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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一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外事股,负责查验进出青岛的外国人护照。1929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公安局设“查验外国人入境护照事务所”,办理外国人入出境手续。1939年,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于特务科内设外事股,管理除日本国之外的外国人在青岛的“保护与取缔”事项,查验缔约国国民护照,核发无缔约国国民在青岛的《旅行证明书》。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外事科,各分局设专职人员管理外国人事务,并在青岛港、火车站和沧口飞机场设置检查站,查验外国人护照。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设外侨科(1959年改称外国人事务管理科)管理外国人事务,在青岛火车站设“外侨检查站”(1964年改称“外国人检查站”,1966年撤销),在青岛港设“大港口检查站”(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查验由国内其他地区途经青岛出境的外国人及随船进出青岛港的外籍船员的证件。根据国家规定,除应邀来青岛访问、观光的外国人外,禁止外国人在青岛入出境或旅游。1957年9月,公安部批准青岛市为准予外国人出境的城市。外国人在青岛游览范围规定在市南、市北等沿海区、商业区以内;对停泊青岛港的外籍轮船的船员,有限制地批准登岸游览,但不准进入划定的禁区。60~70年代中期,外国人因私来青岛旅游或从事非官方事务,始终受到严格限制。1973年,市公安局扩大外国人在市区游览的范围,准许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在西至团岛、东至延安路、北至鞍山路、南至前海沿的范围内游览。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逐渐放宽对外国人来华的限制。1977年由青岛入出境的外国人?3 050人,?是1950年的6?6倍。1982年,国务院批准青岛为对外开放城市,外国人在青岛旅行、观光免办《旅行证》,并不受区域限制。1984年,国务院公布青岛为口岸开放城市,取消出境签证,实行口岸签证。198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市公安局依法管理持普通护照在青岛入出境的外国人。1986年,市公安局为86个国家和地区的19 434名外国人办理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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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九章 预审看守工作

第三节 管理教育人犯


  青岛解放初期,市公安局制定看守所管理规则,对人犯实行严格文明管理。看守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严禁打骂、虐待、体罚人犯,严禁利用人犯管人犯。1958年和1962年,公安部颁布《看守所工作守则》和《看守所工作制度》,管理、教育在押人犯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文化大革命”期间,看守所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秩序较为混乱。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市公安局落实看守、管教工作制度,看守所秩序迅速恢复正常。1980年,市公安局制定《看守所工作细则》,对看守值班、教育人犯、提审押解人犯及人犯的通信、接见、伙食、医疗、每日活动等作了详尽规定。看守所依法羁押被拘留和逮捕后正处在侦察、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人犯和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后尚有一年以下刑期以及判处拘役的犯人。在押人犯必须遵守监规,违者将受到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禁闭等处分。看守所依据规章,参照市民人均粮油和副食品消费标准,供给每个人犯足够数量和营养的粮油和其他副食品。看守所设人犯食堂,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标准加工主副食品,逢年过节改善伙食,对少数民族和外籍人犯的生活习惯给予照顾。人犯定期洗澡、理发、晾晒被褥,每日打扫监室卫生并按规定进行户外活动。看守所设医务室,为人犯诊治疾病。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具有充分保障。1949~1986年,市公安局所属看守所未发生人犯冻饿、中暑死亡事故。
  看守所实行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人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人犯被拘留、逮捕后,看守所干警通过填写《人犯登记表》和简单询问,了解人犯的基本情况,同时宣读“监规”,稳定人犯的思想情绪。人犯受审和宣判后,看守干警密切配合预审和审判人员,随时观察、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及时化解犹豫、抵触情绪,防止发生自伤、逃跑、行凶等事故。看守干警常年坚持利用集中讲课、个别谈心、亲属规劝和请被释放人员回所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法律常识、社会道德和政策、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人犯明辨是非、善恶,树立改造的信心和新的人生观。从1985年起,市公安局所属看守所陆续设置“人犯学习室”,购置电视机及图书、报刊,供已决犯使用;在监室里布置“学习园地”,组织人犯开展“什么是犯罪”、“假如我是受害者”等专题讨论,促使人犯进行自我教育。1987年,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对1985年、1986年释放出来的124人进行跟踪调查,其中只有2人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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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九章 预审看守工作

