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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五章 劳动教育学会

第一节 劳动工资


  工资形式与工资水平 1956年开始,青岛市物资系统根据中央和山东省的统一规定,实行等级工资制,执行4类工资区标准,1957年月人均工资50.60元。1962年10月实行物资专业化集中统一管理,物资经营机构陆续成立,人员来自机关、工厂及部分商业系统并入单位等,因此工资种类各异,管理较难。1963年开始进行调整、归并和理顺。1964年第三季度,青岛市物资系统按照山东省物资厅《关于物资系统实行综合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要求,在企业内部实行综合奖励,按实际工资总额的6%,由市物资局统一包干提取,按月发放。1964年,青岛市物资系统月人均工资55.97元。1965年8月,根据山东省物资厅《关于修改综合性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压缩了综合性奖金范围,党政负责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工程师等)和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未摘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被劳动监督人员及被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奖。1966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停发综合奖,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附加工资也在调整工资中逐次抵销。
  1979年11月,根据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规定,青岛市物资系统由执行4类工资区标准改按5类工资区标准执行。1980年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奖金分配形式主要是百分计评和实施岗位责任制。1982年随着物资体制改革的深入,物资系统推行了经济责任制,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制订了《物资局供销单位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新方案》,经山东省物资局和青岛市劳动局批准在青岛市物资系统的木材、燃料等七个公司实施提成工资制。
  1983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青岛市物资企业进行了工资调整,把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这是工资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对多年以来调资升级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重大突破。全系统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共计3464人。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3044人,实际增资人数2974人,每月实增工资22378元,每人平均增资7.52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山东省Gov等有关文件精神,青岛市物资系统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简化规范统一了原来复杂的工资名称,以职工现任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即:在干部岗位执行干部工资标准;在工人岗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工人标准的干部和以工代干人员均以其现行工资与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相对应的等级,并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方案所确定的套改新标准等级对照表,套改了新的工资标准。1985年全系统月人均工资达96.47元。
  1986年9月,青岛市物资企业由执行5类工资区标准提高到6类工资区标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物资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完全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自1988年以来,结合实行承包责任制,改进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有的实行提成工资制,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有的实行浮动工资制。1988年,根据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基数核定和清算兑现工作》的要求,青岛市物资系统10个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单位实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简称“工效挂钩”)。实行这种办法后,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决定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效益提高,工资就可以按规定比例增长,效益下降,工资就要按比例减少,使职工工资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有计划按比例地增长,打破了工资要么不动,要么“齐步走”的弊端。当年物资企业完成的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1%,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增长0.3%~0.7%。同时每年按一定比例给职工一定的升级指标。这一新的工资增长形式,克服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极大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
  1989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物资企业职工执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的通知,经青岛市劳动局批准,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即:管理人员执行39元起点,生产工人执行41元起点,服务人员执行39元起点的工资标准。至1989年6月底,全系统10个企业、4510名职工执行了新的工资标准。其中生产工人2515人,服务人员402人,管理人员1593人。月增资额34693元,月人均增资7.7元。
  职工队伍 1957年5月8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编制委员会转发山东省编委通知,确定青岛市物资供应局编制为50人。1962年10月起,各专业经营公司相继成立,职工人数迅速增加,物资职工队伍随之扩大。1963年全系统职工人数达到593人,其中局行政编制26人。1978年,国家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后,青岛市物资局接收了从市轻工业局划入的人造板厂和从市商业局划入的煤建公司,这两个单位的职工人数都在1000人以上。同时,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了一批新职工。1978年,全系统职工总数达到了4571人,其中固定职工3549人、临时工61人、计划外用工961人,初步形成了一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稳定的物资职工队伍。
  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也发生了变化。1984年青岛市实施了《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物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开始招收合同制职工。企业和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期满,根据情况需要,劳动者可以合理流动,企业有了用Renquan,劳动者有了选择职业权,双方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内在活力,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至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共有职工48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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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五章 劳动教育学会

第二节 教  育


  管理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发出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青岛市物资局于1982年5月成立了职工教育委员会,并设立教育科,配备专职教育干部2人。之后,所属各专业公司、厂也相继成立了教育科。1984年为加强教育工作,市物资局将教育科编制充实到9人。1987年4月,撤销教育科,成立党委宣传教育处。1989年11月,撤销党委宣传教育处,成立教育处。1990年经青岛市编委批准,成立青岛市物资局教育中心,原教育处撤销,教育中心为青岛市物资局所属事业单位,加挂青岛市物资局党校牌子,办公地点在青海路44号,负责青岛市物资系统的职工教育工作。
  学历教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物资系统为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有知识、会管理、懂技术的物资工作人才,依靠自己的力量开展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学历教育。
  电大教学班 1983年经山东省广播电视大学青岛市分校同意,青岛市物资局开办物资经济管理专业电大班,面向市内和县(区)物资系统职工以及社会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采取全脱产形式学习,学制三年。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物资经济学、物资价格学、物资计划与经营管理、物资仓储管理、定额管理学、管理系统工程概论、会计学基础、统计学原理、经济法、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产品材料学基础、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财政与信贷等。1983年秋季首届招生30人,1986年全部毕业,其中11人被评为青岛市电大优秀学员,物资经济管理专业大专班和青岛市物资局被国家物资局授予先进教学班和先进办学单位称号。1983~1990年共招收三届电大班,培养了物资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毕业生118人,毕业生主要分配到市内和县、区物资部门。
  电视中专班 1987年,青岛市物资局自办物资经济管理、物资财务管理、工业企业管理3个专业的电视中专班5个,招收学员139人,毕业128人。同年9月,开办电视中专业余物资专业单科班,开设物资经济学、物资企业经营、物资企业管理、物资企业财务4个专业,招收学员264人,全部结业。1988年又开办了干部业余物资经济管理中专专修班。学制业余1年半,开设9门专业课,共设8个班,学员357名。其中市物资局教育处设两个班,机电、金属、燃料公司各设1个班,莱西、平度、即墨各设1个班。
  1983~1990年,青岛市物资局还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采取代培、进修、自学的方式使近100名干部、职工取得了大中专学历。选送了18名干部到青岛市委党校、山东海洋学院、青岛师专、青岛夜大学习财会、企业管理等专业。1986~1988年,每年选送4名干部到高等院校、党校、干校培训,保送7人到山东物资学校学习。
  另外,为了能让全系统45岁以下的职工都具备高中和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市物资局鼓励职工上夜校,职工可在一个学校学习各门课程,也可分别在几个学校学习。分学单科者,由局教育部门综合各科成绩颁发毕业证书。
  多层次、多渠道的学历教育,使物资系统干部、职工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至1990年,全系统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由1982年的87人增加到955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982年的659人增加到1357人。?随着教育工作的发展,教师队伍也逐步扩大,全系统共有教育干部18人、专职教师10人,还有一支20余人的多门类多学科的兼职教师队伍。1982~1990年教育经费投资近80万元。
  职工教育和政治轮训 1976年3月,根据毛泽东的“七·二一”讲话,青岛市物资局筹办了“七·二一”大学。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方针,开设了全日制会计班。招收了35岁以下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系统内职工20人,学制一年。市物资局抽调有经验的财会人员成立教研组,自编教材,自己授课。20名学员毕业后均充实到物资系统财会岗位。1983年,根据全国职教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和青岛市职教办的要求,青岛市物资局着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初、高中毕业而实际水平达不到初中毕业程度和未经专业培训的青壮年职工进行初中文化补课和初级技术补课。在“双补”教育中,以教育部制定的职工初中、高中文化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补习《语文》、《数学》、《政治》、《历史》、《地理》等课程。至1985年底,90.3%的青壮年职工经文化补课考试合格;99.5%的青壮年职工通过了技术补课,取得了补课合格证书。
  根据上级指示,35岁以下的青年职工要用3年时间学完三本书,即《中国近代史》、《科学初级阶段》和《中国工人阶级》。自1984年开始,市物资局按照要求组织青工轮训,至1986年共轮训青工7760人,占应参加轮训人数的98%,合格率达100%。
  专业技术培训 1982年起,青岛市物资局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了专业技术培训,采取干什么、学什么岗位培训方式,集中对文书、财会、企业管理、保管员、司机、锅炉工、修理工、电气焊工等不同技术工种进行应知、应会培训和考核。1988年,结合青岛市劳动局、职教办对技术工人考核晋级的要求,采取脱产、业余和自培、代培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了中级业务技术培训。保管、检尺等主要工种由市物资局组织统一授课、统一命题,市劳动局审核。至1990年,全系统取得中级技术证书的达2548人。
  干部培训 1982~1983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干部培训采取脱产轮训、短期培训和在职学习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培训工作中急需的业务知识。两年间,对全系统科级以上干部及军队转业干部全部进行了培训。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20余期,内容包括财务、统计、劳工、宣传、教育、仓储等。1983年底,国务院决定对企业经理(厂长)进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初级阶段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二是企业管理基本知识。根据这一决定,全市物资系统共有19名经理(厂长)参加了国家物资局举办的培训和统考,经考核全部合格。1989年,干部教育实施重要改革,干部培训的重点开始转移到岗位职务培训上来。市物资局制订了《青岛市物资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方案》,培训重点按照物资部下发的培训教学计划,主要有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物资管理理论、财务知识、统计知识、购销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岗位实务知识等。1990年3月举办了物资企业经理岗位培训试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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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五章 劳动教育学会

