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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修正胶澳商埠征收地租暂行规则



  第一条 凡承租本埠区域以内之官有土地,悉照本则之规定缴纳租款。
  第二条 官有土地之种类及租率如左:
  甲、小港沿岸一带特区地仍按德日时代旧规征收;
  乙、青岛市街地,每方步年租银:一等六角,二等五角五分,三等五角,四等四角五分,五等四角,六等三角五分,七等三角,八等二角五分,九等二角,十等一角五分,十一等一角;
  丙、工场地,每方步年租银:一等一角四分,二等一角,三等六分;
  丁、青岛区农业地,每十方步年租银:一等七分七厘以上,二等五分四厘以上,三等三分九厘以上,四等二分三厘以上,五等一分五厘以上;
  戊、李村区农业地,每亩年租银:一等三元五角以上,二等二元六角以上,三等一元二角以上,四等八角以上;
  己、草场,每亩年租银:二角五分;
  庚、台东镇旧官地,每二百平方公尺月租银:一等八角五分,二等七角,三等五角五分;
  辛、台西镇旧官地,每一百平方公尺月租银:二角八分;
  前项租率官厅认为必要时得变更之。
  第三条 前条甲、乙、丙三项地租每年按一、四、七、十等月为纳租之期;丁、戊、己三项均每年征收一次,但丁、戊两项以十一月为征收之期;己项以七月为征收之期;庚、辛两项每月征收一次,均以十五日以前为征收之期。
  第四条 凡按期征收之地租均于每期首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同月十五日为缴款限期;按年缴款者以七月或十一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同月末日为缴款限期;按月征收之地租均于本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十五日为缴租限期。
  第五条 纳租人接到告知书后,经于前条期限内赴胶澳商埠局财政科缴纳租款。逾期不缴,每经催促一次加征催促费一角,如逾最后限期仍不缴纳即取消其租权,并处分地上之建筑物。但有特别情形者准其声叙理由,呈请商埠局核办。
  第六条 凡新领土地在本期首二两月以内起租者,将本期租款缴清,即发给租照;若在本期第三个月内起租者,须连同下期租款一并缴清方发租照。
  第七条 如租地建筑之后,遇有移转、让渡情事时,须由原领租人将本期租款缴清,双方呈报商埠局注册过户后,自下期改名征收。如延不呈报者,仍由原领租人负责。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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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管  理  
第二章 土地法规 监察

第二节 监  察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虽设立土地专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规,但未有土地法规监察职能。民间遇有地权纠纷等案件,向由胶澳总督府所设法院查办。1922~1949年,青岛地政机关建、撤、归、并无常,机构内部不设土地监察部门,对民间土地纠纷地政部门只作初步调处,最终仍归法院办理。
  在涉外土地纠纷中,尤其是日本人殊难办理,以至多起土地纠纷事件成为悬案。特别是轰动朝野的青岛市国武农场悬案。该农场系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日本人以个人名义强行收买的李村、沧口一带的民有农地。1922年《解决山东悬案细目协定》明文规定由中国Gov以公正补偿收回。北洋Gov接收后,多次交涉,但日本人索价奇高,一直未有结果。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对在该地建筑或翻造房屋,均批令在悬案未解决前准先建筑并给执照。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Gov则于1929年10月决定在未完全解决之前,凡市民在该地呈请建筑者,一律不准,免滋纠纷。自此以后,该农场内建筑事件一律批驳不准,并转饬工务局会同公安局严厉取缔,对仍然私自建筑者,一律限令拆除,强制禁止。当年查处违章建筑者5例,均行拆除;另有4例尚未建筑完毕者,令其择地建筑。
  1946年,青岛市颁布施行《土地权利清理办法施行细则》,对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期间土地权属进行了清理,违者收回土地或取消租权。对市郊吴家村、仲家洼、湛山村等村庄及新辟小村庄、四方村、大水清沟村、沙岭庄、盐滩村等地,在日本侵占期内擅自变更移转的公、私土地,进行查处。对公地私用者,收回地权,追缴地税、租权金;对私地者查明原因令其重行登记,补办手续(次年6月处理完毕)。1947年,青岛市地政局补办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市民建筑图纸63起。其中,换图46起,遗失补领9起,无照补图8起。对侵占道路、违犯建筑规则、妨碍公共安全和未经审报核准私自建筑等情况进行巡视,按实际情况分别通知限期补办手续,或饬令拆除,共计取缔违章建筑54起。1948年,青岛市地政局对东镇露天市场占用公有土地一案进行查处,对几起租地转移纠纷已向法院诉理。但几起涉外土地权利案件,电请地政部核示未果。次年1月颁布《青岛市非法占用公有土地处理办法(草案)》,规定自《办法》公布之日起,发现有占用公地事件应立即向青岛市财政局报告,并由市警察局予以禁止,违者以包庇占用公有土地论处。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市人民Gov房地产管理局司职土地管理,对土地监察、查处违法占地未设专门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遣散,无Gov主义泛滥,乱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土地管理失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土地监察工作受到重视。