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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六节 果  品


  1956年以前,果品实行自由价格。从1956年开始,国家对果品实行派购政策,购销价格水平一直比较稳定。
  1956~1962年,苹果(金帅、小国光,均为一级)一直执行产区基期收购价,金帅每市斤0.24元,小国光0.21元;市区收购价在产区收购价基础上每市斤加0.01元的地区差价计算。市区零售价按其收购价加20%的购销差价,即金帅每市斤0.30元,小国光0.27元。等级差价,1957年国家采购标准规定,一等100%,二等85%,三等65%,四等55%,以下按质论价。为有利于引果进城,养活果品亏耗,青岛市供销社于1966年9月规定,收购地区差价由每市斤0.01元调为最高不超过0.013元。同时,为适应青岛市半产区的特点,本着微利不赔的原则,对销售季节差价由1965年的69%,安排6次调整,改为60%,分4次调整,并对过去没有安排收购季节差价的,从1966年开始随同销售季节差价同幅度执行。基期零售价每市斤调为金帅0.32元,小国光0.28元,批零差价率统一为18%。
  随着生产的发展,国家对部分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下调,生产成本降低,果品的收购价显得偏高。1967年8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和供销社规定,将金帅苹果的产地基期收购价每市斤由0.24元调整为0.215元,市南区收购价0.233元;小国光产地收购价每市斤由0.21元调为0.215元,市南区收购价为0.223元;零售价按市南区的收购价加23%的差价,即金帅0.29元,小国光0.27元,季节差价在35%~40%,分为3次调整。
  1969年,金帅和小国光基期收购价每市斤分别调为0.20元和0.195元,零售价分别为0.27元和0.26元,季节差价幅度和调整次数未变。从1971年起,季节差价调整了4次。1972年,将小国光的基期收购价调整为每市斤0.19元,零售价未动。1973年,将金帅基期收购价调为每市斤0.19元,零售价未动。1973年,将金帅基期收购价调为每市斤0.19元,零售价调为0.26元;小国光收购价调为0.18元,零售价未动。
  1980年,为有利于提高苹果质量,促进优质果的生产,国家物价局和供销合作总社对苹果的收购等级标准重新作了修订。其中,一级个头(最大横断面直径)由过去的60毫米调为65毫米。等差价修改后,一等100%,二等80%,三等60%。山东省物价局管理局和供销社1980年7月规定,除省管烟台、昌潍、临沂、泰安4个主产区外,其他市场的苹果实行议购议销,议购价由果品公司在搞好价格衔接的基础上自行安排。据此,青岛市实际执行的基期收购价,金帅每市斤019元,零售价0.27元未动;小国光的购销价与金帅同价执行。
  1981年8月,根据山东省物价管理局和供销社的规定,新果上市不分主产区和分散产区,一律执行计划价格,即一等小国光每市斤基期收购价调为0.20元,零售价为0.28元。金帅等中熟果实行浮动价,中准价0.18元,每市斤可以高于或低于0.01元。季节差价总幅度为40%,分4次调整。对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部分,实行议价。晚秋苹果如小国光等的议购价格,以收购牌价为基础,在2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早、中熟苹果在上下20%内浮动。是年,由于旱情影响,小国光苹果普遍个头小。在全国统一规定的收购质量标准不作变动的情况下,为维护果农的经济收益,经全国供销合作社同意,对1981年小国光的收购等级差价调整为,一等100%,二等85%,三等65%,其他不变。
  1983年8月,山东省物价局、供销社为确保苹果派购任务的完成,提高质量,安排好市场供应,规定金帅苹果的中准收购价调为每市斤0.21元,浮动幅度扩大为0.02元。9月,山东省物价局、供销社规定,适当扩大等级差价,其中小国光苹果收购价一等调为0.24元,二等由0.17元调为0.19元,三等0.13元不动。同时,为鼓励果农送果进城,将地区差价调为每市斤加0.01~0.02元。青岛市区,金帅一级中准收购价由0.19元(包括0.01元的浮动价)调为0.23元,三级价不动。季节差价由幅度改按金额调整,即早秋苹果收购季节差价全年为0.06元,分4次调整;晚秋苹果全年为0.05元,分3次调整。销售季节差价全年为早秋苹果0.15元,晚秋苹果0.13元;议购价调为以收购牌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浮动。