第三节 青岛市物资经济学会


  青岛市物资经济学会成立于1985年9月22日,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并通过了学会章程。
  1986年12月11日召开首次年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学会章程的说明;通过了增补副会长和增补18名理事的提案;通过了学会《经济管理办法》、《劳务费管理办法》、《论文奖励办法》、《稿酬管理办法》。1991年7月25日召开青岛市物资经济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进行了换届改选,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
  青岛市物资经济学会是群众性学术团体,主要研究探讨物资经济理论、物资流通规律和物资管理科学。其宗旨是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团结、组织从事物资经济研究、教学和实际的工作者,研究初级阶段物资流通理论,探索物资流通规律。
  学会自1985年成立到1990年底,根据章程开展的主要活动有:(一)组织物资理论研讨,交流评选优秀论文。学会分别于1987年6月、1988年9月、1989年9月、1989年10月召开了四次全市物资体制改革及物资经济理论讨论会、报告会,共收到论文100余篇,在大会上交流16篇,其中5篇刊登在《山东省物资经济》特刊上。1989年参加了山东省物资经济学会举办的物资理论优秀论文评奖活动,获得优秀论文二等奖1篇、三等奖1篇,同时青岛市物资经济学会被山东省学会授予先进学会称号。(二)组织参加全国、华东地区物资经济理论研讨,交流物资流通情况。1988年参加了华东地区第八次物资经济理论研讨会,提交论文2篇、调查报告1篇,均被编入华东论文集。1990年3月,经市委宣传部批准,青岛市物资局、市物资经济学会、市经济学会联合创办《物资与经济》刊物。《物资与经济》为季刊,至1990年底共出版4期、刊载论文8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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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青岛市平衡调剂多余物资暂行实施细则




         青岛市平衡调剂多余物资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细  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在本市进行多余物资的平衡调剂工作,充分地挖掘物资潜力,合理地节约使用现有物资,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达到调剂有无,互相支援,解决原料的不足,更好地完成生产、基建任务,从而克服物资积压及不正当的物资交换和本位主义的情况发生,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区多余物资调剂工作的指示”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平衡调剂多余物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章 平衡调剂多余物资的范围

  第二条 多余物资系指计划申请企业、事业、基建、供应部门,由于生产、基建任务的变动,超出合理储备等原因而造成物资积压不合本单位的需用物资,但经各系统平衡后,除留合理的需用量和储备量以外,尚有多余的部分为多余物资。
  第三条 处理物资的范围,系统配、部管和省分配的多余物资(包括呆滞物资),除此以外的物资由各单位自行处理,如处理不了时报市物资供应局协助处理,另外多余专用器材不在本细则之内。
  第四条 本细则的单位范围只限于本市所属物资技术计划申请单位(简称市计划单位),中央、省驻青各计划申请单位。

            第三章 多余物资的调剂原则、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调剂处理物资时,应根据增产节约原则,在全市平衡会议以前,先在各主管系统内部进行调剂处理,并将调剂处理不了的多余和不足物资,以及平衡处理的物资名称、数量分别列表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然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平衡,经调剂后多余或不足的物资,列表报省物资调剂委员会,参加全省平衡会议,在全市调剂处理物资时,除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外,各系统多余的物资一般先照顾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需要。
  第六条 在订货会议和省市物资调剂平衡会议结束后,各工厂、企业等单位仍有多余或不足的物资由各主管部门进行系统的临时平衡(无主管部门者可直接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经平衡后仍有多余或不足的物资,由主管部门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处理(日常业务由市物资供应局办理)。
  第七条 经以上规定平衡处理后的多余的统配、部管和省分配物资不得自行处理,但各单位的多余物资急待处理时,并且数量较大,又系重要物资,可由该主管部门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转呈省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后处理,如数量不大,而生产又急需的物资,由该主管部门列表并注明理由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八条 多余物资如确系市属计划申请及中央、省驻青各企业、事业、基建单位不能利用,而非申请单位又急需,数量又不大的物资,经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可调给非申请单位;但数量不大,生产又急需的零星物资,经各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备查。如非申请单位也不需用,由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报省物资调剂委员会同意后,可由市物资供应局与国营商业部门协商相互调剂或拨给手工业联社。
  第九条 对于质量较次的物资,各用存料单位与需用单位,应以增产节约的精神和不影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尽量利用或代用,以发挥物资的作用。
  第十条 在生产、基建急需的情况下,各单位确系因规格不合需要相互支援,进行品种、规格的调换时,而调换双方属于同一系统的,将调拨的物资名称、数量报各主管部门和市计委备查;调换双方不属一系统的应报告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备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出的库存多余物资,在平衡调剂期间不得自行动用,必须动用时,应提出动用的理由和根据,经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同意后方能动用,以免调剂过程发生落空的现象。

             第四章 时间、制度、手续与交接方法

  第十二条 市物资调剂会议暂定每季一次(各主管单位调剂时间自行规定),各主管单位将多余或不足的物资于季度前10天将物资品名、数量、规格、存放地点报市物资供应局。市物资调剂平衡会议,在季度开始月份的15号召开,会议结束后,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按省规定的时间报省物资供应局,并抄送各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库存多余物资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确定调剂后,由市物资供应局签发“多余物资调拨通知书”作为供需双方的供需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为了明确责任,供需双方应根据物资调拨通知书所列物资品名、数量签定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由市物资供应局拟定,经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由物资调剂委员会解决。
  第十五条 经调剂平衡的物资,其规格、质量一般根据各单位的报表,质量、规格较复杂或数量较多的物资可由双方检验后确定。

