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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项目审批


  立项审批 亦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987年9月2日,青岛市贯彻国家计委、国务院外资工作办公室《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通知,规定:各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中方合营隶属领导关系,由主管部门[市属企业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市)、区企业由县(市)、区计委]审查同意后,报送青岛市计划委员会,一式三份,抄报青岛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5个部门和抄送青岛市工商局等5个部门,限额以下项目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青岛市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查后,上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未获批准之前,各项目单位不得对外商签订任何带有约束性条款的文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年度吸收外商投资项目计划,必须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的当年进度要求进行编制。年度对外开展工作的项目计划,应根据已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吸收外商投资项目计划同时编报。此类项目不列入正式计划,只可对外开展咨询、技术交流等。如条件成熟,也可在上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对外签订合同。外商提出与本市合作又符合本市需要的项目,可随时办理立项手续。 
  合同、章程审批 1984年4月30日国务院决定青岛市为沿海开放城市后,青岛市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可自行审批“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不需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又能自行偿还”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对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和进口器材建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非生产性项目,不管投资多少,均可审批。 
  1985年7月8日,青岛市人民Gov规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并报省颁发证书;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办理报批。 
  1988年1月1日青岛市规定,从是日起,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同时,颁发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印制和统一编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交市工商局备查。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月内到市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合营企业在合营对象、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经营范围、董事会的组成等,应持原批准证书、董事会决议及申请报告等文件报送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并由该委审查后下达批准意见,并收回原批准证书,按原批准证书编号换发新的批准证书,企业据此向原注册登记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超出合营期限、提前中止合同、合营期满解散时,按照中央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产品出口企业如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进出口计划的编报、检查,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的申领手续及外汇综合平衡审批手续等,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国家规定统一办理。同时,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定期会同工商、海关、税务、财政、外汇管理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申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需要查验的主要文件有:一、设立合营(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二、合营(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有关文件;三、由合营(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公司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及批准文件;四、由合营(合作)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人选名单、委派书和简历;五、合营(合作)各方法人证明文件;六、名称核准通知书;七、水、电、气及环保证明;八、进口设备及物品清单。1988年5月6日,山东省规定青岛市可审批“生产性项目,建设如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青岛市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又确定各县(市)、区、局享有1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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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登记注册和颁发营业执照


  1984年10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市工商局办理外资企业登记、发照工作。11月20日起,凡在青岛市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由市工商局代理核准登记、发照,并直接实施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对企业名称要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后,予以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定后,向企业发放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12月,市工商局设外资科,办理登记注册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合作)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及迁移、转产、分立、合并等,应在审批机关批准1个月内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合作)期满时,应持批准文件向市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撤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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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管理办法


  1986年10月16日,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企业有权直接向国际金融机构筹措资金,自主运用资金;企业有采购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销售本企业产品的自主权,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品外,可自行定价;企业有招聘、雇佣职工的自主权……但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职工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企业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但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施工建设如设备安装,可以在国内外招标;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抵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并可向市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管理工作,市Gov建立涉外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定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手续,及时处理外商遇到的各种问题。凡在青岛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立项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从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章程,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后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市工商局接到企业批准证书如注册申请后,对证件齐备,符合注册条件的,在10日内给予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口合同验收,但严禁在国内市场转售;如进口后用于内销产品,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给予优先保证,收费标准与本市国营企业相同。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由市物资供应部门按合理价格提供,或帮助疏通供应渠道;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自行组织进口。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合同规定的资本投入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优先审核发放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也可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内同行业标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经营所得外汇余额,可在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相互调剂使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家经委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内的产品订货时,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收取部门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各方履行合同、契约发生纠纷和争议,由市涉外经济仲裁机构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由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1988~1990年,市Gov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发布了有关规定、办法等,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1988年9月28日,发布了《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申报、缴纳税款,申请减免如纳税鉴定、纳税检查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应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作了规定,并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发票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保管存档等事项提出了要求。10月14日发布了《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资企业招收、招聘和辞退职工、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工时制度、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规定,青岛市及所属各区、县(市)人民Gov的劳动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1989年3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了《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驻青机构内的外籍人员及其眷属,在青岛拟居留一年以上的,应持工商部门签发的证件和本人简历的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人居留证》;居留不满一年的,领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港澳台企业、华侨企业,其他海外经济组织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青各工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作的非外籍人员及其眷属亦比照该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10月6日发布了《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分别对合营、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企业登记注册程序、董事会的组成、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程序等事项作了规定。 
  1990年8月16日,发布了三个办法规定。一、《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需经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对被聘用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发生争议由该企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裁决。对中方干部的委派、招聘、借聘、辞职、解除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干部提供各种服务。二、《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Gov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协助企业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外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间、设置会计帐簿、报送会计报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建立工会组织等事项作了原则规定。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办理程序和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办法以及优惠措施,以及全市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土地使用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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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第二节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


  1989年以前,青岛市没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签约权限。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项目,按照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的《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1989年,在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着手进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管理。1990年12月底,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赋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签约权限。其对外业务范围主要有:一、承包各类国外工程、境外外资工程;二、对外派遣各类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三、在海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四、承包工程和海外企业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出口;五、利用外方资源、资金和技术在国内开展劳务合作;六、承接对外经济援助项目;七、经营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海外企业项下的技术进出口业务。该公司技术进出口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并履行报批手续。其他业务如涉及到海关、税务、商检、外派人员出国等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归口管理。该公司受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对外业务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导和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计划、统计、财务报表及有关业务资料。第三节 海外办企业管理 
  1989年4月,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置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处,负责青岛市海外投资办企业(机构)的审核、审定和转报手续,并对海外企业进行管理。9月6日,青岛市召开了第一次海外投资工作会议,研究青岛市开展海外投资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确定“积极稳妥”的发展方针。此后,市外经贸委编报出海外投资企业项目库,项目数达63个,开始对外开展工作。 
  11月7日,市外经贸委、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青岛市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设立经贸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该《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和设立经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报送的文件、审批权限、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等,规定各在外开设的经贸企业(机构),必须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别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各使领馆和国内请示、报告;必须加强市场调查,搞好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人事劳务、会计财务、物资财产、计划统计、业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由中方负责人到任后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分别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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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二章 对外经济管理

