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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抢车劫色非法拘禁 这俩80后小哥太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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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右二)与同伙侯某(左三)同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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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获刑的白某神情沮丧。


    公然在小区贩卖毒品;假释期内行凶伤人;轮奸、非法拘禁女青年,盗窃车辆,进了看守所也不老实,当狱警接近时 ,用胳膊肘顶狱警 ,不让狱警靠近……4月7日上午10时许,李沧法院对4起案件的5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侯某和孟某两名“80后”身犯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此次公判大会,也拉开了李沧区春季“打霸治痞”专项行动的序幕。

    ●案件一

    缓刑期间又犯案“80后”领刑20年

    被告人孟某今年23岁,与27岁的侯某都来自山东沂南县。刚被带上法庭,侯某把头低了下来,但是嘴角还带一丝笑容。在公判过程中,站在侯某旁边的就是他的同伙孟某,只见他两腿劈开,不时看天花板。

    法院审理查明,侯某 2006年就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沂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仍在缓刑期间的侯某来到青岛。来青后,侯某与老乡孟某认识了无正当职业的马某(已判刑),三人便开始预谋偷车。

    2009年3月的一天凌晨,侯某 、孟某和马某在四方区盐滩盗窃了一辆三轮摩托车 ;2009年3月19日凌晨,他们又在四方区武宁路盗窃了一辆昌河牌面包车。

    除了盗窃,侯某和孟某还把黑手伸向了夜间独行的女性,实施强奸并非法拘禁。2009年3月19日23时许,侯某和孟某伙同马某将女青年张某强行带至李沧区南王家上流社区365号的暂住地,三人对张某进行看管并殴打、恐吓,多次实施强奸。

    同年3月21日23时许 ,侯某 、孟某又伙同马某驾车到崂山区,将女青年常某强行带至其位于李沧区的暂住地。孟某对常某殴打恐吓后实施强奸,期间侯某 、孟某、马某对张某 、常某进行看管。3月22日17时许 ,被害人张某和常某反抗后自救逃离,报警将马某抓获。

    据李沧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介绍,侯某在看守所期间行为上很不配合,认罪态度不好。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当狱警与侯某接近时,侯某用其胳膊肘顶住狱警,不愿让狱警靠近。所以在开庭之前,看守所通知李沧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侯某可能在庭审中有想逃脱的可能,建议对其进行强制措施。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给侯某戴上了脚镣。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侯某、孟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轮奸、强奸妇女,均构成强奸罪;其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

    罪犯侯某和孟某都是一人犯三罪,应数罪并罚。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侯某 、孟某均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得假释。



    ●案件四

    误被当作服务员找来同伙打伤人


    在练歌房唱歌,出门结账时,因被误认为是服务员,纠集同伴对受害人暴打。家住四方区的闫某是青岛本地人,现年37岁的他曾在200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方区法院判处11年重刑,2009年4月28日闫某被假释,没想还没等到假释考验期结束,闫某又犯案。

    去年10月31日22时许 ,闫某和同伴在李沧区重庆中路一家练歌房唱歌后结账,因同来唱歌的蒋某误把他当成服务员,闫某被激怒,接着与王某(在逃)等人对蒋某及蒋的朋友周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周某受伤,后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周某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

    李沧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罪犯闫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依法惩处。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8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零26天实行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文/记者 王悦 图/本报记者 郭婷婷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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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二

    自家小区里贩卖冰毒落网时还有11包没出手


    被告人白某 ,身材不高,在公判过程中,皱着眉头,隔几分钟就摆弄手铐。据了解,白某是吉林省舒兰市人,今年37岁。他曾在2000年10月8日,因抢劫罪被即墨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3年11月3日,白某被假释,到2005年7月1 日他的假释考验期满。

    出狱后,白某没有选择洗心革面,而是做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2009年9月至10月期间,白某先后6次,将4.67克冰毒贩卖给住在即墨的吸毒者田某(另案处理)。

    2009年9月中旬的一天,白某将田某约至流亭交易,乘出租车将0.2克冰毒送去,获利300元。从2009年10月5日到10月25日,白某又先后卖给田某4.47克冰毒,后来在自家小区内白某与田某又交易了多次。

    据查,白某贩卖给田某的冰毒,多是他从一个叫“大卫”(另案处理)的人处买来的。2009年10月14日到10月29日,他先后从“大卫”那里购买过三次毒品,其中前两次交易分别是在10月14日下午和10月25日下午,他两次共向“大卫”购买了 3克冰毒。

    2009年10月29日,白某一次性从“大卫”那里购买冰毒12包,一共花了5700元。在白某这次买毒品的第二天,他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冰毒11包,后经市公安局鉴定重为7.7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白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买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罪犯白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三

    强奸之后抢钱财虽是智障仍获刑

    在公判中还有一个20出头的男子,自始至终他都面无表情,目光呆滞。据了解,这名21岁的罪犯名叫杨某,青岛人,家住李沧区。

    去年6月5日17时许 ,杨某经过李沧区刘家下河社区一处烂尾楼时 ,看到女青年刘某独自一个人行走,便走近刘某并强行将其拖进烂尾楼一楼的一个房间内要实施强奸,看刘某试图反抗,杨某就开始殴打她,一边打还一边威胁不让刘某反抗。后杨某将刘某按倒在地将其强奸,这期间刘某一直在反抗并逃到了房间外的草丛中。看刘某逃跑,杨某马上追上去将其按倒再次强奸,此后还把刘某衣服口袋中的58元钱抢走了。案发后,在目击证人带领下 ,李沧警方赶到案发现场,而此时,杨某还在现场徘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虽然杨某有智力残疾4级的证据,但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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