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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二节 票据交换


  1932年外商银行在中国、交通两行青岛分行开户往来后,无形中两行开始成为青岛中外银行票据交换的枢纽。1942年5月,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成立票据交换所,开始办理青岛银钱业的票据交换业务,参加者有11家银行,每天的票据交换达500张左右。到1944年,伪币贬值,支票使用泛滥,参加交换的银行、钱庄也增加为23家,每日票据交换张数竟达到1万张左右。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银钱业停业者日多,票据交换即行停止。1946年9月,中央银行青岛分行开始成立票据交换课,参加交换的行庄23家,4个月交换票据总张数61563张,总金额3512亿元,总差额102亿元。1947年参加交换的行庄增加为33家,仅下半年交换票据张数就有497913张,金额89368亿元。1948年交换票据张数149万张,上半年金额70513亿元,下半年41775万元(金元券)。
  建国初期,青岛市曾成立票据清算所,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的统一组织下,全市银行定时、定点集中在票据交换所交换票据,轧算差额。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银行业务日益扩大,1952年平均日交换2280笔,金额160余万元,分别比1950年增长5.1倍和2.6倍。
  1955年3月,改革会计核算,取消了票据清算所,同城行、处之间代收、代付票据虽仍定时、定点进行交换,但纳入“同城行处往来”核算。
  1986年,随着票据结算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增加,在不同行处开户引起的同城票据交换日益增多,为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将同城票据交换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几次召开各专业银行会议,研究成立青岛市票据交换所的有关事宜。为做好票据交换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专门举办了培训班,为专业银行培训了交换员,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修订了全市票据交换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经过充分的准备,青岛市票据交换所于1986年9月22日正式成立,采取“票据集中交换,资金统一清算,差额当次轧清,欠款随时归还”的做法,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参加交换的行处达25个,每天2次交换,日均提出票据11748笔,金额16453万元,加速专业银行资金清算2天。与此同时,市属各县(区)内交换所也纷纷成立。到年底,青岛市辖内共成立交换所8个,日均提出票据13468笔,金额18055万元,当天抵用率为64.8%。1987年在同城票据交换得到稳健发展的基础上,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进行区域性票据交换的探讨,对胶州、即墨、黄岛等县区进行了包括业务量、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调查论证,制定了《区域性票据交换办法和跨县转帐支票结算业务有关规定》,首批吸收了胶州、即墨和潍坊市的高密县进行试点。同时在与此相应的范围内开办了跨县转帐支票结算业务,随即使黄岛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利地参加了市区大交换。由于开展了区域性票据交换,使交换单位由27个增至50个,日均交换票据1.6万张,清算资金2亿多元。其中,市区与胶州、即墨、高密、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之间,每天通过票据交换当场清算的资金达1100万元,若按平均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3天计算,每天可节约资金占用3300万元。各县也相继不断扩大自身的票据交换范围,如黄岛区,将辖属13个金融机构全部纳入了区内交换。
  1988年4月1日,青岛市金融系统正式开始使用微机进行票据交换的资金清算。利用微机清算资金后,劳动效率大为提高,票据交换的资金清算人员由原来的22人减少到4人。1989年11月16日,辖属最远的平度县(距市区100多公里)纳入全市票据大交换。至此,青岛市辖属7个县(市、区)全部进入区域性清算体系,最终形成了青岛地区的区域性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中心。1989年,全市各县之间有1499万元资金提前3天得到清算,每年节约在途资金占用数亿元。这项成果,被评为青岛市财贸系统现代化管理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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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三节 帐户管理


