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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二章 公  证

第三节 公证管理


  建国初期,公证工作由青岛市人民法院管理。1955年由青岛市司法局管理。1958年,青岛市司法局撤销,公证工作又归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恢复重建,公证工作划归司法局管理,设公证律师管理处,对全市公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
  1985年9月25日,市Gov批转了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公证工作的报告》。同年,市司法局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公证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公证卷宗整理装订顺序的暂行规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从1982年开始,每年组织部分公证员和管理人员,对各公证处的办证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是当年办结的、有代表性或容易出问题的公证事项。同时,根据上级有关部署进行专项检查。1985年11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对全市1984~1985年办结的经济公证事项进行专项抽查。由于坚持质量检查,公证质量逐年提高。四方区、即墨县、黄岛区、台东区、莱西县、胶南县公证处及市公证处先后被青岛市司法局评为公证质量先进单位。
  1985年以来,青岛市司法局指导全市公证机关开展了在企事业单位、经济主管部门和公证事务较多的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公证联络员工作,并下发了《关于聘请公证联络员的几点试行意见》,对公证联络员的任务、范围、条件和奖励等做了具体规定。1985~1986年,全市共聘请公证联络员250名。
  1958年以后,公证收费一律上缴国库。1980年开始,公证处可提留一部分,用于补充公证业务开支,其余上缴财政。1985年3月,根据山东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改革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在经费管理上实行“以收抵支,结余留用”的办法,并将业务收费总额的30%上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单列帐户。至1986年底,除个别公证处的经费由司法局管理外,其他公证处的经费管理与司法局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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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二章 公  证

第二节 公证业务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国总督府于1903年2月18日发布《帝国首相关于胶州湾地区公证人职权范围的法令》。同年5月,德国胶州帝国法院发布《关于公证人职权的规定》。从此,青岛出现了公证事务。
  青岛在建国前的公证事务,主要是买卖、赠与、租赁、借贷、委托、抵押、合伙、婚姻、收养、亲属关系、遗产归属等法律行为和侵权、债务履行或不履行、不动产相邻关系、财产共有或占有等法律事实,由当事人申请,公证人作成公证书或加以认证。
  从1951年12月开始,青岛市的公证业务主要是开展经济合同公证,为国家机关、私营工商业、合作企业办理加工、订货、代购代销、房屋修建、抵押借款等合同公证;同时办理少量的私人之间的分家析产、收养子女、继承、赠与、遗嘱、委托等公证。到1957年底,共办理合同公证?13487?件。1957年以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基本完成,经济合同公证减少,公证业务开始转向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如委托领股息、领取房租、亲属关系、租赁契约、收养关系等公证。1958~1963年,共办理606件。1967年以后,公证业务基本停办。1980年,公证业务恢复。根据司法部的规定,优先开展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赠与、转让、房屋买卖及家庭协议等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并开始试办经济合同公证。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公证范围扩大,又开展了分家析产、房屋拆迁、租赁、确认产权、声明书、协议书、保全证据、执行许可、宅基地使用权等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公证业务开始逐步转移到经济合同公证上来,由试办转为全面开展。在农村开展了农林牧副渔业承包、工业承包等各类承包合同及联营、劳动合同等公证;在城市开展了工业产品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商业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科技协作、企业联营、贷款、招标投标、财产租赁等合同公证。1981~1986年,全市共办理公民权利义务公证49050件;合同公证47546件;制止违法经济活动27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921万元。
  青岛市从1954年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主要是为归国华侨和侨眷探亲、定居、继承域外财产、办理亲属关系、出生、死亡、生存等公证。另外,还为外贸公司办理销售产品、商标注册、声明书等涉外经济事项公证。虽然每年办证数量不多,但未曾间断。到1979年,共办理涉外公证546件。1981年以后,涉外公证业务不断增加,公证范围不断扩大,由原来的几项扩大到20余项。主要为国内公民出国探亲、定居、留学、谋职、继承财产等办理死亡、亲属关系、出生、学历、经历、婚姻、收养、委托书、声明书等公证;为企业的对外贸易、引进外资技术、到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商标注册、劳务输出、诉讼索赔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营业执照、委托书、授权书、印章签字属实、职称及合同章程等公证。1980~1986年底,共办理涉外公证2210件,公证书发往30余个国家和地区,均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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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二章 公  证