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放宽搞活的要求,对苹果价格全部放开,实行议价购销。苹果价格放开后,出现一些销地到产地互相抬价争购、质次价高现象。根据山东省物价局、供销社的规定,为加强管理,搞好协调,稳定市场物价,对1986年的主要苹果基期收购价规定了指导水平。其中,金帅每市斤0.28元,小国光0.33元,上浮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限;市场零售价按收购价加进销差价率25%~30%,批零差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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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五节 蔬  菜


  建国初期,蔬菜实行自由价格。从1953年开始,国家逐步组织合作社等,参与蔬菜的经营和对其价格进行协调、指导。1956年3月,成立青岛市蔬菜公司,专营蔬菜业务,并从1957年起,国家将蔬菜纳入派购范围,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
  蔬菜价格的变化,以大白菜、萝卜为例:1957年基期收购牌价每百市斤大白菜(不分等)为1.90~2.30元,零售价按进销差率35%~45%计算。根据产、销季节变化,在基期之后实行季节差价。其中,大白菜为70%~100%;萝卜为40%~50%。
  1958年,由于受灾减产,对大白菜、萝卜的购销价格作了上调。其中,大白菜基期收购价提为每百市斤2.50元,萝卜3.40元。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蔬菜价格边连续上涨。其中,1959年基期收购价大白菜每百市斤2.60元,萝卜2.40元;零售价大白菜每百市斤3.70元,萝卜3.40元。1960年大白菜收购价3.60元~4元,萝卜3.10元;零售价大白菜5.60元,萝卜4.80元。1961年大白菜收购价提高为4~5元,萝卜4.5~5.5元;零售价大白菜4.20元,萝卜4 .40元。经营单位发生的购销倒挂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随着蔬菜生产逐步恢复,其价格也开始逐步回降。1962年,大白菜收购价每百市斤3.40~4.30元,萝卜3.50~3.80元;零售价按进销差率大白菜35%~40%,萝卜30%~35%。为贯彻按质论价政策,实行分等收购。其中,大白菜分3等,萝卜分2等。季节差价大白菜分4次,萝卜分3次执行,总幅度不变。1963年,大白菜收购价每百市斤2.90~3.50元,萝卜2.50~3元;零售价大白菜按城市收购价加28%~33%的进销差北计算,萝卜按大白菜的进销差率减3%~6%计算。季节差价城市大白菜春节前掌握在70%~90%,节后10%~20%;萝卜春节前掌握在40%~50%,节后必要时,可掌握在10%~15%左右。
  1964年冬季,蔬菜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减产歉收,为了适当照顾菜农的收入,安排大白菜的收购价格每百市斤3,10~3.70元,萝卜2,80~3.30元。收购季节差价大白菜春节前掌握在65%~85,节后为10%~15%,萝卜按1963年规定招待不变。冬季蔬菜的零售价格定价办法仍按1963年规定执行不变。1965年,随着经济形势和蔬菜生产的发展变化,在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大白菜基期收购价格每磁市斤2.50元,萝卜2.10元,零售价大白菜3 .90元,萝卜3.30元。
  1966年,为了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增加菜农收入,减轻消费者生活负担和有利于商业合理经营,大白菜收购价每磁市斤2.40~3.10元,萝卜2.30~2.70元;收购季节差价总幅度大白菜70%~100%。为有利于春节市场价格稳定,对大白菜零售价格规定在春节前每百市斤不超过5元,节后不超过5.50元;萝卜仍按大白菜的购销差率减低3%核定零售价格。1967年,大白菜收购价调为每百市斤2.70元,零售价4.10元。萝卜购销价格恢复执行1965年的水平,并一直执行到1971年。1968年,大白菜收购价调为每百市斤2.50元,零售价3.90元;1969年,又分别调为每百市斤2.70元和4.10元。1970年,大白菜收购价调为每百市斤2 .50元,零售价3.90元,一直到1984年基期收购价未动;零售价于1978年调为3.70元;季节差价扩大为最高不超过120%。1979年8类副仪器调价时,大白菜的零售价每百市斤又调为3.90元,至1984年未动。1983年,春节前大白菜的零售价每百市斤由最高不超过5元,调为5.50元,节后最高不超过6元。
