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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二节 邮递物品监管
青岛海关邮递物品监管
1950年4月,胶海关邮包股改为青岛海关驻邮政局办事处。1950年12月1日,按政务院财经委指示,海关停止对国内邮包的检查,对国际邮递物品的查验仍由海关按规定办理。1954年7月7日,青岛海关与青岛市邮电局共同制定并执行《关于国际邮递物品管理工作的联系配合办法》,该办法划清了双方各自的职责范围,又密切了海关与邮电局的配合,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
进出境邮袋监管 50年代,根据青岛海关与青岛市邮电局所订的《联系配合办法》,装运进口邮包的邮袋和“直封”进口邮袋到达青岛市邮电局后,青岛市邮电局立即通知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派员会同邮电局一起开拆邮袋。海关凭入境地海关的“关封”和邮袋内封送来的邮件路单进行核查,凭袋内包裹清单核点袋内所装包裹和小包邮件的件数是否与清单相符,检查邮袋有无违禁物品和短缺、残破漏装、错装等事项,如果发现问题,则及时作好记录,以明确责任。包裹清单一份由海关留存。1976年1月1日青岛市邮电局由邮电部批准为国际邮件互换局后,海关与邮电局会同开袋后,海关直接凭邮电局递交的邮件路单和包裹清单核查袋内所装包裹和小包邮件。
出口邮包经邮电局分拣装袋后,由邮电局向海关交验邮件路单一式二份。海关按不同的出口地海关顺序编号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密封交邮电局封入邮袋,随同有关邮袋运往出境地邮电局转交该地驻邮电局海关凭以监管邮包出口。“直封”邮件,除需填写发递单外,一般还需填写三联报税单,并由海关监管封袋,制作关封随同邮袋一起寄往出境地海关。出境地海关验凭完好无损的关封后即放行,不再开拆邮袋查验。1976年1月1日青岛市邮电局成为国际邮件互换局后,所有出口邮袋在封袋前均由青岛海关监管装袋,未经青岛海关放行的出口包裹或小包邮件,由青岛海关扣留,市邮电局通知寄件人向青岛海关报验后才能出口。
进出境邮包监管 进出境邮包的特点是:一、邮包中的物品数量零星,品种繁多。二、进出境邮包的收寄件人包括国内外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其中有国际友人、外交官、外国专家、留学生、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眷属,重要统战对象和一般居民等。对进出境邮包的监管工作涉及到国家的外交政策、侨务政策、统战政策、宗教政策等,情况比较复杂。三、海关在查验进出境邮包时,收寄件人一般不在现场,海关无法当场询问了解情况和宣传解释海关的法规,处理问题难度较大。
1955年10月,对外贸易部制订发布了第一个《海关对国际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个人收寄香港、澳门邮递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按照这两个《监管办法》,青岛海关准许收寄件人邮寄进出境物品的限值是:国际邮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每人每年进出口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港澳邮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元,每人每月收或寄各以一次为限。对邮寄进出口的物品,准予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但邮寄进口的物品,一律征收关税和货物税或商品流通税;对邮寄出口的物品,免征关税。进口限量表所列有29个品种,对其中西药一项,进口时海关需凭医生或医院的证明放行,其他物品如计算尺、绘图仪、听诊器、外科整形器材以及植物种子、衣服等可径予放行。1955~1959年,青岛海关每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只有1~1.3万余件。其间,青岛海关主要作了五项工作:一、加强宣传,将两个《监管办法》翻印成小册子分发给山东省内47个市县的侨务、邮电、民政等共计96个单位。二、根据两个《监管办法》结合青岛关区的具体情况,建立邮递物品收寄件人的卡片制度。仅青岛市内的收寄件人就建立了225份卡片。1957年,通过对重点邮包的查验,共发现政治性案件5起,经济性走私案件13起。其中有从荷兰寄进的利用货样封袋作为退件,夹藏假的《人民日报》;从日本寄进的西药样品的纸盒夹缝内藏匿反动传单;由苏联寄进的食品罐头中夹藏钨钢等案件。三、采取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查验的质量,加快了验放速度。1959年全年在邮递物品监管工作中就查获进口信件夹带人民币和出口信件夹带美钞和零星物品22起。四、采取方便措施,便利收寄件人,对患有慢性病的病人收到的药品,如第一次已交验医师证明,可以根据情况免于交验。鉴于当时东南亚各国无理限制华侨汇款,对侨胞收到的物品,暂时无力缴纳税款的,均酌情予以减免。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由于国内遇到经济困难,粮副食品缺乏,从国外和港澳地区邮寄进口的粮副食品大量增加。