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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台湾同胞行李物品监管


  青岛口岸在1988年以前,直接从青岛进出境的台湾同胞人数极少,但从其他口岸入境后到青岛海关监管的免税商店去购买免税物品或办理提货手续的台湾同胞较多。对少数经特殊批准从青岛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携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于1984年制订的《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监管验放。除对一般生活用品给予从宽验放外,对台湾同胞带进的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和洗衣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允许他们任选其中3件免税放行,另2件征税放行。一年内再次入境,则从第二次起改为任选其中1件免税放行,其余4件征税放行。1985年10月以后,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有所调整。对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规定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凡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青岛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对于个别回国定居的台湾同胞所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验凭省一级公安部门发给的《回国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但对自用小汽车只允许每户带进一辆,征税放行。
  自1985年青岛海关对台湾同胞入境探亲携带物品给予免税优惠后,香港不法分子利用海关对台湾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给予免税优惠的规定,雇佣少数人以台湾同胞的名义携带国家限制进口、国内外差价大的家用电器等物品入境,然后交内地代理人出售牟利。这些受雇用者进出频繁,经常更换证件和入境口岸,他们的活动干扰了国家对台湾同胞带进物品给予优惠规定的正常执行,损害了国家利益。为防止和打击香港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照顾台湾同胞的真正合理需要,海关总署对台湾同胞入境时所带行李物品的免税优待于1987年作了调整,改为与回国探亲华侨一样待遇。
  1988年6月青岛至香港空航开通后,从青岛口岸出入境的台湾同胞大为增加,1988年6月8日至8月10日,临时包机飞行20个架次,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就有1817人,占这段时间进出境旅客总数的67%;1989年从青岛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达24217人次,1990年增至32725人次,1991年上升为37706人次。对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1987年调整后的《免税限量表》予以监管验放。即对台湾同胞首次入境携带进境的《免税限量表》第四项物品,只允许其任选其中1件免税进口,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时,海关只免税放行《免税限量表》内第一至第三项物品。1989年,青岛海关及其下属海关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计有:摩托车180辆、录像机220台、电视机4608台、收录机156台、电冰箱411台、照相机463架、手表7 379只。1990年,海关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录像机增至377台,电视机增至5595台;此外,有摩托车126辆、音响13套、收录机166台、电冰箱466台、照相机422架、洗衣机17台。1991年,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增有减,经海关免税验放了摩托车145辆、录像机238台、电视机4002台、电冰箱349台、汽车21辆、音响37套,照相机265架、电子琴145架。1992年4月,对台湾同胞带进行李物品的《免税限量表》又做了进一步调整。1992年5月1日起,青岛海关按调整后的《免税限量表》验放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对第一项物品,即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手表和其他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以内均予免税。对第四项物品,即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台湾同胞一年内首次入境时准其任选其中1件免税放行。对第五项物品,即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台湾同胞一年内首次入境时准其任选其中5件,同品种可重复1件,但总件数仍为5件。对于去国外或港澳地区会见亲属的国内公民,青岛海关验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会见台湾亲属证明》给予享受与台湾同胞一样的免税优待。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台湾同胞56566人次。其中,进境28983人次,出境27583人次。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明显增加,免税验放摩托车1101辆,录像机426台,电视机3982台,电冰箱367台,照相机554架、汽车20辆、洗衣机37台、电子琴13架、微波炉4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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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内地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对于持国家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以及参加中国旅行社等部门组织的“港澳游”旅行团人员(包括随旅行团的陪同人员),根据海关总署1988年9月通知规定,每次批准与一般来往港澳旅客一样免税放行衣服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鞋、袜、头巾共10双(条),床上用品每种1件共3件(对),各种衣料(单幅)共10米,各种食品共15公斤,酒(包括药酒)1瓶(750克),香烟200支,药品限自用合理数量,零星日用品总值人民币20元(每1品种限合理数量)。对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除每次可免税放行手表1只外,其他耐用消费品都不允许携带进境。
  对于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1988年9月制定的统一规定,只批准携带进境供旅途食用的糖果、饼干、饮料共5公斤,香烟40支和价值人民币10元以内的旅途必需品(如盥洗用具和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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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对往返于青岛与港澳之间的旅客行李物品,采取现场查验、现场征税、现场放行的办法,依据《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验放,该办法第四款明确规定:“凡由香港澳门入境之旅客,所携带应纳关税部分之行李物品及家庭用品,其总值每人(以成年人为限)不超过美金55.55元或400个折实单位者,得准予输入,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第六款规定:每一旅客(以成年人为限)准许免税携带进口:雪茄烟25支、纸烟100支、烟丝半磅、洋酒1瓶(需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自用化妆品(只限女旅客)。1953年海关总署有关对来往香港、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管理办法下达后,青岛海关停止执行《管理暂行办法》。1954年后,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旅客非经特许不准由青岛港进出境,来往旅客人数很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港澳地区的各项政策进一步优惠,回乡探亲、旅游、投资办厂、洽谈生意的港澳同胞日益增多。根据对外贸易部于1979年7月发布的《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等,允许每一成年人每年征税放行其中一件。1987年2月起在允许征税放行的物品品种上又增加了电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他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改变了过去不准港澳旅客携带这类物品进境的规定,同时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衣服、床上用品、高级食品以及药品也不再规定品种和单一品种的限量,只要符合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均予以放行。对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前往港澳的不准其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暂扣,限其在一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的,由海关变价缴库。1988年6月,青岛机场成为国际航空港以后,开通了青岛至香港的航线,来往青岛的港澳旅客人数骤增,青岛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对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和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的工作量也增大。对于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港澳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根据海关总署于1984年制订的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即对他们携带进境的一般生活用品,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就予以免税放行。对学生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8毫米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一件,并登记在由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核发的《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上。对学生带进其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如确属自用、且数量合理,经海关审核可准予征税放行。但小汽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的,有关旅客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核查免税放行。学生学习结束后出境时,所带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放行。1988年监管港澳旅客1286人次,1989年增至5190人次,1990年6991人次,1991年11 610人次。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的港澳旅客达到20829人次,验放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摩托车4辆、微机5台、空调器26台、摄像机18台、录像机24台、电视机33台、音响24套、电冰箱18台、洗衣机13台、打字机12台、汽车124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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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四节 报关管理