第二节 看守所


  1900年,德国殖民当局在天后宫东侧(今常州路25号)建成监狱,专门羁押被判徒刑或违警受拘禁处罚的欧洲籍人犯,由租界帝国法院管理,时称“欧人监狱”。同年,青岛巡捕局对原清军海滩营房(今湖北路29号)进行改造,用作巡捕局看守所和临时监狱,羁押华籍人犯,时称“华人监狱”。1904年,李村华人监狱建成启用,被判拘留3个月以上的华籍刑事犯在此执行,巡捕局看守所遂成为专门羁押违警人和未决刑事犯的场所。1907年,巡捕局看守所在原址建成启用。1938年,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在市南、市北、海西、台东、四沧、李村区警察分局增设押犯所。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政治科在金口三路3号设置秘密看守所,羁押“政治犯”。1914~1949年青岛解放前夕,湖北路29号看守所始终由历代警察机构沿用。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接管原警察局看守所和各分局押犯所,分别由治安处司法科和各分局司法股管理,另外在韶关路54号设置看守所,由督察处执行科管理。1953年10月,市法院看守所(常州路25号)移交市公安局,湖北路29号看守所同时撤销。1954年4月,韶关路看守所迁至李村北山,1957年3月撤销。1960年,常州路看守所改称“山东省青岛市看守所”。1963年6月,撤销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公安分局看守所。1983年12月,在崂山县大山村建成青岛市第二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看守所改称青岛市第一看守所。1985年撤销沧口分局看守所。至1986年底,青岛市设第一、第二看守所,由市公安局预审处管理;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平度县、莱西县公安局分别设看守所,由各公安预审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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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九章 预审看守工作

第一节 预 审


  20世纪初,德国青岛巡捕局对已拘捕的违警、违法人犯进行预审,查明案情后,按照殖民地法规处罚违警人,将刑事案犯移送帝国法院审判。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对青岛实行军政统治,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及民政署警务部内均设专职司法警宪人员,负责逮捕、预审刑事案犯。1922年,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司法科,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预审及罪证搜集和人犯羁押。1929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青岛市公安局第三科设司法股和违警股,分别掌管刑事案件的预审和违警案件的处罚。1938年,日伪警察局在刑事科内设审讯股预审刑事案件。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司法科,各分局设司法股,分别负责预审重大和一般刑事案件。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督察处设执行科(1950年改称预审科),治安处设司法科(1950年改称警法科)分别负责预审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各分局设司法股,预审一般刑事案件。预审工作依据中共中央社会部1943年6月制定的《预审工作基本条例》和市公安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和“打击首要、争取多数、分别对待、瓦解敌人”的方针,不轻信口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肉刑、变相肉刑和指供、诱供。预审工作的范围是从逮捕人犯开始,至结案处理为止。采取一名预审员、一名记录员的“双人办案”制度。1950年“镇反”运动以后,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公安部《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1954年底,市公安局实行自审自记的“单人办案”制度。1955年8月,警法科、预审科合并成立预审处,统一办理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1958年各分局增设预审股,办理辖区内的一般刑事案件。1962年公安部颁布《预审工作细则》后,恢复“双人办案”制度。
  1967年,市法院、检察院的部分人员与预审处合并,组成市公安机关法制处(后改称审讯组)。预审工作及整个诉讼活动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影响,背离了法制轨道,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1971~1978年,法院、检察院先后从公安机关分出,恢复预审处建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公安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办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协同检察院、法院平反冤假错案。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市公安局各级预审部门严格依法办案,贯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预审工作方针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从拘留逮捕人犯到结案移送检察机关或作其他处理的办案全过程,都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讯问人犯时,预审干警注重对人犯进行法制、政策、道德和前途教育,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促使绝大多数人犯在预审阶段认罪服法,从而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预审办案中,绝对禁止打骂体罚人犯或诱供、逼供;对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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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四节 火灾扑救

青岛市火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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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 统计区域:1949~1950年市内五区;1951年增崂山;1958~1960年增即墨、胶县、胶南;1979年增即墨、胶县、胶南、黄岛;1983年增平度、莱西。
     (2) 统计标准:烧毁个人财物直接损失折款50元以上、烧毁公有财物直接损失折款100元以上、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的,统计为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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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四节 火灾扑救


