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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四节 港区治安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巡捕局设水上巡捕房,负责统计和监视在保护区海港内及沿海停泊的中国船只,维持港口及周围岛屿的治安。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宪兵队在港口设水上分队,实行军事化港口治安管理。北洋Gov统治青岛后,港区治安归港务局管理,设监视股主管,有港警数十名。1932年撤销监视股,青岛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在港内设分驻所,管理治安及消防、交通指挥。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加强了对港口及沿海的监视和控制,层层设置警宪特机构,主要有:宪兵队、海军警察队、海务局警备股、海军特务部港湾埠头事务所监视系、华北交通会社警务团、青岛埠头株式会社监视系等。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接收青岛后,在港务局内设警防股,主要职责是在港区及非军用码头设卡站岗,盘查行人。这一时期,美军及国民党军队在青岛港屯兵驻军,各行其是,港警对关涉军方的治安事项无权过问。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接管港口警政,在青岛港的大、小港分别设派出所和检查站,集中进行了收容遣返“难民”、收缴武器、登记渔(船)民户口、在陆港出入口及码头设置守卫等工作,迅速稳定了港区秩序。50年代,成立北方区海运公安局青岛港分局,港务局及驻港各单位分别设专职保卫机构,组建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治安联防,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1968年青岛港分局撤销,1970年青岛港公安局重新成立,行政隶属于港务局,业务归市公安局领导,辖大港、中港、四号码头、客运站4个派出所,小港的治安管理由市公安局结合边防保卫工作实施。
  1953年,青岛港务局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1970年改编为青岛港公安局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3辆、消防艇2艘。港务局所属19个作业区、队,均组建义务消防队,有义务消防员1 300余名。1976~1986年,发生大火灾24起(包括船舶火灾),均被及时扑灭。
  1980年,青岛港公安局增设交通大队,统一管理本港机动车和驾驶员,维护港区道路交通秩序。港区设信号灯指挥岗亭4个,车辆运行高峰时,增设临时指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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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五节 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治安保卫委员会 1951年7月21日,市公安局遵照毛泽东主席关于“全国各地必须在此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指示,在济宁路户口段成立青岛第一个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此后,全市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组织内,相继成立治保会。治保会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或生产组织、街道居民户口段(300~500户)设置,下设分会、小组,治保委员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治保会属非行政编制的群众性组织,在本单位或街道保卫部门领导下,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简称“四防”)工作,执行公安机关交给的监督考察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等任务,保护刑事、治安案件现场。1959年8月,街道居民治保会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调处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1963年分开。“文化大革命”时期,治保会工作受到干扰,未能有效地发挥维护治安的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公安局对治保会的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整顿,制定治保会工作规则,使其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治安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1985年,市区有街道居民治保会1 107个、委员6 300余名;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案件813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 978名,制止违法行为、调解民事纠纷1万余次。
  地区治安保卫委员会 1967年3月,中山路派出所组织11名离(退)休干部、工人和治安积极分子,成立“中山路治安保卫小组”(以下简称治保小组),采取定点、巡逻等方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看护各种车辆。自同年8月起,市区各公安分局学习中山路治保小组的经验,相继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组建治保小组。1978年10月,中共山东省委授予中山路治保小组“人老心红顽强战斗的先进集体”称号。1981年,治保小组改称地区治保会。市公安局及各分局设“地区治保会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地区治保会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从事装卸、铆焊等生产和看车、看船等有偿保安服务,收入用于支付治安保卫人员的劳动报酬。1986年,全市有地区治保会60个、5 400余人。
