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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50:物价志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一节 粮  食


  建国前,青岛市粮食自由购销,价格随行就市,1948年9月,间一度实行限价,但由于金圆券恶性膨胀,很短时间即突破限价。
  建国后,粮食收购价格不断上调,如小麦、玉米的收购价格,1985年4月比1953年分别提高194.8%和192.6%;销售价格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略有提高。
  1953年,为适应和保证大规模的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打击投击活动,巩固工农联盟,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统购价小麦每百市斤为11.60元,玉米8.10元;统销价小麦12.90元,玉米9.30元。为有利于粮食部门经营和搞好品种间的价格衔接,从1954年9月起,瘵小麦的统购价格降为11元,统销价不动。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从1961年5月10日起,将小麦、玉米的统购价提 高,统销价未动的情况下,从1963年9月10日起,将返销农村和供应工商行业的价格提高到与统购价持平,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了逐步代替么商业条,打击投机倒把,稳定市场物价,本着保本微利的的原则,1963年11月安排了对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19个品种的议购议销价格。其中,小麦议销价格每市斤为40元,玉米32元。
  1965年4月1日,为解决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的粮食统销价低于供应农民的统销价,也低于统购价的不合理状况,将粮食的统销价提高到与统购价相同的水平上。
  从1966年夏粮征收开始,又将小麦、玉米的统购、统销价同时提高,并执行购销同价。其中,小麦为每百市斤13.70元,玉米9.60元。因统销价提价幅度较低,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小,当时青岛市没有安排对职工的粮价补贴。从1976年起,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粮食差价0.45元。1978年10月,补贴标准提高为2元。
  中共十一届三全会以后,1979年5月1日,为逐步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的问题,缩小“剪刀差”,对粮食的统购价作了全面高速其中,小麦、玉米的统购价每百市斤分别提 为16.70元和11.70元;并对超购的粮食,按调后价再加50%执行。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的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内执行“倒三七”比例收购价(平价30%,超购价70%)。其中,小麦收购价每百市斤22.60元,玉米5.60元。同时将返销农村的部分,也改按“比例价”供应;对酒精、演粉等工业产品用粮改按议价供应;定购以外的部分,实行议购议销,供应非农业人口的口粮价格不变。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五节 钢  材


  青岛生产的钢材产品,均为国家统一定价。1964年,冶金工业部正式定价为:热轧普碳元钢(10毫米)出厂价每吨470元。1976年,冶金工业部重申继续执行上述价格。以后由于原材料涨价等原因,山东省物价局先后几次下发提高钢铁产品临时出厂价文件。1983年12月1日,山东省物价局将热轧普碳元钢(10毫米)调整为每吨650元。1985年1月20日,又对元钢和盘条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热轧普碳元钢(10毫米)每吨695元,低碳盘条(6.5毫米)每吨655元。1986年3月15日,山东省物价局针对当时矿产资源涨价的实际情况,将元钢(10毫米)出厂价提高为每吨705元,盘条(6.5毫米)出厂价提为每吨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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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四节 水  泥


  青岛市1958年开始生产水泥。第一水泥厂建厂投产后,400号矿渣矽酸盐水泥(下同)临时出厂价每吨63元(不带包装)。1959年7月,每吨调为52元。
  由于受设备条件的限制,生产成本较高,1963年6月1日,将出厂价调为每吨62元。1964年3月1日,出厂价每吨下调为59元。其他标号水泥,每增加或减少100号者,价格加减10%;增加50号者,价格不变;减少50号者,按减少100号的价格执行。1965年1月1日,又将出厂价降为每吨54元。
  为了逐步与国家定价和邻区水泥价格取得衔接,1965年7月1日,将出厂价调整为每吨50元。1966年2月,每吨降为42元。1967年3月10日,每吨下调为38元。以后由于原料、燃料来源有些变动,费用提高,从1967年10月10日起,出厂价上调为每吨40元;规格差价每增100号,每吨加价5元;每减少100号,每吨减价10元。
  1979年7月,对水泥实行新标号,400号改为325号,出厂价每吨调为42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有利于建材工业的发展,1980年4月15日,出厂价调为每吨48元。随着原材料价格上升,成本提高,生产受到影响,同时为合理解决水泥价格和质量差价,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1983年5月10日,出厂价调为每吨50元。
  由于原材料燃料和运输费用的提高,1985年9月15日,出厂价调为每吨58元。由于原材料燃料价格上涨影响水泥成本提高,生产出现亏损,1986年9月10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建材局调整省管水泥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市物价局确定将青岛水泥厂生产的425号(原500号)水泥出厂价每吨由64元调整为83元(包装费外加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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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三节 纯碱 烧碱


