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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四节 利润分配管理


  建国后,青岛市对地方国营企业实行过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制度。1950~1951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亏损由财政拨补。从1952年起,地方国营企业如全部完成国家生产、销售、财务等计划,可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1953年11月,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应完成的计划调整为生产总值、利润和利润上缴3项,提取比例调整为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8%~20%。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2%,最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1957年在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的基础上,以主管局为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其实际解缴预算利润数额超过原核定预算部分,以70%解缴省级预算,以30%留归各主管局。
  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主管部门按1957年度所属各企业领取的4项投资总额、所提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再加利润预算超收分成总额,占同年度所属企业实现利润的比例,来计算确定企业利润留成比率。企业提取的利润留成,主管部门可集中一部分作为企业之间平均调剂之用。1962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65年11月,取消企业从超过国家计划的收入中提取奖金的办法,将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后提取奖金的比例从占工资总额的3.5%提高到5%。
  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把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3%并入职工福利基金,列入生产成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缴财政。从1978年起,对地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流动资金占用以及供货合同8项年度计划指标的工业企业,按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奖励基金。
  1979年,对国营工业企业提取企业奖金,由原8项指标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计划指标考核。原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由基层企业从当年利润增长额或亏损减少额中提取。1982年,对地方国营工交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高于核定水平55%的企业,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交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缴办法上缴国家财政。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税后利润高于留利水平10%以上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由企业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1984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固定比例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按核定的调节税率计算缴纳调节税。国营小型企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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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四节 利润分配管理

青岛市预算内工业企业资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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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四节 利润分配管理

青岛市预算内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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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四节 利润分配管理

青岛市国营商业企业财务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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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四节 利润分配管理

青岛市国营粮食企业财务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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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四节 利润分配管理

青岛市外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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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六章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1949~1952年,青岛市对事业单位实行供给制财政,各级行政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事业单位的支出,均由市财政局按国家统一标准,审查核销。
  1953年国家确定划分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后,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建立预决算制度。单位预算管理,由于事业计划与支出预算指标不能很快衔接,便采取执行季度预算,按月拨款的办法。1956~1957年,对单位预算试行“执行年度分配预算,分月拨款”的办法,预算单位根据本部门的事业计划和预算支出标准金额,编报分季、月用款计划的全年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预算执行和拨款依据。1958年开始,单位预算除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伸缩性较大的支出项目外,一切正常经费均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在执行中,单位在核定预算范围内调剂使用,不再经财政部门批准。但是大跃进冲击了财政管理的正常秩序,把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视为清规戒律,有的预算单位实行以单代帐、以表代帐。三年自然灾害时期,财政收入受到影响,紧缩开支的任务较大,每年都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超收分成”,“全额管理、定额包干和定额包干、节余留用”等办法。财政收入逐步增长,1963年恢复定额管理,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化。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财政局(含税务干部)由300多人缩减到50人,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基本停顿,当时只能按定员分月份拨付经费,财务管理基本失控。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自1980年起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对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差额拨款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结余留用”的办法。各单位在财政或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费包干范围内,项目间可根据需要调剂使用,并可从结余的经费中提取一定份额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奖励。这一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行,扩大了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上的自主权,做到了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责任与权力的统一,调动了单位理财的积极性。
  1985年,市财政局对文教、科技、卫生事业单位建立周转金制度。周转金主要有于扶持事业单位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周期短、效益高的创收项目,周转金的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期限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青岛市教、科、文、卫事业单位,开展了各种有偿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事业单位附营业务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于1988年制定了《事业附营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事业附营单位会计制度》,于1989年1月在全市实行。“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会计核算制度;二是具体规定了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及使用方法;三是规定了报表的编制方法;四是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办法”明确规定事业附营单位要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计划管理。此外还对资金的筹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及费用、收入、利润、专项基金及人员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到1990年,全市事业单位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收入,已相当于财政拨款的25%以上。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于1988年制定了《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反馈责任制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实行追踪反馈的项目建立责任制,资金落实到项目,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要求用款单位在项目的兴建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向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反馈材料;三是强调专款专用的原则;四是强调资金使用效果;五是强调分级管理,哪一级财政拨款,就向哪一级财政反馈;六是规定了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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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六章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第二节 标准制度