第三节 海外办企业管理


  1989年4月,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置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处,负责青岛市海外投资办企业(机构)的审核、审定和转报手续,并对海外企业进行管理。9月6日,青岛市召开了第一次海外投资工作会议,研究青岛市开展海外投资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确定“积极稳妥”的发展方针。此后,市外经贸委编报出海外投资企业项目库,项目数达63个,开始对外开展工作。 
  11月7日,市外经贸委、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青岛市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设立经贸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该《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办经贸企业和设立经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报送的文件、审批权限、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等,规定各在外开设的经贸企业(机构),必须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别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各使领馆和国内请示、报告;必须加强市场调查,搞好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人事劳务、会计财务、物资财产、计划统计、业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由中方负责人到任后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分别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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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理

第一节 进出口计划管理


  1976年青岛市专业支公司成立和青岛市外贸局组建起,到1987年底,青岛市对外贸易局所属外贸专业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主要任务是组织出口货源。青岛市的对外贸易计划是执行山东省外贸局下达的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其间,国家批准试点的“青纺联”等工贸公司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其出口计划直接由山东省外贸局管理,只有货源计划归青岛市外贸局管理。1976~1983年,国家对外贸易计划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 
  1984年以后,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管理强调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计划外货源强调实行合同管理。青岛市的出口商品收购计划,主要是根据山东省外贸局的收购计划和各外贸分公司的具体出口成交合同组织收购和安排生产储备,并通过购销合同规定产品的规格、品种、质量、价格和交货期等内容,以确定省、市外贸公司之间的收购和供货关系。 
  此期间,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属指令性,在执行计划方面青岛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地位。收购计划由山东省外贸局提出,青岛市外贸局的主要任务是衔接、落实计划,既要确保山东省出口商品收购计划的完成,又要兼顾青岛工业生产内外销比例问题。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享受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1987年起,青岛市其他方面的经济计划开始实行单列,外贸经营权限至1988年亦实行计划单列。根据当时青岛市的外贸销售渠道和营销能力,经与山东省外贸局协商,青岛市的外贸计划实行出口和供货双轨制:青岛市外贸公司除自营出口计划外,同时对暂时不能完全消化的青岛市部分货源,仍然供货给山东省各外贸分公司,青岛市外贸公司向省外贸公司收取一定经管费。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将大部分地方外贸专业公司下放地方管理,同时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家通过施行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及在财务管理上由统负盈亏改为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经济手段实施调控。其间,青岛市的外贸出口计划,由市外贸各专业公司提出出口货源计划,经青岛市外贸局与有关部门衔接后,通过市计划委员会下达各工业局和县(市)、区;对供山东省各外贸专业公司出口货源部分,仍由青岛市各外贸专业公司与对口省公司衔接后,一并由青岛市外贸局通过市计委下达。在下达各工业主管局和各县(市)、区计划中,分列供省、市外贸公司数量,以便于供货企业与省、市外贸公司衔接落实。属于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国家有关部委平衡的重要商品(计划列名商品),由国家外经贸部通过全国外贸计划会议将商品数量和出口总值计划直接下达青岛市,由青岛市外贸局按年度下达市属各外贸专业公司,并据此确定外汇上缴和出口补贴基数。
  1988年3月,青岛市人民Gov颁发了《青岛市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暂行办法》,对中央下达青岛市的各项出口承包指标分别层层承包到各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办法规定:外贸经营企业(包括工贸企业)的承包,由青岛市外经贸委和财政局发包,承包指标是: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出口补贴等三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承包,由青岛市经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及各主管局(公司)发包,承包的指标是:供货总额和主要品种、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等;各县(市)、区的承包方是各县(市)、区经委、财政局、外贸公司,发包方是青岛市经委、财政局、外经贸委;各县(市)、区承包后,再将指标落实到所属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承包指标是:供货总额和主要品种、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要与外经贸企业签订供销协议,确保双方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和收购。供销协议做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国家规定实行改革试点的轻工、服装和工艺三个行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由承包企业单独核算、单独考核、自负盈亏。“青纺联”、青岛啤酒厂等工贸进出口企业及1989年批准的部分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其出口计划都由青岛市统一管理,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出口盈亏三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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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理

第二节 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1976~1987年,青岛市各外贸公司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贸管权属山东省外贸局。青岛市成立最早的工贸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其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也由山东省外贸局管理。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实行单列初,外经贸部的批复中对贸管权规定:“青岛市进出口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由省外贸局统一管理,以后如何管理,视省、市商品经营情况另行确定。配额、许可证控制指标,按青岛市自营和委托代理商品的出口计划,切块下达给省外贸局,同时抄送青岛市外贸局。” 
  1989年,外经贸部贸管司明确表示:进出口许可证可交青岛市发,纺织品配额许可证可由山东省外贸局盖专用章后交青岛市发放。为了管好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青岛市外经贸委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工作;请外经贸部培训了发证管理人员,并得到认可;同时购置、安装了发证所需的一切机器设备,为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作了充分的准备。 
  1989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赋予青岛市外经贸委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计划列名管理的二类商品,凭外经贸部下达的计划发证。经营单位必须先有该项商品经营权,并承担出口计划和上缴基数内国家外汇任务的外贸企业。二类商品计划外出口,要按外经贸部的规定,一年两次直接报外经贸部审批,凭外经贸部正式批件按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港澳地区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关于港澳地区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对港澳出口配额,超额出口必须报请外经贸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价格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价格方案执行;由于市场变化,价格有变动的,应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发证。要每季向外经贸部书面报告发证情况和实际出运情况。 
  进口许可证签发:要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外经贸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列名的商品目录签发青岛市所属部门进口的青岛市自用的进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和超地区(包括代理)签发进口许可证。青岛市使用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要按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签发的《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办法》规定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年度进口数量和分地区、分部门指标,分别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年度生产计划和地方、部门年度外汇收支计划情况,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计划单列市进口的国家配额管理商品,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以及地方外汇收支平衡情况,严格审核,并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进口配额商品计划原则上随地方进口计划一次上报,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进口配额指标的,应在每年7月份之前报国家计委;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原则上不再增加进口控制指标。进口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后,由国家计委汇总,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进口计划内统一下达。已纳入地方进口计划的进口配额指标,必须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超过。国家计委统一刻制进口商品专用章,由市计委掌握使用。凡属青岛市地方的部门、企业进口计划内配额商品的订货卡片,一律由市计委审核后加盖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地方记帐留成外汇进口,加盖地方留成外汇进口专用章。签章后方可办理进口审查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关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外经贸部批复为:“暂按现行安排,由山东省外贸局盖专用章后,交青岛市经贸委发放。” 
  1990年1月起,青岛市外经贸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上述规定签发属国家授权由计划单列市发证的商品目录,核发青岛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进出口许可证。 
  外经贸部规定的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每年都有调整,199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85种。按发证权限分为:由外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22种,由外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75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88种。青岛市的出口产品中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有90种,其中属外经贸部发证的商品10种,属外经贸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商品34种,青岛市外经贸委发证的商品4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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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理