  纯碱价格 纯碱由青岛化肥厂(现名青岛碱厂)从1965年开始生产。价格按化学工业部统一规定执行。一级出厂价每吨200元(麻袋包装)。1979年9月,调为205元。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减少进口,节约外汇,改变价格偏低的状况,并考虑到包装麻袋的进价因素,国家物价、化学工业部通知,从1983年7月25日起,将出厂价上调为每吨310元。由于所用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企业生产,从1984年12月起,又将出厂价上调为每吨390元。
  烧碱价格 烧碱由青岛化工厂于1947年开始生产。其中,浓度30%的液体烧碱出厂价,从建国初期生产至1985年1月,一直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价格,每吨114元。由于原材料价格提高,企业生产发生亏损,从1985年2月1日起,山东省物价局制定临时出厂价格,每吨135元。随着原材料、能源继续上涨,致使液体烧碱生产成本升高,企业生产困难。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从1986年5月1日起,出厂价格每吨由114元上调为170元。山东省制定的临时价同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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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二节 拖拉机


  1970年,青岛市崂山拖拉机厂开始试产泰山-12型四轮拖拉机。1971年10月,执行山东省统一价格,每台出厂价3500元,销售价3670元。
  1973年2月15日,根据山东省计委、财政金融局转发一机部、财政部《加强农机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意见》的规定, 将每台出厂价调为3400元,销售价3502元,统一进销差率3%。1978年11月1日起,进销差率调为4%。
  1980年9月10日,根据农机部、国家物价总局的规定精神,山东省机械厅、物价管理局、农机局对泰山-12型拖拉机实行浮动价格,即以每台出厂价3400元为中准基价,在下浮20%以内由企业自选确定,实际执行价为每台出厂价3200元,销售价3328元。根据山东省物价管理局颁发的《农机产品试行浮动价格实施细则》规定,从1982年10月,将浮动幅度调为下浮1%~6%,中准价不变。
  1983年11月1日,山东省物价局、机械厅根据机械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几种农机动产品中准价格的通知》精神,决定撤消浮动价,执行统一定价。
  1984年7月1日,执行每台加70元的轮胎差价,出厂价为3470元,销售价3644元,进销差率执行5%。同年9月1日,恢复实行浮动价格,上下浮动幅度各15%,每台出厂价3980元,销售价4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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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一节 电  力


  1912年,德国驻青岛官厅电气局颁布电价表规定:照明电价每度0.30元,电力电价每度0.11元,大宗用电可少收5%~40%。
  1922年,青岛发电所《给电规则纪要》规定,电灯电价10烛光(合12.5瓦),每月每盏屋内灯0.90元,屋外灯0.72元;50烛光屋内灯2.22元,屋外灯1.92元;100烛光屋内灯3.30元,屋外灯2.82元。用户安灯5盏以上得用电度表,每度0.25元。如果每月用电在100度以上者,其超过之量按0.21元计算。电表本身每月自耗按1.5度收费。用户使用电动机不用电者,按电动机马力大小收费。使用电表计量的电力用户,在1000度以内,每度0.07元;用电在1000~2500度者,超过1000度部分每度0.065元;用电在2500~5000度者,超过2500度部分每度0.06元;超过8000度以上每度0.05元;电表自耗电量,按每月50度计算。
  1923年5月至1942年9月,用电每度收银0.25元;每月用电超过100度,超出部分每度减收银0.02元;每月用电超出200度,超出部分每度减收银0.04元。包灯者分灯头按月收费,10烛光0.90元。电灯用户每月用费超过30元,超额部分照九折计算。电力用户用电在1000度以内者,每度0.07元;用电在1000~2500度者,超过1000度部分每度收银0.065元;用电在2500~5000度者,超过2500度部分按每度0.06元收费;用电在5000~8000度者,超过5000度部分每度0.055元;用电超过8000度以上者,超出部分按每度0.05元收费。电热用户用电在500度以内者,每度收银0.055元;用电在1000度以内者,超出500度以上部分每度按0.05元计算;用电在1000度以上者,超过部分每度收银0.045元。从收费上鼓励大众用电,实行递增递减的办法。
  1948年12月,青岛电厂实行的电价是:一级表灯每度2元(金圆券)、二级表灯每度3.35元;电力每度3.10元;电热为3.35元。
  青岛解放初期,1949年6月,青岛电厂执行的电价为:照明电价表灯每度955元(旧人民币),昼夜用包灯每月每瓦340元,夜用包灯每月每瓦230元,其他用电每度700元。1949年11月,经上级核准,将电费改照面粉计算,随时按照牌价调整。1950年10月,又改按人民币计费。
  1952年1月12日,中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规定,在以前电价的基础上加价30%。同时,大宗工业用电实行两部电价。照明电价表灯每度1250元,实收1370元(加120元的地方附加捐,用于市区路灯建设和维修事业)。包灯电价昼夜灯每月每瓦400元,夜包灯每月每瓦600元。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月每千瓦11万元,电度电价每度450元,其他用电每度910元。
  1953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规定:青岛市电业局对电价调整为:照明电价不动,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20千伏每月每千瓦2.84万元;最大需量每月每各瓦5.04万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663元,3.3千伏每度650元,20千伏每度637元。以后基本电价改为装见容量3.3千伏每月每千瓦2.7万元,20千伏2.57万元;最大需量3.3千伏为4.8万元,20千伏为4.56万元。取消照明电按灯头收费的办法,无表户一律按实用瓦数收费。
  1956年,青岛电业局实行下列电价: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2.835元(新人民币),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3.70元,最大需量3.3千伏每月每千瓦4.80元,20千伏4.5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月每千瓦4.80元,20千伏4.56元。电度电介不满1千伏每度0.0663元,3.3千伏0.065元,20千伏0.0637元。
  1958年,根据国家经委规定,对电价调为:非工业、普通工业不满1千伏每度0.091元,大工业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2.70元,最大需量4.80元;电度电价3.3千伏每度0.065元。
  1963年,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精神,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调为0.096元,1~10千伏0.093元,35千伏安以上0.09元;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4元,最大需量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68元,1~10伏0.065元,20千伏0.062元。
  1965年1月1日,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对电价调整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125元,1千伏及以上0.122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85元,1~10千伏为0.083元,35千伏以上0.08元;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3.50元,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4元,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63元,1~10千伏0.058元,35千伏以上0.055元。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6元,1~10千伏0.058元,35千伏以上0.055元,趸售电价1~10千伏每度0.045元,35千伏以上0.04元。
  1976年,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将趸售电价1~10千伏每度调为0.035元,35千伏以上调为0.03元;其他不变,一直至1986年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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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七节 缝纫机 电冰箱 洗衣机


