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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外汇业务  
第一章 外汇收支

第一节 贸易外汇


  清末民初,青岛口岸对外贸易多为外商洋行经营,外商不仅有本国的金融机构,而且多是自备船舶、自建仓库、自办保险、自办包装、自营转运,外汇交易几乎全被外商银行包揽。1920~1930年期间,青岛经营国外汇兑业务的外资银行有汇丰、麦加利、正金、朝鲜、德华、信济等银行;华资银行有中央、中国、交通、大陆、上海商业等银行。此外还有日本金票期货交易,行情升降为日商操纵。1929~1936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受南京国民Gov的指派,开办青岛地区有关国际结算业务,主要经手进出口押汇、购入期票、外币兑换等。
  日本第二次侵占期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被日伪Gov接管并控制。抗日战争胜利后,进出口贸易呈活跃态势,出口商原掌握的物资纷纷装运出国。后因国民党发动内战,货源缺乏,物价狂涨,出口逐渐减少,只有进口商尚可维持。1946年,进口货物以日用品、化学原料及汽油、煤油、柴油等为主,进口额310余万美元,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结汇的计220余万美元,占80%以上;出口以发网、花生、花生油、猪鬃、粉丝为主,出口额370余万美元,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结汇的计270余万美元,占75%。
  1947年进口结汇160余万美元,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结汇140万美元,占85%以上。青岛港禁止外国船出入,出口量大减。1948年上半年,由于南京国民Gov外汇政策的限制及运销区域的缩小,国外物资输入日渐减少,进口押汇为166.2万美元,出口押汇为109.3万美元。至青岛解放前夕,出口押汇几乎全部停顿。
  青岛解放后,山东省的对外贸易以港澳地区为主,主要出口物资是粮油食品。允许商人在具备保证的条件下,先出后进,于货到后结算。为了便利商人收付外汇,解决不同币种进出口套换,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经青岛市军管会金融部批准,指定上海、金城、新华、汇丰等银行青岛分行办理进出口外汇的收付事宜,所收外汇必须移存或兑予中国银行。同时开立易货贸易外汇连锁专户,初步调动了进出口贸易经营者的积极性,进出口商由原来的十几家发展到100余家。1949年6~10月,进口额达1 300万美元,出口额达1 100万美元。1949年12月,根据《华东区对外贸易及外汇管理办法》,贸易方式逐步由易货贸易转向结汇方式,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贯彻全国金融会议“扶持出口、奖出限入、积累外汇资金”的方针,对出口推行打包放款,承做出口押汇,进一步调动了出口商的经营积极性。另外,国外联行陆续接受了国内的领导,恢复了与国内的联系,为贸易结算工作提供了方便,这对确立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在外汇业务中的领导地位和逐步建立正常的国际贸易结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0年,全国进出口会议提出了大进大出的对外贸易方针,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放了进口贷款,放宽了贷款的折扣、期限及押品条件,准许进口商分批开证、分批结汇,外汇牌价逐步转低,以增加进口利润;在出口方面,除了积极推广出口押汇以外,对远期出口的业务,实行预结外汇的办法,消除因汇价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顾虑,保护了出口商的正当利益。
  1950年12月美国对中国实行物资禁运、资金冻结,给进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困难。为保证对外贸易正常进行,1951年5月,青岛外管局公布了先进后出的易货贸易办法 出口坚持预收货款,进口坚持货到付款,以保证资金和物资的安全。为保证有进必有出,交换不落空,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于5月份成立了外汇交易所,为进口商和出口商牵头、串联以及调剂外汇额度,使山东省的对外贸易在美国严密封锁下得以正常进行。
  早在1950年11月美国尚未宣布“冻结”和“禁运”前,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就立即行动,开始了抢救工作。在进口方面,首先组织将国营公司的部分美元购买证撤销或换用其他货币,保全了大部分资金;在出口方面,采取措施,阻止出运,对已运出的物资,千方百计保证资金安全;在进口贸易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后,为了使国外出口商乐于接受,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出面担保,1951年经该行担保的业务金额达260万美元。为了克服运输上的困难,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一方面鼓励商人开辟对欧洲以及印度、锡兰等地的直接贸易,以减少对香港的依赖;一方面介绍商人利用中波航线,以保证运输的安全。另外,在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办事处的协助下,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于1951年12月成立了国际贸易部,协助缓解在华南地区办理陆路运输、保险、报关、提货等某些困难。
  美国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后,中国的对外贸易转向了苏联和东欧、亚洲的初级阶段国家。1951年山东省对苏联及东欧初级阶段国家出口额占总额的57.6%,进口额占总额的41.9%。此后,进出口贸易逐年增加,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与这些国家的往来和国际结算业务也随之不断扩大。到1956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在国外的代理行与往来银行发展到271家,来汇达1100多笔。到1958年,共有国外代理和往来银行354家,遍及60个国家。
  1960年,中苏关系恶化,山东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挫折。1961年出口额由1957年的11000万美元下降为4700万美元,对外出口逐步转向第三世界和欧洲市场。1963~1965年,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外贸收购和出口再次回升到5.2亿元人民币和1.2亿美元,超过1957年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进出口贸易徘徊不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山东对外贸易和外汇往来业务发展较快。
  1983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已与世界149个国家和地区有外汇往来业务,有代理关系的国外银行1161家,往来机构3151个。1985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共做出口押汇525万美元,利息收入1.8万美元。1987年,出口押汇有了更快的进展,全年共做出口押汇业务3298笔,共计近亿美元,业务额为1986年的13倍。
  为适应青岛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88年6月,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成立了专门负责青岛地区外贸外汇业务的营业部。1989年6月,该部升格为中国银行黄海分行。到1990年末,该行与世界4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汇业务往来,有代理关系的国外银行605家,同中行海外19个分支机构建立了业务往来。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87年开始,青岛的其他几家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批准,陆续成立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外业务部。至1990年末,青岛市有代理关系的国外银行3465家,往来机构8674个。