第三节 外汇留成使用管理


  1987年前,国家对外贸易外汇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青岛市外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或进口原材物料及其他物资等需要外汇,都必须报请山东省外贸局审批。 
  1988年,国家对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实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外贸出口创汇按国家、地方Gov、生产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等几个方面,实行按比例分成办法分配;同时,为了调动各方面扩大出口创汇的积极性,还开展了外汇调剂业务,多余不用的分成外汇或自有外汇进口商品有缺口时,可通过国家外汇市场进行买卖调剂。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有关规定,1988年7月,青岛市外经贸委、市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及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四部门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对青岛市出口商品外汇分配比例和外汇核拨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规定的外汇留成分配比例,上缴国家的部分按月划入中央外汇帐户;属青岛市地方Gov的留成部分,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生产企业的留成部分,可在委托外贸专业公司代理进口时,在留成外汇额度内通过外汇  管理局和银行对外支付用汇;外贸经营单位的留成外汇,则由企业通过外汇市场调剂,以用于补贴出口亏损。  各项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的核拨,均按出口经营单位与中国银行或有关专业银行核实后的“出口收汇实绩通知书”、出口经营单位按月填制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核算表”,经青岛市外经贸委审核后,由外汇管理局按分成比例核拨。 
  上缴中央的外汇:基数内出口收汇,每月按出口经营单位承包的全年上缴中央外汇基数的月平均额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月出口收汇不足时,由外汇管理局从经营单位留成外汇中补交,仍不足时,从青岛市Gov留成外汇中补足;除机电产品外其它产品超基数出口创汇,由外汇管理局按月划入中央外汇帐户。 
  青岛市Gov留成外汇,由外汇管理局按月计拨给青岛市计划委员会帐户。出口经营单位留成外汇,由外汇管理局按月计拨给出口经营单位。 
  生产企业或其他供货单位外汇留成,按季计拨,每季预拨50%,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由外汇管理局直接拨入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留成外汇帐户。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分成外汇如果要求用人民币补偿的,可以直接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按外汇调剂中心的调剂价格拨给相应的人民币。出口农副产品供货单位的留成外汇,原则上谁供货留成外汇兑现给谁。县以上供货单位直接兑现给这些单位,县以下供货单位分得的留成外汇统一计拨给组织收购的县外贸公司,由县(区)外贸公司按有关规定计算,经青岛市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拨给供货单位。 
  向出口经营单位直接提供出口商品生产原材料及半成品的生产或供货单位,从出口成品收汇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外汇留成分给这些单位。出口机电产品的30%进口料件用汇,由青岛市外经贸委会同外汇管理局按月拨入出口经营单位的机电产品料件用汇额度专户。 
  青岛市外货源出口收汇留成,按季计拨。由青岛市的出口经营单位持计算资料和供货协议合同,报经青岛市外经贸委和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将留成外汇分别拨给出口经营单位和市外供货单位,并通知其所在地外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 
  超基数出口收汇,除上缴中央的外汇按月划入中央外汇帐户外,地方留成外汇额度按季预拨50%,年终多退少补。其中,出口经营单位的外汇留成,按每季超基数出口收汇比例进行分配;各地供货单位按每季超额完成承包计划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外(工)贸公司计算,青岛市外经贸委审核,市外汇管理局核拨。这部分留成外汇按谁用汇谁负担人民币亏损的原则,必须先将应负担的人民币按期如数划到市外经贸委指定的人民币帐户,再拨付外汇额度。逾期不缴拨人民币的,其留成外汇由市另行安排。 
  代理出口收汇留成实行逐笔核拨。由代理出口的外(工)贸公司在代理出口合同执行终了结汇后,连同代理协议报青岛市外经贸委审核,由市外汇管理局核拨。 
  青岛市的出口商品通过市外出口分得的留成外汇,由市外汇管理局按规定划拨到有关部门。“三来一补”出口净创汇留成按月由项目单位持结汇单据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留成手续。 
  1988~1990年,通过自营出口青岛市地方Gov和企业共分得留成外汇约1.8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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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三章 对外贸易管理