青岛海关监管船舶民航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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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四节 报关管理

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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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四节 报关管理

青岛港进出口贸易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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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三节 运输工具监管

民航机监管


  1988年6月以前,青岛民航机场一直没有国际航班,所以青岛海关驻民航办事处仅有对转口输出入货物的监管业务。1988年6月,青岛国际机场经国务院口岸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正式对外通航,青岛—香港的包机每周有三次往返青岛与香港。1992年3月,经海关总署批准,青岛经上海飞往韩国、日本的临时包机所载国际旅客,其进出境海关手续可以在青岛办理。从此,青岛海关就有了对民航机的监管业务。根据1974年对外贸易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的规定,青岛海关的具体业务是:一、青岛国际航空港在民航机降落或者起飞前两小时通知青岛海关,预报内容包括飞机的经营人和航班号,降落和起飞的时间,始发港、经停港、终点港和停机坪的号位。二、与对国际航行船舶一样,实行联合检查办法,参加联检的单位除青岛海关外,还有卫生检疫所和边防检查站。三、参加联检的海关人员负责收取有关单证。对来自香港申报进境的国际民航机收取入境旅客清单、行李舱单、进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机组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对飞往香港申报出境的国际民航机收取出境旅客清单、行李舱单、出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机组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四、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际民航机进行检查。由于飞机结构精密,机体较小,停港时间又短,在正常情况下海关关员只对客舱和货舱进行巡视,如情况异常,才进行详细检查,检查完毕要编制记录,交机长签字。五、飞机起飞离港,需经海关关员查核办结一切手续,在出口舱单上签印放行。六、对于同一航次在中国境内降停两个以上航空港的进境飞机,如青岛经上海飞经韩国、日本的临时包机,由进境港海关将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封入关封,交机长负责带交下一航空港海关。
  青岛国际航空港自开通以来,业务量发展很快。1989年,青岛海关监管了来往香港的飞机295架次,1991年增至497架次,比1989年增长68.5%。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出境飞机达到675架次,比1991年增长了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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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三节 运输工具监管

