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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青岛市志39:水产志 第七篇 渔政 [打印本页]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5 11:15     标题: 青岛市志39:水产志 第七篇 渔政

第七篇 渔 政  
第一章 资源保护

第一节 保护法规


  1924年初,山东省Gov颁发《渔业管理章程》30条,对渔场、渔期、渔具、鱼类捕捞标准等均有详细规定。1929年底,南京国民Gov公布《渔业法》,共6章49条,对维护渔业权益,保护渔业者利益和奖罚都有明文规定。1930年,南京国民Gov为限制日本渔轮在中国沿海侵犯渔权,规定中国领海宽度为3海里,海关缉私宽度为12海里,以维护沿海渔权,保护水产资源。但这些规定并未得到认真执行。
  建国后,1951年,国营青岛鱼市场根据华东区《渔业暂行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渔轮卸售超规定稚鱼。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产生良好影响。1954年1月,青岛市人民Gov水产管理处依据《华东区特种水产动植物繁殖保护规定》第三条“海参成熟年龄为3年,体长30厘米”,确定海参干品以每市斤60个头为限,超过60个头为仔参,应予取缔。以后青岛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主要是执行山东省颁布的条例,并制定补充办法。1955年6月,《青岛市鱼类资源繁殖保护暂行办法(草案)》公布,共有12条。对鱼类捕捞标准规定:黄花鱼、白姑鱼、黄姑鱼和加吉鱼20厘米;鳘鱼、牙片鱼30厘米;大头鱼、油片鱼、梭鱼26厘米;尾鱼24厘米。网具规定:单船拖网囊网网眼不得小于2市寸;双船拖网囊网网眼不得小于1.8市寸;其他网眼不得小于3市寸。严重危害鱼类繁殖的帆船插网、挡网、提网(滩网)、拉网、挂子网、裤裆网、乌鱼网等应逐步淘汰。禁渔期规定:(一)胶州湾内沿海滩头地区自白沙河至大港码头,立秋至寒露期间,禁止使用插网、挡网、提网、裤裆网作业;(二)自大港码头至湛山前海域凡停泊船只的港区、码头和水产养殖区禁止任何网具作业;(三)自湛山经麦岛、沙子口、崂山头、文武港至即墨县交界一带沿海,立秋至寒露期间,禁止拉网、裤裆网、挂子网作业。乌鱼网在收网时,将网衣割在海中,保留鱼卵,增加资源繁殖;(四)养殖所需鱼苗和钓钩所用鱼饵,须经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区域内采捕。对捕捞的幼鱼比例规定:机轮航次总产量中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帆船渔业不得超过7%。对以上各项规定如有违犯,给予没收渔获物和扣留渔具等处罚。是月,青岛市人民Gov为加强近海水产养殖区的海带、裙带菜资源繁殖保护,发布通告规定:沿海太平角一路东头至黄海路西头,太平路西头至团岛二路西头,团岛周围、四川路以及中港至大港各海区,划为水产养殖区,凡满潮线以下岩礁地带,及养殖架子周围30米以内的海面为养殖区范围。养殖区一律禁止赶海、采捞海产物及有碍资源繁殖保护的活动。7月由青岛市人民Gov水产管理处、青岛水产公司、崂山郊区水产部、黄海水产研究所等13个单位组成青岛市水产资源保护委员会,监督执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各项规定,检查处理渔船对幼鱼比例、禁渔区、渔具、渔法等违规行为。1955年以后,执行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东海机轮拖网禁渔区的命令》,水产部和山东省水产厅分别作出补充规定。黄海中部以北纬35°11′,东径120°38′和北纬36°48′10″,东径122°43′两点连线以西为机轮渔业禁渔区。1956年3月,《青岛市帆船渔业资源保护暂行办法(草案)》经青岛市人民Gov批准执行。1957年8月,水产资源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强调对胶州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工作。是月,青岛市水产管理局发出通告,将市Gov通告所包括海域范围具体分为4个水产养殖区,重申保护养殖区有关规定。
  1958年8月,青岛市水产管理局对胶州湾和沿海滩涂贝类资源进行调查,决定划分护养区域,加强贝类资源保护。随后,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布告》规定:(一)自沙岭庄火车站以北至山荣机械厂以南,国棉八厂以北女姑口以西,崂东湾和小岛湾,高潮线以下、低潮线以上水域划为各种贝类资源保护区。在规定的保护区内,禁止采捞蛤蜊、竹蛏、泥蚶等海产物,使贝类资源得到充分繁殖生长的条件;(二)各渔业社、农业社在胶州湾内采捞蛤蜊,须严格执行贝类采捕规定,保护贝类幼苗;(三)划归各渔业社、农业社使用的贝类养殖区域,须待幼苗成熟方准采捞;(四)四方、沧口和崂山郊区人民委员会,立即发动群众认真遵照执行。1959年10月,青岛市水产局会同崂山郊区和即墨县水产部门确定,以崂山头至车门岛的联线为界,以南海域不准张挂子网,以北部分海域为挂子网渔场;以崂东斗山为基点,压狮子岛到联线,以南海域为流网作业区,以北为崂东挂网作业区;以鳌山山东头为基点,压蚕岛到联线,东北海域为即墨鳌山挂子网作业区。
  1961年春,市民赶小海大量进入养殖区采捞海带,使养殖场及机关企业、学校养殖的海带遭受损失。7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规定,在沿海干潮线以下,所设的各种养殖区内一律禁止赶海采捞海产物,不得进行有碍水产养殖的活动。通告得到贯彻,近海秩序较好。1962年3月,青岛市水产局重申,除严格执行1955年制定的《青岛市鱼类资源繁殖保护暂行办法(草案)》外,又补充规定:(一)机帆船允许进入禁渔区作业,但须由青岛市水产局颁发证书;(二)机关企业渔副业所须定置渔场,按不与专业争利的原则,由水产行政部门作临时安排。9月,参照渤海区管理办法再次规定:(一)低速60马力以上,中速80马力以上的拖网机帆船,不得进入禁渔区生产。小于上述马力的机帆船拖网在7~8月期间不得进入禁渔区生产。(二)加强对虾资源保护,春季对虾旺汛,不得进入东径122°30′以西海区捕虾;秋季捕对虾不得早于9月中旬。1962年12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与海军北海舰队对青岛市沿海水产养殖和定置渔业区域协商规定,共划10个养殖区:(一)胶州湾;(二)后海沿至小边嘴;(三)下安山至栈桥西北角;(四)太平湾;(五)浮山所湾;(六)麦岛;(七)沙子口湾;(八)崂山口;(九)崂山湾;(十)小岛湾(峰山角至鳌山头)。第一养殖区由青岛市第一、二、三海带养殖场使用;第二养殖区栈桥以东由青岛市第一海带养殖场、以西由台西渔业社使用;第三养殖区由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使用;第四养殖区由水产科研单位使用;其余区域,由崂山县安排使用。定置网具,在崂山县沿海划定4个区域,由崂山县渔业使用。所划养殖区和定置渔业区,如扩大或缩小使用面积,由市水产局研究调整。此次养殖区和定置渔场的规定,在以后较长时期内贯彻执行。
  1963年2月,青岛市水产局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又补充规定:(一)保护范围:(1)捕捞各种鱼虾最小体长标准,仍执行1955年《青岛市鱼类资源繁殖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2)对李村河口南北海滩及其他贝类生长繁殖人滩涂,实行划区保护,合理轮采;(3)太平角至五号码头,鲍鱼岛至崂山头海域的海参、鲍鱼、紫菜等资源,要特别加强保护,未经水产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采捕。(二)禁渔区和禁渔期:(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机轮拖网禁渔区的命令》和《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办法》;(2)机帆船不准在胶州湾内作业,在海州湾作业严格执行1962年山东省水产厅海州湾机帆船作业的规定。机帆船在各渔场作业均须严格避让木帆船;(3)胶州湾内插网、提网、挡网、拉网、床网、裤裆网、挂子网、乌鱼网等,7~9月禁止作业,青岛沿海其他水域8~9月15日禁止上述网具作业;(4)机轮、机帆船和木帆船在航渔获物产量中不合捕捞标准的幼鱼不得超过5%。(三)机动船拖网网眼规格仍执行1955年的规定,帆船渔业的插网、挡网等各种密网网眼不得小于1市寸,各种不符合规定的网具,允许用完为止,增加新网一律按规定制办;水产养殖和钓钩渔业所需鱼苗和鱼饵,必须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者,须经县(区)水产主管部门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发展水产养殖的通告》,再次强调凡经批准由水产养殖单位使用的养殖海区,要有明显的标志,由使用单位加强管理,不得进入赶小海和采捞海产品。渔船在养殖区附近作业时,不得妨碍养殖生产。4月,青岛市水产局同意把北起烟墩山角大石坝南至沙岭庄铁桥沿海滩涂,划归西流庄公社捕捞队管理使用。1972年,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布告重申,凡经批准的单位对划定水域和滩涂有权保护和利用资源,有权封滩护养、人工养殖和收获产品。护养区内各种蛤蜊、牡蛎、海带、裙带菜、石花菜、紫菜、海参、鲍鱼等,无论人工养殖或自然生长均由使用单位经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采捞。但这一时期社会秩序混乱,乱捕滥采成风,裙带菜、海带、石花菜、海参等资源破坏严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7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行《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翌年5月又颁发布告,强调执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各级Gov对沿岩滩涂和养殖海区要合理规划,凡已划定给国营或集体单位经营的要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对水域使用权有争议时,属本县(区)范围内,由县(区)Gov处理。县(区)之间有争议,由市水产局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非专业养殖单位使用的养殖区,应重新向当地水产行政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继续从事养殖生产;国营和集体单位80马力以上底拖网渔船全年不得进入禁渔区生产,小于上述马力的底拖网渔船6~9月14日期间不得进入禁渔区生产;胶州湾之鱼、虾、蟹、贝产卵繁殖的优良水域作重点保护,所有机动船(包括12马力)任何时间均不得进入拖网或试网;挂子网7月10日至9月10日,坛子网、闯网、大拉网7~8月,插网6月20日至8月20日为禁渔期;逐步实行渔业许可制度,未经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的渔船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严格执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放射防护规定》,禁止向胶州湾和邻近海域排放有害污水、污物。布告由青岛市水产局会同公安局组织实施,青岛地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开始加强。胶南、崂山渔政船负责对青岛近海渔业海域实行监督检查,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重点对胶州湾巡查保护。1980年,恢复执行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幼鱼比例宽于以前的规定。1981年,按黄海渔区渔业生产指挥部的规定,7~10月对国营渔轮进行幼鱼比例检查,规定带、鲅鱼幼鱼在航次同品种产量中不得超过25%。1983年6月,青岛市水产局为加强胶州湾水产资源保护,重申禁渔区、禁渔期等有关规定,增加(一)胶州湾水产资源不适应现有捕捞强度,只安排湾内沿岸的渔船作业,湾外地区的渔船不得进入生产;(二)重点保护杂色蛤,逐步实行划区轮采或规定采捕期,制止大量采捕幼贝,杂色蛤壳长3厘米为可捕标准,幼贝在总产量中不得超过25%;(三)1982年山东省Gov将胶州湾列为农牧化基地,于1983年开始由驻青岛水产科研单位作对虾、鱼类放流增殖试验,坚决取缔春季专捕对虾的网具,秋季锚流网对虾开捕期为9月1日。1984年进行对虾增殖以后,为与烟台呼应,定开捕期为8月25日。1983年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对外经贸部“关于对虾为国家全部收购商品”的规定,青岛市水产局、工商局、外贸局、物价局联合规定:捕捞对虾必须全部交售给水产供销部门经营,水产供销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并做好柴油供应等工作;对进入城乡集市的对虾,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或罚款,对在海上、口岸私自销售对虾者,由渔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在海上收购对虾的船只,必须持黄海区渔业指挥部发给的海上收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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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一章 资源保护