  缝纫机价格 青岛市从1953年开始生产鹰轮牌一斗缝纫机,每台出厂价127.8万元(旧人民币),零售价134万元。1957年,由于成本有所降低,出厂价调为90元(新人民币),零售价调为103元。1964年,因批发、零售同价,商业单位亏损,零售价上调为118元。1966年5月,改产工农牌(塑料贴面台板)二斗卧式缝纫机,出厂价103.10元,零售价128元。1981年7月,恢复生产鹰轮牌缝纫机。1985年4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通知,放开缝纫机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行定价。1985年12月开始,因生铁、木材等原材料涨价,生产企业曾多次提高缝纫机价格。1989年4月,出厂价调为160.60元,零售价调为198元。
  电冰箱价格 青岛市从1985年开始生产电冰箱,商标为琴岛-利勃海尔,型号为BCD-212型。试销零售价每台1760元。1986年9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通知,放开电冰箱价格,实行企业定价。1988年4月,因部分性能改进,型号改为BCD-212-2型,企业自定零售价1866元。
  洗衣机价格 青岛市从1986年12月开始生产洗衣机。当时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放开洗衣机价格的通知精神,由企业自行定价。洗衣机商标为琴岛-夏普牌,型号为XPB-3.3kg,每台零售价620元。1987年8月,因成本降低和市场销路不畅,零售价降为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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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六节 电视机


  青岛牌电视机始产于1971年9月,以后,规格瑾不数据增加和更新。始产的5频道12英寸电子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410元,零售价420元。1975年7月生产的12频道与5频道电视机执行同价。1977年11月,改产晶体管装,价格未动。1978年6月,改产9英寸进口管装,每台出厂价205元,零售价225元。1979年4月,生产12英寸进口管分离器件装,每台出厂价365元,零售价400元。1980年6月,又增加12英寸进口管集成电路装,每台出厂价382元,零售价420元。由于消费结构的变化,市场出现滞销,为扩大销售,1981年5月将12英寸黑白电视机价格下调10%。进口管分离器件装的和集成电路装的每台出厂价分别下调为328.50元和344元,零售价分别下调为360元和378元。1981年7月,为疏通渠道,争取销售市场,将出厂价再次下调,分别为313.20元和328.90元,零售价未动。1981年10月,始产12英寸国产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278.40元,零售价320元。1982年1月,根据供求变化,再次将12英寸黑白电视机价格下调,进口管分离器件装和集成电路装,出厂价每台统一为287.10元,零售价统一为330元;国产管装出厂价261元,零售价320元。1983年2月,生产17英寸的全频进口管装和国产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分别为469元和446元,零售价分别为539元和513元;12频道进口管装和国产管装的出厂价每台分别为444元和423元,零售价分别为510元和486元。1983年7月,生产14英寸全频道进口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356.70元,零售价410元;12频道进口管装和国产管装每台出厂价分别为330.60元和317 .60元,零售价分别为380元和365元。1986年6月,进口管装14英寸和17英寸黑白电视机的价格分别下调,执行国产管装同规格的价格。
  1985年8月,引进彩电生产线生产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每台出厂价888元,零售价998元;同年9月,生产20英寸彩电,每台出厂价1335元,零售价1500元;同年11月,生产18英寸彩电(双喇叭),每台出厂价1193元,零售价1340元。电视机进销差率均按零售价倒扣13%(不包括保修费)执行。其中,批发站经营对销地批发公司按零售价倒扣11%,对县公司倒扣9%,对零售单位倒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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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五节 自行车