  行政机关经费,分为经常费和临时费两门,经常费分为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经常费按标准制度支付。
  个人经费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总督年俸加补助为10万马克,民政长官3万马克,各局局长1.6万~2.3万马克。总督府的中国工匠,日工资0.2~0.4马克,折算年工资为75~150马克。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的1933年,青岛市Gov编制1224人。工资标准为:秘书长月工资500元,各局局长450元,科长200~300元,科员60~250元,办事员40~80元,雇员30~120元,其他人员20~55元;技正200~300元,技士80~160元,技佐50~90元。
  青岛解放初,工资标准不统一。对从解放区进入青岛的工作人员,仍实行供给制;对留用人员实行薪给制;对在青岛搞地下工作的干部,大部分实行工资制。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执行1949年4月华东财政委员会颁布的标准。伙食费:普通人员伙食,每人每日粗菜1斤,油3钱,盐5钱,肉3钱;专员、地委书记以上干部每人每日粗菜2斤,油盐各5钱,猪肉2两。津贴费:普通津贴每人每月以猪肉0.5~4斤折发代金。办公费:每人每月以光连纸为标准,一般3~5张。对录用的旧Gov人员,实行薪金制,一般参照原工资标准发给,青岛市主要是以实物折实价折发现金。按照供给标准,以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包干发给个人,由个人调剂使用。当时,由于物价常有波动,实行折实单位计分工资办法,但未形成统一标准工资制度。折实单位工分制于1956年停止实行。在这个时期,留用人员工资高于入城的干部员工,外资和私营企事业职工高于机关事业干部职工,纺织工人工资高于重工业工人。
  第一次全国工资会议以后,1956年青岛市废止供给制,全部改为货币制,干部工人全部评定了职务和级别。原工资高于评定工资的,允许暂时保留原工资,保留的差额称为保留工资。1959年和1963年两次考核提级,取消了保留工资的大部分。青岛市机关干部执行四类地区29个级别的工资制度,工勤人员实行8级工资制。市属干部最高10级,最低26级,各局局长为县团级,局下设科长、科员、办事员。平时干部提职不调级,调级在一定时期统一办理。“文化大革命”中,级别差别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加以否定,1971年只调整了低工资干部的级别。1977年增宽调资面达40%,1979年、1982年又两次调整了工资。1980年青岛执行五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实行新工资制度,按职务分级,青岛市最高为司局级,下为局处级、科级、科员级、办事员级等。机关技术人员和工人也分职级,各级内分等,各级各等间有交叉。工资的组成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此外还有工龄补贴。1986年青岛改为执行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个人经费设有补助工资科目。1950年,实行小伙食单位伙食补贴。1955年对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实行少数民族伙食补贴。1965年,发给粮食补贴。1971年,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私有公用自行车的修理费补贴。1979年,开始实行增收节支奖,初按1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后改按1.5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最后改为与考勤有关的附加工资。1979年11月,增发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这项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融入基础工资,未参加改革的离退休干部工人仍予保留。
  个人经费还设有职工福利费科目。职工福利费是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会费、按规定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职工探亲路费、退职金、丧葬补助费、独生子女保键费等。1951年3月份起,对建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拨给工会经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拨,自1979年恢复。1955年以前,福利费按编制人数提取,1955年9月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1964年改按2.5%提取,1981年恢复改为按编制人数提取。退职金,1978年以前实行按工龄和工资额计算,于退职时一次发给;1979年开始改按月发给原工资的40%,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丧葬费按职务级别分别几个等级一次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月发给。福利费中还包括因公负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病假6个月以上的长期休养人员经费、洗澡理发费、冬季烤火费、出国留学生家属困难补助费和公费医疗费等。1978年以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离休金、退休金)归所住地民政部门负责办理,1978年以后,除返乡或在外地安置者,仍由住地民政部门负责,在市内居住的由本单位负责办理。
  公用经费 机关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等项。
  公务费包括房租、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冬季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等。此外还有误餐补贴、市内交通费和夜班伙食补贴等项目。
  办公费、邮电费、公用取暖费、燃料费等,依照山东省颁发标准按人数和车船数发放,称为包干经费。包干经费分为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几种形式。1961年实行统一领导,包干报销;1966年,一部分包干费节余可以留用;1980年,实行按人定额包干按项目包干。车船大修理费等是临时费用,专门报批后由上级一次拨款。
  设备购置费是行政单位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办公设备、车辆、专业设备等的购置费。1966年前,设备购置控制较严。1978年后,行政机关为适应工作需要陆续购置了一些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如微机、复印机和电传设备等。
  在公用经费中,会议费是一大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单位编报费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核拨款项。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金和交通费均列会议费开支。市人民代表会议、市政治协商会议、市党代会供给标准要高于其他级次的会议。公用经费的另一大项是差旅费,包括车船飞机票、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住勤费等。县团级14级以上干部,可乘软席(火车)或二等船舱(轮船)以上;一般干部乘硬卧或三等船舱以下。住勤费按所去地区的类别计算。
  公检法经费支出在1983年前包括在行政机关经费以内,1984年按中央指示从行政机关经费中析出。公安支出包括公安机关经费、公安业务费、警校干校经费、其他公安费和武装警察费等;司法检察支出包括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司法、检察业务费,司法学校及干训经费,其他司法检察经费等。1985年警校干校和司法学校经费划入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公检法机关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工资和供给标准,有补助工资、执勤岗位津贴、法医及化验师营养保健津贴等。公用经费的标准也高于一般行政机关,有服装费和装备费。
  其他经费 1955年起,对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生活补助。1981年起,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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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七章 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一节 财政驻厂员制度