  1952年,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和《货币管理办法》中规定,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和合作社,必须在国家银行开立帐户,款项不得存入私营行庄。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政务院的要求,加强了对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和合作社的帐户管理工作,这些单位的资金往来均通过国家银行办理。1963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要求会计人员要严守国家计划,加强资金管理,监督资金使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帐户进行非法活动,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1966年4月15日,国家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工商管理局下达《关于在市场管理中加强配合协作,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问题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市场上反对资本主义势力的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密切配合,未经登记的工商企业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工商企业和街道、社队企业等集体单位,今后在银行开立帐户,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发现有骗取开户、出租帐户等违法行为,银行应立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青岛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一规定。
  1976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帐户管理,严格结算监督,防止利用银行帐户搞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全市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青岛市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在使用上基本合理,符合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有的工商企业在银行开立两个帐户;有的单位在银行开立了一些不应开的专户;有的机关预算单位,除开立预算拨款帐户,还按款项性质开立许多专款专用帐户;有的单位已撤销,而在银行仍保留帐户。针对这些问题,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对工商企业开户规定,凡在银行开立结算户的必须是独立核算单位;一个独立核算的工业单位只开立一个结算存款帐户,其中对国营工业单位可另开一个专用基金存款户;商业批发单位只开立一个存贷合一的往来户,商业零售单位只开一个存款帐户;企业的职能部门(科室)不得在银行单独开户。对机关团体开户规定,属于财政预算单位,由财政机关或上级机关以划拨资金方式拨入的行政费用,可开立一个预算内存款帐户,其他各项款项可只开一个其他存款户;属于报帐单位或以收抵支的差额补助单位,只开一个存款帐户;机关团体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只开一个结算存款户。通过加强帐户管理和柜面监督,全年制止空头支票2848起,金额264万元;查出租借帐户35起,金额16万元。1977年11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青岛市4881个帐户进行清查。通过“三查、三看”(查单位名称、地址,弄清隶属关系,落实主管部门,看是否符合独立核算条件;查单位经济性质,落实所有制成份,看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查单位产供销情况,掌握资金活动主要渠道,看在结算和帐户使用上有无问题),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租出借帐户,代办结算;二是不择手段套取现金,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三是超经营范围,乱搞协作。在清查的基础上,全市保留帐户4322户,占清查总数的91.28%;撤并358户,占7.6%;调整科目54户,占1.14%;取缔1户。在帐户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信贷、结算、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不准开发空头支票,不准租借帐户。
  1980年,为了适应集体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的发展,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帐户管理的通知》,青岛市放宽了对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开户条件,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有一定资金者,准予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凭以结算营业收支。1982年,根据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部署,对青岛市9473个工商企业、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业帐户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对了5214户的开户申请,调阅了1984户企业的营业执照,对737个重点帐户检查了使用情况,发现出租帐户、超营业范围等问题,对其中33个问题比较严重的帐户分别反映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做了处理。有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的被停业整顿,有的被处以罚款,有的做了检查。按照帐户管理的规定,取缔了14个无照或严重违法帐户,撤并了24个非独立核算或应并转帐户。1983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了支持和促进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开立帐户上适当放宽了政策,对凡是持有承包营业执照的各种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无营业执照而有承包证件(或合同)的,准许其在分支机构开立帐户,至年末共开立个体存贷款户435户。
  1984年,根据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的放开搞活的要求,银行进一步放宽开立帐户的条件,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照(包括外地执照和临时执照)、具有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均可开立帐户。对一些外地乡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只要能出具一定的证明,也予以通融立户。至年末,仅市内五区就开立帐户1191个,其中个体工商户294个。
  1985~1986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机构逐步增多,在金融业务交叉竞争中部分银行不适当地放松了开户条件,以此来争揽客户。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由于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时间不长,对加强帐户管理有所放松。1987年,为了促进金融业务交叉竞争规范化,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加强了开立帐户的管理工作,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企业,一个企业虽然可以在多家银行开户,但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其工资提取、现金支付、贷款使用等接受基本结算户银行的监督,在其他银行只能开立一般存款户,不得支付现金。这一规定对各银行以放松帐户管理为条件拉客户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1988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青岛市金融业务交叉竞争的实际,于2月份制定颁发了《青岛市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管理暂行规定》,对开立帐户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结算户。企业为了开展业务,融通资金,可以在其他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不受银行专业分工的限制。通过确立基本结算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来明确银行的管理、监督职责,在此基础上实行银行选择企业、企业选择银行的双向选择。企业要求转移管理关系,接受银行要会同原企业开户银行办理有关管理、统计资料等档案的移交手续,原开户银行不得设置障碍。这一《暂行规定》出台后,各家银行进行了统一布置,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1989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了帐户管理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规定并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一)对具备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可以选定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对单位的工资、奖金、现金、流动资金等监管,均由基本帐户银行负责,持《营业执照》的单位,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在就近的一家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帐户,该户原则上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其工资、奖金及现金支出,由原主管部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负责管理;(二)自8月1日起,凡在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帐户的单位,须由其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持“银行开户卡”开立帐户;(三)对8月1日前已在金融机构开立属于凭“银行开户卡”开立的基本结算户,各金融机构按银行帐户管理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一个单位在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的,要与单位协商认定一家金融机构为基本帐户,在此基础上将全部实有基本帐户,由单位填制“银行开户卡”,经盖章齐全后,以县、区为单位,集中送交人民银行审批。至年末,市区共批准新设基本帐户110户,受理各行报送的待批“银行开户卡”4736户,县辖“银行开户卡”的核对工作基本结束,撤销了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帐户。通过清理整顿帐户,有效地控制和纠正了单位多头开立基本帐户、多头提取现金的问题。
  1990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清理整顿帐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结合青岛市的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帐户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金融机构对企业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管理意见》和《关于金融机构对持〈营业执照〉企业开设帐户的管理规定》,明确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国家赋予银行各项管理监督职能由基本帐户开户银行负责,企业主要资金活动应通过基本帐户开户行反映。企业因资金需求可在另家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该帐户不得支取现金(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除外),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及利息之和,贷款还清后帐户应立即撤销。为了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建立了企业开立基本帐户审批制度,明确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企业开立基本帐户,必须凭人民银行核批的“银行开户卡”予以开立。与此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企业开立基本帐户实行了计算机管理,对各银行提报的“银行开户卡”进行核对,对涉及250个企业507个多头开立的帐户进行了协调和认定,至年末共批准6675户“银行开户卡”。为了加强帐户管理,人民银行总行于5月下发了(90)94、97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帐户和结算纪律大检查。根据文件要求,8月6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召开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会计处长、城市信用社负责人会议,布置开展帐户大检查工作。9月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在各家银行自查复查的基础上,对15处综合性机构进行了抽查,占应查面的30%。对抽查中发现自查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个别行社给予了罚款处理,并在全市金融系统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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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一节 现钞管理