第二节 监督管理


  建国初,青岛市水产管理部门逐步贯彻渔政法规,首先限制大量伤害幼鱼。1954年,青岛市人民Gov水产管理处设渔政科,专司水产资源保护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盲目捕捞,资源衰竭,形成恶性循环。1978年开始恢复渔政管理,青岛市和所辖县(区)先后建立渔政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手段,胶州湾及领近海域管理形成制度。1980年胶州湾列为国家水产资源研究开发保护区。
  幼鱼比例检查 在50年代前期,对渔轮检查甚严。1951年3月,青岛鱼市场检查收港渔轮,发现不合标准的黄姑鱼3万多箱,遂召集渔业代表会议,作出限期两航次、禁止卸售稚鱼的决定。尔后,有28家鱼商被压价处理不合格海参3400公斤。1954年2月天津水产公司、青岛水产公司4对渔轮卸售稚鱼占34%,按规定压价销售。是年,渔轮捕获稚鱼占4~17%,比前两年有好转。青岛、天津、河北等地收青岛港的19对渔轮卸售稚鱼2300箱占5.36%,由胶澳渔联社低价收购销往内地。1956年8月,青岛水产公司在渤海湾捕获幼对虾,占总产量的23.9%,严重损害对虾资源,市水产行政部门责成该公司检讨错误,并通报批评。1958~1962年,由于渔业生产受“大跃进”的影响,以及三年经济困难,水产资源保护工作一度中断,水产资源损害严重。1963年9月,国营水产公司收青岛港渔轮71对,幼鱼竟达6万箱(肛长21~24厘米),占总产量的61.53%。12月,青岛水产公司、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收港86对渔轮,卸幼鱼(鳕鱼、黄花鱼、高眼鱼等)9万多箱,占总产量的55%。1964年秋季国营渔轮捕获幼带鱼仍占总产量的60%以上。致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因大量加工幼鱼,造成积压亏损数十万元。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农业办公会议决定:严肃法规,幼鱼降价为每斤5分;对屡禁不止者,超规定部分予以没收。1965年情况好转,拖网渔轮捕获幼鱼比重降至25%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渔政管理全部废止,酷渔滥捕失去控制,大量捕捞幼鱼,严重破坏水产资源。1980年,恢复对幼鱼比例检查制度,对机轮拖网渔获物检查工作逐步加强。是年,春秋两季对收青岛港围网及拖网渔轮检查26艘次,幼鲐鱼占41%,幼花鱼、鲳鱼占30%以上,严重的达79%。1980~1985年,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对国营拖网渔轮共检查110对次,幼带鱼占50%左右,幼鲅鱼占90%以上,共有30对船被没收超规定的幼鱼,价款5.7万元。渔政严查促进了生产单位加强对渔船调度和渔场安排,采取避免大量捕-捞幼鱼的措施,使幼鱼捕捞比重呈下降趋势。
  禁渔期 1954年开始对帆船密网作业情况进行调查,采取禁渔期措施。1955年7月12日至9月14日,检查胶州湾密网捕捞幼梭鱼、幼鲅鱼由占总获量的22%减少到1.8%,比规定可提前5天开禁,而沙子口海域挂子网在9月24日检查,捕获幼花鱼和幼带鱼占渔获量的33%(每公斤分别为72尾和96尾),以10月5日以后开禁为宜。1957年7月24~25日检查阴岛一带小圆网捕幼对虾200公斤,每公斤208尾,流亭插网捕幼梭鱼每公斤1200~2000尾。1958年7月27日,在近海查获幼对虾占总产量的48.15%,可见7月中旬至8月上旬为禁渔期关键。1979年恢复执行禁渔期规定,挂子网船被检查处罚者甚多。1981年青岛群众渔业拖网渔船恢复休渔期制度,每年7~8月拖网停止作业。渔政管理人员加强海上和陆上检查,物资供应部门停止供应物资。1984年进行对虾增殖以后,青岛市渔政管理部门组织海上和陆上检查,重点保护生长期的对虾,收效甚佳。
  禁渔区 建国初,青岛市执行华东区关于渔轮禁渔区的规定。1952年渔轮业普遍反映在禁渔区外作业产量低,大部分船7~8月休渔。1955年4~5月,对严重违犯禁渔区法令的10对渔轮,给予企业负责人降职、记过、警告等处分,并赔偿被拉坏的渔民网具。1959年5~7月,青岛水产公司有渔轮79对次侵入大公岛、崂山湾、千里岩、董家口及海州湾禁渔区拖网,给帆船渔业造成生产损失3万元,并捕获一批幼鲷,青岛市水产局对水产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1961年4月下旬至6月下旬,因海州湾带鱼资源旺发,青岛水产公司、北京捕捞公司(驻青)、青岛机关、企业渔副业单位等共有50对渔轮,以及江苏、上海、旅大、天津、浙江等地一批渔轮侵入海州湾禁渔区拖网,致使日照、胶南、崂山帆船渔业坛子网、小丝网、钓钩等减产,渔具损失严重,时称“海州湾事件”,由水产部一位司长主持议定,肇事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114万元。其中,青岛水产公司和青岛机关、企业渔副业单位赔偿68万元,并赔偿一部分棉纱、毛竹、黄麻等渔需物资。60年代前期,禁渔区管理工作加强,效果甚好。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群众渔业拖网渔船增多,违犯禁渔区规定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破坏近海渔业资源。这期间,除《中日渔业协定》所规定范围外,大部分禁渔区规定未能奏效,海上秩序混乱。1979年开始,青岛市水产局以胶州湾为重点监督检查,青岛近海执行禁渔区规定基本形成制度。5年间,对违犯拖网禁渔区规定被缉查或没收渔获物的船有278起。这段时间重点取缔12马力拖网船,促其改为流网或他项作业。胶州湾内牙鲆、黄姑鱼,近海的带鱼、鲳鱼、真鲷、对虾等地方性资源逐渐回升,1982年秋汛近海对虾捕捞量明显增加。但自1984年以后,小型机动船大量增加,虽增强海上检查力量,而拖网偷捕颇难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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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一章 资源保护

第三节 渔业许可证


  30年代初,青岛实行渔业登记。1948年,青岛市社会局渔业登记办法规定,凡在青岛港沿海经营渔业者均须实行渔业登记,发给渔民证,准有入海捕鱼权。渔业证仅为从事渔业之证明,渔业证上所载事项如有变更,须申请换发。经营大规模渔业,除渔船发给渔业证外,再经实业部核发渔业执照。
  建国后,1952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渔业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渔船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均向所在地水产行政部门登记申请渔业证和标有山东省渔业权登记的红色三角渔旗。翌年上半年办理登记、发证渔船797只,登记内容为渔船种类、船员配备状况、作业海域等项。
  1980年2月,国家水产总局下达《关于执行渔业许可证暂行规定》。是年下半年开始,青岛市普遍执行渔业许可证制度。国营、集体各类渔船,均以1979年实有数为准,流动作业渔船经批准允许增加,定置网具渔船保持原数,拖网船要求减少。到年底,青岛市核发渔业许可证2632份,计青岛渔业公司渔轮97艘,县(区)渔业机动船1164只,渔帆船1371只,基本保持1979年水平。1983年,青岛市渔政管理机构建立机动渔船档案,青岛渔业公司渔轮均三位数前冠以“青渔”为船名,如渔捞250马力船为“青渔242”,400马力船为“青渔403”等。服务船如“青渔交4”等。所辖县(区)渔业船舶均以四位或三位数编号,前面冠以地区相应代字。崂山县冠以“鲁崂鱼”,按公社80马力以上船从01××到09××,20马力以上船从12××到19××,12马力以下船从2×××到9×××。胶南县捕捞公司船以三位数编号,数码前以“南捕”冠之。群众渔船四位数前有“鲁胶南渔”,80马力以上船号的编法为0001、0056等,20马力以上船按公社划分船号自0001至8001依次排列,12马力船按1101至8101各组顺序排列。即墨县渔船以“鲁即渔”加四位数为船号,80马力以上船号为1101、2101等,20~40马力船头两位数分为12、13、22、23、32、42,12马力船头两位数分为14、24、25、26、27、34、44、45等8组编号。黄岛区渔船为“鲁黄岛渔”,区渔业公司自201~206三位数组成。群众渔业按大小船编号,80马力以上船为11××,20和40马力船为12××、13××,12马力船为14××、15××、16××。胶县渔船冠以“鲁胶渔”,县捕捞队和营房公社捕捞队均为00××四位数,群众渔船不以马力分组而以渔村编号,为四位数01××、19××等。
  1981年下半年,沿海渔民购买小船出海捕鱼之风甚盛,到1983年4月已增加到1500只。1982年4月,青岛市人民Gov批准市水产局《关于加强对无证渔船的管理决定》:对1982年底以前的合格船发渔业许可证,以后不再发展。但渔民致富心切,到1985年小型渔船竟增加四五千只。近海挂子网及其他密网增加过多,水产资源保护工作严重受挫,渔业许可证制度一度很难执行,不得已于当年增发渔业许可证5419份,其中机动船1895份,木帆船3524份。青岛市水产局还制定《青岛市钓鱼船许可证》,共核发170份。此类船不属正式渔船,仅在胶州湾及近海进行游乐性或业余钓鱼活动。70年代末开始,渔船进渤海捕虾须持有渤海捕虾证。分配给青岛拖网准捕证86份,锚流网准捕证525份,连续四五年船多证少,生产受限。自1984年山东南部沿海对虾放流增殖,青岛部分渔船领取山东省冷捕证和标志旗,在增殖海区捕虾。竞进渤海湾捕虾的船逐渐减少。1985年烟威沿海捕鹰爪虾的拖网船,山东的总限额为1700艘,青岛为120艘,凭证、旗进入烟威外海生产。
  1982年春,鲁苏两省对吕泗和海州湾渔场发生争议,波及青岛流刺网船不能正常进入传统渔场作业,渔民视为被侵犯生产权利,海上纠纷时起。1983年国务院规定,吕泗渔场鲳鱼汛,山东渔船不再进入禁渔区线以内生产,海州湾渔场安排青岛的鲳鱼流网船338只,由江苏省渔政部门发给渔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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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二章 海上安全管理

