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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盐  政
第四章  盐 价



  青岛近代盐价,其涨落趋势与其他商品一样,因供求多少而异。1987~1916年,青岛粗盐中的普通并等盐在产地每百斤值华币(下同)0.04~0.05元;在市场上每百斤价格大约0.12元。上等盐较普通盐增加三四成,运至青岛其价值增至0.20元上下。1917年青岛盐大批输销日本,加之1918~1919年日本国内连年闹盐荒,盐价暴涨,至1922年为止的6年中,每百斤价格回旋于0.30~0.50元内外。北洋Gov收回青岛后,青岛原盐输往日本的协定,因日本Gov从中作祟而未能签约,至使滩坨存盐堆积如山,无法疏销,盐价降至每百斤0.25元。至1926年中日青盐输出协定虽已签约,但因日本仍不如约购买,产盐积压严重,每百斤盐降至0.15元。1927年以后,湖南省、河南省及安徽省的宿、涡二县与鲁西各县,纷纷借运青岛盐,疏销后盐价渐高。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盐价上涨幅度开始增大,至1945年4月1日,青岛滩盐场价每担(100斤)涨到30元(国币,下同),市售粗盐牌价每市斤2元、精盐每市斤3元从1946年到1949年4月,计3年4个月中上涨72次,年均20余次,涨价倍数为:场价776.5亿倍、外销价102亿倍、小港仓价30亿倍、各场各所场仓价318.5亿倍、税费8.7亿倍。
  盐价核定范围:一是场价,包括成本(设备费、工资、运储费、修理费、卤耗及其他组合,1946年增加代垫本子金,当年又剔除)、酌定利润、盐业团体经费,1948年9月又增列盐场建设费。二是大港外销价(坨价),场价、坨地搬卸杂费等,又另加垫付盐价利息和归坨盐途耗保险费,及场价内运驳起卸费。三是仓价,对小港盐仓,因在市区,由滩集仓运程较远,故仓价较高;对各场务所,就近集坨,执行较低的场仓价,仓价以场价、正税、偿本费及福利费组合。旋改以坨价为盐本,再设备及税费。继又增列垫付盐价利息及归坨盐途耗保险费,与坨价同时执行,后仍改为以场价计算。四是税费,青岛粗盐含正税、盐场建设费、盐工福利费、偿本费等。1948年9月又将各费剔除,从此此项纯系盐税。再制盐与洗涤盐之税费如同粗盐,仅加列燃料、工资两项。按照以上核价范围,在物价不政党的情况下,经批准选定制盐者按日常18种生活必需品的平均增涨率,作为调整盐价的标准,从而保证了生产者的利益,也使消费者有充分的食盐供应。
  青岛解放初期,市场物价还不稳定,盐价是根据“担盐斗米”(100市斤盐折合15市斤玉米)的交换价值,采用“盐粮比价”,盐价随粮价涨落而升降的浮动办法自行定价。之后,便在统一计划下,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合理制定和调整盐的各种价格,兼顾生产、消费和贩运三者的利益。1951~1954年间,对胶澳盐场1 348.25副民营盐田,分别不同的生产关系(雇工晒盐占10.41%、自滩自晒占26.89%,合伙分晒占62.70%)进行了成本普查。以后又根据海西、南万、马哥庄、王家庄、龙泉等5个场的11个生产组、合作社、互助组等不同的经济类型进行了高、中、低3种典型调查。通过反复证落实费用,初定原盐收购价每担4 000元(旧人民币),成本占70%(其中,含盐工工资80%;工具折旧6.6%;维修费8.7%;固定资产折旧2.2%;储存费2.5%),利润占30%。1955年随同币制改革,每担收购价调为0.79元(一等盐,下同)。1959年12月15日下调税率并改担为吨计量,将收购价相应调为20.880元。1964年在省调整收取平衡差价的同时,分别依照当时每吨生产成本15.01元(含工资41%计6.16元,费用59%计8.05元),利润占成本35.3%计5.29元的基数确定了多种类、不同等级的价值、费用定额,从此20多年以来未再变动。盐价有收购价、出场(厂)价、分配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等一套相互联系的价格体系。由于盐的产地分布条件、运输条件、运销区域和盐质水平的不同,定价时要考虑到各盐场之间、批发与零售企业之间的合理差价。1964~1980年调整的各价分类、分等级和有关费用均以元/吨为计算单位。
  收购价(公收价) 经1964年调整的国营盐场收购价为:优质24.30元,一等23.30元,二等20.30元;集体盐场称公收价为:优质28元,一等25元,二等21元。收购(公收)价是生产成本加利润,这是就地产制、就地堆存盐的基本价格,开始时是供系统内调拨移储盐的结算价格,以后是只作生产场内部核算成本的标准,对外不用。