  建国前的青岛,外国银行操纵汇率和外汇业务,外币充斥市场。建国后,国家取缔了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金融特权,明令严禁外币在市场上流通和自由买卖,严厉打击、取缔外币黑市,同时国家银行公布合理的收兑牌价,积极收兑沉淀在个人手中的外币现钞。为了加强收兑,公布了兑换外币的办法,凡在1949年12月30日前持存的外币,可以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换取外币存款单,外币存单可以在外汇交易所按电汇行市出售。1949年收兑美钞67万元,港币26万元。1950~1952年平均收兑美钞27万余元,1953~1955年平均收兑3万元,以后都在万元以下。从1950~1979年,在国内市场上外汇现钞一直不准流通。华侨寄回的外币全部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可以华侨人民币的名义存在银行,国家给予利率上的优惠。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1980年国家发行了外汇券,以满足外国人来华旅游购买商品和住宿结算的需要。但在发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换取、借用、转让以及套购紧俏商品的情况。为制止这一做法,山东省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规定:除对外供货部门向外贸单位购进商品仍使用外汇券结算外,其他单位一律停用;各单位收入的外汇券,必须及时兑给银行,不得保留、转让、私自买卖和供本单位及个人使用。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扩大,1985年国家在现汇管理上实行了新的管理办法,允许个人持有外汇现汇,银行开办了个人外币储蓄业务。同时,个人因公、因私出国,可以换取一定数量的外汇现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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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二节 贸易外汇管理