  1905年,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义勇消防队规则》,将胶澳租界划分为青岛、大鲍岛、码头、汇泉湾和郊区5个消防区。发生火灾时,常备消防手发出警报,消防队员根据报警钟声、喇叭声的断续或信号旗、灯笼的数量、种类辨别火场所在区域,跑步前往,先将消火栓或太平井的水注入大布兜,再用水泵射水灭火;在无水源地段,则靠扑打或拆除燃烧的建筑物灭火。
  20年代,电话报警被更多地采用,消防汽车、机械水泵逐渐得到应用,消防队出动灭火速度加快,灭火能力提高,能够扑救燃烧面积数百平方米(非特殊燃烧物)的中小火灾。1929年,消防队整顿出场秩序,实行《消防服务细则》:消防组(队)接报警后,5分钟内整队出发,对不能扑救的大火可拆毁毗邻建筑,防止蔓延;扑救时需保护档案、图籍和人身安全。这一时期,先进灭火机具的数量较少,扑救火灾仍主要靠人力唧筒和原始工具。1930年2月,脏土沟(现安徽路)一带棚户区起火,正值大风天气,火势迅速蔓延,消防队员到场施救,却因机具有限,水源不足而束手无手策,眼看200余间房屋化为灰烬。同年9月,烟草公司因工人兑酒不慎引起爆燃,木质楼梯被烧断,数十人被困楼上,消防队员扑救不及致29人烧伤、13人丧命。
  1938年后,消防车辆逐年增多,性能也有所提高,但能够载水的消防车仅有一辆,遇到没有消火栓或水池的地域失火,大多数消防车发挥不了作用。1941年10月27日19时,四川路一茶炉烟囱烤着木板屋顶引起大火,火势迅速蔓延整个棚户区,因水源不足,消防队只得拆毁民房阻隔火势,大火致次日3时熄灭,致2 045户居民受灾,3人死亡,4 000余人无家可归。
  1945~1947年,消防车的性能没有改变,仍依赖于水源的设置。1948年,消防队在普通汽车上安装了水柜和唧筒,可以及时扑救范围较小的初期火灾。1948年11月20日,“劈柴院”(今江宁路)因汽炉爆炸起火,火势凶猛,消防队无力扑救,致56间房屋被毁。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消防队保留原消防站(分队)配置格局。各消防站按责任区受理火警,可在1分30秒之内出动,10分钟到达火场。50年代初,消防队对旧有消防车进行改装,安装水罐、水泵及水带轮盘,灭火能力显著提高。同期,消防队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配备简易消防器材,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并在扑救重大火灾中发挥火场供水、抢救和疏散物资、拆除建筑物等辅助作用。1953年9月12日,青岛针织厂3号仓库起火,燃烧面积达1 638平方米,市区消防车几乎全部到场扑救,因缺乏统一指挥,火场一度混乱,影响了灭火效率。为杜绝此弊,市Gov于1954年2月制发《消防队及工厂、企业消防队火警指挥手则》,规定重大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组织和指挥,公安消防队有权调动各种灭火力量和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等增援辅助力量,有权决定拆除毗邻火场的建筑物。1957年,市公安局消防队对全市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生产性质、火灾危险特点、地形和通道进行了全面调查,逐一制定了《灭火作战计划》,详细标明火险特点、扑救方法等,并进行实地演练;一旦发生火灾,即按既定方案扑救。60年代,市公安局淘汰全部解放前遗留下来的破旧消防车,配备“解放”牌水罐泵浦消防车等新式车辆;在灭火战斗中,根据公安部《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规定》和火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等战术原则和“堵截包围、内外夹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战术方法,机动性和灭火制胜能力逐步提高。1964年5月26日23时,青岛纺织器材厂五车间因浸油棉纱自燃引起火灾,消防队出车16辆,仅用35分钟即将大火扑灭。“文化大革命”期间,消防工作受到干扰破坏,装备维护、战术训练不能正常进行,出救火灾往往迟缓,效率降低。“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安消防队从加强技战术训练和探索扑救复杂火灾的方法入手,振兴消防事业。1977年11月30日,青岛港四号码头铁路专用线两节液化石油气罐车阀门被卸煤机撞坏,大量液化气外泄引起火灾。消防队采用“水流冷却、干粉阻隔、封堵泄漏口”的方法,历时5小时将大火扑灭,创造了青岛有史以来首次扑救大面积易燃易爆品火灾的成功战例。1979年,山东电视台录制青岛公安消防队六中队训练和灭火的专题片,被公安部选作向全国推广的示范资料,并同日本国同行进行交流。1985年5月5日,城阳颗粒加工厂货场因烟囱冒出火星溅在货垛上引起火灾,燃烧面积7 000余平方米。公安及驻军、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出动消防车42辆,在火场严重缺水的情况下,采用“双干线串连法”实施超长距离供水,奋战9小时将大火扑灭,保住了大部分物资。80年代,公安消防队的装备日趋现代化,具备了扑救易燃易爆物品、高层建筑等特殊类型火灾的能力。1976~1985年,公安消防队接火警出动3 171次,其中重大和特殊类型火灾94起,灭火成功率100%。至1986年,市区设消防站7个,接到报警后50秒即可出动,可以在5分钟之内到达责任区内的任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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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三节 消防装备和设施


