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后,专门成立了稽核部门,旨在对金融机构实行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1985~1990年,根据不同时期的金融工作中心,围绕贯彻实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以现场稽核为主要手段,逐步对青岛市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开展了稽核检查。1986年年初,对市区三个专业银行基层行处1985年财务收支及利润上交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核;年中由山东省人民银行统一组织,会同其他地市行一起对青岛市工商银行沧口区办事处进行了全面稽核;年末,对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胶南县支行1986年1~10月的业务、出纳、会计、财务和资金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稽核。这些稽核促进了金融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的正确贯彻。
1987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积极运用稽核手段,从金融政策上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年内通过开展现场稽核,共查出有问题贷款4387万元,责成有关银行进行了纠正。
1988年,根据金融工作“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方针要求,对青岛市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重点地进行了稽核监督。先后投入244人次、1081个工作日,对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进行了全面稽核。同时,还开展了15次专项稽核,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89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综合运用各项管理职能和手段,全面整顿金融秩序。以稽核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各支行对全市储蓄、信贷、现金、结算、票据交换、信托委托业务、利率、外汇等方面开展了大面积不同程度的检查和抽查。同时,从统一思想认识、完善约束机制入手,先后召开了全市银行行长联席会和全市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金融机构自查自纠,人民银行有重点地进行抽查。通过稽核检查,查处了转移人民银行财政性资金和公款私存储蓄等问题,督促专业银行全部按规定进行了归位,对转移的财政性资金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要求专业银行限期划缴人民银行,有效地制止了公款私存和乱拉乱挖人民银行资金的问题。
1990年,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调整信贷结构,整顿金融秩序”为重点,开展了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各项稽核。全年共投入2967个工作日,稽核金融机构51个(次),追收利息及没收非法所得64.5万元。全年稽核的主要项目有:一是对工商银行青岛市四方区办事处进行了全面稽核;二是对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的21个基层营业所进行了全面稽核;三是根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通知的精神,组织51名稽核人员组成若干稽核小组,分别对36个县以上金融机构的清算业务进行了专项稽核;四是对1989年稽核过的项目进行了后续稽核,巩固了稽核成果。同时,为了提高稽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年初举办了有22名稽核人员参加的首期业务培训班,较系统地学习了稽核理论,为进一步做好稽核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44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金融行政管理
第三节 保险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4年,由于保险业务发展不快,且保险机构不多,因而对保险市场的管理职能不够完善。1985年以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除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之外,社会上众多机构也开办了保险业务。由于这些业务开办的不规范,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198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和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电话会议精神,青岛市成立了市县两级清理整顿保险市场办公室,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和开办的保险业务进行清理。在青岛市人民Gov财贸办公室的直接参与下,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会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对青岛市各县(市、区)保险市场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有6个县(市、区)未经批准开办了保险业务,累计保险费收入570万元。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区别情况给予处理:(一)民政部门开办的保险业务,按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新的业务和试点不再扩大;(二)卫生防疫站开办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应将儿童计划免疫与保偿区别开来,免疫继续由防疫站办理,保偿由人民保险公司委托防疫站代办;(三)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属于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县以下集体企业的移交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四)经济联合担保互助会试办贷款风险担保业务立即停办,清理债权债务。通过清理整顿保险市场,恢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逐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将其机构设置、新开办的业务、保险费率的调整等纳入了金融管理的范畴。1989年7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保险公司拟采取银行定期存单与保险单合一的做法予以了制止。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45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金融行政管理
第四节 社会集资管理
1985年,国家在宏观上采取了“紧缩银根”的调控措施。为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社会上各种集资活动纷纷活跃起来。为了加强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于年初在有关银行的配合下,对青岛市147个集资单位的集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青岛市人民Gov做了报告。青岛市人民Gov在全市范围批转了这一报告,明确规定:“凡以发行股票或债券形式集资的,必须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批准;股息和分红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市Gov的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向全市发出了《关于已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向人民银行补办登记备案的通知》,要求凡是已经以发行股票、债券或记帐等形式集资的,必须在8月底前向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领取申请书,进行登记备案。至8月末,全市共有150多个单位办理了登记手续,金额达1700多万元。为了加强对青岛市集资的管理,在上级行未颁布管理办法之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企业股票、债券管理实施意见》,由青岛市人民Gov于6月27日向全市批转执行。至年末,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共受理全市申请集资单位290个,金额3697万元,经审查批准264个单位可以集资,金额3105万元。在新批的集资单位中用于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的占65.7%。1986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山东省Gov颁布的《山东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对青岛市集资单位组织了两次检查,重点检查了集资的数额、用途以及红息的分配。通过检查,对部分集资单位超批准计划集资、任意变更集资用途和超发集资利息等问题进行了纠正。特别是针对部分单位以集资付息为名发放奖金的问题,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全部集资单位发出了《关于重申不准滥发集资利息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集资付息必须按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批准的利率执行,凡是不按规定超发利息的,限期向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写出检查报告并立即纠正。在对集资单位进行检查的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青岛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对集资用途进行了引导,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和第三产业。1986年审批的92个集资单位1651万元集资额中,82%用于上述产业。