             第五章 物资作价与运输

  第十六条 调剂多余物资的作价,有出厂价者,按调拨价;如果是陈旧降质的物质,应按新旧程度按质论价,但需计入运输费用,调出前后不合理的运杂费由调出单位负担,调出后的合理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无调拨价者,参照同类物资的调拨价拟定。由商业专业公司商品库存调出的物资和原以市场价自行购进的物资,按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厂矿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国家统配、部管原材料改用调拨价格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系统内、外调剂物资的价格,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主管部门和物资供应局确定,调剂给市手工业社的多余物资,以及手工业社将多余物资调拨给非申请单位的基层社时,一律按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厂矿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国家统配、部管原材料改用调拨价格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调剂多余物资的运输,本市物资调拨给外地时,由双方协商自办或委托调出单位负责代办运输手续;市内物资调拨由调入单位自行办理运输手续,调出单位应该积极协助给予大力支持,使调拨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这一工作,本市成立物资调剂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物资调剂平衡工作,处理物资调剂平衡中所发生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多余物资调剂会议,按期提出全年物资的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防止发生物资供应不当,凡有借口抢购、套购物资,有意隐报、不报库存多余物资,或因囤积居奇进行不正当的“物资交换”,或乘人之急以高价要挟对方购进自己多余的物资等行为者,在查明属实后,市物资调剂委员会除根据情节对该单位予以适当的通报批评外,并将这部分物资作为平衡调剂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物资供应过程中因运输、规格、数量等原因产生脱节现象,造成损失起见,物资调剂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的生产情况、施工进度,在统筹安排保证国家、省、市规定的生产和基建任务完成的原则下,可在全市进行临时的物资调度。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公布后,前颁发有关处理积压、呆滞物资与本细则有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但本细则与省(57)鲁计甲字第3368号通知有抵触时,应以省(57)鲁计甲字第3368号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资调剂委员会 
                           一九五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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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二 青岛市物资局关于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物资局关于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物资流通体制的改革,加强我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保证党的物价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赵总理对生产资料价格和物资部门参与市场调节等问题的重要批示及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和作价办法,结合我市物资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物资部门在物资流通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担负着国家基本建设和工农业生产所需主要物资的供应工作。正确执行价格政策,不仅关系到四化建设的速度,而且关系到企业经济核算问题。因此,在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时,必须遵循“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费用,节省开支,尽量减少物资中转环节。为生产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三、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价格政策,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经理(厂长)分管物价工作。把物价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物价执行情况,经常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章 物价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四、各单位应根据业务繁简和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物价管理人员。对经营的计划外物资价格允许浮动后,更需要加强物价管理。各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物价员。物价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经常变动,以利于物价工作的开展。
  五、为了适应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外物资价格放开,善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平抑市场物价,各单位应成立由经理(厂长)、业务、财务、物价人员等共同组成的物价审议小组,各种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审议小组审议后执行。物价审议小组名单报局备案。
  六、物价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做好下列工作: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正确执行上级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执行价格调整工作,开展物价检查,及时纠正价格执行中的差错。
  2?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殉私情,秉公办事,对违犯物价方针、政策的行为,要坚决抵制,敢于斗争。
  3、?做好日常的价格审核工作,把好价格、质量关;要及时、准确地开展日常进价、销价的审核工作,对货物托收单应逐笔审核进价并确定销价。根据物资实际入库数量及时办理承付、拒付或部分拒付货款手续,使国家的物资、财产免受损失。
  4、?统计、积累和整理物价资料,各单位都应建立物价台账,将购进物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金额、价格、费用等分别登记清楚,以便掌握物资流向及费用变动情况,有利于提出定价意见和收费改进办法。
  5、?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价格执行情况,年度终了应将全年的物价工作情况总结报局。
  6、 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新价格或确定收费标准时,应遵照“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兼顾国家、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按有关作价办法规定,实事求是地写出制定价格和收费的依据,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经上级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不按上级规定,擅自订价的行为,物价员有权制止或向上级反映。
  7、?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工作。接到上级有关调整价格的文件后,应及时做好调价工作。要严守物价机密,如有泄密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在调价中如有漏调或错调价格,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8、?各单位都应建立物价档案管理制度,把有关的物价文件、收费标准、作价依据及有关物价的方针、政策等资料,分别立档入册,物价档案应分门别类,填写文件目录,条理清晰,便于查找。
  9、?要搞活物资流通,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把价格搞活,中央《决定》指出:“价格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合理的价格是保证国民经济活而不乱的重要条件,价格体系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物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要认真研究物价工作的改革问题,提出改革意见。

             第三章 物价管理权限

  七、根据物价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有关放权的规定,物价管理权限分工如下:
  1、?经营计划内物资的管理费,按中央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市级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内物资的进货费用定额,按省物价局和省物资局的规定执行。
  3、?县(区)级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内物资的进货费定额,由县(区)物资局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物资局批准执行,并报省物资局、物价局备案。
  4、?各单位劳动服务性的收费标准(不包括四代业务和组织直达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自行确定执行,报市物价局、物资局备案。
  5、?对经营的计划外物资采取市场浮动价,其价格的确定,必须经价格审议小组集体审议,任何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没有成立价格审议小组的单位,无权自行订价。

             第四章 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

  八、购进和供应国家统一分配调拨的计划内生产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准乱加价。
  九、各经营单位经营的计划外物资,应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市场供求。其作价应本着“低于市价,有赔有赚,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供应价格。
  十、凡是零售业务都要照章交纳营业税,关于零售范围的划分,根据财政部(84)财税字第13号文件规定:“凡是以批发价格销售给商业零售企业以及销售给工业企业作原材料的,按批发对待;对于虽以批发价格销售,但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以及零售价格或高于批发价格(另有规定者除外)销售的,应按商业零售对待”。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确定应交纳零售税的,在确定销价时,要加上销售税金的因素。
  凡是符合上述纳税范围的,不论国营、集体企业,在销售时都应单独记账,以便征税时区分应税额。
  十一、各类物资零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物资局(80)鲁价重字第172号“关于确定生产资料供零差价率的通知”中规定执行,不得超过。
  十二、为了减少物资中转环节,促进物资按合理流向运动,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分配的直达供货物资,由于物资部门付出了人力、物力的耗费,可收取0?5%的代办手续费,作为劳动补偿。
  十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物资局取消原定的企业自销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可按国家定价浮动20%的规定后,人造板厂等生产企业可按照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出售国家允许自销的产品。
  十四、“四代一调”业务收费标准为:
  1、?代购:以物资总值计算,收取1%~2%。
  2、?代销:以实物代销者,按销售物资总值的2%收费,以资料代销者,按1%收费。
  3、?代托运:按运杂费总值计算,向委托方收取运杂费的5%。
  4、?代加工:按进销价处理时,以销价计算收费5‰,按加工费计算的,收加工费的3%。
  5、?调剂串换业务:按成交物资总值的1%收费。
  6、?在代办业务中,确需给委托单位垫付货款者,按物资总值加收1%的银行利息。
  十五、进口物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进口物资的作价办法执行。

               第五章 价格的控制

  十六、经营计划外物资采取市场浮动价以后,物资企业要起到平抑市价的作用,防止哄抬物价,必须有赔有赚,严格控制销售利率,其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各单位分别为:金属、化轻3%,机电3.5%,建材4%,燃料4.1%。
  十七、经营的计划外物资应单独核算,单独考核销售利润率。年度终了,其实际销售利润率超过上述标准,其超过部分不能参于企业利润分配,不得留成,全部上交财政。
  十八、经营的计划内和计划外物资原则上不准调剂,为支持生产急需,可相互暂借,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搞计划内、外的串换时,要报市物资局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但必须是等量的串换,其差价单独记账。年终发生差价损失,不予弥补,发生差价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十九、本规定自六月一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及时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二十、各县(区)物资局可参照执行。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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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三 青岛市物资局劳动力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资局劳动力管理办法