第四节 财物管理


  1976年9月青岛市成立10个外贸支公司后,由于资金和库房等方面还不具备条件,支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编报商品流转计划、安排生产、检查商品质量、组织进货以及有关业务的处理,尚不直接经营收购业务,不核算商品流转,出口商品生产厂交货后在财务上直接与山东省外贸分公司结算。为解决青岛市外贸支公司资金不足问题,山东省外贸分公司拨给各支公司一部分周转金,周转、开支使用。 
  1978年1月开始,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着手将原由山东省各外贸分公司兼营的青岛地区出口商品收购业务逐步接了过来,包括编制计划、安排生产、签定供货合同、组织收购及财务结算等。根据山东省外贸局的规定,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自接业务之日起,在财务管理上要按照国家外贸部颁发的《对外贸易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执行,实行独立核算,定期向省外贸分公司报送各种报表。青岛市各外贸支公司的流动资金由省外贸分公司根据业务经营实际情况核拨一部分,不足部分由支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青岛市外贸支公司收购的出口商品上调给山东省外贸分公司,按照“内部调拨作价,不赔不赚,略有盈余”的原则执行;山东省外贸分公司向青岛市支公司支付一定的经管费,经管费支付标准按0.5%~1%核拨(机械进出口公司按1.5%核拨)。 
  青岛市属各县、区实行会计独立核算,其财务根据各县、区出口产品业务量情况分别与市外贸支公司挂钩,即墨、胶县、莱西县、黄岛区与青岛市外贸土畜产支公司挂钩,崂山、胶南、平度县及胶县、崂山、胶南、平度四个县属外贸冷藏厂与青岛市外贸粮油食品支公司挂钩。各县、区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分别由隶属的财务挂钩支公司核拨部分自有资金,在业务中所需的资金,由县、区外贸公司根据收购、调拨计划,按季向当地银行编报信贷计划。一切会计核算事项,均执行国家外贸部统一颁发的会计制度,按期编报会计报表。 
  各县、区外贸公司收购的出口商品在向外调拨时,也按照“不赔不赚、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调拨价格。凡有固定调拨价的按固定调拨价执行,没有固定调拨价的,农副产品按1.5%~3.5%、工业品按1%计收管理费。凡通过市外贸支公司调拨结算的,支公司加收1%管理费;不通过支公司由县公司直接发运的商品,支公司收取0.5%管理费。 
  1987年9月,青岛市的外贸计划、财务、基建、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直属外经贸部,并将青岛市原属山东省外贸公司的10个外贸支公司调整改建为7个市公司,直属国家各外贸专业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下达的出口创汇等计划任务,财务与专业总公司挂钩。9月底,国务院批转了外经贸部《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改变外贸现行的统负盈亏“吃大锅饭”的补贴体制,实行外贸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加强管理,联合对外。并确定首先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实行自负盈亏改革的试点,同时出台了出口退税、外汇留成和奖励政策等。1988年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青岛市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外汇额度挂帐数额;超过出口收汇基数内的外汇收入实行分成,自负盈亏。 
  1988年1月起,青岛市各外贸公司的财务关系与国家各外贸总公司脱钩,与地方财政挂钩。市属各外贸进出口公司财务与总公司脱钩后与市外经贸委挂钩;各县(市)、区外贸公司财务与有关市外贸进出口公司脱钩,与市外经贸委挂钩;青岛市进出口公司财务仍然与市外经贸委挂钩;崂山、平度、胶州、胶南外贸冷藏厂财务与青岛市外贸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挂钩,但要向本县(市)外贸公司缴纳经管费;其他县级外贸公司直属企业财务与本县(市)外贸公司挂钩。 
  财务隶属关系调整后,市属各县(市)、区内的出口商品调拨,仍要通过县(市)、区外贸公司结算;特殊商品可由县(市)、区外贸公司与山东省、青岛市外贸进出口公司协商处理。为了保证县级外贸公司的正当费用和考虑到青岛市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换汇成本承受能力,本着两者兼顾的原则,对经管费率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经管费率为:土畜产公司:畜产工业品1.5%,土产工业品1.2%,地毯1%(直线结算费率为0.5%),农副产品3%;粮油食品公司:活牛3%,肉食品类、罐杂类、粮油类1%,干鲜果类2%,水产类1.2%;化工公司:综合1%;医保公司:综合0.7%;工艺品公司:工艺品1.5%,抽纱类2%(调山东省部分,市、县各半);纺织品公司:综合1%;轻工公司:综合1%;五矿公司:五金类1%,矿产类1.5%;机械公司:综合0.8%。  同时,青岛市外经贸委对利润分成办法做了新的规定:核定利润指标以内的利润,企业留成50%,上缴市外经贸委50%;超过核定利润指标的利润,企业留成70%,上缴市外经贸委30%;完不成出口货源收购调拨指标的企业,所实现利润全额上缴市外经贸委,企业不得提留。同时对三项基金的分配也做了规定;按5∶3∶2的比例计提,即生产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30%,职工奖励基金20%。按职工工资总额11%提取的福利基金照提。留成基金的提取:核定利润指标以内的利润,按规定的留利比例按季预提,年终结算;超过核定利润指标的利润,年终按规定一次提取,并按比例上缴,平时不得预提。 
