日本寄进的西药样品的纸盒夹缝内藏匿反动传单;由苏联寄进的食品罐头中夹藏钨钢等案件。三、采取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查验的质量,加快了验放速度。1959年全年在邮递物品监管工作中就查获进口信件夹带人民币和出口信件夹带美钞和零星物品22起。四、采取方便措施,便利收寄件人,对患有慢性病的病人收到的药品,如第一次已交验医师证明,可以根据情况免于交验。鉴于当时东南亚各国无理限制华侨汇款,对侨胞收到的物品,暂时无力缴纳税款的,均酌情予以减免。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由于国内遇到经济困难,粮副食品缺乏,从国外和港澳地区邮寄进口的粮副食品大量增加。1960年,寄进的个人邮包(小包、包裹)共3060件,重5629公斤。其中,由西方国家和港澳地区寄进的邮包比1959年增加了约250%,下半年比上半年增加了100%以上。这些进口物品大部分为大米、面粉、挂面、豆类等粮食和猪油、花生油、奶油、咸肉、腊肉、腊肠、饼干、糖、鱼干及各类罐头等副食品。1961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口邮包增为87457件,1962年进口邮包继续增加达到88228件,为建国后的最高纪录。青岛海关遵照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的指示精神,对华侨和港澳同胞邮寄进口的大量粮副食品一律免税放行。当时青岛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人员很少,很难完成大量邮包的验放任务,为了照顾侨眷和港澳同胞家属的生活需要,使进口的粮副食品及早送到他们的手里,青岛海关抽调人员,加班加点加快对进境邮包的验放工作。1962年6月,开始实行关、邮会同开袋,由邮电局拆封包件,海关查验征税放行的办法,验放速度大为提高,做到当天到达的邮包,当天就验放完毕。1963年,由于国内经济有所好转,粮副食品的紧张程度有所缓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华侨及港澳同胞携带和邮寄进口粮食副食品的管理的指示》,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精神,加强了对华侨和港澳同胞邮寄进口粮副食品的监管工作,对邮寄进口的烟、酒、糖精、燕窝、银耳、鱼翅、海参、干贝、鲍鱼、兔唇、鱼肚、茶叶、咖啡、可可、味精、鸡汁、牛肉汁等17种物品,一律作为粮副食品以外的一般物品对待,在限值以内的征税放行,超出限值的,予以退运。
  由于加强了对华侨和港澳同胞邮寄进口粮副食品的管理,寄进的个人邮包大为减少。1963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为41770件(其中进口35052件,出口6718件),较1962年减少55.79%。1964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为28634件,比1963年减少了31.45%。进口物品的种类也有很大变化,粮副食品明显减少,旧衣服、布料则明显增加。为了加强对邮包物品的监管,青岛海关采取:一、进一步健全卡片登记制度,对青岛市的收、寄件人采用按人建卡、按路编号、按户归档,对其他各市的收件人则根据收件人的政治面貌、包裹多少、物品种类等情况,建立部分重点卡片,以便为确定重点提供可靠依据。二、在坚持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基础上,制定出“青岛口岸进口邮包物品验放尺度”,将经常进口的衣着、布料和重点物品都规定了具体的自用合理数量。三、为了严格执行限次、限值、限量的规定,建立了邮包登记制度,将进口邮包分别地区和收件人逐包登记,对超出限次、限值的邮包予以收购或退运。仅1963年就退运了4512件,占进口邮包总数的12.87%,对限量方面的处理坚持区别对象,灵活掌握。对于分散寄进、冒名顶替以及套、逃外汇等案件,则给予严厉处理。四、改进查验方法,采取按地区划分查验台,固定专人进行查验,以便更深地了解熟悉收件人,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管。五、1964年10月开始,实行《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六、正确执行政策,实事求是处理具体问题。对华侨子弟经济确实困难,无力缴纳收到物品税款,向青岛海关申请减免税款的,海关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给予减免税款,仅1962年就对15名侨生减免了税款753元。
  70年代,东南沿海地区出现利用国内外差价大的邮递物品进行投机牟利活动。为此,外贸部于1977年7月修订了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对进出境邮包在原有限值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包次、限量、限品种的措施。青岛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进一步健全了邮递物品收寄件人的卡片制度,对进出境邮递物品限每年每户收寄4包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海关对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限制逐步放宽,进出境机会也增多,有些物品可以免税随身带进,不需要再通过邮寄付税进口。1979年11月起,青岛海关按照修订后的《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对进出境邮包放宽了每包的限值,国际邮包由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放宽到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放宽到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800元,由海关按章征税放行。港澳邮包由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元放宽到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放行。邮寄物品限量的品种也大为减少,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外,只规定了电子计算器、录音带、衣料、药品、香菇、发菜、黑木耳和集邮邮票的限量、限值。但海关重点管理的物品,电视机、收录机、手表、照相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仍不准邮寄进口,同时对麝香、蟾酥、杜仲、冬虫草、天麻、朱砂、片仔癀、六神丸、安宫牛黄丸等中药材和中成药,仍不准邮寄出口。1980~1983年,进出境邮包保持在1.6~1.7万件之间,进出口邮包中除有亲友之间相互赠送的馈赠品、药品、衣着、杂项物品等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货样,来料加工货物等商业性邮包。为了进一步照顾和方便收寄件人,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对进出境邮包进一步放宽了每年的限值,并规定了免税额。对国外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人民币3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港澳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人民币5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免税限量表》的物品品种也减少到集邮邮票、中药材(中成药)、录音带、人参4种,不准寄出的中药材只有麝香和蟾酥2种,另增加了避孕药和避孕用具不准寄出。