轮船监管


  胶海关初建时,海关码头在前海栈桥,而常关码头则在衙门桥。轮船在青岛进口,须在栈桥前抛锚,等海关人员登轮理船,办理进口手续。轮船申报进口时须向海关交验的单据有“进口货物舱单”、“船舶登记簿”,转口货物还须交验货物执照、吨税执照或吨税执照申请(初时由港务部门办理,1922年以后始由海关经办)。吃水较浅的轮船办完进口手续后,可停靠码头装卸货物,吃水较深的大型船舶则在锚地过驳。轮船装卸的货物在青岛大港建成使用前,均在海关前验货场进行查验,缴纳税款后始得放行。
  1904年3月6日,青岛港大港1号码头建成正式对外开放,轮船运输的重心遂由前海栈桥码头逐渐转移至大港。前海栈桥码头则演变成引水、检疫、理船码头。以后各时期,轮船监管延用旧制,一直到1949年。
  青岛解放初期,对于进出青岛港的国际航行船舶,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船舶,海关照学苏联海关的经验,务尽仔细抄查。进口时,抄查船体和船员房间,乃至搜查船员之身。青岛港码头夜间不作业,海关采用专人专船的监管方式,每船定1~2名监管人员。值勤时间是早7时至晚7时,夜间码头则无人值班,仅由港区出入卡口监管进出。
  1950年下半年,青岛海关建立了新的码头仓库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1951年11月,海关停止监管国内沿海贸易船只。1953年4月1日,青岛港昼夜开放。1953年9月15日,青岛海关停止在码头区出入口检查货运,港区大门、中门和东北门的海关管理人员全部撤销,并修正有关仓栈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重点加强船舶和仓库的监管。1955年,青岛海关改进了船管工作,废除室内外双层作业制度,对船舶及货物的监管实行科长带班制,建立了包船小组,实行包船。包船小组的成员全部在码头现场,每个小组各由一名科长带班直接领导。船舶、货物的单证由室内专人审核改为由包船小组成员统一办理,使现场的实际监管与单证相结合,查私工作到现场,同监管工作相结合;还建立了交接班制度。与此同时,改变对资本主义国家船舶的检查方法,实行一律检查,重点控制,昼夜派员监管的办法。进口联检、验货工作分别成立了专门小组,先后从包船小组中分出,包船小组逐渐成为在船边轮流值勤的船勤小组。1973年,三人船勤小组改为四人一组,四班轮流日夜在码头船边值勤。
  1980年,青岛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方式做了改革。在大港沿路的旅检楼,设立出入卡口,安装检查仪器,日夜派员值班,以加强对船员携带物品的集中检查和管理。将执行进口联检(包括锚地办出口联检),接收船舶进口申报单据,船员携带物品的征免验放,船舶调研和卡口检查划归在一起,指定临时负责人领导。将停靠码头的船舶监管,包括码头办理出口联检和锚地过驳装卸货物的监管划为船管科,内分四组,日夜四班轮流值班。在监管方式上,改变过去定船监管的办法,实行公开巡视监管,重点船舶派专人监管的办法。海运货物的查验,专设一个验货组办理,对直装和直提货物,除出口冻货由船勤小组逐票验放以外,和其他货物一样,均由验货组查验放行。1983年9月,联检调研工作划归船管科,船员物品的征免验放及卡口值班与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合并归检查科。
  1987年,船管科内的联检、调研、码头巡视监管和室内值班室等项工作,几经分合调整,重新组成联检调研巡视组和室内值班室两个组。联检调研巡视组负责船舶的进口联检、出口结关、船舶调研和与船舶、船员有关的走私违章案件的查处;对停靠码头和停泊锚地、船厂修理的船舶,进行四班轮流巡视监管。室内值班室负责接收船舶的进口预报和登记编号、船舶动态预报、签发吨税执照、关封统计编号、船舶档案的保存与统计整理、船用?物料调拨的审批?及与其他海关船舶监管工作的通讯联系。
  1989年,青岛海关通过“海关主管、船舶自管、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监管模式,在船舶监管中共查获进出境船员走私违规案件222起,私货价值267103元。其中,有关单位提供线索的占41.8%,港务局门卫队提供线索的86起,占38.7%。在海关主管、船舶自管、社会齐抓共管这一综合治理体制中,青岛海关在加强海关主管方面探索和建立了一套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和船舶档案,加强对资料档案的综合分析研究,结合现场情况,确定监管重点,指导现场监管和检查工作。1991年上半年,青岛海关通过对船舶档案的分析研究,共确定重点船舶232艘次,再从232艘次重点船舶中筛选出14艘进行抄查,分别占来港船舶总数的24.9%和1.5%,抄查正确率达100%。
  1990年4月,青岛海关码头闭路电视监管系统建成运行,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停港期间的监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摸索出一套适应青岛港实际情况的应用规律:一、巡回监控,对在港船舶的进出、停靠、移泊、装卸货物、上下人员携带物品等动态,通过摄像镜头扫视,及时提供给值班关员和查私调研人员,以便有的放矢。二、定船监控,对重点船舶实施摄像镜头对准梯口的定船监管,发现走私动态,立即进行处理,必要时配合抄船。三、跟踪监控,对重点船舶实行定船监控的同时,对携带物品的上下船的可疑人员和车辆采取由梯口至港口出口的跟踪监视,发现走私动向即录像取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闭路电视监管系统的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了对停港船舶的监管,投入运行9个月,就发现走私案件19起,案值将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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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三节 运输工具监管