  1988年3月,青岛市人民Gov颁发《青岛市对外贸易承包经营暂行办法》,除对外贸承包方式、承包办法、地方外汇留成分配及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外,对承包后的资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出口补贴基数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统一调度。青岛市财政局根据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上月份企业的实际收汇数、上缴外汇额度数,按月先行退库拨补,按季进行清算,年终根据全市上缴中央外汇情况,与中央财政单独结算后,多退少补。各外贸公司内部建立资金分帐管理制度,企业减亏和超收分成的资金,市财政除按国家政策规定核定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外,也要核定适当比例的风险基金,由企业逐年提取,专户存储,以丰补歉和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1989年9月,青岛市政策根据1988年外贸实行承包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外贸专业公司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创汇承包任务作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坚持从我市外贸出口的实际出发,制定和运用各项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手段,实行包死基数、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等有效措施,从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入手,压缩高亏商品出口,鼓励换汇成本较低、销路较好的商品多出口,调动各外贸企业和生产单位的积极性,分担困难,共渡难关,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出口创汇任务。”鉴于市外贸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平均换汇成本较高,按原承包基数上缴外汇超亏较大,决定调减该公司的出口上缴任务,并相应调减亏损补贴额。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上缴外汇任务调减后,由市外贸五矿、轻工、工艺和纺织4个专业进出口公司相应调增部分出口创汇、上缴外汇和亏损补贴基数。市外贸化工进出口公司和青岛染料厂、红星化工厂、第二橡胶厂、第六橡胶厂、化工厂等5户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在化工行业内部适当调整部分出口商品,自求平衡。对具有出口优势的青岛食品厂、第二食品厂、橡胶九厂、同泰橡胶厂、衬衫厂等5户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适当增加部分出口创汇和上缴外汇任务,并相应增加出口亏损补贴。对原9个不承担出口计划的进出口公司,新调增部分出口创汇、上缴外汇指标,为全市完成出口创汇计划分担一部分任务。 
  为了保证完成1989~1990年的出口创汇任务,青岛市Gov还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规定:凡承担青岛市出口创汇基数的地方外贸进出口公司,可按国务院外贸体制改革决定和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指示精神,实现盈利不征所得税,按规定上缴利润。青岛市进出口公司和外贸储运公司实行单独承包,进一步放开经营,增加盈利,实现利润由市财政核定相应留利率,其余利润上缴财政。各县(市)、区外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计划内向省、市外贸公司提供货源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给县(市)、区外贸企业,按规定建立三项基金,支配使用;向外地提供货源部分的经管费上缴市财政60%。青岛市Gov还决定,建立市发展出口专项基金。将市外贸各企业上缴的利润和县(市)、区上缴市财政的60%经管费及年终清算结余的亏损补贴等资金集中起来,作为发展外贸企业出口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向市外贸提供货源的工业企业的技改项目、生产加工项目、稳定和扩大出口货源项目、外贸企业的仓储设施项目及补充企业短期周转流动资金等。对个别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高的企业,实行收汇金额倒二、八分成,企业可用分成外汇额度调剂弥补亏损,若有结余留给企业按规定使用。对核定亏损补贴后仍完不成出口计划的企业,在其完成上缴外汇任务后,相应弥补其因出口影响的企业净留利,使企业减少损益。实行倒二、八分成的出口企业超基数收汇的划拨,原则上按季结算,年末清算,按季清算时可留有余地;年度内超基数分成的外汇额度,不再上缴省、市,以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多超额。在出口企业资金流转方面,青岛市Gov要求调整外贸出口信贷结构,弥补外贸出口任务的资金缺口。除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分行和中国银行黄海分行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完成出口创汇承包基数内所需资金,妥善处理外贸资金收购拖欠问题外,对1988年市外贸专业公司超亏挂帐的3412万元,由出口企业自补132万元,其余3280万元由市财政借款解决。银行停止罚息,对原已罚的利息,由银行帮助解决。同时,青岛市Gov还规定了奖惩政策:市外贸企业若完不成调整后承包的年度上缴外汇基数,必须用企业分成外汇或自有资金购买调剂外汇抵补。若完成调整后承包的上缴外汇指标,可按规定给予出口补贴和出口创汇奖励金,全体职工发给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对超额完成调整后上缴外汇承包基数和未突破市核定亏损补贴额的外贸企业的承包经营者,加发一次性奖励:超5%~20%的加发当年平均奖金100%,超21%~50%加发当年平均奖金200%;对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应根据其各自的责任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不得超过经营者奖金数额的80%。一次性承包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款解决。 
  为了保证这次调整后全市外贸出口承包任务的完成,青岛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与各外贸专业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签订了调整后的承包合同书,作为原承包合同的附件。并对新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逐季检查,搞好综合平衡,监督管理和政策兑现。同时同整顿外贸公司结合起来,对出口任务完成好的外贸公司可以继续进行经营;对那些由于主观原因完不成调整后承包合同指标的,从1990年开始取消其出口经营权,并收回财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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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四章 出国(境)、邀请、赠送管理