  出场价 经1964年调整,由收购价、运输费、储存费组合而成。优质29元,一等盐28元,二等盐25元。这是各场集港盐结算价,不含盐税和平衡差价。
  场放价 经1964年调整,场销价或销售价,包括盐税、公收差价和出场(所)价,用于就场放销供应当地用盐的销售价格。以吨计算,按用途分:食盐,优质盐194元、一等盐193元、二等盐190元;渔盐,优质盐64元、一等盐63元、二等盐60元;工业盐,优质盐35元、一等盐34元、二等盐31元;农牧盐,优质盐90.80元、一等盐89.80元、二等盐86.80元。
  青岛坨(6号码头盐用坨地)盐价 经1964年调整,包括盐价、费用、分配差价,但不包括盐税及运储费用的内部核算价格。按用途分:食盐,优质盐44.40元、一等盐43.40元、二等盐40.40;渔盐,优质盐39.90元、一等盐38.90元、二等盐35.90元;工业盐,优质盐37.50元、一等盐36.50元、二等盐33.50元;农牧盐,优质盐40.20元、一等盐39.20元、二等盐36.20元。
  青岛分配价 1980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分配价(含坨价、盐税和代办费用),包括省外、省内两种不同的分配价:优质食盐,省外200.40元、省内206.40元;优质渔盐,省外68,90元、省内71.90元;优质工业盐,省外34.40元、省内40.40元;优质农牧盐,省外94.90元、省内98.90元;一等食盐,省外199.40元、省内205.40元;一等渔盐,省外67.90元、省内70.90元;一等工业盐,省外33.40元、省内39.40元;一等农牧盐,省外93.90元、省内97.90元;二等食盐,省外196.40元、省内202.40元;二等渔盐,省外64.90元、省内67.90元;二等工业盐,省外30.40元、省内36.40元;二等农牧盐,省外90.90元、省内94.90元。
  批发价 1966年,省轻工业厅、商业厅、供销社联合通知,由青岛市国营盐场和青岛盐业运销处就场(坨)定点供应青岛市区和崂山、胶县、莱西等3县的盐价,市、县销盐批发业务由盐务部门经营。市盐务局接办了青岛市区和崂山、胶县、莱西等3县及31个社队约300万人口、用盐2万吨左右的供应任务。根据省定市场零售价格即每吨食用原盐240元,包装食用再制盐340元,散装食用再制盐300元,倒扣12%给零售单位,其余88%是批发价,由经营批发盐的单位收取,其中,包括应交税额和补贴运杂费用(盐耗、装运等)。结算价(批发价扣除运杂费),仅在莱西、胶县及崂山县的李村、中韩、北宅、沙子口等地执行。市内5区所需再制盐,食用盐由青岛 业运销处供应,每吨包盐300元,散盐264元;青岛盐化厂供应渔盐每吨114元,工业盐每吨85元;南万盐场供应莱西、胶县的盐,在场装力费每吨0.64元,由场开支后在价内扣收。
  再制盐港站分配价 系青岛盐业运销处和青岛建新盐化厂南泉站,通过海运和铁路干线运输,供应省内外用盐的分配价格,包括出厂价、盐税、代办费。其中,省外食盐财政补贴每吨价格:青岛盐业运销处6元,南泉站30元,自1980年10月1日起按省内外用途执行。青岛港省外食盐236.20元、渔盐117.20元、工业盐88.20元;南泉站省外食盐212.20元、渔盐117.50元、工业盐88.20元;南泉站食盐242.50元、渔盐117.20元、工业盐88.50元。青岛港省内食盐242.20元、渔盐117.20元、工业盐88.20元;南泉站食盐242.50元、渔盐117.50元、工业盐88.50元。
  其他 1980年11月调整的定额费用,以吨为计量单位分为:(一)运输费,集坨4.70元,集港6.61元;(二)代办费2.95元;(三)做包费,青岛1.50元,场区0.63元;(四)批发费,青岛运销处供应崂山县的李村、中韩、北宅、沙子口等4个公社售价6.50元,南万盐场供应莱西县社售价16.87元,供应胶县售价7.02元,东营盐场供应胶县售价5.92元;(五)平衡差价,省收,盐场内就场集坨销售6元,集青岛销售3元,中央收,外销售价食盐9.10元,渔盐4.60元,农牧盐4.90元,工业盐2.20元;(六)苫车费0.40元(实际执行0.20元);(七)筑装费,筑包,大港0.80元,盐化厂0.68元,盐区0.42元,装火车,包装0.40元、散运0.60元( 专用线装盐),装汽车,化肥厂0.25元,供销社0.30元,其他0.40元;(八)销盐价外代办运输费用,青岛港船运包盐2.60元,散盐1.30元,车运包盐3.90元,青岛盐化厂轮运包盐3.70元,车运包盐3.20元,青岛建新盐化厂车运包盐3.50元,青岛东风盐场车运包盐3.70元,青岛南万盐场车运包盐4.75元。
