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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四章 劳动、工资与福利
第一节 劳动用工管理

青岛市供销社职工队伍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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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四章 劳动、工资与福利

第二节 工资与奖励


  工资制度 建国后,1952年以前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工资存在多种形式。有的实行供给制、包干制,有的实行以小米或玉米等实物折价发给职工。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由Gov选派的实行供给制,一般职工初期是义务制,职工自带口粮、义务办社,后来逐步改为津贴制或薪金制,每人每月以粮食折工资。
  从1952年开始,市、县(区)供销社职工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基层供销社由于受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无力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为了解决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过低问题,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制定的《基层供销社工资实施暂行办法》,青岛市有的县(区)供销社对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采取把职工的工资与劳动成果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供销社每月商品流转定额,计算出每个职工的平均工作量,再按工资率计算出全体职工所得的工资总额,然后根据职工的责任大小、劳动轻重、业务技能高低、工作态度好坏等条件评定工资等级。有的县(区)供销社对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仍然执行以粮折工资或实行“统一工分制度”,按职务不同分别确定工资分数,主任每人每月84~99分,门市部经理及组长每人每月79~89分,一般职工每人每月69~79分,每人每月应领取的工资额根据《大众日报》每月5日公布的工资分值计算出应得的工资额。
  1954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布的《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全市各县(区)供销社按照规定执行区社或相当区社的集镇社、乡社等级线16级工资标准,并按平均工资高于小学教师的原则进行工资调整,初步提高了基层供销社职工的工资待遇。同年6月根据国务院有关Gov机关和商业企业工资标准分开的规定,全市县(区)以上供销社的行政部门职工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县(区)以上供销社的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自同年12月起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划分了12个等级线。1955年11月开始,青岛市县(区)以上供销社实行货币工资制,同时实行地区物价津贴。
  1956年,在全国工资改革中,青岛市县(区)以上供销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十一类地区工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评定工资。青岛市县(区)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国营商业批发机构工作人员八级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工资。青岛市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新工资标准,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营业员按照新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工资,基层供销社的分销店、门市部、采购站直接参加经营的经理、组长除根据营业员技术等级标准工资评定外,每月再发给一定的职务津贴。
  1963年调整工资时,基层供销社职工工资标准改为8级制。这种工资标准的起点工资和止点工资均比1956年工资标准偏低。起点工资降为24.50元(三类区),比其他行业低1级多。1971年低工资调整时,改为7级制,去掉了最低级,起点工资为29.50元,止点工资为66.50元,平均级差6.25元,比其他行业一般级差(8~10元)低2.75元。
  1985年,青岛市供销社和各县(区)供销社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自费进行了工资套改和升级,对现行工资标准与原行政工资标准脱钩,执行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其奖金、福利、津贴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1988年,青岛市供销社对经济效益较稳定的市属企业和各县(区)供销社所属经营业务的公司及其零售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简称工效挂钩),即企业当年完成的利税总额比核定的效益基数每增长1%,职工工资总额随之增长0.3%~0.7%,同时,企业效益工资每增长1%,给予企业职工总数4%的升级面,但最多不超过职工总数的40%。对不具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则实行工资包干的办法,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内实行内部分配,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主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有的实行联利计酬,有的实行联销计酬,有的实行利润定额、超利分成。在企业内部分配上,结合推行经营责任制,改进了企业内部职工的分配制度,有的实行浮动工资制,零售企业的门店、柜组有的实行百元销售工资含量,有的实行百元利润工资含量,有的实行销售毛利定额、超定额分成等办法。基层供销社的门店、柜组实行利润大包干,采购站实行利润定额超利分成等办法。在饮食服务、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中,有的实行提成工资制。生产加工行业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这些新的工资形式,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初级阶段分配原则,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奖励 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青岛市人民Gov的有关规定,全市各级供销社在坚持组织企业和职工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初级阶段劳动竞赛和评比活动的同时,于每年年终盈余中按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对经营管理成绩优良的先进企业和先进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1963年,青岛市供销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度,企业擎天柱也可以参加评奖,但所得奖金不得超过职工中的最高奖。对企业是按商品销售额、费用率、资金周转率、利润率、损耗率和劳动效率6项指标考核,对职工是按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好坏、劳动效率的高低以及按不同工作岗位可以考核的其他经济指标进行评奖。一般实行月评季奖,有的实行月评月奖。1965年,废除奖励工资制度,改为执行综合奖励制度,主要对职工进行奖励。1967年取消了综合奖,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实行附加工资的范围只限于“文化大革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自1980年开始,青岛市供销社所属企业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每年按经营承包合同完成的情况,发给企业职工2.5个月至3个月的标准工资。自1985年全市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后,一般当年完成的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1%,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可增长0.3%~0.7%,同时每年发给职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的劳动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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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企业管理  
第四章 劳动、工资与福利

第三节 劳保福利


  1950年开始,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公费医疗、病假、生活困难救济、退职退休、女职工产假、死伤抚恤等劳保福利待遇,一直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福利待遇执行。1952年,青岛市供销社设立了“职工医疗诊所”(1958年供销社与商业局合并后改为青岛商业医院),有的县供销社设立了幼儿园、职工医疗保健站等。1958年青岛市供销社与市商业局合并、各县(区)供销社与国营商业机构合并后,实行了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以后,随着干部、职工退离休人员的逐年增加,企业退休费负担加重,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使退离休职工晚年生活得到可靠保障,青岛市供销社所属企业从1988年10月起实行职工退休费统筹制度。青岛市各县(市)、区供销社也分别于1990年开始由条条统筹逐步改为由当地劳动部门统筹。
  为了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1954年青岛市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按职工的工资总额提取一定的福利基金:一是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实际工资总额提取4%作为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基金;二是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实际工资总额提取7.5%作为职工福利基金,其中5%用于职工医疗费,2.5%用于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75年12月第三次恢复青岛市供销社到1990年,全市各级供销社在劳保福利待遇上仍执行国家机关福利待遇。
  为了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青岛市各级供销社,按照省、市劳动部门和山东省供销社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1965年起对从事棉麻收购、皮毛收购、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废旧物资收购加工、果品挑选整理、生猪验收屠宰、下乡送货、马车搬运等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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