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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理

第二节 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1976~1987年,青岛市各外贸公司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贸管权属山东省外贸局。青岛市成立最早的工贸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其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也由山东省外贸局管理。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实行单列初,外经贸部的批复中对贸管权规定:“青岛市进出口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由省外贸局统一管理,以后如何管理,视省、市商品经营情况另行确定。配额、许可证控制指标,按青岛市自营和委托代理商品的出口计划,切块下达给省外贸局,同时抄送青岛市外贸局。” 
  1989年,外经贸部贸管司明确表示:进出口许可证可交青岛市发,纺织品配额许可证可由山东省外贸局盖专用章后交青岛市发放。为了管好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青岛市外经贸委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工作;请外经贸部培训了发证管理人员,并得到认可;同时购置、安装了发证所需的一切机器设备,为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作了充分的准备。 
  1989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赋予青岛市外经贸委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计划列名管理的二类商品,凭外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发证。经营单位必须先有该项商品经营权,并承担出口计划和上缴基数内国家外汇任务的外贸企业。二类商品计划外出口,要按外经贸部的规定,一年两次直接报外经贸部审批,凭外经贸部正式批件按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港澳地区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关于港澳地区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对港澳出口配额,超额出口必须报请外经贸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价格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价格方案执行;由于市场变化,价格有变动的,应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发证。要每季向外经贸部书面报告发证情况和实际出运情况。 
  进口许可证签发:要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外经贸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列名的商品目录签发青岛市所属部门进口的青岛市自用的进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和超地区(包括代理)签发进口许可证。青岛市使用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要按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签发的《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办法》规定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年度进口数量和分地区、分部门指标,分别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年度生产计划和地方、部门年度外汇收支计划情况,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计划单列市进口的国家配额管理商品,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以及地方外汇收支平衡情况,严格审核,并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进口配额商品计划原则上随地方进口计划一次上报,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进口配额指标的,应在每年7月份之前报国家计委;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原则上不再增加进口控制指标。进口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后,由国家计委汇总,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进口计划内统一下达。已纳入地方进口计划的进口配额指标,必须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超过。国家计委统一刻制进口商品专用章,由市计委掌握使用。凡属青岛市地方的部门、企业进口计划内配额商品的订货卡片,一律由市计委审核后加盖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地方记帐留成外汇进口,加盖地方留成外汇进口专用章。签章后方可办理进口审查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关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外经贸部批复为:“暂按现行安排,由山东省外贸局盖专用章后,交青岛市经贸委发放。” 
  1990年1月起,青岛市外经贸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上述规定签发属国家授权由计划单列市发证的商品目录,核发青岛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进出口许可证。 
  外经贸部规定的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每年都有调整,199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85种。按发证权限分为:由外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22种,由外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75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88种。青岛市的出口产品中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有90种,其中属外经贸部发证的商品10种,属外经贸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商品34种,青岛市外经贸委发证的商品4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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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理

