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解放前,青岛口岸主要由铁路转口输出入货物。1901年3月,胶济铁路局部通车。为管理经铁路运输进出青岛的货物,同年4月20日,胶海关颁布了《青岛车站海关章程》,并在青岛站和沧口站设立火车站海关办事处。1902年6月7日,又设台东镇火车站(今四方站)海关征税处。
《青岛车站海关章程》规定:所有由德国租借地内装运火车的各种货物均须报关,报关单有德、英、中三种文字,任商人选用。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始得放行。应税货物,无论车装客带,均须先行完税,持有准单方能运进车栈。无报单、无收税单均不能装车。运赴内地货物如未经报关或无收税单过车栈栅栏,即予罚充入官。青岛火车站装车货物在海关(今兰山路5号)办理报关手续,验货地点可在火车站货栈、火车站公地、靠铁路的商人栈房,或在海关前验货场,由商人自己选择,并由海关发给准单。邮政局包裹及应税货物包裹也均须报关完税后始得放行。沧口火车站、台东镇火车站装运货物、包裹,一切章程与青岛火车站相同,验货、完税均在火车站旁边院内办理。运往沧口及其他德国租借地内各车站货物,均免税,但须报关。海关所发免税单及铁路公司装货单须一并交该处海关验货人员。此类免税货物无须详细列报及查验。洋、土各药(鸦片)由德国租借地运往内地,或由内地运至德国租借地,无论何项客商均不准零星夹带,必须成箱报关,照火车快货章程装运,并须有火车提货栈单。如不用装货单而藏匿夹带者,一经发现,即罚充入官或按药土章程究罚。所有由内地运至青岛之洋、土各药,铁路公司须一面将提货栈单及药箱交海关栈,一面知照客商来海关完税。各种兵械与爆炸物及其制造所需之物料,以及咸盐,不准运赴内地。如有私装运者,查出即予罚充入官。矿务公司所用炸药,矿务公司须具一保结,写明小心收藏,并不转让他人,方准运往内地。
1905年12月1日,改订胶海关征税办法,规定胶澳租界无税区仅以码头附近为限。因此,胶海关撤销了胶济铁路各车站的海关办事处。自1906年1月1日起,停止了对胶济铁路的监管,而仅对进出港口无税区的货运车皮进行监管,海关在无税区东北门设火车运输货物出入港检查站。胶海关无税区东北门检查站初期的任务是监管从此处出入港区的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进出港区的货物仅为其中的一部分。直至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渐有从青岛经铁路输往香港的转口输出货物,东北门检查站对外称为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负责监管铁路转口输出入货物。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开始了对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实际监管工作。1951年10月2日至11月6日,计有1473.8吨棉花和柴油从苏联陆续运抵青岛。为加强对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监管,青岛海关与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根据中央人民Gov铁道部和海关总署1951年12月共同签订的《中苏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装卸监管暂行手续》,规定青岛火车站为海关监管中苏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的装卸地点,车站所辖区域为海关监管区域,除特殊原因并经海关同意者外,所有联运货物不得在其他装卸地点装卸。装载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车辆到达时,由车站事先或立即通知海关,并由海关派员前往监管。车站将国境交接站海关签印的装载清单交给海关关员,由关员在第一份随货到站的装载清单上签收,然后由海关对加封的车辆予以启封,并监管卸车。已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联运货物,则应先卸入规定的仓库场所听候查验;装车时由车站通知海关监装。所有进出口联运货物的报关、查验、征税等其他海关手续均在青岛海关办理。1952年4月19日,中苏铁路联运货物首次从青岛输出。对铁路运输经深圳出口的转口货物的监管,青岛海关也于1952年上半年与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签订了《青九铁路出口货物装车监管暂行手续》,并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实施。规定所有由青岛经铁路运输至深圳出口的货物,均在青岛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手续,并尽可能用篷车或用帆布加封的高边车装运,由青岛海关加封,至深圳时由九龙海关凭单查验封条后放行。1953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便利内外交流,打破封锁和开展对外贸易,充分发挥铁路运输在进出口货运中的更大作用,以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铁道部和对外贸易部在颁发的《铁路运输经深圳整车转口输出入货物报运监管暂行手续》的基础上修改,并以(1953)贸署联字114号文即《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报运监管暂行手续》下发各地海关,明确规定凡在一设关车站办完海关出口手续经铁路运至另一设关车站出口的货物,及自边境设关车站经铁路运至其他设关车站办理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不论整车或零担,均应按新的暂行手续办理。