  消防车 1905年,青岛巡捕局消防队从德国购进一辆双马拉套的蒸汽唧筒车,车上锅炉常燃不熄,遇火灾时靠蒸汽驱动水泵抽水扑救。同期,人力唧筒也用马车拉载,灭火时,需用4~8人压动唧筒杠杆抽水。此后,又从德国购进马拉手摇升降梯一架,用于登高灭火。1915年,青岛日本守备军宪兵队从日本购进“铃木葛斯赁”汽油机水泵马车两辆。这种水泵每小时可抽水30吨,最大射程15米。1927年,巡捕局进口德国产“马基卢斯”牌消防汽车1辆。该车最高时速120公里,最大吸水量为每小时60吨,车后部装有缠绕120米水带的水带轮,消防员可乘车前往火场。1929年,青岛市公安局将马车拉载的汽油唧筒安装在“福特”牌卡车上,制成简易消防车。1939年,日伪青岛市警察局消防队装备有1辆“尼桑”牌水柜消防车和两辆“历华”牌消防车。同期,消防队还配有梯子车、运物车等专用车辆。1948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对不能载水的旧式消防车进行改装,安装用大铁桶焊接成的可装1吨水的水柜。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消防队从旧警察局接收消防水泵车、梯子车、运物车、乘座车等破旧消防车11辆。同年,消防队成立消防器材维修组,于1951年改装出第一辆具有运水、抽水、射水及携带梯子、水带等器材的多功能消防车。1953年,从德国进口了1辆“马基卢斯”消防云梯车,升降高度为45米。1957~1967年,消防队自己改装通讯指挥车及照明车、梯子车等20辆。1961年,公安、企业专职消防队开始装备国产“解放”牌水罐泵浦消防车,逐年淘汰旧式消防车。1964年至70年代中期,陆续装备适于扑救易燃液体、气体火灾的泡沫车、泡沫炮车、干粉炮车等特种消防车。至1985年底,市公安局消防队共有各种消防车83辆。
  报警通讯设施 1905年青岛巡捕局消防队初建时,即安装报警电话机。因市内电话极少,报警人通常要亲至消防队或分布于市区各地的报警站报警,再由受理者用鸣喇叭、敲钟或在信号山上升挂信号旗(夜间挂灯笼)等方式传递火警消息。同期,在观象山(今观象一路45号)顶修筑消防观察塔(亦称望火楼,海拔77米,塔高18米),用来发现火警、观察火情,这种方法沿用至30年代。1929年夏,青岛消防部门作出决定:遇有火警,立由了望警士先鸣乱钟30下,而后依照顺序方向从速鸣钟报点。第一分局(市南)界内鸣钟1下;第二分局(市北)界内鸣钟2下;第三分局(港口)界内鸣钟3下;第四分局(台东)界内鸣钟4下;第五分局(四沧)界内鸣钟5下;第六分局(李村)界内鸣钟6下。1930年青岛开通拨号自动电话后,电话报警逐渐取代其他方式。这时普通电话号码为5位数,火警电话为3位数;公安局消防队是116、117,日本居留民团为119。40年代初,“望火楼”被封闭弃用。1949年初,火警电话改为09。1953年,负责受理火警的市公安局消防队调度室与各责任区分队之间开通专用电话线路,接到报警后可立即通知责任区中队出救。1966年,调度室安装火警调度台,可在受理火警的同时,向责任区中队发出命令。同期,消防队配备150瓦短波无线电话,用于火场内外的联络。1977年,火警电话改为119。1978年至80年代初,调度室及各中队陆续安装共电式火警受理台,能够同时受理两起火警。在受理火警的同时,可自动记时、录音、启动警铃。1984年以后,消防队配备固定、车载和便携式无线电话,形成无线通讯网。
  登高工具 20世纪初,消防用登高工具主要是木(竹)梯和绳索。约在1910年,消防队配有手摇升降梯(10米)以后,可以伸缩的两节梯逐渐应用于登高灭火,绳索的用途只限于滑降救生,此法一直沿用至解放前夕。1956年,青岛市公安局消防队开始使用三节梯和挂钩梯。同期,淘汰原有平板状梯梁的两节梯,改用新型“双股桥”式两节梯,减轻了伸开后的弹性颤抖。60~80年代,登高灭火常用的是挂钩梯,这种梯子可以不分楼房层数连续攀登。1985年9月15日,人民路19号发生火灾,40余人被困在五楼之上,消防队员在云梯车尚未到达之前,使用挂钩梯登上楼顶,将被困群众全部救出。
  个人防护装备 20世纪初,消防队员灭火时穿戴皮制衣帽和皮鞋、裹腿、篷布雨衣。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是涂上黑漆的帆布衣和柳条帽。青岛解放初期,消防服为黑色帆布短大衣、铅盔、长筒胶靴和过滤式防毒面具。1957年改着国家统一的定型装备:细帆布草绿色套服、聚碳酸脂头盔、牛皮高筒靴(冬)和靴底加铁板的胶鞋。1958年配备氧气呼吸器。1978年以后,陆续配备防火隔热服、空气呼吸器等现代化设备。 
  消防水源 1891年青岛建置初期,居民在聚居区挖掘大口水井(俗称太平井),用桶、罐取水灭火。1901年市内铺设自来水管道时,在今平原路安装两个德制埋式大叉口消火栓。1903年,在德国人居住区域内设置立式消火栓29个,此后逐年在市区内增设。1921年开始在四方、沧口一带设置消火栓。1922~1929年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全市未增设消火栓。从1931年起,每年都在市区各处增设消火栓。1937年全市有消火栓337个,“太平井”96口。40年代,“太平井”逐渐被淘汰。至1949年青岛解放前夕,全市共有消火栓387个,消防水池两座。1954年,青岛市消火栓增至500个,并构筑消防专用贮水池23处。“文化大革命”时期,消防水泵建设缓慢,除1967年增设28个外,其余年份均无增设。1980年市Gov拨专款25万元,按照统一型号和制式维修和改造消火栓,旧式消火栓逐渐被更新。1981年11月,市Gov颁布《青岛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将消防水源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公安消防队和市自来水公司分别负责对消防水源管理和安装、维修。1986年,全市共有消火栓1 30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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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二节 火灾预防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总督府颁布《消防章程》及有关火灾预防的法规,如禁止在山林及附近地带吸烟或丢弃燃烧物,禁止在德国人居住地贮存石油等,违者将被处以拘留10天的处罚,对华人加罚笞刑。
  30年代,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于每年冬季开展防火宣传,大量印发防火宣传品,在街头巷尾张贴宣传标语。每年1月5日,消防队员乘消防车在市南、市北、东镇一带进行“消防游行”,散发《防火警告单》,形成惯例。
  1941年初,日伪青岛市警察局在市区开展“防火运动”,四处张贴防火标语,并在商品包装纸上印刷防火常识。 
  1945年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后,除沿用30年代的防火宣传方法外,还在每年秋季由警察局消防队派员到棚户区,指导居民改良炉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公安局坚持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把“预防火灾”列入治安管理和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的“四防”之中,依靠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火灾预防。1958年1月16日,市人民委员会成立青岛市防火运动委员会,协调公安、文化、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开展防火工作。1965年7月,市人委成立市防火委员会,各区、县也相继成立了同类组织。70年代以后,防火工作由市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防火宣传 50年代初开始,每年冬季市公安局消防队均印制《消防检查提纲》、《取暖炉安装使用方法》等宣传材料,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和居民组织,组织“冬令防火宣传队”到街头巷尾演出防火题材的文艺节目。1953年,市公安局消防队制作防火常识幻灯片,在居民院和企事业单位放映,此法沿续至70年代中期。1958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每年1月22日至2月10日为全市防火教育期,开展全民防火宣传活动。1965年5月,在中山公园举办青岛市首次消防图片展览,此后每年都在公园、栈桥等行人较多的场所进行同类宣传活动。1975年以后,消防队开始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进行防火知识普及教育。1984年开始,在消防支队门前设置橱窗,作为公安机关防火宣传的固定场所。