第一节 进出口计划管理


  1976年青岛市专业支公司成立和青岛市外贸局组建起,到1987年底,青岛市对外贸易局所属外贸专业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主要任务是组织出口货源。青岛市的对外贸易计划是执行山东省外贸局下达的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其间,国家批准试点的“青纺联”等工贸公司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其出口计划直接由山东省外贸局管理,只有货源计划归青岛市外贸局管理。1976~1983年,国家对外贸易计划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 
  1984年以后,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管理强调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计划外货源强调实行合同管理。青岛市的出口商品收购计划,主要是根据山东省外贸局的收购计划和各外贸分公司的具体出口成交合同组织收购和安排生产储备,并通过购销合同规定产品的规格、品种、质量、价格和交货期等内容,以确定省、市外贸公司之间的收购和供货关系。 
  此期间,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属指令性,在执行计划方面青岛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地位。收购计划由山东省外贸局提出,青岛市外贸局的主要任务是衔接、落实计划,既要确保山东省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的完成,又要兼顾青岛工业生产内外销比例问题。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享受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1987年起,青岛市其他方面的经济计划开始实行单列,外贸经营权限至1988年亦实行计划单列。根据当时青岛市的外贸销售渠道和营销能力,经与山东省外贸局协商,青岛市的外贸计划实行出口和供货双轨制:青岛市外贸公司除自营出口计划外,同时对暂时不能完全消化的青岛市部分货源,仍然供货给山东省各外贸分公司,青岛市外贸公司向省外贸公司收取一定经管费。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将大部分地方外贸专业公司下放地方管理,同时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家通过施行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及在财务管理上由统负盈亏改为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经济手段实施调控。其间,青岛市的外贸出口计划,由市外贸各专业公司提出出口货源计划,经青岛市外贸局与有关部门衔接后,通过市计划委员会下达各工业局和县(市)、区;对供山东省各外贸专业公司出口货源部分,仍由青岛市各外贸专业公司与对口省公司衔接后,一并由青岛市外贸局通过市计委下达。在下达各工业主管局和各县(市)、区计划中,分列供省、市外贸公司数量,以便于供货企业与省、市外贸公司衔接落实。属于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国家有关部委平衡的重要商品(计划列名商品),由国家外经贸部通过全国外贸计划会议将商品数量和出口总值计划直接下达青岛市,由青岛市外贸局按年度下达市属各外贸专业公司,并据此确定外汇上缴和出口补贴基数。
  1988年3月,青岛市人民Gov颁发了《青岛市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暂行办法》,对中央下达青岛市的各项出口承包指标分别层层承包到各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办法规定:外贸经营企业(包括工贸企业)的承包,由青岛市外经贸委和财政局发包,承包指标是: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出口补贴等三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承包,由青岛市经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及各主管局(公司)发包,承包的指标是:供货总额和主要品种、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等;各县(市)、区的承包方是各县(市)、区经委、财政局、外贸公司,发包方是青岛市经委、财政局、外经贸委;各县(市)、区承包后,再将指标落实到所属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承包指标是:供货总额和主要品种、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要与外经贸企业签订供销协议,确保双方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和收购。供销协议做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国家规定实行改革试点的轻工、服装和工艺三个行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由承包企业单独核算、单独考核、自负盈亏。“青纺联”、青岛啤酒厂等工贸进出口企业及1989年批准的部分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其出口计划都由青岛市统一管理,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出口盈亏三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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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第三节 海外办企业管理


  1989年4月,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置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处,负责青岛市海外投资办企业(机构)的审核、审定和转报手续,并对海外企业进行管理。9月6日,青岛市召开了第一次海外投资工作会议,研究青岛市开展海外投资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确定“积极稳妥”的发展方针。此后,市外经贸委编报出海外投资企业项目库,项目数达63个,开始对外开展工作。 
  11月7日,市外经贸委、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青岛市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设立经贸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该《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和设立经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报送的文件、审批权限、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等,规定各在外开设的经贸企业(机构),必须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别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各使领馆和国内请示、报告;必须加强市场调查,搞好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人事劳务、会计财务、物资财产、计划统计、业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由中方负责人到任后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分别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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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第二节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


  1989年以前,青岛市没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签约权限。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项目,按照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的《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1989年,在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着手进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管理。1990年12月底,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赋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签约权限。其对外业务范围主要有:一、承包各类国外工程、境外外资工程;二、对外派遣各类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三、在海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四、承包工程和海外企业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出口;五、利用外方资源、资金和技术在国内开展劳务合作;六、承接对外经济援助项目;七、经营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海外企业项下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该公司技术进出口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并履行报批手续。其他业务如涉及到海关、税务、商检、外派人员出国等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归口管理。该公司受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对外业务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导和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计划、统计、财务报表及有关业务资料。第三节 海外办企业管理 
  1989年4月,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置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处,负责青岛市海外投资办企业(机构)的审核、审定和转报手续,并对海外企业进行管理。9月6日,青岛市召开了第一次海外投资工作会议,研究青岛市开展海外投资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确定“积极稳妥”的发展方针。此后,市外经贸委编报出海外投资企业项目库,项目数达63个,开始对外开展工作。 
  11月7日,市外经贸委、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青岛市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设立经贸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该《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和设立经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报送的文件、审批权限、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等,规定各在外开设的经贸企业(机构),必须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别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各使领馆和国内请示、报告;必须加强市场调查,搞好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人事劳务、会计财务、物资财产、计划统计、业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由中方负责人到任后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分别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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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管理办法