1953年9月,青岛海关停止了在港区入口处检查货物的工作,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从此全面担负起对经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的监管任务。1959年后,铁路运输货物逐年减少,甚至时有时无,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虽未撤销,但海关不再专门派人员常驻。1969年2月,受极“左”思潮的影响,青岛海关根据外贸部的指示精神,解除了海关对铁路运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职责,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工作就完全处于停顿状态。1970年4月,为贯彻对外贸易部“海关对国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不能解除”的指示,青岛海关报经山东省对外贸易局军管会同意,发出《关于恢复对经铁路运输进出口货物监管职责的通知》,正式恢复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的全部工作,驻车站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也开始固定。海关的监管职责恢复后,对经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的报关手续、应缴验的单证、关封的递交、货物的监装和车辆的加封等制度,均仍按原规定办理。
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监管的经铁路转口输出入的一般进出口货物在出口方面主要有青岛啤酒、棉纺织品、钢铁管件、食盐、乌枣、水果、皮货等,进口货物主要是装饰材料和进(来)料加工的面料。输出入货物的主要转口地是深圳、满洲里和二连浩特。铁路运输具有不受气候影响,时间比较有保证,货运安全等特点,所以转口输出入货物的数量逐年有所增加。1978年青岛海关监管了1060个车皮,创历史最高纪录。1990年,青岛海关积极开展了陆海联运监管业务,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促进外贸发展,这项工作开展后,加速了货运,方便了企业。作者: leon 时间: 2009-9-30 13:30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胶海关“无税区”货物监管
1905年12月1日,中德签订《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2日,中德又签订了《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1906年1月1日,胶海关根据《办法》、《章程》开始在青岛港实施无税区(即保税)制度。无税区范围仅限于青岛港大港码头区。水上界限是大港入口处两端点的连线及西、南、东面的海堤,陆地方面以港区南侧胶济铁路路基为界,包括港区的码头、码头仓库、货场和官方与私人的货栈。无税区在陆地方面围有铁丝网篱笆,设出入口数处。胶海关在新疆路设入港监管卡口,在大港沿路设出港监管卡口,在普集路设东北门检查站,管理铁路一线的出入。大港码头入口处栈桥上设有一处监管小型船舶出入的水上卡口。青岛港无税区采用了比较现代化的不莱梅自由港监管方式,海关对装卸货物、码头堆栈及卡口均负有职责。
无税区的船舶进口与出口结关,执照的申请与签发、完纳各项税费,签发放行通知和准单、提单与放行单均按各通商口岸同样的方式在海关办理。没有海关准单,货物不准运离无税区或装运上船。
进口货物的查验,与其他通商口岸的方式相同,在堆栈内进行,有时也在露天货场或铁路车站验货。完纳关税后,海关签发放行通知,送交验货员,凭以放行货物,并对每票运离堆栈的货物签发出门证,同时在有关准单背面注上出门证开列的数目。到达卡门时,卡门值班关员核对货物件数,并在出门证上签注放行时间。
私商欲将货物储存于其在无税区之仓库内,须向海关递交“储存申报单”。进口货物交验提单,出口货物则交验运单。经审核同意后,海关发给“储存准单”,有关关员即凭“储存准单”监管货物自码头堆栈或铁路车皮等处放入私家仓库。移出仓库时,有两种移动申报单据,一是由铁路或用民船、马车、汽车运往中国内地进口者,另一种是由民船或轮船装运出口者。海关根据所交递的单据,于完税后发给所需准单,或凭复出口执照办理。
出口货物准予不需海关准单经由大门运入无税区,并可存放在码头堆栈的出口货场一侧或露天货场。经由铁路运入无税区的货物,由海关驻东北门检查站监管办理。货物经查验并完税后,总务科在装货单上盖印并转交码头值班关员,凭以装船。
胶海关的“无税区”,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其货物监管一直延用中德签订的《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作者: leon 时间: 2009-9-30 13:30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三来一补”货物监管