  一、总则
  劳动力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劳动力的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把宏观控制与微观搞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劳动力,改善劳动组织,加强定员定额,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工调动的原则和审批手续
  1、?职工调出调入本系统,局控制年度劳动工资计划,若单位调入职工超出劳动工资计划下达的人数,要报局申明原因后增加。
  2、?职工调动必须本着生产、工作实际需求和人尽其才、人事相宜原则。调入工人要把好政治、技术、身体三个条件;调出职工要视生产、工作是否允许,并适当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
  3、?凡本系统内各单位之间工人调动,只要双方单位同意,可持工人调动信直接到局办理调动手续。
  4、?凡与本市外单位调动的职工,双方单位填写“工人调动四联单”,工人持“四联单”和“调动信”到局办理调动手续。
  5、?外地工人与本单位工人对调,由单位负责联系、审查档案、填写“工人对调审批表”,经局报送市劳动局办理对调手续。
  6、?本系统工人调往外地,由单位填写“工人调动审批表”,经局审查后,报市劳动局审批办理手续。
  7、?外地调入工人,凡符合市劳动局规定的外地调入职工条件,由调入单位填写“工人调入审批表”,经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8、?职工调动必须是同性质间调动,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调入集体所有制职工。
  9、?合同制工人在本市内一律不准调动,合同制工人离开本单位要解除合同;在其他单位已解除合同到本单位工作的,必须按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录用后签订合同;凡批准到外地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要解除合同,由劳动部门出具合同制工人证明信,工龄连续计算。
  三、招收新工人报批计划和录用办法
  1、?单位需要招收新工人,必须向局报送招收新工人计划,计划内容主要写明招收新工人的理由、工种、人数、条件等,每年于五月底前,一次性报送招收新工人计划,七月底前报送招收复员军人计划。
  2、?局根据各单位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和劳动工资计划,审批招工计划,并编制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审批。
  3、?各单位依据市批准的招工计划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的原则,负责组织报名、考试、政审、体检、录取和办理就工介绍信。
  四、招用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1、?各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经局下达临时工计划,到所在区办理用工手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用。
  2、?招用计划外工人,凡属临时性的突击任务,无论招用本市内青工或农村民工,均由单位自行确定招用;属长年性使用的青工或民工,必须报用工计划,由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一律作为计算年度劳动生产率(人均销售额、人均吞吐量等)的人数,计划外用工要按时进行清理,突击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清退,不得与基建等计划外用工混同使用。
  五、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
  1、?新工人上岗前,单位必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技术操作基本知识教育、劳动纪律教育等四项基本教育,其它教育由各单位自定。
  2、?学徒工、熟练工在学徒、见习、熟练期满后,各单位要按上级规定进行“应知”、“应会”考核,考核合格按期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要延长学徒、见习、熟练期,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3、?凡市规定的特殊作业工种,必须按期参加市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核,持合格证书上岗,凡无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上岗。
  4、?企业内部要进行定员定额,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定员定额员;制定定员定额制度和管理办法。定员定额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定期进行修订。
  5、?各单位要制定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办法,劳动力的调配和使用,要本着节约、合理、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
  6、?制定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办法,承包责任制与劳动力管理密切结合,互相促进,不断完善。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八日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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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四 关于生产资料计划内外品种规格串换的暂行规定