  青岛产大国防牌28型脚闸镀铬圈加重自行车,1953年每辆出厂价152.10元,批、零同价157.42元。为稳定市场物价,并有利于商业经营,1957年在调低价格的同时,执行批零分价,即:每辆出厂价118.50元,批发价129.77元,零售价147.17元。1958年出厂价未动,对批发、零售价尾数作了处理,批发价调为129.80元,零售价147元。1959年停产“大国防”,改产“小国防”。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变化,1964年停产“小国防”,恢复生产“大国防”。
  为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从1962年4月中旬开始,对自行车实行高价供应。“大国防”牌每辆零售价560元;6月15日起下调为440元。1962年8月1日高价自行车零售价每辆降为320元;同年11月1日,又降为280元。1963年5月1日,又降为235元;同年8月5日,再次降为193元。1962年,平价“大国防”眚自行车暂定每出厂价126元,批发价138元,零售价156元。1963年1月1日,出厂价正式定为120元,批发、零售价不动。
  1964年4月,青岛开始生产PA-41型金鹿牌自行车,每辆试销价:高价160元;平价出厂 价112元,批发价132元,零售价150元。1964年12月28日,自行车全部取消高价,恢复平价供应。同时,为搞好衔接,将平价国防牌自行车每辆批发价调为147.80元,零售价为168元。1965年4月21日,又下调为批发价130.70元,零售价149元。1966年2月15日,国防牌车批发、零售价未动,出厂价每辆由120元下调为115元。同时,国防牌车由金鹿牌车代替,并执行国防牌车的价格。
  1985年4月,根据放宽搞活,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要求,自行车价格放开,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5月,市物价局通知规定,为了保证当年价格改革方案的顺利进行,自行车价格放开后,也可按照放开前的价格管理权限办事,不经批准,不准涨价。1986年9月3日,根据自行车供销情况,山东省物价局确定正式放开自行车价格,并规定青岛生产的金鹿牌自行车商业进销差率为:大金鹿12%、小金鹿10%,批零差率一律为14%。因原材料涨价,生产企业随之提高自行车价格,大金鹿出厂价每辆由115元调为132元,批发价由130.70元调为150元,零售价由149元调为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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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四节 食  盐


  1950年,二等粗盐批发价每百市斤平均96700元(旧人民币),零售价每市斤968元。1951年,平均批发价每百市斤79849元,零售价每市斤897元。1952年,平均批发价每百市斤80813元,零售价1~4月每市斤850元;5月以后,每市斤900元,平均价883元,以后价格未变。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后,批发价每百市斤8.20元,零售价每市斤0.09元。
  1957年7月1日,根据山东省商业厅、财政厅、盐务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商业部规定,调整盐税并提高盐价。其中,食盐税额每百市斤由7元调为8.60元。同时,鉴于食盐零售业务多数不分盐质定价,为手续,确定不分等级,实行统一销价。批发价一等盐由每百市斤8.35元,二等盐由8.20元统一调为9.88元,零售价每市斤由0.09元调为0.11元,批零差率仍为13%。
  随着盐业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1962年2月新加工生产再制盐(细盐),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核定批发价每市斤散装0.153元,袋装0.17元,零售价散装0.17元,袋装0.19元。
  1963年11月1日,根据轻工业部规定,将再制盐的出厂价由 每吨123元调为100元。同年12月24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将批发价(散)每百市斤调为14.20元,零售价高为每市斤0.16元。1964年4月,每市斤纸包袋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0.16元,零售价0.18元。
  1966年4月15日,青岛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关于调整食盐地区差价的规定,将二等粗盐的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056元,零售价0.12元;散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32元,零售价0.15元;袋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5元,零售价0.17元;批零差价率统一调为12%。至1986年再未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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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三节 缝衣针 手表