1985年,青岛市处理违章建筑办公室成立,具体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事件,市、区共拆除违章建筑106000平方米。1986年,青岛市发布《关于对青岛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在栖霞路、城武路、郓城南路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栖霞路8号增加面积一层不办手续(增面积128平方米),罚款2560元,只作菜店使用,不得安排住户或他用;城武路、郓城南路共5栋(1~4号)全部违章多建一层,违章面积计2399平方米。因违章造成的挡光问题,由该公司负责解决;罚款119950元,保留使用;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员罚款12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市处理违章建筑办公室。交文后3个月内缴罚款,逾期每日加收滞纳金1%。1987年6月29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工作的通知》下达后,在全市范围内对违法占地问题进行清理查处,对1982~1985年违法占地的17631个单位(户)和违法占用的39162亩土地,已处理结案的分别占39%和30%。1988年,青岛市土地管理局设法规监察处具体负责法规制订、查处违法占地等事宜。1989年,青岛市人民Gov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出现的违法占地事件进行清理查处,清查1988年发生的违法占地事件803起,占地面积1933.39亩。其中,国营单位14起,占1092.53亩;集体单位51起,占地626.03亩;个人738件,占地面积214.83亩。当年处理246起,占地面积413.56亩。清查1989年发生违法占地事件984起,占地505.79亩(其中耕地152.06亩)。其中,国营单位4起,占地29.74亩;集体单位33起,占地182.6亩;个人947起,占地293.45亩。1989年还处理遗留违法占地事件556起,占地1514.43亩。1990年,清查和处理了一批遗留多年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问题,市内五区共查处违法占地事件85起,计27.5亩,已全部处结。查处违法建筑375起,5413平方米。查处县级越权批地共计79起,面积1544.74亩。其中,县级Gov越权批地19起,面积429.24亩;县级其他部门越权批地60起,面积1115.5亩。乡镇级越权批地2086起,面积918.28亩。其中,乡镇Gov越权批地92起,面积477.8亩,乡镇其他部门越权批地1994起,面积438.48亩。各县(市)、区还对村级越权批地建农房进行了清理,查处违法建农房652户,占地166.71亩。
  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全市共发生违法占地3686起,处理3179起,占86.2%,面积1562.12亩。共查出干部、职工违法占地建私房1368人,占地341.89亩,已处理1112人,清理占地286.85亩,拆除房屋23间,没收房屋449间,罚款127万元,受党纪、政纪处分41人,刑事处分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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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管  理  
第二章 土地法规 监察

第一节 土地法规


  青岛建置初,既无专门地政管理机构又无土地法规。德国侵占时期,设土地局,制定一系列土地法规,以强买、专卖土地为主。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亦制定过土地法规。
  北洋Gov接收青岛后,胶澳商埠督办公署于1923年5月15日颁布《胶澳征收地税暂行规则》,7月25日颁布《胶澳商埠领租官有地暂行规则》,并于1925年、1929年多次进行修正。1924年5月22日,颁布《胶澳商埠征收地租暂行规则》,1926年2月18日进行修正。1924年6月颁布《胶澳商埠官有地更换租照规则》(计18条),规定凡在德、日侵占青岛期间承租的官有土地一律交验原租照,重新核发新照,将外文原照一律译成中文交验,原照中土地面积以“平方米达”或“坪”为计算单位的一律按“方步”计算。同月,胶澳商埠督办公署颁布《招领承领官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变价简章》,规定市民承租官地以出价最高者竞得,土地租期30年,期满仍可再竞价续租。1925年7月,颁布《修正胶澳商埠领租官有土地暂行规则》,规定市内官地一概以布告招租,领租农地只限于中国市民,外国人领租官地应通过外交途径并应具保,领租期限30年。土地面积单位以每亩240方步计算,把市内官有土地分为11种。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Gov于1930年6月11日颁布《青岛市不动产移转评估暂行规则》,对全市私有、公有、民有三种不同权属的土地移转评估作了详细规定,市区内私有地评估按评价委员会所定等级价额按公亩分不同地区估价。1931年6月,颁布《青岛市私有地评价规则》,规定青岛市私有地地价每5年评估1次,并将地价税率由6%降为2%。其地价按接收后买卖市价为估定标准。1933年,颁布《青岛市清理乡区民有土地暂行规则》,规定当年1月1日起至4月底止清理李村、沧口两区,5月1日起至6月底止清理九水区,7月1日至9月底止清理阴岛、薛家岛、水灵山岛区。1936年7月,颁布《青岛市领租公有土地规则》,将全市公有地分为7种,其中青岛区及台东、台西镇市街地除小港沿岸为特等,其余分11等,工厂地分3等,青岛区农地分5等,其余不分等级。10月,颁布《青岛新辟区土地征收放租章程》。同年,还颁布《青岛市征收地租暂行规则》,规定公有地地租分为租权金和常年地租两种。