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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二章 海上安全管理

第二节 渔港监督


  青岛渔港监督,负责对渔业船舶注册登记、船员考核发证及渔船进出口签证,办理港澳台地区及外籍船舶进出青岛渔港事宜,监督航道、航标使之达到安全要求,处理海损事故等项。
  1957年,青岛市水产局接办渔船技术监督,办理渔港监督的部分业务。50年代末开始发展渔业机械化。1960年4月,青岛市水产局举办机动渔船船员训练班,参训127人,结业考试合格者126人。1961年5月,制定《机动渔船船员检定考试办法》,规定机动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车)的检定考试每年进行两次,凡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有出海资历的船员均可申请检定考试。是年7月,船员参考者70人,经考试委员会审查核定,录取船长1人,大副8人,大车17人,不及格者办理补考。1961~1962年数次举办机动渔船船员技术培训班,参训270人,除崂山郊区有船长、大副、大车35人外,多系机关、企业渔副业船员。1961年底检查,国营山东青岛水产公司渔轮技术船员配备较好。市属16只机帆船船长受过机帆船驾驶训练的仅有6人,多数只有木帆船驾驶经验。大车受过训练者9人,技术力量甚弱。1962年全市考取船长、大副、轮机人员322人,机动船船员技术状况渐好转。1963年7月,青岛港机动渔船管理站成立后,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再度加强。
  “文化大革命”期间,考试制度被破坏,代之以生产单位指定转报上级发证,实则流于形式,导致船员管理混乱,技术船员严重缺额。1971年4月,山东省渔船管理站鉴于各港口恢复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决定由各地对未领取证书的驾驶、轮机人员一律办理《山东省渔轮机帆船船员临时代职证书》,每次不得超过半年。
  1977年8月调查,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渔轮代职船长40人中,有二等大副证书的28人,无证书的12人;代职大副39人,均无证书;代职轮机长37人中有二等证书的35人,无证书的2人。国营渔轮技术力量配备极差。1980年8月开始,青岛辖区渔业船员技术考试发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营渔业船舶和群众渔业60马力以上渔船的船长、驾驶员、大车、轮机员、电机员和报务员由青岛渔港监督办理,60马力以下渔船船长、驾驶员和大车由县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办理。是年5月,胶南县水产局检查39只60马力以上渔船156名主要船员,有证书者42人,余者为代职或无证任职;57只20马力船船长、大车中,有证书者仅占1/5。1982年,青岛渔港监督主办船员考试7次,考试合格的船员429人,国营渔业主要船员占30%,集体渔业占70%,船员技术力量管理监督趋于正规。1983~1985年,小型渔船迅速增加,县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举办船员技术培训班,分期培训1600人,多数考试合格,航行安全基本保障。
  船舶登记工作始于50年代中期,1957年11月开始,青岛市水产局按照交通部《船舶登记暂行章程》办理渔业船舶登记。1962年9月,青岛市水产局、公安局、港务局、海运局联合拟定《关于渔船管理暂行规定》辖区内渔船及停泊青岛港的外地渔船均按规定办理检验丈量及所有权登记,发给检验证书簿、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从此,青岛港渔船管理机构按章实施对渔船技术监督。1980年,对60马力以上的渔船重新办理渔船所有权登记。是年,青岛海洋渔业公司的渔船基本登记完毕。翌年,对小型渔船所有权普查登记。积米崖港、沙子口港和东营港,分别于1981年9月、1982年4月和1983年3月,由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办理渔船进出港签证。1985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重申所有渔业船舶均须按规定在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船舶登记,领取《渔业船舶国际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登记的港口为船籍港。青岛渔港监督负责对国营渔轮及群众渔业60马力以上渔船的登记发证,小型渔船由县区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办理。是年春,在沙子口港和黄岛港检查近1000只渔船,强制配齐号笛,增加救生圈、救生衣等3000件。10月,青岛渔港监督开始办理青岛港渔船进出港签证。1985年,青岛地区共发放《渔业船舶登记证书》246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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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二章 海上安全管理

