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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出 版
第四章 出版管理
第二节 行政管理
登记注册 1932年1月,青岛市Gov在《市政公报》第28期上公布了南京国民Gov《出版法实施细则》,要求新闻出版发行单位都要遵照《出版法》的规定填报,进行登记注册。
建国后,1952年10月青岛市人民Gov新闻出版室贯彻政务院公布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和《期刊登记暂行条例》,制定了《期刊登记执行办法和核准营业及核准登记工作暂行办法》,对业户全面进行了审核注册登记,各业户凭发给的营业证进行经营。
“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注册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和加强的注册登记工作。1980年底,青岛市出版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及中央宣传部文件规定,建立了内部报刊经过登记方可创办的制度,将全市各单位编发的内部报刊重新纳入出版管理轨道。1982年8月9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印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书店按商业企业办理登记。集体、个体书店、书摊书贩需持经出版发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文件,到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1986年,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转发了山东省出版总社青岛分社制定的《关于图书报刊资料出版管理工作的规定》,重申创办内部报刊必须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对书报刊的管理。至1987年底,全市正式注册登记的期刊有61家、70种。其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有20家、31种。
版权管理 1932年1月《出版法实施细则》公布后,当时几乎所有的图书出版物“版权页”上,都印有“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字样。
50~60年代,青岛尚未建立专业出版社。需内部用的图书,按照国家出版总署1953年下发的《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执行,即出稿须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出书,但仅限于在青岛市内或系统内部发行。
70年代末,青岛市建立专门的出版机构,从出版办公室到80年代初期的山东省出版总社青岛分社,均只负责组织编辑书稿,然后交由山东人民出版社或山东其他有关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
青岛出版社、出版局成立后,不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具有图书公开出版发行权,使青岛出版事业和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市出版局遵照文化部1985年1月正式施行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出版总社1987年1月正式施行的《山东省出版行政管理暂行条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犯版权案件,依法保护著译者、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使青岛地区的版权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书刊市场管理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Gov于1932年1月在《市政公报》全文刊登了国民Gov《出版法实施细则》25条,用以加强对书刊市场的管理。1933年,市Gov又明令全市各书局及书摊严禁贩卖淫秽及有碍风化的书籍。1935年3月建立的市Gov编纂委员会第三股,即负有管理图书及阅览事项、公共刊物赠阅交换及发售事项等任务。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伪当局设立宣传处出版物检阅室,严令查禁有碍其统治的杂志、书籍。调查市内各书店有无存售“违反东亚和平及妨害中日亲善书籍”,检阅新闻稿、宣传文字及图画、电影脚本、戏剧脚本等全市的出版物;对于非青岛市印刷发行或发表的出版物及出版物稿件,在市内销售散布或转载者,亦视同为青岛市出版的出版物及稿件,必先经宣传处准许,否则以违反当地检阅室的规定或命令论处等等。
建国初期,青岛市人民Gov新闻出版室为贯彻国家出版总署《关于发布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五项决议的通知》精神,于1952年10月发布了《关于执行〈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和〈期刊登记执行办法〉以及〈进行核准营业及核准登记工作暂行办法〉》。通过全面核准登记,有效地掌握控制和领导全市的出版发行和书刊市场管理工作。同时,选择青岛港务局等12个单位通过调查一年来订购各报刊和图书的总数加以比较,使 报刊图书菁莠自现;在职工中发表征求对图书、报刊的意见、要求,并转达给有关出版发行机构,以推动出版发行事业健康的发展。
60年代,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和山东省出版事业管理局下达的具体执行意见,由兼管出版管理工作的市委宣传部宣传科组织,对书推、书贩、租赁业进行整顿。对存有违禁书刊者限期交出,隐匿不交者依法惩处;古旧书刊的收购业务统归新华书店经营,废旧物资部门回收的旧书,由新华书店选购有保存价值的留用,其余作造纸原料处理,不准流入市场。通过整顿图书市场,有力地扼制了反动、淫秽、荒诞书刊的销售和租赁现象的发生与蔓延。
70年代,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科积极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出版管理。重点是内部书刊资料登记、编辑发行和音像制品的出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出版物。
80年代,青岛从总体上加强了出版发行和书刊市场管理工作,并形成管理网络。除青岛市出版管理部门主管之外,市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市、县(市)、区的新华书店协助管理,各新华书店经理、书记均持有青岛市人民Gov下发的“出版、印刷、发行管理检查证”。同时,每年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市出版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城乡书刊市场进行检查。一是坚决查禁淫秽书刊、小报和照片;收缴非法出版物;收缴封建迷信品;对图书市场物价进行检查和管理。二是对内部报刊进行登记、审批管理,严厉查禁非法刊物。1981年查禁了《海浪花》等地下刊物。1987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举办内部展览,印发了非法出版物目录,严厉打击了非法出版活动;与市公安局、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印刷业管理的通知》,将印刷业纳入特种行业,加强了对印刷业的管理;还制定了《申请核发非正式出版物准印证的实施办法》,从而强化了对非正式出版物的管理。
音像市场管理 音像制品(包括磁带、录像带及录放设备),是70年代末在青岛兴起并快速发展起来的。1982年,针对社会上音像制品经营无序的实际状况,青岛市广播电视局于1983年建立了登记审批制度。规定凡经销音像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申请,由当地广播电视局审批,经工商局注册登记和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经过多次检查和整顿,到1987年底,市内5区经营音像制品的单位有78家。其中,全民36家,集体40家,个体2家。
在规范音像制品经销活动的同时,青岛市加强对录像放映点的管理,1985年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录像带放映点的审批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录像放映点必须经广播电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且只准放映国内电视台放映的节目、国内公开放映的新片和国内经过批准的录像出版社(公司)出版的录像带,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 录像带未经山东省音像制品审核小组审查批准,一律不准放映。为了加强管理和节约各放映点的人力、财力,市广播电视局实行了统一购片、计划供应等措施,保证了录像放映的健康发展。另外,根据设备条件和人口密度情况,在市内5区设立20个录像放映点,作为文化宣传活动场所,以满足市民文化生活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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