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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三节 人事管理机构


  青岛市人民Gov人事处于1949年11月正式成立。1956年4月,青岛市人民Gov改为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市Gov人事处改为市人委人事处。1962年4月,人事处增设监察科。1963年4月,人事处改称人事监察处。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的人事制度遭到冲击,人事工作受到干扰。人事监察处解体,人事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承担。
  “文化大革命”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各级政权机构实行党政分设的要求,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了人事局,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也移交人事局管理。1980年7月,青岛市撤销革命委员会,成立了青岛市人民Gov,人事局隶属市Gov。同年12月,恢复青岛市编制委员会。编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人事局内部机构又增设了干部三科,负责干部奖惩、任免工作。至1984年12月,青岛市人事局设秘书科、干部调配科、工资福利科、奖惩任免科、干部培训科、老干部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市编委办公室。1987年内部机构改变名称,科改称处,原秘书科改称办公室,原老干部科改为政工处,增设了调查研究处。编委办公室下设行政编制管理科、事业编制管理科。1991年初,增设老干部工作处。同年4月,撤销调查研究处,增设外资企业干部管理处。1992年初,市科委的科技干部处归属市人事局。同年5月,撤销外资企业干部管理处,其职能移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2月,建立人才技术交流中心,为隶属市人事局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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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二节 人事管理体制


  党管干部是干部管理体制的根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一原则在干部管理办法上的具体体现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仍沿用了革命战争时期的管理办法,除军队系统的干部单独管理外,各级党政群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均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在Gov部门设立了人事管理机构,协助党委组织部门管理Gov机关及其所属系统的干部,并具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以及干部培训、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工作。后来由于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统一管理干部的办法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1953年11月颁布的《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改变了干部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的分部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将全体干部划分为9类,除军队干部外,其余8类均由各级党委的其他各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文教干部,由党委的宣传部负责管理;计划、工业干部,由党委的计划工业部负责管理;财政、贸易干部,由党委的财政、贸易工作部负责管理;交通运输干部,由党委的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农、林、水利干部,由党委的农村工作部负责管理;少数民族的党外代表人物、宗教界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华侨民主人士、工商界的代表人物、协商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佛教协会、伊斯兰协会和回民文化协会的机关干部,由党委的统战工作部负责管理;党群干部和未包括在上述8类之内的其他干部,由党委的组织部门负责管理。
  1955~1966年,由于党政机构陆续调整,干部管理体制也有所变动。属于党群系统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普及协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的干部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1957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工业工作部关于改进工业系统干部管理的报告》,对省、市、自治区有关的工业厅局,将中央管理的一部分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代管。原由中央管理而又未列入新的职务名称表的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属于行政系统的,由有关工业各部管理,地方党委加以监督;党群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不委托管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干部管理体制出现混乱,正常的任免手续停止办理。各级革命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干部任命,一般由上一级革命委员会发文件或电报通知。革命委员会管理干部的部门是政治部,政治部下设组织组,具体办理干部管理事宜。1971年以后,各级党委陆续恢复,地方党委负责下一级革命委员会领导成员的任命。恢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后,革命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候选人仍由上级党委审定。各级革命委员会所属各部、委、办、局的正副职,“文化大革命”初期由同级革命委员会任命,恢复地方党委后,由同级党委任命。1971~1973年,由于各级党委的办事机构还不健全,革委会的政治部仍负责干部管理工作,直至1974年以后才逐步撤销各级革委会的政治部并同时成立了同级党委的各工作部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干部管理制度和人事行政工作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完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对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
  1980~1984年机构改革之前,其人事管理体制:一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所有干部均按其所担任的职务,分别由中央、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党委、党组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干部的任免、提拔、调动、审查和干部问题的处理,都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分级办理。二是在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上,对于党政机关,一般向下管两级机构中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共青岛市委管理本级部、委、办、局和科两级,对下管理县、区和乡、镇(公社)两级。对于企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而确定管理范围。上级主管部门只管其主要领导干部,中层以下干部一般由企事业单位的党委自行管理。三是对于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中央和地方既有适当分工,又密切合作。对双重领导单位的干部管理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单位。其干部属于中央管理的由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和地方党委共同协助中央管理,向中央报批任免手续,由中央各部门党组负责办理。除中央管理的干部以外,对一部分担任党和行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由中央各部门党组与地方党委协调一致后,列入中央各部门党组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由各部门党组主管,并由地方党委监督管理。其他干部,由这些单位的党委自行管理。第二种是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的单位。其干部属于中央管理的由地方党委和中央各部门党组共同协助中央管理,向中央报批任免手续由地方党委负责办理。其他干部,根据其所任职务的重要性,由地方党委分级管理,或由这些单位的党委、党组自行管理。
  1984~1992年,随着各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1983年10月印发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青岛市各级党委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精神,实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缩小管理干部的范围,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即由向下管两级改为向下管一级。
  管理干部的范围缩小后,各级均建立并实施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对任免干部的检查和监督。如提拔干部,坚持群众推荐和民意测验;按照规定实行按期选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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