1979年,青岛海关开始对“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中小型补偿贸易)货物进行监管。当时,国务院颁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青岛市应用《办法》开始兴办服装一类的来料加工企业和进口冷冻机械设备以食品偿还等的补偿贸易项目,后来陆续出现玩具、电器等的来料加工企业和进口钢材机器设备,出口海产品、食品等的补偿贸易项目。青岛海关关区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1979年16份,收取工缴费610万美元;1980年32份,收取工缴费712万美元;1981年33份,收取工缴费1140万美元;三年合计81份,收取工缴费2462万美元。补偿贸易合同,1979年为6份,进口设备价值800万美元;1980年10份,进口设备价值311万美元;1981年5份,进口设备价值264万美元;三年合计21份,进口设备价值达1375万美元。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请示》后,青岛关区“三来一补”业务有了很大发展。1991年,仅来料加工项目在青岛海关登记备案的就有676份,比1990年增加2倍,进口料件10979万美元,出口成品13681万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93.8%和60%,来料加工贸易额占加工贸易额的19.9%。1992年前三个季度的来料加工出口成品达1.26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32.6%。
青岛海关对“三来一补”货物的监管,坚持方便正常进出与堵塞漏洞相结合,打击走私逃税和投机诈骗的非法活动,把好前期管理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案件处理关。前期管理除按规定审核外,重点审核其批准权限和贸易性质,审核后,发给《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查验货物,重点是检查有无超合同进口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高级消费品等;出口以少报多,以及利用这种贸易方式的名义,变相进口货物,或夹藏物品进口等走私违法行为。1982年,青岛海关在查验潍坊无线电厂进口的来料加工装配的收录机散件时,发现其中一箱夹藏高速复录磁头四对,价值港币19万余元,按规定做了处理。核销结案,主要是督促外贸公司和生产单位履行合同条款,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家税收,防止擅自转为内销或走私倒卖等违法行为。1990年,青岛海关把中期核查有效地引入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体系。通过中期核查,一方面使海关监管体系更加严格有效,更好地发挥了宏观监控职能,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完善了自身的管理。仅1990年上半年,青岛海关通过中期核查就追补税款1486万元。作者: leon 时间: 2009-9-30 13:31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进料加工”货物监管
青岛海关关区的进料加工自1979年以来发展非常迅速,至1987年,累计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合同已达15000余份。1991年,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合同猛增至4679份,比1990年增长77%,进口料件为35434万美元,出口成品达63430万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59.4%和19.3%,进料加工贸易额在整个加工贸易中占79.9%。1992年前三个季度,青岛海关关区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达5.26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66.4%,出口成品5.7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31.1%。
青岛市的进料加工,主要进口制作服装、纺织品和鞋类、机电产品的原材料,出口的成品主要是服装、纺织品、鞋和机电产品,还有扬声器、半导体元件、车床、表机芯和微机控制器等商品。对进料加工进出口的货物,青岛海关认真把好前期管理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案件处理关,其工作制度和作业程序与对“三来一补”货物的监管基本一样。青岛海关还制订了《青岛海关对进料加工合同实行集中核销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简化核销手续,方便企业。这个办法规定了经营塑料、服装、长毛绒玩具、橡胶、涤纶棉、人造棉、腈纶棉、地毯等8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的23家省、市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可以每半年向海关申请集中核销已执行完的合同,改变了过去按合同逐一核销的做法,简化了核销手续,提高核销效率。仅1991年,就核销了1774份进料加工合同。作者: leon 时间: 2009-9-30 13:31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监管