第五篇 外汇业务  
第一章 外汇收支

第二节 非贸易外汇


  非贸易外汇收入主要是侨汇收入、旅游收入、海运收入和服务收入,以及银行、保险、交通等部门经营国外业务获取的外汇收入。根据“服务侨胞、便利侨汇”的宗旨,从1957年开始,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就配备专职干部,加强对山东省侨汇工作的管理。1958年起,先后成立了“山东省华侨投资公司”、“山东省华侨投资宣募委员会”。1958~1967年,吸收外汇人民币192万元,兴办了昌邑县畜牧厂,烟台、牟平绣花厂等。同时,为争取大额侨汇,在山东省内还开办了“建筑侨汇”、“华侨储蓄存款”和“华侨委托代管业务”。在烟台、青岛建设了“华侨新村”、“华侨公寓”以及若干别墅式建筑,共吸收外汇人民币150万元。1957年开始对华侨办理外币代保管委托业务,受到华侨欢迎,年平均余额在170万美元左右。此外,为体现党和Gov对归侨、侨眷的关怀,青岛、烟台、济南等地举办了“侨生和侨眷小额贷款”,接济侨汇临时不足或侨汇中断、生活困难的归侨和侨眷。1979~1985年,全省侨汇收入平均每年递增25%,超过全省非贸易外汇的增长速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烟台两市的港务服务和旅游业务蓬勃发展。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在抓好侨汇工作的同时,重视港口供应、旅游、对外承包、海运、铁路、邮电等方面的非贸易收入;1985年旅游收入比1981年增长1.3倍。1989年以后,随着青岛市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化,非贸易外汇有了较大发展。当年,仅青岛黄海分行就为国家多增非贸易外汇收入289万美元,比1988年增长38%。
  1986~1990年,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收入达1184万美元。其中港口供应和服务收入占70%左右,其次为侨汇收入和旅游收入。
  非贸易外汇支出的主要项目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业务支出,以及Gov和私人的用汇。1984年以来增长较快,主要是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青岛市对外经济往来扩大,出国考察人员增多,非贸易外汇支出亦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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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外汇业务  
第二章 外汇存、贷款

第一节 外汇存款


  建国后至1980年,由于国家对外汇实行严格的管理,外贸企业出口创汇后,外汇由国家统一收购,因而企业没有外汇存款帐户,个人外币帐户也没有。1980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始办理外汇存款业务。青岛市企业外汇存款业务始于1980年,其主要来源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资本金、产品出口的外汇收入以及外汇其他收入或信用证保证金等。随着青岛市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外商投资企业逐年增加,银行企业外汇存款也随之增长。至1982年末,外汇存款余额为1152.09万美元。1987年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又陆续批准了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开办了外汇存款业务。个人外汇储蓄存款的主要币别有美元、日元和港币等。存款期限分活期、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1989年,中国银行黄海分行个人外币存款余额2020万美元,比1988年增长63%。至1990年末,青岛市外汇存款余额为16666万美元。其中,青岛市企业外汇存款余额达887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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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外汇业务  
第二章 外汇存、贷款