  此外,自1977年7月1日,根据市定人力车运费加成计算办法制订的独轮手推车场内运盐价格开始执行。每吨运价:1.5华里以内平均0.70元,2华里以上加成计算,2~5华里平均1.73元,6~10华里平均3.16元,11华里以上从4.30元起,每增0.5华里加成0.15元。运盐计量外加过磅费每吨0.20元;装船费每吨包盐0.50元,散盐0.35元。1978年8月1日,按省革委批复的调整胶州湾内原盐集港运价附表规定,各场装船点运价每吨平均3.64元,最高4.20元,最低3元。
  1982年1月1日起,按山东省盐业公司通知,集体盐场原盐调往各盐业运销站,一律改按原盐出场价格计算,每吨优质盐、一等盐34元,二等盐31元。1984年5月15日起,遵照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联合通知,原盐减税(税额由每吨159元调减为154元)增价:国营盐场出场价,每吨一等盐由34元调为39元,二等盐由31元调为36元;集体盐场公收价,黄海盐区每吨优等盐改按一等盐价28元,一等盐改按二等盐价25元;1984年5月15日起,执行港站盐的分配价格。其中,供应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不含滕县)、临沂地市的盐,执行外省销区的分配价格。1984年还根据省一轻厅(84)鲁盐司字第122号通知,调整了精制盐港站收购价和分配价。是年3月,山东省盐业会议决定,自7月1日起,取消集坨公收,改按送货到港站计划价格收购,省盐业系统内调拨结算价,每吨原盐一等41.60元,二等38.60元,洗粉盐45元。1985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物价总局、财政部、轻工业部通知,再制盐减税(每吨154元减为130元)提价,出厂价每吨由85元调为109元。1986年5月,根据轻工业部、国家物价总局通知,山东省塑料小包装食盐的零售价,500克袋装加价0.02元,1000克袋装加价0.04元。1986年7月1日起,按省财政厅、一轻厅、物价局通知,销往外省盐,除原盐中的食盐继续执行省外分配价格外,其他盐种恢复执行省内分配价格,同时停止执行省外分配价。
  1986年7月,根据轻工业部(84)轻盐字第103号《关于暂定粉洗精盐出厂价、零售价的通知》,省一轻厅征得省物价局同意暂定为:出厂价每吨84元(含内塑膜包装费用)。港站分配价,每吨加价12.90元(含外包装编织袋费用)。市场批发价、零售价,暂按当地再制盐价格执行。根据省一轻厅、财政厅、物价局通知和国家盐务总局通知,自7月1日起,各港站调拨的原盐、洗粉盐、再制盐,恢复收取分配价外费用,定额标准:青岛船运盐每吨收费3.50元;南泉火车站运盐每吨收费1.60元;就场放销盐,执行出场价加盐税销售的,按当地规定装车、过磅、筑包等费率标准,由购盐单位负担。1986年12月,省一轻厅、财政厅、物价局根据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4)轻盐字第57号《关于调整盐的出场(厂)价减征盐税的通知》,山东省规定每吨价格分别为:(一)出场(厂)价。食盐(含农、渔、出口盐)原盐由39元调至57元,洗粉盐由59元调为77元;洗粉精盐由84元调为100元;再制盐由109元调为130元;工业用原盐由39元调为49元。(二)集体盐场及其他单位所办盐场的收购价(公收价)。食盐原盐由28元调为45元,洗粉盐由46元调为65元,洗粉精盐由73元调为88元。以外购原盐为原料生产的洗粉盐、洗粉精盐,按出场(厂)价收购。工业用盐由28元调为37元。(三)港站分配价。按调整后的出场(厂)价,各运销港站相应调整分配价。食盐分配价基本不动;农、渔盐分配价按调整后出场(厂)价和这次与食盐同税所增的税额计入分配价;工业盐分配价,按调整后工业盐出场(厂)价作相应调整。销往省外原盐中的食盐分配价,取消减税9元的规定,相应提高分配价。(四)就场放销价。出场(厂)价调整后,食盐就场放销价格不动;就场直供青岛的工业盐改按出场价执行。(五)执行时间。食盐、工业盐、出口盐调价减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农、渔盐调价增税自1986年12月25日起执行。1987年,省盐务局对盐价调整后的有关问题,先后作了以下补充规定。胶县等就场直供青岛定点工业用盐,在盐价调整后,自1986年10月1月起,在原执行送货到厂价的基础上,每吨加收提价10元,自1987年1月1日起,改按就场放销价执行,即出场价每吨49元,加酸碱用盐税每吨15.40元,共计64.40元。发运、装车、筑仓、运输费用由用户负担。自1986年12月25日起:食用原盐每吨减税9元停止执行;供省外食用原盐,恢复省内港站分配价。1987年3月1日,省一轻厅通知,调整青岛大港调往省外定点工业盐的分配价格:酸碱、制革工业盐每吨74.90元,肥皂工业盐每吨136.50元。1988年2月省一轻厅、物价局通知,调整工业盐出场价格,集体盐场原盐公收价,每吨由37元调为47元,含调增平衡差价2元。同年5月,工业用盐出场价每吨由49元调为59元。