  1986年10月16日,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企业有权直接向国际金融机构筹措资金,自主运用资金;企业有采购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销售本企业产品的自主权,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品外,可自行定价;企业有招聘、雇佣职工的自主权……但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职工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企业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但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施工建设如设备安装,可以在国内外招标;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抵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并可向市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管理工作,市Gov建立涉外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定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手续,及时处理外商遇到的各种问题。凡在青岛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立项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从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章程,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后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市工商局接到企业批准证书如注册申请后,对证件齐备,符合注册条件的,在10日内给予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口合同验收,但严禁在国内市场转售;如进口后用于内销产品,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给予优先保证,收费标准与本市国营企业相同。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由市物资供应部门按合理价格提供,或帮助疏通供应渠道;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自行组织进口。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合同规定的资本投入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优先审核发放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也可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内同行业标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经营所得外汇余额,可在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相互调剂使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家经委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内的产品订货时,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收取部门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各方履行合同、契约发生纠纷和争议,由市涉外经济仲裁机构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由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1988~1990年,市Gov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发布了有关规定、办法等,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1988年9月28日,发布了《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申报、缴纳税款,申请减免如纳税鉴定、纳税检查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应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作了规定,并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发票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保管存档等事项提出了要求。10月14日发布了《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资企业招收、招聘和辞退职工、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工时制度、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规定,青岛市及所属各区、县(市)人民Gov的劳动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1989年3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了《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驻青机构内的外籍人员及其眷属,在青岛拟居留一年以上的,应持工商部门签发的证件和本人简历的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人居留证》;居留不满一年的,领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港澳台企业、华侨企业,其他海外经济组织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青各工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作的非外籍人员及其眷属亦比照该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10月6日发布了《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分别对合营、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企业登记注册程序、董事会的组成、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程序等事项作了规定。 
  1990年8月16日,发布了三个办法规定。一、《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需经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对被聘用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发生争议由该企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裁决。对中方干部的委派、招聘、借聘、辞职、解除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干部提供各种服务。二、《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Gov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协助企业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外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间、设置会计帐簿、报送会计报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建立工会组织等事项作了原则规定。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办理程序和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办法以及优惠措施,以及全市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土地使用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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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登记注册和颁发营业执照


  1984年10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外资企业登记、发照工作。11月20日起,凡在青岛市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由市工商局代理核准登记、发照,并直接实施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对企业名称要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后,予以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定后,向企业发放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12月,市工商局设外资科,办理登记注册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合作)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及迁移、转产、分立、合并等,应在审批机关批准1个月内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合作)期满时,应持批准文件向市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撤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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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项目审批


  立项审批 亦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987年9月2日,青岛市贯彻国家计委、国务院外资工作办公室《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通知,规定:各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中方合营隶属领导关系,由主管部门[市属企业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市)、区企业由县(市)、区计委]审查同意后,报送青岛市计划委员会,一式三份,抄报青岛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5个部门和抄送青岛市工商局等5个部门,限额以下项目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青岛市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查后,上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未获批准之前,各项目单位不得对外商签订任何带有约束性条款的文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年度吸收外商投资项目计划,必须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的当年进度要求进行编制。年度对外开展工作的项目计划,应根据已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吸收外商投资项目计划同时编报。此类项目不列入正式计划,只可对外开展咨询、技术交流等。如条件成熟,也可在上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对外签订合同。外商提出与本市合作又符合本市需要的项目,可随时办理立项手续。 
  合同、章程审批 1984年4月30日国务院决定青岛市为沿海开放城市后,青岛市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可自行审批“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需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行偿还”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对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和进口器材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非生产性项目,不管投资多少,均可审批。 
  1985年7月8日,青岛市人民Gov规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并报省颁发证书;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办理报批。 
  1988年1月1日青岛市规定,从是日起,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同时,颁发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印制和统一编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交市工商局备查。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月内到市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合营企业在合营对象、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经营范围、董事会的组成等,应持原批准证书、董事会决议及申请报告等文件报送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并由该委审查后下达批准意见,并收回原批准证书,按原批准证书编号换发新的批准证书,企业据此向原注册登记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超出合营期限、提前中止合同、合营期满解散时,按照中央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产品出口企业如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进出口计划的编报、检查,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的申领手续及外汇综合平衡审批手续等,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国家规定统一办理。同时,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定期会同工商、海关、税务、财政、外汇管理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申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需要查验的主要文件有:一、设立合营(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二、合营(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有关文件;三、由合营(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公司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及批准文件;四、由合营(合作)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人选名单、委派书和简历;五、合营(合作)各方法人证明文件;六、名称核准通知书;七、水、电、气及环保证明;八、进口设备及物品清单。1988年5月6日,山东省规定青岛市可审批“生产性项目,建设如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青岛市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又确定各县(市)、区、局享有1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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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三节 中央和省驻青岛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