第一节 公证组织


  青岛地区从1903年开始出现公证事务,但到1936年一直未设专门公证机构。1937年,山东高等法院在青岛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1946年,山东高等法院在即墨、胶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未配备专职公证人,公证事务由法院推事专办或兼办。1947年,青岛地方法院公证处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法》,配备专职公证人2名、佐理员2名、录事员2名、公役2名。
  50年代初期,青岛市没有独立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由青岛市人民法院管理。1955年8月,青岛市司法局成立,内设公证科,配备专职干部5人,办理全市公证事务。1956年2月,公证科改为“山东省青岛市公证处”。同年,又改称“青岛市公证处”,设主任公证员1名、公证员3名、办事员1名。1958年4月,青岛市司法局撤销,公证工作移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保留一名专职公证员,对外仍以青岛市公证处的名义办理公证事务。
  1980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恢复重建以后,公证处移交青岛市司法局领导。嗣后,青岛市所辖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相继成立公证处。1983年,莱西县、平度县划归青岛市管辖,两县的公证业务由青岛市司法局管理。至此,全市已有13个公证处(其中青岛市、莱西县、平度县公证处为涉外公证处)。到1986年底,全市已有公证工作人员71名。其中公证员49名,助理公证员1名,行政人员2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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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一章  律师

第三节 律师管理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律师受所在地方法院管理。经过考试、选拔,取得律师资格后,向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上级高等法院或分院申请登录,在受理登录的法院执行职务。1934年青岛共有登录律师91名。
  青岛解放后,律师工作由青岛市司法局领导和管理。1980年,青岛市司法局恢复重建,律师工作仍由司法局领导和管理,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司法局下设的公证律师管理处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负责审查律师机构的设置和律师资格申报,指导业务开展、业务培训等。
  1981年6月,青岛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审批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与青岛市人事局联合成立了律师资格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市专职律师工作者和兼职律师工作者进行考试和考核。1982~1985年,先后组织了4次律师资格考试,5次向山东省司法厅审报律师资格。到1985年,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青岛市已有50名专职律师工作者和19名兼职律师工作者取得律师资格。1986年8月9日,青岛市司法局又组织了120名专职、兼职律师人员参加了司法部举行的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有76名考取律师资格。为缓解专职律师少、业务量逐年增多的矛盾,从1982年开始,青岛市司法局采取慎重、稳妥的办法,在考试合格,志愿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人员中,经过审查考核发展兼职律师。1984年11月,青岛市司法局在四方区司法局召开全市发展兼职律师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了四方区司法局的做法。到1986年底,全市兼职律师由1982年的3名发展到101名,占全市从事律师工作人数的46%。
  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初期,除青岛市法律顾问处实行独立核算外,市内其他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由同级司法局统一管理。其经费管理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1984年10月,根据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青岛市对收入小于支出的法律顾问处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的办法;对收入大于支出的法律顾问处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办法,并在青岛市法律顾问处进行“自收自支”试点。1985年,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改革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部分法律顾问处实行“以收抵支,节余留用”的办法,在经费管理上与司法局分离,实行独立核算。有的法律顾问处根据业务收支情况,开始向“自收自支”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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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一章  律师