        关于生产资料计划内外品种规格串换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一日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物资经营单位对计划内外生产资料品种规格的串换,需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订重要生产资料计划内外串换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生产资料计划内外串换,以搞活物资供应,保证我市生产建设急需,为生产企业服务,解决计划内品种规格不对路,到货不及时为宗旨。
  二、生产资料计划内外品种规格串换,必须坚持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即先将计划外物资补充到计划内销售,待计划内物资到货后再转计划外销售。短线计划内物资未经批准不得转计划外销售。
  三、凡国家计划下达的煤炭、钢材、生铁、木材、铜、铝、铅、锌、锡、纯碱、硫酸、橡胶、水泥等十四种物资,计划内外品种规格的串换需报经局批准。
  四、大宗物资计划内外串换必须提前填报申请表报局,经局计划业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大宗物资的数量限额是:煤炭、水泥、生铁100吨以上;钢材、橡胶50吨以上;木材50立方米以上;有色金属20吨以上;纯碱、烧碱、硫酸30吨以上。上述物资限额以下的,各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串换。
  五、计划内外物资调剂串换具体品种规格的数量、金额,必须单独立账。年底计划内物资数量要补齐。月后五日内将本期计划内外串换情况按要求一式二份填报局计划业务处、财务物价处各一份备查。
  六、计划外转计划内分配的物资,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内供应价销售;计划内转计划外销售的物资,按现行的销售价销售,发生的差价当年轧齐。钢材市场允许下年度作价使用,以盈补亏。
  七、本暂行规定于一九八八年五月执行。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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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五 青岛市物资局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青岛市物资局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促进物资企业现代化建设和物资工作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使基本建设更好地为物资工作的发展和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服务,今后,应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量力而行,搞好综合平衡,恰当地安排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向。讲求建设布局经济合理。正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组织施工,缩短建设周期,力求节省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及财经纪律。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基建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工地,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基建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管理的范围。按照上级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精神,基本建设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扩大生产经营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设经营网点,新建、扩建物资仓库、货场、主要生产车间、铁路专用线等项目;
  2、为改变生产力、物资供应布局,以及城市规划等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3、遭受自然灾害,建筑物毁坏严重,需要重建的恢复性项目;
  4、物资部门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
  5、为建设项目配套的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
  更新改造措施范围:主要是指对现有企业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各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不包括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更新改造措施、基本建设)范围之内,由公司(厂)根据需要,报局审批。
  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五条:为了加快四化建设,所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都要纳入国家计划。凡属基建、更新改造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都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六条:安排基建计划时,一定要从经济建设的全局与长远需要出发,加强宏观控制。按照生产、非生产性建设和轻重缓急的顺序,本着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原则,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编制下年度基建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
  第七条:各单位编制的下年度计划(内容:建设项目、建设地址、用途、面积、投资数、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当年完成量),应于当年十二月十目前报局。局根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进行审查,综合平衡,上报市计委,经批准后逐级下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工程项目内容、提高标准。确需改变的,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八条:本年度在建未完项目结转计划。各单位必须于本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报局,局于十二月十日前汇总审定后报市计委(内容:项目名称、结转工程量、结转资金数、完工日期)。
  第九条:今后所有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真正做到,立项有计划、资金有来源、建设有合同、开工有报告。凡是资金不落实,条件不具备或建成后原料、燃料、动力和其他外部条件配合不上,形不成生产能力的,不允许建设。凡是通过组织现有条件搞挖潜、革新、改造能够解决的,坚决不搞新工程,不上新项目。
  第十条:在计划批准后,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正式委托设计。单项工程平面图设计方案,首先要经局同意,再报城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三、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在年度计划批准后,做好征地拆迁、施工组织设计、三通一平、城建部门签发批准的开工报告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新增货场及在原库区内插建建筑物时,必须首先绘制整体规划方案定点图,报局同意后,由各单位转报市城乡委批准,再行设计及施工,并将整体规划方案报局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实行投资包干制和施工合同制(包投资、包工期、包规模、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投产)。选用施工单位时,要与局共同研究,同意后再正式确定。
  第十四条:在施工前一定要进行施工图的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部门研究解决,以免造成浪费。
  第十五条:要按照施工顺序合理组织施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按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采取有效措施,不留隐患,特别是对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如:基础、梁、柱、承重墙)的关键部位,建设单位一定要有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并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原始记录,积累原始资料,及时准确地与施工单位办理签证手续,为工程的决算、验收和今后的使用,提供可靠的依据及资料。
  四、三材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开工之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材料定额标准,编制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及其他材料(生铁、管材、有色金属、胶合板等)计划,连同施工图纸报局审批,待批准后分一次或两次拨给指标。如施工单位一时编制材料计划有困难,为不影响施工,可按经验定额数预拨75%(钢材、木材),在施工单位编制出材料预算计划,经局审核后全部拨给。
  水泥、生铁、管材、有色金属、胶合板等材料,可根据工程进度需要,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报下月材料计划,其总数不得超过批准的计划数。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材料计划,报局企业管理科审核,并抄报局基建办公室。
  如不按规定提报材料计划,影响施工者,应由各单位自己负责。
  五、基建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七条:要加强对基建统计工作的领导,分工专人负责,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度、材料消耗、完成投资等情况,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将当月统计报表报局。
  六、基建财务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双增双节”的精神,加强基建财务、资金的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促进投资效果。凡属基建的材料要单独保管,建立账目。基建任务较大的单位,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以便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二十条:基建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筹投资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当年基建只能用上年度存入建行的资金(当年存入建行的资金,只能作为确定下年度自筹基建指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筹建设资金的来源必须正当、可靠,不准挪用流动资金,不准截留应上交的税收和利润。所有自筹基建资金都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建筑税。
  七、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为了正确地编制竣工决算,应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做好竣工验收。工程完毕后,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时,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设计、施工、建行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变更通知、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城乡委质量监督站的要求,提前十天报送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由质量监督站组织正式验收。
  2、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编好竣工决算。
  3、认真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分类立卷,妥善保管。
  4、竣工项目验收后,各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编好竣工决算。各公司(厂)应对决算进行认真的审查,如审查出不合理项目数额,要逐项列出核查明细,而后报局进行复核,经与施工单位核算认可后,再报开户建行审查签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表,根据建设银行的现行制度的表式和说明进行认真编制。其数字要核对准确,真实可靠,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八、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大,各级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1、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基建专门班子。要有分工的领导抓基建工作。要关心支持基建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让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大胆处理工作。
  2、要保持基建人员的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要变动他们的工作,以保持基建工作的连续性。
  3、公司(厂)应将基建任务完成得好坏,作为对基建人员年终评比的条件;局将把各单位基建任务完成的情况,作为对各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有关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补充。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九年附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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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六 青岛市Gov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青岛市Gov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Gov,市Gov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钢材市场,保障生产建设所需钢材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钢材经营企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主的经营方向。在钢铁生产企业严格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进行订货、交货的情况下,承担指令性计划的物资经营企业必须按期供货,不得拖欠和挪用。要把完成指令性供应计划作为考核物资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对违反有关规定,将平价钢材转议价销售的企业,由物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要追究企业擎天柱的责任,此类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二、认真组织好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的专营。上述四种钢材(包括国产和进口的),由市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市直属直供企业主管局(公司)的物资供应机构,各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物资局所属的金属材料公司,市内五区物资局所属有关供销企业,以及经市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钢材经营单位可以代销,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专营钢材的价格,国家计划内的实行国家制定的供应价,计划外的不得超过最高销售限价。进口部分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要执行最高限价。专营办法由市计委、物资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三、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这类钢材主要是:重轨、轻轨、各种型材、中厚板、汽车大梁板、螺纹钢、无缝管、轮网钢、轴承钢、高速工具钢、齿轮钢、弹簧钢、焊条钢、电机硅钢片、冷镦钢等。定点定量供应的钢材,由市金属材料公司组织重点用户与钢铁企业进行产需衔接,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清理整顿钢材经营企业。根据国务院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经核准登记可经营钢材:
  (一)市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金属材料的企业。包括市、县(市)、区金属材料公司及其供应网点;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只限于供应本企业承包的基建项目所需钢材);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县以上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四代一调业务为主,还可经营国家规定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钢材);市物资贸易中心(以提供交易场所及有关的服务业务为主,还可经营国家规定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钢材);外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只限于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
  (二)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局(公司)的供应机构、市内五区物资局所属有关供销企业(只限于采购、供应本系统或本区企业和单位需要的钢材)。
  (三)为中央和地方带料加工的商业企业(只限于供应本企业经营商品加工所需要的钢材)。
  (四)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
  (五)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的供销社(只限于销售给本县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所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钢材)。
  上述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钢材。各钢材经营企业,要坚持大额直达、小额中转的原则,购进的短缺品种,原则上要直接供应到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县(市)区物资企业购进的钢材应直接销售给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联营单位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销售钢材。
  各县(市)、区Gov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钢材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实施。
  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本通知规定经营钢材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钢材经营单位。新建企业要求经营钢材的,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以上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审批钢材经营单位的资格和经营范围。
  经清理整顿被取消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其积压的钢材,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中专营的四种钢材,按照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其他钢材限一个月内销完,逾期未销完的,交指定的钢材经营企业收购和代销。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部门所属的钢材经营企业收购或代销。
  五、加强对钢材调剂串换、加工协作的管理。因品种规格不符,需要调剂串换的,须由物资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到钢材市场串换。需出市协作加工的,须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批签证。否则,银行不予结算,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不予办理外运手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并交物资部门指定的物资企业按国拨价收购。经物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在钢材市场进行计划内外串换钢材的价差,不作利润处理,单独挂账,滚动使用,年底找平,使用方向受财政税务监督。
  六、进一步完善钢材市场。钢材市场是人们进行钢材交易的有形场所。青岛钢材市场由市物资局主办,以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生产企业和物资经营企业都要按市场规划进行交易。所有计划外钢材一律进入钢材市场销售,主要包括: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进口的钢材(外贸部门用于扶持生产和换购出口商品的部分,不搞商业性经营,其余部分交物资部门钢材经营企业代销);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等。
  进入钢材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无经营资格单位经营钢材、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票证、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以及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都是违法行为。这些非法交易,各单位财务不得入账,违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钢材市场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没有盖章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转账。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及其他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者要依法惩处。对检举人员予以鼓励,并给予保护。
  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既要依法监督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又要积极主动为生产服务。
  七、加强钢材价格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划内钢材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执行;省属资源仍按省“同一销价,价差返还”办法办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在钢材市场销售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计划外钢材要严格执行最高限价,物价部门要监督执行。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物价、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由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给予处罚。
  八、市计委、物资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限制不合理消费的办法和节约、代用、回收、综合利用的措施。对废钢铁回收业务,仍按青政发(1985)17号《关于整顿和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计委、经委青计物字(87)23号《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由市物资局、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组织办理,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废钢铁出口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国家限制或限量生产的产品及包装用品需要的钢材应限量使用,直至停止供应。
  九、加强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计划、物资、经贸、工商、银行、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一政策,根据市场情况,及时灵活运用信贷、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及通过调整产业政策和生产建设计划等措施,调节供求,保证重点,稳定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的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口等信息,以便加强宏观管理,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Gov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行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Gov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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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七 青岛市物资局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五项制度