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岛市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要求社会集资须受计划规模的控制和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对社会集资采取股票、债券两种形式,国营企业发债券,集体企业发股票,债券的利息和红利一律从税后列支,股票、债券式样须经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同意。11月,对全市到期债券进行了清理,共向300多家企业发出通知,清理到期债券636万元。1988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股票、债券管理工作中,坚持股票、债券发行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发行申请报告、章程及有关资料必须齐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企业股票、债券式样须经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同意,并到指定印刷厂印刷;企业债券到期还本付息,须凭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答复意见书,到专业银行提取现金,凡未有人民银行批准文件的,专业银行不得支付现金。
1989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针对青岛市社会集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报经青岛市人民Gov批准作为地方法规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下发后,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班子对全市企业内部集资情况进行清理,要求有关企业将清理情况填制“企业集资清查表”,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通过清查,全市共有?1743?户企业进行了内部集资,金额达2.5亿元。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1990年,在1989年清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政策规定、资金投向合理的,予以补办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政策或违反政策超出集资范围的,根据企业资金实际状况,给予立即清退或限期清退的处理。经过清理清查,青岛市乱集资现象得到控制。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45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金融行政管理
第五节 证券市场管理
青岛市证券市场管理始于1988年。1988年2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颁发了《青岛市有价证券转让暂行规定》,对交易机构的确定、上市证券的种类、交易方式、条件、买卖证券价格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先后批准3家金融信托公司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开办有价证券转让业务,转让的证券有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同年6月,青岛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城市之一后,青岛市成立了开放国库券转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具体负责转让试点工作。为此,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有价证券转让交易管理的通告》,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财政局等密切配合,保证了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首批批准12处金融机构为办理国库券转让交易点,并由市区向各县(市)区逐步延伸。随着有价证券转让市场的建立和开放,特别是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后,社会上出现一些倒买倒卖国库券的非法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取缔黑市交易活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与青岛市工商局、公安局一起,组织了4次打击黑市活动,查获倒卖国库券者10余人次,没收倒卖国库券近4000元和现金3000多元。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本着积极稳妥发展证券转让业务的精神,在管理上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改变证券转让价格管理方式,由过去人民银行直接制定、调整证券买卖价格改为人民银行确定各类证券转让最高年收益率,各证券转让机构在此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确定调整买卖价格;二是适时增加上市转让的证券种类,扩大交易量,年内相继增加1982~1984年国库券、1987~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的上市转让;三是恢复和增设证券代办机构,在4家兼营证券转让业务机构的基础上,相继在市、区增设26处证券转让业务代办机构,抑制黑市交易;四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证券转让业务的宣传,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证券交易行情。这些措施的实施,促进了青岛市证券转让业务的发展。至年末,全市各类证券交易总额达1.7亿元,为1989年的23倍。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48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二章 资金、现金管理
第一节 单位现金管理
195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成立现金管理部,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市级机关、群众团体和大、中学校以及省、市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集中在现金管理部开户。年末,受管单位327户,公营存款比年初增加3.8倍,转帐支付比重由4月份的11.71%提高为14%。
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管理大撒手,资金大敞口,放松了现金管理工作。一些企业单位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送存银行,不少单位的采购人员带大量现金到处抢购物资。1960年9月,中共中央责成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对破坏现金管理制度、擅自保存限额以外现金的,应给予纪律制裁。1962年3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制止了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银行放松管理,青岛市绝大部分单位出现了库存超限额、现金使用无限制、现金归行不及时的情况;有的单位坐支销货款或套取现金支付计划外工资;有的带大量现金外出盲目采购,不仅影响了货币正常流通,助长某些不正之风,甚至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开了方便之门。
1977年11月,为整顿和加强现金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对所辖各基层行处充实了管理人员,设置了“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专柜”,加强了现金支付的审查,并对重点单位试编现金收支计划,进行现金收付监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根据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库存现金限额、现金使用、异地采购等适当调整;对连续违反现金管理的,停止现金支付以至封闭帐户;对弄虚作假、套取或坐支现金用于不合理或违纪活动的,银行按套取坐支额处以10%罚款。
1988年9月,针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明显的通货膨胀,国务院再次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据此制定和发布了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新的现金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从1988年开始,每年组织两次现金管理大检查,对严重违反条例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使放松现金管理工作的状况得到纠正。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48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二章 资金、现金管理
