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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青岛市志43:物资志 第三篇 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32     标题: 青岛市志43:物资志 第三篇 管理

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50年,国家从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稳定物价、保障供给出发,制定了“重要物资由国家集中统一分配”的方针,对煤炭、钢材、水泥、纯碱、杂铜、机床、麻袋等8种主要物资实行计划管理。山东省在省财政经济委员会设有物资分配处,负责山东省8种物资的计划分配调拨。以后实行计划管理的物资逐年增加,1951年为23种,1952年为55种。“一五”计划期间,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在全国建立了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制度,实行物资平衡、分配制度。1953年实行计划管理的物资增加到227种,其中统配物资112种、部管物资115种。1954年山东省物资供应局对所属地方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公用事业等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实行统一分配供应。青岛市工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由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转运站和其后的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办事处负责转运。1956年以后,随着国营工业的发展壮大和对私营工业、手工业的初级阶段改造步伐加快,纳入物资计划分配供应的范围也不断扩大。1957年对非申请单位需用的物资也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申请、分配计划,计划管理的物资增加到532种(统配231种、部管301种),物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由计划渠道和商业渠道、调拨价和市场牌价并存变为单一的计划分配调拨和计划价格。
  1958年,国家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大批中央直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物资管理权限也随之下放地方,物资分配实行“在全国统一计划下,以地方管理和地方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即地区平衡、块块包干的办法。由于这种办法变革得太快,各方关系未理顺好,在执行中造成了一些混乱。1958年下半年,物资管理调整为“归口安排,统一下达,分户记账,分头订货,地方调剂”的管理体制形式。1960年按照“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家第一次下达了物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强调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陆续收回了下放给地方的权利,逐步建立健全物资机构,物资管理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大区和省市自治区的三级管理体制。为此,1960年11月,青岛市成立了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供销办事处,负责地方产品的收购和统配、部管产品的供应。市计划委员会物资供应局负责青岛市物资计划的编制、申请和分配。1962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即物资工作要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起保证生产和促进生产的作用;物资管理要全面、集中统一管理,各地都要建立统一管理和经营生产资料的部门;物资部门不仅要管统配、部管物资,还要管三类物资,要统一供应,统一销售),再次改革物资管理体制,全国统一了物资管理机构和对口关系,实行在中央统一集中领导下的“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物资管理制度。国家成立了物资管理部,负责编制和平衡全国的物资计划。
  1962年成立青岛市物资局,同时撤销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供销办事处。青岛市物资局负责青岛市计划分配物资的申请,并实施统一订货、催货和物资供应。同时组建了三类物资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了三类物资科,核定纳入三类物资目录的489种物资,落实了三类物资的生产供应渠道。1962~1963年,青岛市物资局为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和供应,相继组建了金属材料、化工轻工、机电设备、建筑材料、木材、生产资料服务、仓储七个公司,物资计划由对口上级公司领导,分级负责,青岛市物资局对七个公司实行人、财、物三垂直管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70年6月,国家物资管理部被撤销,改为国家计委物资局。同年8月,撤销山东省物资厅,由省计委负责物资分配工作,青岛市物资局虽保留下来,但职能科室被撤销,各项工作濒于停滞。随着中央直属企业的大批下放和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体制,1970年调整和减少了国家统配物资目录,一部分交中央工业部管理,一部分下放给省管理,部管物资也有一部分下放给省管理。山东省物资厅撤销后,其原主管分配的产品移交各对口厅、局管理。1972年统配、部管物资目录从1966年的579种减为217种,其中统配物资从326种减为49种、部管物资从253种减为168种。当时山东省采取上下对口分三级管理的办法。国家重要物资由山东省革委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统一分配,共51种,青岛市只负责本地区生产的并在青岛市基本能够平衡的物资的管理分配。
  1976年青岛市物资局职能科室恢复后,物资申请、平衡分配计划由青岛市物资局负责编制,报市计委审定后执行。随着企业的上收,物资分配又恢复统筹统支的办法,调整增加了统配、部管物资目录,1977年统配、部管物资617种,其中统配52种、部管565种。1978年统配、部管物资589种,增加的主要是部管化工产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资部门冲破“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禁区,并按照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由封闭的少渠道、多环节的物资流通形式,逐步过渡为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经营型的物资体制。在物资计划管理上主要是缩小指令性计划品种和减少计划内产品的比重,并拿出一部分计划内的物资投放市场。青岛市物资部门认真贯彻“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精神,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开展市场调节,努力搞活物资流通。
  1979年国家统配、部管物资791种,其中统配210种,比1978年增加157种,主要是将部管物资中属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共同需要的重要物资,由各专业部门分别进行平衡,改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分配,山东省由省计委和省物资局主管分配,青岛市由市计委平衡分配,市物资局组织订货和供应。
  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后,除能源、木材、建材、钢材、有色金属等短缺物资仍然实行计划分配外,对多数的统配、部管物资采取了缩小计划分配产品的范围和实行灵活供应办法。统配部管物资的品种和数量逐年减少。1984年国家统配物资的品种由256种减少为60种左右。
  青岛市国民经济计划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后,享受省级经济计划管理权限,物资计划管理体制随之发生变化。青岛市的物资计划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由青岛市计委每年根据全市生产,将物资申请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山东省计委,国家计委平衡后直接将分配指标下达给青岛市。青岛市单列后的计划分配指标以1986年的计划数为基数划转而来。凡山东省计划中明确是国家资源的按计划如数划转,省资源部分也按1986年计划数划定,不作为向国家上报的划转基数。物资计划中所列“当年准备”资源,按青岛市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占山东省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划给青岛市。煤炭、水泥、化工产品按国家分配给山东省的资源占山东省全部资源的比重,从山东省安排青岛市计划数中列出国家资源部分划转。山东省计划切块给省直厅局的国家分配物资,厅局直供部分由山东省和青岛市主管部门衔接,共同商定划转基数。青岛市属企业原承担山东省的上调产品,原则上以1986年计划上调数为基数。1987年以后,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指令性计划逐渐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不断加大。1990年底,统配物资主要有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生铁、铜、铝、锌、铜材、硫酸、烧碱、橡胶、轮胎、汽车等。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32

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二节 物资分配目录


  由于纳入计划管理的物资品种较多,不可能统一由一个部门来管理,根据各种物资在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要程度和产销特点,划分为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中央各部门统一分配物资和地方管理物资,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简称统配物资,这类物资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中央各部门统一分配物资,简称部管物资,这类物资在国民经济中虽不如统配物资重要,但产品也面向全国以及属于专业性的专用产品和中间产品,由各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平衡分配,经主管部门批准下达。1962年以后,各部成立专业公司,部管物资中的一般原材料、燃料和机电产品由物资部门各专业公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公司或供销机构负责分配,这类物资又称公司管理物资或部管二类物资。地方管理物资是指除统配、部管物资和商业部统一经营的一、二类商品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又称三类物资。
  统配、部管物资品种,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国家不断予以调整。为了划分物资分配权限和分工,国家制定了物资分配目录,以表格形式具体体现物资的分级分工管理和物资分类情况,其内容包括编号、产品名称、计算单位、主管分配部门等。青岛市对物资的分配管理基本上采取与中央对口管理的原则,统配物资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综合平衡、分配,部管物资由对口的生产主管局平衡分配。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32

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三节 物资平衡


  资源构成 青岛市物资资源构成主要包括国家资源、省资源、地方留成资源、市外汇进口资源、地产品资源。
  1970年以前,青岛市工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主要由国家统一分配。70年代以后,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对用途单一、产需比较稳定的以及行业配套性强、矛盾不大的物资下放给省管理,统配、部管物资逐步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办法,青岛市资源构成中,山东省分配的物资比例增大。随着青岛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物资需要量逐渐增加,靠国家分配的物资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市物资局开始大力组织地方资源和其他自筹资源作为补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4年中央《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以后,物资资源各渠道之间关系发生了变化,青岛市地方资源和其他自筹资源所占的比重日趋加大。
  平衡计划 物资平衡工作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物资平衡主要是通过编制物资平衡表来进行的。平衡表按单项物资编制,又称物资平衡计划,由资源与需要两部分组成,反映一定时期物资的来源和物资的使用方向。青岛市的物资平衡计划由市计委对计划范围内的物资资源和需要数量进行清理、落实、审核、汇总,将物资资源和需要进行平衡,在此基础上,按物资的使用方向分配。
  1983年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便于搞好社会总需求和总资源的基本平衡,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试编全国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等重要产品的综合计划,并拟定了综合物资计划初稿。综合物资计划是包括国家统配资源、地方和各部门管理资源以及企业自行支配的资源在内的全社会供需平衡的物资平衡计划。综合计划初稿由三部分组成:(一)全社会的物资供需平衡;(二)国家统配资源的供需平衡;(三)各级地方和部门管理的资源的供需平衡。1984年山东省试编综合物资计划,青岛市计委按照山东省计委要求,试编青岛市综合物资计划,编制的品种逐步增加,主要有钢材、纯碱、烧碱、橡胶、木材、生铁、煤炭、重油、铜、铝、锌、锡等。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33

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四节 计划分配


  申请计划 物资申请计划是物资需用单位向主管物资分配部门提出的计划期内对计划分配物资的需要计划,一般由下而上逐级审查、平衡、汇总而成。
  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物资申请计划的依据是:(一)完成生产、建设、维修、技改、科研、市场等任务对各种物资的消耗(需要)量;(二)期末储备量;(三)期初库存量(即上一个计划期内的期末库存量);(四)其他物资收入来源。
  物资申请计划,原则上按隶属关系上报。中央、山东省驻青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计划,直接上报中央各部门和山东省各厅局,同时抄报青岛市计委;青岛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物资申请计划由各主管局综合后报市计委,经汇总后报山东省计委和山东省物资局。1986年青岛市计划单列以后,物资申请计划由市计委直接上报国家计委,同时报送山东省计委和山东省物资局备案。
  由于物资申请计划在前,生产计划在后,为了能按时上报申请计划,在每年的9~10月间,青岛市物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市计委按照生产和基建项目建议数,对产品产量、基建项目逐个进行核算,所需之和加上其他需要汇总全市的物资申请计划,然后上报。
  物资分配 青岛市的计划物资分配由青岛市计委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分配计划,结合全市资源与需求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青岛市物资分配计划,由市物资局组织实施。中央、山东省驻青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物资由国家计委、山东省计委直接将分配指标划转给青岛市,由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直接供应。青岛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物资,在青岛市计划单列以前,由山东省计委、山东省物资局根据青岛市的物资申请计划进行平衡、分配。
  1987年开始改由国家计委直接分配给青岛市,青岛市计委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加以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下达分配计划,各物资专业公司负责供应。各县(市)、区计划物资由各县(市)、区物资部门组织订货供应。1987年实施物资流通体制改革,改革计划物资分配办法,青岛市计委主要负责物资的社会平衡、确定年度计划分配物资使用方向和重点、搞好综合平衡和协调工作。青岛市物资局受市计委委托,主要负责编制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具体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37

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五节 统计工作


  1957年青岛市物资局成立后,无专门的统计管理部门。1962年9月始设计划统计科,负责全市的物资消费和库存情况的统计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青岛市物资局的机构遭到破坏,职能科室被撤销,统计工作停滞。1968年9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批准青岛市物资局成立青岛市物资系统革命领导小组,设立生产指挥部,由业务科的一名同志分管全市的物资统计工作。1976年9月,职能科室恢复,局机关设立计划科,负责全市的物资统计工作和系统内统计工作。1978年11月撤销计划科,设立综合管理科负责物资统计工作。1979年胶南、胶县、即墨、黄岛划归青岛管辖后,其物资统计工作也随之由市物资局综合管理科统一管理。
  1980年,青岛市的物资消费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接管。1982年,全市的机电设备消费与库存统计工作也由统计局负责。至此,青岛市物资局只负责物资系统内的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物资部和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一报表制?度。 
 ?1983年莱西县、平度县划归青岛管辖后,青岛市物资局的统计范围随之扩大为六县六区的物资购销存统计报表汇总工作。1984年10月,物资局设立计划业务科,负责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工作。1987年机构调整,计划业务科改称计划业务处。信息中心成立后,青岛市物资局的统计工作则于1990年4月开始分别由信息中心和计划业务处承担。信息中心的职能是:负责物资部、山东省物资局和青岛市统计局定期统计报表的上报和汇总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及统计数字的预测工作;在上报物资部和山东省物资局报表的同时,向计划业务处传递报表;指导本系统基层单位的物资统计工作、物资统计微机的应用和软件开发工作。计划业务处的职能是:物资部计划司和山东省物资局计划处布置的报表及统计调查任务;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统计资料,经过加工形成内部统计资料,并按期向省内及单列市交换物资统计信息资料;按月加工整理成为领导服务的统计资料及经营分析;定期加工整理为计划服务的统计资料;有关统计资料向领导提供的同时,向信息中心提供。
  1982~1990年,青岛市物资局除执行国家物资部及山东省物资局制订的省内物资系统综合统计制度外,还执行青岛市统计局制订的财务系统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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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37

第三篇 管  理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一节 企业整顿


  1982年3月,青岛市物资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了企业整顿工作。其主要内容一是整顿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二是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制度;三是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四是整顿财经纪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五是整顿和建设领导班子,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参加企业整顿的包括市直7个专业公司、人造板厂以及六县一区物资局下属的39个物资企业。至1984年11月,市直7个专业公司和人造板厂取得了青岛市Gov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其中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被评为山东省企业整顿优秀单位。1985年上半年,六县一区39个物资企业全部验收合格。
  青岛市物资系统在企业整顿中,围绕一个调整(调整领导班子),两个提高(提高企业管理素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三全管理(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同时起步、典型引路、分类指导的方法,使企业整顿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效果,通过整顿验收,物资企业的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一是领导班子的结构和素质发生了明显变化。市直7个专业公司和人造板厂领导班子的职数由整顿前的平均8.5职降到4.5职;平均年龄由整顿前的54.8岁降到48.7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由整顿前的26.5%增加到整顿后的63%;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由整顿前1.5%上升到16.7%;青年干部占领导班子的42.85%,基本达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要求。二是实行了三种经济责任制。即对市直7个公司实行提成工资制,对人造板厂实行超额计件工资制,对亏损单位实行减亏承包责任制,分级考核百分计奖,使职工的工资奖金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初步解决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实现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同步增长。三是整顿后的劳动组织进一步合理,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整顿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一、二、三线人员构成不合理,工作效率低,通过“三查”(查岗位负荷量、查工时利用率、查工作效率)、二比(比本单位历史最高水平、比同行业最好水平),精简二、三线人员,充实业务一线人员,1983年全员劳动生产率由1982年的16.82万元上升到18.98万元。四是建立健全了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企业法规,使每个职工工作有目标、行动有准则、考核有依据。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促进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38