  1949年6月15日,青岛市Gov外贸局为在对外贸易方面迅速打开局面,制定并公布了《易货贸易办法》,成立了外汇交易所,并指定上海银行青岛分行和汇丰银行青岛分行办理外汇交易。同时,转发了《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外汇管理,取消了外商银行对外汇业务的垄断,肃清了殖民主义金融残余势力;建国前流向国外的资金逐渐回流;对外贸易由以香港为基地,逐步转向其他国家和地区。1953~1979年,随着对外贸易由原来以私营进出口商为主转为由外贸所属的国营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国家在外汇管理上实行了“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对国营外贸企业外汇实行计划管理,外汇收支实行两条线,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由国家按计划分配供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调动地方Gov组织出口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实行地方外汇留成制度,规定以上年外贸实际收汇为基数,增长部分按比例对地方Gov实行分配留成,生产和供货企业不享受外汇留成。1980年1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外汇管理条例》。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限期调回未经批准存放境外外汇的通知》,对外贸公司存放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汇,除批准继续存放者外,其余全部限期调回。自实行留成外汇制度后,留成外汇的单位越来越多,留成外汇的数额越来越大,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根据总行规定和《现行开证用汇额度的管理和调拨办法》,加强山东省境内外汇额度的管理工作,将外汇额度管理下放支行,实行两级管理。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管理外汇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自1984年12月份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合署办公。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与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合署办公,负责青岛市的外汇管理工作。
  1985年3月,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家科委、外汇管理总局《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决定调整外汇留成比例,以调动生产和供货企业的创汇积极性。此后,青岛市地方外汇留成额度有了显著增长。为管好、用好地方外汇留成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紧紧围绕增加贸易外汇收入、严格控制进口用汇,支持青岛市扩大出口开展工作。1987年共办理调剂外汇交割手续310笔,成交6234万美元,比1986年增长253.6%,占全年留成外汇收入的84%,占全年留成外汇用汇的63.58%。1988年初,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国务院向各地下达了挂帐上划留成外汇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克服种种困难,如期完成了挂帐8149万美元的任务。同时,为协助有关部门完成青岛市出口创汇和收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青岛市外汇留成计拨工作,调动了出口经营企业、创汇企业和地方Gov的积极性。
  1989年,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控制总量、保证重点、提高效益、积极促进外汇收支计划实现”的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本着既保证中央外汇收入,又照顾地方、企业利益的原则,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统筹合理地安排全市外汇收支,采取分解承包指标,实行切块双向承包的办法,有力地推动了青岛市对外贸易的发展。全年共完成出口27780万美元,上缴中央外汇11454万美元,出口收汇24848万美元,全年共计拨留成外汇9154万美元,其中贸易留成8335万美元。199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制定并实施了《青岛市外贸企业出口收汇、上缴及分拨留成帐务核算暂行办法》,加强了贸易外汇管理,促进了青岛市外汇收入的增加。1990年,青岛市外贸出口31491万美元,出口收汇27169万美元,上缴中央外汇10367万美元,地方留成外汇收入17244万美元。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贸易外汇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在青岛市实行了出口核销收汇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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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二节 贸易外汇管理

青岛市外汇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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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三节 非贸易外汇管理


  解放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始负责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管理。1954年4月,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颁发了《关于非贸易外汇节约使用及增加收入的通知》,规定所有机关、团体、学校及公私合营企业等,凡持有外汇或有外汇收入者,无论是解放后接收的或在国外的资金及国外机构的利润收入,均应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不得私自保留。1966年5月1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非贸易外汇管理的规定》,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做了进一步明确。1972年9月1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试行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除业务必须保留的外汇周转金外,所持有的和收入的外汇,必须全部卖给国家银行,不准私自保存外汇或把外汇存款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
  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后,开始对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进行管理。非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涉及旅游、服务行业的涉外宾馆、商店等。在加强非贸易外汇管理中,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1987年,根据青岛市非贸易创汇的情况,要求每个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建立了收支月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的协助下,对青岛市现汇帐户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对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和无需保留的帐户及时进行了清理,对应保留的90个现汇帐户进行了建表登记。通过强化管理,当年青岛市非贸易外汇收入比1986年增长10%。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旅游收入成为非贸易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加强管理,1990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了《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山东省分局制定了《旅游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围绕贯彻《办法》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贯彻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根据收支两条线控制的规定,把原有企业开立的现汇帐户作为收入户,只收不支,另根据规定重新开立支出户,并对原有帐户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清户。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共开立支出户52个,撤销不符合条件的帐户10个,对26户档案不全的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责成其补齐了有关批文、档案簿,补发了“许可证”35份,集中办理结汇274万元。通过贯彻《办法》和《实施意见》,彻底摸清了旅游外汇的家底,建立了旅游外汇开户档案和帐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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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四节 用汇审批管理