1960年,寄进的个人邮包(小包、包裹)共3060件,重5629公斤。其中,由西方国家和港澳地区寄进的邮包比1959年增加了约250%,下半年比上半年增加了100%以上。这些进口物品大部分为大米、面粉、挂面、豆类等粮食和猪油、花生油、奶油、咸肉、腊肉、腊肠、饼干、糖、鱼干及各类罐头等副食品。1961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口邮包增为87457件,1962年进口邮包继续增加达到88228件,为建国后的最高纪录。青岛海关遵照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的指示精神,对华侨和港澳同胞邮寄进口的大量粮副食品一律免税放行。当时青岛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人员很少,很难完成大量邮包的验放任务,为了照顾侨眷和港澳同胞家属的生活需要,使进口的粮副食品及早送到他们的手里,青岛海关抽调人员,加班加点加快对进境邮包的验放工作。1962年6月,开始实行关、邮会同开袋,由邮电局拆封包件,海关查验征税放行的办法,验放速度大为提高,做到当天到达的邮包,当天就验放完毕。1963年,由于国内经济有所好转,粮副食品的紧张程度有所缓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华侨及港澳同胞携带和邮寄进口粮食副食品的管理的指示》,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精神,加强了对华侨和港澳同胞邮寄进口粮副食品的监管工作,对邮寄进口的烟、酒、糖精、燕窝、银耳、鱼翅、海参、干贝、鲍鱼、兔唇、鱼肚、茶叶、咖啡、可可、味精、鸡汁、牛肉汁等17种物品,一律作为粮副食品以外的一般物品对待,在限值以内的征税放行,超出限值的,予以退运。
由于加强了对华侨和港澳同胞邮寄进口粮副食品的管理,寄进的个人邮包大为减少。1963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为41770件(其中进口35052件,出口6718件),较1962年减少55.79%。1964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为28634件,比1963年减少了31.45%。进口物品的种类也有很大变化,粮副食品明显减少,旧衣服、布料则明显增加。为了加强对邮包物品的监管,青岛海关采取:一、进一步健全卡片登记制度,对青岛市的收、寄件人采用按人建卡、按路编号、按户归档,对其他各市的收件人则根据收件人的政治面貌、包裹多少、物品种类等情况,建立部分重点卡片,以便为确定重点提供可靠依据。二、在坚持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基础上,制定出“青岛口岸进口邮包物品验放尺度”,将经常进口的衣着、布料和重点物品都规定了具体的自用合理数量。三、为了严格执行限次、限值、限量的规定,建立了邮包登记制度,将进口邮包分别地区和收件人逐包登记,对超出限次、限值的邮包予以收购或退运。仅1963年就退运了4512件,占进口邮包总数的12.87%,对限量方面的处理坚持区别对象,灵活掌握。对于分散寄进、冒名顶替以及套、逃外汇等案件,则给予严厉处理。四、改进查验方法,采取按地区划分查验台,固定专人进行查验,以便更深地了解熟悉收件人,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管。五、1964年10月开始,实行《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六、正确执行政策,实事求是处理具体问题。对华侨子弟经济确实困难,无力缴纳收到物品税款,向青岛海关申请减免税款的,海关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给予减免税款,仅1962年就对15名侨生减免了税款753元。
70年代,东南沿海地区出现利用国内外差价大的邮递物品进行投机牟利活动。为此,外贸部于1977年7月修订了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对进出境邮包在原有限值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包次、限量、限品种的措施。青岛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进一步健全了邮递物品收寄件人的卡片制度,对进出境邮递物品限每年每户收寄4包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海关对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限制逐步放宽,进出境机会也增多,有些物品可以免税随身带进,不需要再通过邮寄付税进口。1979年11月起,青岛海关按照修订后的《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对进出境邮包放宽了每包的限值,国际邮包由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放宽到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放宽到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800元,由海关按章征税放行。