第三篇 管  理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二节 企业升级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物资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青岛市物资局制订了《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做好企业升级工作的意见》,在全系统广泛开展了“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活动。这是继企业整顿之后,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素质的又一重要决策。1989年青岛市物资局根据国家物资部《国家二级物资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的原则规定,参照国家二级农机供应企业考核细则,制订了《国家二级物资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考核细则》。同时,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县级物资企业的管理水平,还制订了市级先进企业标准,在系统内全面开展企业升级工作。市直各专业公司对照国家二级物资企业升级标准和考核细则,县级公司按照市级先进企业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自查,通过查差距、定措施,强化了各项管理基础工作,逐项落实升级指标。1990年经物资部考核并报请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核准,青岛市物资系统共有4个公司被评为1989年度国家二级企业,分别是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青岛市化工轻工公司、青岛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同时,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和青岛市化工轻工公司还晋升为国家二级档案企业。1990年,青岛市物资局对部分县级公司进行了考评,基本达到市级先进企业标准。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38

第三篇 管  理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三节 企业内部改革


  经济责任制 青岛市物资系统自1982年企业整顿以后,开始实行经济责任制。1985年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全面实行以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针对承包的对象不同,采取了五种承包形式。一是联利承包责任制,即经济指标承包责任制,主要在经营部门和部分生产部门实行;二是联劳承包责任制,即劳动效益承包责任制,主要在储运部门和蜂窝煤球生产车间实行;三是减亏承包责任制,即亏损计划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的承包责任制,主要在市燃料公司的下属区公司实行;四是任务承包责任制,即按业务性质承包,主要是在人造板厂实行;五是工作岗位责任制,即按职责范围、岗位任务为依据的责任制,在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实行。承包内容主要包括挂钩指标、确保指标和责任指标三部分,根据承包部门的特点有所侧重。在考核中,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采取了不同的考核办法,主要有按利计奖,全面考核;按效计奖,综合考核;按劳计奖,多劳多得,百分计奖,按责考核。
  1986年在实行经济责任制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市局与直属6个专业公司采取了不同层次的经济承包,层层签订承包合同,做到担子大家挑,人人扛指标,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奖惩兑现,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提高。1986年,青岛市物资系统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各项经济指标创历史最好水平。在对市局承包的市直属6个专业公司中,金属、建材、化轻、机电4个公司销售额均比1985年增长20%以上。
  1987年,青岛市物资局继续在全系统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承包责任制把改革和搞活企业放在首位,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收节支为重点,与企业管理上等级工作紧密结合。为此,金属、化轻、建材、燃料、机电、木材6个公司以销售额和利润为挂钩指标,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四代一调”业务总值和利润为挂钩指标。各公司均以资金周转、费用水平、资金利税率、安全、计划外物资到货量为五项确保指标。各县(市)、区物资局与所属物资企业也实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采取上交利润基数包干法,确定合理的利润承包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成或企业全部留用。1986年,黄岛、即墨、莱西、平度、崂山县物资局销售额均比1985年增长30%以上。
  经理(厂长)负责制 1986年,青岛市物资局在人造板厂、机电设备公司、建筑材料公司三个企业中试点,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改革企业内部领导体制。1987年,市属11个单位全面实施,各自制订经理(厂长)任期奋斗目标,进行机构改革,聘任中层干部,确立经理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调动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行政指挥系统,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承包经营 随着物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搞活物资流通,更好地满足青岛市工农业生产的需要,1988年青岛市物资局在过去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市直公司和县(市)、区物资企业中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形式为“三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企业技术改造(发展后劲)、包社会效益和优质服务,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承包的主要指标有三项,一是上缴利润,一定三年,年平均递增5%(青岛市木材公司递增8%);二是物资销售额,其承包基数不作硬性规定,但必须占到当年全市工业总产值(建材公司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达到山东省同行业第一名;三是优质服务,考核企业保证青岛市重点工程、名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物资供应及上门服务情况,防止企业单纯追求利润和销售额,而不注重社会效益。承包的保证指标主要有:紧缺物资采购量、协作量任务指标,主要物资计划内到货率、直达率,物资库存量和有效库存量,主要物资供应量,资金周转天数,技术改造投资以及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执行政策等等。
  1988年,青岛市物资局和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与市直公司签订了第一轮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在承包经营中,为能更好地履行承包经营者的职责,实行了经济担保制度,由承包经营者及其合作者一次性交纳风险担保金,市物资局专户储存,承包经营期满,经审计完成合同规定,风险担保金归还本人。1989年元旦起市直7个公司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制。由企业承包经营者及合作者交纳风险担保金变为企业全体职工共同出资风险抵押,使经营者的一人承包变为全体职工的群体承包,极大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度提高,为企业的发展增添了后劲。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完成物资销售额299686万元,列山东省同行业第三名,全国计划单列市第二名。其中市直公司完成160131万元,金属、化轻、燃料、生资服务四个公司的销售额列山东省同行业第一名,机电、木材公司名列第二。崂山、胶南、平度、胶州物资局销售额均跨入2亿元大关。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38

第三篇 管  理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四节 科技成果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管理工作得到不断注重和加强,青岛市物资系统将管理融入科技含量,在企业经营业务和仓储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大力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使物资科技从无到有,发展较快,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至1990年底,电子计算机在物资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市直6个公司均设有计算机室,配备微机人员30余人。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从一般的统计报表发展到辅助经营决策、物资进销存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仓储管理等方面,并且已从单机运行向系统联网发展。仓储管理实行先进的全面质量和目标管理方法,使管理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改造更新库房、设备,仓储管理基本实现了装卸机械化和计量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至1990年底,青岛市物资系统共有3项科技成果获得物资部科技进步奖。一是青岛市燃料公司的业务管理软件,包括《工业燃料进、销、存统计月报程序》、《燃料消耗考核程序》和《销货发票分类汇总应用程序》三个程序,被评为1988年物资部科技进步四等奖;二是青岛市化轻公司发明的《制碘行业褐藻酸钠钙化法新技术推广应用》获1988年物资部科技进步四等奖;三是青岛市化轻公司研制的《硫酸、硝酸远距离分装、快速自动灌装工程》,这一发明解决了计量不准、不安全、效率低、污染重的两酸管理难题,投入使用后,工作效率提高7~8倍,荣获1990年物资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同时,青岛市燃料公司发明的“蜂窝煤自动装箱机”列入物资部科研项目,该公司设计的“具有型煤横加上燃室的返烧炉”也被授予国家专利。在青岛市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选中,物资系统共有11个项目获奖。其中一等奖一项,即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的“应用相关分析、回归直线进行市场预测”;二等奖两项,分别是胶南县燃料公司的“吨煤工资费用含量包干法”和胶州市燃料公司的“ABC验收分析法”;三等奖四项,即即墨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实行目标管理强化基础工作”、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的“人才管理系统”、即墨市物资局的“强化审计职能,提高经济效益”、即墨市化轻公司的“建立网络购销管理体系,保障物资供给”。为进一步推动物资管理和科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青岛市物资局分别于1988年和1990年举办了两届现代化管理和科技成果发布会,对促进物资企业间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科技成果的横向交流,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39

第三篇 管  理  
第三章 储运与基建

第一节 储  运


  储运机构 1955年3月,山东省物资供应局在青岛设立物资供应转运站,负责大连、上海经海运到青岛、烟台物资的转运工作。1956年2月,该站改为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办事处。1957年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成立后,山东省物资供应局青岛办事处撤销,并将其青海路仓库移交给青岛市物资供应局。从此,青岛市物资储运工作由物资供应局储运科负责。1962年10月起,青岛市物资部门开始设立专业经营机构。1963年4月12日,在原青岛市物资供应局储运科的基础上成立了山东省仓储公司青岛市公司,主要承担青岛市物资系统金属材料、化工轻工产品、机电设备产品和部分建筑材料的储存运输任务,对全市物资部门的仓库进行统一管理。1964年山东省仓储公司青岛市公司拥有三处仓库,即青海路仓库、大沙路仓库和沙岭庄仓库。库房总面积4 633平方米,料棚2000平方米,货场25000平方米;拥有汽车3部、三轮汽车3部、吊车2台;共有职工145人,其中管理干部57人、工人88人。办公地点在大成路92号。1965年贯彻全国储运工作会议精神,将山东省仓储公司青岛市公司改称山东省青岛市物资局储运公司,办公地点迁至大沙路16号。
  1971年,新建的莱西战备仓库交储运公司管理。同年,储运公司又接收了化轻公司移交过来103处、202处两个仓库以及建材、化轻、机电、木材4个公司移交的8部运输车辆。至此,青岛物资系统除燃料、木材两个公司的货场以及建材公司的板桥坊仓库自行管理以外,其他所有仓库都由储运公司统一管理。储运公司汽车队实行独立核算,负责全系统的运输任务。各专业公司定期向汽车队提报运输计划,由汽车队统一安排车辆运输。至1973年,储运公司共有职工500多人,拥有1个汽车队、7处仓库、计52栋库房,有效仓储面积达38800平方米。
  1976年,山东省青岛市物资局储运公司改称青岛市储运公司。1979年为进一步加强储运工作,试行仓储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统一管理储运工作的局面,将储运公司大部分仓库划归专业公司管理,储运公司只保留两处橡胶库房和一个汽车修配厂,不再承担物资系统各种物资的储存和运输任务。从此,青岛市物资部门储运工作由各专业公司对口直接管理。1981年10月,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撤销青岛市储运公司,原储运公司管理的两处橡胶库房交给化轻公司管理,汽车修配厂交给金属公司管理,职工分配到金属、木材、化轻、机电、建材等专业公司。
  仓储管理 1963年山东省仓储公司青岛市公司成立后,受山东省仓储公司和青岛市物资供应局双重领导,统一经营青岛市物资系统金属、机电、化轻、建材4个公司的物资储运业务。仓储业务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仓储公司制订的《关于仓库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并以以收抵支、收支平衡、逐步降低为原则。在仓储管理上,执行该公司制订的《全省仓储管理办法》。1964年,针对仓库统一管理后仓储工作出现的“三多、三慢”(即差错多、环节多、车皮落空多;单据传递慢、配料慢、托收慢)问题,储运公司从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入手,改进仓储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主要开展“五好仓库”竞赛活动,对现有仓库、场地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实行分类划区、定点定位、合理堆码制度,使仓库面貌显著改观,达到了统一、整齐、美观、科学、合理、安全、易进易出的要求。在物资存储环节上,建立了入库验收制度、出库复核制度、小票交接制度、三清(数量核清、规格弄清、数点清)制度、班前交待班后检查制度、劳动记算制度和到货检查制度,使仓储管理开始走向正轨,仓储业务不断增加,年吞吐量达14万吨。1964年,山东省仓储部门提出“学大庆、超铁西,要与青岛比高低”的竞赛口号,青岛仓储工作成为全省仓储部门学习的标杆。
  1976年,山东省物资系统储运工作会议在青岛召开,这是“文化大革命”后山东省物资系统召开的第一次储运工作会议。会上,对今后储运工作提出了要求。青岛物资系统结合会议精神,把加强仓库管理,提高仓库业务、技术管理水平作为仓储工作的重点,狠抓了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1978年参加了山东省岗位练兵表演,取得了较好成绩。仓储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仓储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事故差错率减少到最低限度,当年物资吞吐量达到20万吨。1979年仓储管理体制改革后,仓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经营作风的转变和机械化、半机械化作业的实施,物资仓储能力大大提高,1980年全系统完成物资吞吐量271万余吨,是1978年的13倍。
  1986年4月,山东省物资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物资仓储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提高了仓储收费标准。5月1日,青岛市物资系统开始执行新的仓储业务收费标准。
  1985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仓储管理也显得日益重要。1985~1987年,在市属专业公司13个库场中,以百分计评的方法,全面开展了全优仓库(货场)竞赛活动。1986年,在县(区)物资局专业公司仓库也开展了这项活动。以基础工作、文明生产、经济效益三个方面16个项目为竞赛内容,年末考核在95分以上者,为全优仓库(货场)。1985年金属公司仓库、机电公司仓库、化轻公司103处被评为全优仓库。
  1988年,在全优仓库竞赛基础上,深入开展先进仓库管理达标活动,制订严格的达标标准和考核细则。将达标的标准作为库、场升级的标准,每年组织考核,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物资仓储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1990年,全系统完成物资吞吐量566.4万吨,盈利200余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
  运输工具与维修保养 青岛市物资局管理的物资,大多数为笨重物资。经营初期,机械化程度很低,物资搬运大部分依靠肩抬人扛、小车推,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1976年山东省物资储运工作会议上提出:物资仓库要用3~5年的时间实现装卸运输机械化和半机械化。此后,青岛物资系统积极进行技术革新,不断增加运输机械设备。进入80年代,现代化运输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至1990年底,全系统共有卸煤机4台、载重汽车109辆、移动式超重设备15台、铲车31台。金属材料、木材、煤炭等大宗物资的验收、码垛、装卸作业基本实现了机械化,物资运输任务除煤炭、木材统一由交通部门承担外,其他物资都由各专业公司汽车队负责运输。1979年以前,青岛物资系统的运输车辆、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由储运公司汽车修配厂承担。
  1979年以后各专业公司相继成立汽车队,负责本公司车辆、设备的维修和保养。1990年全系统共有车辆、机械设备维修人员55人,基本做到小修不出门,既节约了资金,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录一