  缝衣针价格 青岛市是全国缝衣针主要产地之一。1957年出厂价每万支8.05元, 批发价9.90元,市场零售价每包(25支)0.035元。由于市场供求变化和原材料价格变动,1961年6月1日,出厂价每万支上调为11.30元,批发价13.65元,零售价每包0.05元。1962年8月,为便于向农村零销,将1~10号针分分规格粗细,一律调为批发价每万支32.14元,零售价每2支0.01元。1963年4月12日,将1~12号针的零售价一律调为每包0.10元,零售价每2支0.01元不变。
  1965年3月1日,在出厂价和零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交1~12号针不分粗细的批发价每万支由32.14元上调为30元。
  为调动零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扩大销售,减少库存积压,根据商业部规定,扩大缝衣针的批零差价,在出厂价和进化论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从1981年11月1日起,将3号粗衣针的批发价每万支由30万元调为20万元,其他规格相应调整。
  由于生产所用原材料由低碳钢改用中碳钢,并且原材料及燃料价格上升,1986年1月1日,将出厂价每万支由11.30元调为13.10元,批发、零售价不变。1986年11月1日将出厂价又上调为每万支20元,批发价30元,零售价每包0.15元,每支0.10元。
  手表价格 青岛市从1957年12月开始生产青岛牌半钢粗机针17钻手表,每只试销零售价40元。1961年3月改产细机手表,每只试销价85元,商业代批价74.40元。
  1962年4月,为有利于回笼货币,调节市场供求,实行高价供应,每只试销零售价提为90元。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从1963年5月起,每只试销零售价降为80元,商业批发价72元。1964年12月28日,取消高价,每只试销零售价降为60元。
  1966年4月,改产17钻三长针全钢工农牌手表,每只试销批发价44元,零售价50元。同年7月,又生产全钢防震同牌手表,每只试销批发价58元,零售价65元。
  1973年11月,又改产统一机芯17钻全钢、防震、快摆金锚牌手表,试销出厂价每只68元,批发价74.80元,零售价85元。
  随着商场供求的变化,为扩大市场销售,手表价格开始逐步降低。1978年9月,17钻和19钻三防手表统一降为出厂价每只59元,批发价70.40元,零售价80元。1982年1月15日,再次降为出厂价51.70元,批发价61.60元,零售价70元。1983年1月,19钻三防金锚牌手表又进一步降为出厂价44.40元,批发价52.80元,零售价60元。1984年5月25日,又将出厂价降为37元,批发价44元;同年6月1日,零售价降为50元。
  从70年代以后陆续生产的“玫瑰”、“双喜”及镀铬、镀金和日历等手表,其价格也都逐步随着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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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二节 火柴 肥皂


  火柴价格 青岛市生产的普通安全火柴,1953年每件(百封)出厂价11.10元,批发价11.50元,零售价每小盒0.012元。由于生产亏损,从1954年起,将出厂价上调为11.275元,批发、零售价未动,商业让利,压缩进销差率。
  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提高,为有利于生产和商业经营,从1961年7月起,每件出厂价上调为12.60元,批发价13.04元,零售价每小盒 0.015元。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随着部分商品实行高价供应,为搞好比价衔接和货币回笼,从1963年2月1日起,火柴价格调为出厂 价每什13.50元,批发价16元,零售价每小盒0.02元。
  1964年10月,为有利零售部门的合理经营,在出厂、零售价格未动的情况下,将批发介下调为每件15元。
  1980年12月,受木材提价的影响,将每件火柴出厂价提为14.50元,批发价16.10元,零售价未动,压缩批零差价。
  在价格改革过程中,由于木材和燃料等基础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等费用增加,使火柴的生产成本上升较大。从1985年5月10日起,每件出厂价21.80元,批发价24.20元,零售价每小盒0.03元。
  价格上调后,对比邻省水平显得偏高,不利于调动商业企业经营当地火柴的积极性。为此,1985年8月1日,又将出厂 、批发价调低,每件分别为20.70元和23元,零售价未动。
  肥皂价格 建国初期,青岛肥皂由私营企业生产。公私合营后,成立华东肥皂厂。1961年1月,又成立青岛肥皂厂。1957年生产的三级模范牌肥皂每吨出厂价、批发价同为750元,零售价每连0.27元。1959年零售价又下调为0.25元。1961年实行出厂、批发分价,批发价、零售价未动,出厂价每吨提为960元,商业实行倒挂补贴。1962年三级皂(模范牌改名为群乐牌)出厂价每吨提为982.24元,批发价743.12元,零售价未动;三级皂(由新华牌改名为青松牌)每吨出厂价1087.52元,批发价840元,零售价每连0.38元;二级皂出厂价每吨调为1100元,批发价1237.60元,零售价每连0.42元。
  1966年4月10日,为使肥皂品种之间,肥皂与洗衣粉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对油脂皂价格作了调整。其中,二级皂每吨(56箱)出厂价调为938元,批发价每箱(60连)由22.10元调为18.95元,零售价每连由0.42元调为0.36元;三级皂批发价每箱由20元调为17.30元,零售价每连0.38元调为0.32元。以上价格,至1984年一直未动。1985年2月27日,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5%的优质加价。其中,青松牌肥皂出厂价调为每箱17.95元,批发价19.90元,零售价每连0.38元。
  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提高,1986年4月5日起,二级(青松牌)皂出厂价调为每吨1203.78元,批发价调为每箱23.58元,零售价调为每连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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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一节 卷烟 即墨老酒 啤酒