第一节 渔船检验


  建国后,青岛港渔船检验工作,归青岛港务局。1957年11月,青岛市水产管理局接办青岛港渔船技术监督和检丈工作,成为全国自办渔船检验工作最早的水产部门。1960年8月,青岛市水产局制定《关于渔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共11章44条。规定渔船管理体制、登记编号、颁发《渔船检验证书簿》、《驾长证书》和《船民证》等。机动渔船检验费按交通部1958年颁发的《关于本国船舶检验费率规定》的50%计收。1961年共检验机动渔船304艘次,为1959年的1.5倍,检验帆船744只,渔船技术安全措施有所加强。机关、企业渔副业有各种船724只,经检验合格者223只。当时为生产救灾而违章出海者甚多,给渔船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1962年4月,青岛市水产局将接办渔船检验工作以来所制定的有关渔船检验的11种规定集成《渔船检验规则汇编》,作为这一时期渔船检验的基本法规。鉴于新造机动渔船不合稳性要求,再度强调按《渔船稳性规范》严格稳定性计算,新造渔船必须经过渔船检验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投入生产。是年,对机动船进行各种检验304艘次,并在全市范围内对木帆船进行全面检验丈量及所有权登记。1963年7月,青岛港机动渔船管理站成立,受山东省渔船管理站和青岛市水产局双重领导,办理辖区内机动渔船、渔业服务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考试等事项,将机动渔船划为50总吨和100马力以下、50总吨和100马力以上两类管理。非机动渔船登记发证工作,由县水产行政部门办理。各级渔船管理站按《山东省机动渔船检验规则》和《山东省渔船检验规则(草案)》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检验业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法规受到干扰破坏,渔船检验监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渔船管理工作极难进行。1970年12月,青岛港机动渔船管理站撤销,渔船管理分别由县水产行政部门和青岛渔业公司各自办理,因技术力量薄弱和安全管理机构附于企业内部,致使检验监督监督流于形式。渔船粗制滥造,长期失修,设备不全,船员技术水平下降,海损事故增加。
  198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青岛检验站与青岛渔港监督成立,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崂山、即墨、胶县、黄岛、胶南,自1981年先后建立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业务技术归青岛检验站领导。1981年上半年,对60马力以上渔船证书换发完毕。1981~1985年,贯彻国家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下达的渔船检验规定达56项之多,集有《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工作规章制度》。青岛检验站负责60马力以上群众渔业船舶和国营水产单位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包括设计文件图纸的审查和渔业船用产品的检验。县渔船管理站负责60马力以下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的监督检验工作。
  1982年开始,青岛检验站加强对国营渔业船舶修造过程的监督检验,渔轮修造一次试航成功率提高。是年青岛检验站检验各种渔船564艘次,渔船检验工作步入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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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一章 资源保护