              重要仓库简介

  金属仓库 位于沧口区四流中支路8号。该库由青岛市建设局拨地125.914亩,1965年施工,1968年全部竣工投产使用。总占地面积71860平方米,其中板管库1栋、计3300平方米;有色金属库2栋、计5000平方米;优质钢材库1栋、计2500平方米,4处库房合计1.08万平方米。露天货场71895平方米,料棚9639.65平方米,最大库存量为2.7万吨。配有龙门吊、行吊、铲车、车床等机械设备,铁路专用线1条,有效长度为720米。
  该库按金属材料品种划分为型钢区、板管区、线材区、优钢区、有色区和生铁区。物资储存分为库房、露天两种形式。实行专人、专物、专库“三专”保管制。库内设机械维修组和衡器维修组,负责起重设备的大、中、小修和保养以及磅称的维修保养。
  1979年,储运公司将该库移交给金属公司管理。1981年实行独立核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在1985年全系统全优仓库评比中获得第一名。1988年,仓库开始开展先进仓库达标活动,仓储管理进一步加强,储运能力不断提高。1990年完成物资吞吐量34.4万吨,实现利润68.3万元,被评为山东省物资系统先进仓库。
  机电公司大沙路库 原储运公司第二仓库的5、6、7、9号库,位于大沙路16号。大沙路库是1957年由青岛市城建局拨地、山东省物资供应局投资、山东省粮食厅工程队施工修建的。1979年储运公司将大沙路库分给化轻公司和机电公司。机电公司大沙路仓库占地总面积为27900平方米。建有库房4栋、计4641平方米,露天货场2000平方米。1980年新建库房2栋、计2270.96平方米。1990年该库共有库房7栋、计6900平方米,露天货场2000平方米,料棚500平方米,最大库存量达1.1万吨。
  该库1、3号库储存电工仪表产品,2号库储存工具轴承产品,4、6号库储存统配机械产品,7号库储存电线产品。露天货场储存电力变压器、大型阀门、空压机和汽车等大件物资。库内配有吊车、铲车、刨床、台钻等机械设备。1986年仓库吞吐量达3.2万吨,比1980年增长47.36%。1985~1986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青岛市物资系统全优仓库、山东省物资系统先进集体。1986~1989年,仓库吞吐量连续4年创历史最好水平,1989年达4.5万吨,实现利润40.28万元。
  化轻公司大沙路库 原储运公司第二仓库1、2、3、4、5、8号库,位于大沙路14号。1979年,储运公司将该库移交给化轻公司管理。化轻公司大沙路库占地面积25180平方米,建有5栋库房、计7540平方米,料棚3个、计255平方米,最大库存量4880吨。该库主要存放非危险性化工原料和橡胶制品,库内配有叉车、传输机、少先吊等设备。该库自1979年以来,不断强化仓储管理,狠抓仓储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储运能力和仓储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尤其是1985年以后,仓库不断强化优质服务,坚持利用业务时间发货,为用户送货上门,受到用户的好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1985~1987年连续3年被评为青岛市物资系统全优仓库,并多次被评为青岛市物资系统和山东省物资系统先进集体。
  103处 是青岛市重要的危险品仓库。地址在崂山李村上王埠东山。该库是1953年青岛市特种物品仓库委员会为解决青岛市区危险品、火工产品的储存问题而组织商业、供销、水产、城建、外贸、橡胶二厂等18个单位共同投资兴建的。第一期工程于1953年3月动工,建成库房10栋,之后又分别于1959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2年、1974年6次扩建库房。总占地面积169164平方米,库房34个、计4018平方米,料棚1个、计368平方米,最大库存量为1870吨。
  该库建库初期,由青岛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管辖,后移交给中国化工原料公司山东省青岛批发站管理。1965年4月,市物资局化轻公司正式接收了王埠危险品库。1966年,山东省物资厅命名该库代号为“鲁字103处”。1971年1月至1979年4月,103处由青岛市储运公司统一管理,1979年4月改归市化轻公司管理。
  103处主要储存青岛市及驻军的火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等。因该库的特殊性,103处严格执行保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先后由经济民警队和部队负责警卫任务。
  103处坚持严格的仓储管理制度,不断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先进仓库竞赛、达标活动,仓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1985年在青岛市物资系统全优仓库竞赛中被评为全优仓库。
  202处 是青岛市重要的三酸两碱(硝酸、硫酸、电池酸、纯碱、烧碱)中转供应仓库,位于沧口区孤山金沙路14号。始建于1964年,原称孤山贮罐仓库,当时占地2000平方米,仅有50吨硝酸罐1个,主要任务是分装硝酸小包装,供应青岛市零星用户。1966年4月山东省物资厅对全省物资部门重要仓库统一编号,改称代号“鲁字202处”。
  1970年在库内建造浓硫酸储罐3个,每个容量90吨,同时开始储存其他腐蚀性物品。之后,又建造了2个90吨硫酸贮罐、1个60吨硝酸贮罐。1982年新建库房1273平方米,存放化建站的工程塑料等,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1990年底,202处仓库共占地10874平方米,库房2栋、计1273平方米,贮酸罐7个,容量2871立方米。
  202处除负责硝酸、硫酸液体物资的分装供应外,还负责青岛市工业生产所需的蓄电池硫酸供应。60年代,因青岛不能生产电池酸一直由南京用陶坛运进。1970年,技术人员在库内试制电池酸获得成功。从此,青岛市所需的电池酸由该库生产。开始日产200公斤,随着技术不断改造革新,产量逐年增加。1990年增至日产1.5吨,基本满足了青岛市的需要。
  1971~1990年,202处仓库进行了多项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一)由压缩空气卸酸改用酸泵;(二)用塑料管代替胶管;(三)设计使用推酸车;(四)法兰盘间采用塑料垫料;(五)硫酸、硝酸自动灌装控制系统。其中硫酸、硝酸自动灌装控制系统获得青岛市现代化管理和技术成果一等奖和物资部科技进步成果三等奖。
  随着青岛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202处的吞吐量快速增长。仅硫酸即从1964年的每月吞吐量120~180吨增长至1990年的月均吞吐量500吨。1990年该库吞吐量为17000吨。
  202处仓库组建后,由市化轻公司领导。1971年移交市储运公司统一管理。1979年4月又重归市化轻公司管理。由于该库存放危险、有毒物资,属特种物资仓库,因此先后制订多项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严格奖罚,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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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0

第三篇 管  理  
第三章 储运与基建

第二节 基本建设


  管理部门 青岛市物资局自1957年成立后,由于基建项目少、规模小,没有设立专门的基建管理部门,基建工作一直由财务科设专人分管,主要任务是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建设项目多集中在储运公司,由储运公司基建科负责实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物资局的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1978年11月设行政基建科。1979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单独设立基建科。1984年改称基建办公室。至1984年底,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经营公司大多设立了基建科。1987年青岛市物资局进行机构调整,基建办公室改称行政基建处。
  基建管理 青岛市物资局成立之后,基本建设管理的范围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为扩大生产经营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设经营网点,新建、扩建物资仓库、货场、主要生产车间、铁路专用线等项目;二是为改变生产力、物资供应布局,以及城市规划等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三是遭受自然灾害、建筑物毁坏严重、需要重建的恢复性项目;四是物资部门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五是为建设项目配套的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管理的重点是对上述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投资管理、统计管理和外部事务协调管理。其中主要是计划管理和投资管理。青岛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经营公司提出的建议项目,由市物资局按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和管理体制,对总投资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的建议项目,报请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然后纳入国家、山东省或青岛市年度投资计划。对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议项目,由市物资局审批,建设规模以市建委控制的土建300平方米为上限。基建项目根据单位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分为中央级、山东省级和地市级三级管理项目。中央和省级直属项目属国家和山东省预算,列入国家和山东省年度投资计划,由中央和山东省给予部分资金扶持。1985年1月,中央直属项目资金扶持的基建投资方式改为专项低息贷款;省级直属项目由拨款改为贷款;青岛市管理的项目则使用企业自筹资金或地方贷款资金。
  投资与建设 青岛市物资局成立初期,为更好地承担青岛市的物资供应任务,基本建设的重点是物资仓库。1957~1968年间先后兴建了储运公司2号仓库(现大沙路仓库)、储运公司4号仓库(现金属公司四流中支路仓库)和建材公司的板桥坊仓库(第一、二期工程),库房、料棚总面积为24553.77平方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青岛市物资局的基本建设受到影响,基建规模缩小,仅投资62.3万元完成了温州路和中山路两处办公楼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902平方米。1971~1974年在荒滩上建起了储运公司3号仓库(现建材公司唐河路仓库),占地15333.18平方米,库房面积1004.4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青岛市物资局的基本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储存能力,强化社会化服务,1979~1990年,市物资局投资近150万元,兴建了洛阳路仓库和南京路仓库,库房面积共达6675平方米;扩建了板桥坊仓库、唐河路仓库、202处仓库,增加库房面积4666.21平方米。另外投资?1169.4?万元自建、合建、购买职工宿舍31栋,建筑面积?78694?平方米。1990年还投资2515万元兴建了物资大厦,建筑面积达22320平方米。1976~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基建投资额共计6620.5万元,新增仓储面积11342平方米,形成物资吞吐能力达770万吨,建成铁路专用线?1870?米,竣工职工宿舍8443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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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0

第三篇 管  理  
第四章 财会 审计 物价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管理体制 1957年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成立后,内部设财务科,对物资经营进行核算。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未形成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
  1958年8月,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执行山东省人委《关于改进山东省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通知》,对收支采取总额包干的办法,即收入大于正常支出者,多余部分上缴中央和山东省财政,收入小于正常支出者,不足部分由山东省财政拨款补助。
  1959年5月18日,青岛市物资供应局列入省级企业管理,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由山东省物资局审批汇总。
  1960年,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系统信贷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以信贷方式统一供应。
  1961年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山东省物资厅《关于利润留成资金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利润留成资金按绝对额提取,并坚持先提后支,按计划开支,计划未经批准不准开支的原则。利润留成资金使用范围为:(一)四项费用。即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二)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所需用的费用;(三)简易仓棚修建费;(四)初级阶段劳动竞赛奖金;(五)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开支。
  1962年青岛市物资局实行物资全面集中统一管理,财务体制执行财政部、国家经委物资总局颁发的《关于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局)及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青岛市物资局的财务全部划归中央财政,由国家经委物资总局财务局统一管理,调度资金,统一编审财务计划,统一核算盈亏。青岛市物资局相继组建的七个专业公司分别由山东省专业公司垂直领导,其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国家总公司,其经营盈亏和资金划拨以条条为主,逐级管理。1964年崂山县物资局成立后,其财务体制属于省级财政。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青岛市物资局所属各专业公司的财务体制由中央财政划归省级财政。1970年,根据财政部、物资部关于省、地、县物资企业财务从中央财政分别划归省、县级财政的通知要求,青岛市物资系统的财务划归市级财政。
  1973年,山东省物资局恢复成立,并确定从7月1日起省物资局对各地市物资局及其所属企业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财产按1972年会计决算数字进行交接。根据这一精神,青岛市物资企业由市级财政再次划归省级财政,青岛所属各县的物资企业则隶属县级财政。1978年青岛市煤建公司由市商业局划归市物资局管理,与市工业燃料公司合并成立市燃料公司,其财务体制按省级企业管理。
  1982年青岛市物资企业开始企业整顿,推行经济责任制,为便于考核,按劳计酬,各专业公司将原来统一核算改为二级核算。金属、机电、化轻、建材四个公司由原来的各为一个一级核算单位划为28个独立核算单位。这些独立核算单位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独交税,独立编制会计报表;二是不单独交税,对内编报会计报表。
  1985年1月起,随着财政体制下放,山东省物资局将青岛市物资局所属金属、化轻、机电、建材、燃料、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和人造板厂的财务划转青岛市财政管理,青岛市木材公司由于承担山东省进口木材的调拨任务,其财政仍隶属省级财政。1985年10月,青岛市物资贸易中心成立,为市物资局直属企业,隶属市级财政。
  1989年2月,青岛市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成立,为市物资局直属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市级财政。当年底,成立了隶属市级财政的青岛市木材供应公司。至此,青岛市物资局所属10个专业公司(厂)财务管理体制全部隶属市级财政。崂山、即墨、胶州、胶南、黄岛、平度、莱西七个县(市)、区物资局的财政体制,由各县(市)、区管理。
  财务计划管理 1973年青岛市物资系统隶属省财政,由山东省物资局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一)财务计划的编制。根据企业的物资流转计划分物资销售收入、物资流转费用水平、利润、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期末定额资产占用额进行编制。(二)计划种类。包括年度财务计划和季度财务计划。(三)计划编审程序。青岛市物资局年度计划由所属企业编制,然后上报市物资局,由市物资局审核汇总上报山东省物资局并会同山东省财政局审查,省革委会批准后再进行逐级下达。季度计划由各公司在保证完成核定的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报,分别由省各专业公司审批下达,并报山东省和青岛市物资局备案。1985年青岛市物资企业财政体制下放后,物资流转计划由市物资局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下达,局属各公司组织执行;财务收支计划由市物资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平衡后下达执行。
  固定资金管理 物资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仓库库房和运输、起重设备等。青岛市物资局成立之初到1976年,固定资金的增长速度较慢,一直停留在200万元左右。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积累的增加,固定资产逐步扩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青岛市物资系统的固定资产迅速增加,1984年,全系统固定资产原值为3136万元。至1990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增至7043万元。
  1963年青岛市物资局执行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规定,按固定资产损失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损失,按其情节责成过失人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贪污盗窃的损失,原则上必须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损失审批权限划分为:每次(每笔)损失在500元(包括500元)以下的由青岛市物资局审批,报专业总公司备案;每次(每笔)损失在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的由专业总公司审批,报国家物资总局备案。1973年山东省规定每次(每笔)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由省物资局审批。1985年财政体制下放至青岛市级财政后,市物资企业固定资产由市物资局会同财政局审批。1987年,青岛市财政局规定: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由市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对每笔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领导审查属实,报市物资局批准;5000元以上的,报市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
  流动资金管理 60年代,青岛市物资局所需流动资金由国家按计划供应,实行计划定额管理。在使用上,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物资收购、调拨、储存的周转,不允许用于基本建设及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允许赊销物资和预付货款。在管理上实行分口管理,在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原则下,将指标分配给各业务部门,落实到人,发动职工共同管理好资金,要求进货资金做到“钱出去、货回来”,销货资金做到“货出去,钱回来”。1973年划归山东省财政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后,对流动资金仍实行计划管理。市物资局根据物资流转计划编制年度信贷计划上报省物资局,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经山东省物资局综合平衡后,报省财金局核实后下达青岛市物资局执行。1982年5月执行山东省物资局《关于执行国家物资总局〈物资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流动资金管理从处理积压物资、清理债权债务、严守资金管理制度、把好进货关入手,狠抓落实。1983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国家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1985年财务体制下放到青岛市财政后,青岛市物资系统对流动资金管理执行市财政有关规定。将计划内、计划外物资分开核算,单设一本账。计划外部分由市财政拨给部分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作预算外管理。随着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也成倍增加。1989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定额流动资金为3.9亿元(不包括投资开发资源所占用资金),比1985年增长125%,年均递增22%;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达7000万元,比1985年增长30%,年均递增6.8%。自有流动资金处于不足状态。
  利润分配及纳税规定 六七十年代,物资行业主要实行以集中统一管理、计划分配调拨为主的流通体制,物资企业的经营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存在利润分配,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山东省财政,需要购建固定资产由省拨款解决。1978年改为企业基金制度,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核给企业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奖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资企业在管好、供好计划内物资的同时,积极开展市场调节,搞活物资流通,带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青岛市物资局自1980年起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山东省核定青岛市物资企业留成比例为45%,利润留成资金与固定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可以统筹安排使用。1983年6月1日全省物资企业实行利改税,青岛市物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上交所得税55%、调节税5%,对税后利润按13%上交山东省物资局,企业留利水平为27%。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青岛市财政局核定物资局纳税户数为16户,其中大中型企业10户、亏损企业5户、小型企业1户。其中80%以上大中型企业留利水平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平均留利率为35%。5个亏损企业由原来的“计划定额,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方法改为“超亏不补,减亏全部留用”的办法,对减亏部分按80%提取奖金。1988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开始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采取“三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包社会效益和优质服务,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承包形式,极大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市直各专业公司按“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自留、欠交自补”的原则,在确保上交国家财政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留利水平,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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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四章 财会 审计 物价

