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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8:工商行政管理志 第八篇 经济监督检查

第八篇 经济监督检查
第一章 违法案件查处
第一节 查处程序
1931年11月,青岛市政会议公布了《青岛市管理药摊暂行规则》。1946年,又公布了《青岛市警察局管理行商规则》。其间,青岛市还曾公布了取缔物资、冷饮料、物价等规则和办法。
建国后,至1963年9月,青岛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和《山东省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制发了《关于投机违法案件审批权限和查获处理的手续制度》。
197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处理投机违法活动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精神,重新制定了《关于处理投机违法案件的权限和手续制度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80年代中期,市工商局在贯彻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检查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案件的工作规程》时,提出了实施意见。规定:立案、销案,凡个人非法获利100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500元以上均应立案;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含1000元)经济违法案件,由县(区)工商局长审查批准,7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已构成经济犯罪、移交司法部门的案件,移交后10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销案与立案权限同,县(区)工商局长批准撤销的案件,要在10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案件处理,凡个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单位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案件,由立案县(区)工商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报市工商局备案。个人非法获利3000~10000万元,单位非法获利1~5万元案件,报市工商局审批后,由县(区)工商局下达处理决定。贩卖粮票1万斤以上的案件处理,也照此办理。个人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以及当地难以处理的案件,县(区)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审批的同时,抄报山东省工商局,经市工商局批复后,由县(区)工商局作处理决定。凡经县(区)工商局批准立案登记的大案,要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之内查结,如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由局长提出意见报市工商局审批,一般不得延长结案时间。对冻结银行存款、查封物资案卷整理也作了具体规定。1988年市工商局又向县(市)、区工商局印发了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实现办案制度化、规范化的意见》。次年,依据省工商局《关于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工作实行条条领导为主的若干问题规定》,补充了备案与审批制度:凡查获利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报省工商局备案;获利10万元以上案件,报国家工商局备案。没收财物
价款和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工商局审批,报省工商局备案;10万元以上和直接涉及现任县级职务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报省工商局审批。属于个人投机违法案件,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报市工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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