1981年,青岛市成立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青岛海关即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对之进行监管。由于正确地执行了《规定》和《办法》,体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速。至1991年,在青岛关区海关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1210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056家,占87.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0家,独资企业104家,投资总额为22.68亿美元,注册金额为7.36亿美元。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近700家,约占备案总数的57.9%。进出口总值为5.8亿美元,其中出口2.2亿美元,进口3.6亿美元。1992年,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青岛市已超过1000家。作者: leon 时间: 2009-9-30 13:31
1984年10月,青岛市经国务院批准兴办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老市区的产业优势和技术力量,利用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多方招商引资。已有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泰国、意大利、印度尼西亚、台湾、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前来投资。到1992年,累计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已有180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18家,中外合作企业19家,外商独资企业43家,注册资本33889万美元,合同利用外资达24711万美元。内联企业约有250家。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发展,使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山东省及沿黄河流域各省区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进出口货物,均由青岛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负责监管、征税和验放。作者: leon 时间: 2009-9-30 13:32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三节 运输工具监管
民船监管
青岛沿海各口岸未设海关前,民船贸易多由厘金局管理,东海常关设立后,始由东海关青岛口岸各分关、分卡监管。
1899年7月1日胶海关建立,因胶海关兼有常关职权,自是日起,青岛地区的帆船贸易改归胶海关管理。凡有民船进胶州湾,须在青岛前海栈桥码头前抛锚理船。由船主来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舱单与船舶登记本,俟海关查验后,付给总单式样,该船主即将船内所载货物按要求开列总单,并注明赴何处分口后,交付海关。海关将总单封入关封内,托船主递交有关海关分卡查收,并付给号旗一面,该船即可驶进胶州湾内。海关所发号旗须常插桅上,以示该船已完进口手续。湾内各海关分卡凭号旗与船主所带的关封,准予起卸和查验货物,并于完税后放行。船只初次来青岛,不明章程即驶进胶州湾内,则须另雇舢板,来青岛总关报关领旗后,方准起卸货物。
民船于胶州湾内装载货物出口时,出口货物须经查验并于完税后装船。离港后,海关分卡人员将装有一份货物执照的关封交予船主。关封内的货物执照列明船上所装货物清单与各种货物所完税额。民船在到达总关锚地时,由船主将海关关封与出口载货报告书呈交登船关员,同时交还进口时所领号旗。经将载货报告书与货物执照核对无误后,该船即可于此结关,由海关在货物执照上加盖关印,并与船舶登记簿一同发还船主。至此,该船结关手续完毕,即可出口放洋。
捕鱼船装运货物,也须遵照民船管理章则办理海关手续。胶州湾内贸易舢板,则毋须领取号旗,准须请领进出口准单。民船进出口须向海关呈验的单据,青岛地区与山东其他民船港口大致相同,主要有进出口货物舱单、民船登记簿、船钞执照与货物执照,抵港时一律由海关收缴管理,结关时发还,抵港时无登记簿的民船,由海关签发一份,收费银五两。
胶海关为管理民船,专设帆船管理股,以司该职。委派一名帮办主管,一名华籍税务员负责登船办理民船的进口与出口结关手续,记录和保管船舶文书档案,发放和收回号旗,另有两名书办为助手。胶海关下属的小港分关、沧口分卡、女姑口分卡、沙子口分卡、塔埠头分卡、红石崖分卡、灵山卫分卡等各分关、分卡分设在各民船港口,以管理各口民船。作者: leon 时间: 2009-9-30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