第二节 会计管理


  会计制度 1967年以前,全国物资企业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参照工业企业实行借贷记账法。1963年1月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制订了《供销企业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规定会计核算实行借贷记账法,设置一级科目12类58个、二级科目66个。自此,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全国物资系统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和会计报表。1967年执行国家物资部制订的全国统一的《物资系统供销企业会计制度》(草案),废除借贷记账法,实行增减记账法,库存物资的核算方法,采用进价核算或销价核算。1973年青岛市物资局划归山东省财政统一管理后,执行山东省物资局制订的《山东省物资企业会计制度》。1979年1月国家物资总局修改了1967年制订的《物资系统供销企业会计制度》(草案),印发了《物资企业会计制度》,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这一全国物资系统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增减记账法。1984年1月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物资局联合印发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主要有两处改革,一是加强费用(成本)核算;二是增添了租赁物资企业核算、凭证账簿格式、会计分析等内容。在记账方法上,新制度未作统一规定,由企业自定采用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新制度于1986年、199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青岛市物资系统自1985年1月起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并实行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工作按统一规定进行核算,分类核算物资成本,并拟定了“总账账户对照表”举例格式,各单位在结转新账时,填制总账账户对照表,用以调整新旧账户的金额,总账账户对照表作为会计凭证装订保管。
  基础工作 
  会计达标升级 根据《山东省物资系统会计工作达标审查验收评比办法》和《山东省国营物资企业会计工作升级审查验收评比办法》,青岛市物资局自1989年起在全系统全面开展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成立了会计工作达标升级领导小组,各单位从基础工作入手,健全规章制度,整理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同时认真学习升级标准,制订了物资系统会计升三级实施细则。至1990年底,全系统各单位全部实现会计达标,崂山区燃料公司和胶南县燃料公司经青岛市财政局验收合格,升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为会计升级打下了基础。
  财务人员培训 青岛市物资系统在划小核算单位以前共有财务人员100余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核算单位的增加和业务量的增长,会计队伍迅速扩大,至1985年达189人,1990年全系统拥有财会人员440余人。为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青岛市物资系统自70年代开始即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1976年在全系统招收青年职工17人,学习物资企业会计,充实财会队伍。1982年采用择优录用的办法,在市级企业招考20名青年职工,在县级公司吸收6人,进行了为期8个月的会计核算知识的学习。1983年对在职财会人员进行会计培训,1984年选拔4人参加了全市统一组织的会计员培训班。1986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物资企业财会工作进一步转轨变型,为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素质,市物资系统举办了多次不同程度的财会基础工作培训。1987年,市物资局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青岛市物资系统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规则》,财会人员人手一册,在会计核算工作中严格按照此规则规定执行。这一做法受到山东省物资局的肯定,并在全省物资企业中推广。
  会计报表与汇总管理 青岛市物资局自1979年开始汇总县级物资企业的会计报表。1985年随着财务体制的下放,进一步加强了全系统会计报表的汇总管理。市物资局负责汇总市级专业公司和各县(市)、区物资局的会计报表。同时每季度组织全系统会计人员集中汇审会计报表,当面汇总,当面审查,当面纠正存在问题,使会计报表质量得以提高。1987年,市物资局制订并实施了《青岛市物资系统会计基础工作评比办法》,对各单位会计报表定期考核评比。1985~1990年,青岛市物资局连续6年被山东省物资局评为会计报表先进单位,连续4年被评为全市非工业企业报表第一名。
  物资会计学会 1989年,为实现会计工作的转轨变型、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青岛市物资局成立了青岛市物资会计学会。其宗旨是有计划地组织广大财会人员进行理论研究,指导实际工作,使财会工作由事后算账逐渐变为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从而不断加强财会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学会成立后,召开了首次常务理事会,并于1990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理论研讨会,结合物资系统特点和需要积极开展理论研讨,共收到论文37篇。会计学会还对小型企业实行责任会计制进行了专题研讨,并制定了《青岛市物资系统小型企业经济责任制会计核算规定试行办法》,于1991年实施。青岛市物资局贯彻财政部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至1990年底共为全系统142名会计颁发了会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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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四章 财会 审计 物价

第三节 审  计


  审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Gov和青岛市审计局关于主管部门及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审计人员,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要求,青岛市物资局于1986年4月成立审计科(后改处),配备副科长1名、工作人员1名。随后下发了《关于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通知》,要求市局直属的金属公司、机电公司、化轻公司、木材公司、建材公司、燃料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贸易中心、人造板厂和各县(市)区物资局都要按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规定,设置独立审计机构或设相当于本单位中层干部职级的专职审计员,对市直属公司、厂和各县(市)、区物资局所属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量大小,设置专职、兼职审计员或联络员。市物资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物资局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行业指导。1986年率先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市局直属单位有金属公司、机电公司、人造板厂,县区级物资局有胶南县、即墨县和崂山区物资局。其他市直属单位和县区级物资局均先后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至1990年底,市物资局设有审计处,配备处长1人、工作人员1人。全市物资系统共建有专兼职审计机构81个,其中专职机构39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45人。
  审计制度 1986年5月,青岛市物资局召开首次全市物资审计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上级审计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指示精神,介绍和交流了各地及青岛市先进单位工作经验,市物资局领导在会上对全市物资审计工作提出了任务和要求,决定每年召开一次全市物资审计工作会议,总结研究部署审计工作。自1986年起,青岛市物资局除及时转发山东省物资局印发的《山东省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物资系统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山东省物资系统审计工作考评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外,还陆续下发了《青岛市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青岛市物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责任制》、《青岛市物资系统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等规定,各县、区物资局和市局直属企业也根据各自需要,相应制定了一些制度、办法,使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
  审计基础工作 1986年4月青岛市物资局审计科刚成立,即派人参加了市审计局举办的首批青岛市内部审计干部学习班。1986~1990年,国家审计署驻物资部审计局、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物资局、青岛市审计局先后多次举办审计培训班,市物资系统多次派人参加培训,为逐步掌握审计理论知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业务素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89年11月,胶南县物资局代表山东省物资系统参加了山东省审计局召开的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在会上交流了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受到表彰。同年,胶南县物资局审计科科长赵洪成被山东省审计局授予“内审先进工作者”称号。1990年山东省物资系统审计工作会上,胶南县物资局被山东省物资局授予1990年审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表彰。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2

第三篇 管  理  
第四章 财会 审计 物价

第四节 物价管理


  管理机构 1984年以前,青岛市物资局未设专门物价管理机构,物价管理工作由物资局财务科负责。1984年物资局设财务物价科,由专人负责物价管理。1985年起加强了物价管理工作,局属各公司相继成立物价科,配备1名专职物价员,二级核算单位设1名兼职物价员。各县、区物资局也配备了专职物价员。各单位都由一位领导分管物价工作,普遍成立了物价审议小组,共同审议各种物资价格和收费标准,形成了统一的物价工作网络。1990年底,青岛市物资系统包括各县(市)、区物资局共配备专职物价员15名、兼职物价员105名。
  管理权限 根据物价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物价局对物价管理权限分工作了如下规定:(一)经营计划内物资的管理费,按中央和山东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二)市级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内物资的定额进货费用,按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物资局的规定执行;(三)县区级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内物资的定额进货费、管理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物资局的规定执行;(四)各公司劳动服务性的收费标准(不包括四代业务和直达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物资局批准;(五)对经营的计划外物资采取市场浮动价,其价格的确定,必须经各单位价格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在市物价局、物资局核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价格,任何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没有成立价格审议小组的单位,无权自行定价。
  作价原则及收费标准 青岛市物资部门在不同时期收费标准的收取原则都是由国家物资、物价部门决定的。物资收费标准随作价原则的变化而变化。1962年以前,山东省的物资供应价格和收费标准未统一,青岛市物资企业采取进价加费用的办法核定供应(销售)价格。1963年按照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向用货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具体标准为:(一)管理费用(按出厂价格计算):机电产品收1.8%(个别产品另有规定);化工轻工产品收2%;金属材料收2.5%;建材、木材、燃料均收3%。(二)进货费用:按物资的数量定额收取,机电等产品按金额比例收取,进货收费定额由山东省物价局审定。(三)利息支出:1965年以前,国家规定物资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不向银行借款,所以也不加收利息。由于作价原则变化,1965年国家规定可以加收1%的利息支出,各公司都先后据此执行。(四)物资企业发生的仓储费用,单独核算,按规定包括在管理费内,不另加收。
  根据中央和山东省的收费规定,青岛市物资企业计划内物资的供应价计价公式为:(一)按数量收取进货费的单位(不包括木材公司):供应价=(购进原价+进货费)×(1+管理费率+利息率)。(二)按金额比例收取进货费的单位:供应价=购进原价×(1+管理费率+利息率+进货费率),也可简化为:供应价=购进物资原价×(1+综合费率)。(三)木材公司的计算公式为:供应价=(购进原价+定额进货费)÷(1-管理费率-利率率)。物资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按物资原价收取不超过1%的服务费。调剂解决的物资,可向用货单位收取不超过5‰的服务费。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资价格冻结。1973年山东省物资局恢复后,制定了《山东省物资系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物资局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降低费用,节减开支”的原则,执行山东省规定,在物资供应中减少物资中转,面向生产建设单位,为初级阶段建设服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作价原则作了较大改革。1981年6月15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中提出,物资企业的作价原则由“以收抵支,收支平衡”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山东省没有贯彻这一原则,计划内物资仍执行原作价原则。青岛市物资局按照这一精神,会同市物价局制定了计划外物资供应价格的计价办法,具体计价公式为:(一)金属材料计划外供应价=计划内供应价×(1+差价率);(二)木材、煤炭、建筑材料计划外供应价=(进货价+实际运杂费)×(1+综合费率+差价率);(三)机电、化工、轻工产品计划外供应价=进货价×(1+综合费率+差价率)。
  为满足厂矿企业维修和城乡人民需求,青岛市物资企业同时开展零售业务,按山东省物价管理局和省物资局有关规定执行市场零售价格。规定生产资料零售差价率为:(一)金属材料为12%。(二)机电产品为10%。(三)化工产品,1~5类酸类、漂白粉、尿素、硼砂、各种碱、电石、冰醋酸等差价率为15%(雷管、炸药、导火线等危险品除外);6~7类钛白粉、黄丹粉、麻袋、有机玻璃、橡胶、树脂等差价率为10%。(四)建筑材料:水泥、油毡、滑石粉等差价率为10%;卫生陶瓷、瓷砖、玻璃等及其他差价率为15%。计算公式为:生产资料零售价=当地供应价格×(1+差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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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青岛市物资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放开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规定,对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外生产资料,按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定价出售,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价格,并对计划外业务收入单独建账,企业物价领导小组制订和调整本企业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建立健全价格审批制度,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计划外物资价格放开后,逐步形成了物价管理的双轨制。
  1988年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发布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通知》,青岛市物资局执行山东省规定的计划外铝锭、钢材的最高销售限价,在全国最高出厂限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运输费和4%的综合费率及应纳税金确定。1989年改为按钢材、有色、生铁三大类在出厂限价基础上加收定额进货费的办法核定销售限价。
  1990年山东省物价、物资等部门联合颁发《山东省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实施办法》后,物资经营部门的最高销售限价均以煤炭最高出厂限价为基础,加实际运杂费,再加途耗和综合费率,以及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收费额制定。综合费率全省统一为11%,其中管理费3%、利润3%、利息1.5%、仓储费1.5%、税金2%。
  物价基础工作 自1985年起,青岛市物资系统不断加强物价基础工作,各单位先后建立健全了物价台账、进货费登记簿和各种物价表,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审价、定价、调价制度,严格按制度执行。1989年按照国家物价局的要求,青岛市物资系统对经营的产品实行明码标价。1990年在全系统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针对计量基础工作基础较差这一薄弱环节,强化了物资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同时更加健全了物价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1990年底,经市“双信”(物价、计量信得过)办公室检查,全系统有5个公司和17个煤店被评为青岛市“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莱西县物资局被青岛市物价部门评为“物价工作先进单位”,市物资局被评为山东省物资系统物价工作先进单位。
  物价检查 自1985年以来,青岛市物资系统贯彻山东省、青岛市Gov及物价部门《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加强物价监督力度,每年对本系统的物资进价、收费标准、调价盈余及亏损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仅维护了用户的利益,而且严肃了物价纪律,提高了各级领导和物价工作人员的政策观念。1985~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在全市物价大检查中均无较大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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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3