第一节 出国(境)


  1985年前,青岛市虽未获得自行审批出国经贸团组的权限,但随着青岛市同日本下关市结为友好城市后,就逐步增大对外经济贸易的接触。1981年9月青岛市派出了1批10人次赴下关市参加展览会事宜。之后双方进行了多次贸易函电往来,日本确定日中贸易株式会社作为下关市商工企业的联合体开展对青岛市经济贸易的主要窗口。 
  1987年7月11~19日,青岛市派员参加了在联邦德国巴伐利亚州举行的山东省经济展览会,利用图片、录像、模型、印刷宣传品等宣传了青岛,广交了朋友,建立了经济联系。 
  1988年4月27日至5月1日,由科隆市经济促进局与中国国际经济信息中心共同主办的“扩大中国产品对西欧出口研讨会”在科隆举行。应联邦德国科隆市Gov的邀请,青岛市派出一行3人的代表组应邀赴联邦德国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结束后,青岛市参会人员分别赴布来梅和科隆市,同有关贸易界人士就贸易、经济合作等项目进行了洽淡。先后接触了轻工、工艺、食品、服装、土产等有关方面的50家客户,并就人造棉纱、玩具、电视机等商品的销售进行了洽谈,还签订了乳胶手套、木制玩具来料加工的意向书。青岛的经贸团组人员还专程拜访了联邦德国有关工商会、科隆经济促进局、信息中心等部门,同他们就加强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以及青岛投资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交谈。 
  1988年7月16~25日,山东省在香港举办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和名优产品展销会,青岛市经贸代表团一行11人参加。加上其他两个经贸团组,共30人参加了洽谈。同时,由市外经贸委带队,组织市经委、市计委、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税务局、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投资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保险公司、外汇管理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生产企业,共140多个单位,300多人,分别在香港和深圳配合洽谈活动。有关部门都派出了业务熟、有经验的人员一边直接参与对外接待和洽谈,一边为企业出谋划策,使许多项目当场议定拍板。在香港和深圳洽谈期间,青岛市的几个团组就与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0多个客户,1400多人次进行了接触。在洽谈项目和贸易的同时,也向外商介绍了青岛的自然地理条件、工农业基础、经济技术优势和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等,并向外商分发了宣传材料、项目介绍材料1200多份。青岛市在山东省香港洽谈会上,共签订了245个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合同书、协议书和意向书,金额39555万美元。有5个市外贸公司同客商签订了合同85份,成交金额1787万美元。有43个客商对青岛市100多种商品要求报价。 
  1988年10月,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青岛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等3家外贸公司参加了“′88汉城国际贸易博展会”,租用2个摊位,面积18平方米,展出100多种出口商品,每天吸引了大批客商和观众,共接待客户192家、293人次,签订成交合同23份,12个品种的商品总成交额为660万美元。另外,还有6个品种,497万美元的商品已基本达成出口意向。青岛市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也随香港商家的经贸团组参加这次博览会,了解了国际经贸信息和广交朋友。 
  1990年7月23日,青岛市赴香港经贸访问团抵港。考察访问团到港后,先后拜会了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华总商会、中华厂商会、冀鲁同乡会、香港美国商会、香港贸易发展局、生产力促进局、青年工业家协会、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新加坡贸易发展局驻香港办事处、加拿大驻香港专员公署、华润集团公司、华鲁公司等20多个单位,接触了近百位朋友。考察访问团还向中华总商会霍英东先生发出邀请,霍英东先生愉快地接受了访问青岛的邀请。  1990年8月1~15日,应华青(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的邀请,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经委、开发区管委、市机械工业局、市第一轻工业局、市电子仪表工业公司、市服装工业公司等单位参加的青岛市赴香港经济贸易洽谈小组(共9人),赴香港进行了为期15天的考察和经贸洽谈。主要目的是洽谈经贸合作项目,推进青岛市与香港地区发展经济贸易关系。同时,为8月20~27日举办青岛市海峡两岸经贸联谊会联络客户,并落实有关事项。8月3日下午,赴港经贸考察团和洽谈小组在华润大厦举行了青岛市对外经贸联谊会,有110多位香港各界朋友及日本、南朝鲜、联邦德国、台湾等国家、地区驻港贸易机构代表和10多家新闻单位记者应邀参加。会上介绍了青岛的基本情况及对外开放情况,发布了在港洽谈的72个项目,分发了《青岛概况》、《投资指南》等宣传材料300多份。8月4日,香港《大公报》、《文汇报》、《经济日报》、《星岛日报》、《东方日报》、《信报》、《明报》、《快报》等8家报纸用较大的篇幅报道了会议和青岛的情况。赴港经贸洽谈小组在港期间,共接触了134家客户,签订合同、协议和意向书43份。这些项目既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又有海外投资和劳务合作,有些项目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在情况介绍和接洽客户中,洽谈小组积极主动地宣传了青岛市海峡两岸经贸联谊会的有关情况,发出了联谊会请柬200多份。 
  1985~1990年,青岛市批准或报请山东省Gov批准单位和部门301个,派遣国外和港澳地区的经贸团组有1319批(次),4872人次(因有的团组一次分赴多个国家或地区,按派往国和地区统计有1548批次,5680人次),分赴67个国家或地区,批准用汇125347200美元。出国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洽谈贸易与合作、技术业务培训、参展等,其次是航务服务和设备安装调试等劳务输出。派赴国家或地区在100人次以上有12个国家或地区,其中日本1382人次,香港840人次,联邦德国657人次,美国430人次,意大利354人次,新加坡318人次,法国174人次,英国173人次,泰国143人次,南朝鲜122人次,瑞士122人次,苏联103人次。50~100人次的有6个国家或地区,其中澳大利亚85人次,加拿大78人次,丹麦67人次,澳门64人次,比利时57人次,荷兰53人次。10~50人次的有15个国家地区,其中奥地利43人次,菲律宾35人次,阿联酋32人次,芬兰31人次,瑞典30人次,马来西亚25人次,巴基斯坦23人次,新西兰21人次,土耳其20人次,赞比亚19人次,西班牙19人次,波兰15人次,斯里兰卡15人次,挪威14人次,捷克斯洛伐克10人次。9人次以下有3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南斯拉夫9人次,沙特阿拉伯8人次,巴布亚新几内亚7人次,尼日利亚、智利各6人次,斐济、埃及、墨西哥各5人次,加纳、牙买加、印度尼西亚、科威特、保加利亚各4人次,摩洛哥、葡萄牙、爱尔兰、缅甸、伊拉克各3人次,卡塔尔、哥伦比亚、秘鲁、巴西各2人次,蒙古、匈牙利、阿根廷、卢旺达、扎伊尔、塞内加尔、巴林、孟加拉、希腊、塞浦路斯、布隆迪、坦桑尼亚各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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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四章 出国(境)、邀请、赠送管理

第二节 对外邀请


  1982年9月起,通过每年一度的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等途径,进行对外宣传、对外邀请、对外联络和对外接待等工作。 
  1985~1990年,邀请外商客户来青岛进行考察洽谈合作项目和商务活动的经贸团组共1924批,5193人次。1990年的批数和人次分别是1985年的2.84倍和3.06倍。邀请的外商分别来自日本、联邦德国、美国、芬兰、新加坡、意大利、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瑞典、加拿大、丹麦、荷兰、瑞士、南朝鲜、爱尔兰、巴基斯坦、比利时、菲律宾、奥地利、孟加拉、香港、澳门、西班牙、马来西亚、苏联、印度尼西亚、新西兰、挪威、希腊、黎巴嫩、尼日利亚、斯里兰卡、塞浦路斯等34个国家和地区。 
  1990年8月20~27日,首次举办了青岛市海峡两岸经贸联谊会,对外发出邀请4000多份。对民航、包机公司、交通、邮电、饮食服务、旅游、公安、公用事业、美术设计、印刷等行业和部门作了明确分工,确保了台胞进出和在青期间的住宿、饮食、交通、安全以及资料、票券印刷等方面的需要。会议期间,市Gov召开了情况介绍会,重点介绍了青岛市的投资环境、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及今后设想等方面的情况,印发了《台商投资指南》、《青岛概况》、《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简介》、《涉外用地法规资料选编》和合作项目简介、空闲厂房介绍等宣传材料。并在展厅和台胞下榻宾馆反复播放“今日青岛”录像片。会议期间,组织了招待酒会、海峡两岸同胞文艺联欢晚会、书画之友联谊笔会、联谊茶话会和游览崂山、参观合资企业、观赏市区夜景等联谊活动。到会的台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驻青岛国外商社的代表共计497人,从境外到会的台胞316人。其中,包括台湾的所谓“国大代表”、“立法委员”和经济界、企业界等较有影响的人物。青岛的28个外贸、工贸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企业设展81外摊位,提供参展商品500余种,准备出口货单6400万美元。接洽台商219人次,签订出口合同116份,成交金额352余万美元。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共接洽台胞590人次,签订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合同、协议和意向书35份,金额479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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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  
第四章 出国(境)、邀请、赠送管理