第二节 外汇贷款


  外贸贷款 建国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为大力扶持出口业务,举办出口押汇、打包放款和赴外采购贷款业务,并保证进出口经营企业得以合法利润。到1950年6月,贷出人民币2766万元,美金3553万美元。其中人民币项下,公营占7.76%,私营占92.24%;外币项下,公营占41.13%,私营占58.87%。为大力扶持出口,增强与外商和国外银行的竞争能力,当时计收的利息较低,暂定打包放款有信用证者月息5厘,无信用证者月息6.5厘,出口托收者月息8厘,逾期外汇贷款利率比原利率增加15%。进口方面,在全国进出口会议及长江流域会议以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遵照上级指示精神,由“奖出限入”转为“大进大出”,对进口商开办进口信贷,并对指定银行给予转抵押的方便,以推动私商进口。1950年12月美国对中国封锁禁运后,1951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的贷款工作重点是:解决私商因遭受美国冻结资金而引起的资金困难,协助私商组织联营,开辟新的贸易路线,通过外贸贷款促进了山东省对外贸易的恢复和发展。1951年出口额中,易货占50.2%,结汇占49.8%,其中私商易货占60%。
  1953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通过信贷掌握、资金监督,壮大国营经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进出口业。1954年,畜产、土产、矿产、食品等4个省级出口公司的信贷下放,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积极支持出口贸易和出口物资的生产、收购和出口,积极发现和发展可以出口的新产品和小土产,并通过国外银行打开销路,银行贷款基本上满足了各外贸公司的资金需要,完成了国家外汇收支计划。
  1958年以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的外贸信贷工作更加积极支持外贸公司组织收购、扩大出口。1959年贷款比1957年增长2.3倍。但在“左”的错误思想干扰下,有些贷款助长了企业盲目收购,造成了大量的物资积压、浪费。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在支持外贸部门完成任务的同时,注意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加强信贷计划管理,初步扭转了流动资金管理偏松的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资金大敞口,只讲服务,不讲监督,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资金使用效益大大下降。
  1976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适当紧缩贷款、加强信贷管理、控制货币投放的指示》,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在贷款掌握上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办法,对高亏商品和库存积压商品进行了全面排队,协助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处理有问题商品;检查了外贸公司挪用挤占信贷资金情况,协助企业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通过银贸协作,加强流动资金管理,促进外贸企业合理使用资金,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为促进重要出口商品的发展,扩大出口资源,协助外贸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加外汇收入。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于1978年成立调查组,对丝绸、大虾、草制品、陶瓷、兔毛等5种出口商品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组深入到青岛、烟台、龙口、蓬莱、羊角沟、长山岛、文登、石岛等地区的外贸、水产、供销、渔业队实地考查,写出了《关于对虾生产、收购、加工出口情况的调查报告》,经中国银行、外贸部、财政部同意,批准基建投资500万元,在烟台、石岛、龙口、长山岛、蓬莱、三山岛等地增建冷库2处、制冰厂1处、土冰库2处,并进口日本“组装冷库”及运输装卸车辆,以短期外汇贷款解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外贸贷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80年6月,对外贸信贷资金实行定额供应、分类管理的办法。通过核算定额资金,对库存有问题商品进行清查,共划出积压物资2540万元,转入专户贷款;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挖掘物资、资金潜力。1982年,按照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要求,本着从紧掌握的精神,重新核定定额,对超定额的逐笔核贷,限期收回。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要求,增加了出口商品中短期贷款、机械设备出口中长期贷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和与外汇贷款配套的人民币贷款。外贸信贷业务由流通领域发展到生产领域,由城市发展到乡镇,由国营企业发展到多种经济成分并举,既开拓了新业务,又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1985年1月,对外贸企业贷款由“存贷合一”改为“存贷分户”。年内,对流动资金试办出口打包贷款、农副产品预付定金贷款;对固定资金试办外贸联营股本贷款,支持外贸公司建立出口商品基地,培植出口货源。1985年末,外贸贷款分别为1954年和1978年的4.38倍和1.65倍,外贸企业库存资金占银行贷款的52.2%。
  1987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以支持对出口商品生产进行技术改造为主的外汇贷款,较年初增加近2亿美元。全年共为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16项、272万美元。在各类项的审批过程中,落实三项措施。一是对重点项目进行集体评估;二是严格核实企业提供的项目数据;三是及时审批,保证项目的进展速度。1988年,增加贷款3045万美元。全年共对外贸(工贸)进出口企业累计发放流动资金贷款6.24亿元。1989年,中国银行黄海分行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9.5亿元,其中进出口企业贷款余额5.57亿元。同年,其他专业银行也开始经营外汇业务,对进出口企业发放贷款,支持青岛市外贸事业的发展。到1990年末,青岛市外贸贷款余额达106946万元。