第二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8年因“大跃进”、“共产风”等“左”的错误影响,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粮食销售突破计划,国家财政出现赤字,银行货币发行过多。为了控制劳动工资,1959年财政部、劳动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出了《关于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自1960年起,对国营、合营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在工作的进行中以劳动部门为主,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掌握“普遍试行,掌握重点,由粗到细,逐步提高”的精神进行试管。银行的具体任务是: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事后进行统计,反映计划执行情况。1962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几点意见》,提出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和总行联合下达的工资基金指标,应按年、分季、分月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不准突破。同年8月,全国分行长会议决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企业单位,自9月1日起均应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银行在该户余额内按照规定监督支付。青岛市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自1962年由“粗管”实行“细管”后,至年末受管单位已有1157个。
1972年6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各级财政、银行和劳动部门在Gov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1973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劳动局制定《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基金应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单位领取工资使用“工资支取凭证”,银行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监督支付。鉴于在工资管理中由于劳动工资计划的核批上下脱节、劳动力的使用与工资支付脱节而造成控制不严、监督无力的情况,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青岛市劳动局根据上级规定,参照外省经验,规定自1976年起,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工资基数,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银行和劳动部门据此监督单位工资支付和劳动力的使用,通过核定工资基数和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把管钱建立在管人的基础上,收到了一定效果。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山东省劳动局肯定了青岛市的做法,对原《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在青岛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贯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指示,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基数管理改为计划管理,各单位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先存后用,银行在专户存款数额内监督支付,超过存款数额时不予支付。
1985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的通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对青岛市29个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工资支出中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逃避银行监督的行为进行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处理。1987年以后,随着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工资基金监督范围缩小。与此同时,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各行业务交叉,单位多头开户,在此背景下,银行工资基金监督与管理工作逐渐淡化。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49
解放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始负责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管理。1954年4月,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颁发了《关于非贸易外汇节约使用及增加收入的通知》,规定所有机关、团体、学校及公私合营企业等,凡持有外汇或有外汇收入者,无论是解放后接收的或在国外的资金及国外机构的利润收入,均应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不得私自保留。1966年5月1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非贸易外汇管理的规定》,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做了进一步明确。1972年9月1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试行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除业务必须保留的外汇周转金外,所持有的和收入的外汇,必须全部卖给国家银行,不准私自保存外汇或把外汇存款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
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后,开始对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进行管理。非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涉及旅游、服务行业的涉外宾馆、商店等。在加强非贸易外汇管理中,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1987年,根据青岛市非贸易创汇的情况,要求每个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建立了收支月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的协助下,对青岛市现汇帐户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对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和无需保留的帐户及时进行了清理,对应保留的90个现汇帐户进行了建表登记。通过强化管理,当年青岛市非贸易外汇收入比1986年增长10%。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旅游收入成为非贸易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加强管理,1990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了《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山东省分局制定了《旅游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围绕贯彻《办法》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贯彻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根据收支两条线控制的规定,把原有企业开立的现汇帐户作为收入户,只收不支,另根据规定重新开立支出户,并对原有帐户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清户。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共开立支出户52个,撤销不符合条件的帐户10个,对26户档案不全的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责成其补齐了有关批文、档案簿,补发了“许可证”35份,集中办理结汇274万元。通过贯彻《办法》和《实施意见》,彻底摸清了旅游外汇的家底,建立了旅游外汇开户档案和帐务核算制度。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53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四节 用汇审批管理
进口用汇 1988年以前,用汇实行额度指标控制,由青岛市计委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指标内监督使用。1986年以后,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留成外汇调剂的实施办法》,实行进口物资用汇按序列掌握审批。用汇序列的主要精神是:积极支持出口创汇和国计民生急需的用汇物资进口,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汇。1986~199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青岛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共批准进口物资用汇总计19459万美元。