第三节 接受外国及港澳台赠送


  青岛市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接受外商赠送事项的审批管理,由市外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接受外商赠送的物资,均需填写“接受外商赠送物资呈批表”,附外商赠送函件或到货通知单,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签章;县(市)区属单位由县(市)区经贸委签章,报市外经贸委审批或呈报上级审批。如系接受外商赠送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汽车由省Gov审批;洗衣机、彩色电视机、录像机由省外经贸委审批外,接受单位凭市外经贸委签章的“接受外商赠送物资呈批表”、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外商赠送函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赠送物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接受单位凭市外经贸委签章的“接受外经商赠送物资呈批表”,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1985~1990年,青岛市批准或报请山东省Gov和省外经贸委批准,由青岛电视机厂、青岛红星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洗衣机厂、青岛电冰箱厂、青岛电冰柜厂、青岛无线电三厂、青岛空调器厂、青岛电子元件厂、青岛电子元件一厂、卡门电气公司、黄岛电冰箱厂、青岛电力电子设备厂、青岛微电机厂、青岛喜子公司、青岛显像管厂、市一轻局、青岛缝纫机厂、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卷烟厂、青岛日清食品公司、青岛植物油厂、青岛第二食品厂、青岛纸箱厂、青岛食品厂、青岛印刷厂、青岛造纸厂、市机械局、青岛造船厂,青岛拖拉机厂、青岛机床厂、青岛衡器厂、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青岛第四印染厂、青岛帆布厂、市化学石油工业公司、青岛红星化工厂、青岛泡花碱厂、青岛同泰橡胶厂、青岛第二橡胶厂、青岛肉联厂、四方豆制品厂、四方糕点厂、新南京理发店、曙光理发店、青岛药材站、市饮食服务机械厂、市外贸土畜产公司、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青岛饮料进出口公司、华和国际租赁公司、青岛国际经济发展公司、青岛泛达经济咨询公司、市粮食局、青岛啤酒厂、青岛石墨工业公司、山东南墅石墨矿、青岛工艺品厂、青岛木器一厂、青岛塑料厂、青岛塑料六厂、青岛刺绣厂、青岛第二发制品厂、市建安总公司、青岛建筑机械厂、青岛宇宏公司、青岛施乐公司、市就业培训中心、市Gov办公厅、青岛第一中学、青岛日语业余学校、台东教师进修学校、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化工学院、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青纺医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青岛客车出租公司、即墨县Gov办公室、即墨县外经委、青岛免税商场、胶州市进出口公司、莱西县昌阳工贸公司、胶南县乳胶厂等83个单位和部门,接受日本、香港、新加坡、南朝鲜、台湾、联邦德国、丹麦、瑞士、澳门、美国、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瑞典、荷兰、法国等16个国家和地区外商赠送的物资。合计各种车辆36辆,其中面包车18辆、工具车4辆、轿车6辆、食品专用车3辆、救护车2辆、旅行车2辆、大头车1辆。自行车4辆,摩托车3辆,电视机42台(彩色的39台、黑白的3台),洗衣机9台,录像机及录像设备11台(套),录音机4台,音响1套,电冰箱(柜)11台,打字机4台,缝纫机10台,压缩机17台,传真机15台,电脑4台(套),复印机4台及配件1宗,收款机5台,空调器15台,唛头机3台,厨房灶4台,煤油取暖炉3台,微波炉7台,家庭面包机、电话机、主轴电机、压嘴机、皮革厚度测定器、指针器各2台,清扫机、饼干夹馅机、注塑机、毛衣编织机、包装机、充电机、热泵装置、烤炉、吸尘器、助理装置各1台(套),显像管11支,显像器1台,医疗仪器13台(套),调谐器40套,油印机滚筒2支,船用设备1宗,厨具备件1宗,T667框架1万个,数字显示仪2台,红、白小豆种500公斤,轮胎及轮胎胶带各6套,模工具2台及零配件1874公斤,各种原、辅材料65206公斤,硅藻土过滤纸500张,牛皮卡纸3卷,薄膜10平方米;工作服619件,毛巾240套及教学材料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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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
委员会工商部通告
进字第1号


  查青岛素为我国著名商港,业已解放,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实行对外物资交流,特决定自六月十五日起开放对外贸易。在新的贸易管理办法与税则税率尚未颁行前暂决定: 
  (一)所有物资出入,经营商均须先向本部对外贸易处办理申请,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持向关税机关办理出入手续。 
  (二)当前解放区对外汇兑关系,尚未正式建立,故一切物资出口,必须先有等值之物资输入,方可申请输出,否则概不准出口。 
  (三)海关之一切报结关手续及税则税率,暂仍照旧不变。除分令外合行通告,仰各周知!
 
