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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一节 贸易货物监管

转口输出入货物监管


  青岛解放前,青岛口岸主要由铁路转口输出入货物。1901年3月,胶济铁路局部通车。为管理经铁路运输进出青岛的货物,同年4月20日,胶海关颁布了《青岛车站海关章程》,并在青岛站和沧口站设立火车站海关办事处。1902年6月7日,又设台东镇火车站(今四方站)海关征税处。
  《青岛车站海关章程》规定:所有由德国租借地内装运火车的各种货物均须报关,报关单有德、英、中三种文字,任商人选用。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始得放行。应税货物,无论车装客带,均须先行完税,持有准单方能运进车栈。无报单、无收税单均不能装车。运赴内地货物如未经报关或无收税单过车栈栅栏,即予罚充入官。青岛火车站装车货物在海关(今兰山路5号)办理报关手续,验货地点可在火车站货栈、火车站公地、靠铁路的商人栈房,或在海关前验货场,由商人自己选择,并由海关发给准单。邮政局包裹及应税货物包裹也均须报关完税后始得放行。沧口火车站、台东镇火车站装运货物、包裹,一切章程与青岛火车站相同,验货、完税均在火车站旁边院内办理。运往沧口及其他德国租借地内各车站货物,均免税,但须报关。海关所发免税单及铁路公司装货单须一并交该处海关验货人员。此类免税货物无须详细列报及查验。洋、土各药(鸦片)由德国租借地运往内地,或由内地运至德国租借地,无论何项客商均不准零星夹带,必须成箱报关,照火车快货章程装运,并须有火车提货栈单。如不用装货单而藏匿夹带者,一经发现,即罚充入官或按药土章程究罚。所有由内地运至青岛之洋、土各药,铁路公司须一面将提货栈单及药箱交海关栈,一面知照客商来海关完税。各种兵械与爆炸物及其制造所需之物料,以及咸盐,不准运赴内地。如有私装运者,查出即予罚充入官。矿务公司所用炸药,矿务公司须具一保结,写明小心收藏,并不转让他人,方准运往内地。
  1905年12月1日,改订胶海关征税办法,规定胶澳租界无税区仅以码头附近为限。因此,胶海关撤销了胶济铁路各车站的海关办事处。自1906年1月1日起,停止了对胶济铁路的监管,而仅对进出港口无税区的货运车皮进行监管,海关在无税区东北门设火车运输货物出入港检查站。胶海关无税区东北门检查站初期的任务是监管从此处出入港区的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进出港区的货物仅为其中的一部分。直至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渐有从青岛经铁路输往香港的转口输出货物,东北门检查站对外称为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负责监管铁路转口输出入货物。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开始了对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实际监管工作。1951年10月2日至11月6日,计有1473.8吨棉花和柴油从苏联陆续运抵青岛。为加强对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监管,青岛海关与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根据中央人民Gov铁道部和海关总署1951年12月共同签订的《中苏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装卸监管暂行手续》,规定青岛火车站为海关监管中苏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的装卸地点,车站所辖区域为海关监管区域,除特殊原因并经海关同意者外,所有联运货物不得在其他装卸地点装卸。装载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车辆到达时,由车站事先或立即通知海关,并由海关派员前往监管。车站将国境交接站海关签印的装载清单交给海关关员,由关员在第一份随货到站的装载清单上签收,然后由海关对加封的车辆予以启封,并监管卸车。已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联运货物,则应先卸入规定的仓库场所听候查验;装车时由车站通知海关监装。所有进出口联运货物的报关、查验、征税等其他海关手续均在青岛海关办理。1952年4月19日,中苏铁路联运货物首次从青岛输出。对铁路运输经深圳出口的转口货物的监管,青岛海关也于1952年上半年与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签订了《青九铁路出口货物装车监管暂行手续》,并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实施。规定所有由青岛经铁路运输至深圳出口的货物,均在青岛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手续,并尽可能用篷车或用帆布加封的高边车装运,由青岛海关加封,至深圳时由九龙海关凭单查验封条后放行。1953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便利内外交流,打破封锁和开展对外贸易,充分发挥铁路运输在进出口货运中的更大作用,以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铁道部和对外贸易部在颁发的《铁路运输经深圳整车转口输出入货物报运监管暂行手续》的基础上修改,并以(1953)贸署联字114号文即《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报运监管暂行手续》下发各地海关,明确规定凡在一设关车站办完海关出口手续经铁路运至另一设关车站出口的货物,及自边境设关车站经铁路运至其他设关车站办理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不论整车或零担,均应按新的暂行手续办理。1953年9月,青岛海关停止了在港区入口处检查货物的工作,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从此全面担负起对经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的监管任务。1959年后,铁路运输货物逐年减少,甚至时有时无,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虽未撤销,但海关不再专门派人员常驻。1969年2月,受极“左”思潮的影响,青岛海关根据外贸部的指示精神,解除了海关对铁路运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职责,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工作就完全处于停顿状态。1970年4月,为贯彻对外贸易部“海关对国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不能解除”的指示,青岛海关报经山东省对外贸易局军管会同意,发出《关于恢复对经铁路运输进出口货物监管职责的通知》,正式恢复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的全部工作,驻车站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也开始固定。海关的监管职责恢复后,对经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的报关手续、应缴验的单证、关封的递交、货物的监装和车辆的加封等制度,均仍按原规定办理。
  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监管的经铁路转口输出入的一般进出口货物在出口方面主要有青岛啤酒、棉纺织品、钢铁管件、食盐、乌枣、水果、皮货等,进口货物主要是装饰材料和进(来)料加工的面料。输出入货物的主要转口地是深圳、满洲里和二连浩特。铁路运输具有不受气候影响,时间比较有保证,货运安全等特点,所以转口输出入货物的数量逐年有所增加。1978年青岛海关监管了1060个车皮,创历史最高纪录。1990年,青岛海关积极开展了陆海联运监管业务,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促进外贸发展,这项工作开展后,加速了货运,方便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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