第三节 渔业许可证


  30年代初,青岛实行渔业登记。1948年,青岛市社会局渔业登记办法规定,凡在青岛港沿海经营渔业者均须实行渔业登记,发给渔民证,准有入海捕鱼权。渔业证仅为从事渔业之证明,渔业证上所载事项如有变更,须申请换发。经营大规模渔业,除渔船发给渔业证外,再经实业部核发渔业执照。
  建国后,1952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渔业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渔船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均向所在地水产行政部门登记申请渔业证和标有山东省渔业权登记的红色三角渔旗。翌年上半年办理登记、发证渔船797只,登记内容为渔船种类、船员配备状况、作业海域等项。
  1980年2月,国家水产总局下达《关于执行渔业许可证暂行规定》。是年下半年开始,青岛市普遍执行渔业许可证制度。国营、集体各类渔船,均以1979年实有数为准,流动作业渔船经批准允许增加,定置网具渔船保持原数,拖网船要求减少。到年底,青岛市核发渔业许可证2632份,计青岛渔业公司渔轮97艘,县(区)渔业机动船1164只,渔帆船1371只,基本保持1979年水平。1983年,青岛市渔政管理机构建立机动渔船档案,青岛渔业公司渔轮均三位数前冠以“青渔”为船名,如渔捞250马力船为“青渔242”,400马力船为“青渔403”等。服务船如“青渔交4”等。所辖县(区)渔业船舶均以四位或三位数编号,前面冠以地区相应代字。崂山县冠以“鲁崂鱼”,按公社80马力以上船从01××到09××,20马力以上船从12××到19××,12马力以下船从2×××到9×××。胶南县捕捞公司船以三位数编号,数码前以“南捕”冠之。群众渔船四位数前有“鲁胶南渔”,80马力以上船号的编法为0001、0056等,20马力以上船按公社划分船号自0001至8001依次排列,12马力船按1101至8101各组顺序排列。即墨县渔船以“鲁即渔”加四位数为船号,80马力以上船号为1101、2101等,20~40马力船头两位数分为12、13、22、23、32、42,12马力船头两位数分为14、24、25、26、27、34、44、45等8组编号。黄岛区渔船为“鲁黄岛渔”,区渔业公司自201~206三位数组成。群众渔业按大小船编号,80马力以上船为11××,20和40马力船为12××、13××,12马力船为14××、15××、16××。胶县渔船冠以“鲁胶渔”,县捕捞队和营房公社捕捞队均为00××四位数,群众渔船不以马力分组而以渔村编号,为四位数01××、19××等。
  1981年下半年,沿海渔民购买小船出海捕鱼之风甚盛,到1983年4月已增加到1500只。1982年4月,青岛市人民Gov批准市水产局《关于加强对无证渔船的管理决定》:对1982年底以前的合格船发渔业许可证,以后不再发展。但渔民致富心切,到1985年小型渔船竟增加四五千只。近海挂子网及其他密网增加过多,水产资源保护工作严重受挫,渔业许可证制度一度很难执行,不得已于当年增发渔业许可证5419份,其中机动船1895份,木帆船3524份。青岛市水产局还制定《青岛市钓鱼船许可证》,共核发170份。此类船不属正式渔船,仅在胶州湾及近海进行游乐性或业余钓鱼活动。70年代末开始,渔船进渤海捕虾须持有渤海捕虾证。分配给青岛拖网准捕证86份,锚流网准捕证525份,连续四五年船多证少,生产受限。自1984年山东南部沿海对虾放流增殖,青岛部分渔船领取山东省冷捕证和标志旗,在增殖海区捕虾。竞进渤海湾捕虾的船逐渐减少。1985年烟威沿海捕鹰爪虾的拖网船,山东的总限额为1700艘,青岛为120艘,凭证、旗进入烟威外海生产。
  1982年春,鲁苏两省对吕泗和海州湾渔场发生争议,波及青岛流刺网船不能正常进入传统渔场作业,渔民视为被侵犯生产权利,海上纠纷时起。1983年国务院规定,吕泗渔场鲳鱼汛,山东渔船不再进入禁渔区线以内生产,海州湾渔场安排青岛的鲳鱼流网船338只,由江苏省渔政部门发给渔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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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一章 资源保护