  1962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和山东省财政厅的部署,青岛市财政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对重点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进行财政监督。1963年1月,山东省财政厅明确规定财政驻厂员的工作任务为:初审企业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协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督促企业及时足额解缴利润和税金;办理收入退库和亏损弥补;及时向上级反映企业财务管理和纳税缴利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同年6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中央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地方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由地方财政领导,省属企业驻厂员由山东省财政厅管理;中央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由财政部中央企业财务处管理。其任务侧重于加强财务管理,并配合税务专管员监缴利润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驻厂员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青岛财政驻厂处撤销。
  1984年,青岛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组建了山东省青岛市财政驻厂员管理处,恢复了驻厂员制度。
  驻厂员制度恢复后,青岛市财政驻厂员工作,根据上级“加强财政监督,整顿财务秩序是治理经济环境的必要措施”的精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帮助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在政策宣传方面,汇编了1960~1989年《常用财政法规汇编》,为职工培训、加强企业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奠定了基础;在建立规章制度方面,主要帮助企业建立和调整各项材料消耗定额,建立健全了成本核算规程,建立了计划成本控制办法,推广了A、B、C管理方法和量、本、利分析法,建立了内部银行机制,建立健全了工效挂钩考核办法等;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为压缩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扭亏增盈等工作,共派出20多个小组,抓促产项目173项,新增利税3425万元。如财政驻厂员协助北海船厂调整了各项材料消耗定额和成本考核责任制度,1990年的经济效益比1989年增长94%。协助青岛电视机厂调整产品结构、开拓销售市场,1990年产销率95%,实现利税8135万元。在强化财政监督职能、严肃财经法纪方面,1985年共查处违纪金额1000多万元,初步刹住了滥发钱物的歪风,1989年配合“三查”清理了国营企业的“小金库”,查处违纪金额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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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七章 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二节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85年,青岛市根据国务院指示成立了“青岛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由青岛市税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局、审计局参与配合。1986年,“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Gov财贸办公室领导,具体工作由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人员组成实施。1987年,“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驻厂员管理处牵头组织。1988年经上级Gov批准更名为“青岛市人民Gov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人员由财政局、税务局、审局抽调组成。
  1985年以来,连续进行了6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青岛市人民Gov成立了由副市长为组长,市纪委、计委、经委、财办、法院、检察院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工商、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市大检查领导小组。从1988年起,市人大、市政协和民主党派成员也参与了大检查的领导工作。检查人员由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市Gov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办事机构。至1990年全市共抽调大检查人员12377人(次),组织检查组3855个,重点检查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37432户(次),年平均重点检查面达44.28%。累计查出各类违纪金额47891万元,已上缴财政34552万元。
  结合大检查工作还开展了各类专项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粮食行业专项检查,社控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清理整顿公司,并针对滥发钱物、扩大消费基金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3597万元,上缴入库1323万元。1985~1990年,共处理各类人民来信、来访、举报420余件(次)。查出违纪金额466万元,上缴入库346万元。由于坚持大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紧密结合,青岛市的大检查工作纳入了正常化、制度化、正规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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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七章 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三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青岛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始于1959年。青岛财政局根据中央严格限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要求,压缩公用经费,节约开支,减轻市场压力。1962年,青岛市实行对各单位核定的购买力限额凭社会集团购买证指定供应商店的办法。当时,对高档商品如小汽车、收音机等采取审批制。“文化大革命”期间,社控工作被迫中断。1977年5月,青岛市恢复购物证和专项商品审批制。
  1978年,青岛市成立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由分管财贸口的副市长任组长,小组成员有市财委、经委、计委、财政局、商业局、统计局、物资局、供销社、人民银行等单位,社控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内,所辖各县、区也相继建立了社控管理机构。当年,青岛市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供销总社制定的《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项审批”的办法。对各县、区、局、市直管单位的社控指标,实行年初一次计算、分季下达的办法。1979年,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共27种,其中除小汽车、大轿车、地毯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报山东省财政厅审批外,其他社控商品如摩托车、沙发、钢丝床、电冰箱、录音机、照相机、放大机、毛毯、卷烟、各种酒、化纤及其制品等24种,由市财政局审批。同年,国家将原规定控制的27种商品增至33种,新增加的品种有空调器、录像机、洗衣机、复印机、电影放映机和电视机。
  1981年,根据全国控购领导小组《关于改进限额控制方法进一步管好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取消了1978年规定的“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支票和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的办法,改按以购买单位为主,全面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对控制指标,依据山东省核定的年度总指标,按各县、区、主管部门和市直单位的需求,以及上年执行情况等因素,年初一次分配,市财政留有适当的比数作为临时机动指标控制。
  1985年,青岛市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将社控指标与财务指标结合起来,逐级落实到各个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对专控审批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即所有县级以上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和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对专控商品实施定点供应。全市共指定专控商品、劳保用品定点供应单位187个。其中,市内五区82个,各县105个。各定点供应单位出售专控商品,一律使用盖有社会集团购买力供应专控商品定点专用章的发票。当年山东省核定青岛市专控指标为1165.59万元,市社控办经过综合平衡,核定给各县区、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部门专控指标为1142万元,节约23.59万元。除小汽车较1984年增加外,其他专控商品较1984年都有所减少。1986年山东省核定专控指标为16300万元,实际支出14983万元,节约1317万元。
  1987年,市社控办进一步加强指标管理、严格专控商品的审批制度。同年市社控办对1986年以前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不符合购车条件拒批的小汽车145辆,大轿车47辆,摩托车151辆。在全市开展了社控大检查,查出擅自购买小汽车4辆、摩托车2辆、录像机1台,其他专控商品电冰箱、家具等103件。
  1988年,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根据山东省控办《关于停止专控商品审批的紧急通知》的精神,规定自10月1日起至年底前,社会集团单位一律停止购买国家规定的19种专项控制商品和非专控的羽绒服、风雨衣、自行车、电风扇、丝绸及其制品、各种钟表、各种灯具、国内名烟和进口烟、国内名酒和进口酒。青岛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申请表的发放,并对已领到申请表的也给予拒批。
  1989年,市社控办根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精神,从1989年1月1日起增加3类专控商品:(一)布匹及其制品,包括棉布、混纺布和纯化纤布;(二)针织品,包括各种运动服装、棉毛衫裤、绒衣、绒裤、毛巾被、浴巾、床单和床罩;(三)书写印刷纸,包括新闻纸、凸板纸、铜板纸、胶板纸和复印纸。当年起,开征专控商品附加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购买32种专控商品用于消费方面,都要交纳专控商品附加费。征收的专控附加费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周转金。1990年,青岛市调整专控审批权限,属于青岛市控办审批的专控商品有小汽车、大轿车等9种,属于各县(市)、区控办审批的有沙发、地毯等23种。
  1978~1990年,全市共压缩社会集团消费性专控商品购置费达48500余万元,有效地抑制了需求膨胀,稳定了市场供应。1980~1990年,全市共处理违控购置金额达5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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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七章 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事务