  1972年,将萝卜基期收购价每百市斤调为2元,,零售价调为3.10元。1977年,又将收购价调为每百市斤2.30~2.60元,至1984年未变。1984年零售价调为3.20元。
  1985年5月,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取消对蔬菜的派购政策,实行议购议销。青岛市对春夏菜按价值大小实行分档控制进销差率,即进价每市斤在0 .3元以上的按20%的差率制定零售价,进价在0.20元以上的按25%执行,进价在0.20元以下的按30%执行。对秋季大白菜,萝卜实行指导价,即基期指导收购价大白菜每百市斤2.30~3元,零售价3.30~4.60元;萝卜的购销价比大白菜低0.51~1元。春节前后的最高零售限价不变。1986年11月12日,青岛市物价局制订大白菜基期指导收购价(市区)每百市斤3.30~3.70元,零售价3.80~4.60元。蔬菜公司经营亏损由市财政补贴。萝卜价格放开议价购销,每百市斤收购4.20~5.10元,零售价5.50~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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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四节 生猪(肉) 鸡蛋


  生猪(肉)价格 建国初期,生猪(肉)实行自由价格。1955年开始实行派购,并实行以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收购办法,三等猪每市斤为0.32元,剔骨统货猪肉零食欲0.70元。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为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的积极性,从1956年6月以后边连续两年对生猪(肉)价格作了调整。却1956年6月,收购价提为每市斤0.337元,带骨统化猪肉零售价0.66元。1957年3月1日,收购价提为0.372元,零售价未动。1958年11月,将收购办法改为以斤重定等。毛斤计价。1959年11月,又恢复以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办法。同时,为鼓励交售大肥猪,对75公斤以上的实行加价奖励。在三年困难期间,由于农业受灾减产,为简便收购手续,便利农民交售,1961年4月,三等生猪收购价提为每市斤0.495元,带骨统货猪肉零售价为0.88元的同时,将收购办法又重新改为“按毛斤定等,毛斤计价”。
  1963年,农业生产开始好转,生猪存养量增加,质量提高。同年8月,恢复“以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收购办法。根据出肉率高低分5个等级,同时,将以三等猪价为标准改为四等猪价,收购价每市斤0.47元。等级差价相应调整为:以四等猪为基价100%,五等95%,三等105%,二等110%,超过二等猪出内率标准数为一等,出肉率每超过1%,加价2%;不足五等猪标准的,每降低1%,扣价2%,并安排了城乡差价。是年,为打击私商投投机活动,逐步缩小牌市价差距,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生活,本着略低于集市价格,不能赔钱,有合理利润和长期供应,不能脱销的原则,对代替私商经营的猪肉规定了零售价格。同年5月10日,带骨肉一级零售价每市斤1.50元,二级肉1.40元,支骨肉一、二级肉价格分别比带骨肉高0.10元。随着经济的好转,价格逐步降低。1964年4月25日,撤销猪肉代替价,平价肉按三个等级论价,即带骨零售价每市斤一等0.90元,二等0.84元,三等0.74元;去骨肉零售价一等每市斤0.97元,二等0.92元,三街道3元。1964年7月,将收购等级差价改为:以出肉率63%~65%为标准等级,基价为100%,往上计出肉率在66%~68%的为105%,在69%~71%的为110%;往下计出肉率在60%~62%的为94.5%,在57%~59%的89%。
  1967年4月5日,根据上级“积极收购,扩大销售”的批示,带骨猪肉(不妥等)零售价每市斤由0.84元降为0.80元。针对出肉率分类太多,为简化计价方法,从1972年4月25日起,在维持原3个出肉率为一个等的基础上,改革二等以上和等外猪每增减一个出肉率加减价的办法。等级差价以四等为标准基价,上差每个等级差价每百市斤2.50元,下差2.30元。并将收购价由每市斤0.47元调为0.465元,销售价不动,去骨肉比带骨肉加价0.06元。