                                          部 长 张宣文 
                                          副部长 郭士毅 
                                              盛文楼 
                                         中华民国3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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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件: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46号文《关于对青岛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精神,经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对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单列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实行单列 
  1.各项对外经济贸易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按国家计委计综(1986)2249号文《关于青岛市计划单列主要计划指标基数划转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精神,青岛市的经贸计划指标由青岛市向经贸部直接编报,同时抄报山东省经贸委和外贸局。经贸部下达的经贸计划,属于青岛市的直接下达给青岛市,同时抄送山东省计委、经贸委和外贸局。青岛市对经济贸易各项计划指标包含在山东省计划之中。在编制、下达计划时,应在山东省项下单列出青岛市的指标。 
  2.财务、基本建设、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进养出外汇、基地外汇和各项扶持生产资金等计划,由青岛市自行编报,经贸部直接下达给青岛市,并抄送山东省外贸局。 
  3.统计报表,按规定由青岛市直接上报经贸部和有关专业总公司,同时分别抄报省经贸委、省外贸局及有关省公司。 
  4.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作为一个计划单位,参加经贸部和各专业总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同时照常参加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会议和有关专业会议。 
  二、享有省一级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权限 
  1.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方面,审批资金、能源等方面能自行平衡的非生产性项目;审批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它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资金在一千万美元以内的生产性项目。 
  2.审批上述限额以内的生产性及非生产性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合同和章程,并颁发批准证书。 
  3.青岛市在其辖区内按规定享有省一级的外贸经营权、进口物资的审批权。 
  4.青岛市可按规定审批或申报并管理其辖区内的外贸机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外贸局。 
  5.对各国、各地区商社在青岛设立代表机构事宜,其业务范围限于青岛的,由青岛市负责审核申报;如业务范围超出青岛市,则由省外贸局呈批申报。 
  6.青岛市进出口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暂由省外贸局统一管理,以后如何管理,视省、市商品经营情况另行确定。配额、许可证控制指标,按青岛市自营和委托代理商品的出口计划,切块下达给省外贸局,同时抄送青岛市外贸局。 
  7.青岛市在其辖区按规定享有省一级的其它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权限。 
  三、机构设置 
  1.根据青岛市外贸业务需要,将青岛市现有的土产、畜产、粮油、食品、化工、纺织品、五金矿产、机械、轻工业品、工艺品等十个进出口支公司和基地公司青岛办事处调整改建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化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和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上各分公司均按商品经营范围相应承担其专业总公司下达的出口创汇等计划任务,财务与专业总公司挂钩。 
  2.青岛市对外贸易运输和出口商品包装业务暂由省对外贸易运输分公司、省包装进出口分公司承担,青岛市暂不另设经营机构,市外贸局内部可设储运包装处,负责计划平衡和业务协调等事项。 
  3.成立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直接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举办海外企业以及承包工程中的技术转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中有关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具体手续另报)。 
  四、经营青岛市出口产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实行单列,在指导思想上,要树立整体观念和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要从有利于发展山东省和青岛市的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出发,努力使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在实际经营进出口业务中,要充分发挥省外贸部门驻在青岛,有多年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验和青岛市工农业生产基础比较好的两个优势,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联合,协调一致,共同对外,齐心协力地开发青岛市的出口货源,大力发展青岛市的对外经济贸易。 
  鉴于当前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人员素质、设施条件和对外经营能力还不能适应全面经营青岛市出口产品的要求。因此,在目前的具体经营中,要从实际出发,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自营出口、委托代理、联合经营和继续由省公司出口等方式进行,以保证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持续、稳定地发展(具体经营意见,由省、市外贸部门商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1.财产划分应以省外贸各公司与青岛市外贸各支公司一九八七年年终财务结算报表为准。 
  2.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指标以青岛市外贸局一九八七年年终报表为准,由省外贸局划拨给青岛市。 
  3.对青岛市自营商品的储存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可暂由省公司代存代放。亦请各专业总公司在仓储条件方面给青岛市以支持。 
  4.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单列后所需人员,主要由市内调剂解决,少量急需的业务人员由青岛市、省外贸局协商一致,通过组织渠道解决。 
  5.本方案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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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
工商部通告
进字第2号


  为了进一步便利商民,繁荣进出口贸易,兹决定: 
  甲、本部三十八年六月十五号进字第一号通告所颁之“目前进出口贸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之几项补充: 
  一、商人经营物资输入,于物资进口后,准予持凭人口登记申请等值之土产物资输出。 
  二、进出口商如欲先行经营土产输出,须觅妥保,保证在限定期间内,换回指定种类数值之入口物资,并出具保证书,汇同出口申请书一并呈缴本部对外贸易处批核,经审核认为保人殷实可靠,并签发许可证后,始得按进字第一号通告一项之规定“向关税机关办理出口手续”。回货如期抵达后,商人得持凭经海关签署之原许可证并附同有关证件,向本部对外贸易处请求销保,如出口商以特殊原因致不能如期回货时,准予阐明情由向本部对外贸易处申请展期,经查明属实,给以属期之便利。 
  三、本港与其他解放区各海口之贸易往来,以内地贸易论,具体规定: 
  ①他区商人经营是项贸易来本港者,须持有各该区贸易管理机关批发之证明文件,始为有效。 
  ②本港商人经营是项贸易前往他区者,除统销物资暂禁转口外,其他物资可径向海关照章办理手续转口。 
  乙、本港解放前未经伪“输出入管理委员会”与伪“海关”放行之物资及一切未竣积案之处理办法: 
  一、进口部分 
  解放前已开出信用状而尚未运抵本港之货物,各该商行均须于七月十五日前持证明文件向本部对外贸易处办理登记,并如期装运进口,不得运至解放区以外之其他口岸。如许可证业已到期或即将到期,须于登记之同时请求展期。 
  二、出口部分 
  凡已与国外进口商订定贸易契约,并已收到海外开来之信用状,而货物尚未装运出口者,为维持出口商在国外之信誉起见,仍准装运出口,惟各该商行须取具殷实商业银行保证于对外贸易办法公布实施后,按新章履行出口货管理手续。 
  以上各项,除分令所属遵行外,合行通告,仰各进出口商,一体知照。 
  右通告 
                                         部 长 张宣文 
                                         副部长 郭士毅 
                                             盛文楼 
                                         中华民国3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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