  1984年10月,根据财政部《关于成立会计顾问的通知》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议建立山东青岛会计事务所的通知》的要求,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正式成立。隶属山东省财政厅领导,由青岛市财政局监管。该所执业地区为山东省全境,业务对象主要是外资企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审查会计项目、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出具查帐报告书;验证企业的投入资本金,出具验资报告书;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参与调解经济纠纷,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进行资产评估和其他会计查帐验证等。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当年,对烟台市、青岛市2户中外合资企业进行了会计报表的审查工作,并出具了查帐报告书;对4户中外合资企业投入的资本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书;对1户中外合资企业开展了会计业务咨询。对国内1户国营企业进行了查帐业务;对2户企业进行了经营管理的咨询业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1988年下半年至1989年9月,经山东省财政厅和青岛市财政局批准,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在胶南、胶州、平度、莱西、即墨、崂山、黄岛、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5县(市)7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相继建立分所。由于山东省其他市、县相继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地区界定在青岛市所属各县(市)区。
  1990年6月,经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全市资产评估业务。1990年下半年,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共13户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资产原值2754万元,帐面余值为1391万元,评估结果比帐面余值增值4431万元,增值率为222.05%。
  山东省青岛会计师事务所自1984年成立至1990年,为外商投资企业查帐222户(次)。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62户(次)、中外合作企业20户(次)、外商独资企业2户(次)、外商办事机构38户(次)。为外商投资企业验证注册资本138户。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15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7户,外商独资企业6户。同时接受济南、烟台两地4户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证。为外商投资企业有偿咨询服务项目共48户(次)。其中:为13户企业设计会计制度、为12户担任企业会计顾问,单项书面咨询23户(次)。1986年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给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设计了一套适应企业经营特点的会计制度。这套会计制度的特点是:突破了《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些规定,采用了分币核算、月末汇表、调整汇率的办法,既简化了核算手续,又能正确体现经营状况。
  为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从1985年开始,每年都举办短期涉外会计培训班,先后办了7期,培训了近400人。参加培训的除青岛市学员外,还有烟台、威海、德州、潍坊、枣庄等地的外商企业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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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七章 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事务

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历年查帐验证咨询业务统计表(涉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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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事务

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历年查帐验证咨询业务统计表(国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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