  1979年4月1日,为解决生猪价格偏低的问题,贯彻执行按质论价的原则,促进生产的发展,将收购价(三等)提高为每市斤0 .63元,销售价未动。收购规格标准和等级差价修改为:以三等猪(出内率为63%~66%)的收购价为100%,二等(出肉率为66%~69%)为105%,一等(69%~72%)为110%,特等(出肉率72%以上)为115%,四等(60%~63%)为95%,五等(57%~60)为90%。11月1日,根据国务院通知,将生猪收购价每市斤由0.49元调为0.63元,猪肉(带骨)零售价每市斤由0.80元调为1.05元,去骨肉在带骨肉价的基础上每市斤加价0.80元。
  1980年10月20日,撤销特等猪的收购价格,其他不变。1985年5月1日,对生猪取消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全年平均指导价提高22%左右,即收购价每市斤提为0.86元左右。去骨肉零售价提为1.38元左右。其中,出台初期价格,市区收购价由0.701元调为0.74~0.76元左右,去骨统货肉零售价由1.13元提为1.30元左右。实行指导价后,生猪的收购标准不变。肉价调整后,给每个职工每月补巾5元。
  1986年4月28日,对生猪、猪肉指导作价了规定。其中,收购价一等一级平均每市斤不超过0.80元,在上下12%的幅度内灵活掌握,收购保护价一般不低于0.704元。销售价带骨批发价每市斤1元,零售价1.15元。9月9日开始,批发价每市斤1.12元,零售价1.29元,零售价1.29元。
  鸡蛋价格 建国后,在经济恢复时期,鸡蛋实行自由价格,青岛市食品公司成立后,1953年开始经营鸡蛋,全个平均收购价每市斤0.443元。从1956年开始实行派购,每市斤0.49元。1958年初,每市斤收购基价0.58元,零售价0.74元,并根据产销特点,实行季节差价。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由于供求的变化,于1960年将鸡蛋基期收购价调为每市斤0.65元,零售价0.80元;1961年又分别调为调为0.86元和1元;1962年,收购价降为0.85元,零售价提为1.24元,全年同价。同时,规定了代替私商经营的鸡蛋价格。
  随着经济形势好,1964年,鸡蛋基期收购价降为每市斤0.80元,零售价1.08元,并从4月27日起取消代替私高价,实行一价,每市斤零售价0.95元,敞开供应,实秆三下二上的季节差价。1965年,鸡蛋基戎收购价每市斤降为0.79元,零售价0.90元,继续实行季节差价。
  1966年,鸡蛋网价每市斤分别降为0.72元和0.80元,实行三下二上的季节差价。1967年,网价分别降低0.01元,季节差价改为二下一上。“文化大革命”期间,对物价实行“冻结”政策。1967年至1979年10月,网价格一直未动,并取消了季节差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11月1日,为解决农产品收购价格偏低的问题,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鸡蛋价格随同生猪、菜类、水产品等一并作了上调,即收购价提为每市斤0.96元,零售价1.10元,并恢复季节差价。1982年,又将季节差价由三下一上改为二下一上。
  1985年5月1日,取消鸡蛋派购政策,实行议购议销,价格放开,但对城市居民定量供应的部分,实行国家指导价。
  1985年,市区全年平均收购价每市斤1。32元,零售价1。30元,市食品公司经营亏损部分由市财政补贴。1986年2月,调整鸡蛋指导价格标准。其中,收购价开秤收购时每市斤1元左右,随着季节变化和供求情况,收购价4~7月下浮二、三资助,淡季再适当上浮。销售价格在政党经营的情况下,可保持合理的购销差价,旺季和淡季的季节差价每市斤保持0.50元左右。市区全年平均实际收购价每市斤1.43元,零售价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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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三节 水产品


  1955年以前,水产品实行自由价格。1956年实行派购,并根据水产品的捕捞季节和鲜活的特点,至1960年,执行20%左右的季节差率,具体执行的价格变动比较频繁。鲜中花鱼(18~22厘米):1956年收购价每百市斤在17~21元内变动9次,零售价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26%左右的网差率计算,全年平均为26元。1957年,鲜中花鱼收购价每百市斤在18~23.20元内变动4次,零售价按购销差价计算。全年平均零售价24元。1959年收购价在19. 50~24. 70元内变动6次,全年平均零售价27元。1960年收购价在18~25元内变动5次,全年平均零售价26元。鲜鱼批零并非率统一为17%,季节差价15%左右。之后因种种原因,季节差价中断执行。
