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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贷  款  
第一章 工商贷款

第三节 城镇集体和个体贷款


  集体经济贷款 建国后,对集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季节性、临时性原因而引起的流动资金需要,银行给予适当贷款支持,具体比照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做法。至1984年,银行对集体企业的贷款没有专设科目进行统计。1985~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青岛市集体工业贷款进行了统计。1985年青岛市集体工业贷款当年增加3037万元,余额为24151万元;1986年增加15636万元;1987年增加14949万元;1988年增加20470万元;1989年增加21908万元;1990年增加33015万元,年末贷款余额达?130129?万元。
  职工小额生活贷款 建国初期,为协助各级工会解决职工临时急需,1952年8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结合开展储蓄,举办小额生活贷款。到1953年7月共发放1042笔36039元。1955年2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停办职工小额生活贷款。
  私房修缮贷款 1963年,青岛市有私人房产139万平方米,占全市住宅总面积的27.7%。其中有11613处私房急待修缮,约需修缮费95万元,而多数房主无力负担。为此,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建议由市房地产税收入中拨出10万元,委托银行代办私房修缮贷款。此建议经市长办公会通过,报请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同意,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拟定《青岛市私房修缮贷款试行办法》,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于1964年8月31日下达执行。该项贷款由房产主申请,房管局审查,银行办理;期限3年,分批还清,贷款利率月息4厘。这项贷款业务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办。
  个体工商户贷款 1980年9月,青岛市各家银行开始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活动正当,有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和一定比例自有资金的个体工商业户,在用自筹资金购置简单设备、工具或生产经营原料、小商品有困难的,经审查后给予适当贷款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至1990年末,青岛市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为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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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贷  款  
第一章 工商贷款

第二节 国营工业贷款


  建国初期,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基本上是采取商品(商品凭证)抵押贷款等旧银行的一套做法。1953年,比照国营商业的贷款做法,按财务轧差供应贷款。1953年以后,市财政开始对工业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定额管理,定额流动资金由市财政拨足,银行则根据《国营工业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只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季节与非季节性的超定额资金需要。贷款种类有超定额、结算、大修理、特种(如预购农副产品等)、临时放款5种。
  1959年1月,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市财政不再对国营企业拨付流动资金,将过去财政下拨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为银行贷款,统一计收利息,这一做法简称为“全额信贷”。鉴于“全额信贷”管理办法存在企业对流动资金的运用不承担经济责任、缺乏精打细算和放松管理等问题,1961年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供应办法》,青岛市取消了“全额信贷”,恢复了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银行“双轨”供应的办法,将定额流动资金大部分由财政通过主管部门拨给企业,小部分通过银行贷款供应。
  1977年7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办法》,确定贷款按批准计划进行发放和掌握使用;贷款必须钱物结合和按期归还。贷款种类分超定额、结算、大修理和物资供销贷款4种。
  1983年6月,按照国务院的有关决定,青岛市对企业流动资金实行了由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的方式。银行按企业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扣除企业自有资金后,不足部分再由银行贷款解决。实行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后,青岛市工业企业贷款较前有了较大增长,至1984年末,全市工业企业贷款余额为11.44亿元,比1982年增加3.59亿元。实行这一方式,虽然在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的改革上迈出了一步,但仍存在着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的流动资金来源不落实、银行统管流动资金变成了“统包”流动资金的弊病。
  1985年以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对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青岛市各家银行逐步取消了“统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做法,把贷款的发放和信贷资金的管理逐步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以企业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作为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促进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在信贷资金供应上强调贷款周转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在贷款方式上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由银行自主决定。同时根据国家各时期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开始注意运用信贷杠杆逐步解决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不平衡的问题,从而促进了青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1986~1990年,青岛市共增加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38.58亿元。至1990年末,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达53.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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