  1953年4月,青岛对外贸易局改建成国家对外贸易部山东省特派员办事处;1954年,该特派员办事处撤销。1989年初,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在青岛建立,位于青岛南海路11号。其主要职责是:为山东省、青岛市所辖进出口公司及“三资”企业审批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撰写“情况反映”及各种专题报告,供外经贸部领导决策参考。人员编制10人,内部设置贸管处、综合处和办公室。1990年末迁往青岛市南区燕儿岛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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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三节 中央和省驻青岛管理机构

山东半岛经济开发区协调指导小组


  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于1988年3月16日在青岛正式成立,7月7日对外办公。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受中共山东省委和省人民Gov领导。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为山东半岛经济开放、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内部设置秘书处、对外联络处和调研处,行政编制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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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三节 中央和省驻青岛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动植物检疫局


  前身为青岛动植物检疫所,1965年10月开始筹建,是我国国境口岸最早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之一。受农业部和山东省农业厅双重领导。1971年2月,与青岛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署办公,划归山东省对外贸易局领导。1976年8月,从青岛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划出,独立行使动植物检疫权力,恢复农业部和山东省农业厅双重领导。1981年9月,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直接领导。1983年7月6日,日照市石臼港对外开放,经国家批准设立石臼动植物检疫所,隶属青岛动植物检疫所领导。1989年5月31日,日照市岚山港经山东省Gov批准为二类开放口岸,设立岚山动植物检疫所,属石臼动植物检疫所的分支机构。1990年9月26日,设立青岛动植物检疫所流亭机场办事处。之后,经农业部批准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动植物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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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三节 中央和省驻青岛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前身是青岛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始建于1929年。1984年,改称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实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山东省人民Gov双重领导,以国家商检局为主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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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三节 中央和省驻青岛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原称胶海关,始建于1899年7月1日。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了胶海关。10月25日,中央人民Gov海关总署成立。翌年,胶海关归属海关总署,正式更名为青岛海关。1953年1月,海关总署并入中央人民Gov对外贸易部,青岛海关也同时并入山东省对外贸易局,仍称青岛海关。关局合并后,青岛海关受山东省人民Gov领导。1960年11月,海关体制下放,青岛海关在隶属关系上改由地方和省外贸局双重领导。1980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设立海关总署。青岛海关为厅局级海关,直属海关总署,并受山东省Gov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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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三节 中央和省驻青岛管理机构


  1949年11月27日,山东省人民Gov根据华东地区财政委员会指示,将山东工商部进出口管理局更名为山东省国外贸易管理局,受华东地区财政委员会和山东省人民Gov的双重领导。为便利工作,在青岛、烟台两地设立分局,1950年10月,山东省国外贸易管理局撤销,山东省国外贸易管理局青岛分局改组为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受中央贸易部和华东地区贸易部双重领导。不久,改称为中央人民Gov贸易部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1952年8月,更名为中央人民Gov对外贸易部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归中央直接领导。1953年4月,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改组为对外贸易部山东省特派员办事处。1954年2月,特派员办事处改为山东省人民Gov对外贸易局。1958年7月,山东省对外贸易局与山东省商业厅合署办公,统称山东省商业厅,为便于工作,青岛口岸仍挂山东省对外贸易局的牌子。1959年7月,恢复山东省对外贸易局。1960年11月,青岛海关和青岛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并入山东省对外贸易局作为处级单位。1980年2月青岛海关分出,5月青岛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也分出。此时,山东省对外贸易局改为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厅,1984年8月改为山东省对外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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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县(市)区级管理机构

黄岛区


  1988年5月10日,成立青岛市黄岛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与黄岛区对外贸易公司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内部设置办公室、政工科、保卫科、财务科、审计科和外资科等6个科室,人员编制15人(其中,行政编制3人,事业编制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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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县(市)区级管理机构

崂山区


  1975年5月1日,崂山县革命委员会对外贸易局与崂山县革命委员会对外贸易公司同时建立,局与公司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1981年1月,局与公司合并为崂山县对外贸易局。1984年4月,崂山县对外贸易局改为企业性质的崂山县对外贸易综合公司。1988年5月,建立崂山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11月17日撤县设区,更名为青岛市崂山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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