  1961年,水产品价格有有交大幅度的提高。4月1日,中花鱼、刀鱼每百市斤收购价均上调为32元,零售价39元。1962年4月29日,根据山东省商业厅的规定。海水鱼价格调低。其中,中花鱼、刀鱼收购价每百市斤22。50元,零售价中花鱼27元。由于收购价降低较多,影响了渔民的生产和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精神,从7月1日起又将海水鱼的收购价作了调整。其中,中花鱼、刀鱼每百市斤上调为28元,零售价未动。1962年12月24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精神,为减少国家亏损,将海水鱼的零售价作了调整。其中,中花鱼、刀鱼每百市斤上调为34元。由于当时市场食品供应好转,价格下降,对鱼类的销路影响较大,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销售的精神,从1963年5月30日起,对青岛市管理的收购价较高而不适销的品种价格进行了调整。其中,鲅鱼调为收购价每百市斤40元,零售价49元。1963年11月10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水产局规定精神,将海水鱼的收购价平均下调17%。其中,中花鱼、刀鱼每百市斤调为23.28元。11月15日,鲜鱼零售价平均下调14.26%。其中,中花鱼、刀鱼每磁市斤调为31元,进销差率由22%上升为26%。1965年1月1日,收购价每百市斤调为中花鱼、刀鱼24.50元不变。
  1966年4月21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水产局、商业厅规定,对品质比价与毗邻地区差价突出不合理的品种价格胙了有升有降的调整。由于水产品按交易额收取1%的交易费取消,对水产品的购销差率从1966年10月22日起,由26%调为25%,批零差率15%不变。
  1967~1975年,中花鱼、刀鱼刚强销价格未动。1976年,在收购价不动的情况下,零售价每百斤调为中花鱼30.50元。刀鱼30元。1979年4月10日,根据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水产局规定,将海水产品的收购价平均提高20%。在价格安排上,扩大优质鱼与低质鱼的品种差价,扩大鲜度(质量)差价和规格差价;优质鱼价多提,一般鱼价少提 ,大钱价多提 ,小鱼价少提 。其中,鲜度差价由过去二级品价格比一级品价格低5%,三级品比一级品低10%,调为二级品为一级品的90%,三级品为一级品的70%。收购价调2为每百市斤中花鱼33元,刀鱼36元(均含有5%的加价奖励),销价示动。同年11月1日,对水产品的零售价仟了相应的调整。销价安排分三大类,一类为赔钱调拨的产品。包括海参、干贝等;三类为正常经营,允许有地差的产品,主要是海蜇等小商品。为有利于经营。将亏损体现在产地调拨环节,由山东省财政给予补贴,并将价格分为6个价区,青岛价区执行港口价,即港口调拨价为批发价,加15%的批零差率计算为港零售价。其中,零售价每百市斤中花鱼35元,刀鱼36元。
  1981年9月25日,鱼货销价恢复正常经营。各级财政不再承担鱼价亏损补贴。其中,属国家派购的水产品,一律执行收购牌价。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产品,可以议价购销。议购价格一般不得超过收购牌价的30%,个别品种不得超过50%。在销售方面,定量供应的部分仍按1979年11月1日规定的销价销售,其亏损部分由青岛市财政补贴,定量供应以外的部分可以正常经营。
  1984年,山东省人民Gov规定,把集体渔业二类海水产品的派购品种范围减为13种。其中包括花鱼、鲅鱼、刀鱼等,并实行鱼物(柴油等)挂钩政策。三类水产品和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二类水产品以及国营海洋渔业公司包干任务以后的水产品,都允许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但不得高于集市贸易价格。
  1985年5月,取消对海水鱼的派购政策,鱼价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青岛市物价局、水产局、商业局为加强开放商品的价格管理,稳定市场物价,1987年9月重申和修订了水产品经营环节的作价办法。其中,规定批发部门的经营利润最高不得超过5%,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扫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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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二节 油料 油脂