港澳邮包由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元放宽到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放行。邮寄物品限量的品种也大为减少,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外,只规定了电子计算器、录音带、衣料、药品、香菇、发菜、黑木耳和集邮邮票的限量、限值。但海关重点管理的物品,电视机、收录机、手表、照相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仍不准邮寄进口,同时对麝香、蟾酥、杜仲、冬虫草、天麻、朱砂、片仔癀、六神丸、安宫牛黄丸等中药材和中成药,仍不准邮寄出口。1980~1983年,进出境邮包保持在1.6~1.7万件之间,进出口邮包中除有亲友之间相互赠送的馈赠品、药品、衣着、杂项物品等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货样,来料加工货物等商业性邮包。为了进一步照顾和方便收寄件人,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对进出境邮包进一步放宽了每年的限值,并规定了免税额。对国外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人民币3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港澳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人民币5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免税限量表》的物品品种也减少到集邮邮票、中药材(中成药)、录音带、人参4种,不准寄出的中药材只有麝香和蟾酥2种,另增加了避孕药和避孕用具不准寄出。
1984年9月起,青岛海关进一步放宽寄进的台湾邮包的验放尺度,对邮寄进口的一般生活用品,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全部给予免税放行,对台湾同胞寄进的重点管理物品,每次予以免税放行1件,对超量寄进的重点管理物品,则征税放行,避免退包。同时在确定是否是台湾同胞寄进的邮包问题上,也放宽了解释,以下几种情况都按台湾邮包验放:一、从台湾寄来或经港澳、外国转寄进口原包装没有开拆过的。二、原包装虽已开拆过,但仍保留台湾邮戳和包装,或者从内装物品,所附书信等内容上能确定是寄自台湾的。三、虽无台湾原包装,但收件人能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统战部门或对台办公室的证明,或台湾亲属另寄的信件中,证明物品是由定居台湾的亲属自己或委托离台人员带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寄来的,经海关核查属实的。由于放宽了验放尺度,青岛海关监管验放的进出境邮包有了大幅度的增加,1984年当年就达到21432件,1985年增加为26688件,1986年更增至34511件。1992年9月,根据海关总署指示再一次调整进出境邮包的限值和免税额,国际邮包限值由每次200元提高到400元,免税额由50元提高到100元。港澳邮包,限值由每次100元提高到200元,免税额由10元提高到50元。1992年,青岛关区验放的进出境邮包急剧增长,达79715件,比1991年增长了730%。
快递物品监管 为适应快递业务的发展,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青岛海关根据这个《监管办法》积极开展了快递物品的监管业务。1985年监管进出口快递物品8893件,1990年监管84562件,1991年增为139854件,1992年达到212911件。
为促进快递物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青岛海关批准经营进出口快递业务企业为代理报关单位,可以接受有关企业的委托代理报关。同时,青岛海关要求经营进出口快递业务的企业必须做到:一、对进出口快递袋由经营单位运至海关监管现场,并持运输单据一份向海关报关;二、进出口快递袋的开拆和封袋的时间,经营单位必须事先与海关商定,海关按商定的时间派员监视拆袋和封袋;三、出口快递袋从海关监管现场起运时,经营单位应将运输单据一式两份送交海关签印,在值勤关员复核无讹后,监督快递袋装入出口运输工具;四、进出口快递物品的经营单位必须通知收寄件人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负责开拆和重新包装。海关对快递物品优先验放,随到随放;五、经营单位必须将进出口快递物品编造物品清单(列名号码,收寄单位和个人的姓名,物品件数等)一式二份,送交海关凭以核对;六、进出口快递物品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并由经营单位妥善保管。青岛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查验放行后即在物品清单上签注,清单一份由海关存查,另一份由经营单位存查,应税的进出口快递物品,由经营单位或经营单位通知收寄件人缴纳关税后,海关始予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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