       青岛市物资局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五项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职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体职工的共同任务。各级领导、各有关人员和全体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安全职责
  第五条 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经理(厂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经理(副厂长)协助经理(厂长)对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劳动安全法规,组织制定、修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5、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6、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要亲临现场,并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负责组织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条 库(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库(车间)主任,对本库(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劳动安全法规,在组织好本部门生产的同时,组织管理好安全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编制本部门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计划,按时提交公司(厂)安全部门统一研究安排解决。
  3、负责对新工人、调转工种的人员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得分配上岗独立作业。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召开班组长、安全员会议,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分析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5、对市规定的特种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无合格证书者,要坚决撤离岗位。
  6、发生工伤事故时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本单位安全部门汇报,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2、制订每日班前班后检查制度,不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具体安排解决生产中有关劳动安全方面的问题。
  3、组织本组工人认真学习、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亲自负责对新工人和调转工人的安全操作教育,在他们没有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术之前,不得分配其独立工作。
  4、随时检查生产现场、工具的状况,监督教育全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保险装置及各种防护用品。
  5、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进行抢救,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并领导全组具体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 仓库(车间)安全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部门领导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制订或修订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遇有紧急情况或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处理。
  4、参加本部门安全例会,参与事故调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维修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报告领导解决。
  2、检查督促工人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3、检查督促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不按章使用的,制止上岗作业。
  4、参加本组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领导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2、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对自己使用的机械、工具每天操作前应仔细检查。防护设备、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如不符安全要求,不得使用。
  3、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本组所在工作场地发生工伤事故、机械设备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或领导,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出防范意见。
  4、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自觉接受班组长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
  5、拒绝违章指挥。
  三、各有关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部门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2、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并监督实施。
  3、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不安全因素,发现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解决。
  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设备安装设计施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对不符合劳动安全规定的工程、设备有权制止投产和使用。
  5、参加审查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需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负责监督实施。
  6、负责开展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7、负责做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施。
  8、会同劳动部门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无此部门的,应确定此项工作的归属)
  1、负责本单位各种机械、动力设备、压力容器、通风排气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2、对一切机器设备、线路、管路、动力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应定期检修,保证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设备完好率。
  3、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机械设备上落实防范措施。
  4、负责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5、采购锅炉压力容器和危险机具要与安全部门配合,按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安装。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防止尘、毒危害的设施,使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审查施工计划时,对不符合“三同时”要求的不得批准施工。
  2、基建工程竣工后必须组织安全等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要求的,不准投产使用。
  3、负责对危险性建筑物的检查、鉴定和处理。
  4、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基建、维修工程的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施工,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及时与安全部门联系,迅速解决。
  第十四条 劳动工资部门安全职责
  1、合理使用劳动力,及时调整不适应有毒、有害、高温及高处作业的人员,认真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新工人入厂和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及时通知安全部门,协助搞好安全教育。
  3、严格审批各部门加班加点,防止工人因过度劳累而造成伤亡事故。
  4、协助领导和安全部门制定和执行奖惩制度。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伤鉴定及伤亡事故有关劳动保险的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确保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经费的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监督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发现挪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的,应停止付款并报领导处理。
  2、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卫生室、保健站安全职责
  1、协助劳动部门对就业前人员的健康检查,有计划地定期对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炊事员、保育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2、负责人身事故的抢救和治疗,对受伤人员的伤害程度,提出鉴定依据。
  3、负责组织卫生宣传活动,普及防治中暑、触电、职业病等知识。
  4、对职工食堂、托儿所等部门的卫生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宣传、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宣传劳动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职工文化、技术教育计划,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知识。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2、健全消防组织,对消防员及职工加强防火技术指导与定期举行消防演习和防火知识教育。
  3、负责消防器材的分配和维护保养的管理,经常对消防工具、设备、水源等进行检查,以保证完好无损。
  4、认真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要求,参加新建、扩建工程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动火、明火取暖等安全审批工作,对火灾、火警事故进行登记,调查处理。
  6、发生火灾事故,要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现场,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7、负责制定本单位防盗措施,协助公安部门对盗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部门安全职责
  1、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2、教育所属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协助交通肇事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3、负责液化气发放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和食堂使用的和面机等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车队(车组)安全职责
  1、教育督促驾驶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监督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安全行车。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装卸工、修理工的安全教育。
  3、负责本单位的车辆年度检审和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率。
  4、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发生的交通肇事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带头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二) 对入厂的新工人、临时工和其它各类用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教育考核合格后,填写职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由安全部门存档。凡不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虽经教育考核不及格的职工,一律不准进入工作岗位。
  三级安全教育的分工与内容:
  1、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部门负责,其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方针、政策及厂规厂法。
  (2) 公司(厂)内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知识。
  (3) 公司(厂)安全生产概况和工伤事故的教训。
  2、库队(车间)安全教育由库队(车间)分管领导组织进行,其内容包括:
  (1) 本部门的生产(工作)特点和安全生产情况。
  (2) 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
  (3) 本部门危险区域、危险机具和设备情况。
  (4) 通用安全技术知识、如电气、防火、起重、装卸、搬运等。
  (5) 本部门的事故教训和应注意的问题。
  3、班组安全教育由生产(工作)组长负责,内容包括:
  (1) 本工种、工序安全操作规程。
  (2) 本工种、工作区域及环境安全情况和应注意事项。
  (3) 各种安全装置、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注意事项等。
  (三) 各公司(厂)要制定对职工正常安全教育规定,每年由公司(厂)或库队(车间)拿出一段时间对所属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核。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要填入职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四) 对调入职工或调换工作岗位的职工,库队(车间)生产班组都必须对其进行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非经教育者,不得进入工作岗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如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电气焊、车辆驾驶等,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学习和培训,经市、局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操作证,方可进入操作岗位。凡未取得合格操作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操作。
  (六) 在采用新工艺,增添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七)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除对职工坚持正常的安全教育外,还可以组织职工收看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图片展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室。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为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一) 局及各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二季”“四节”(夏季、冬季、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安全大检查。从领导、安全规章制度、对职工安全教育、事故隐患等内容查找存在问题,并认真采取整改措施。
  (二) 各单位下属的库队、车间(科室)要定期组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从领导、纪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事故、隐患、班组职工安全教育等内容,查找存在问题,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三) 各生产(工作)班组长除每天坚持开好班前会,随时检查安全生产外,每周要定期进行综合性的安全检查,针对本班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四) 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局、公司(厂)、库队(车间)要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
  (五) 各单位对新建、改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验收工作,要吸收本单位安全部门参加。凡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安全部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如存在较大的不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前不得投入生产。
  (六)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安全检查都要本着边检查、边整改原则,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都要采取整改措施。凡本部门解决不了的,要逐级向上报告,在接到下一级报告后,要在五天内作出采取措施的明确答复。
  (七)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台账和《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局、公司(厂)在每次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并对较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由局和公司(厂)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掌握和调查职工的伤亡事故情况,分析找出事故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发生负伤,使生产中断的一切事故,均为工伤事故。
  第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工假一天或一天以上者,为轻伤事故;职工发生严重骨折、内脏损伤、人身要害部位烧灼烫伤等严重伤害者,为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多人事故(多人事故按重大事故处理);死亡事故系指当场死亡或经抢救医治无效而死亡的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人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库队、车间主任。库队、车间主任应在当日内报告单位安全部门,单位须在三日内报主管局。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死亡事故。库队、车间主任要立即报告经理(厂长),同时报告单位安全部门。经理(厂长)要立即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将事故概况(含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经过、原因等)报告主管局、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发生重大中毒事故时,除报告上述部门外,还应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
  1、轻伤事故,由库队、车间主任会同工会负责人和单位安全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须在一周内报公司(厂)。
  2、多人事故、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厂)经理(厂长)负责会同局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在十五天内报局审查,由局报市劳动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3、各单位对于职工伤亡事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如有瞒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除责成补报外,并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为及时奖励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避免事故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职工,严肃处理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自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止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冒险蛮干,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分别情况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
  1、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者。
  2、在解决不安全因素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成绩突出者。
  3、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危险,积极抢救伤员或国家财产,对避免伤亡、减少损失作出贡献者。
  4、年内未发生各项伤亡事故的部门。
  5、连续三年未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单位,由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视情况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强迫他人违章蛮干,造成人身伤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
  2、对工作不负责任,脱离工作岗位,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
  3、无故损坏或随意排除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造成重大事故者。
  4、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者。
  5、对发生的工伤事故,知情不报或不如实汇报情况追究责任,再次造成事故者,应予以处罚。
  6、当年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单位,按承包责任制和“工效挂钩”规定,予以扣罚。对造成严重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追究领导责任或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来源,各单位每年应从奖金总额中提取3%至10%用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提取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对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应由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小组评定,写出书面材料经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或处罚,并将其评定材料存档。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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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八 实行联合配套承包供应物资的办法




