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期间栈桥游人如织,旅游条例对影响景区秩序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豪华游艇,海上观光,海上游览12个景点,3个海湾……”在岛城海边,类似由小喇叭发出的广告不时传来 ,成了一种噪音。这种情形今后有望得到改变。记者从12月23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市Gov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青岛市旅游条例(草案)》,草案中多项措施将规范旅游市场。
◎关键词:交通
开通专线与疏导结合
根据草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客运需要,开通环城观光专线和郊区旅游专线,并在前海一线等主要旅游景区开通区间旅游专线。旅游高峰期间,市旅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可以在进入市区主要路口设立集散点,及时疏导进入市区的旅游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疏导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适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顺畅。
◎关键词:秩序
叫停景点“免费车辆”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及周边等公共场所设立售票点、揽客点、广告牌等;擅自设点利用提供免费交通工具等方式,为旅游景区运送旅游者,从旅游景区谋取利益;使用喇叭、音响等扩音设备推销票务、沿街招揽顾客;擅自圈占绿地、摆设摊点,妨碍旅游者游览;采用拦车、纠缠等方式胁迫旅游者消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键词:合同
不得出现“购物条款”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签订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或带队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应当协助退换 ;旅行社和指定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或者旅行社对商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但商品不符合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的,旅行社应当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购物场所经营者追偿。
旅游行程中发生事故给旅游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属旅行社责任险范围内的,由旅行社先期垫付,依法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