  卷烟价格 青岛卷烟厂生产的卷烟,1957年乙一级精装前门牌烟批发价每条2.83元,零售价每盒0.32元,乙级精装大陆牌烟批发价每条2.30元,零售价每盒0.28元。
  1962年12月10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的规定,各种卷烟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一律提高10%。同时,由于征收工商统一税,增加了一道零售税,将批零差率由13%缩小为10%。其中,精装前门牌批发价每条3.18元,零售价每盒0.35元,精装大陆牌批发价每条2.64元,零售价每盒0.29元。
  由于烟叶供应价格及辅助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工业企业生产亏损,为了保证生产和市场供应,从1963年1月1日起,按照工厂所在地商业部门批发价扣除商业部门进销差率4%作为工厂的出厂价格。其中 ,精装前门每箱(5万支)由675元调为763.20元,精装大陆由548元调为633.60元。从11月1日起,对卷烟销售价格作了调整。其中,精装前门批发价每条3.46元,零售价每盒0.38元;精装大陆批发价敏要2.91元,零售价每盒0.32元。地区差价仍按原规定,不分级别、牌号和地区,每盒一律比产地加差价0.01元。1964年1月1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商业厅、财政厅的规定,将卷烟的出厂价,按照工厂所在地商业部门1963年11月1日起调高零售价后的批发价格一律倒扣4.5%作为卷烟的出厂价格。其中,精装前门出厂价每箱826.08元,精装大陆694.76元。
  1966年4月,青岛卷烟厂新生产了红金牌卷烟(乙二级),出厂价精装每箱670.89元,批发价每条2.81元,零售价每盒0.31元。
  为了适应市场需要和合理利用原材料,1974年6月新生产了精装甲二级过滤嘴宏图牌卷烟,每箱出厂价1411元,批发价1477.50元,零售价每盒0. 65元。
  1981年11月,山东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物价局的规定,本着名牌高档多提,一般牌号少提,低档不提的原则,对卷烟的价格调整为:甲、乙、丙级烟出厂价格,一律按调整后的批发价扣减4.5%进销差率制定,批发价一律按调整后的零售价格扣减10%的批零差率制定,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丁、戊级烟不动。其中,甲二级精装宏图每箱出厂价格由1040.95元调为1735.70元,过滤嘴宏图调为2041.30元;批发价每条精装宏图由4.36元调为7.27元,过滤嘴宏图由5.91元调为8.55元;零售价每盒精装宏图由0.48元调为0.80元;过滤嘴宏图由0.65元调为0.94元。乙一级精装前门每箱出厂价调为1086.30元,批发价每条4.55元,零售价每盒0.50元。乙二级新装红金每箱出厂 价由611.20元调为780.70元,批发价每条由2.56元调为3. 27元,零售价每盒由0.28元调为0.36元。
  1982年6月30日,对比价格不合理的部分卷烟价格又作了调整。其中,甲二级过滤嘴宏图调为出厂价每箱1888.50元,批发价每条7.91元,零售价每盒0.87元;精装宏图调为出厂价每箱1628.30元,批发价每条6 .82元,零售价每盒0.75元。1983年3月12日,对部分甲二级烟和过滤嘴烟的出厂价格作了调整。其中,精装宏图每箱1432.50元,过滤嘴宏图1606.80元。1983年3月30日,批发价调为精装宏图每条6元,过滤嘴宏图6.73元。1983年4月10日,零售价调为精装宏图每盒0.66元,过滤嘴宏图0.74元。
  即墨老酒价格 建国初期,即墨老酒(黄酒)的市场销售价格随市场粮价变动而变动。1950年全年平均批发价每市斤3080元(旧人民币),零售价3451元。1951年平均批发价2995元,零售价3471元。1952年平均批发价3379元,零售价3697元。1952年6月,调为批发价3200元,零售价3500元。1953年12月,调为批发价5000元,零售价5600元。1954年价格未动。1955年9月,调为批发价0.42元(新人民币),零售价0.48元。1957年4月1日,调为每吨出厂价1111元,批发价1200元,零售价每市斤0.68元。