  进口用汇 1988年以前,用汇实行额度指标控制,由青岛市计委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指标内监督使用。1986年以后,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留成外汇调剂的实施办法》,实行进口物资用汇按序列掌握审批。用汇序列的主要精神是:积极支持出口创汇和国计民生急需的用汇物资进口,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汇。1986~199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青岛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共批准进口物资用汇总计19459万美元。
  出国人员用汇 1985年以前,青岛市出国人员用汇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办理审批。1986年以后,青岛市出国人员用汇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1979年12月财政部、外交部、国办《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和1984年10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1984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对青岛市因公出国用汇进行了管理。1987年与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外经委、外办、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编辑出版了《青岛市出国人员手册》,加强规范化管理。1987年,青岛市共计出国团组159个、出访627人次,对其中12个团组、25人次的套汇、逃汇和挪用外汇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3万人民币。同时对140个回国后长期不核销的团组做了清理,为国家收回结余外汇47.2万美元,占全年用汇的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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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五节 外债管理


  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之后,开始对青岛市的外债进行管理。1986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对全国外债进行快速普查》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对青岛市的外债进行了普查,共查出外债913万美元。1987年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建立起青岛市外债登记卡制度,办理外债登记9057万美元。1988年,为了强化外汇担保管理,搞好担保审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草拟了《外汇担保审查备案制度》。在不断完善外债监测制度,定期及时提供外债数据的前提下,6月份对青岛市外债进行了微机管理。当年,青岛市外债余额为18527万美元。
  1989年,随着青岛市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债余额增长较快。为加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转发了国家、省外汇管理局有关外债管理的6个文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建立了青岛市全口径的统计监测月报和外债效益分析报告制度。根据外管总局公布的《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结合青岛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外债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设计并印制了《外债业务核准件》、《外汇(转)贷款担保备案书》、《外汇(转)贷款使用效益情况报告》等,建立了外债核准登记帐和外债收支统计帐,制定了内部工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从11月中旬开始,对应在补登记范围内的外汇(转)贷款进行了补登记。到12月末,共办理登记230笔、23351万美元。至1989年末,青岛市各项外汇债务余额为28190万美元。199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继续加强对外债的管理,根据“对外以核准件支用和偿还,对内加强内部核对”的原则,把担保、反担保纳入外债监控范围。同时在外债借、用、还各环节上严格把关,使青岛市的所有外债都能到期归还,较好地维护了对外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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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之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侨汇企业、外汇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了外汇管理工作。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在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投资结构、积极参与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余缺问题。到1987年末,青岛市共有外商投资企业46家,在已投产的企业中,外汇资金有余的10家、短缺的6家。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余缺,全年在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办理现汇调剂53.2万美元,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88年,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中,仍把外汇余缺作为重点来抓。采取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调剂的办法,全年对10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10笔259万美元外汇抵押业务,发放人民币资金965万元;对16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外汇调剂,交割金额249万美元,有效地解决了这些企业外汇或人民币资金余缺。1989年,根据外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及收付管理、报表管理的规定》,抓了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的建立。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进行管理,全年共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12笔、309万美元,贷出人民币资金1159万元。1990年,在协助企业搞好外汇平衡的同时,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境内外汇帐户、外汇收支报表为重点。全年共为64家企业新办、补办了外汇登记手续,建立了资料齐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档案,规范了企业开立外汇帐户的管理,规定企业只能在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帐户。并结合青岛市实际,建立起由企业主管局负责辖内企业外汇收支报表报送制度,为提高数据收集的效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的分析和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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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七节 外汇市场


  1979年,国家对外汇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批准了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1981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始在山东办理这项业务,青岛市外汇市场由此起步。1986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明确规定了调剂外汇的来源和用途,将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转到外汇管理局。此后,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又开办了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调剂业务。这一阶段,由于留成比例太低,留成外汇不多,大部分创汇企业需用留成外汇进口物资,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不准相互调剂外汇,因此,调剂成交额比较少,年调剂量不足100万美元。
  1988~1990年,中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为适应需要,国家在外汇调剂范围上进行了调整。1988年4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青岛外汇调剂中心正式成立,成为全国40个调剂市场之一,办理青岛市辖内的外汇调剂业务,标志着青岛外汇市场的形成。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对外贸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快,出口创汇以较高的速度增长,通过外汇调剂卖出外汇增多,将外贸企业由补贴机制转为自负盈亏机制,扩大了留成外汇比例,各外贸企业纷纷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出售外汇。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国家逐步扩大了外汇调剂范围,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并允许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互调剂外汇,从而促进了外汇市场的发展,使外汇交易日趋活跃,成交量大增。1988年、1989年、1990年分别调剂外汇400万美元、15628万美元和1132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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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金银收购、配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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