第三篇 管  理  
第五章 劳动教育学会

第一节 劳动工资


  工资形式与工资水平 1956年开始,青岛市物资系统根据中央和山东省的统一规定,实行等级工资制,执行4类工资区标准,1957年月人均工资50.60元。1962年10月实行物资专业化集中统一管理,物资经营机构陆续成立,人员来自机关、工厂及部分商业系统并入单位等,因此工资种类各异,管理较难。1963年开始进行调整、归并和理顺。1964年第三季度,青岛市物资系统按照山东省物资厅《关于物资系统实行综合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要求,在企业内部实行综合奖励,按实际工资总额的6%,由市物资局统一包干提取,按月发放。1964年,青岛市物资系统月人均工资55.97元。1965年8月,根据山东省物资厅《关于修改综合性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压缩了综合性奖金范围,党政负责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工程师等)和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未摘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被劳动监督人员及被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奖。1966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停发综合奖,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附加工资也在调整工资中逐次抵销。
  1979年11月,根据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规定,青岛市物资系统由执行4类工资区标准改按5类工资区标准执行。1980年试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奖金分配形式主要是百分计评和实施岗位责任制。1982年随着物资体制改革的深入,物资系统推行了经济责任制,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制订了《物资局供销单位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新方案》,经山东省物资局和青岛市劳动局批准在青岛市物资系统的木材、燃料等七个公司实施提成工资制。
  1983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青岛市物资企业进行了工资调整,把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这是工资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对多年以来调资升级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重大突破。全系统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共计3464人。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3044人,实际增资人数2974人,每月实增工资22378元,每人平均增资7.52元。
  1985年,根据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山东省Gov等有关文件精神,青岛市物资系统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简化规范统一了原来复杂的工资名称,以职工现任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即:在干部岗位执行干部工资标准;在工人岗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工人标准的干部和以工代干人员均以其现行工资与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相对应的等级,并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方案所确定的套改新标准等级对照表,套改了新的工资标准。1985年全系统月人均工资达96.47元。
  1986年9月,青岛市物资企业由执行5类工资区标准提高到6类工资区标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物资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完全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自1988年以来,结合实行承包责任制,改进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有的实行提成工资制,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有的实行浮动工资制。1988年,根据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基数核定和清算兑现工作》的要求,青岛市物资系统10个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单位实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简称“工效挂钩”)。实行这种办法后,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决定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效益提高,工资就可以按规定比例增长,效益下降,工资就要按比例减少,使职工工资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有计划按比例地增长,打破了工资要么不动,要么“齐步走”的弊端。当年物资企业完成的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1%,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增长0.3%~0.7%。同时每年按一定比例给职工一定的升级指标。这一新的工资增长形式,克服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极大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
  1989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物资企业职工执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的通知,经青岛市劳动局批准,青岛市物资系统执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即:管理人员执行39元起点,生产工人执行41元起点,服务人员执行39元起点的工资标准。至1989年6月底,全系统10个企业、4510名职工执行了新的工资标准。其中生产工人2515人,服务人员402人,管理人员1593人。月增资额34693元,月人均增资7.7元。
  职工队伍 1957年5月8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编制委员会转发山东省编委通知,确定青岛市物资供应局编制为50人。1962年10月起,各专业经营公司相继成立,职工人数迅速增加,物资职工队伍随之扩大。1963年全系统职工人数达到593人,其中局行政编制26人。1978年,国家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后,青岛市物资局接收了从市轻工业局划入的人造板厂和从市商业局划入的煤建公司,这两个单位的职工人数都在1000人以上。同时,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了一批新职工。1978年,全系统职工总数达到了4571人,其中固定职工3549人、临时工61人、计划外用工961人,初步形成了一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稳定的物资职工队伍。
  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也发生了变化。1984年青岛市实施了《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物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开始招收合同制职工。企业和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期满,根据情况需要,劳动者可以合理流动,企业有了用Renquan,劳动者有了选择职业权,双方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内在活力,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至1990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共有职工48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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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五章 劳动教育学会

第二节 教  育


  管理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发出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青岛市物资局于1982年5月成立了职工教育委员会,并设立教育科,配备专职教育干部2人。之后,所属各专业公司、厂也相继成立了教育科。1984年为加强教育工作,市物资局将教育科编制充实到9人。1987年4月,撤销教育科,成立党委宣传教育处。1989年11月,撤销党委宣传教育处,成立教育处。1990年经青岛市编委批准,成立青岛市物资局教育中心,原教育处撤销,教育中心为青岛市物资局所属事业单位,加挂青岛市物资局党校牌子,办公地点在青海路44号,负责青岛市物资系统的职工教育工作。
  学历教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物资系统为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有知识、会管理、懂技术的物资工作人才,依靠自己的力量开展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学历教育。
  电大教学班 1983年经山东省广播电视大学青岛市分校同意,青岛市物资局开办物资经济管理专业电大班,面向市内和县(区)物资系统职工以及社会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采取全脱产形式学习,学制三年。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物资经济学、物资价格学、物资计划与经营管理、物资仓储管理、定额管理学、管理系统工程概论、会计学基础、统计学原理、经济法、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产品材料学基础、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财政与信贷等。1983年秋季首届招生30人,1986年全部毕业,其中11人被评为青岛市电大优秀学员,物资经济管理专业大专班和青岛市物资局被国家物资局授予先进教学班和先进办学单位称号。1983~1990年共招收三届电大班,培养了物资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毕业生118人,毕业生主要分配到市内和县、区物资部门。
  电视中专班 1987年,青岛市物资局自办物资经济管理、物资财务管理、工业企业管理3个专业的电视中专班5个,招收学员139人,毕业128人。同年9月,开办电视中专业余物资专业单科班,开设物资经济学、物资企业经营、物资企业管理、物资企业财务4个专业,招收学员264人,全部结业。1988年又开办了干部业余物资经济管理中专专修班。学制业余1年半,开设9门专业课,共设8个班,学员357名。其中市物资局教育处设两个班,机电、金属、燃料公司各设1个班,莱西、平度、即墨各设1个班。
  1983~1990年,青岛市物资局还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采取代培、进修、自学的方式使近100名干部、职工取得了大中专学历。选送了18名干部到青岛市委党校、山东海洋学院、青岛师专、青岛夜大学习财会、企业管理等专业。1986~1988年,每年选送4名干部到高等院校、党校、干校培训,保送7人到山东物资学校学习。
  另外,为了能让全系统45岁以下的职工都具备高中和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市物资局鼓励职工上夜校,职工可在一个学校学习各门课程,也可分别在几个学校学习。分学单科者,由局教育部门综合各科成绩颁发毕业证书。
  多层次、多渠道的学历教育,使物资系统干部、职工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至1990年,全系统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由1982年的87人增加到955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982年的659人增加到1357人。?随着教育工作的发展,教师队伍也逐步扩大,全系统共有教育干部18人、专职教师10人,还有一支20余人的多门类多学科的兼职教师队伍。1982~1990年教育经费投资近80万元。
  职工教育和政治轮训 1976年3月,根据毛泽东的“七·二一”讲话,青岛市物资局筹办了“七·二一”大学。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方针,开设了全日制会计班。招收了35岁以下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系统内职工20人,学制一年。市物资局抽调有经验的财会人员成立教研组,自编教材,自己授课。20名学员毕业后均充实到物资系统财会岗位。1983年,根据全国职教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和青岛市职教办的要求,青岛市物资局着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初、高中毕业而实际水平达不到初中毕业程度和未经专业培训的青壮年职工进行初中文化补课和初级技术补课。在“双补”教育中,以教育部制定的职工初中、高中文化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补习《语文》、《数学》、《政治》、《历史》、《地理》等课程。至1985年底,90.3%的青壮年职工经文化补课考试合格;99.5%的青壮年职工通过了技术补课,取得了补课合格证书。
  根据上级指示,35岁以下的青年职工要用3年时间学完三本书,即《中国近代史》、《科学初级阶段》和《中国工人阶级》。自1984年开始,市物资局按照要求组织青工轮训,至1986年共轮训青工7760人,占应参加轮训人数的98%,合格率达100%。
  专业技术培训 1982年起,青岛市物资局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了专业技术培训,采取干什么、学什么岗位培训方式,集中对文书、财会、企业管理、保管员、司机、锅炉工、修理工、电气焊工等不同技术工种进行应知、应会培训和考核。1988年,结合青岛市劳动局、职教办对技术工人考核晋级的要求,采取脱产、业余和自培、代培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了中级业务技术培训。保管、检尺等主要工种由市物资局组织统一授课、统一命题,市劳动局审核。至1990年,全系统取得中级技术证书的达2548人。
  干部培训 1982~1983年,青岛市物资系统干部培训采取脱产轮训、短期培训和在职学习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培训工作中急需的业务知识。两年间,对全系统科级以上干部及军队转业干部全部进行了培训。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20余期,内容包括财务、统计、劳工、宣传、教育、仓储等。1983年底,国务院决定对企业经理(厂长)进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初级阶段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二是企业管理基本知识。根据这一决定,全市物资系统共有19名经理(厂长)参加了国家物资局举办的培训和统考,经考核全部合格。1989年,干部教育实施重要改革,干部培训的重点开始转移到岗位职务培训上来。市物资局制订了《青岛市物资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方案》,培训重点按照物资部下发的培训教学计划,主要有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物资管理理论、财务知识、统计知识、购销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岗位实务知识等。1990年3月举办了物资企业经理岗位培训试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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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管  理  
第五章 劳动教育学会

第三节 青岛市物资经济学会


  青岛市物资经济学会成立于1985年9月22日,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并通过了学会章程。
  1986年12月11日召开首次年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学会章程的说明;通过了增补副会长和增补18名理事的提案;通过了学会《经济管理办法》、《劳务费管理办法》、《论文奖励办法》、《稿酬管理办法》。1991年7月25日召开青岛市物资经济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进行了换届改选,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
  青岛市物资经济学会是群众性学术团体,主要研究探讨物资经济理论、物资流通规律和物资管理科学。其宗旨是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广泛团结、组织从事物资经济研究、教学和实际的工作者,研究初级阶段物资流通理论,探索物资流通规律。
  学会自1985年成立到1990年底,根据章程开展的主要活动有:(一)组织物资理论研讨,交流评选优秀论文。学会分别于1987年6月、1988年9月、1989年9月、1989年10月召开了四次全市物资体制改革及物资经济理论讨论会、报告会,共收到论文100余篇,在大会上交流16篇,其中5篇刊登在《山东省物资经济》特刊上。1989年参加了山东省物资经济学会举办的物资理论优秀论文评奖活动,获得优秀论文二等奖1篇、三等奖1篇,同时青岛市物资经济学会被山东省学会授予先进学会称号。(二)组织参加全国、华东地区物资经济理论研讨,交流物资流通情况。1988年参加了华东地区第八次物资经济理论研讨会,提交论文2篇、调查报告1篇,均被编入华东论文集。1990年3月,经市委宣传部批准,青岛市物资局、市物资经济学会、市经济学会联合创办《物资与经济》刊物。《物资与经济》为季刊,至1990年底共出版4期、刊载论文8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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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青岛市平衡调剂多余物资暂行实施细则




         青岛市平衡调剂多余物资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细  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在本市进行多余物资的平衡调剂工作,充分地挖掘物资潜力,合理地节约使用现有物资,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达到调剂有无,互相支援,解决原料的不足,更好地完成生产、基建任务,从而克服物资积压及不正当的物资交换和本位主义的情况发生,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区多余物资调剂工作的指示”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平衡调剂多余物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章 平衡调剂多余物资的范围

  第二条 多余物资系指计划申请企业、事业、基建、供应部门,由于生产、基建任务的变动,超出合理储备等原因而造成物资积压不合本单位的需用物资,但经各系统平衡后,除留合理的需用量和储备量以外,尚有多余的部分为多余物资。
  第三条 处理物资的范围,系统配、部管和省分配的多余物资(包括呆滞物资),除此以外的物资由各单位自行处理,如处理不了时报市物资供应局协助处理,另外多余专用器材不在本细则之内。
  第四条 本细则的单位范围只限于本市所属物资技术计划申请单位(简称市计划单位),中央、省驻青各计划申请单位。

            第三章 多余物资的调剂原则、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调剂处理物资时,应根据增产节约原则,在全市平衡会议以前,先在各主管系统内部进行调剂处理,并将调剂处理不了的多余和不足物资,以及平衡处理的物资名称、数量分别列表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然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平衡,经调剂后多余或不足的物资,列表报省物资调剂委员会,参加全省平衡会议,在全市调剂处理物资时,除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外,各系统多余的物资一般先照顾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需要。
  第六条 在订货会议和省市物资调剂平衡会议结束后,各工厂、企业等单位仍有多余或不足的物资由各主管部门进行系统的临时平衡(无主管部门者可直接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经平衡后仍有多余或不足的物资,由主管部门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处理(日常业务由市物资供应局办理)。
  第七条 经以上规定平衡处理后的多余的统配、部管和省分配物资不得自行处理,但各单位的多余物资急待处理时,并且数量较大,又系重要物资,可由该主管部门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转呈省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后处理,如数量不大,而生产又急需的物资,由该主管部门列表并注明理由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八条 多余物资如确系市属计划申请及中央、省驻青各企业、事业、基建单位不能利用,而非申请单位又急需,数量又不大的物资,经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可调给非申请单位;但数量不大,生产又急需的零星物资,经各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备查。如非申请单位也不需用,由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报省物资调剂委员会同意后,可由市物资供应局与国营商业部门协商相互调剂或拨给手工业联社。
  第九条 对于质量较次的物资,各用存料单位与需用单位,应以增产节约的精神和不影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尽量利用或代用,以发挥物资的作用。
  第十条 在生产、基建急需的情况下,各单位确系因规格不合需要相互支援,进行品种、规格的调换时,而调换双方属于同一系统的,将调拨的物资名称、数量报各主管部门和市计委备查;调换双方不属一系统的应报告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备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出的库存多余物资,在平衡调剂期间不得自行动用,必须动用时,应提出动用的理由和根据,经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同意后方能动用,以免调剂过程发生落空的现象。

             第四章 时间、制度、手续与交接方法

  第十二条 市物资调剂会议暂定每季一次(各主管单位调剂时间自行规定),各主管单位将多余或不足的物资于季度前10天将物资品名、数量、规格、存放地点报市物资供应局。市物资调剂平衡会议,在季度开始月份的15号召开,会议结束后,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按省规定的时间报省物资供应局,并抄送各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库存多余物资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确定调剂后,由市物资供应局签发“多余物资调拨通知书”作为供需双方的供需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为了明确责任,供需双方应根据物资调拨通知书所列物资品名、数量签定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由市物资供应局拟定,经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由物资调剂委员会解决。
  第十五条 经调剂平衡的物资,其规格、质量一般根据各单位的报表,质量、规格较复杂或数量较多的物资可由双方检验后确定。

             第五章 物资作价与运输

  第十六条 调剂多余物资的作价,有出厂价者,按调拨价;如果是陈旧降质的物质,应按新旧程度按质论价,但需计入运输费用,调出前后不合理的运杂费由调出单位负担,调出后的合理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无调拨价者,参照同类物资的调拨价拟定。由商业专业公司商品库存调出的物资和原以市场价自行购进的物资,按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厂矿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国家统配、部管原材料改用调拨价格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系统内、外调剂物资的价格,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主管部门和物资供应局确定,调剂给市手工业社的多余物资,以及手工业社将多余物资调拨给非申请单位的基层社时,一律按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厂矿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国家统配、部管原材料改用调拨价格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调剂多余物资的运输,本市物资调拨给外地时,由双方协商自办或委托调出单位负责代办运输手续;市内物资调拨由调入单位自行办理运输手续,调出单位应该积极协助给予大力支持,使调拨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这一工作,本市成立物资调剂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物资调剂平衡工作,处理物资调剂平衡中所发生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多余物资调剂会议,按期提出全年物资的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防止发生物资供应不当,凡有借口抢购、套购物资,有意隐报、不报库存多余物资,或因囤积居奇进行不正当的“物资交换”,或乘人之急以高价要挟对方购进自己多余的物资等行为者,在查明属实后,市物资调剂委员会除根据情节对该单位予以适当的通报批评外,并将这部分物资作为平衡调剂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物资供应过程中因运输、规格、数量等原因产生脱节现象,造成损失起见,物资调剂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的生产情况、施工进度,在统筹安排保证国家、省、市规定的生产和基建任务完成的原则下,可在全市进行临时的物资调度。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公布后,前颁发有关处理积压、呆滞物资与本细则有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但本细则与省(57)鲁计甲字第3368号通知有抵触时,应以省(57)鲁计甲字第3368号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资调剂委员会 
                           一九五八年一月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5