民船监管


  青岛沿海各口岸未设海关前,民船贸易多由厘金局管理,东海常关设立后,始由东海关青岛口岸各分关、分卡监管。
  1899年7月1日胶海关建立,因胶海关兼有常关职权,自是日起,青岛地区的帆船贸易改归胶海关管理。凡有民船进胶州湾,须在青岛前海栈桥码头前抛锚理船。由船主来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舱单与船舶登记本,俟海关查验后,付给总单式样,该船主即将船内所载货物按要求开列总单,并注明赴何处分口后,交付海关。海关将总单封入关封内,托船主递交有关海关分卡查收,并付给号旗一面,该船即可驶进胶州湾内。海关所发号旗须常插桅上,以示该船已完进口手续。湾内各海关分卡凭号旗与船主所带的关封,准予起卸和查验货物,并于完税后放行。船只初次来青岛,不明章程即驶进胶州湾内,则须另雇舢板,来青岛总关报关领旗后,方准起卸货物。
  民船于胶州湾内装载货物出口时,出口货物须经查验并于完税后装船。离港后,海关分卡人员将装有一份货物执照的关封交予船主。关封内的货物执照列明船上所装货物清单与各种货物所完税额。民船在到达总关锚地时,由船主将海关关封与出口载货报告书呈交登船关员,同时交还进口时所领号旗。经将载货报告书与货物执照核对无误后,该船即可于此结关,由海关在货物执照上加盖关印,并与船舶登记簿一同发还船主。至此,该船结关手续完毕,即可出口放洋。
  捕鱼船装运货物,也须遵照民船管理章则办理海关手续。胶州湾内贸易舢板,则毋须领取号旗,准须请领进出口准单。民船进出口须向海关呈验的单据,青岛地区与山东其他民船港口大致相同,主要有进出口货物舱单、民船登记簿、船钞执照与货物执照,抵港时一律由海关收缴管理,结关时发还,抵港时无登记簿的民船,由海关签发一份,收费银五两。
  胶海关为管理民船,专设帆船管理股,以司该职。委派一名帮办主管,一名华籍税务员负责登船办理民船的进口与出口结关手续,记录和保管船舶文书档案,发放和收回号旗,另有两名书办为助手。胶海关下属的小港分关、沧口分卡、女姑口分卡、沙子口分卡、塔埠头分卡、红石崖分卡、灵山卫分卡等各分关、分卡分设在各民船港口,以管理各口民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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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4年10月,青岛市经国务院批准兴办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老市区的产业优势和技术力量,利用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多方招商引资。已有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泰国、意大利、印度尼西亚、台湾、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前来投资。到1992年,累计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已有180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18家,中外合作企业19家,外商独资企业43家,注册资本33889万美元,合同利用外资达24711万美元。内联企业约有250家。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发展,使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山东省及沿黄河流域各省区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进出口货物,均由青岛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负责监管、征税和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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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出口监管仓库、免税外汇商品的监管