第二节 律师业务


  青岛市律师事务所创建初期,在开展业务时,除挂牌宣传外,还在报纸、刊物上载登广告,招揽业务。如1936年8月18日,青岛《正报》刊登全体律师人员名单。律师业务主要受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关于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辩护及法律事务。此外,还代理法律行为及其他交际事件、证明契约、遗嘱、代订契约等法律文书。
  建国后,律师的主要任务是: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到1958年9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66起,民事代理128起,接待人民来访5906人次,解答法律咨询6000次,代写法律文书1700件。应聘为山东省公路运输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以后,青岛市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五项业务开展工作。即: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承办刑事案件辩护;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参与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仲裁;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从1981年4月开始,青岛市法律顾问处率先恢复了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到1982年底,已担任法律顾问5家。为推动全市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1983年5月,青岛市司法局召开了律师工作会议,要求各法律顾问处大胆开展这项业务,到年底已为14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1984年以后,法律顾问工作进展较快,并已拓展到涉外企业。到1986年,全市律师应聘为179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其中涉外企业50余家。为聘请单位办理经济法律事务4177件,其中代理诉讼187件,参与调解、仲裁236件,参与经济谈判120次。为顾问单位避免经济损失1亿多元。
  1980~1981年,全市律师担任刑事辩护213件。1982年以后,刑事辩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实施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1982~1986年,共承办刑事辩护1478件。通过律师辩护,避免错假案64起;改变定性或免予处罚的136起;从轻或减轻处罚的599起。?青岛市律师在做好常年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的同时,还积极代理经济、民事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1980~1986年,共办理经济、民事代理诉讼案件1163件,非〖LM〗〖LM〗诉讼528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599万元,解答法律咨询36787人次,代写法律文书575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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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一章  律师

第一节 律师组织


  律师公会 青岛市首届律师公会成立于1923年8月12日,入会律师26名。经山东省高等法院审判庭批准,王维兴任会长,会址在大沽路11号。1926年1月8日,王维兴因事辞职,由李汉代行会长职务,并将会址迁移到肥城路2号。1930年4月7日,青岛市第四届律师公会成立,推举牟绍周任会长,会址在广西路8号。同年5月15日颁布了《青岛律师公会会则》,并于1933年3月12日和5月13日筹备召开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一次和第二次筹备委员会会议,牟绍周任筹委会主任。同年6月1日,在青岛大同茶馆召开了中华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预备会议。6月4日,在青岛“迎宾馆”举行中华律师协会第五届大会开幕典礼,会议代表38人。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会章》和《中华民国律师协会议事细则》。?青岛市律师公会入会律师最多的一年是1934年,共有入会律师124名。嗣后,入会律师人数变化较大。1936年,青岛律师公会改选职员,由青岛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监督进行,改选后有入会律师119名。1943年5月2日,伪“青岛律师公会”成立,选举孙承瑗任会长,有会员33名,会址在山东路(现中山路)101号。到1947年,青岛律师公会有入会律师87名。建国后,律师公会由律师协会代替。
  律师事务所 建国前,青岛的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以个人名义挂牌营业,一般一人一所。德国侵占青岛后,1901年7月,德国派一名律师在青岛设立律师事务所,到1905年,已有4名德国律师在青岛设所开业。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在青岛建立阿部?二、笠井仁、香田、管真人、涩川柳次郎、松本男七、清辅等7处法律事务所。1923年青岛市律师公会成立后,有26名入会律师开设律师事务所,以后逐年增多。1933年,有75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72处。1934年,有91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建国前青岛律师设所最多的一年。建国后,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由律师事务所改称法律顾问处。
  法律顾问处 建国后的律师工作机构称为法律顾问处。1955年8月青岛市司法局成立后,于1956年6月27日成立了青岛市法律顾问处,办公地址在湖北路2号。建处初期,干部未正式列编,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司法局、崂山郊区法院抽调7名干部从事律师工作。同年12月,山东省司法厅指派刘元田任法律顾问处副主任。1958年9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撤销。1980年8月,青岛市法律顾问处恢复重建。青岛市所辖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莱西县、平度县相继成立法律顾问处。到1986年底,青岛市已有13个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人员213名。其中专职律师工作者73名,兼职律师工作者101名,其他工作人员39名。1989年3月6日,经市编委同意,13个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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