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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出台 旅游投诉时效将延至90天
半岛都市报5月22日讯(记者 连茂明) 5月22日,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由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首个《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旅游投诉的时效期由原来“暂行规定”的60天延长至90天。同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试行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定,消费者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7月1日将施行的首个《办法》,则将投诉时效期延长至90天。即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其时间从游客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
该办法明确规定,只要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或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 、财产受到损害的,都可提出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拿出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
《办法》还规定,如果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的费用,或者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的旅游费用产生损失,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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