 附  录
 附录二 青岛市物资局关于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物资局关于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物资流通体制的改革,加强我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保证党的物价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赵总理对生产资料价格和物资部门参与市场调节等问题的重要批示及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和作价办法,结合我市物资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物资部门在物资流通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担负着国家基本建设和工农业生产所需主要物资的供应工作。正确执行价格政策,不仅关系到四化建设的速度,而且关系到企业经济核算问题。因此,在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时,必须遵循“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费用,节省开支,尽量减少物资中转环节。为生产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
  三、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价格政策,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经理(厂长)分管物价工作。把物价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物价执行情况,经常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章 物价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四、各单位应根据业务繁简和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物价管理人员。对经营的计划外物资价格允许浮动后,更需要加强物价管理。各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物价员。物价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经常变动,以利于物价工作的开展。
  五、为了适应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外物资价格放开,善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平抑市场物价,各单位应成立由经理(厂长)、业务、财务、物价人员等共同组成的物价审议小组,各种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审议小组审议后执行。物价审议小组名单报局备案。
  六、物价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做好下列工作: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正确执行上级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执行价格调整工作,开展物价检查,及时纠正价格执行中的差错。
  2?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殉私情,秉公办事,对违犯物价方针、政策的行为,要坚决抵制,敢于斗争。
  3、?做好日常的价格审核工作,把好价格、质量关;要及时、准确地开展日常进价、销价的审核工作,对货物托收单应逐笔审核进价并确定销价。根据物资实际入库数量及时办理承付、拒付或部分拒付货款手续,使国家的物资、财产免受损失。
  4、?统计、积累和整理物价资料,各单位都应建立物价台账,将购进物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金额、价格、费用等分别登记清楚,以便掌握物资流向及费用变动情况,有利于提出定价意见和收费改进办法。
  5、?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价格执行情况,年度终了应将全年的物价工作情况总结报局。
  6、 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新价格或确定收费标准时,应遵照“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兼顾国家、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按有关作价办法规定,实事求是地写出制定价格和收费的依据,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经上级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不按上级规定,擅自订价的行为,物价员有权制止或向上级反映。
  7、?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工作。接到上级有关调整价格的文件后,应及时做好调价工作。要严守物价机密,如有泄密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在调价中如有漏调或错调价格,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8、?各单位都应建立物价档案管理制度,把有关的物价文件、收费标准、作价依据及有关物价的方针、政策等资料,分别立档入册,物价档案应分门别类,填写文件目录,条理清晰,便于查找。
  9、?要搞活物资流通,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把价格搞活,中央《决定》指出:“价格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合理的价格是保证国民经济活而不乱的重要条件,价格体系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物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要认真研究物价工作的改革问题,提出改革意见。

             第三章 物价管理权限

  七、根据物价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有关放权的规定,物价管理权限分工如下:
  1、?经营计划内物资的管理费,按中央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市级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内物资的进货费用定额,按省物价局和省物资局的规定执行。
  3、?县(区)级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内物资的进货费定额,由县(区)物资局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物资局批准执行,并报省物资局、物价局备案。
  4、?各单位劳动服务性的收费标准(不包括四代业务和组织直达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自行确定执行,报市物价局、物资局备案。
  5、?对经营的计划外物资采取市场浮动价,其价格的确定,必须经价格审议小组集体审议,任何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没有成立价格审议小组的单位,无权自行订价。

             第四章 有关价格和收费标准

  八、购进和供应国家统一分配调拨的计划内生产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准乱加价。
  九、各经营单位经营的计划外物资,应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市场供求。其作价应本着“低于市价,有赔有赚,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供应价格。
  十、凡是零售业务都要照章交纳营业税,关于零售范围的划分,根据财政部(84)财税字第13号文件规定:“凡是以批发价格销售给商业零售企业以及销售给工业企业作原材料的,按批发对待;对于虽以批发价格销售,但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以及零售价格或高于批发价格(另有规定者除外)销售的,应按商业零售对待”。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确定应交纳零售税的,在确定销价时,要加上销售税金的因素。
  凡是符合上述纳税范围的,不论国营、集体企业,在销售时都应单独记账,以便征税时区分应税额。
  十一、各类物资零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物资局(80)鲁价重字第172号“关于确定生产资料供零差价率的通知”中规定执行,不得超过。
  十二、为了减少物资中转环节,促进物资按合理流向运动,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分配的直达供货物资,由于物资部门付出了人力、物力的耗费,可收取0?5%的代办手续费,作为劳动补偿。
  十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物资局取消原定的企业自销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可按国家定价浮动20%的规定后,人造板厂等生产企业可按照稍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出售国家允许自销的产品。
  十四、“四代一调”业务收费标准为:
  1、?代购:以物资总值计算,收取1%~2%。
  2、?代销:以实物代销者,按销售物资总值的2%收费,以资料代销者,按1%收费。
  3、?代托运:按运杂费总值计算,向委托方收取运杂费的5%。
  4、?代加工:按进销价处理时,以销价计算收费5‰,按加工费计算的,收加工费的3%。
  5、?调剂串换业务:按成交物资总值的1%收费。
  6、?在代办业务中,确需给委托单位垫付货款者,按物资总值加收1%的银行利息。
  十五、进口物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进口物资的作价办法执行。

               第五章 价格的控制

  十六、经营计划外物资采取市场浮动价以后,物资企业要起到平抑市价的作用,防止哄抬物价,必须有赔有赚,严格控制销售利率,其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各单位分别为:金属、化轻3%,机电3.5%,建材4%,燃料4.1%。
  十七、经营的计划外物资应单独核算,单独考核销售利润率。年度终了,其实际销售利润率超过上述标准,其超过部分不能参于企业利润分配,不得留成,全部上交财政。
  十八、经营的计划内和计划外物资原则上不准调剂,为支持生产急需,可相互暂借,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搞计划内、外的串换时,要报市物资局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但必须是等量的串换,其差价单独记账。年终发生差价损失,不予弥补,发生差价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十九、本规定自六月一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及时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二十、各县(区)物资局可参照执行。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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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三 青岛市物资局劳动力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资局劳动力管理办法

  一、总则
  劳动力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劳动力的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把宏观控制与微观搞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劳动力,改善劳动组织,加强定员定额,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工调动的原则和审批手续
  1、?职工调出调入本系统,局控制年度劳动工资计划,若单位调入职工超出劳动工资计划下达的人数,要报局申明原因后增加。
  2、?职工调动必须本着生产、工作实际需求和人尽其才、人事相宜原则。调入工人要把好政治、技术、身体三个条件;调出职工要视生产、工作是否允许,并适当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
  3、?凡本系统内各单位之间工人调动,只要双方单位同意,可持工人调动信直接到局办理调动手续。
  4、?凡与本市外单位调动的职工,双方单位填写“工人调动四联单”,工人持“四联单”和“调动信”到局办理调动手续。
  5、?外地工人与本单位工人对调,由单位负责联系、审查档案、填写“工人对调审批表”,经局报送市劳动局办理对调手续。
  6、?本系统工人调往外地,由单位填写“工人调动审批表”,经局审查后,报市劳动局审批办理手续。
  7、?外地调入工人,凡符合市劳动局规定的外地调入职工条件,由调入单位填写“工人调入审批表”,经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8、?职工调动必须是同性质间调动,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调入集体所有制职工。
  9、?合同制工人在本市内一律不准调动,合同制工人离开本单位要解除合同;在其他单位已解除合同到本单位工作的,必须按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录用后签订合同;凡批准到外地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要解除合同,由劳动部门出具合同制工人证明信,工龄连续计算。
  三、招收新工人报批计划和录用办法
  1、?单位需要招收新工人,必须向局报送招收新工人计划,计划内容主要写明招收新工人的理由、工种、人数、条件等,每年于五月底前,一次性报送招收新工人计划,七月底前报送招收复员军人计划。
  2、?局根据各单位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和劳动工资计划,审批招工计划,并编制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审批。
  3、?各单位依据市批准的招工计划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的原则,负责组织报名、考试、政审、体检、录取和办理就工介绍信。
  四、招用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1、?各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经局下达临时工计划,到所在区办理用工手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用。
  2、?招用计划外工人,凡属临时性的突击任务,无论招用本市内青工或农村民工,均由单位自行确定招用;属长年性使用的青工或民工,必须报用工计划,由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一律作为计算年度劳动生产率(人均销售额、人均吞吐量等)的人数,计划外用工要按时进行清理,突击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清退,不得与基建等计划外用工混同使用。
  五、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
  1、?新工人上岗前,单位必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技术操作基本知识教育、劳动纪律教育等四项基本教育,其它教育由各单位自定。
  2、?学徒工、熟练工在学徒、见习、熟练期满后,各单位要按上级规定进行“应知”、“应会”考核,考核合格按期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要延长学徒、见习、熟练期,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3、?凡市规定的特殊作业工种,必须按期参加市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核,持合格证书上岗,凡无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上岗。
  4、?企业内部要进行定员定额,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定员定额员;制定定员定额制度和管理办法。定员定额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定期进行修订。
  5、?各单位要制定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办法,劳动力的调配和使用,要本着节约、合理、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
  6、?制定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办法,承包责任制与劳动力管理密切结合,互相促进,不断完善。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八日附录四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5

 附  录
 附录四 关于生产资料计划内外品种规格串换的暂行规定




        关于生产资料计划内外品种规格串换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一日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物资经营单位对计划内外生产资料品种规格的串换,需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订重要生产资料计划内外串换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生产资料计划内外串换,以搞活物资供应,保证我市生产建设急需,为生产企业服务,解决计划内品种规格不对路,到货不及时为宗旨。
  二、生产资料计划内外品种规格串换,必须坚持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即先将计划外物资补充到计划内销售,待计划内物资到货后再转计划外销售。短线计划内物资未经批准不得转计划外销售。
  三、凡国家计划下达的煤炭、钢材、生铁、木材、铜、铝、铅、锌、锡、纯碱、硫酸、橡胶、水泥等十四种物资,计划内外品种规格的串换需报经局批准。
  四、大宗物资计划内外串换必须提前填报申请表报局,经局计划业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大宗物资的数量限额是:煤炭、水泥、生铁100吨以上;钢材、橡胶50吨以上;木材50立方米以上;有色金属20吨以上;纯碱、烧碱、硫酸30吨以上。上述物资限额以下的,各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串换。
  五、计划内外物资调剂串换具体品种规格的数量、金额,必须单独立账。年底计划内物资数量要补齐。月后五日内将本期计划内外串换情况按要求一式二份填报局计划业务处、财务物价处各一份备查。
  六、计划外转计划内分配的物资,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内供应价销售;计划内转计划外销售的物资,按现行的销售价销售,发生的差价当年轧齐。钢材市场允许下年度作价使用,以盈补亏。
  七、本暂行规定于一九八八年五月执行。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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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五 青岛市物资局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青岛市物资局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促进物资企业现代化建设和物资工作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使基本建设更好地为物资工作的发展和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服务,今后,应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量力而行,搞好综合平衡,恰当地安排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向。讲求建设布局经济合理。正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组织施工,缩短建设周期,力求节省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及财经纪律。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基建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工地,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基建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管理的范围。按照上级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精神,基本建设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扩大生产经营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设经营网点,新建、扩建物资仓库、货场、主要生产车间、铁路专用线等项目;
  2、为改变生产力、物资供应布局,以及城市规划等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3、遭受自然灾害,建筑物毁坏严重,需要重建的恢复性项目;
  4、物资部门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
  5、为建设项目配套的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
  更新改造措施范围:主要是指对现有企业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各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不包括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更新改造措施、基本建设)范围之内,由公司(厂)根据需要,报局审批。
  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五条:为了加快四化建设,所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都要纳入国家计划。凡属基建、更新改造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都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六条:安排基建计划时,一定要从经济建设的全局与长远需要出发,加强宏观控制。按照生产、非生产性建设和轻重缓急的顺序,本着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原则,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编制下年度基建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
  第七条:各单位编制的下年度计划(内容:建设项目、建设地址、用途、面积、投资数、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当年完成量),应于当年十二月十目前报局。局根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进行审查,综合平衡,上报市计委,经批准后逐级下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工程项目内容、提高标准。确需改变的,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八条:本年度在建未完项目结转计划。各单位必须于本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报局,局于十二月十日前汇总审定后报市计委(内容:项目名称、结转工程量、结转资金数、完工日期)。
  第九条:今后所有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真正做到,立项有计划、资金有来源、建设有合同、开工有报告。凡是资金不落实,条件不具备或建成后原料、燃料、动力和其他外部条件配合不上,形不成生产能力的,不允许建设。凡是通过组织现有条件搞挖潜、革新、改造能够解决的,坚决不搞新工程,不上新项目。
  第十条:在计划批准后,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正式委托设计。单项工程平面图设计方案,首先要经局同意,再报城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三、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在年度计划批准后,做好征地拆迁、施工组织设计、三通一平、城建部门签发批准的开工报告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新增货场及在原库区内插建建筑物时,必须首先绘制整体规划方案定点图,报局同意后,由各单位转报市城乡委批准,再行设计及施工,并将整体规划方案报局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实行投资包干制和施工合同制(包投资、包工期、包规模、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投产)。选用施工单位时,要与局共同研究,同意后再正式确定。
  第十四条:在施工前一定要进行施工图的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部门研究解决,以免造成浪费。
  第十五条:要按照施工顺序合理组织施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按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采取有效措施,不留隐患,特别是对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如:基础、梁、柱、承重墙)的关键部位,建设单位一定要有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并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原始记录,积累原始资料,及时准确地与施工单位办理签证手续,为工程的决算、验收和今后的使用,提供可靠的依据及资料。
  四、三材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开工之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材料定额标准,编制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及其他材料(生铁、管材、有色金属、胶合板等)计划,连同施工图纸报局审批,待批准后分一次或两次拨给指标。如施工单位一时编制材料计划有困难,为不影响施工,可按经验定额数预拨75%(钢材、木材),在施工单位编制出材料预算计划,经局审核后全部拨给。
  水泥、生铁、管材、有色金属、胶合板等材料,可根据工程进度需要,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报下月材料计划,其总数不得超过批准的计划数。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材料计划,报局企业管理科审核,并抄报局基建办公室。
  如不按规定提报材料计划,影响施工者,应由各单位自己负责。
  五、基建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七条:要加强对基建统计工作的领导,分工专人负责,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度、材料消耗、完成投资等情况,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将当月统计报表报局。
  六、基建财务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双增双节”的精神,加强基建财务、资金的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促进投资效果。凡属基建的材料要单独保管,建立账目。基建任务较大的单位,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以便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二十条:基建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筹投资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当年基建只能用上年度存入建行的资金(当年存入建行的资金,只能作为确定下年度自筹基建指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筹建设资金的来源必须正当、可靠,不准挪用流动资金,不准截留应上交的税收和利润。所有自筹基建资金都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建筑税。
  七、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为了正确地编制竣工决算,应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做好竣工验收。工程完毕后,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时,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设计、施工、建行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变更通知、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城乡委质量监督站的要求,提前十天报送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由质量监督站组织正式验收。
  2、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编好竣工决算。
  3、认真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分类立卷,妥善保管。
  4、竣工项目验收后,各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编好竣工决算。各公司(厂)应对决算进行认真的审查,如审查出不合理项目数额,要逐项列出核查明细,而后报局进行复核,经与施工单位核算认可后,再报开户建行审查签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表,根据建设银行的现行制度的表式和说明进行认真编制。其数字要核对准确,真实可靠,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八、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大,各级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1、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基建专门班子。要有分工的领导抓基建工作。要关心支持基建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让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大胆处理工作。
  2、要保持基建人员的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要变动他们的工作,以保持基建工作的连续性。
  3、公司(厂)应将基建任务完成得好坏,作为对基建人员年终评比的条件;局将把各单位基建任务完成的情况,作为对各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有关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补充。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九年附录六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5