  从1962年开始,对即墨老酒实行高价供应,以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此后,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步好转,其高价水平逐步降低。1963年5月每市斤批民价由1.07元下调为1.03元,零售价1.20元;每市斤瓶装批发价由每瓶1.23元调为1.19元,零售价1.35元。1964年,撤销高价供应范围,恢复平价供应,每瓶批发价1.01元,零售价1.13元。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对比历史水平,价格显得偏高,从1965年7月1日起,每瓶出厂价下调为0.75元,批发价0.80元,零售价0.9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物价“冻结”,其价格10年未动。
  进入80年代,原材料供应价格提高,企业生产亏损,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从1980年10月20日起,将每瓶出厂价上调为0.98元,批发价1.04元,零售价1.16元,批发价1.16元,零售价1.30元。为有利于商业经营,从1982年2月7日起,又将每瓶出厂价回降0.01元。
  1984年7月,为适应放宽搞活和贯彻优质优价政策,实行浮动价,由企业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自行掌握,并根据获奖级别在5%~15%骨优质加价。
  啤酒价格 1930~1036年期间,青岛牌640亳升瓶装黄熟啤酒每瓶批发价0.295~0.365元,零售价0.303~0.40元(带瓶)。
  建国初期,啤酒价格随市场粮价变动而变动。1950年全年平均每瓶批发价3386元(旧人民币),零售价3728元(净酒)。1951年全年批发价3542元,零售价3896元。1952年批发价3322元,零售价3675元。1953年批发价3989元,零售价4493元。同年9月,调为批发价4467元,零售价5000元。1954年8月,调为批发介4100元,零售价4600元(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批发价为0.41元,零售价0.46元)。1958年每箱(24瓶)调为出厂价14.25元,批发价每瓶0.336元,零售价0.38元(带瓶外加0.17元);散装啤酒调为每吨出厂价290元,批发价每公升0.33元,零售价0.40元。
  1962年4月,为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啤酒实行高价供应。自25日起,每瓶批发价调为0.63元,零售价0.69元,散装啤酒每公升批发价调为0.64元,零售价0.72元。8月5日,取消高价,恢复平价供应,每瓶批发价0.56元,零售价0.62元;散啤酒每公升批发价0.54元,零售价0.60元。1965年5月5日,批发价每瓶降为0.518元,零售价0.58元;散装每公升批发价由0.37元调为0.34元,零售价由0.44元调为0.40元。至1980年再未变动。
  由于原材料、燃料和包装材料等价格提高,1981年11月18日,将瓶装啤酒出厂价每箱(24瓶)上调为17.16元(含整箱包装费3元),批发、零售价每瓶分别调为0.81元和0.84元(含半个纸箱费);散装每吨出厂价410元,批发、零售价每公升分别上调为0.48元和0.56元。
  1983年1月,根据啤酒产销季节特点,对散装啤酒实行淡旺季差价。即旺季价(5月1日至9月30日)每吨出厂价422元,批发价每公升0.48元,零售价0.56元;淡季价每吨出厂价364元,批发价每公升0.411元,零售价0.48元。1984年9月,由于包装瓶子提价,瓶装出厂价每箱上调为17.88元,批发价每瓶0.83元,零售价0.87元,外包装纸箱继续实行两次回收周转。
  1986年5月15日,因原材料涨价,经山东省物价局批准,青岛啤酒价格调整为:出厂价每箱20.28元,批发价22.53元,零售价每瓶1.05元;散装出厂价每吨448元,批发价509元,零售价每公升0.58元。同时规定:瓶装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2%;散装进销差北12%,批零差率14%。瓶装啤酒过去外包装分两次回收周转,只计半个纸箱费,这次将整个纸箱费全部计入零售价,纸箱不再回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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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二章 纺织工业产品价格