         实行联合配套承包供应物资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物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市Gov关于对重点企业和建设项目在物资供应上实行倾斜的政策,促进我市的生产和建设的发展,发挥物资部门的综合优势,对企业所需物资在时间上、数量上、质量上保证供应,真正发挥物资部门蓄水池作用,减少生产企业物资库存和资金占用,我局将对重点企业逐步实行联合配套承包供应物资的办法。为了搞好这项工作,采取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做法,自1991年开始,在十个企业先行试点,具体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形式
  为使物资联合配套承包供应(以下简称配套供应)工作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成立配套供应领导小组,由市物资局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下设配套供应办公室,负责组织物资供应的协调、调度、调剂等具体工作。
  二、 配套供应的对象
  配套供应的对象是市Gov确定的重点倾斜企业和重点项目;国家、省、市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大中型骨干企业;生产稳定、原材料用量大、产品定型有销路的企业,以及担负市重要生产任务的企业。
  三、配套供应物资范围
  配套供应物资范围指企业生产和基建所需要的物资部门经营的煤炭、重油、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建材产品、机电产品、橡胶及橡胶制品、汽车等全部物资及需方委托采购的其他物资。
  四、配套供应办法
  以供应重点企业所需大宗物资的专业公司为牵头单位,供应其它物资的专业公司相配合,对重点企业或项目进行全面配套供应。拟采取二种形式。
  1、企业年度需要的物资提前两个月一次报配套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分理到各专业公司,然后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供需协议,将供需关系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
  2、企业临时需要的小、少、难、急物资由“牵头”公司派驻厂员及时了解,并转达配套承包供应的有关专业公司解决。
  五、实行配套供应的优质服务
  1、配套供应的计划外物资在价格上低于市场价(指省内或市内市场平均价格);在品种规格、质量和供应时间上给予优先;计划内物资按订货水平供应。
  2、对企业供应的物资提供售前、售后服务,积极开展从开单结算、提货、送货的一条龙服务。
  六、配套供应双方责任
  1、需方每年将生产、基建所需物资以及实际消耗情况提供给供方;供方及时提供物资动态和市场价格情况。
  2、需方计划内物资按分配指标及时提报订货货单;供方审查下达供应计划、审查订货货单,按企业提出的品种、规格、数量组织订货,按订货水平供应。
  3、需方所需计划外物资按时提供具体明细资料,供方按协议和明细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满足供应。
  4、生产企业要将当年自行进口和协作物资及消耗、库存情况定期提供给物资部门,以便及时沟通供需,保证生产和建设用料。
  5、为了加强物资管理,需方积极降低原材料、燃料消耗,注意节约代用,加强物资库存管理;供方负责检查物资的使用和管理,配合需方做好节约代用降耗工作。
  6、供方派驻厂员随时了解物资供应情况和服务工作。
  7、对物资部门经营范围内的地方工业品,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物资部门要首先收购、经销、代销本市产品。
  七、配套供应制度
  1、要建立企业需求档案,对企业的生产、原材料消耗、需求及产成品积压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2、配套供应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专业公司业务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对物资供应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随时解决,并及时反馈给配套供应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供应情况、产品收购情况及进度向领导小组汇报。
  3、企业要提前二个月将年度物资需要计划提报办公室;临时需要物资的提报时间由企业和专业公司商定。
  4、配套供应办公室设在物资局计划业务处,设立专人和专用电话进行日常的物资调度和信息传递。
  5、为加强配套承包供应的组织领导和权威,各接受配套承包供应的企业和专业公司必须服从配套供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做到统一调度,优先安排,及时供应。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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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九 关于企业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搞活经营的有关政策暂行规定




    关于企业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搞活经营的有关政策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Gov,市Gov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完善,繁荣我市商品流通,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对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物资大厦)经营的单位,就有关政策方面做如下规定:
  一、申请进驻市场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经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可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暂不再办理营业执照;进驻市场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生产需要的物资,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在市场内经营;计划内转计划外的物资,持有批件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进场销售;调剂串换的生产资料、超储积压的商品(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允许自销的持有主管部门的证件,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可直接进场销售;个体户、私营企业允许持证进入市场经营国家许可经营的商品;进驻市场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或其它商品,必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验证盖章。
  二、凡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内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可免征所得税、批发环节营业税,免征的税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用途主要用于扩大企业再生产。
  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经营单位,销售计划外物资,可凭加盖的生产资料市场鉴证章:(1) 按销售物资进销差价(即毛利)的2%提取联购联销承包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主要用于业务活动和奖励业务供销人员,免征奖金税。(2) 物资企业按销售收入2‰提取资源开发基金,列入成本费用,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上述两项不能重复提取。
  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内销售超储积压物资的经营单位,在市场内定期组织一次性交易会,所成交的各类超储积压物资及产品,成交后除市已确定全年实行减免流转税的企业和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的30种产品及八小企业外,经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公室和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凭大会统一印制的加盖上述两家印章的发票,减半征收流转税。
  同时入会交易的各种物资,享受超储积压物资市场的其他有关政策。
  三、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内交易的计划外物资,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如执行最高限价有困难需突破时,须经市物价局批准方可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可以按随行就市的原则自行定价销售;不同地区的物资企业和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在互通有无的原则下,对计划外物资进行调剂、协作、串换,其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进入价格;物资生产企业库存积压、冷背呆滞的计划内分配物资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交易,可经物价部门批准,按规定议价销售;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开展各种代办业务,代办收费率控制在不超出代办业务总值的4%(不垫付资金)和5%(垫付资金)以内与用户协商确定。
  四、凡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经销单位,必须按销售额的3‰交纳市场综合管理费。对收取的市场综合管理费,由市场管理办公室于年底按各单位交纳总额的20%返还企业,用于业务活动和奖励有关人员。
                       青岛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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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十 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计划指导下的生产资料市场,逐步建立高效、通畅、可调控的物资流通体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生产资料)是指: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商业部门、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分工管理的生产资料以外的原材料、燃料、机电产品以及回收的再生物资资源。重要生产资料由Gov指定的单位经营,其它单位只允许经营一般生产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市场是指青岛市行政区内的所有生产资料购销(含代购、代销)、调剂、串换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凡根据国家规定从事生产资料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交易活动中,均享有同等地位。
  第六条 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市Gov为统一管理我市生产资料市场而成立的领导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局,由物资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具体承担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物资局是生产资料市场的主办和组织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规划生产资料市场网络,对各类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2、制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
  3、审批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资格、交易行为、交易活动进行审查及鉴证。
  4、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参与并管理重要生产资料的作价办法、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
  5、组织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的汇集和反馈,合理引导企业的经营活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监督交易行为,依法审查交易双方的资格、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生产资料的来源去向,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及鉴证,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2、加强购销合同管理,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合同鉴证,对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确认,查处无效违法合同。
  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第七条 建立财务、物价、税务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财务、物价、税务检查。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八条 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经营企业、工业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企业及全民工业企业的销售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开办生产资料批发业:
  1、有相应的营业场地;
  2、注册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
  3、有熟悉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4、有相应的仓储设施或较稳定的租借库场;
  5、有稳定的生产资料资源;6、有具体的管理章程。
  第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经营企业、工业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企业、工业企业的销售机构、商业企业、县以下供销社,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开办生产资料零售业:
  1、有一定的营业场地;
  2、注册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
  3、有熟悉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5、有稳定的生产资料资源。
  第十条 申请开办重要生产资料批发或零售业的,须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向当地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原则上不允许经营重要生产资料。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部门的经营企业,按各自的经营范围,主要为当地生产建设单位和零售企业提供各类生产资料,并负责本地区的市场调节和与外地的物资协作。
  工业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企业,只限于批发或零售本系统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向系统内企业供应原材料。由于品种、规格不对路或到货不及时,需跨系统调剂串换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民工业企业的销售机构,可批发或零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商业企业经营的品种限于物资企业、商业企业交叉经营部分。
  县以下供销社限于供应县以下农村地区所需的生产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为满足生产的建设急需,在原核准范围以外临时或一次性经营某种重要生产资料的,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经物资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加发载明商品(产品)类别、来源、用途、销售供应有效期限(不超过半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章 生产企业的购销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按季度、分品种规格完成国家、省、市指令性计划后,方可自销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用国家规定的专营品种进行补偿贸易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物资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准成交或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用自销的生产资料进行协作、串换、调剂、销售的,必须进入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参加国家、省物资协作交易会的除外)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超储、积压的一般生产资料和闲置设备,可以出租、转让、调剂、销售;重要生产资料的出租、转让、调剂、销售要经主管部门审核,物资管理部门批准;上级管理的设备要出租、转让、调剂、销售的,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以上交易必须进入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关停企业和缓建项目库存的重要生产资料需要销售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指定交易场所销售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购销下列生产资料,可自行交易:1、供需双方签订专用设备协议的;2、国家批准用于集资份额的;3、国家批准计划外出口的。