  治安联防“五道防线” 1981年6月16日,市公安局成立“青岛市治安巡逻联合办公室”,各分局设“治安巡逻指挥部”,以派出所为单位组织辖区内地区治保会、街道居民治保会、民兵和驻青解放军部队,在繁华街区、公共场所、住宅区及偏僻处、所昼夜巡逻,逐步形成治安联防“五道防线”:第一道居民安全互助组,第二道街道治保会巡逻检查组,第三道地区治保会,第四道军警民治安巡逻队,第五道市公安局与铁路、港务公安机关组成海陆联防网。1982年,“五道防线”抓获犯罪分子4 848人,制止违法行为4 400余起。1985年11月,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批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治安联防工作的报告》,改组治安联防队伍。市公安局成立治安巡逻指挥中心,分局、派出所设治安巡逻指挥分部和指挥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各方面的治安巡逻力量,“五道防线”的构成有所变化。第一道防线,企事业单位(500人以上)组成护厂队,负责厂区及周围地段;第二道防线,企事业单位(500人以下)派出民兵,与地区治保会组成厂街联防巡逻队,负责案件多发场所;第三道防线,街道治保会,负责居民住宅区;第四道防线,公安干警及治安积极分子组成“反扒窃专业队”,在公共场所抓获扒窃分子;第五道防线,公安干警和武警组成机动巡逻队,在党政领导机关所在地、繁华街区巡逻,随时准备处置暴力、突发性事件。1985~1986年,“五道防线”抓获违法犯罪分子6 500余名,查破案件1 59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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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五节 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青岛市地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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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六节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6年,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有关规定,对解放以来划定的尚未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以下简称“四类分子”)实施监督改造(时称“戴帽”)。监督改造工作由“四类分子”所在单位或街道治保会在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监督劳动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三包一保证”(包生产、教育、改造,让被监督人员订保证书)等方法。截至1957年底,全市有“四类分子”14 000余名、监督改造小组6 161个。公安机关每年审查经群众评议确认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报请所在区Gov批准,解除监督改造(亦称“摘帽”)。
  1979年2月,市公安局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全市?11 000余名?“四类分子”进行甄别复查,经所在区革命委员会批准,给其中遵纪守法的8 776人摘帽,为错划的847人平反,对391名仍有违法行为的人继续监督改造;对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人,根据本人情况,更改成分为工人、干部、社员(农村人民公社)等。1984年3月,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为391名受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工作至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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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七节 帮教违法青少年


  1982年7月,市公安局设“违法青少年帮教科”,把帮教违法青少年的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同年10月,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帮教一般违法犯罪人员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在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组织中成立“帮教小组”664个,将850名有轻微违法行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青少年确定为帮教对象。帮教工作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通过谈话、走访、安排就业和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等方法,促使帮教对象转变为遵纪守法的新人。1984年,市公安局推广单县路派出所“双列管、两头包”的帮教方法,即:被帮教对象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与派出所同时制定帮教计划,公安机关与社会各方面共同承担帮教责任。帮教工作逐步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收效显著。1980年、1981年青少年犯罪分别占犯罪总人数的69.6%和67.9%,1984年降低为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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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七节 帮教违法青少年

帮教违法犯罪青少年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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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一节 户口登记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国胶澳总督府设户籍局,管理租界内中外户籍。户口登记项目有:姓名、性别、国籍、住址、生卒日期、婚姻状况。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青岛守备军居住申请规则》。户口管理由宪兵队、宪兵分队和派出所分三级实施。各宪兵派出所设置“活页异动簿”,每户一页,逐人登记。