  消防监督 1949年9月1日,青岛市军管会颁布《青岛市公安局制定各工厂防火计划方案》,明确规定:全市各单位应在市公安局消防队的统一指导下组建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制度、配备消防器材,从而确定了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各行各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1957年11月《消防监督条例》颁布实施,市公安局消防队依法对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职权包括: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制定防火措施,对建筑项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维护和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统计火灾起数,调查火灾原因,监督消防器材的生产等。1984年10月以后,消防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
  重点保卫 分级管理 1962年,市公安局消防队确定火灾危险性大的42个工厂、仓库、机关和居民棚户区为消防保卫重点,派出专人实施监督管理。此后,消防队根据防火需要逐年重新划定重点保卫对象。在重点保卫单位中建立“防火检查记录簿”和“防火档案”、“防火责任人卡片”。1965年4月,青岛市实行防火工作“分级管理制”,按照与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分级管理相同的范围划分了三级,由市公安局消防队(一级)、区公安分局(二级)、派出所(三级)分别行使管理职权。“文化大革命”期间,分级管理和重点保卫制度未能继续实行。1978年,市区试行消防大队(市级)、中队(区级)分级管理制。1979年11月,市公安局制定《消防工作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发生火灾后对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的程度,重新划分消防管理等级。从1982年4月起,在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的十项标准》,逐年进行检查验收。至1986年,全市有消防重点保卫单位543个。
  防火安全检查 青岛解放后,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之前,以及麦收期间和冬季来临之前,市人民Gov均在全市范围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活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用火用电、规章制度、预防措施、消防组织、消防设施等等。除此之外,还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和群众性安全检查。专业性检查由消防队派人对重点防火单位实施例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防火规范的问题,即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群众性检查由各单位的消防组织和职工群众,根据本单位的防火制度,通过“自查”或“互查”的形式进行。1958年5月,市公安局制作统一格式的防火检查登记簿,一式两份,一份由消防管理机关保管,另一份由受检单位保管。每次检查情况均详细记录,经双方负责人签字以备复查和承担责任。1964年,消防队在各工厂、企业、单位内确定防火负责人,承担安全检查责任并协助检查。1980年国务院批准实行“安全日”活动以后,每年5月,在市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公安和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文教、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全市防火安全大检查。
  群众防火联防组 1965年,青岛市纺织、电业、商业、化工等系统的717个单位,按行业、生产性质和所在区域划分组合,以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员、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组成161个安全检查小组(时称“安全网”),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汇集安全检查情况,交流防火工作经验。80年代初,市内各区陆续组建“防火联防组”,每组8~16个单位,在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指导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学习消防专业知识,协同开展防火工作。
  化学危险品管理 1951年8月,青岛市Gov颁布《青岛市危险物品报告、听候处理办法》,市公安局治安处负责对化学危险物品进行登记、检查、划定危险区域和限制储量及储备时间等管理。1952年6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移交消防队危险物品管理股。列入管理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爆炸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气体、氧化剂等5种,102类。同年,市Gov批准消防队、建设局等单位提出的方案,在市郊女姑口一带建设特种工业区。至70年代,市内大多数化工厂迁往该工业区。1955年9月,在该工业区上王埠村建成特种物品仓库,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化学危险品。1961年,实行“化学危险物品采购供应证”制度。凭证经营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腐蚀剂和化工原料、化学试剂共1 083种。1963年,全市有555个单位持有“危采证”。70年代,换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证》。80年代,消防部门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主要是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上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泄漏、防失火等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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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一节 消防组织