第一节 渔船检验


  建国后,青岛港渔船检验工作,归青岛港务局。1957年11月,青岛市水产管理局接办青岛港渔船技术监督和检丈工作,成为全国自办渔船检验工作最早的水产部门。1960年8月,青岛市水产局制定《关于渔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共11章44条。规定渔船管理体制、登记编号、颁发《渔船检验证书簿》、《驾长证书》和《船民证》等。机动渔船检验费按交通部1958年颁发的《关于本国船舶检验费率规定》的50%计收。1961年共检验机动渔船304艘次,为1959年的1.5倍,检验帆船744只,渔船技术安全措施有所加强。机关、企业渔副业有各种船724只,经检验合格者223只。当时为生产救灾而违章出海者甚多,给渔船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1962年4月,青岛市水产局将接办渔船检验工作以来所制定的有关渔船检验的11种规定集成《渔船检验规则汇编》,作为这一时期渔船检验的基本法规。鉴于新造机动渔船不合稳性要求,再度强调按《渔船稳性规范》严格稳定性计算,新造渔船必须经过渔船检验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投入生产。是年,对机动船进行各种检验304艘次,并在全市范围内对木帆船进行全面检验丈量及所有权登记。1963年7月,青岛港机动渔船管理站成立,受山东省渔船管理站和青岛市水产局双重领导,办理辖区内机动渔船、渔业服务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考试等事项,将机动渔船划为50总吨和100马力以下、50总吨和100马力以上两类管理。非机动渔船登记发证工作,由县水产行政部门办理。各级渔船管理站按《山东省机动渔船检验规则》和《山东省渔船检验规则(草案)》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检验业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法规受到干扰破坏,渔船检验监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渔船管理工作极难进行。1970年12月,青岛港机动渔船管理站撤销,渔船管理分别由县水产行政部门和青岛渔业公司各自办理,因技术力量薄弱和安全管理机构附于企业内部,致使检验监督监督流于形式。渔船粗制滥造,长期失修,设备不全,船员技术水平下降,海损事故增加。
  198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青岛检验站与青岛渔港监督成立,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崂山、即墨、胶县、黄岛、胶南,自1981年先后建立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业务技术归青岛检验站领导。1981年上半年,对60马力以上渔船证书换发完毕。1981~1985年,贯彻国家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下达的渔船检验规定达56项之多,集有《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工作规章制度》。青岛检验站负责60马力以上群众渔业船舶和国营水产单位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包括设计文件图纸的审查和渔业船用产品的检验。县渔船管理站负责60马力以下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的监督检验工作。
  1982年开始,青岛检验站加强对国营渔业船舶修造过程的监督检验,渔轮修造一次试航成功率提高。是年青岛检验站检验各种渔船564艘次,渔船检验工作步入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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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二章 海上安全管理

第二节 渔港监督


  青岛渔港监督,负责对渔业船舶注册登记、船员考核发证及渔船进出口签证,办理港澳台地区及外籍船舶进出青岛渔港事宜,监督航道、航标使之达到安全要求,处理海损事故等项。
  1957年,青岛市水产局接办渔船技术监督,办理渔港监督的部分业务。50年代末开始发展渔业机械化。1960年4月,青岛市水产局举办机动渔船船员训练班,参训127人,结业考试合格者126人。1961年5月,制定《机动渔船船员检定考试办法》,规定机动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车)的检定考试每年进行两次,凡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有出海资历的船员均可申请检定考试。是年7月,船员参考者70人,经考试委员会审查核定,录取船长1人,大副8人,大车17人,不及格者办理补考。1961~1962年数次举办机动渔船船员技术培训班,参训270人,除崂山郊区有船长、大副、大车35人外,多系机关、企业渔副业船员。1961年底检查,国营山东青岛水产公司渔轮技术船员配备较好。市属16只机帆船船长受过机帆船驾驶训练的仅有6人,多数只有木帆船驾驶经验。大车受过训练者9人,技术力量甚弱。1962年全市考取船长、大副、轮机人员322人,机动船船员技术状况渐好转。1963年7月,青岛港机动渔船管理站成立后,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再度加强。
  “文化大革命”期间,考试制度被破坏,代之以生产单位指定转报上级发证,实则流于形式,导致船员管理混乱,技术船员严重缺额。1971年4月,山东省渔船管理站鉴于各港口恢复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决定由各地对未领取证书的驾驶、轮机人员一律办理《山东省渔轮机帆船船员临时代职证书》,每次不得超过半年。
  1977年8月调查,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渔轮代职船长40人中,有二等大副证书的28人,无证书的12人;代职大副39人,均无证书;代职轮机长37人中有二等证书的35人,无证书的2人。国营渔轮技术力量配备极差。1980年8月开始,青岛辖区渔业船员技术考试发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营渔业船舶和群众渔业60马力以上渔船的船长、驾驶员、大车、轮机员、电机员和报务员由青岛渔港监督办理,60马力以下渔船船长、驾驶员和大车由县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办理。是年5月,胶南县水产局检查39只60马力以上渔船156名主要船员,有证书者42人,余者为代职或无证任职;57只20马力船船长、大车中,有证书者仅占1/5。1982年,青岛渔港监督主办船员考试7次,考试合格的船员429人,国营渔业主要船员占30%,集体渔业占70%,船员技术力量管理监督趋于正规。1983~1985年,小型渔船迅速增加,县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举办船员技术培训班,分期培训1600人,多数考试合格,航行安全基本保障。
  船舶登记工作始于50年代中期,1957年11月开始,青岛市水产局按照交通部《船舶登记暂行章程》办理渔业船舶登记。1962年9月,青岛市水产局、公安局、港务局、海运局联合拟定《关于渔船管理暂行规定》辖区内渔船及停泊青岛港的外地渔船均按规定办理检验丈量及所有权登记,发给检验证书簿、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从此,青岛港渔船管理机构按章实施对渔船技术监督。1980年,对60马力以上的渔船重新办理渔船所有权登记。是年,青岛海洋渔业公司的渔船基本登记完毕。翌年,对小型渔船所有权普查登记。积米崖港、沙子口港和东营港,分别于1981年9月、1982年4月和1983年3月,由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办理渔船进出港签证。1985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重申所有渔业船舶均须按规定在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船舶登记,领取《渔业船舶国际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登记的港口为船籍港。青岛渔港监督负责对国营渔轮及群众渔业60马力以上渔船的登记发证,小型渔船由县区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办理。是年春,在沙子口港和黄岛港检查近1000只渔船,强制配齐号笛,增加救生圈、救生衣等3000件。10月,青岛渔港监督开始办理青岛港渔船进出港签证。1985年,青岛地区共发放《渔业船舶登记证书》246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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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二章 海上安全管理

第三节 渔航设施


  1951年,华东气象台开始向沿海发布风情预报,渔民改变单靠经验预测气象的传统方法。1954~1955年,青岛观象台负责向青岛水产公司、驻青岛水产单位和山东南部沿海暴风警报站提供灾害性气象预报。1952年6月至1954年7月,由山东省水产局拨款先后在相子门、沙子口、崂东、山南、宿流等港口设暴风警报站5处,每天3次利用收音机收听大风警报,及时通知各区渔民作好预防。崂东、崂西沿海渔村建有12个暴风警报网,与青岛观象台建立了海上气象预报联系。1955年,崂山区委合作部购买收音机两部分别设在金山乡渔业社和立成渔业社船上,直接收听大风消息。1956年春,船上收音机增至15部,并要求到年底载重1.5万以上渔船10%有收音机。是年,青岛气象台开始大范围播放5级以上大风和海雾的天气预报。
  1957年渔业合作社多设有收音机收听气象消息,多数渔村设有线广播喇叭,渔民对灾害性天气能及时得知,暴风警报站遂逐步撤销。后来传送灾害性气象预报成为渔业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1961年青岛市水产局与青岛气象台在渔业集中的港口和渔业单位设气象哨(组)50多个,船上设安全员2800多人,形成气象网。2月,青岛市水产局对机动渔船在雾中航行作出规定: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发放雾号,注意现场环境及条件慢速行驶;航行中连续测深,航速和航向固定不变,用定位的方法求出船位;尽量避免在船只密集区和渔区等水道行驶,防止频繁避让。3月,青岛市水产局和青岛海洋水文气象台联合发出群众渔业使用的气象信号:在陆地,6~7级风,白天悬球形信号,夜间悬绿灯1盏,7级以上风,白天悬上下串联两个球形信号,夜间悬红灯1盏;在海上,白天6~7级风挂信号旗,8级以上大风,用手摇摆信号旗。限于条件夜间不用灯号,6~7级大风连续敲锣2响,7级以上大风连续敲锣3响;雾天海上、陆地统一使用音响信号。有6级以上大风时,在姜哥庄、石老人、港东等港口白天熏烟2处,夜间点火2堆,向海上渔船报警。
  1976年以后,对南下的渔轮,强调注意海域特点,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渔轮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1980年,对群众渔业机动船提出尽量编队出海,一般不准超过124度线。对812、813型以下的船应掌握在16小时以内能到达就近避风港。县、社、队要每日3次掌握气象情况,有7级以上大风消息,要迅速通知所辖渔船,不得迟误;有电台的船要加强联系,采取抗风和避港措施,20马力以下的船7级风避风,812、813型船7~8级风避风,大船8级风避风。9月,青岛市水产局制定《机动渔船安全须知》:小船在6级以上风力,60马力以上船在7级以上大风要主动避风。雾天航行要随时测定船位。机舱内禁止明火,进出港、狭窄航道和恶劣天气,船长、大车要值班,在甲板作业要穿救生衣、戴安全帽,并随时保持与陆台联络。
  在渔业航路标识的设施上,建国前,青岛地区群众渔业港口未设渔业航标,渔船进出港借助于港航标志或其他设施。建国后,沿海驻军在长门岩、大福岛、小公岛、潮连岛、五顶礁建有灯标、灯塔,为渔船航海安全提供了保障。1954年以后,国家拨款先后在田横岛、女岛、文武港、大风台、相子门、羊山后、栲栳岛、山东头、竹岔岛、小口子、董家口、斋堂岛、积米崖等渔业港湾建立灯塔2处、灯标10处;另外,地方自建简易灯标12处。70年代末,青岛辖区随渔港码头的建设发展,逐渐增设航标。1978年设灯浮10处。到1982年青岛市所辖渔业航标有灯桩14处,灯浮1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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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海上安全管理

第四节 渔业电信


  建国前,黄海水产公司青岛办事处设有渔用电台。到1949年6月,国营山东水产公司成立前,有4管收信机1部,125瓦发信机1部,美制船用电5倍,收报机4部。
  1950年5月,国家邮电部江海岸总台拨给山东水产公司船用电台3部,船陆间的电报通过电信局转水产公司。1951年11月,山东水产公司设陆地电台,与船上电台联络。1955年,青岛水产公司有收发信机31部,单机输出功率增至50~125瓦,陆台与19部船台形成通讯网络。翌年青岛水产公司购进美国产350瓦发信机2部,陆台工作能力增大。1957年,使用国产1000瓦大功率发信机,船用电台装设国产收发信机。1959年青岛水产公司开始使用密码电报。
  1960年6月,青岛市水产局设渔业陆台1座(50瓦收发信机各1部),开始与水政102号指导船船台联络。1961年下半年,青岛市属渔业和机关、企业渔副业船已装有电台10部,多与青岛水产公司电台联络,旨在加强安全指挥。1962年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设船台3部及渔副业船台3部,水产局陆台通讯联络的船台6部。1964年6月,青岛市水产局将陆地电台TC—401B型发信机移交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使用,联络船台14部。11月,捕捞公司400瓦发射台架设工程竣工,有400瓦、500瓦两种发射机工作,但船台大部是15~50瓦小功率,在较远渔场同陆地联络有困难,遂设150瓦发射机于大船上随渔场转移,中转联络。胶南县渔政101船于1958年设电台,随后群众渔业设电台3部,属青岛辖区群众渔业电台最早者。崂山县于1965年开始在渔船上设电台。
  1969年1月,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生产管理混乱,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所属船上电台进入青岛海洋渔业公司电台网络,通讯联络由渔业公司调度,捕捞公司陆台停机近一年。1970年7月,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在金口二路30号设备用收信台。这一时期,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有船台30多部,主发信机功率多在100瓦以上。1970年8月,青岛海洋渔业公司电台和崂山县渔业电台参加全省渔汛期间渔业安全通讯联络,青岛海洋渔业公司陆地电台参加山东省渔业生产指挥部电台夜间救生网络应急呼救。1972年5月,山东省农业局在青岛贵州路设500瓦渔业电台,由山东省渔业指挥部和青岛市渔业指挥部共同管理,担负集体渔船电台和渔政船电台联络任务。
  1978年,“青养捕”1号船电台开始与崂山县渔业电台联络。1979年初,山东省水产局设在青岛的电台移交青岛市水产局使用。11月组建青岛地区渔业电台,同时在龙口设流动电台。此时,青岛辖区陆台已有8部,船台50多部,通讯联络开始畅通。1982年12月,崂山县渔业电台参加黄海区渔业安全网,在国家保护频率2150KC守听,执行海上抢险救生通讯任务。1984年开始,秋汛捕虾期间南北渔船大量集中,青岛市水产局与各县电台的通讯联络益显重要。青岛市两艘渔政船设置红灯747—3型无线电对讲机,海上监督管理条件增强。1985年,青岛海洋渔业公司陆台已拥有1000~1600瓦双边带和单边带船台50多部,发射功率100~150瓦;市辖渔业有8部陆台,保持稳定;20马力以上的船设824型对讲机1200部,定位仪120部。渔民称电台、对讲机、定位仪是生产的眼睛,安全的保障。陆地电台在雾天为渔船导航,灾害性天气昼夜守听,一年传递气象和抢险救灾电报上千份,并使遇险和伤病船员得到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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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二章 海上安全管理