  北洋Gov统治时期,胶澳商埠警察厅在行政科下设户籍股管理户口。户口登记工作由各警察分驻所负责。1924年1月,警察厅颁布《调查户口暂行细则》,分驻所以户为单位备置“查口票”,每二年调查一次。“查口票”登记项目包括:该户每个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职业、婚姻状况、死亡时间。分驻所将“查口票”编订成册,随时进行变动登记。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公安局于1931年依据《户籍法》及实施细则,调整户口管理和登记办法:户口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分驻所对所辖派出所户口管理、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市公安局设户籍股主管;登记项目除既往内容外,增加营业开张或歇业、雇佣或辞退工人、收养子女、继承财产、分居等项。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将市区户口分为住家、营业、工厂、寺庙、教堂、公共、外侨等7类,分别登记管理。派出所除备置户口登记簿外,还建立了迁徙、出生、死亡等17种登记簿和证件,居民与居住、身份有关的全部举动,都必须事先向派出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得施行。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设户政科(第四科),各警察分局设户政股。日常户口登记由派出所实施。户口登记的范围除普通居民户外,增设娱乐场所、旅栈、典押业、拍卖行、舞场等29种特种户和娼妓、舞女、车夫、无业游民等23种特种人口。不论是常住户、暂住户,还是欲从外地迁入青岛的,都必须履行由三户以上有固定职业常住户予以联保的手续,或由觅保人供职处所的主官、厂主担保;外侨户由本国驻青领事馆担保,否则不予登记并不准在市区居住。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治安处设户政股(1950年1月改设户政科),各分局设户政股。派出所为户口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机关。因国民党当局于青岛解放前夕将大部分户口簿册和有关档案焚毁或丢弃,市公安局于6月20日颁布《户口迁移暂行规则》,对全市户口进行重新登记。至12月底,完成登记工作,共登记174 105户,840 111人。1950年,市公安局制定《青岛市居民户口申报暂行规定》、《户口登记办法》、《户口管理内务细则》。户口登记项目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迁出、迁入、迁移、分居、姘居、结婚、离婚、认领、收养、开张、歇业、继承、来往、他往等,均分册登记。1951年7月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青岛市区户口登记实施方案》,废止户口申报制度,取消与申报制度相关的16种报表簿册,于1952年春进行全市户口总登记。户口登记按住家、工商、公寓、船舶、寺庙、外侨6类分别进行,每户发给一册《户口簿》或《暂住人口证》。1956年后,又增加了对公共(集体)户口、军事机关中非军籍人员户口、企业户口和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市公安局对全市户口进行了3次核对,发现并纠正重复、遗漏的人口和登记差错75 658件。从60年代起,市公安局执行国家控制城市人口过度增长的政策,对迁入城市的户口申请实行三级管理,逐级审批,即: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由市局审批;小市镇非农业人口迁入青岛市由分局审批;大中城市非农业人口迁入青岛市由派出所审查办理。1978年以后,市公安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知识分子和在艰苦地区(岗位)工作的职工及子女,优先办理从农村迁往市镇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变动手续。1984年,市辖乡、镇均设置了公安派出所,原由乡镇Gov代办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划归派出所管理。80年代,户口登记的项目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和工作单位、登记时间及其他变更事项。至1986年,青岛市公安局登记常住户367 340户,1 273 035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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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二节 户口统计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户籍局以每年10月至翌年10月为统计年度,统计市区欧美籍非军人的人口数和结婚、出生状况及华人人口,编入总督府《胶州发展备忘录》上报德皇。日本侵占青岛时期,户口统计分日人、华人、外侨3类逐年统计。北洋Gov统治青岛后,胶澳商埠警察厅每两年统计一次全埠户口。从1929年起,派出所每月填写“户口变动月报表”上报分局,年终由市局汇总统计。此表沿用至青岛解放前夕。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于1949年12月底完成全市户口统计。1950年实行每旬户口报表统计制度,派出所每10天统计一次户口。1951年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后,派出所对照《户口登记簿》,每月统计一次本管区户口,年终逐户逐人核对后上报分(县)局,再报市局户政科汇总。80年代,市公安局户口统计共6种:一、人口变动情况,统计当年全市总户数、总人数、总人口中的非农业人口及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数;二、乡镇人口统计;三、非农业人口增长变化;四、乡镇自理口粮人口;五、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口;六、城市人口迁移状况。根据国家和地方Gov的需要,随时进行性别比例、婚姻状况、年龄分组等专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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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三节 暂住人口管理