  保税仓库 青岛海关依照海关总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对保税仓库进行监管,基本上采取“企业自管、海关监督”的方式进行。青岛海关还在青岛地区试行了保税仓库义务监管员制度,主要是对保税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保税仓库义务监管员证书。
  至1992年,青岛海关关区共批准建立各类保税仓库162家。其中,有公共型保税仓库10家,寄售型保税仓库6家,维修型保税仓库5家,备料型保税仓库141家。这些保税仓库主要储存船用物料、汽车配件、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料件、转口货物以及专门供出国人员购买的免税商品等。1992年1~10月份,进口保税的料件价值达到13150万美元。 
  保税工厂 1988年4月,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对保税工厂进行监管。对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对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海关按对来料加工或来样加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作业程序、方法办理。至1992年,青岛海关共批准建立5家保税工厂。
  保税集团 1989年8月,批准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以及为其进行加工的青岛棉纺、毛纺、印染业的18个厂家组成保税集团,并制定了《青岛海关对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保税集团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8月,青岛海关批准了以青岛电冰箱总厂为龙头的,有为电冰箱厂加工零部件的各加工企业参与的青岛电冰箱厂保税集团,这个保税集团也是山东省第一家机电产品保税集团,青岛海关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两个保税集团设立后,走出了多厂联合、厂库结合、多厂加工、多层次加工、多道工艺、产品最后出口的路子,具有一套完整的组织结构和经海关认可的规章制度;由一个法人牵头,全权负责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指导所属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加工、生产、存储、转结保税料件及成品,如实向海关提供单据、帐单,并承担违反海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出口监管仓库 1990年2月,核准了由青岛港务局集装箱公司与香港宜家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责的青岛港集装箱公司出口货物监管仓库。监管仓库的主要功能,是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按规定办妥全部海关出口手续,对外卖断的出口货物。使一些外贸、工贸公司省去了租船、装船、保险等手续和相应的费用、风险和责任,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外贸企业的综合运筹能力。
  免税外汇商品业务 至1992年,青岛海关关区共有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经营外汇商品业务的免税店6家和经青岛海关批准设立的外汇商品代办处2家。青岛海关对这些免税店和代办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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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监管


  1981年,青岛市成立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青岛海关即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对之进行监管。由于正确地执行了《规定》和《办法》,体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速。至1991年,在青岛关区海关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1210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056家,占87.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0家,独资企业104家,投资总额为22.68亿美元,注册金额为7.36亿美元。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近700家,约占备案总数的57.9%。进出口总值为5.8亿美元,其中出口2.2亿美元,进口3.6亿美元。1992年,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青岛市已超过10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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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进料加工”货物监管


  青岛海关关区的进料加工自1979年以来发展非常迅速,至1987年,累计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合同已达15000余份。1991年,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合同猛增至4679份,比1990年增长77%,进口料件为35434万美元,出口成品达63430万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59.4%和19.3%,进料加工贸易额在整个加工贸易中占79.9%。1992年前三个季度,青岛海关关区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达5.26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66.4%,出口成品5.7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31.1%。
  青岛市的进料加工,主要进口制作服装、纺织品和鞋类、机电产品的原材料,出口的成品主要是服装、纺织品、鞋和机电产品,还有扬声器、半导体元件、车床、表机芯和微机控制器等商品。对进料加工进出口的货物,青岛海关认真把好前期管理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案件处理关,其工作制度和作业程序与对“三来一补”货物的监管基本一样。青岛海关还制订了《青岛海关对进料加工合同实行集中核销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简化核销手续,方便企业。这个办法规定了经营塑料、服装、长毛绒玩具、橡胶、涤纶棉、人造棉、腈纶棉、地毯等8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的23家省、市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可以每半年向海关申请集中核销已执行完的合同,改变了过去按合同逐一核销的做法,简化了核销手续,提高核销效率。仅1991年,就核销了1774份进料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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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三来一补”货物监管