第五节 海上救护


  建国前,渔民生产设备低下,出海凭经验观测气象、识别航路,颇多风险。更加海匪滋扰,烧杀掳掠,生命财产极无保障。1936~1949年,青岛辖区毁于风浪灾害和海匪抢劫的渔船59只,死亡渔民120多人。1938年,崂山姜哥庄8只渔船在连云港以东海域被日本海匪烧毁。1903~1945年,黄岛有14只渔船遭风灾沉没,渔民93人丧生。1939年春汛,董家口近海渔船,为避日伪劫掠,夜间不敢回岸,突遭大风袭击,造成32人死亡的大灾难。直到建国初期,海上仍时有不宁。
  1951年12月,青岛“胜安”、“义昌”、“合生2号”3艘渔轮,由上海港驶往大沙渔场途中为海匪劫掳,“胜安”、“义昌”两船的18人于翌年5月始脱险回青,“合生2号”11名船员失踪。之后,随着建立海上安全管理,海上生产秩序好转,渔船安全条件提高,唯渔船增多,渔场拥挤,技术力量跟不上,碰撞触礁、风灾等导致沉船、伤亡事故仍不少。1952年2月,青岛泰康渔轮在羊角泮触礁。1955年5月,“山东97号”渔轮被“山东30号”渔轮撞沉;6月,“山东79号”渔轮与海军舰艇相撞沉没。1952~1959年,帆船渔业因风灾及其他灾害沉船74只,死亡渔民109人。1953年遭台风袭击,沉船12只,渔民6人遇难。1955年1月,王敦五的钓钩船在海州湾遭风袭,8人遇难。是年海军舰艇配合港务局等部门,在风袭中拖救渔船3只,救护渔民10人。1956年6月25日台风,致崂山郊区石老人、山东头、金山村3只钓钩船翻沉,9人遇难。
  1958~1959年,包括即墨、胶县、胶南县在内,青岛地区帆船渔业沉船10只,死亡渔民46人。1959年1月“山东73”渔轮在大小公岛之间沉没,12名船员死亡;6月,“山东101”渔轮在海洋岛附近因装载失当沉没,10名船员遇难。60年代,渔轮海损事故增多。1960年7月,“山东317号”渔轮在北纬36°50′、东经122°57′被英籍“阿果比姆”号货轮撞沉,船员获救脱险;11月,“山东173”渔轮在镆★岛西部触礁沉没。1961年10月,“山东333”渔轮在石岛黄石板西南触礁沉没,4名船员遇难。1962年12月,“山东349”渔轮在青岛港内失火烧毁;“山东161”渔轮在55区作业时被撞沉。1963年5月,“山东31”渔轮在渔场作业时被上海“和平39号”轮撞沉。1965年9月,“青渔245号”在中港口触礁沉没;11月,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青岛8号”、“青岛66号”两渔轮在渤海湾捕捞作业中被9级风浪击翻,25名船员遇难。1966年2月,“青岛63号”在北纬35°12′、东经122°40′被上海“和平5号”轮撞沉,船员6人得救,8人死亡;11月,“青渔213”在北隍城星石礁沉没。1960年,群众渔业沉船15起,死亡29人,多因风灾及超载造成。是年4月14日,黄龙庄陈显清挂子网船载家属15人到涨岛拾草;及昏返航,遇6级西北风,触礁船碎,20人全部落水,田横岛驻军发现,抢救4人,16人遇难。1961年5月3日,即墨圆网船在大埠圈渔场遭大风袭击翻船4只,死16人。此次风灾青岛地区被打碎渔船56只,丢网近2000条。1964年5月17日,青岛近海及黄海中部风力9~12级,海带养殖有半数被冲垮,200只渔船断缆丢锚,损失流网、挂子网4000条,幸预防较好,无人员伤亡。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型机动渔船碰撞、触礁等严重事故时有发生。1968年4月,“青渔147”在苏门岛触礁沉没。1972年1月,“青渔240”在苏山岛触礁沉没;9月,“青渔206”在大公岛海域与他船碰撞沉没。1975年6月,“鲁胶南渔56”在吕泗海域,因雾被“战斗36”货轮碰沉。1976年6月30日,青岛近海大风10级,虽有预防,但停在港湾的小渔船被打碎90只,崂山仰口渔码头被冲坏50米,峰山西村自建渔业码头全部被毁,海带养殖器材、舢板及产品损失20万元。
  1977年11月,“青渔217”触马蹄礁沉没。1978年9月,“青渔233”在北纬35°50′、东经122°31′作业时被上海“长青”轮撞沉,船员5人遇难,损失32万元;11月,“青渔247”从北隍城到南隍城航行途中触爱岩礁沉没,损失30万元;12月,“鲁即渔2106”渔轮失火烧毁。1979年10月,“鲁胶南捕104”在去渤海途中遇大风袭击,因舱门进水机器息火船沉,损失15万元,幸船员获救;12月,“鲁胶南渔0041”雾中返航,误入鹿角湾,触礁翻船,仅1人幸存,12人死亡。海损事故中小型渔船受损是主要的。1977年5月13日,8~10级东北风袭击海州湾,崂山县女姑山等村数百只小船,因防范不及,有12只船被击沉,渔民遇难16人。1979年10月3日,“鲁崂渔8102”船在渤海航行中,被风浪打翻,2人死亡,其余3人被邻船救起。有些风灾对渔业生产、海水养殖的破坏,非人力所能抗拒。1979年1月29日,青岛沿海大风7~9级,损毁海带3080亩,损失达180万元;3月、6月三次8级以上大风,受灾海带上千亩,损坏养殖舢板和渔船、施肥船190多只。
  60~70年代,驻青海军多次单独或配合地方派舰艇、飞机执行海上救护任务。1961年5月3日暴风,海军北海舰队、青岛港务局协同水产局调船12般巡查救护,使80多个渔民脱险。1962年11月19日,华新纱厂渔船在大公岛海域遇8级大风,情势危急,北海舰队派舰将船拖救回青岛港。此次风灾中抢救遇险木帆船5只,渔民19人。1963年11月7日,海上8级大风,胶南70只渔船在海上作业,情况紧急,北海舰队闻讯,派舰5艘,经过60多小时航行600海里,护送遇险船返航。1965年3月3日,青岛近海遭8~9级大风侵袭,因猝不及防,近海数百只渔船处境危险,水产局与航运公安局告急。海军北海舰队、青岛市捕捞公司、海洋渔业公司、海运局、港务局等相继派船19艘出海抢救,救援小渔船77只,渔民196人。1966年10月27日,北海舰队与港务局派船出海抢救遇险渔船8只,27名渔民脱险。1972年7月24日,海上突遇强风侵袭,即墨沿海有240只渔船去向不明,北海舰队航空兵闻讯,派出5架飞机,搜巡15小时,查得138只船下落。
  80年代初,小型渔船增加过快,技术管理失控,渔船技术力量差,违章作业,事故增多。1980年10月9日,即墨田横岛宋立忠等3人驾养殖用无舵舢板出海钓鱼,被风浪打翻,淹死2人;11月7日,即墨王戈庄1788号小渔船,搭载15人去海阳卖虾酱,遇7级北风,于慌乱中翻船,死亡9人。1981年12月14日,即墨山 东头2809号木帆渔船,载25人(多为妇女)到波澜岛采石花菜,返航途中在田横岛附近翻船,造成17人死亡。1983年3月,即墨七沟使用已报废船载人出海,在马连沟港口翻船,死亡3人;“崂山3508号”小机船在沙子口作业遇大风,死亡4人。1985年胶县“0243号”12马力船违章载人出海,遇风翻船,死亡4人;11月,崂山港东村1213号船拖带2001号船回港,在离岸甚近的狮子礁触礁,死亡5人。
  1980~1985年,渔船在航行中发生碰撞、失火及外轮碰渔船致重大海损事故数起。1980年11月7日,“青渔420”从长江口返青岛港途中,因雾在北纬33°18′、东径122°34′与大连“新华2号”轮相撞而沉,2人遇难,经济损失100万元。1981年9月,“鲁胶南渔48号”船在石岛外海拖网作业,油柜漏油引起火灾,烧毁沉没,损失14万元。1982年5月13日,胶南县郝家村“1026号”渔帆船,在黄海中部海面放流网被巴拿马籍货轮“伟城”号撞碎,船长殷增言等6人遇难,索赔人民币22万元;是月19日,“鲁胶南渔101号”渔轮在江苏外海作业,被“苏连渔511号”渔船撞沉,12人获救,1人死亡,经济损失16万元。1983年4月25日,“鲁黄岛渔1659号”渔船在海上作业,被上海“长生”轮撞沉,5人遇难,经上海港务监督办理赔偿9万元;6月29日,“鲁崂渔7346号”船,在北纬34°44′、东经121°22′作业。被日本“宇宙”轮撞沉,损失10万元,经青岛港务监督处理,由日方赔偿70%。1984年12月20日,“鲁胶渔0019号”渔轮在北纬34°30′、东经122°00′,被日本“第12共德丸”碰撞,经转报农牧渔业部外事司交涉,日方同意先赔偿直接损失2.57万元。1985年3月29日,“青渔408”在舟山桃花岛附近触礁沉没,直接经济损失49万元;5月5日,“鲁即渔2106”船,因雾天出航,在薛家岛干水湾触礁碎沉,损失5万元。是日,“鲁即渔2107号”船在团岛附近触礁,损失4万元;9月9日,“鲁崂渔机3781号”船在桑岛西北海区放流网,被天津“友谊12号”船撞沉,渔民被救。1982年山东海上安全指挥部青岛分部共受理海上遇险救援的各种船舶17起,其中触礁后不能自身脱险的3艘,碰撞求救的5艘,要求拖带的3艘,伤病员须紧急到陆地救治的6起。为救援共调用海军、陆军、水产局、港务局舰艇15艘次,总航程950海里。
  强台风给青岛地区渔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1981年8月3日,青岛地区遭14号台风袭击,女岛渔港被严重破坏,积米崖渔港造成隐患,仰口避风港30米防波堤和码头全部被毁,其他小码头、堤坝、船坞道等有6处受损,450只大小渔船受损,70%须大修。这次风灾水产业经济损失达740万元,青岛市Gov增发救灾木材640立方米,桐油3万斤,山东省水产局拨救灾木材400立方米,县乡镇自筹资金300万元,支援恢复生产。1985年8月19日,9号台风在青岛登陆,风力10~12级,渔业受灾极重。各种渔船受损近1500只,受灾最重的有红岛、红石崖、琅琊等乡镇,被毁渔船达180只;冲毁虾池1.73万余亩,损失对虾约700吨。丰城养虾场大坝塌方2000米,有5个专业户的养虾池被摧垮。淡水鱼池被冲毁6800多亩,大规格鱼种损失数百万尾。海带、贻贝、扇贝、文蛤、泥蚶、石花菜、海参等养殖生产均遭损失。渔港码头被冲毁11处684米,毁坏严重的有女岛渔港防波堤200米,黄岛渔港50米。拦海坝冲毁8处2710米,另损坏育苗室、越冬室等设施。此次风灾渔业损失总计3227万元。中共青岛市委、市Gov号召抢险救灾,各级水产部门派员到现场指挥。即墨县水产养殖公司,即墨南阡乡Gov,胶县营房镇Gov,崂山红岛乡Gov,领导干部带领群众,护坝保虾,报修渔船恢复生产,减轻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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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三章 维护渔权