  1950年,市公安局依据《青岛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正式迁入而来本市暂住于当日不能离去者”实行特殊管理。来青岛暂住一夜以上者,寄宿处的户主(或旅店)必须于当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寄宿户口,离去时申报注销。1952年市公安局重新规定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暂住3~30日的外来人口,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治保会申报登记;暂住1~3个月的,到派出所登记。1985年5月,市公安局制定《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对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做了部分调整:来青岛从事个体经营或做临时工、合同工需暂住1个月以上者,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暂住人口证》;保外就医的服刑劳改犯和劳教、少管人员来青岛暂住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在24小时之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来青岛暂住的外国人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按照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同年底,全市共有登记在册的各类暂住人口153 2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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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四节 户口卡片


  1949年冬,市公安局以李村区为重点建立户口卡片(以下简称户卡),当年填制94 218张。1950年11月,在上海路、市场三路和四沧区坊子街村进行建卡试点。1951年初,市公安局户政科制定了建卡方案,确定了卡片式样和管理办法,为正式实行户卡制度做准备。
  1953年,市公安局户政科设户口卡片室,统一管理户卡存档和查询业务。户卡由派出所根据户口登记填制,内容包括16周岁以上常住人口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一人一卡。市公安局户卡室将汇集起来的卡片按姓氏分组,用汉字四角号码查字法编排存档。1958年改用汉语拼音符号编排。1958年7月,户卡室以“住址查询处”名称对外开放。查询人向查询处提供被查询人姓名或其他线索即可查询。当年提供查询服务6 270次,查中率88%。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结束后,市公安局利用普查数据核对户卡,纠正登记差错30余万处,使查中率提高到98?3%。1979~1985年,户卡室为市民查询亲友25 645次,为邮电局查询投递地址2 434次,为有关单位查找错发药品、错兑款项的当事人19次。1985年11月,四方邮电局连续收到8封从台湾寄给邢作芝的信,因地址不详无法投递,经户卡室查对户卡,终于在青岛第五棉纺织厂找到收信人。邢作芝与其父失散30多年,收到信后投书《青岛日报》,表达对公安机关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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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五节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41年2月,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向12~60周岁的市民发放《身份证明书》,限在华北地区使用,有效期3年。同年6月30日,又收缴已发放的《身份证明书》,换发《居住证》。《居住证》为卡片式,标注持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贴本人正面像片并捺左、右食指指印各一枚,有效期3年。共发放45.1万份。1945年9月后作废。
  1947年4月,青岛市警察局制发《国民身份证》,12周岁以上市民均须领取。至同年9月,共发放566 213份。1949年6月青岛解放时作废。
  1985年9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青岛市Gov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设办公室,具体经办颁证事宜。1986年7月,在泰安路、辽宁路、台东八路、兴隆路、营子5个派出所管区试颁证,至当年底结束,颁证?69 336?张,颁证率是16周岁以上应颁证人口(69 876人)的99.2%。全市(市内五区)集中颁证工作于1987年4月开始,1988年3月结束,颁证937 565张,颁证率96.8%。1987年9月,市公安局户籍处增设居民身份证管理科,主管居民身份证的制作、颁发、查验。各派出所负责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手续,派出所、分局户政科配备专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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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六节 户口段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公安局于1930年6月在市区派出所实行分段管理户口,平均每所划分8段,每段设警1名。1946年6月,市警察局重新划分户口段,每500~1 000户为一段,同时编成“保甲”中的一个“保”,派1名警察管理。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在市区派出所按每200~500户一段划分户口段(亦称警勤区、路段)。1950年调整户口段划分办法,按街道居民委员会、单位宿舍家属委员会的管理范围划分,居民组织与户口段的设置相对应。每段300~500户,由派出所指定1名户籍外勤民警(以下简称户籍警)负责本段户口管理,兼做处理一般违法案件、调解民事纠纷、预防犯罪等工作。1956年市公安局要求户籍警对所管户口段内成年人口应做到“四知”(体貌特征、政治历史、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并进行考核。当年,全市户籍警“四知”率平均为75%。1980年,市区47个派出所的户籍警开展以“见人知名、提人知情”为主要内容的大练基本功活动,市局户政科根据重新规定的“四知”要求(职业经历、现实表现、经济状况、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抽查,户籍警“四知”率平均达到80%以上。1986年市区划分户口段642个,每段平均572户;管段户籍警455名,人均管理82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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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七节 编钉路名门牌