            第四章 物资经营企业的购销

  第十九条 受国家委托承担生产资料指令性供应任务和按国家订购合同收购生产资料的物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计划,不准擅自截留或转计划外销售。计划内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销售的,须经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局批准,其差价单独记账,不准作为利润,年底找平;找不平的,经主管局批准可以结转下年,滚动使用,财政局实行监督。
  第二十条 物资经营企业要对重点生产单位、建设项目实行倾斜政策,定时、定量、定品种配套承包供应生产资料,尽量扩大“包保”供应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经营再生生产资料的物资企业,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工矿企业、铁路、供电、电讯等生产、公用、军用设施在用和已报废的器材。废钢材、废有色金属在完成上交和废钢换材上调计划后,自营部分应进入指定的交易场所销售。

             第五章 市场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行购销的生产资料,必须是国家允许进入生产资料市场流通的物资。
  第二十三条 进行购销的生产资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旧机动车辆必须附有当年车检证明、车辆执照;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还应标明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严禁经营假冒品、报废产品和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
  第二十五条 重要生产资料的购销,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并凭盖有市场专用章的合同和出具证明,到银行办理贷款结算,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短缺生产资料搭售商品,不得倒卖批件、订货合同、票据、提货单,不得从零售企业套购紧俏生产资料转手倒卖,不得为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账号、代订合同、代开发票。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检查没收的生产资料,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拍卖、销售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第六章 交易场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场所是指经市物资局批准成立的,组织生产资料批发或零售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山东路“物资大厦”为中心市场。
  第二十九条 各类交易场所由市物资局按照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市性的交易场所由市物资局主办和组织管理;各市(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的物资管理部门可在本地区组建交易场所,但应经当地Gov批准、市物资局备案。其它部门原则上不允许组建交易场所,特殊情况应经市物资局批准。
  第三十条 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要有组织地进行。
  1、 入场交易的生产企业、物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 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或合法的进货凭证;
  (4) 具备市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2、 入场交易的企业必须申请登记,领取交易证,没有交易证的企业不得入场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入场交易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管理服务费。

            第七章 价格收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经营计划外生产资料,国家有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没有最高限价的,随行就市。
  第三十三条 凡进行经营的生产资料,要明码标价,一货一签。
  第三十四条 生产资料代购代销的服务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购销业务的结算,一律通过银行,不得支付现金(个人购买生产资料以及在交通不便地区零星购销必须付现金的除外)。不得采取支票加现金或一笔业务开多张发票的方式结算。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提取或支付的优惠佣金,必须作为单位的支出或收入列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由物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经营生产资料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
  2、 违反第十一、第十九条规定,超范围经营生产资料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30%~40%的罚款。
  3、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生产企业未完成指令性任务,擅自销售的,处以销售收入40%~50%的罚款。
  4、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用生产资料进行补偿贸易、协作、串换、调剂并未进入指定场所进行交易的,处以营业额20%的罚款。
  5、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套购紧俏生产资料转手倒卖,为非法经营提供账号等,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其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
  6、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国家规定限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要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生产资料是指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油);木材、水泥、金刚石;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苯丙烯、ABS树脂、片基涤纶树脂、新闻纸、凸板纸、纸袋纸、橡胶、轮胎; 汽车、拖拉机、电线、电缆、工业锅炉;报废汽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民Gov
                             一九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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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十一 关于《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关于《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受市Gov委托,我们起草了《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以计划为主导的产品经济,国民经济是以计划而不是以法制为手段进行管理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物资管理方面,随着指令性计划的逐年减少,生产资料市场(无形市场)逐渐发展起来,为加强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促使生产资料市场由无形向有形发展,物资部门作为统筹规划和管理生产资料流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的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如:于1987年组建了“青岛钢材市场”,制定了《青岛钢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市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等等。以上措施,对改变我市市场秩序的混乱状况,调剂余缺,缓和供求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始终没有一套系统的市场管理法规作为依据,管理工作无法全面展开。
  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促进我市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使市场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物资部门职责权限的有关规定,如:国发27号文《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67号文《物资部“三定”方案》等等。二是国家、省、市关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如:国发120号文《国务院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66号文《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74号文《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发138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号文《山东省人民Gov关于进一步搞活物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00号文《山东省人民Gov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业搞活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拟定的《物资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等。三是参考国家及兄弟省市已出台或未出台的管理办法。如:国家物资部《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吉林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北京市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沈阳市工业品生产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等。四是紧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我国探讨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理论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这期间,市场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文件、政策、规定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结合实际加以补充。总之,我们紧紧围绕当前经济形势,本着眼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作了大量研究,力求使办法做到全面、准确、实用、操作性强。
  二、 本办法的制定过程
  本办法是一九八九年市Gov立法规划指定由我局起草的Gov规章。我局接到这个任务后,由市场处牵头,组织有关处室进行了专题研究。在草拟过程中,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文件资料,参考了各地有益的经验,先后进行了五次讨论和修改(此稿为第六稿),使本稿基本上做到既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又适合我市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发展状况。
  三、 本办法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市场”是一个综合性的市场概念,既包括有形市场,也包括无形市场。办法中规定: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内进行的生产资料交易,均属该办法管理的范围。文中只有第六章交易场所管理是针对有形市场的。
  (二) 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生产资料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和组织管理,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依法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为促使各部门步调一致,统一行动,成立了“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 重要生产资料管理问题。本办法中所列40种重要生产资料,是由国务院国发74号文确定的,目前不宜随意调整。关于如何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发120号文、经生663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北京市重要生产资料管理办法,物资主管部门应对重要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同时,我们认为,在该办法全面实施以前,还应对目前社会上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单位清理一遍,以便为该办法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 本办法是较为宏观的管理办法,实践中,不同物资其管理规定、方式,不尽相同,本办法不可能一一考虑到。为提高操作性,还应在此基础上制定一系列专业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青岛市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法规体系。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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