第一节 受 侵


  1913年,日本拖网汽船会社的渔轮开始侵入青岛海域捕鱼。翌年,日本在青岛设水产株式会社和政昌渔业部,从事手操网和延绳钓渔业。设水产组合控制渔业经济,侵入青岛沿海的日本渔船迅速增加。至1916年猛增到130艘。1925年底曳网渔轮达到64艘。在日本近海禁止使用的底曳网、升网、打濑网等大量侵入。日本渔船对侵入青岛沿海捕鱼,蓄谋已久,日本侵占青岛后随即扰掠近海优良渔场,进而与驻上海、大连的日本渔业相呼应。在日本侵占期间,每年有近100艘渔轮进出青岛港。春秋渔汛,日人驾大腹帆船或机轮到海州湾,小船则在灵山岛、小公岛、大公岛、潮连岛、千里岩一带渔场捕鱼。最初掠捕的主要鱼类为真鲷,大船年获2.5万公斤,小船获1万公斤左右。尔后日本大分县数十艘大帆船经大连转到青岛沿海的千里岩、灵山岛、大公岛、沙子口等海域掠捕鲨鱼。入秋鲨鱼散去,再转而捕真鲷,致使真鲷资源遭酷渔滥捕而濒临灭绝。1925年以前,真鲷占总渔获量的10%以上,到1937年只占0.3%。后期掠捕目标转以石首鱼类和对虾为主。由于日本渔轮控制青岛近海的优良渔场,迫使中国渔轮转至烟台、威海、龙口等海域作业。1930年,日人水产组合的大小渔船60多艘侵入青岛沿海捕鱼,年售鱼价值40万元,并强迫渔民加入水产组合,操纵青岛渔业经济。1935年4月,日本汽船侵入崂山头一带捕鱼,损毁即墨渔民的渔网数十条,引起当地渔民的强烈不满。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在青岛设华北水产协会青岛支部、青岛水产统制组合、山东渔业株式会社等渔业机构8处,常年有渔船100艘左右,大量掠捕鱼虾,仅1942年在青岛的渔获量即达2万多吨。日本渔轮还在海上破坏青岛渔民的渔船渔网,加剧了民间渔业的衰落。
  50~60年代,日本渔轮越境捕鱼事件仍极严重,多次损坏青岛渔船的渔具,并违犯中日有关捕鱼网目的规定。50年代初,时有数百艘渔轮,侵入黄海水域中国渔船作业区捕鱼。1957年9月18~19日,悬日本国旗的4对渔轮,船号用草包蒙盖,在灵山岛西南帆船作业区拖网,流亭区渔民示意其已违犯海区规定,日本渔轮方才离去。1964年6月7~8日,日本渔轮“第55明和丸”、“第33片江丸”、“第13大山丸”等20多对拖网船,进入北纬33°29′东经122°10′拖网禁渔区作业,并拉坏青岛水产捕捞公司流网101片。1965年12月25日,日本渔轮第17、18、21、22喜久丸进入北纬30°57′东经123°57′海域拖网,拉坏青岛11、13号两船的流网22片。1968年6月7日,“第20德广丸”等6对日本渔轮进入拖网禁渔区拖网,并拉坏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流网25片。是年2月25日,在北纬36°10′东经123°15′发现日轮拖网1盘,囊袋网网目小于54毫米,天井网、侧网、背网、腹网网目小于65毫米,违犯中日协定有关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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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渔 政  
第三章 维护渔权

第二节 维 护


  日本渔船自1913年侵入青岛海域,其活动范围自海州湾至山东高角,凡350海里,皆为青岛地区帆船渔业的主要渔场。1922年北洋Gov虽收回青岛主权,但对外侮却抵御无力,日轮越界捕鱼之风未减,直至1927年,渤海舰队派舰阻止外船侵入中国领海,始有维护渔权、保护渔业之举。对日人侵犯渔权能以实力制止,青岛渔业稍振。渤海舰队将黄渤海之间划分为四个海防区,海州湾至潮连岛南北60海里海域为第一海防区,潮连岛至成山头海域为第二海防区,成山头至黄县、招远分界处及北隍城海域为第三海防区,自分界处至大河口以北海域为第四海防区。各海防区有专务军舰保护渔业治安,数年间得以制止日轮越界捕鱼。1928年3月,由胶澳商埠局召集即墨、胶县、诸城、黄县、福山、掖县、蓬莱、荣成、利津、无棣10县及胶澳各区代表35人,在青岛开会。根据沿海盗匪滋扰、外轮侵渔等情势,研究保护渔业办法。按各海防区事务之简繁,请海军派舰艇分段保护。为保持军舰与渔船的联系,渔船以国旗为标识,军舰悬保护渔业旗帜。1929年10月,青岛特别市Gov函请中央Gov向日领交涉,限期收回日本人设立的渔业机构,维护中国渔业主权。12月,外交部山东交涉署饬令青岛特别市Gov将日本渔船侵入鲁省中国领海捕鱼的事实查明上报。1930年1月,青岛市港务局报告称:“查日本渔船在我国领海及胶州湾一带任意捕鱼,有损国权,迭经海军当局严重取缔”。11月,青岛市Gov第三科提出制止日本侵犯渔权的三条建议,得到各方支持,共同拟定建立青岛渔业经济的办法,拟于1931年5月执行。1932年10月,冀鲁渔业管理局在青岛成立办事处,租渔轮两艘,改为巡逻艇从事护渔。但未久,南京国民Gov下令对前颁之禁令暂缓执行。日本侵犯渔权之势又起,海区护渔不久即告停止。1935年8月,青岛市市长向日本驻青岛总领事发出公函,就日本渔船在崂山头和青岛沿海捕鱼事件,申明中国渔法规定:在中国取得渔业权者,应以有中国国籍为限,外国人不得侵入中国领海捕取鱼类;对日本渔船侵害中国领海主权的行为,应即查明,予以制止。如此抗议性举措,未能发生效力。1947~1948年,南京国民Gov农业部制定《日本渔船越界捕鱼处理办法》,饬令冀鲁区海洋渔业督导处及各区渔业主管官署办理,规定:日本捕鱼区域在对日和约未签订前,应以驻日监军总部所规定之范围为标准,逾越该项范围而向中国方面捕鱼者,以越界捕鱼论;凡越界捕鱼之日本渔船、渔具及渔获物应予没收,其船长、船员驱逐出境。但主管当局在当时极少付诸实际行动。
  建国后,50年代初,为制止日本渔轮侵渔行为,山东水产公司兼负护渔任务。1951年9月至1954年6月,缉获日本越境渔轮33艘,经交涉没收21艘,遣返回国12艘。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海军基地奉命执行护渔任务,指派舰艇进入渔船集中的渔区巡逻,保护渔船作业安全,监视外籍渔船的越界行为,驱逐侵入领海的外国渔船多艘。1953年,日本渔业团体要求解决中日在黄海、东海的渔业纠纷问题,几经协商,对“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军事禁航区”等规定达成协议,于1955年4月签订《中日民间渔业协定》。有效期自1955年6月13日起,限期一年。1956~1957年两次协商,有效期延至1958年6月12日。按“协定”规定,日轮如因海难或其他灾害,可以到青岛港中港锚泊,由青岛水产公司和中国海员工会接待。1955年8月,青岛市渔业协会成立,负责执行《中日民间渔业协定》,兼对青岛渔业工作者和船员进行训练,熟悉海区界限、中日渔轮标志、信号等。1957年协会派员对日轮数起违约行为进行交涉。1964~1968年,对日本渔轮涉及青岛渔业的多起违约事件,青岛市水产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报告上级和向日方提出抗议,要求制止日本渔轮的违约行为,对所受损失提出索赔。1970年12月,中日民间灯光围网渔轮捕鱼达成协议,青岛有灯围船6组参加。按中日围网渔轮作业区,作业时间,灯光亮度,网目规格和检查制度等规定执行。197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开始生效。协定对机轮拖网渔业、机轮灯光围网渔业和到指定港口避难等有具体规定。日本渔船到青岛避难时须与青岛港务监督海岸电台联络,由青岛港务监督、海关、边防、卫生检疫部门实施进口联合检查。
  1981年9月1日,14号台风袭击黄海,有数十艘日本渔轮到青岛港避风。期间“第13大荣丸”渔轮船员坂井吉三腿部受伤,由青岛市水产局负责送青岛市立医院就医,“大荣丸”于9月3日驶离青岛港,渔捞长铃木飞委托青岛市渔业协会负责处理治疗事宜,坂井吉三于9月17日伤愈回国。10月,西日本渔业四县第三次访华团来青访问期间,对此表示谢意。1984年12月30日,青岛海洋渔业公司408号渔轮在对马海峡作业时,船员薛玉泉头部受伤送日本严原港救治,经日中渔业协议会关照脱险痊愈,于1985年1月7日乘408号渔轮返回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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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企业简介