租权金按区域等级征收,市区建筑地分为特等、1~10等,征收金额分别为每亩3400元、3100元、2400元、1800元、1300元、1050元、800元、550元、400元、270元、140元不等,新辟区为240元。市区工场地分3等,分别征收240元、160元、140元;乡区建筑地分为四方区220元,沧口、李村区110元,红石崖、塔埠头80元,九水及其他地方60元;乡区工场地分四方区260元,沧口区160元,其他地方30元。常年租金计有市区建筑地(特等至10等),市区工场地(1~3等),市区农地(1~5等),乡区建筑地(四方村、沧口区、李村区、红石崖、塔埠头、九水及其他地方),乡区工场地(四方区、沧口区、其他地方)、李村农地(分4等),草地,租期30年。1936年6月,颁布《青岛市土地登记施行细则》,分通则、登记种类及程序、附则等3章共21条。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Gov颁布《青岛市土地权利清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敌伪组织对公有土地的处分一律无效,对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被无偿没收的私有地可申请收回。1946年7月,颁布《青岛市征收地租暂行办法》,地租分为租权金和常年租金两种,租额一律按1936年租额的300倍征收国币。1946年10月,颁布《青岛市田赋征实粮食征借实施办法》,规定征借随同田赋一起征收,征实征借一律以小麦时价折征法币,逾期1~3个月的分别加收5%~20%。1947年1月,修正《征收地租暂行办法》改为租权金照1946年的10倍征收,常年租金按1945年的10倍征收。1947年,青岛市Gov还颁布《青岛市公有土地承租办法》、《青岛市公有土地竞租办法》、《青岛市公有土地地租征收办法》,将承租期由30年缩为10年,加收地租。1948年7月6日,颁布《青岛市市有土地拨用办法》,规定土地划拨范围原则上以市属各机关为限,各机关申报,由市Gov核准颁发拨地凭证。拨用期限最多不超过10年。拨用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或挪作他用。1949年1月13日,颁布《青岛市非法占用公有土地处理办法(草案)》,规定凡占有规划道路范围内、道路沿线两侧、Gov因兴办公共事业所保留的、依照法令规定不准使用的公有土地,自办法公布之日起,其地上设施一律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占用公地面积1亩以下的,课缴相当于当年地租5倍的罚金;占用公地面积在1亩以上2亩以下的,除其中1亩按前款规定课缴罚金外,其超过1亩部分课缴相当当年地租10倍的罚金;占用公有土地的缴纳罚金后方可补办用地申请手续,但占用公地申请面积以2亩为限,超过2亩的,其超过部分一律收回;补办用地手续取得承租权者,地上建筑物经照章绘具图样向青岛市工务局补办申请领照,其无照建筑、违犯建筑规划部分照章改正并处罚;凡非法占用的公地,经处理后无论准予承租或收回土地,一律按实际占用期计算并追缴地租,占用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占用时间无法确定时,推定为按1945年8月14日起计算。不遵守履行的,由青岛市Gov强制拆除其地上设施,并拍卖拆除材料以充罚金及地租,不足部分仍予追缴。包庇非法占用公有土地的,依刑法第320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解放后,1949年7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布《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共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南京国民Gov机关及其各部门在青岛市的房地产、国民党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及其他宣布没收战争罪犯在青岛市的房地产、南京国民Gov接收的德、日伪政权在青岛市的房地产、官僚资本在青岛市经营的房地产由青岛市军管会统一接收;对逃亡的南京国民Gov各级公务人员在青岛市无人经营的房地产、由南京国民Gov代管的汉奸在青岛市的房地产等由青岛市军管会暂为代管。对私人的房屋、土地,原业主不在本地又无代理人,或有代理人而证件不足又未依限办妥手续等无主房地产由房地产局代管,代管期为3年,在代管期内原业主得提出证明文件申请查明属实后发还。1950年9月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青岛市公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市公有土地准由市民及机关、团体向市人民Gov依法申请订约领租,租期30年。市有公地以市亩为计算单位,按其坐落位置与使用价值评定等级与价格,每期租金不得超过地价的5%,每年两期。如有承租人未在限期内依规定将租地用途合法使用、逾期未办理移转手续、逾期不缴纳租金1年、将租地作丧葬坟墓或其他违法使用、其他违反租契与管理规定的一律停止租契,收回土地。公共机关团体、公办学校免缴租金。1950年11月,青岛市人民Gov颁布《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规定自《办法》公布之日起,全市房地产交易一律照章处理。凡在青岛市出卖房地产者,须事先向市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登记,送验产权证件,经转呈青岛市人民Gov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核准后始准出售。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提取成交价格的15‰作为手续费,其比例为买方10‰、卖方5‰,违者税务机关及地政机关不予税契及办理过户登记;Gov机构及国、公营企业购置房地产亦须持有市人民Gov批准证件,方可由房地产信托公司交易所办理交易。