  1989年11月25日起,经国务院批准,适当提高盐价。为此,青岛市盐务局根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盐务局于1989年12月16日以(89)鲁价轻字第248号转发的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年11月8日(1989)价轻字第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价电字213号电报通知的规定,安排与调整了青岛市各种盐的市场销售价、出场(厂)价、收购机(公收价)和产区分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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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盐  政
第三章  盐 税



  19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1909年始在阴岛设巡捕局开征滩税,每5000平方米盐田,年收国币4元,分4月1日、10月1日两期缴纳;还定有销盐章程,凡运盐出口,每100斤盐纳费0.03元。存储及载船费0.03元。1911年,盐课才正式定名为盐税,此后德人开始征收盐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一切沿用德制。北洋Gov收回青岛后,税率仍属轻微,增征亦较他省为缓。青岛食用粗盐税率,自1923年3月20日起,每担征税0.4元,与中国其他省的盐税税率比较最轻微,至1926年5月15日增至每担0.6元。1931年因金价暴涨,南京国民Gov财政部以原有盐款不敷摊还外债之需为由,规定食盐场税每担增征摊还外债附税0.3元,但由于青岛本属自由贸易区域,一旦骤增,恐出事端,故于5月间将附税减半增征,连同原有税率每担计为0.75元,是年9月又增征0.15元,1931年青岛食盐税率每担共为0.9元。1932年由盐务署与稽核所呈财政部调整盐税,胶澳盐区自8月1日起,每担再增场税0.6元,青岛食用粗盐每担共为1.5元。1935年每担食盐增至2.6元。另外还有一些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渔盐课税,民国时期仍沿用清末定例,一般按食盐税率减半征收。工业盐税率,1922年初定每担0.2元,后为奖励工业用盐,每担仅征0-.03元(1946年10月1日起一律免税)。农业用盐,因零星使用均购买税盐(自1948年8月起免税)。输出盐自1926年实行的每担税率:日本食盐0.03元、日本工业盐0.06元、朝鲜盐0.12元、香港盐0.2元。储运盐税率,自1927年开始济销(急用调运),湖南、河南、安徽、徐州、鲁西等地区,每担正税2.5元,附税1.5元,河南与安微还有摊还外债附税0.3元。精盐税率,初无税率,均按当地粗盐税率缴纳,自1921年变更,新订章程税率每担2.5元,永裕盐业公司自1925年生产精盐供应市场,即按此税率执行,但缴纳办法有所变化:1923~1926年,在产地发运一次完税;1927年改按产地征2/3、销地征1/3;1929年又改为产地、销地、中央各征1/3。各种盐的税收,1923~1932年年均为453512元,从未超过百万元,不到两淮的1/10,主要原因是青岛盐出口多、税率轻微,且销区小、精盐滞销。
  1937~1949年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战争和国民党发动内战,使中国经济遭到严重摧残,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盐税税率变动频繁,并大幅度上升,特别是从1947年初到青岛解放前夕,2年4个月的时间内变动了16次。1949年4月底比1947年1月初,食盐税增长了29666倍,渔盐税增长了48000倍。
