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7月,青岛市Gov规定,市区市有房屋计租,实行分区域、等级的办法。区域分甲、乙、丙、丁,等级分一、二、三、四、五。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甲区一等为3000元(法币),二等2400元,三等2000元,四等1000元,五等600元;乙区一等2000元,其他各等级均比前一等低200元;丙区一等1600元,其他各等级均比前一等低100元。市属机关职员住所按所在地区四等住房计租,警察、工人和平民住所按所在地区五等住房计租。
建国后,1951年7月1日,青岛市人民Gov规定,将住房划分为7个区域、7个等级。一区每月每平方米租价各等级在1160~3749元(旧人民币)之间;二区各等级在1071~3659元之间;三区各等级在982~3570元之间;四区各等级在893~3481元之间,五区各等级在803~3392元之间,六区各等级在714~3302元之间;七区各等级在625~3213元之间。
1956年5月,为有利于减轻群众的房租负担,并使计租工作进一步合理,在对偏高的住宅租金平均下调30%左右的同时,改变了计租办法,将以建筑面积计租改为以使用面积计租,并实行按房屋结构等不同质量确定房租“分”数(每“分”值等于新人民币5厘)。“基本租金”以外,再根据条件实行“加减分”。基本租金由五部分构成,即结构、地面、内墙、顶棚和门窗,每五部分中又分5个等级。一等基本租金每平方米总“分”为100(拆人民币0.50元),二等为69,三等为44,四等为27,五等为16。此标准至1986年底未变。
1956年10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租金实行国家补贴办法。即租金每1分值人民币5厘,由本人负担2厘6,国家补贴2厘4。1958年3月,开始重新修订,本人负担提高为4厘,国家补贴降为1厘。此标准执行后,与其他城市比较,青岛市机关工作人员房租负担偏高。1965年10月,市人民委员会研究确定,恢复执行1956年职工房租补贴的规定。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9 13:54
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一章 公用事业价格
第二节 自来水
1935年1月8日,青岛市公众给水实行水票,每张价银0.01元,给水量36公斤(两桶)。
青岛解放初期,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每吨分别为0.40元和0.56元,公众水站每吨0. 27元。之后,由于水厂利润偏大,为稳定市场物价,从1952年3月1日起,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每吨分别下调为0.30元和0. 50元。对比外地水平,价格仍然偏高,利润偏大,为保持合理积累和适当平衡,从1963年6月1日起,将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价格分别下调为0.17元和0.30元,公众水站供水每吨0.167元(0.02元6桶)。1956年1月1日,又将工业用水每吨下调为0.20元。1965年10月1日,又继续将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分别下调为0.13元和0.18元,公众水站供水每吨为0.125元(0.01元4桶)。1967年3月10日,将工业用水调为每吨0.15元。
随着用水量的增加,新水源的开辟和一些物料价格的上涨,使水成本提高较大,为维持其生产的发展,从1980年1月1日起,将工业用水价格上调为每吨0.20元,生活用水价格不动。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9 13:55
第三篇 非商品价格与劳务价格
第一章 公用事业价格
第三节 液化石油汽
1972年,青岛市城建局液化石油汽站开始供气。当时,由于供所量少,供应范围小,其价格由经营单位参照外地水平自定,每公斤0.15元。随着石油工业生产的发展,供汽量的增加和供气范围的逐步扩大,将液化气供应纳入计划分配。1976年1月26日,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根据石油部规定的液化石油气每吨出厂价50元的水平,对青岛市确定统一销售价格,供应民用气体每公斤0.17元,工业用气体每公斤0.60元,至1986年底未动。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9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