1950年12月,青岛市人民Gov颁布《青岛市市区内限制土地分割暂行条例》,确定以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办理申请土地移转变更分割业务的主管机关。并规定市区内甲种住宅区内土地一般不准分割,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分割者,分割后其临路边每段不得小于20米,每段面积不得小于1亩,分界线离主屋不得小于3米;乙种住宅区内土地分割后,临路边每段不得小于16米,每段面积不得小于6分,分界线距主屋不小于3米;丙种住宅区内土地分割后,临路边每段不小于10米,面积不小于2.5分;商业区内土地分割后,其临路边每段不小于6米,面积不小于2分;工厂区内土地一般不准分割,如有特殊情况,分割后土地仍以建筑工厂为限;农地分割每段面积不小于5分。土地分割与临地合并时,其剩余面积,边长应符合上例各条规定。建筑地分割如在条例施行之前已建2座以上主屋欲分院落,主屋距离分界线不得小于1米。1951年3月,颁布《青岛市市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市区土地使用范围限制为国防建设、公共建设、建筑公房及公用设施、国公营企业建厂址、宿舍及私人用地,建筑使用市区公有土地分为划拨与租用两种,军、公用地划拨,免征地租;其余属租用,照章缴租。租用公私土地租期为临时协议,公地常年租金不超过地价10%。私有土地租赁由业主与租用人协议规定。租用公、私土地均限期1年按建筑规定实施建筑。公地出租期未满,如遇公用其土地,应将土地收回,发给一定迁移费。1951年3月17日,青岛市执行《山东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共4章23条),规定自即日起凡租用公地者,除机关、部队、公共团体、公立学校免缴租金、私立学校酌减租金外,均须向公产管理部门请领租契、按期缴租,期满如继续出租,原租户有优先承租权。租金金额根据不同地段分别缴纳,但租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地价的10%。凡在市区内领用公地作建筑用,须限期建筑,逾期不施工又未呈准延期者,得撤销其租权。完成建筑时须向公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按件交纳手续费及工本费。城市郊区公地分配给农民耕种者,一律不再收租金。只照章征收农业税。并规定对租期未满的公地因市政建设需要必须收回时,应先期通知租户,其地上建筑物或室内外添置之设备,按实际情况酌情补偿,并发还租金。《办法》公布后,凡与其有关的《公地管理办法》、《公有农地耕种办法》等,一律废止。1951~1957年,青岛市人民Gov、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先后颁布《青岛市民有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市区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青岛市土地复丈暂行办法》、《青岛市市区限制土地分割暂行条例》、《青岛市市区公私农地登记暂行办法》。之后一段时期内,由于土地管理职能随机构变动无常,未制订专门法规。
  “文化大革命”时期,1975年12月14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警备区联合公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处理违章建筑的通知》,重申废除市区私有土地(包括已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所占土地),市区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城建部门统一管理。私人房屋所占土地,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并规定以前房管部门发给的私有土地所有权证一律作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陆续恢复、制订各项规章、法规。1981年7月,颁布《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持国家、山东省、青岛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规定已征用、划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转移过户须办批准手续。对征而未用超过1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视为无效。对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暂时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无代价交还。同时,对使用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作了具体规定。对违章占地、开山、挖沙,除责成立即停止开挖,限期腾出占地外,并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罚款。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同年6月29日,青岛市人民Gov颁布《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工作的通知》,对清理查处违法占地的范围、重点、方法、时间均作了具体安排。清理查处的范围是1982年后至通知颁布时发生的各种违法占地案件。重点清理查处国家和集体建设单位的违法占地案件,特别是《土地管理法》贯彻之后所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1988~1990年,青岛市人民Gov先后颁布《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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