  建国初期,青岛盐业是产税合一,统由胶澳盐务局(1950年改称胶澳盐场管理处)管理,局内设有征税科和人民盐务缉私部队(1952年撤销),专管盐政和缉私护税。自1958年7月1日起,青岛市的盐税征收工作,由青岛市盐务局交给青岛市财政局(当时财税合一,1984年1月1日分立出市税务局)办理,但仍由盐务局所属的放盐处、盐所(场)代收盐税。盐税税率,在青岛解放之初,变动仍然频繁,增减幅度较大。胶澳盐务局第1号通告中规定:销食盐每担征收盐税500元,渔减半(1950年改按30%征收)每担250元,工业盐免税,输出未解放地区或国外者每担征收100元。每担内销食盐税,最高为19.1万元。为减轻人民负担,1950年6月1日定为7万元。1955年随着币制改革每担税率调整为:食盐8.6元、渔盐2.1元、农牧盐3.44元。1959年12月15日计量单位改担为吨(每吨20担)并下调税率,每吨食盐159元、渔盐29元、农牧盐55.80元,以后近25年变动不大。1984年5月1日起按财政部通知,调整8类工业盐免税规定:酸碱、制革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90%征收盐税;肥皂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盐税;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和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恢复按全额征税。财政部、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以下简称两部一局)通知,自1984年5月15日零时起,原盐每吨税率由159元调减为154元。10月1日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税率表》中规定,每吨山东盐税率为:海盐,国营盐场154元,集体盐场150元;精制盐154元;洗粉盐154元。10月13日,财政部通知将工业盐调整为定额征收盐税,酸碱、制革用盐每吨征税15.40元;肥皂、饲料用盐每吨征税77元;农、牧、渔业用盐暂按规定税额执行。从1985年1月1日起,按两部一局通知,山东省精制盐税额由每吨征税154元减为按130元征收;洗粉盐税额由每吨154元减为按140元征收。1986年,根据国务院的批示,两部一局连续通知,自是年7月1日起,为解决零售企业经营盐的实际困难,减征食盐税额,提高批零差价,山东省内销售的各种食盐每吨减税12元;自11月1日起,为解决盐的生产单位的实际困难,减征食盐税,提高出场(厂)价,山东省每吨原盐减税18元,洗精盐减税16元,精制盐减税21元,洗粉盐减税18元。自当年12月25日起,按山东省一轻厅、财政厅、物价局通知,农业、渔业用盐取消减征盐税,执行与食盐同税的规定。1989年11月25日起,按国家税务局通知,对牧业用盐减征盐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个别地区如有特殊情况,仍需给予减税照顾的,应按税收管理的规定另行报批。1949~1989年青岛盐税收入累计近11亿元,为国家投资盐业建设1.36亿元的8倍多。建国初期,销售全税食盐占总数的90%以上,而免税或减税工业盐仅占6%以上。销盐发展到1989年则与此相反,销售全税食盐仅占总数的5.42%,而减税工业盐的销售比重高达94.56%。1952~1962年,年均盐税收入3919万元,1963~1985年,年均盐税收入2117万元,1981~1989年,9年平均盐税收入仅在1800万元左右,比1952~1962年年均税收入减少了54.07%;而1981~1989年,9年平均原盐产量为51.63万吨,比1952~1962年年均产盐32.43万吨,提高了59.20%。这一状况说明原盐产量虽然增加,但盐税收入反而减少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盐的消费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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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盐  政
第二章  盐 法



  建国前,先后实行的盐政法规主要是无税、征税和专卖(含委托专卖)等3种制度。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时,盐田开筑、晒制并无制度,运销也处于自由状态。1909年德国胶澳总督府曾设专门机构,加强滩场的捐税管理。1911年3月12日,德国胶澳总督发布盐田规则,总督府管辖采盐权,盐田5000平方米即年征滩税国币4元;外运出口100斤纳费0.03元,以取得采盐、输盐自由。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仍沿用德占时期的旧制度,所有青岛盐务均由日本青岛守备军司令部兼管。并制发盐田许可证,并由滩户收存。此证如同田地契约,用以证明对滩田有晒制之权。其海盐销岸,日德侵占时期相同,虽准行租界以内,实则较近的原东岸销区,仍有济销食用青岛盐的地方。
