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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附录七 青岛市物资局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五项制度
青岛市物资局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五项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职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体职工的共同任务。各级领导、各有关人员和全体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安全职责
第五条 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经理(厂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经理(副厂长)协助经理(厂长)对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劳动安全法规,组织制定、修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5、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6、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要亲临现场,并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负责组织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条 库(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库(车间)主任,对本库(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劳动安全法规,在组织好本部门生产的同时,组织管理好安全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编制本部门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计划,按时提交公司(厂)安全部门统一研究安排解决。
3、负责对新工人、调转工种的人员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得分配上岗独立作业。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召开班组长、安全员会议,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分析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5、对市规定的特种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无合格证书者,要坚决撤离岗位。
6、发生工伤事故时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本单位安全部门汇报,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2、制订每日班前班后检查制度,不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具体安排解决生产中有关劳动安全方面的问题。
3、组织本组工人认真学习、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亲自负责对新工人和调转工人的安全操作教育,在他们没有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术之前,不得分配其独立工作。
4、随时检查生产现场、工具的状况,监督教育全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保险装置及各种防护用品。
5、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进行抢救,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并领导全组具体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 仓库(车间)安全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部门领导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制订或修订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遇有紧急情况或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处理。
4、参加本部门安全例会,参与事故调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维修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报告领导解决。
2、检查督促工人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3、检查督促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不按章使用的,制止上岗作业。
4、参加本组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领导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2、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对自己使用的机械、工具每天操作前应仔细检查。防护设备、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如不符安全要求,不得使用。
3、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本组所在工作场地发生工伤事故、机械设备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或领导,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出防范意见。
4、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自觉接受班组长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
5、拒绝违章指挥。
三、各有关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部门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2、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并监督实施。
3、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不安全因素,发现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解决。
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设备安装设计施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对不符合劳动安全规定的工程、设备有权制止投产和使用。
5、参加审查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需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负责监督实施。
6、负责开展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7、负责做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施。
8、会同劳动部门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无此部门的,应确定此项工作的归属)
1、负责本单位各种机械、动力设备、压力容器、通风排气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2、对一切机器设备、线路、管路、动力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应定期检修,保证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设备完好率。
3、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机械设备上落实防范措施。
4、负责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5、采购锅炉压力容器和危险机具要与安全部门配合,按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安装。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防止尘、毒危害的设施,使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审查施工计划时,对不符合“三同时”要求的不得批准施工。
2、基建工程竣工后必须组织安全等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要求的,不准投产使用。
3、负责对危险性建筑物的检查、鉴定和处理。
4、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基建、维修工程的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施工,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及时与安全部门联系,迅速解决。
第十四条 劳动工资部门安全职责
1、合理使用劳动力,及时调整不适应有毒、有害、高温及高处作业的人员,认真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新工人入厂和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及时通知安全部门,协助搞好安全教育。
3、严格审批各部门加班加点,防止工人因过度劳累而造成伤亡事故。
4、协助领导和安全部门制定和执行奖惩制度。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伤鉴定及伤亡事故有关劳动保险的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确保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经费的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监督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发现挪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的,应停止付款并报领导处理。
2、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卫生室、保健站安全职责
1、协助劳动部门对就业前人员的健康检查,有计划地定期对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炊事员、保育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2、负责人身事故的抢救和治疗,对受伤人员的伤害程度,提出鉴定依据。
3、负责组织卫生宣传活动,普及防治中暑、触电、职业病等知识。
4、对职工食堂、托儿所等部门的卫生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宣传、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宣传劳动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职工文化、技术教育计划,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知识。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2、健全消防组织,对消防员及职工加强防火技术指导与定期举行消防演习和防火知识教育。
3、负责消防器材的分配和维护保养的管理,经常对消防工具、设备、水源等进行检查,以保证完好无损。
4、认真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要求,参加新建、扩建工程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动火、明火取暖等安全审批工作,对火灾、火警事故进行登记,调查处理。
6、发生火灾事故,要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现场,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7、负责制定本单位防盗措施,协助公安部门对盗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部门安全职责
1、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2、教育所属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协助交通肇事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3、负责液化气发放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和食堂使用的和面机等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车队(车组)安全职责