出国人员用汇 1985年以前,青岛市出国人员用汇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办理审批。1986年以后,青岛市出国人员用汇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根据1979年12月财政部、外交部、国办《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和1984年10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1984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对青岛市因公出国用汇进行了管理。1987年与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外经委、外办、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编辑出版了《青岛市出国人员手册》,加强规范化管理。1987年,青岛市共计出国团组159个、出访627人次,对其中12个团组、25人次的套汇、逃汇和挪用外汇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3万人民币。同时对140个回国后长期不核销的团组做了清理,为国家收回结余外汇47.2万美元,占全年用汇的59%。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53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五节 外债管理
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之后,开始对青岛市的外债进行管理。1986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对全国外债进行快速普查》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对青岛市的外债进行了普查,共查出外债913万美元。1987年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建立起青岛市外债登记卡制度,办理外债登记9057万美元。1988年,为了强化外汇担保管理,搞好担保审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草拟了《外汇担保审查备案制度》。在不断完善外债监测制度,定期及时提供外债数据的前提下,6月份对青岛市外债进行了微机管理。当年,青岛市外债余额为18527万美元。
1989年,随着青岛市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债余额增长较快。为加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转发了国家、省外汇管理局有关外债管理的6个文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建立了青岛市全口径的统计监测月报和外债效益分析报告制度。根据外管总局公布的《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结合青岛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外债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设计并印制了《外债业务核准件》、《外汇(转)贷款担保备案书》、《外汇(转)贷款使用效益情况报告》等,建立了外债核准登记帐和外债收支统计帐,制定了内部工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从11月中旬开始,对应在补登记范围内的外汇(转)贷款进行了补登记。到12月末,共办理登记230笔、23351万美元。至1989年末,青岛市各项外汇债务余额为28190万美元。199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继续加强对外债的管理,根据“对外以核准件支用和偿还,对内加强内部核对”的原则,把担保、反担保纳入外债监控范围。同时在外债借、用、还各环节上严格把关,使青岛市的所有外债都能到期归还,较好地维护了对外信誉。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53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之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侨汇企业、外汇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了外汇管理工作。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在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投资结构、积极参与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余缺问题。到1987年末,青岛市共有外商投资企业46家,在已投产的企业中,外汇资金有余的10家、短缺的6家。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余缺,全年在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办理现汇调剂53.2万美元,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88年,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中,仍把外汇余缺作为重点来抓。采取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调剂的办法,全年对10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10笔259万美元外汇抵押业务,发放人民币资金965万元;对16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外汇调剂,交割金额249万美元,有效地解决了这些企业外汇或人民币资金余缺。1989年,根据外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及收付管理、报表管理的规定》,抓了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的建立。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进行管理,全年共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12笔、309万美元,贷出人民币资金1159万元。1990年,在协助企业搞好外汇平衡的同时,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境内外汇帐户、外汇收支报表为重点。全年共为64家企业新办、补办了外汇登记手续,建立了资料齐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档案,规范了企业开立外汇帐户的管理,规定企业只能在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帐户。并结合青岛市实际,建立起由企业主管局负责辖内企业外汇收支报表报送制度,为提高数据收集的效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的分析和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53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外汇管理
第七节 外汇市场
1979年,国家对外汇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批准了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1981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始在山东办理这项业务,青岛市外汇市场由此起步。1986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明确规定了调剂外汇的来源和用途,将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转到外汇管理局。此后,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又开办了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调剂业务。这一阶段,由于留成比例太低,留成外汇不多,大部分创汇企业需用留成外汇进口物资,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不准相互调剂外汇,因此,调剂成交额比较少,年调剂量不足100万美元。
1988~1990年,中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为适应需要,国家在外汇调剂范围上进行了调整。1988年4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青岛外汇调剂中心正式成立,成为全国40个调剂市场之一,办理青岛市辖内的外汇调剂业务,标志着青岛外汇市场的形成。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对外贸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快,出口创汇以较高的速度增长,通过外汇调剂卖出外汇增多,将外贸企业由补贴机制转为自负盈亏机制,扩大了留成外汇比例,各外贸企业纷纷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出售外汇。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国家逐步扩大了外汇调剂范围,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并允许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互调剂外汇,从而促进了外汇市场的发展,使外汇交易日趋活跃,成交量大增。1988年、1989年、1990年分别调剂外汇400万美元、15628万美元和11320万美元。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8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