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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三节 运输工具监管
轮船监管
胶海关初建时,海关码头在前海栈桥,而常关码头则在衙门桥。轮船在青岛进口,须在栈桥前抛锚,等海关人员登轮理船,办理进口手续。轮船申报进口时须向海关交验的单据有“进口货物舱单”、“船舶登记簿”,转口货物还须交验货物执照、吨税执照或吨税执照申请(初时由港务部门办理,1922年以后始由海关经办)。吃水较浅的轮船办完进口手续后,可停靠码头装卸货物,吃水较深的大型船舶则在锚地过驳。轮船装卸的货物在青岛大港建成使用前,均在海关前验货场进行查验,缴纳税款后始得放行。
1904年3月6日,青岛港大港1号码头建成正式对外开放,轮船运输的重心遂由前海栈桥码头逐渐转移至大港。前海栈桥码头则演变成引水、检疫、理船码头。以后各时期,轮船监管延用旧制,一直到1949年。
青岛解放初期,对于进出青岛港的国际航行船舶,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船舶,海关照学苏联海关的经验,务尽仔细抄查。进口时,抄查船体和船员房间,乃至搜查船员之身。青岛港码头夜间不作业,海关采用专人专船的监管方式,每船定1~2名监管人员。值勤时间是早7时至晚7时,夜间码头则无人值班,仅由港区出入卡口监管进出。
1950年下半年,青岛海关建立了新的码头仓库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1951年11月,海关停止监管国内沿海贸易船只。1953年4月1日,青岛港昼夜开放。1953年9月15日,青岛海关停止在码头区出入口检查货运,港区大门、中门和东北门的海关管理人员全部撤销,并修正有关仓栈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重点加强船舶和仓库的监管。1955年,青岛海关改进了船管工作,废除室内外双层作业制度,对船舶及货物的监管实行科长带班制,建立了包船小组,实行包船。包船小组的成员全部在码头现场,每个小组各由一名科长带班直接领导。船舶、货物的单证由室内专人审核改为由包船小组成员统一办理,使现场的实际监管与单证相结合,查私工作到现场,同监管工作相结合;还建立了交接班制度。与此同时,改变对资本主义国家船舶的检查方法,实行一律检查,重点控制,昼夜派员监管的办法。进口联检、验货工作分别成立了专门小组,先后从包船小组中分出,包船小组逐渐成为在船边轮流值勤的船勤小组。1973年,三人船勤小组改为四人一组,四班轮流日夜在码头船边值勤。
1980年,青岛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方式做了改革。在大港沿路的旅检楼,设立出入卡口,安装检查仪器,日夜派员值班,以加强对船员携带物品的集中检查和管理。将执行进口联检(包括锚地办出口联检),接收船舶进口申报单据,船员携带物品的征免验放,船舶调研和卡口检查划归在一起,指定临时负责人领导。将停靠码头的船舶监管,包括码头办理出口联检和锚地过驳装卸货物的监管划为船管科,内分四组,日夜四班轮流值班。在监管方式上,改变过去定船监管的办法,实行公开巡视监管,重点船舶派专人监管的办法。海运货物的查验,专设一个验货组办理,对直装和直提货物,除出口冻货由船勤小组逐票验放以外,和其他货物一样,均由验货组查验放行。1983年9月,联检调研工作划归船管科,船员物品的征免验放及卡口值班与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合并归检查科。
1987年,船管科内的联检、调研、码头巡视监管和室内值班室等项工作,几经分合调整,重新组成联检调研巡视组和室内值班室两个组。联检调研巡视组负责船舶的进口联检、出口结关、船舶调研和与船舶、船员有关的走私违章案件的查处;对停靠码头和停泊锚地、船厂修理的船舶,进行四班轮流巡视监管。室内值班室负责接收船舶的进口预报和登记编号、船舶动态预报、签发吨税执照、关封统计编号、船舶档案的保存与统计整理、船用?物料调拨的审批?及与其他海关船舶监管工作的通讯联系。
1989年,青岛海关通过“海关主管、船舶自管、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监管模式,在船舶监管中共查获进出境船员走私违规案件222起,私货价值267103元。其中,有关单位提供线索的占41.8%,港务局门卫队提供线索的86起,占38.7%。在海关主管、船舶自管、社会齐抓共管这一综合治理体制中,青岛海关在加强海关主管方面探索和建立了一套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和船舶档案,加强对资料档案的综合分析研究,结合现场情况,确定监管重点,指导现场监管和检查工作。1991年上半年,青岛海关通过对船舶档案的分析研究,共确定重点船舶232艘次,再从232艘次重点船舶中筛选出14艘进行抄查,分别占来港船舶总数的24.9%和1.5%,抄查正确率达100%。
1990年4月,青岛海关码头闭路电视监管系统建成运行,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停港期间的监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摸索出一套适应青岛港实际情况的应用规律:一、巡回监控,对在港船舶的进出、停靠、移泊、装卸货物、上下人员携带物品等动态,通过摄像镜头扫视,及时提供给值班关员和查私调研人员,以便有的放矢。二、定船监控,对重点船舶实施摄像镜头对准梯口的定船监管,发现走私动态,立即进行处理,必要时配合抄船。三、跟踪监控,对重点船舶实行定船监控的同时,对携带物品的上下船的可疑人员和车辆采取由梯口至港口出口的跟踪监视,发现走私动向即录像取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闭路电视监管系统的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了对停港船舶的监管,投入运行9个月,就发现走私案件19起,案值将近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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