青岛市企业专职消防队一览表
(1986年)
组建单位人数车辆建队日期
青岛石油采购供应站2621953年(初称储油所消防队)
青岛港务局12513/艇21953年。1970年后称青岛港公安局消防队
青岛化工厂2441967.4
青岛北海船厂4831976
青岛石油化工厂6551976
青岛碱厂2431979.3
青岛麻纺厂2211979.8
青岛第六棉纺织厂2511979.8
青岛油漆厂3531981.6
青岛第二棉纺织厂1911981.6
青岛红旗化工厂2211981.6
青岛印染厂2011983.3
青岛第一木器厂2021983.3
青岛卷烟厂3011983.3
青岛第十棉纺厂181983.3
山东外贸毛皮整理加工厂2211983.7
青岛红星化工厂2021984.2
青岛汽车制造厂3021984.2
青岛火柴厂161984.9
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301985.3
合计6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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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一节 消防组织

青岛市消防站(中队)设置一览表
(1986年)
名称地址人数
市南(一)曲阜路4号44
市北(二)陵县路121号52
台东(三)威海路166号50
四方(四)杭州路82号51
沧口(五)兴华路37号48
楼山后(六)四流北路63号57
城阳(七)城阳镇47
即墨即墨县城25
平度平度县城红旗路24
胶县胶县城胜利路15
胶南胶南县城铁山路25
莱西莱西县威海东路63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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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一节 消防组织