 青岛海洋渔业公司


  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位于冠县路16号,属山东省水产局综合性水产企业。辖有渔轮船队、渔轮修造厂、水产品加工厂、网具制造厂、水产贸易开发中心、渔港商场等单位。
  1945年,南京国民Gov派员接收日本人在青岛经营的水产统制组合等产业,建立官商合办的黄海水产股份有限公司。1948年末,有渔轮5艘。1950年1月,筹建山东省水产公司,隶属华东军政委员会水产管理局。辖烟台、石岛两个分公司和上海办事处。是年,公司有渔轮16艘,1890马力,职工428人。1952年,渔轮增至62艘,7570马力,总吨位4700吨,职工1455人。1953年6月,烟台、石岛分公司和上海办事处划出或撤销。7月,与山东水产运销公司青岛办事处合并,成立国营山东省青岛水产公司,隶属山东省水产局。1956年,公司转属国家水产部领导。1958年初,公司改归山东省水产局领导。1962年青岛水产公司复归国家水产部领导,1965年改为现名,1970年9月隶属山东省水产局。1975年8月,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与青岛市水产局合并,挂两个牌子,对外仍称青岛海洋渔业公司,同时并入青岛市水产捕捞公司。1979年1月,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与青岛市水产局分设。1984年11月,成立山东省远洋渔业公司,与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一个机构两个牌子。12月,成立青岛海洋渔业公司贸易开发中心。1985年,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拥有职工7619人,固定资产13174万元,各种船舶88艘,4.32万马力,其中生产渔轮79艘,3.8万马力,辅助船9艘,5110马力,全年渔捞总量为4.11万吨,渔捞产值3220万元,企业总产值7076万元,企业总利润1446万元。
  海洋捕捞 公司建立初期,多是70~105马力木壳船,1950年有渔轮16艘,捕捞量3146吨。1960年渔轮增至98艘,1.53万马力,渔获量4.6万吨。60年代,公司将渔轮编为6个中队,设海上指挥船和试捕船。通讯设备全部采用国产收发报机,助航仪器使用自动测向仪,并先后安装进口和国产探鱼仪30多部。60年代中期,渔轮配备定位仪和雷达,引进日本产探鱼仪用于对虾捕捞。1966年,渔轮106艘,1.99万马力,渔获量4.1万吨。70年代渔轮编为4个大队,400~600马力渔轮增多,200马力以下渔轮逐渐淘汰。渔轮装有多功能探鱼仪和探鱼声纳,船用电台增加到50多部,单机发射功率100~150瓦,陆台装备1000~1600瓦双边带和单边带收发报机。1978年有渔轮114艘,3.41万马力,渔获量5.1万吨。80年代初,渔轮作业向对马海峡渔场及沿东海外海100米等深线和闽东澎(湖)钓(鱼岛)渔场推进。1983年,有生产渔轮87艘,3.63万马力,小马力船减少,渔获量3.96万吨。海上作业船安装电台12台(套),雷达19部,定位仪29部,普遍装备探鱼仪。
  渔轮修造厂 公司渔轮修造厂的前身系黄海水产公司修船厂。1950年,山东水产公司建立修船厂,有职工12人,厂地面积600平方米,旧车床7台。1953年,职工增至200多人,各种车床21台,坞道5条,年修船49艘,造120马力渔轮1艘。60年代,全厂职工900余人,厂区面积3.45万平方米,有锻压设备12台,铸造化铁炉3座,动力设备280余台、3900千瓦,1~10吨门桥、桥梁吊车7台,各种车床78台,增设空气锤4台,全厂固定资产480万元,年修船100艘,造120~250马力渔轮2艘。70年代初,新建造船基地,80年代初建成,以造船为主。船台区设有纵向船排滑道8条;受坡调平式横移区1座;水平船台3处;8~40吨各型吊车3台;可同时坞修600马力以下渔轮14艘。年修船30~40艘,航次保修210艘,年造270马力以上柴油机2台,600马力钢质渔轮6艘。1983年,渔轮修造厂固定资产1700万元,拥有各种车床110余台,其中大型车床10台,动力设备600台,1.3瓦千瓦,各种吊车24台,5吨、16吨、28吨汽车吊各1辆,各种汽车21辆,厂区占地27.36万平方米。1970~1983年,共建造各种瑾钢壳渔轮54艘,3.1万马力,制造270~600马力柴油机7台。1985年,职工1583人,建造船舶7艘,3750马力,修理船舶41艘,年产值1210万元,实现利润267万元。
  水产品加工厂 1959年,由公司冷藏厂、鱼肝油厂和冻粉厂合并组建,厂址在宝山路7号,有职工280人。到1985年,已发展成年产50多种产品1.15万吨的综合性水产加工企业。全厂占地12.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有职工1281人,固定资产2190.8万元,流动资金1735.4万元,年盈利864.3万元。冷冻车间是1953年由青岛冷藏公司与山东水产公司冷藏制冰厂合并成立的山东省水产公司冷藏厂。当时有职工160余人,年产人造冰1.8万吨,冷冻品1.3万吨,冷藏品13.2万吨/日。1985年,车间生产能力为速冻183吨/日,制冰410吨/日,冷藏7865吨/次,贮冰1.18万吨/次。年产人造冰7.37万吨,冷冻品1.15万吨,冷藏品212万吨日。鱼肝油车间原称鱼肝油厂,1950年筹建,最初仅试产少量粗油。1951年底在菏泽二路正式建厂。生产麦精鱼肝油和鱼肝油丸等产品,年产鱼肝油丸5万多瓶。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可生产鱼肝油、鱼肝油胶丸、饲料鱼肝油3个系列产品和乳白鱼肝油、维生素A胶丸、维生素E胶丸、多种维生素胶丸等产品。1983年生产能力为鱼肝油丸1200万瓶,乳白鱼肝油800吨。1985年,生产鱼肝油691吨,鱼肝油丸962万瓶,鱼肝油滴剂83万瓶,饲料鱼粉589吨。冻粉车间是1956年由山东水产养殖场冻粉厂移交建立。1967年生产冻粉56吨,为历年最高产量。1985年生产条状冻粉21.85吨。鱼品综合加工车间,建于1966年,主要生产鲨鱼肉、河豚鱼肉、鱼糕、食用鱼粉等出口产品和鱼松、鱼香肠、脆鱼片、鱼熟食品等。1970年8月,罐头食品试产成功,当年生产60.4吨。1976年,罐头产量1000吨。1983年,新上熟食品生产线,以生产水产方便食品和玻璃罐与铁罐两个系列20多种罐头食品为主,年生产能力为鱼罐头3600吨,美味烤鱼160吨。1985年,生产食品2714吨,其中罐头2563吨,另有饲料589吨,工业总产值2866.2万元。
  网具制造厂 1956年建厂,职工30余人,从事油染网生产。1957年,在冠县路108号安装烘干机。1960年安装捻线设备6台,1963年染网车间扩建,增加大型烘干机1台,返网池1个。是年在大麦岛新建厂房500平方米。1964年安装定型设备,购置电动编网机2台,组建结网车间。1966年增设倒丝车间、长条捻线车间、豆儿绳车间。1971~1972年秋,在东海路新建厂房6000平方米。1972年底,全厂由大麦岛迁至新厂址,先后安装捻线设备2台,自制大绠副机1台。1981年,引进日本编网机1台。1983年9月,新安装的聚乙烯抽丝设备正式投产。1985年,生产聚乙烯网衣23吨,网线178吨,聚乙烯绳49吨,钢丝绠97吨,工业总产值181.7万元。职工156人,固定资产216.5万元,流动资金87.6万元,年盈利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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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企业简介

 青岛市第二海水养殖场


  青岛市第二海水养殖场,位于东海路10号,场部和太平角试验队两处占地面积为3807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2141平方米。第二海水养殖场的前身为青岛市海产养殖场。1957年秋海产养殖场成立,1962年6月解体,分建青岛市第一、第二和第三海带养殖场。1963年1月第二海带养殖场并入第三海带养殖场。1965年3月第一海带养殖场改为青岛市第二海水养殖场。1966年1月第三海带养殖场并入青岛市第二海水养殖场。1969年,青岛市第二海水养殖场由四川路迁至东海路,并在湛山、太平角、棉花石、五号码头设4个生产队,全场职工290人。是年,台西渔业社并入。1977年,棉花石生产队由四川路青岛造船厂东侧迁至团岛新场区。1979年12月,团岛生产队改为一分场,五号码头生产队改为二分场。1985年1月,一分场改为青岛市海带食品厂,二分场改为青岛市海水养殖加工厂,脱离青岛市第二海水养殖场,成为市水产局直属企业。1986年,全场职工737人,固定资产原值315.8万元,流动资金107万元,工业总产值557.26万元,盈利总额10.3万元,企业经营由以养殖生产为主,转以海藻化工生产为主。
  养殖生产 原青岛市海产养殖场,于1959年最多养殖面积达2000亩,海带收获面积仅为放养面积的50~60%,三年平均亩产仅有0.66吨,1958~1962年累计亏损345万元。1962年养殖海带836.5。1963年定额流动资金为51万元,职工345人,养殖海带715亩,产量416吨,仍亏损17万元。1964~1969年,养殖海带500多亩,职工200人,经营扭亏为盈。1969年增加场前和太平角养殖区400~500亩,养殖面积达1000多亩,是年亏损11万元。1972~1974年,养殖海带面积由1500亩降为800亩,平均亩产0.6~0.8吨。紫菜养殖增至200亩,产量8吨。养殖生产亏损90多万元。1976年,全场海带养殖面积减为300~400亩,平均亩产量增至1.5~2吨。五号码头海区重点养殖贻贝,一般保持在300亩左右,最多达400亩,年产2000吨左右,最高年产2700吨,养殖经营状况好转。1984年以后,在太平角海区养殖海带、扇贝等40~50亩。1986年仅养殖海带40亩,年产盐干海带50吨,养殖生产已不属主要项目。
  化工生产 1970年开始,海藻化工产品褐藻酸钠(褐藻胶)、甘露醇、碘相继投入生产。1971~1975年,化工生产职工由98人增至200多人,年产碘1.5吨左右,甘露醇14~16吨,褐藻酸钠70~90吨。1973年生产的碘和甘露醇全部达到一级标准,褐藻酸钠一级品56%。1976~1977年,生产褐藻酸钠分别为120吨和168吨,碘分别为2吨和2.5吨,甘露醇分别为33吨和39吨。1976年生产的褐藻酸钠全部销往国际市场。1977年,出口甘露醇39吨,褐藻酸钠74吨,创利润74万元,改变连续三年亏损状况。1979年,褐藻酸钠一级品率达到100%,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1981年,从日本引进螺旋压榨机、造粒机、烘干机、分离机和吸铁器等9台设备,褐藻酸钠年产200~400吨;甘露醇从40吨提高到100多吨,最高150吨;碘从3吨提高到5吨左右,最高6吨多。1986年胶、醇、碘产量分别为288吨、151吨和5吨,褐藻酸钠和甘露醇在国际市场竞争实力增强。1981,出口褐藻酸钠191吨,甘露醇44吨。此后,褐藻酸钠年出口量一般在250~300吨,甘露醇为40~55吨。
  食品生产 70年代初,增加贻贝食品、海味食品罐头等生产项目。1978年,生产食品罐头250多吨。后因产品销路不畅,于80年代初渐次停止生产。1982年以后,一分场海带食品生产规模逐步扩大,二分场仍以加工淡菜(贻贝干)、冻鲜贻贝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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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企业简介