  1984年9月起,青岛海关进一步放宽寄进的台湾邮包的验放尺度,对邮寄进口的一般生活用品,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全部给予免税放行,对台湾同胞寄进的重点管理物品,每次予以免税放行1件,对超量寄进的重点管理物品,则征税放行,避免退包。同时在确定是否是台湾同胞寄进的邮包问题上,也放宽了解释,以下几种情况都按台湾邮包验放:一、从台湾寄来或经港澳、外国转寄进口原包装没有开拆过的。二、原包装虽已开拆过,但仍保留台湾邮戳和包装,或者从内装物品,所附书信等内容上能确定是寄自台湾的。三、虽无台湾原包装,但收件人能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统战部门或对台办公室的证明,或台湾亲属另寄的信件中,证明物品是由定居台湾的亲属自己或委托离台人员带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寄来的,经海关核查属实的。由于放宽了验放尺度,青岛海关监管验放的进出境邮包有了大幅度的增加,1984年当年就达到21432件,1985年增加为26688件,1986年更增至34511件。1992年9月,根据海关总署指示再一次调整进出境邮包的限值和免税额,国际邮包限值由每次200元提高到400元,免税额由50元提高到100元。港澳邮包,限值由每次100元提高到200元,免税额由10元提高到50元。1992年,青岛关区验放的进出境邮包急剧增长,达79715件,比1991年增长了730%。
  快递物品监管 为适应快递业务的发展,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青岛海关根据这个《监管办法》积极开展了快递物品的监管业务。1985年监管进出口快递物品8893件,1990年监管84562件,1991年增为139854件,1992年达到212911件。
  为促进快递物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青岛海关批准经营进出口快递业务企业为代理报关单位,可以接受有关企业的委托代理报关。同时,青岛海关要求经营进出口快递业务的企业必须做到:一、对进出口快递袋由经营单位运至海关监管现场,并持运输单据一份向海关报关;二、进出口快递袋的开拆和封袋的时间,经营单位必须事先与海关商定,海关按商定的时间派员监视拆袋和封袋;三、出口快递袋从海关监管现场起运时,经营单位应将运输单据一式两份送交海关签印,在值勤关员复核无讹后,监督快递袋装入出口运输工具;四、进出口快递物品的经营单位必须通知收寄件人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负责开拆和重新包装。海关对快递物品优先验放,随到随放;五、经营单位必须将进出口快递物品编造物品清单(列名号码,收寄单位和个人的姓名,物品件数等)一式二份,送交海关凭以核对;六、进出口快递物品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并由经营单位妥善保管。青岛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查验放行后即在物品清单上签注,清单一份由海关存查,另一份由经营单位存查,应税的进出口快递物品,由经营单位或经营单位通知收寄件人缴纳关税后,海关始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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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监管


  1959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正式确定将监管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列为海关的一项职责。1966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外贸部、公安部制订的《进出口印刷品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管理的任务、范围,禁止进出境印刷品的内容,扣留、退运、放行的政策界限,违禁印刷品的处理等。海关在工作中如发现印刷品的当事人涉及政治破坏活动或嫌疑的,应移送边防检查站或公安部门处理。“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项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这个管理办法已难以正确执行,妨碍了正常往来,邮寄进出境的非贸易性印刷品明显减少。1965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印刷品为22148件,1971年只有15820件。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逐步调整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验放政策,监管的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的数量呈上升趋势。1978年监管的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为46058件,1979年上升到66518件,1980年为82003件,1981年为110682件,1982年为129914件,1983年为130198件,1983年比1978年增长1.83倍。其间,青岛海关严格查缉通过进出口渠道违法流入的反动淫秽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仅1983年,就查扣没收了反动印刷品127件,反动心战品76件,宗教迷信品632件,淫秽色情书刊1118件,荒诞丑恶印刷品11件,内容不健康的印刷品2640件,黄色下流录音带1441盘等。1988年6月起,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制订的《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禁止五类印刷品进境,即:一、攻击中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诬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共和国家擎天柱,煽动对中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二、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有其他色情淫秽内容的;三、境外宗教团体机构或个人向中国散发宗教印刷品的;四、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五、其他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对于出境印刷品,只要是不涉及国家机密或禁止出境的,青岛海关均予放行。
  1991年起,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邮寄进境的印刷品(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锌板、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等)和音像制品(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到达青岛市邮电局后,由邮电局交海关开拆邮袋,经海关检查准予放行后,即交邮电局投寄。对印刷品的开拆、重封均由海关单独进行,不需要会同邮电局,一般也不加贴“重封”标记和加盖验讫章。出口印刷品,在交邮电局投寄前,先交海关查验,有时还需填写报关单,经海关检查准予放行后,交邮电局办理投寄手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反动、淫秽等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由海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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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礼品监管