  公安(警察)消防队 1905年7月31日,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义勇消防队规则》,在柏林街(今曲阜路4号)设消防队,隶属于青岛巡捕局,队员约50名。1915年青岛日本守备军宪兵队重组消防队,称义勇消防队,队员共26名,其中6人为专职消防手(中国人4名,日本人2名),余为兼职,分驻麻布町(今曲阜路4号)、鹰门町(今云门三路44号)和李村。1921年消防队员增至111名。1922年12月10日,胶澳商埠警察厅设消防队,下设台东镇分队、李村分队,队员约40余名。1929年后改称青岛市公安局第三科消防组及台东分组、李村分组,队员80余名。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招募60余名原消防队员重组消防队,分别驻防市南、台东、李村3个区。1945年10月,成立青岛市警察局消防队,下设市南、台东、沧口3个分队。1946年6月增设市北分队,共有队员108名。1949年5月青岛解放前夕,经中共地下工作人员组织发动,全体队员起义。
  1949年6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成立消防队,下设市南、市北、台东、沧口4个分队,队员111名。1954年8月增设四方分队,1956年各分队改称中队。1965年9月,中队长以下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1970年增设楼山后中队。1973年消防队改称消防大队,1978年扩编为消防支队(消防处)。1979年10月,各区、县公安局设消防股(1985年改称消防科)。1983年1月,消防支队编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全体干警实行义务兵役制。同年6月,市、区及市辖县消防人员转为义务兵役制。至1986年底,全市设消防中队13个,队员500名(含专勤、修理中队)。
  企业专职消防队 1952年,青岛市石油公司储油所成立企业专职消防队,队员12人。此后,港务局、铁路分局和各大棉纺厂等相继组建专职消防队。至1955年,全市共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18个,队员165名,消防车13辆。195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除港务局、石油采购站保留消防队外,其他企业的专职消防队解散,人员、车辆编入公安消防队。1976年,青岛石油化工厂、北海船厂重新组建专职消防队。1986年,全市有企业专职消防队20个,队员641名,各式消防车46部。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事、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在训练、灭火等业务工作上给予指导,队员着统一制式服装,实行军事化管理。
  群众义务消防组织 1900年,一些居住青岛的德国人自发组成“志愿消防队”。平日除几名常备消防手驻队值班外,其他成员各行其业,遇有火灾时临时集合灭火。1905年被巡捕局消防队取代。1925年,留居青岛的日本人在浙江路22号组建“日本民团消防队”(亦称“义勇消防团”),有常备消防手6名、义务队员26名。1947年,西广场(今四川路中段西侧居民区)居民40余人组成“西广场义勇消防班”。
  1949年9月,青岛市军管会颁布《工厂防火计划方案》,市区部分企业的街道相继组建了名称、规模不一的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至1956年,全市共组建义务消防组织446个,义务消防队员16 142人。在当年发生的293起火灾中,有253起是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扑救的。1958年,四川路群众消防队(原称“西广场义勇消防班”)改建为义务消防大队,责任区范围包括四川路及周围区街的12个居民委员会,队员150余名。“文化大革命”期间,义务消防组织或自行解体,或被编入民兵组织。1977年后,义务消防组织逐步改组重建。1979年,全市有义务消防队884个,扑救的火灾起数占火灾总数的55%。至1985年底,全市有义务消防组织3 058个,67 5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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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节 交通事故

青岛市道路交通肇事统计表
(1929~1986年)
年度肇事起数伤人数死亡数经济损失(元)
1929.7~1930.6823
1932971046
19391439611
194735930851
1949.6~12876622
1950276223113236
195135619673873
195233917683468
1953450251114954
1954456288516471
1955181111138327
19562212041812183
19572211431314434
19583432511722045
19593181933225520
1960 3442324136350
19613422455127719
19622581932615881
19631951581414483
1964277237175505
1965207183113319
1966199191145875
19673653274419000
19683362903420035
19693552415518275
19703792795370385
19715604904756282
19725835934987579
197375275651135616
197466261281146921
197583573988123636
19761095100578299108
19771412127690280588
197879268871125272
19794203925046341
19806475675579377
198164357752212170
198269667969171558
198360350165133150
198454648248194547
198536028290326979
1986409285805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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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节 交通事故