1、教育督促驾驶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监督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安全行车。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装卸工、修理工的安全教育。
3、负责本单位的车辆年度检审和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率。
4、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发生的交通肇事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带头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二) 对入厂的新工人、临时工和其它各类用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教育考核合格后,填写职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由安全部门存档。凡不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虽经教育考核不及格的职工,一律不准进入工作岗位。
三级安全教育的分工与内容:
1、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部门负责,其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方针、政策及厂规厂法。
(2) 公司(厂)内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知识。
(3) 公司(厂)安全生产概况和工伤事故的教训。
2、库队(车间)安全教育由库队(车间)分管领导组织进行,其内容包括:
(1) 本部门的生产(工作)特点和安全生产情况。
(2) 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
(3) 本部门危险区域、危险机具和设备情况。
(4) 通用安全技术知识、如电气、防火、起重、装卸、搬运等。
(5) 本部门的事故教训和应注意的问题。
3、班组安全教育由生产(工作)组长负责,内容包括:
(1) 本工种、工序安全操作规程。
(2) 本工种、工作区域及环境安全情况和应注意事项。
(3) 各种安全装置、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注意事项等。
(三) 各公司(厂)要制定对职工正常安全教育规定,每年由公司(厂)或库队(车间)拿出一段时间对所属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核。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要填入职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四) 对调入职工或调换工作岗位的职工,库队(车间)生产班组都必须对其进行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非经教育者,不得进入工作岗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如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电气焊、车辆驾驶等,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学习和培训,经市、局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操作证,方可进入操作岗位。凡未取得合格操作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操作。
(六) 在采用新工艺,增添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七)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除对职工坚持正常的安全教育外,还可以组织职工收看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图片展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室。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为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一) 局及各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二季”“四节”(夏季、冬季、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安全大检查。从领导、安全规章制度、对职工安全教育、事故隐患等内容查找存在问题,并认真采取整改措施。
(二) 各单位下属的库队、车间(科室)要定期组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从领导、纪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事故、隐患、班组职工安全教育等内容,查找存在问题,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三) 各生产(工作)班组长除每天坚持开好班前会,随时检查安全生产外,每周要定期进行综合性的安全检查,针对本班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四) 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局、公司(厂)、库队(车间)要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
(五) 各单位对新建、改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验收工作,要吸收本单位安全部门参加。凡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安全部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如存在较大的不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前不得投入生产。
(六)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安全检查都要本着边检查、边整改原则,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都要采取整改措施。凡本部门解决不了的,要逐级向上报告,在接到下一级报告后,要在五天内作出采取措施的明确答复。
(七)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台账和《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局、公司(厂)在每次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并对较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由局和公司(厂)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掌握和调查职工的伤亡事故情况,分析找出事故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发生负伤,使生产中断的一切事故,均为工伤事故。
第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工假一天或一天以上者,为轻伤事故;职工发生严重骨折、内脏损伤、人身要害部位烧灼烫伤等严重伤害者,为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多人事故(多人事故按重大事故处理);死亡事故系指当场死亡或经抢救医治无效而死亡的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人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库队、车间主任。库队、车间主任应在当日内报告单位安全部门,单位须在三日内报主管局。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死亡事故。库队、车间主任要立即报告经理(厂长),同时报告单位安全部门。经理(厂长)要立即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将事故概况(含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经过、原因等)报告主管局、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发生重大中毒事故时,除报告上述部门外,还应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
1、轻伤事故,由库队、车间主任会同工会负责人和单位安全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须在一周内报公司(厂)。
2、多人事故、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厂)经理(厂长)负责会同局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在十五天内报局审查,由局报市劳动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3、各单位对于职工伤亡事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如有瞒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除责成补报外,并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为及时奖励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避免事故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职工,严肃处理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自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止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冒险蛮干,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分别情况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
1、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者。
2、在解决不安全因素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成绩突出者。
3、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危险,积极抢救伤员或国家财产,对避免伤亡、减少损失作出贡献者。
4、年内未发生各项伤亡事故的部门。
5、连续三年未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单位,由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视情况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强迫他人违章蛮干,造成人身伤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
2、对工作不负责任,脱离工作岗位,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
3、无故损坏或随意排除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造成重大事故者。
4、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者。
5、对发生的工伤事故,知情不报或不如实汇报情况追究责任,再次造成事故者,应予以处罚。
6、当年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单位,按承包责任制和“工效挂钩”规定,予以扣罚。对造成严重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追究领导责任或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来源,各单位每年应从奖金总额中提取3%至10%用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提取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对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应由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小组评定,写出书面材料经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或处罚,并将其评定材料存档。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九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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