  外汇贷款 1972年6月,财政部以财外字第179号文件通知山东省财政金融局,决定在山东省首次进行短期外汇贷款的试点。山东省财政金融局经向省生产指挥部和财贸办公室汇报后,决定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试办。贷款对象只限有外汇收入的外贸部门,外汇贷款使用范围只限:(一)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材料,组织加工成品出口;(二)支持工业部门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革所需的材料、小型机械和少量的机械零配件。贷款由山东省各外贸公司和有关工业企业共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山东省外贸局报人民银行总行和外贸部逐笔核批,项目批准后,由山东省各外贸公司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立贷款帐户,办理外汇贷款和还款。工业部门归还贷款,必须向外贸部门提供出口商品,然后,外贸部门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利率按年息6厘计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指引下,外汇贷款成为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在贷款种类、对象、期限、利率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除了原有的1年内还清本息的短期外汇贷款外,还办理了用于发展节能、轻纺、交通运输业技术改造的“优惠利率贷款”,一般比市场利率低3~6厘。针对社会上有的单位没有外汇收入但需要引进技术设备,而有的单位外汇多余暂时闲置的情况,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办了“特种外汇贷款”。特种甲类外汇贷款是贷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特种乙类外汇贷款是贷外汇,用外汇,还人民币。由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或买方提供贷款,用以购买出口国技术设备的“买方信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贸易合同总值的85%,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可达10年。1984年开始对青岛、烟台两个开放城市发放“贴息外汇贷款”用以引进技术设备,扶植和发展出口商品。另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可向中国银行办理股本贷款、基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使用外币或人民币均可。
  从1972年6月至1985年底,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共对763个项目发放外汇贷款40871万美元,收回19168万美元,期末贷款余额21703万美元,分别比1973年和1978年增长93.8倍和32.8倍。据对288个项目分析,平均每1美元外汇贷款,增加产值14.52元,创利税2.86元,增加出口商品7.87元,换汇2.61美元。1973年经国家计委批准,将青岛啤酒厂年产啤酒量由3万吨增加到5万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发放外汇贷款28.1万美元,进口钢材880吨,支持该厂自制前后发酵及配套设备。发放外汇贷款96.61万美元,支持青岛晶华玻璃厂引进1条制瓶设备。发放外汇贷款85.87万美元,支持青岛纸箱厂引进1套联合制箱机,提高纸箱质量。同时为改变啤酒商标落后的印刷工艺,发放外汇贷款50.6万美元,支持青岛印刷厂引进凸版及电子分色机等印刷啤酒商标的专用设备。这些引进设备配套成龙,促进了青岛啤酒厂生产的发展。至1981年,啤酒年产量由1973年的2.88万吨增加到5万余吨;出口由2.3万吨、创汇616万美元,增加到近4万吨、创汇1300万美元。为满足国内外市场需要,青岛啤酒厂于1990年继续进行改造,年产量在原有基础上增至13万吨。为此,银行发放外汇贷款700万美元。1977年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对石岛捕捞公司发放外汇贷款546万美元,进口600马力渔轮4艘及造船用的起重设备。1977~1978年分批投产,到1981年共捕捞鱼虾50239吨,其中成品虾1455吨、成品鱼2840吨,共为国家创汇1810万美元。同时,约占总产量85%的鱼货还支援了国内市场。
  1987年以后,随着青岛市计划单列和金融体制的改革,逐步有了专门经营青岛地区外汇业务的银行机构。为适应青岛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银行外汇贷款积极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设备。1988年,青岛对外贸易实行计划单列,为扩大出口货源,中国银行黄海分行继续增加企业技术改造所需的外汇贷款。1988年该行支持地方企业技术改造的外汇贷款达7860万美元,比1987年增加1869万美元;1989年为9333万美元,1990年达10106万美元。这些外汇贷款重点支持了青岛市第二啤酒有限公司、青岛海天大酒店、青岛第二橡胶厂、青岛皮革材料厂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87~1990年,青岛市各家银行共对313个项目发放外汇贷款18950万美元,收回12250万美元,平均每增加1美元贷款换汇0.95美元。1990年末,青岛地区外汇贷款余额达2284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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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外汇业务  
第二章 外汇存、贷款
第二节 外汇贷款

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外汇贷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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