 附  录
 附录六 青岛市Gov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青岛市Gov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Gov,市Gov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钢材市场,保障生产建设所需钢材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钢材经营企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主的经营方向。在钢铁生产企业严格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进行订货、交货的情况下,承担指令性计划的物资经营企业必须按期供货,不得拖欠和挪用。要把完成指令性供应计划作为考核物资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对违反有关规定,将平价钢材转议价销售的企业,由物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要追究企业擎天柱的责任,此类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二、认真组织好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的专营。上述四种钢材(包括国产和进口的),由市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市直属直供企业主管局(公司)的物资供应机构,各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物资局所属的金属材料公司,市内五区物资局所属有关供销企业,以及经市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钢材经营单位可以代销,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专营钢材的价格,国家计划内的实行国家制定的供应价,计划外的不得超过最高销售限价。进口部分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要执行最高限价。专营办法由市计委、物资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三、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这类钢材主要是:重轨、轻轨、各种型材、中厚板、汽车大梁板、螺纹钢、无缝管、轮网钢、轴承钢、高速工具钢、齿轮钢、弹簧钢、焊条钢、电机硅钢片、冷镦钢等。定点定量供应的钢材,由市金属材料公司组织重点用户与钢铁企业进行产需衔接,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清理整顿钢材经营企业。根据国务院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经核准登记可经营钢材:
  (一)市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金属材料的企业。包括市、县(市)、区金属材料公司及其供应网点;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只限于供应本企业承包的基建项目所需钢材);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县以上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四代一调业务为主,还可经营国家规定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钢材);市物资贸易中心(以提供交易场所及有关的服务业务为主,还可经营国家规定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钢材);外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只限于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
  (二)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局(公司)的供应机构、市内五区物资局所属有关供销企业(只限于采购、供应本系统或本区企业和单位需要的钢材)。
  (三)为中央和地方带料加工的商业企业(只限于供应本企业经营商品加工所需要的钢材)。
  (四)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
  (五)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的供销社(只限于销售给本县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所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钢材)。
  上述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钢材。各钢材经营企业,要坚持大额直达、小额中转的原则,购进的短缺品种,原则上要直接供应到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县(市)区物资企业购进的钢材应直接销售给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联营单位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销售钢材。
  各县(市)、区Gov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钢材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实施。
  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本通知规定经营钢材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钢材经营单位。新建企业要求经营钢材的,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以上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审批钢材经营单位的资格和经营范围。
  经清理整顿被取消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其积压的钢材,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中专营的四种钢材,按照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其他钢材限一个月内销完,逾期未销完的,交指定的钢材经营企业收购和代销。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部门所属的钢材经营企业收购或代销。
  五、加强对钢材调剂串换、加工协作的管理。因品种规格不符,需要调剂串换的,须由物资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到钢材市场串换。需出市协作加工的,须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批签证。否则,银行不予结算,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不予办理外运手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并交物资部门指定的物资企业按国拨价收购。经物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在钢材市场进行计划内外串换钢材的价差,不作利润处理,单独挂账,滚动使用,年底找平,使用方向受财政税务监督。
  六、进一步完善钢材市场。钢材市场是人们进行钢材交易的有形场所。青岛钢材市场由市物资局主办,以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生产企业和物资经营企业都要按市场规划进行交易。所有计划外钢材一律进入钢材市场销售,主要包括: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进口的钢材(外贸部门用于扶持生产和换购出口商品的部分,不搞商业性经营,其余部分交物资部门钢材经营企业代销);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等。
  进入钢材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无经营资格单位经营钢材、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票证、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以及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都是违法行为。这些非法交易,各单位财务不得入账,违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钢材市场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没有盖章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转账。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及其他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者要依法惩处。对检举人员予以鼓励,并给予保护。
  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既要依法监督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又要积极主动为生产服务。
  七、加强钢材价格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划内钢材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执行;省属资源仍按省“同一销价,价差返还”办法办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在钢材市场销售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计划外钢材要严格执行最高限价,物价部门要监督执行。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物价、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由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给予处罚。
  八、市计委、物资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限制不合理消费的办法和节约、代用、回收、综合利用的措施。对废钢铁回收业务,仍按青政发(1985)17号《关于整顿和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计委、经委青计物字(87)23号《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由市物资局、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组织办理,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废钢铁出口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国家限制或限量生产的产品及包装用品需要的钢材应限量使用,直至停止供应。
  九、加强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计划、物资、经贸、工商、银行、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一政策,根据市场情况,及时灵活运用信贷、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及通过调整产业政策和生产建设计划等措施,调节供求,保证重点,稳定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的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口等信息,以便加强宏观管理,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Gov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行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Gov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6

 附  录
 附录七 青岛市物资局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五项制度




       青岛市物资局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五项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职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体职工的共同任务。各级领导、各有关人员和全体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安全职责
  第五条 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1、经理(厂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经理(副厂长)协助经理(厂长)对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劳动安全法规,组织制定、修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5、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6、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要亲临现场,并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负责组织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条 库(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库(车间)主任,对本库(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劳动安全法规,在组织好本部门生产的同时,组织管理好安全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编制本部门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计划,按时提交公司(厂)安全部门统一研究安排解决。
  3、负责对新工人、调转工种的人员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得分配上岗独立作业。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召开班组长、安全员会议,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分析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5、对市规定的特种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无合格证书者,要坚决撤离岗位。
  6、发生工伤事故时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本单位安全部门汇报,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2、制订每日班前班后检查制度,不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具体安排解决生产中有关劳动安全方面的问题。
  3、组织本组工人认真学习、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亲自负责对新工人和调转工人的安全操作教育,在他们没有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术之前,不得分配其独立工作。
  4、随时检查生产现场、工具的状况,监督教育全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保险装置及各种防护用品。
  5、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进行抢救,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并领导全组具体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 仓库(车间)安全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部门领导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制订或修订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遇有紧急情况或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处理。
  4、参加本部门安全例会,参与事故调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维修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报告领导解决。
  2、检查督促工人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3、检查督促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不按章使用的,制止上岗作业。
  4、参加本组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领导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2、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对自己使用的机械、工具每天操作前应仔细检查。防护设备、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如不符安全要求,不得使用。
  3、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本组所在工作场地发生工伤事故、机械设备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组长或领导,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出防范意见。
  4、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自觉接受班组长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
  5、拒绝违章指挥。
  三、各有关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部门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2、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并监督实施。
  3、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不安全因素,发现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解决。
  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设备安装设计施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对不符合劳动安全规定的工程、设备有权制止投产和使用。
  5、参加审查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需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负责监督实施。
  6、负责开展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7、负责做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施。
  8、会同劳动部门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无此部门的,应确定此项工作的归属)
  1、负责本单位各种机械、动力设备、压力容器、通风排气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2、对一切机器设备、线路、管路、动力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应定期检修,保证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设备完好率。
  3、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机械设备上落实防范措施。
  4、负责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5、采购锅炉压力容器和危险机具要与安全部门配合,按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安装。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防止尘、毒危害的设施,使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审查施工计划时,对不符合“三同时”要求的不得批准施工。
  2、基建工程竣工后必须组织安全等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要求的,不准投产使用。
  3、负责对危险性建筑物的检查、鉴定和处理。
  4、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基建、维修工程的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施工,对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及时与安全部门联系,迅速解决。
  第十四条 劳动工资部门安全职责
  1、合理使用劳动力,及时调整不适应有毒、有害、高温及高处作业的人员,认真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新工人入厂和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及时通知安全部门,协助搞好安全教育。
  3、严格审批各部门加班加点,防止工人因过度劳累而造成伤亡事故。
  4、协助领导和安全部门制定和执行奖惩制度。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伤鉴定及伤亡事故有关劳动保险的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确保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经费的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监督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发现挪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的,应停止付款并报领导处理。
  2、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卫生室、保健站安全职责
  1、协助劳动部门对就业前人员的健康检查,有计划地定期对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炊事员、保育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2、负责人身事故的抢救和治疗,对受伤人员的伤害程度,提出鉴定依据。
  3、负责组织卫生宣传活动,普及防治中暑、触电、职业病等知识。
  4、对职工食堂、托儿所等部门的卫生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宣传、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宣传劳动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职工文化、技术教育计划,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知识。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2、健全消防组织,对消防员及职工加强防火技术指导与定期举行消防演习和防火知识教育。
  3、负责消防器材的分配和维护保养的管理,经常对消防工具、设备、水源等进行检查,以保证完好无损。
  4、认真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要求,参加新建、扩建工程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动火、明火取暖等安全审批工作,对火灾、火警事故进行登记,调查处理。
  6、发生火灾事故,要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现场,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7、负责制定本单位防盗措施,协助公安部门对盗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部门安全职责
  1、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2、教育所属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协助交通肇事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3、负责液化气发放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和食堂使用的和面机等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车队(车组)安全职责
  1、教育督促驾驶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监督部门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安全行车。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装卸工、修理工的安全教育。
  3、负责本单位的车辆年度检审和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率。
  4、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发生的交通肇事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带头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二) 对入厂的新工人、临时工和其它各类用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教育考核合格后,填写职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由安全部门存档。凡不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虽经教育考核不及格的职工,一律不准进入工作岗位。
  三级安全教育的分工与内容:
  1、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部门负责,其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方针、政策及厂规厂法。
  (2) 公司(厂)内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知识。
  (3) 公司(厂)安全生产概况和工伤事故的教训。
  2、库队(车间)安全教育由库队(车间)分管领导组织进行,其内容包括:
  (1) 本部门的生产(工作)特点和安全生产情况。
  (2) 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
  (3) 本部门危险区域、危险机具和设备情况。
  (4) 通用安全技术知识、如电气、防火、起重、装卸、搬运等。
  (5) 本部门的事故教训和应注意的问题。
  3、班组安全教育由生产(工作)组长负责,内容包括:
  (1) 本工种、工序安全操作规程。
  (2) 本工种、工作区域及环境安全情况和应注意事项。
  (3) 各种安全装置、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注意事项等。
  (三) 各公司(厂)要制定对职工正常安全教育规定,每年由公司(厂)或库队(车间)拿出一段时间对所属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核。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要填入职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四) 对调入职工或调换工作岗位的职工,库队(车间)生产班组都必须对其进行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非经教育者,不得进入工作岗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如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电气焊、车辆驾驶等,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学习和培训,经市、局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操作证,方可进入操作岗位。凡未取得合格操作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操作。
  (六) 在采用新工艺,增添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七)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除对职工坚持正常的安全教育外,还可以组织职工收看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图片展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室。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为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一) 局及各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二季”“四节”(夏季、冬季、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安全大检查。从领导、安全规章制度、对职工安全教育、事故隐患等内容查找存在问题,并认真采取整改措施。
  (二) 各单位下属的库队、车间(科室)要定期组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从领导、纪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事故、隐患、班组职工安全教育等内容,查找存在问题,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三) 各生产(工作)班组长除每天坚持开好班前会,随时检查安全生产外,每周要定期进行综合性的安全检查,针对本班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四) 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局、公司(厂)、库队(车间)要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
  (五) 各单位对新建、改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验收工作,要吸收本单位安全部门参加。凡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安全部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如存在较大的不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前不得投入生产。
  (六)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安全检查都要本着边检查、边整改原则,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都要采取整改措施。凡本部门解决不了的,要逐级向上报告,在接到下一级报告后,要在五天内作出采取措施的明确答复。
  (七)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台账和《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局、公司(厂)在每次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并对较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由局和公司(厂)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掌握和调查职工的伤亡事故情况,分析找出事故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发生负伤,使生产中断的一切事故,均为工伤事故。
  第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休工假一天或一天以上者,为轻伤事故;职工发生严重骨折、内脏损伤、人身要害部位烧灼烫伤等严重伤害者,为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多人事故(多人事故按重大事故处理);死亡事故系指当场死亡或经抢救医治无效而死亡的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人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库队、车间主任。库队、车间主任应在当日内报告单位安全部门,单位须在三日内报主管局。
  2、发生多人事故、重伤、死亡事故。库队、车间主任要立即报告经理(厂长),同时报告单位安全部门。经理(厂长)要立即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将事故概况(含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经过、原因等)报告主管局、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发生重大中毒事故时,除报告上述部门外,还应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
  1、轻伤事故,由库队、车间主任会同工会负责人和单位安全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须在一周内报公司(厂)。
  2、多人事故、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厂)经理(厂长)负责会同局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在十五天内报局审查,由局报市劳动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3、各单位对于职工伤亡事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如有瞒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除责成补报外,并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为及时奖励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避免事故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职工,严肃处理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自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止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冒险蛮干,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分别情况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
  1、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者。
  2、在解决不安全因素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成绩突出者。
  3、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危险,积极抢救伤员或国家财产,对避免伤亡、减少损失作出贡献者。
  4、年内未发生各项伤亡事故的部门。
  5、连续三年未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单位,由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视情况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强迫他人违章蛮干,造成人身伤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
  2、对工作不负责任,脱离工作岗位,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
  3、无故损坏或随意排除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造成重大事故者。
  4、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者。
  5、对发生的工伤事故,知情不报或不如实汇报情况追究责任,再次造成事故者,应予以处罚。
  6、当年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单位,按承包责任制和“工效挂钩”规定,予以扣罚。对造成严重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追究领导责任或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来源,各单位每年应从奖金总额中提取3%至10%用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提取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对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应由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小组评定,写出书面材料经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或处罚,并将其评定材料存档。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八九年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6