  油料、油脂与粮食一样,国家于1953年开始实行统购统销。
  油料价格 1953年5月,统购价每百市斤花生果12元,花生仁1.20元;统销价花生果18元,花生仁18.20元。
  1953年10月,在花生果网价不动的情况下,为拉开果仁差价,鼓励农民交果仁的积极性,国家将花生仁的统购价每百市斤提高为18.60元。1954年10月,又调为19. 30元。1958年5月,安排了供应城市花生仁的统销价每百市斤为23元。
  1959年11月,花生果的统购价每百市斤提为14元,花生仁22. 20元,统销价花生果为18. 20元,共生仁27. 80元。
  1960年12月,花生果、仁的统购价每百市斤分别提为17. 70元和28元,统销价分别为22. 50元和35. 07元。1961年5月,又分别调为统购价花生果19. 60元,花生仁31元;统销价分别为24. 80元和38. 70元。
  1961年后,对完成统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部分,开展议购议销。随着油料生产的发展,为有利于与私商的斗争和照顾消费者的利益,议购议销价格逐步降低。从1967年9月1日起,均不再搞议购议销,但对社员个人出售的花生仁在不超过统购牌价的20%以内可加价收购。
  1971年9月,在统销价不动的情况下,花生果、花生仁的统购价每百市斤分别提 为24元和38元,并对统购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实行加价20%,停止议购。从1972年10月1日起,又将超购加价幅度扩大为30%。1979年5月,在高速粮食购销价格的同时,将油脂油料的购销价格也作了高速其中,花生果、仁分别均实行购销同价,即花生果每百市斤35元,花生仁元。
  1985年4月1日,取消油料的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定购以内执行“倒四六”比例,即花生果每百市斤44. 50元,合同定购以外的实行议购销,统销价格不变。
  油脂价格 1958年5月,花生油每百市斤统购价47. 60元,统销价57元。1959年11月,在调高花生购销价格的同时,将花生油的统购价每百市斤提为51.70元,统销价63元。1960年12月,随同花生价格上调,花生油的统购价提为64. 50元,统销价提为73元。1961年5月,又将统购价提为74. 20元,统销价81元。1964年5月1日,统销价提为83元。
  1965年10月20日,根据国家基本上购油不购料的方针,为进一步贯彻油料收购政策,鼓励农民售油留饼的积极性,青岛市物价委员会、粮食局对花生油的统购价作了适当调整,废止有税统购价,将无税统购价由67. 70元高为71元。执行此价后,农民加工食油向国家交售不再负担税款,一律改为由粮食部门统一缴纳。
  1966年1月1日,根据财政部、粮食部关于粮食部门实行国营企业工商税试点的规定,对粮食部门向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收购植物油,应当由生产队按照实际售价缴纳工商统一税,粮食部门以植物油收购的价格应包含税价。据此,将花生油的无税价改为有税价,每百市斤77.20元。
  1966年9月1日,除香油在城乡保留适当数量的议价销售,以照顾群众特需外,其他油脂油料均不搞议购议销。对集体和个人在完成国家统购(包括超购)任务后需要出售者,实行加价收购。其中,生产队交镶的一律按平价收购;对社员个人出售者,可在不超过统购牌价20%以内和不高于市价收购。1971年9月,在提同花生统购价格的同时,将花生油的统购价相应调为每百市斤90元。统销价未动。1972年10月,对社员出售多余的自食油料、油脂按30%的加价幅度收购。
  1979年5月1日,根据国务院规定,对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作了调整。其中,花生油统购价每百市斤提高的基础上,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统算,按实际加权平均统购价,再加价50%计价,非食品油脂油料不予加价。因销售价不动而造成粮食经营部门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财政补贴。之后,价格再未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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