第二节 印染布


  印染布价格变化与棉布价格变化经历相同。以42/2×21华达呢(青)布价格为例:1950年,平均每匹(40码,一码等于0.9144米,下同)批发价36万元(旧人民币),零售价每市尺5146元。1951年平均批发价44万元,零售价每市尺5759元。1952年平均批发价每匹46万元,零售价平均6258元。1953年平均批发价每匹47万元,零售价平均6522元。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后,批发价每匹47.20元,零售价每市尺0.66元。1964年每百米出厂价145.82元,批发价158.50元,零售价每市尺0.605元。
  1965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和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关于调整棉纱、棉布销售价格的通知》规定,针对低档布价格偏低,不利于生产,高档布价高利大,影响销售等不合理现象,于5月15日起作了调整。其中,42/2华达呢(青)每百米批发价仍为158.50元,零售价每市尺调为0.595元。同年10月1日,出厂价每百米调为150.50元。
  1983年1月20日,化纤、纯棉布价格调整时,42/2华达呢(青)布的出厂价每百米由150.50元调整为168.90元;批发价由158.50元调为184元,零售价每市尺由0.595元调为0.69元;进销差率仍为8%;批零差率,漂、色布13%,花布15%。
  1984年7月,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对纺织品实行浮动价和花色差价。其中,对花布、色织布的出厂价、批发价上下浮动10%以内,零售价上浮10%、下浮20%以内,针棉织品、服装实行花色差价,服装零售价格上下各为20%以内,针棉织品零售价上下各10%以内(以上均包括纯棉、人造棉、混纺、化纤制品),具体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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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二章 纺织工业产品价格

第一节 棉纱 白布


  建国前,纺织品价格随市场物价变动而变动。1930年,青岛产20万支棉纱平均每件(181.44公斤,下同)批发价245.34银元;23/21双龙牌白布每匹(40码,一码等于0.9144米)批发价10.07元,零售价每市尺0.108元。1931年后,其价格逐年下降。到1935年,20支棉纱每件批发价186.06元,白布每匹批发价6.63元,零售价每市尺0.071元。由于南京国民Gov在1935年11月宣布放弃银本位,实行法币制,纱、布价格逐步上升。到1937年12月,20支棉纱每件批发价329.10元,双龙牌细布每匹11.35元。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实施联银币,纱、布价格比较稳定。1939年开始陆续上涨。1942年4月,白布每匹批发价47.80元。同年5月,20支棉纱每件1920元,以后禁止上市。1943~1945年,日伪纤维组织控制货源,并规定价格,白布由组织供应,按每匹48.30元售于各批发商,批发商售于零售商时加毛利后为53.13元,零售价为63.94元。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价格波动较大。到青岛解放前夕,金圆券已成废纸。1949年5月,市场上银元成交价20支棉纱每件95元,双龙牌细布每匹3.80元。
  青岛解放初期,棉纱、棉布价格是在市场上自然形成的。稍后,私营纺织企业改为加工定货,全由国营商业提供原料委托加工。1951年4月,国家对纱、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根据商业部规定,具体价格由国营商业公司制定,工业出厂价格是按商业批发价扣除进销差率作价。1950年,20支棉纱平均批发价每件573万元(旧人民币,下同),23/21市销白布每匹批发价23万元,零售价每市尺2256元。1951年,棉纱批发价每件731万元,白布每匹28万元,零售价每市尺2734元。1952年3月,棉纱批发价调为每件765万元,白布每匹28万元,零售价每市尺2800元;同年8月,白布批发价又调为每匹28.6万元,零售价每市尺2900元。1953年4月,20支棉纱的发价每件调为741万元,白布每匹28万元,零售价每市尺2850元;同年7月,白布零售价调为每市尺2800元(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每市尺为0.28元,此价一直沿用到1983年1月)。10月,棉纱、白布批发价分别调为752万元和27.8万元(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分别为752和27.80元)。棉布进销差率8%,批零差率10%。
  1961年8月1日,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对棉纱试行分等论价。其中,中支20支纱(上等一级)每件出厂价721.92元,批发价752元,进销差率执行4%。
  1965年,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的规定,从5月15日起对低档棉布价格进行了调整。适当提高粗支纱价格,降低细支纱、高档纱和精梳纺价格,中支纱价格只作有升有降的调整;适当提高低档棉布价格,降低高档棉布价格。调后价格,20支棉纱批发价每件755元,白布每百米76元。从1965年10月1日起,棉纱出厂价每件731元,白布每百米71.10元。
  1981年11月,山东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通知,降低了涤棉布、中长纤维织物的价格,全省统一以上海产品调整后的产地市场零售价为基础,按质论价。青岛产品市场零售价低于上海4%,批零差价率14%;进销差率涤棉印染布8%,涤棉色织布和中长纤维制品价格也随之降低。
  由于化纤纺织品与纯棉纺织品价格比价不合理,为搞好比价衔接,合理组织生产,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于1983年1月20日起,降低化纤纺织品价格,提高纯棉纺织品价格。其中,中支20支棉纱每吨出厂价由4088元调为5118元,23/21白布出厂价由每百米71.10元调为89.20元;批发价由76元调为97元,零售价每市尺由0.28元调为0.36元。
  1984年3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为贯彻优质优价政策,规定:对纯棉布等棉纺织品、汗衫等针棉品实行优质加价,即根据优质产品的获奖级别分别在5%~15%以内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掌握加价幅度。
  1986年9月1日,放开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的出厂价格,批发、零售价格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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