 青岛市第一海水养殖场


  青岛市第一海水养殖场,位于贵州路21号,主要养殖海区在栈桥以西大黑栏至团岛嘴(下安山)之间,为青岛开展水产养殖业的最早单位。
  1949年6月,建成山东水产公司养殖场,翌年底并入山东水产养殖场。1958年,山东水产养殖场改称山东省海水养殖试验场。1961年,山东省海水养殖试验场改为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1963年4月研究所的试验场建成山东省海水养殖场,属山东省水产厅的企业。1964年10月,山东省海水养殖场脱离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独立经营。1965年3月,山东省海水养殖场由省水产厅下放给青岛水产局,改为青岛市第一海水养殖场。经营海产养殖,后兼营海藻化工等生产项目。1976年,全场占地面积3196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共11870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为222.9万元。1986年,全场职工843人,占地面积50003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4750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原值578.01万元,流动资金78.05万元,化工生产总产值665.4万元,盈利总额40.3万元。
  养殖生产 1950年前后,山东省水产公司养殖场有职工9人,从事裙带菜自然繁殖和人工护养管理,以及小规模石花菜、紫菜养殖试验,管理海底礁石养殖海区150亩。1952年,海带小面积筏式养殖获得初步成果。1954年,筏式养殖海带面积210亩。1956年,养殖场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性质,职工增至三四百人,开始兴建海带育苗室和烘干室。1958年筏式养殖海带面积2600亩,设3个养殖生产大队,职工增至600人,当年自然光海带育苗室建成投产,保证青岛海带养殖发展的苗种供应。1959年以后数年,养殖面积保持在1000亩左右,生产干品海带1000吨以上,裙带菜销售鲜品40~50吨,加工干品10吨左右。1965年,筏式养殖海带面积为710亩,海底海带、裙带菜养殖面积100亩左右,产干品海带1071吨。是年,全场有正式职工422人,其中女工占70%。1966年秋,在东海路海区新辟300亩海带养殖区,增设1个生产队,全场海带养殖面积增至1200亩。1967年秋,东海路生产队撤回,海区、场地、房产移交给青岛市第二海水养殖场使用。至70年代初期,海带养殖面积在700~800亩,海带产量在100吨左右。1975年前后,有筏式养殖海带440亩,年产500吨左右。50~60年代开始采捞海参,年产海参干品数百斤。1973年贻贝幼苗筏式试养成功。1976年养殖70亩,产贻贝183吨。1980年采用海带贻贝轮养方法,养殖面积350亩,产贻贝470吨,海带550吨。1972年建紫菜育苗室,育苗成功,养殖面积扩大,当年产紫菜3.3吨。1973年由日本引进成套紫菜加工设备,翌年紫菜养殖面积增至200亩,产量12吨;1976年160亩,产9吨,产品质量达到较高水平。1977年以后,紫菜养殖因连续五六年减产亏损达10万余元,遂于1981年停止生产。是年,扇贝人工育苗试验成功,养扇贝50亩。1983年产31吨。后因近岸海水污染严重,养殖扇贝大面积减产,于1985年停止生产。1981~1985年,海水养殖面积减至300亩,海带产量500吨左右,贻贝产量由120吨降至20吨。1986年以后,前海区统一规划养殖面积降至100亩以下。
  海藻化工 1966年,试制褐藻胶、甘露醇、碘样品成功。1967年生产液相胶5吨。1968年,甘露醇生产车间建成投产,碘进入试生产,年产褐藻胶29吨,甘露醇5吨。1970年,碘车间安装树脂交换柱,采用树脂吸附法提碘,改变碘、醇生产工艺的流程顺序,提高碘的提成率。年产褐藻胶78吨,甘露醇14吨,碘1.12吨,获利润(含国家扶持补贴)35万元。1971年新建碘车间和配套扩建胶车间、醇车间,投入正常生产运行。从事化工生产的职工有200人左右。1973年,年产褐藻胶173吨,甘露醇47吨,碘3.58吨。甘露醇通过外贸出口日本等国47吨,获利润109万元。1977年褐藻胶出口60吨。1978年,化工车间改造生产设备,年产褐藻胶304吨,甘露醇85吨,碘5.5吨。是年,褐藻胶出口40吨,获利润70万元。1979年以后,褐藻胶年产量保持在300吨左右,甘露醇最高年产量达178吨,1983年实现利润62万元。是年,由农牧渔业部拨款并调给设备,1985年10月完成二期工程,当年生产褐藻胶170吨,出口131吨。1986年生产碘3.96吨,甘露醇123.11吨,褐藻胶250.03吨。
  海带食品生产 1981年试制“香辣海带丝”,翌年生产1.64吨,1983年生产20吨。1985年改造食品车间技术设备,增加调味品种,产品评比名列前茅。销售市场推向山西、甘肃、新疆、黑龙江、吉林等地。是年,食品海带丝产量达230吨,1986年增至467吨,实现利润27万多元。从事食品生产的职工100余人。1985年,生产海藻蜇皮等仿生食品,通过技术鉴定。1986年建成生产车间,相继生产人造蜇皮、果冻、葡萄珠等仿生食品,产品销路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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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企业简介

 青岛市海带食品厂青岛市海水养殖加工厂


  青岛市海带食品厂,位于团岛四路15号,占地面积1.3万多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753平方米,使用棉花石养殖区。1986年,职工总数为373人,固定资产原值124.5万元,流动资金30万元。青岛市海水养殖加工厂,位于大港五号码头,占地面积1.5万多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632平方米,使用五号码头养殖海区。1986年,职工总数为228人,固定资产原值127万元,流动资金30万元。两厂前身系青岛市第二海水养殖场第一、第二分场。1985年1月,一分场改为青岛市海带食品厂,二分场改为青岛市海水养殖加工厂,两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青岛市水产局直属企业。
  海水养殖生产 50年代末至60年代末,棉花石海区养殖面积在200~250亩,五号码头海区养殖面积在250~300亩,一直为单一筏式养殖海带生产。亩产盐干海带1.1~1.5吨。70年代初,试养贻贝成功,棉花石养殖水面仍以养殖海带为主。1973年,在五号码头建成贻贝人工育苗室和饵料培育池。翌年秋,第一次培育出室内人工贻贝苗,养殖贻贝300亩,年产贻贝1000吨以上。1976年春季,贻贝育苗每立方米水体培育出400万粒,创全国室内人工育苗最高纪录,获1979年全国科技大会奖。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海带食品厂的养殖生产逐年压缩,转以海带食品加工为主。到1986年,养殖海带仅留20亩,年产30吨盐干品,海水养殖加工厂贻贝养殖面积仍保持在300亩左右,年产量2000吨左右,最高达2700多吨,贻贝养殖和食品加工并重。1986年贻贝养殖250亩,产量1400吨。
  水产食品加工 青岛市海水养殖加工厂,自70年代初期开始加工贻贝干品(淡菜)。1974年建200平方米贻贝加工车间和500平方米罐头食品车间,翌年生产400吨。1976~1978年,先后生产出原汁、油炸、红烧、茄汁等贻贝罐头及其他海味罐头。1978年,生产原汁贻贝罐头213吨,海带猪肉罐头35吨,红烧梅花蛸罐头4吨。80年代初,罐头制品相继停产。1982年加工生产贻贝干品50吨,冻鲜贻贝肉120吨,贻贝油30吨。1980~1982年,向东南亚、香港等地出口贻贝油70吨。1983年与青岛市科委合作,完成国家水产总局下达的“以鲜贻贝为主要动物蛋白源、试制对虾人工配合饵料”科技攻关项目,试制出对虾人工配合饵料。1984年通过鉴定,1986年获山东省水产科技成果三等奖。1985年,加工冷冻鲜贻贝肉等水产品近200吨,生产颗粒配合饲料225吨。是年建成年生产能力500吨的海带食品车间,开始生产快餐香辣海带丝。1986年,生产食品海带丝176吨,贻贝干77吨,贻贝油22吨,全年工业总产值105.95万元,盈利8.3万元。青岛市海带食品厂,自1982年开始海带食品生产,当年生产香辣海带丝3.6吨,以后生产规模扩大,增加了海带饴、海藻蜇皮等新产品。1985年,生产各种海带丝制品555吨,凝胶食品(海藻蜇皮、海带饴等)100吨,盈利46.7万元。1986年,生产各种海带丝560吨,海带饴74吨,海藻蜇皮12吨,全年工业总产值253.96万元,盈利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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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企业简介

 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


  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位于河北路71号,是经营水产品购销、冷藏、加工及渔需物资供应业务的综合性国营企业。1949年6月,人民Gov接管官商合办的青岛鱼市场,建立国营青岛鱼市场,后改为青岛水产品交易市场。1956年以业务部与山东省供销社青岛渔业供销站为基础,成立中国水产供销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分公司,接山东省青岛市水产公司冷藏第二分厂改称山东省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冷藏厂,在小港、沧口分设第一、第二批发部和港东、沙子口两个供销站,经营水产品批发和渔需物资供应业务。1958年,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由市水产局改归商业局领导,以后曾数次更名和改变领导关系。1975年改归青岛市水产局领导。1981年1月,山东省水产供销公司青岛分公司下放为市属企业,改称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辖有冷藏厂、水产品加工厂、汽车队、水产货栈、水产商店、黄海商场、永平路水产综合商店、徐州路水产副食品商店和海天服装厂。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成立30余年,水产品经销、渔需物资供应、水产品加工冷藏业务不断扩大。1986年拥有固定资产额792万元,流动资金50万元,职工945人,年盈利107万元,为国家中型一类企业。
  水产品经营 1956年水产供销企业建立后,统一执行国家水产品收购计划,对国营渔轮水产品实行包购;对群众渔业水产品实行收购或代销;对国营养殖场的产品全部包购包销。到50年代末,水产品年收购量2~3.5万吨。60年代初,采取派购加奖售办法,对群众渔业经济鱼类收购70%,杂鱼、杂虾收购60%,珍贵鱼品收购90%以上,对虾全部收购出口;对国营渔业执行调拨计划,自产自销。1961~1963年,年收购量2.2~2.9万吨。自1964年5月,青岛水产公司的鱼货由水产供销公司统一经营,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年收购量一般为3~5万吨。70年代末,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按计划交售鱼货1万吨。在青岛小港收购和从外地港进货,年约2万吨,年经营水产品约6万吨。1980年,水产品收购政策开始放宽,收购量降至3.3万吨。1981年开始,对虾全数收购交外贸出口,其他水产品派购60%,议购40%。1985年通过各种渠道购进议价水产品3073吨,省水产局安排由青岛渔业公司交售1100吨。80年代初成立海上收购船队,有冷藏收购船3艘,总吨位746吨。渔汛期间到南北渔场收购鱼虾,连同租用生产船代收购,海上年收购量在1000吨左右。
  青岛水产供销公司成立初期,年销售量1.3~1.8万吨,其中,市内销售7000吨左右,调出3000~6000吨,出口500~1000吨,加工3000吨。50年代末期,水产品年销售量2.2~3.3万吨,其中,供应市场6000~8000吨,调出量增加到1~1.7万吨,出口增至3000吨,这个时期年营业利润100万元以上。60年代前期,将投放市场的水产品,按水产专业店60%、兼营店40%的比例分配销售。年销售量在万吨左右,水产品出口量压缩,由1961年2500吨降为1963年600吨。60年代中后期,水产品收购调拨计划不能正常进行,年销售量保持在1万多吨。70年代初,外地渔船到青岛港卸货增多,水产品年销售量增至2.5~3.6万吨,调出约1~2万吨,供应出口1500吨左右。80年代,水产销售公司水产品年销售量保持在1.1~1.3万吨。1982年盈利147万元。1983年出口水产品1700多吨。1985年,全部实行议购议销,公司运销汕头冻鲳鱼300吨,港养去头虾13吨。从舟山调进带鱼800吨,从烟台调进鲐鱼324吨,商品销售利润170万元。
  渔需物资供应 1955年以前,青岛市水产交易市场主要渔需物资年销售额约20万元。1956年青岛水产供销公司成立后,直接组织渔需物资供应工作,当年供应渔用棉纱150件,毛竹2.24万支,红麻3900担,血料590担。50年代,公司直接供应市内群众渔业和国营渔业公司,海带养殖场等13个单位。县区渔业所需物资,由所属各渔需物资供应站供应。公司设立渔需物资零售店,负责对青岛辖区渔船和外埠来青卸港渔船生产及生活资料的供应。对市区渔业所需物资采取系统内调拨、系统外调拨和直接向渔民零售三种供应方式。经营利润一般不超过1%。50年代末,主要渔需物资的年供应量为:麻类4000~7000担,毛竹2.5万支,桐油100多吨,渔盐1000~2000吨。1964年渔需物资总额达547万元。1969年渔需物资供应已达13个大类,5000多个形式,1976年供应金额达846万元。1980年,供货金额300多万元。年供应渔用柴油指标1万吨,实行“鱼油挂钩”供应办法,鼓励渔民多向国家交售水产品。1981年柴油供应指标分季安排,超指标不供应。1983年规定柴油供应总指标为70%,另30%与调拨派购水产品挂钩。对来青卸港的渔船,每交售1吨优质鱼或2吨杂鱼,供应1吨柴油,多交多供,不交不供。1985年开始,扩大海上和外地收购水产品业务,渔需物资供应相应扩大,年销售总值350多万元。渔需物资经营范围逐渐改变,主要有柴油、钢丝绳、包装物料、聚乙烯丝4大类,其他品类渔需物资和渔业生产需要的生活资料,由渔民自行采购,公司停止供应。
  储运 公司成立初期,有仓库4处,建筑面积3579平方米,储存容量3461立方米。至60年代,发展为长山路、包头路、广州路、山西路、东阿路、菏泽路6处仓库和莘县路、普集支路2处货场,仓储水产品和渔需物资。1956年以后,公司负责青岛地区水产品和渔需物资的运输、仓储、包装,并受省公司委托,担负文登、石岛一带水产品及渔需物资的“中转”任务。50年代,每年运往外地的“中转”水产品及渔需物资2万吨左右,至70年代初期,运输和“中转”的水产品总计21万吨。1973年,公司成立汽车队,并设有大修车间。1978年调进日产汽车10部,共有运输货车23部。
  水产品加工、冷藏 50年代前期,主要加工海米、鳓鱼、带鱼、鲅鱼、鲐鱼等30多个品种,年加工量500吨左右。1958年7月,公司成立加工厂,有大瓷缸200多口,租用鱼池40多个,总容量650吨。有晒鱼场地2处,近4万平方米,腌鱼池2处,容量1600吨所有水产品加工全部手工操作。50年代后期,水产品年加工量1000多吨。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在团岛建立综合利用生产车间。初期产品有海豚脑油、珍珠粉、鱼鳞胶、甲壳质等。先后试测加工的主要品种有鱼泥、鱼粉、蟹酱、鱼卤油、甲壳灰化肥及饲料等。甲壳质1966年达150吨,被列入国家计划。70年代末,水产品综合利用相继停止生产。60年代初,海珍品产品增加鱼翅、明骨等10几个品种,鱼类加工产品增加到几十个品种,代外贸加工墨鱼干、大虾干、安康鱼干、河豚鱼干等产品,销往国际市场。至70年代末,总计加工水产品9000吨。1985年水产品传统加工全部停止。原加工厂改为水产商行和肉食品车间,建立30吨冷库座,经营加工冷冻业务。1986年有职工153人,占地面积2352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207平方米,工业总产值30.51万元。1987年拥有固定资产160万元,流动资金40万元。
  公司冷藏厂,系由兹美冷藏厂改建,1970年工程投资172万元,1974年11月建成投产。建筑面积4287平方米,日速冻能力80吨,冷藏量为2000吨。1977年扩建冷藏库1座,建筑面积2937平方米,冷藏量1000吨,工程总投资74万元,1979年竣工投产。50年代,冷藏厂理鱼、摆盘、运输多为手工操作,年冷冻水产品在500吨以下。60年代冷藏加工鱼肉、鱼段、蛤蜊肉等水产品。至1977年,已达68个品种。1985年冷冻水产品3865吨,冷藏品达75.9万吨/日。冷藏加工、脱盘、运输、分类、出入库实现机械化。1986年,公司冷藏厂有职工243人,固定资产310万元,流动资金68万元,冷藏品68.4万吨/日,冷冻品2426吨,盈利总额7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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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企业简介

