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人事落户
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市落户
依据 | 《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入市落户手续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7]1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
条件 | 在市内四区的单位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入市落户。 |
程序 | 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并携带提报材料,到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申请办理。 |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86010707,85912361;投诉电话:85912335 |
部门 | 青岛市劳动保障局 |
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入市落户
依据 | 《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入市落户手续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7]1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
条件 | 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工作,属于工人身份的在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下同)、成年未婚子女(18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子女,不包括离婚或丧偶的成年子女。下同)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落户: |
程序 | 1、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可从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领取或从网络下载打印《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按规定填写,并携带提报材料,到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申请办理: |
时限 | 自受理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能复核;复核认定合格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
材料 | ⑴《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⑵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⑶申请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需随迁的,需同时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随迁配偶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④成年未婚子女的,须提供未婚、无业证明。下同);⑷用人单位接收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⑸招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备案证明及企业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截止至申请上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⑹落户住址证明(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的需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处 |
办公地点 | 福州路8号三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86010707,85912361;投诉电话:85912335 |
部门 | 青岛市劳动保障局 |
劳动模范等先进人员落户申请
依据 | 青政发[2007]13号文件青公发〔2007〕48号 |
程序 | 由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组织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 |
材料 | 1、市工、青、妇组织函件、个人申请;2、劳模证书或劳模光荣榜名册、省以上荣誉称号表彰决定文件及复印件等;3、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4、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单位集体户证明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
咨询投诉渠道 |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66573513 |
部门 | 青岛市公安局 |
二、毕业生落户
毕业生落户办理指南
程序 | ①、拟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先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属师范类到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分配办公室)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然后持《入市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及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到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本市院校的毕业生持上述证明(不需《户口迁移证》)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网上迁移手续;②、属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生源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含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持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市教育局毕分办、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的报到落户手续,按第一条办理。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
咨询投诉渠道 |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联系电话:66573513 |
部门 | 青岛市公安局 |
三、优抚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落户指南
程序 | ①、原系本市户口,从本市入伍的,凭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及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等,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②、异地入伍的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凭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落户地公安分局审核签章,然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异地入伍的退伍军人,凭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经市公安局审核签章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指南
依据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文件) |
程序 | ①、持市军转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房屋承租落户证明,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审核签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②、随调随迁家属与其同时安置的,凭市军转办的《入户介绍信》、户籍证明等,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
咨询投诉渠道 |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联系电话:66573513 |
部门 | 青岛市公安局 |
随军家属入市落户
依据 | 《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入市落户手续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7]1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
条件 |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属于工人身份的在职职工,本市有接收单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 |
程序 | 由配偶接收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并携带提报材料,到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申请办理。 |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
四、投资落户
投资创业人员进市落户
依据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文件) |
程序 | 属于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三区由公安机关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
材料 | ①、投资创业人员或单位申请;②、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复印件;③、完税(国税、地税)凭证及复印件;④、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结婚证》及复印件、配偶接收单位证明,成年未婚子女未婚、无业证明,《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⑤、注册各类企业的,须户籍证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单位聘书或任命书、劳动合同、《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单位集体户证明。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
咨询投诉渠道 |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联系电话:66573513 |
部门 | 青岛市公安局 |
五、购房入户
依据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条件 | 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购房入户的人员。 |
程序 | 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材料 | 1、购房人员申请; |
收费标准 | 请见附件 |
受理机构名称 | 落户地派出所 |
办公地点 | 落户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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