  1923年12月16日,成立了青岛盐务稽核支所管理青岛盐政,仍沿用日占时期的旧制度,发放制盐许可证,延续到1931年4月,才由南京国民Gov财政部下令作废,但翌年又令滩户前往各个验放处登记注册,准备确权发证,同时实行滩户连环保结制度(三家滩户协约互相保证,严防偷盐和放销私盐,一家违法,三家同罚)和食盐商贩注册,以强化产销管理,并遵照青岛向为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习惯,实施比其他省轻微的盐税。从此,青岛产销税管理始渐步入常轨。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伪青岛盐务局管理盐政,由山东盐业株式会社统计产销,改为青岛物资对策委员会严加控制。产盐实行民制官收,食盐销售实行统制,指定专商设店承销官盐,其他禁售并限购。1945年后,南京国民Gov实施盐政纲领(条例),废除盐专卖(官收、官运、官销)政策,并重申取消专商引岸制度。从此,胶澳盐产制度,官、商、民兼而有之;而运销则推行自由贸易政策,任何商人皆可就场(坨仓)交税领运。建国前的历代盐政,除无税时代的自由制外,都由盐务机关对产、销、税统一管理,产、销均须批准领取执照,依法纳税交价,否则为私,以律处罚。
  1937~1949年时期的解放区,人民Gov的盐务基本政策是广泛发展盐的生产,轻税倾销,使青岛日本侵占当局与国民党减少盐税收入,并依靠盐税收入支援革命战争。建国之初,胶澳盐区执行首届中国盐务会议决定,以国营经济为领导,公私兼制、兼运、兼销、加强计划性,以销定产、定运,就场(坨)征税,税不重征和搞好缉私保盐护税的方针。并实行产、销分开,由青岛市盐业公司管运销,胶澳盐场管理处管生产、税收和缉私。
  建国后,1950年第二届中国盐务会议决定,自1951年起,胶澳场产盐由中国盐业公司(实际由华东盐务管理局代办)实行全面包购、包销、包税。为发挥私人资本力量,青岛永裕公司商办运销,延至1954年年底停止,并将税收以销盐担数(20担为1吨),改按货币计征,不再以(大)小米折实计算。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Gov政务院批准《关于执行大盐田归国有的决定》、《关于人民盐务缉私部队领导关系和编制的决定》,同时中央财政部亦颁布了《制盐申请许可规则》和《全国盐场管理规则》。1951年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又颁布了《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等。这些盐业基本法规,在胶澳盐区进行了认真贯彻,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场产、集坨、公收、储存、配放、运销、各类用盐管理和缉私护税等方面,分别感动1954年制订了查报产制度。1958年3月制订了《运销集坨管理办法》、《分等收放制度》和《仓坨管理实施细则》等,并在青岛盐业体制下放后,将原属商业系统的青岛盐业运销处的储运业务和原属青岛市供销盐业经理部的销售批发业务,先后于1958年和1966年5月并入青岛市盐务局大港放盐处管理。产销关系的理顺和切实可行的盐政管理办法,对有计划地组织产销,保证国家盐税收入和企业的增产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体制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而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盐务局先后认真贯彻执行了1978年12月15日轻工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1981年1月19日财政部、轻工业部报国务院审批的《盐业行政管理办法》、1981年5月1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保护盐业生产的通告》、1982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Gov《关于加强盐业产销管理和缉私护税的布告》、1984年7月31日轻工业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运销私盐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85年7月1日起试行的财政部《盐税稽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颁发的《轻工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72号文关于发展盐业的几个问题和部管统配物资管理等一系列文件,并据此自定法规,主要是:
  场产 沿海滩涂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发晒盐,如开发或加工原盐,均须依法经省级盐务部门批准,并实行制盐许可证制度,不得随意自行生产。产盐要纳入国家计划,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种盐质都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生产劣次产品。晒盐或加工制盐停业或变动规模,均须原批准机关许可,不能自行其事。
  运销 盐自1959年起列为中央统一调拨物资,由轻工业部委托中国盐业公司行使分配调拨权。1987年中央批准青岛市为计划单列市后,青岛市盐务局可直接行使当地分配调拨权。盐的分配调拨,要贯彻执行统一计划、分区平衡、合理储备的原则。按照产销区划规定,划片定点,就近就地供应,进行合理运输。其中,食盐、供应出口盐、国家储备盐是指令性计划,要管住、管好;工业盐、农牧盐、渔盐是指导性计划,要逐步放开、搞活。计划编制程序由各级盐业公司,据市场供需平衡自下而上提报计划建议,经轻工业部报国家计委批准,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下达计划由各级盐业公司具体安排,并报当地计委平衡后,按计划统一供应市场,组织各类盐的收购、分配、调运、储存和批发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盐业运销单位之间,反对互销销区、贴税、让利、降价倾销和择价进货、迂回转运;供需部门之间,依法按计划购销,不准自由选择。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有关商店、基层供销社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集体和个人经济单位经营,并向有关盐业批发单位进货,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保证市场供应。
  盐禁与罚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制私运、私销各种盐;严禁偷税、漏税、投机倒把;严禁私分、倒卖、转让挪用和食用减税的工、农、牧、渔业生产用盐。违者按《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1985年7月1日起试行财政部《盐税稽征管理暂行办法》,以此件和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盐税稽征与管理。规定纳税人按期缴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鉴定、辅导、检查。销盐要报运单,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方准出场(厂)或出坨。运输时,发票、准运证与盐同行,票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减税盐、免税盐、储备盐及盐税违章处理和奖惩均作了具体规定,使盐禁与罚则日趋完善。同时要求盐务、税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缉私护税,确保国库收入不受侵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盐务局根据中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青岛市盐业计划、生产、质量、运销等方面的盐政管理制度。1982年设置了4处盐区公安派出所和1个经济民警中队;1983年7月18日,青岛市盐务局改称青岛市盐业公司;1984年4月20日加挂了青岛市盐务局的牌子,以利于行使Gov职能,使盐业产销经营与盐政管理两不误。特别是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2日由李鹏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51号令发布施行的《盐业管理条例》,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并对盐政主管、资源开发、盐场(厂、矿)保护、生产管理、运销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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