  1979年,青岛海关开始对“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中小型补偿贸易)货物进行监管。当时,国务院颁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青岛市应用《办法》开始兴办服装一类的来料加工企业和进口冷冻机械设备以食品偿还等的补偿贸易项目,后来陆续出现玩具、电器等的来料加工企业和进口钢材机器设备,出口海产品、食品等的补偿贸易项目。青岛海关关区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1979年16份,收取工缴费610万美元;1980年32份,收取工缴费712万美元;1981年33份,收取工缴费1140万美元;三年合计81份,收取工缴费2462万美元。补偿贸易合同,1979年为6份,进口设备价值800万美元;1980年10份,进口设备价值311万美元;1981年5份,进口设备价值264万美元;三年合计21份,进口设备价值达1375万美元。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请示》后,青岛关区“三来一补”业务有了很大发展。1991年,仅来料加工项目在青岛海关登记备案的就有676份,比1990年增加2倍,进口料件10979万美元,出口成品13681万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93.8%和60%,来料加工贸易额占加工贸易额的19.9%。1992年前三个季度的来料加工出口成品达1.26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32.6%。
  青岛海关对“三来一补”货物的监管,坚持方便正常进出与堵塞漏洞相结合,打击走私逃税和投机诈骗的非法活动,把好前期管理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案件处理关。前期管理除按规定审核外,重点审核其批准权限和贸易性质,审核后,发给《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查验货物,重点是检查有无超合同进口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高级消费品等;出口以少报多,以及利用这种贸易方式的名义,变相进口货物,或夹藏物品进口等走私违法行为。1982年,青岛海关在查验潍坊无线电厂进口的来料加工装配的收录机散件时,发现其中一箱夹藏高速复录磁头四对,价值港币19万余元,按规定做了处理。核销结案,主要是督促外贸公司和生产单位履行合同条款,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家税收,防止擅自转为内销或走私倒卖等违法行为。1990年,青岛海关把中期核查有效地引入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体系。通过中期核查,一方面使海关监管体系更加严格有效,更好地发挥了宏观监控职能,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完善了自身的管理。仅1990年上半年,青岛海关通过中期核查就追补税款14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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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胶海关“无税区”货物监管


  1905年12月1日,中德签订《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2日,中德又签订了《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1906年1月1日,胶海关根据《办法》、《章程》开始在青岛港实施无税区(即保税)制度。无税区范围仅限于青岛港大港码头区。水上界限是大港入口处两端点的连线及西、南、东面的海堤,陆地方面以港区南侧胶济铁路路基为界,包括港区的码头、码头仓库、货场和官方与私人的货栈。无税区在陆地方面围有铁丝网篱笆,设出入口数处。胶海关在新疆路设入港监管卡口,在大港沿路设出港监管卡口,在普集路设东北门检查站,管理铁路一线的出入。大港码头入口处栈桥上设有一处监管小型船舶出入的水上卡口。青岛港无税区采用了比较现代化的不莱梅自由港监管方式,海关对装卸货物、码头堆栈及卡口均负有职责。
  无税区的船舶进口与出口结关,执照的申请与签发、完纳各项税费,签发放行通知和准单、提单与放行单均按各通商口岸同样的方式在海关办理。没有海关准单,货物不准运离无税区或装运上船。
  进口货物的查验,与其他通商口岸的方式相同,在堆栈内进行,有时也在露天货场或铁路车站验货。完纳关税后,海关签发放行通知,送交验货员,凭以放行货物,并对每票运离堆栈的货物签发出门证,同时在有关准单背面注上出门证开列的数目。到达卡门时,卡门值班关员核对货物件数,并在出门证上签注放行时间。
  私商欲将货物储存于其在无税区之仓库内,须向海关递交“储存申报单”。进口货物交验提单,出口货物则交验运单。经审核同意后,海关发给“储存准单”,有关关员即凭“储存准单”监管货物自码头堆栈或铁路车皮等处放入私家仓库。移出仓库时,有两种移动申报单据,一是由铁路或用民船、马车、汽车运往中国内地进口者,另一种是由民船或轮船装运出口者。海关根据所交递的单据,于完税后发给所需准单,或凭复出口执照办理。
  出口货物准予不需海关准单经由大门运入无税区,并可存放在码头堆栈的出口货场一侧或露天货场。经由铁路运入无税区的货物,由海关驻东北门检查站监管办理。货物经查验并完税后,总务科在装货单上盖印并转交码头值班关员,凭以装船。
  胶海关的“无税区”,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其货物监管一直延用中德签订的《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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