 附  录
 附录八 实行联合配套承包供应物资的办法




         实行联合配套承包供应物资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物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市Gov关于对重点企业和建设项目在物资供应上实行倾斜的政策,促进我市的生产和建设的发展,发挥物资部门的综合优势,对企业所需物资在时间上、数量上、质量上保证供应,真正发挥物资部门蓄水池作用,减少生产企业物资库存和资金占用,我局将对重点企业逐步实行联合配套承包供应物资的办法。为了搞好这项工作,采取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做法,自1991年开始,在十个企业先行试点,具体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形式
  为使物资联合配套承包供应(以下简称配套供应)工作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成立配套供应领导小组,由市物资局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下设配套供应办公室,负责组织物资供应的协调、调度、调剂等具体工作。
  二、 配套供应的对象
  配套供应的对象是市Gov确定的重点倾斜企业和重点项目;国家、省、市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大中型骨干企业;生产稳定、原材料用量大、产品定型有销路的企业,以及担负市重要生产任务的企业。
  三、配套供应物资范围
  配套供应物资范围指企业生产和基建所需要的物资部门经营的煤炭、重油、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建材产品、机电产品、橡胶及橡胶制品、汽车等全部物资及需方委托采购的其他物资。
  四、配套供应办法
  以供应重点企业所需大宗物资的专业公司为牵头单位,供应其它物资的专业公司相配合,对重点企业或项目进行全面配套供应。拟采取二种形式。
  1、企业年度需要的物资提前两个月一次报配套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分理到各专业公司,然后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供需协议,将供需关系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
  2、企业临时需要的小、少、难、急物资由“牵头”公司派驻厂员及时了解,并转达配套承包供应的有关专业公司解决。
  五、实行配套供应的优质服务
  1、配套供应的计划外物资在价格上低于市场价(指省内或市内市场平均价格);在品种规格、质量和供应时间上给予优先;计划内物资按订货水平供应。
  2、对企业供应的物资提供售前、售后服务,积极开展从开单结算、提货、送货的一条龙服务。
  六、配套供应双方责任
  1、需方每年将生产、基建所需物资以及实际消耗情况提供给供方;供方及时提供物资动态和市场价格情况。
  2、需方计划内物资按分配指标及时提报订货货单;供方审查下达供应计划、审查订货货单,按企业提出的品种、规格、数量组织订货,按订货水平供应。
  3、需方所需计划外物资按时提供具体明细资料,供方按协议和明细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满足供应。
  4、生产企业要将当年自行进口和协作物资及消耗、库存情况定期提供给物资部门,以便及时沟通供需,保证生产和建设用料。
  5、为了加强物资管理,需方积极降低原材料、燃料消耗,注意节约代用,加强物资库存管理;供方负责检查物资的使用和管理,配合需方做好节约代用降耗工作。
  6、供方派驻厂员随时了解物资供应情况和服务工作。
  7、对物资部门经营范围内的地方工业品,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物资部门要首先收购、经销、代销本市产品。
  七、配套供应制度
  1、要建立企业需求档案,对企业的生产、原材料消耗、需求及产成品积压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2、配套供应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各专业公司业务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对物资供应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随时解决,并及时反馈给配套供应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供应情况、产品收购情况及进度向领导小组汇报。
  3、企业要提前二个月将年度物资需要计划提报办公室;临时需要物资的提报时间由企业和专业公司商定。
  4、配套供应办公室设在物资局计划业务处,设立专人和专用电话进行日常的物资调度和信息传递。
  5、为加强配套承包供应的组织领导和权威,各接受配套承包供应的企业和专业公司必须服从配套供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做到统一调度,优先安排,及时供应。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6

 附  录
 附录九 关于企业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搞活经营的有关政策暂行规定




    关于企业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搞活经营的有关政策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Gov,市Gov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完善,繁荣我市商品流通,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对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物资大厦)经营的单位,就有关政策方面做如下规定:
  一、申请进驻市场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经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可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暂不再办理营业执照;进驻市场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生产需要的物资,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在市场内经营;计划内转计划外的物资,持有批件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进场销售;调剂串换的生产资料、超储积压的商品(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允许自销的持有主管部门的证件,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可直接进场销售;个体户、私营企业允许持证进入市场经营国家许可经营的商品;进驻市场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或其它商品,必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验证盖章。
  二、凡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内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可免征所得税、批发环节营业税,免征的税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用途主要用于扩大企业再生产。
  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经营单位,销售计划外物资,可凭加盖的生产资料市场鉴证章:(1) 按销售物资进销差价(即毛利)的2%提取联购联销承包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主要用于业务活动和奖励业务供销人员,免征奖金税。(2) 物资企业按销售收入2‰提取资源开发基金,列入成本费用,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上述两项不能重复提取。
  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内销售超储积压物资的经营单位,在市场内定期组织一次性交易会,所成交的各类超储积压物资及产品,成交后除市已确定全年实行减免流转税的企业和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的30种产品及八小企业外,经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公室和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凭大会统一印制的加盖上述两家印章的发票,减半征收流转税。
  同时入会交易的各种物资,享受超储积压物资市场的其他有关政策。
  三、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内交易的计划外物资,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如执行最高限价有困难需突破时,须经市物价局批准方可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可以按随行就市的原则自行定价销售;不同地区的物资企业和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在互通有无的原则下,对计划外物资进行调剂、协作、串换,其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进入价格;物资生产企业库存积压、冷背呆滞的计划内分配物资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交易,可经物价部门批准,按规定议价销售;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开展各种代办业务,代办收费率控制在不超出代办业务总值的4%(不垫付资金)和5%(垫付资金)以内与用户协商确定。
  四、凡进入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的经销单位,必须按销售额的3‰交纳市场综合管理费。对收取的市场综合管理费,由市场管理办公室于年底按各单位交纳总额的20%返还企业,用于业务活动和奖励有关人员。
                       青岛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年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7

 附  录
 附录十 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计划指导下的生产资料市场,逐步建立高效、通畅、可调控的物资流通体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生产资料)是指: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商业部门、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分工管理的生产资料以外的原材料、燃料、机电产品以及回收的再生物资资源。重要生产资料由Gov指定的单位经营,其它单位只允许经营一般生产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市场是指青岛市行政区内的所有生产资料购销(含代购、代销)、调剂、串换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凡根据国家规定从事生产资料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交易活动中,均享有同等地位。
  第六条 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市Gov为统一管理我市生产资料市场而成立的领导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局,由物资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具体承担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物资局是生产资料市场的主办和组织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规划生产资料市场网络,对各类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2、制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
  3、审批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资格、交易行为、交易活动进行审查及鉴证。
  4、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参与并管理重要生产资料的作价办法、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
  5、组织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的汇集和反馈,合理引导企业的经营活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监督交易行为,依法审查交易双方的资格、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生产资料的来源去向,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及鉴证,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2、加强购销合同管理,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合同鉴证,对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确认,查处无效违法合同。
  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第七条 建立财务、物价、税务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财务、物价、税务检查。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八条 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经营企业、工业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企业及全民工业企业的销售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开办生产资料批发业:
  1、有相应的营业场地;
  2、注册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
  3、有熟悉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4、有相应的仓储设施或较稳定的租借库场;
  5、有稳定的生产资料资源;6、有具体的管理章程。
  第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经营企业、工业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企业、工业企业的销售机构、商业企业、县以下供销社,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开办生产资料零售业:
  1、有一定的营业场地;
  2、注册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
  3、有熟悉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5、有稳定的生产资料资源。
  第十条 申请开办重要生产资料批发或零售业的,须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向当地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原则上不允许经营重要生产资料。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部门的经营企业,按各自的经营范围,主要为当地生产建设单位和零售企业提供各类生产资料,并负责本地区的市场调节和与外地的物资协作。
  工业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企业,只限于批发或零售本系统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向系统内企业供应原材料。由于品种、规格不对路或到货不及时,需跨系统调剂串换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民工业企业的销售机构,可批发或零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商业企业经营的品种限于物资企业、商业企业交叉经营部分。
  县以下供销社限于供应县以下农村地区所需的生产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为满足生产的建设急需,在原核准范围以外临时或一次性经营某种重要生产资料的,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经物资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加发载明商品(产品)类别、来源、用途、销售供应有效期限(不超过半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章 生产企业的购销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按季度、分品种规格完成国家、省、市指令性计划后,方可自销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用国家规定的专营品种进行补偿贸易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物资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准成交或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用自销的生产资料进行协作、串换、调剂、销售的,必须进入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参加国家、省物资协作交易会的除外)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超储、积压的一般生产资料和闲置设备,可以出租、转让、调剂、销售;重要生产资料的出租、转让、调剂、销售要经主管部门审核,物资管理部门批准;上级管理的设备要出租、转让、调剂、销售的,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以上交易必须进入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关停企业和缓建项目库存的重要生产资料需要销售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指定交易场所销售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购销下列生产资料,可自行交易:1、供需双方签订专用设备协议的;2、国家批准用于集资份额的;3、国家批准计划外出口的。

            第四章 物资经营企业的购销

  第十九条 受国家委托承担生产资料指令性供应任务和按国家订购合同收购生产资料的物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计划,不准擅自截留或转计划外销售。计划内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销售的,须经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局批准,其差价单独记账,不准作为利润,年底找平;找不平的,经主管局批准可以结转下年,滚动使用,财政局实行监督。
  第二十条 物资经营企业要对重点生产单位、建设项目实行倾斜政策,定时、定量、定品种配套承包供应生产资料,尽量扩大“包保”供应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经营再生生产资料的物资企业,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工矿企业、铁路、供电、电讯等生产、公用、军用设施在用和已报废的器材。废钢材、废有色金属在完成上交和废钢换材上调计划后,自营部分应进入指定的交易场所销售。

             第五章 市场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行购销的生产资料,必须是国家允许进入生产资料市场流通的物资。
  第二十三条 进行购销的生产资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旧机动车辆必须附有当年车检证明、车辆执照;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还应标明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严禁经营假冒品、报废产品和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
  第二十五条 重要生产资料的购销,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并凭盖有市场专用章的合同和出具证明,到银行办理贷款结算,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短缺生产资料搭售商品,不得倒卖批件、订货合同、票据、提货单,不得从零售企业套购紧俏生产资料转手倒卖,不得为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账号、代订合同、代开发票。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检查没收的生产资料,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拍卖、销售或委托物资经营企业代销。

             第六章 交易场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场所是指经市物资局批准成立的,组织生产资料批发或零售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山东路“物资大厦”为中心市场。
  第二十九条 各类交易场所由市物资局按照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市性的交易场所由市物资局主办和组织管理;各市(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的物资管理部门可在本地区组建交易场所,但应经当地Gov批准、市物资局备案。其它部门原则上不允许组建交易场所,特殊情况应经市物资局批准。
  第三十条 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要有组织地进行。
  1、 入场交易的生产企业、物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 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或合法的进货凭证;
  (4) 具备市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2、 入场交易的企业必须申请登记,领取交易证,没有交易证的企业不得入场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入场交易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管理服务费。

            第七章 价格收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经营计划外生产资料,国家有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没有最高限价的,随行就市。
  第三十三条 凡进行经营的生产资料,要明码标价,一货一签。
  第三十四条 生产资料代购代销的服务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购销业务的结算,一律通过银行,不得支付现金(个人购买生产资料以及在交通不便地区零星购销必须付现金的除外)。不得采取支票加现金或一笔业务开多张发票的方式结算。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提取或支付的优惠佣金,必须作为单位的支出或收入列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由物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经营生产资料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
  2、 违反第十一、第十九条规定,超范围经营生产资料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30%~40%的罚款。
  3、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生产企业未完成指令性任务,擅自销售的,处以销售收入40%~50%的罚款。
  4、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用生产资料进行补偿贸易、协作、串换、调剂并未进入指定场所进行交易的,处以营业额20%的罚款。
  5、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套购紧俏生产资料转手倒卖,为非法经营提供账号等,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其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
  6、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国家规定限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要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生产资料是指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油);木材、水泥、金刚石;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苯丙烯、ABS树脂、片基涤纶树脂、新闻纸、凸板纸、纸袋纸、橡胶、轮胎; 汽车、拖拉机、电线、电缆、工业锅炉;报废汽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民Gov
                             一九九○年十二月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6 12:47

 附  录
 附录十一 关于《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关于《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受市Gov委托,我们起草了《青岛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以计划为主导的产品经济,国民经济是以计划而不是以法制为手段进行管理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物资管理方面,随着指令性计划的逐年减少,生产资料市场(无形市场)逐渐发展起来,为加强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促使生产资料市场由无形向有形发展,物资部门作为统筹规划和管理生产资料流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的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如:于1987年组建了“青岛钢材市场”,制定了《青岛钢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市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等等。以上措施,对改变我市市场秩序的混乱状况,调剂余缺,缓和供求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始终没有一套系统的市场管理法规作为依据,管理工作无法全面展开。
  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促进我市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使市场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物资部门职责权限的有关规定,如:国发27号文《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67号文《物资部“三定”方案》等等。二是国家、省、市关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如:国发120号文《国务院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66号文《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74号文《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发138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号文《山东省人民Gov关于进一步搞活物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00号文《山东省人民Gov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业搞活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拟定的《物资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等。三是参考国家及兄弟省市已出台或未出台的管理办法。如:国家物资部《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吉林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北京市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沈阳市工业品生产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牡丹江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等。四是紧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我国探讨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理论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这期间,市场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文件、政策、规定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结合实际加以补充。总之,我们紧紧围绕当前经济形势,本着眼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作了大量研究,力求使办法做到全面、准确、实用、操作性强。
  二、 本办法的制定过程
  本办法是一九八九年市Gov立法规划指定由我局起草的Gov规章。我局接到这个任务后,由市场处牵头,组织有关处室进行了专题研究。在草拟过程中,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文件资料,参考了各地有益的经验,先后进行了五次讨论和修改(此稿为第六稿),使本稿基本上做到既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又适合我市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发展状况。
  三、 本办法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本办法所称“生产资料市场”是一个综合性的市场概念,既包括有形市场,也包括无形市场。办法中规定: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内进行的生产资料交易,均属该办法管理的范围。文中只有第六章交易场所管理是针对有形市场的。
  (二) 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生产资料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和组织管理,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依法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为促使各部门步调一致,统一行动,成立了“青岛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 重要生产资料管理问题。本办法中所列40种重要生产资料,是由国务院国发74号文确定的,目前不宜随意调整。关于如何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发120号文、经生663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北京市重要生产资料管理办法,物资主管部门应对重要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同时,我们认为,在该办法全面实施以前,还应对目前社会上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单位清理一遍,以便为该办法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 本办法是较为宏观的管理办法,实践中,不同物资其管理规定、方式,不尽相同,本办法不可能一一考虑到。为提高操作性,还应在此基础上制定一系列专业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青岛市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法规体系。
                            青岛市物资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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