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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一章 专业监督检查
第二节 检查制度及处理
1978年11月以前,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以审价形式进行。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采取通报批评、写出检查报告、要求限期纠正改进及必要的行政处分,一般不作经济处罚。但对个别影响严重,并有退赔对象而又确需退赔的,经上报批准后,方可退赔。
在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各项监督检查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1980年,青岛市物价管理局规定,对检查的结果进行登记立案,并列为企业单位年、季、月评比的依据之一。
1981~1984年期间,青岛市参照执行1981年10月山东省人民Gov发布的《关于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试行规定》和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84年11月山东省人民Gov发布的《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于1985年1月,青岛市物价管理局制定了《对违反物价纪律问题查处分工和小额罚款处理意见》,共分查处分工、处理依据、小额罚款、非法收入的处理和扣款等5方面内容。其中,小额罚款部分: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中,即蔬菜、饮食、肉、禽蛋及制品、糖果、糕点、小食品、果品、粮油、豆制品和冷饮、冷食业等零售单位(包括摊点)违纪行为的处理,采取小额当场罚款的办法。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的物价检查员或一人带领义务物价检查员一人以上均可本着违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当场开具罚款单据,按以上意见进行处理:1、对短斤少两,情节较轻,影响面较小的,短秤率在10%以下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罚款10~50元;对违价情节较重,影响面较大的,短秤率在11%以上的,罚款50~100元。2、对饮食业出售议价原材料制做的面食品、炒菜,单项毛利率超出规定5%以下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罚款10~50元;超过规定5%以上的,罚款50~100元。3、出售商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和浮动幅度(包括提级提价)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一般应立案处理。但对经营数量较少的门市部、摊点,可以分别情节轻重进行100元以下的当场罚款。4、对出售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每种商品罚款1元;食品加工、饮食业不标投料标准的,罚款5元;蔬菜不标等级、质量标准的,罚款5元。
扣款部分:对违价事实尚未弄清之前,需要立案处理的,物价检查人员可以对违价单位或个人采取当场扣罚不超过300元的处罚措施,待查清违价事实后,再神情节轻重等进行适当定案处理。
1985年8月,国家物价局颁布了《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主要包括违反物价纪律的范围、违纪行为的分类、经济制裁的内容和界限、经济制裁的财务处理和收缴办法。其中,在违反物价纪律行为的分类方面,按其非法收入多少分为3类,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为一般违行为;在1000~50000元的,构成一般违纪案件;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重大违纪案件。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经济制裁方面,分为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其中,地违反物价纪律的非法收入,不论哪类违纪行为和案件,都应全部没收。对违纪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罚款,属于一般违纪行为的,处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违纪责任人员和单位责任擎天柱的经济制裁分为:停发部分奖金和扣发部分工资,或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者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缴;对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可免予经济制裁;对严重违反物价纪律的,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85年,共检查15517个单位(个人)次,查处违纪案件1477起,上缴国库金额235.9万元。1986年,查处违纪案件1877起,上缴国库金额220.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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