第二节 监督管理


  建国初,青岛市水产管理部门逐步贯彻渔政法规,首先限制大量伤害幼鱼。1954年,青岛市人民Gov水产管理处设渔政科,专司水产资源保护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盲目捕捞,资源衰竭,形成恶性循环。1978年开始恢复渔政管理,青岛市和所辖县(区)先后建立渔政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手段,胶州湾及领近海域管理形成制度。1980年胶州湾列为国家水产资源研究开发保护区。
  幼鱼比例检查 在50年代前期,对渔轮检查甚严。1951年3月,青岛鱼市场检查收港渔轮,发现不合标准的黄姑鱼3万多箱,遂召集渔业代表会议,作出限期两航次、禁止卸售稚鱼的决定。尔后,有28家鱼商被压价处理不合格海参3400公斤。1954年2月天津水产公司、青岛水产公司4对渔轮卸售稚鱼占34%,按规定压价销售。是年,渔轮捕获稚鱼占4~17%,比前两年有好转。青岛、天津、河北等地收青岛港的19对渔轮卸售稚鱼2300箱占5.36%,由胶澳渔联社低价收购销往内地。1956年8月,青岛水产公司在渤海湾捕获幼对虾,占总产量的23.9%,严重损害对虾资源,市水产行政部门责成该公司检讨错误,并通报批评。1958~1962年,由于渔业生产受“大跃进”的影响,以及三年经济困难,水产资源保护工作一度中断,水产资源损害严重。1963年9月,国营水产公司收青岛港渔轮71对,幼鱼竟达6万箱(肛长21~24厘米),占总产量的61.53%。12月,青岛水产公司、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收港86对渔轮,卸幼鱼(鳕鱼、黄花鱼、高眼鱼等)9万多箱,占总产量的55%。1964年秋季国营渔轮捕获幼带鱼仍占总产量的60%以上。致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因大量加工幼鱼,造成积压亏损数十万元。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农业办公会议决定:严肃法规,幼鱼降价为每斤5分;对屡禁不止者,超规定部分予以没收。1965年情况好转,拖网渔轮捕获幼鱼比重降至25%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渔政管理全部废止,酷渔滥捕失去控制,大量捕捞幼鱼,严重破坏水产资源。1980年,恢复对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对机轮拖网渔获物检查工作逐步加强。是年,春秋两季对收青岛港围网及拖网渔轮检查26艘次,幼鲐鱼占41%,幼花鱼、鲳鱼占30%以上,严重的达79%。1980~1985年,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对国营拖网渔轮共检查110对次,幼带鱼占50%左右,幼鲅鱼占90%以上,共有30对船被没收超规定的幼鱼,价款5.7万元。渔政严查促进了生产单位加强对渔船调度和渔场安排,采取避免大量捕-捞幼鱼的措施,使幼鱼捕捞比重呈下降趋势。
  禁渔期 1954年开始对帆船密网作业情况进行调查,采取禁渔期措施。1955年7月12日至9月14日,检查胶州湾密网捕捞幼梭鱼、幼鲅鱼由占总获量的22%减少到1.8%,比规定可提前5天开禁,而沙子口海域挂子网在9月24日检查,捕获幼花鱼和幼带鱼占渔获量的33%(每公斤分别为72尾和96尾),以10月5日以后开禁为宜。1957年7月24~25日检查阴岛一带小圆网捕幼对虾200公斤,每公斤208尾,流亭插网捕幼梭鱼每公斤1200~2000尾。1958年7月27日,在近海查获幼对虾占总产量的48.15%,可见7月中旬至8月上旬为禁渔期关键。1979年恢复执行禁渔期规定,挂子网船被检查处罚者甚多。1981年青岛群众渔业拖网渔船恢复休渔期制度,每年7~8月拖网停止作业。渔政管理人员加强海上和陆上检查,物资供应部门停止供应物资。1984年进行对虾增殖以后,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组织海上和陆上检查,重点保护生长期的对虾,收效甚佳。
  禁渔区 建国初,青岛市执行华东区关于渔轮禁渔区的规定。1952年渔轮业普遍反映在禁渔区外作业产量低,大部分船7~8月休渔。1955年4~5月,对严重违犯禁渔区法令的10对渔轮,给予企业负责人降职、记过、警告等处分,并赔偿被拉坏的渔民网具。1959年5~7月,青岛水产公司有渔轮79对次侵入大公岛、崂山湾、千里岩、董家口及海州湾禁渔区拖网,给帆船渔业造成生产损失3万元,并捕获一批幼鲷,青岛市水产局对水产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1961年4月下旬至6月下旬,因海州湾带鱼资源旺发,青岛水产公司、北京捕捞公司(驻青)、青岛机关、企业渔副业单位等共有50对渔轮,以及江苏、上海、旅大、天津、浙江等地一批渔轮侵入海州湾禁渔区拖网,致使日照、胶南、崂山帆船渔业坛子网、小丝网、钓钩等减产,渔具损失严重,时称“海州湾事件”,由水产部一位司长主持议定,肇事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114万元。其中,青岛水产公司和青岛机关、企业渔副业单位赔偿68万元,并赔偿一部分棉纱、毛竹、黄麻等渔需物资。60年代前期,禁渔区管理工作加强,效果甚好。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群众渔业拖网渔船增多,违犯禁渔区规定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破坏近海渔业资源。这期间,除《中日渔业协定》所规定范围外,大部分禁渔区规定未能奏效,海上秩序混乱。1979年开始,青岛市水产局以胶州湾为重点监督检查,青岛近海执行禁渔区规定基本形成制度。5年间,对违犯拖网禁渔区规定被缉查或没收渔获物的船有278起。这段时间重点取缔12马力拖网船,促其改为流网或他项作业。胶州湾内牙鲆、黄姑鱼,近海的带鱼、鲳鱼、真鲷、对虾等地方性资源逐渐回升,1982年秋汛近海对虾捕捞量明显增加。但自1984年以后,小型机动船大量增加,虽增强海上检查力量,而拖网偷捕颇难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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