  1958年7月,青岛海关根据对外贸易部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的放行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对进出境礼品进行有效监管:一、对外国Gov机关、团体、学校赠送给中国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的Gov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礼品,海关凭接收单位书面证明,免验免税放行。赠送给上述机关、团体、院校的一般工作人员的礼品,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核准,并出具证明后,青岛海关予以免验免税放行。二、凡来中国访问、参观、展览、谈判或者参加会议的外国代表团和外宾进口的礼品,免验免税放行。国家派往国外的代表团及其成员在国外接受的礼品由代表团负责人出具证明,海关免验免税放行。三、Gov首长及派往国外的代表团带出的礼品,海关免验放行。省级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医院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由接收或者赠送单位出具证明。进口礼品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内的,由关长批准免税放行,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由青岛海关请示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征税或者免税放行。海外华侨集体或个人赠送给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海关凭接收单位的证明,免验免税放行。对赠送给省(市)级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礼品,海关凭接收单位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免税或者征税放行。60~70年代,根据对外贸易部制订的规定,青岛海关对入境礼品,凭有关单位的证明,免税放行,接收单位事后将礼品出售的,必须向海关补交关税。在进出境礼品和捐赠物资没有严格区分的时期,青岛海关不仅验放了进出境礼品,也验放了华侨和港澳同胞无偿捐赠的物资。1978年,青岛海关凭有关单位的证明,免税验放了由华侨赠送给徐州矿务局救护车1辆,赠送给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的电算器86台,赠送给山东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印机1台;港胞赠送给栖霞县侨办的收录机4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对外交往中,互赠礼品的现象大量增加,海关总署于1981年8月重新制订了《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青岛海关根据这个规定对入境人员带进的礼品,按其本人的行李物品验放。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准进口,予以退运。对邮寄进口的礼品,按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征税放行。超出规定的,按一般货物办理验放手续。
  1983年2月,海关总署修订了《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青岛海关根据这个规定,对中方接受外方馈赠的工艺美术品,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和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般礼品,予以免税放行;价值在50元以上的礼品,凭厅(局)级机关以上单位证明和物品清单,免税验放,由Gov部门统一处理。对出国访问的代表团(组)和因公出访人员携带的出境礼品,只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放行。另外,对外国企业赠送给国内经济贸易单位的物品,除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般物品外,按进境货物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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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华侨、港澳同胞等捐赠进口货物监管


  捐赠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必须向海关交验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进口许可证,经海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捐赠物资进口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青岛海关在审核捐赠物资的批准文件时着重审核下列文件:一、对实行限额管理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是省人民Gov的批准文件。二、对未规定限额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有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省侨务办公室核准,并报国务院机电设备审查办公室的批准文件。三、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和专营专卖的捐赠物资,要有省侨办核报给国家主管部门归口核批的文件。四、对其他捐赠物资,每批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要有省侨办的审批文件,1万元以上的,要有省人民Gov的批准文件。
  捐赠物资进口时,青岛海关对批准接受直接用于本单位工农业生产、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免征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则照章征税。对利用捐赠渠道,内外串通搞假捐赠,进行套汇、逃征、逃税等走私违法活动的,青岛海关严格依法惩处。青岛海关对捐赠物资也加强了后续管理,建立捐赠物资的档案资料,定期派人深入受赠单位了解捐赠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是否有转让出售等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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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青岛海关监管的邮递物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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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进出境人员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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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入境旅客购买外汇商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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