  20世纪初,青岛市机动车数量较少,交通事故亦相对较少。1932年全市有机动车1 000辆,发生交通事故97起。此后至40年代初,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交通事故亦随之增多。1940年全市有机动车1 996辆、非机动车21 456辆,年发生交通事故140余起。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以后,交通事故急剧增多。侵占青岛的美国军队和国民党军队的军车肆意违章,草菅人命,是事故增多的首要原因。1947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359起,其中美军军车肇事99起、国民党军车肇事71起,合计占交通事故总数的47.3%。1948年7月24日傍晚,一辆由美军士兵驾驶的吉普车在普集路港务局门前高速行驶,冲入上下班工人人群,当场轧死8人、撞伤20余人。同年11月19日15时45分,美军士兵法历(音译)酒后驾驶军用卡车,在天门路轧死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董费氏(女,60岁)及其孙子董书成,撞伤董氏的孙女董云,法历肇事后驾车扬长而去。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公安交警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广泛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比解放前大幅度减少。1949年6~12月发生交通事故37起。50年代,市区机动车数量出现负增长,机动车肇事相对减少;同期,非机动车数量大量增加,肇事相应增多。1950年全市有机动车2 002辆、非机动车41 700辆。1959年有机动车1 600辆,非机动车67 200辆;非机动车肇事约占肇事总数的一半。从70年代初开始,市区机动车增幅加大,年增加数超过千辆。1970年有机动车3 173辆,1976年增至10 320辆。同期,交通事故也相应增多。1970年发生交通事故379起,1976年发生1 095起。主要原因是机械故障或驾驶员违章驾驶。1978年以后,市公安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大力整治交通秩序,遏制了事故上升势头。1978年发生交通事故792起,比1977年减少近一半。80年代,市区车辆和人口增长过快,市区道路建设速度相对迟缓,造成道路人车流量超负荷,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有增无减。1949年市区人口58.2万,道路总长243公里,机动车1 772辆。1985年,市区人口125.1万,比1949年增加1.15倍;道路总长435公里,比1949年增加79%;机动车24 152辆,比1949年增加12.6倍。1950年因交通事故死亡11人,经济损失3 236元;1985年交通事故死亡90人,经济损失326 979元。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员和骑自行车的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规则。在1985年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中,属于驾驶员和骑车人责任引起的约占70%。1986年,青岛市区发生交通事故40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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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节 违章和肇事


  20世纪初,交通警察(巡捕)对违章车辆和行人处以罚金、拘留、扣押车辆处罚。30年代,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制定的《青岛市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对违章处以5角至100元罚款、勒令停驶、吊扣执照和号牌,直至移送法院究办;对肇事者责令物质损失赔偿或负担医疗费。1945年美国军队侵占青岛后,交通警察对美国军车违章和肇事无权过问,听凭美方处置。
  青岛解放后,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情节轻微的当场纠正,批评教育后放行;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分别给予警告、吊扣驾驶证等处罚。一般交通事故由责任区中队勘查现场,调解处理;重大事故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先依据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裁决:责任人承担医疗费、赔偿物质损失或对责任人处以治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8年7月,全市交通民警开展文明执勤活动,实行纠正违章先敬礼。1984年6月,市公安局颁布《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对违章者分别情况处以2~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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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节 安全宣传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列入交通管理日常业务,常抓不懈。每次公布本市或全国的交通法规,都集中一定时间,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运用报刊、广播、文艺等形式广泛宣传。1977年,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及各中队配备专职宣传干警,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各交通中队门前修建永久性“交通安全画廊”,定期展出宣传安全常识的图片和典型重大交通事故照片。在交叉路口及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1981年3月15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编辑发行《交通安全》报(月刊,1984年更名为《青岛交通安全》),4开4版,主要刊登宣传交通法规、安全常识的文章和安全经验介绍、重大事故案例等,1986年发行30万份。
  1980年,市区各交通中队挑选68名交通民警担任小学生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1981年,交通管理处与市北区教育局联合编写小学教材《交通安全常识》在市北区20所小学试用;1982年修订更名为《城市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全市145所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必修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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