  1905年,德国胶澳总督府巡捕局对市区房屋按顺序进行编号,装钉门牌。以弗利特利希路(音译,“斐迭里街”今中山路)南段为界,路东依次为1~300号,路西为300号以上。
  1914年,侵占青岛的日本守备军司令部用日本国地名重新命名青岛市区路名,取消号码式门牌,改用日本式的房地番号法。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后,废除日本侵占时期的路名及房地番号,用中国地名命名市区道路。门牌号码按每条道路的走向,由东向西或由南向北顺序排列。门牌为铁制椭圆形,白底黑字,如“××路×号”。1931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改门牌号按自然数顺排为“奇偶制”:道路一侧的门牌为奇数,另一侧为偶数。
  1950年4月和1952年8月,市公安局对市区道路名牌和门牌进行了两次补钉。按照“一般不动、个别补钉”的原则,对脱落、坏损或字迹不清的路牌、门牌进行补钉、更换;1950年补钉8.1万个,1952年补钉2.3万个。1980年4月,市Gov批准市公安局《更新门牌的实施意见》,拨专款更换市内五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的549条道路、18个自然村的全部门牌,至1981年3月装钉完毕,共装钉门牌31 157个。新式门牌为铁制长方形(10×14厘米),蓝底白字;上方横写路名,下方用阿拉伯数字横写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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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一节 保卫组织


  公安机关保卫机构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督察处设保卫科,负责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1950年1月扩编为经济保卫处(简称经保处)。1955年5月增设文化保卫处(简称文保处)。1967~1975年,经保处、文保处数度分合,先后称保卫二处、保卫处、保卫组。1975年4月恢复经保处名称,1984年改称保卫处。
  1959年,市区各公安分局设经济保卫股。1979年4月改称经济文化保卫股,1984年9月改称保卫科。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 1949年7月,青岛市军管会铁道部设保卫股,工矿部、生产部等单位设专职保卫干部、保卫委员会(组),或在本单位的中共党组织内设保卫委员会。从1950年1月起,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相继设立保卫处、科(课)、股(简称内保组织),编制、人事归本单位,业务工作由公安机关指导。1966~1976年间,内保组织与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武装部合并,称“人保组”或“武保部”。1976年后,内保组织陆续恢复原编制,大型工厂、高等院校及性质重要的企事业单位设保卫处,县(团)级企事业单位设保卫科,其他单位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保卫干部按一般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3%的比例配备。至1986年底,全市设内保组织470个,有保卫干部1 939名。
  根据保卫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在园林、盐业、水库等单位内设置公安派出所,实行所在单位和驻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人民经济警察 1949年6月,市军管会选调入城接管的干部和军队转业官兵组成警卫队、护厂队,进驻银行、电信局、自来水厂、电业局、石油公司等企业,实施武装警卫。警卫队人事归驻在单位,业务受公安机关领导。同期,市公安局接管原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警察大队,对700余名警察进行教育、审查,留用其中319名编入各警卫队。1951年3月,全市有警卫队29个、队员1 284名。1953年5月,根据中央军委、政务院《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警卫队改编为中国人民经济警察(以下简称经济民警),全市有54个工厂、企业设经济民警队,共1 555人。1955~1958年,青岛市经济民警队伍进行了3次精简、整顿。1964年,全市有设经济民警的单位14个,警员513名。1966年1月,经济民警编制奉命撤销,守卫任务移交驻军,或由内保组织负责。1982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青岛市恢复组建经济民警。1986年底,全市在大型工厂企业、重要物资仓库、重要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经济民警队19个,警员643名。经济民警的人事、供给由本单位主管,军事训练和勤务由市公安局经济民警管理科统一领导。经济民警着上绿下蓝警服,佩带人民警察徽章,臂章缀有“经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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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一节 保卫组织

青岛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公安派出所一览表

(1986年)
单位名称公安机关名称设置时间公安业务指导机关
青岛市园林局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中山公园派出所1963年5月市南分局
青岛市园林局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海泊河公园派出所1963年5月四方分局
青岛市盐务局青岛市盐务局东风盐区派出所1982年7月崂山县公安局
青岛市盐务局青岛市盐务局南万盐区派出所1982年7月崂山县公安局
青岛市盐务局青岛市盐务局东营盐区派出所1982年7月胶县公安局
平度县伊府水库管理局平度伊府水库派出所1982年平度县公安局
莱西县产芝水库莱西产芝水库派出所1981年莱西县公安局
即墨县工业局即墨县工业局大桥盐区派出所1982年7月即墨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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