 青岛市水产养殖公司


  1981年12月,青岛市水产养殖公司成立。开始附设于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工作人员9名,办理青岛地区港湾对虾养殖基地建设,生产规划,集运加工出口等项业务。1984年11月,水产养殖公司脱离水产供销公司,成为青岛市水产局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增至29人。主要任务是负责群众性对虾养殖生产、技术管理、苗种分配和组织加工出口等项业务,申请调配港养对虾所需的化肥、花生饼和柴油等物资。1984年以前,市水产养殖公司与中国水产总公司、山东省水产养殖公司和县(区)水产养殖公司组织联营,实行有偿服务。1985年开始,四级联营组织解体,养殖对虾实行自产自销,市水产养殖公司营业量减少。1986年经营品种仍以三A牌去头对虾为主,增加杂色蛤、立虾等加工品,全年经营总量671吨,其中去头对虾491吨,虾仁70吨,立虾仁50吨,蛤肉40吨等,总营业额1800万元,实现利润75万元。1985年10月,青岛市水产养殖公司与日本北海道工藤水产有限会社签订合资合同和章程,经营水产品养殖、采购、加工出口业务。开始阶段加工海胆销往日本。是年,经青岛市计委、外经委批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总投资额为40万美元,中日双方各投资50%。第一阶段投资额为20.3万美元。1986年1月,中日合资青北水产有限公司成立,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由双方分任。年末,公司固定资产15.2万元,年营业额3.5万美元,利润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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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企业简介

 青岛市网具厂


  青岛市网具厂,位于台西五路2号甲,厂区占地面积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3453平方米,是青岛较早生产渔用网具的单位。建国初期,台西几个生产自救纺绳组合并,组建青岛市军属制绳结网厂,隶属市民政局。1955年四方草绳厂并入100人,1958年社会福利第三纺绳合作社并入200人,职工增至700人左右。1960年经调整归并保留350人。1962年,军属制绳结网厂划归青岛市水产局领导,改称青岛市网具厂。
  军属制绳结网厂,以手工操作和八角纺车为主要生产手段。1952~1955年,渔网、渔线产量由10多吨增至56吨,1953年盈利14万元。1960年设纺绳车间、合股车间及制绳工地,有合股机5台,绳机8台,手工操作生产仍占全厂生产的85%。是年,纺制各种绳索500吨。其中,合股绳350吨,总产值780万元,上交利润120万元。1961年,在团岛一路61号建立扎网车间,将街道6个结网加工点编结的渔网全部由验网组按规格要求验收集中,由染网组油染晾干,交委托加工的渔生产单位。是年,开始聚乙烯渔线、渔网加工生产,棉渔线产量下降。1962年1964年,先后增设抻网机1台和锅炉、汽包设备,代替人工抻网死结,对化学纤维网衣做定型处理。网具绳索生产仍沿袭来料加工方式。1962~1964年,实现利润29万元。1965年,建成合股车间、变电室、仓库等630多平方米,安装变电设备及电动编网机,生产能力增强。但自60年代末期来料加工量减少,生产任务长期不足。1966年棉渔线产50吨,1968年降为5吨,棉线绳年加工量为30~50吨,仅有60年代初的1/10。1970年,购进旧帆布机34台,与原有捻线设备配套,为青岛纺织品批发站加工纯棉帆布,逐渐成为网具厂的主要生产项目,帆布年产量由50万米增至100万米。进入70年代以后,生产聚乙烯线,年产量50~80吨,锦纶线年产量5~10吨,抻拉定型网3000~7000片,扎网500~1000合。1978年以后,网具厂经营规模逐渐扩大,职工由300人增到400多人,设有合股、织布、扎网、机修4个车间,有并纱机3台,捻线机9台,槽筒机1台,织布机34台,整经机2台,络纬机1台,制绳机3台,抻网机2台,网片定型热处理设备1套。1980年,安装上海产塑料抽丝机2台,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将聚乙烯抽丝生产设备移交给网具厂经营。1982年生产的聚乙烯和维尼纶混合渔线,产品捻度、色泽和拉力强度均符合国家标准。是年,销售聚乙烯线100吨,比1981年增加44.5吨,销售尼龙网线2.2吨,胶丝网线7吨,混合网线(绳)8.2吨,生产经营状况好转。80年代前期,年产帆布100多万米,渔网5~6吨(20~30亿目),聚乙烯线15吨左右,年产值200~300万元,利润20~30万元。1986年末职工人数434人,固定资产总值133万元。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5 11:19

 附  录
 附录三 驻青岛水产科研教育机构选介



  黄海水产研究所(属中国水产科学院) 驻莱阳路19号。其前身为中央水产试验所,1947年建于上海。1986年,有科研人员250人,设海洋渔业资源、海洋捕捞技术、渔业环境、海产动物增殖、海水植物养殖、水产加工技术、渔业经济、水产科技情报等研究室。该所承担黄渤海区综合性科研任务,重点为增养殖、资源保护、海藻综合加工利用等项。1953~1986年,完成科研项目300多个,其中完成海带人工养殖,对虾大面积高产养殖技术,渤、黄、东海渔业综合调查,黄渤海主要经济鱼类及对虾分布数量和变动规律、渔获量预报,渔业水质标准等重大科研项目87个,获各级Gov奖励的60项。
  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属山东省水产局) 驻贵州路47号。其前身为山东省水产养殖场,建于1950年9月。1961年,改建为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1986年,有科研人员64人,设海洋动物研究所、植物研究所、综合研究室。该所从事海水增养殖科研任务。1950~1985年,取得海带筏式养殖、自然光育苗、对虾育苗、石花菜筏式养殖、梭鱼人工育苗等20多项研究成果,获国家、省级奖励的有9项。
  山东省青岛水产学校(属山东省水产厅) 驻贵州路35号。1958年由山东省水产养殖场、黄海水产研究所合办山东省海水养殖学校,1960年9月改为山东省青岛水产学校,1962年停办,1964年并入烟台水产学校。科研人员(包括教师)20人,设轮机管理专业、海水养殖专业。1958年建校时有学生450人,到1962年两届海水养殖专业毕业206人。
  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技术学校(属青岛海洋渔业公司) 驻东海路2号。1958年始建,1962年停办,1978年复办。科研人员(包括教师)12人,设机械、轮机、海水养殖3个专业,1981年海水养殖班停办。到1983年共培训船员职工1000多人。1985年招生100人,培训船员职工792人。
  渔业工程研究所(属中国水产科学院) 驻南京路108号。1979年,建渔船研究所,1986年改建为渔业工程研究所。科研人员48人,设增殖工程室、渔船与渔业工程装备室、情报资料室。该所主要担任水产增养殖工程设计实验,渔船港工程模型试验研究,渔业工程安装材料结构研究;渔业工程科技情报研究等。建所后,完成渔船节能船型研究等科研项目6项。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5 11:20

 附  录
 附录四 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淡水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淡水养殖业的发展,适应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所辖淡水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Gov应加强对淡水渔业的领导,增大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户,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库、坑塘、旧河道和涝洼地,发展淡水渔业生产。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Gov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淡水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淡水渔业渔政监督管理。未设渔政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设立机构和渔政检查员。大中型水库可设渔政管理机构或由县级渔政管理机构派驻渔政检查员。
  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利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渔政管理机构和渔政检查员,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和部门管理的水面进行渔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Gov可按规定权限,将辖区规划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大中型水库的养殖使用权,首先应确定给水库管理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和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征税,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或引进外资经营养殖生产。
  水面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凡使用面积在五十亩以上的水面,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养殖资源费。
  养殖资源费按养殖品种、面积和区域确定,收取标准每亩每年为零点二元至一点五元。
  养殖资源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部门,用于淡水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
  新开发的养殖水面,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年内可以免交养殖资源费。
  第七条 凡使用全民所有制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均应按养殖使用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和经营项目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闲置荒芜(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视为荒芜)满一年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荒芜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可吊销养殖使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Gov另行分配。
  荒芜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亩每年五元至五十元,收取的款项交县级财政,用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
  使用和承包集体所有制的水面闲置荒芜的,水面所有单位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或承包合同处理。
  第八条 国家建设使用全民所有制已用于养殖的水面,建设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比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其养殖苗种、构筑物及配套设施,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面,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养殖苗种、构筑物及配套设施,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合法使用水面养殖的水生动植物,贯彻谁养殖谁采捕的原则,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进行增养殖生产的,必须按照国家资源保护的规定进行采捕。
  采捕大宗自然生长水生动植物,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捕规格进行采捕。
  第十条 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和倾倒含有害物质超标准的污水污物,清洗有毒器皿和浸泡有毒物质。因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生产损失的单位和人人,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其它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水库应保持鱼类正常生长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Gov确定,最低不得小于7%兴利库容时的水位线,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最低水位线的确定机关批准;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需要在其它渔业水域用水时,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Gov及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淡水渔业资源保护,确保淡水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渔业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证件等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养殖水域炸鱼、毒鱼和电鱼的,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进入养殖水域钓鱼和偷抢水产品的,处五百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偷捕养殖亲鱼和鱼种的,处一百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偷盗渔具、船只情节较轻的,处一百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或不合格网具作业的,处五十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外地来青岛淡水水域进行营业性捕捞、未经本市的渔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每船每日罚款一百至五百元。
  第十三条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纪律严明、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或殴打渔政检查人员,寻衅报复,妨碍执行检查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规定的各项罚没收入,交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五条 公安、司法行政、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Gov于1988年12月8日以青政发(1988)295号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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