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和环卫规章包括地方Gov颁发垢规范性文件和Gov有关部门呈准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德国侵占青岛后的第二年便开始颁布环卫规章,制订严厉的处罚规则,对中国人违章处罚尤为苛刻。1922年北洋Gov收回青岛后,所定规章承袭了德日侵占的管理办法,取消了违章体罚的有关内容。建国后,长期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所定规章主要是对群众经验垢与规范,靠群众自觉遵守,辅之以批评教育,很少处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环卫管理进入依法治理时期,所定规章既有义务性规范,又有强制性规范。1990年1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是青岛市第一部立法程序完备的市容环卫法规。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1 15:12 标题: 青岛市志26:环卫志 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章
第一节 市容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期间,于1898年7月12日颁发洁净街道规章,不准市民在街上堆放杂土及污秽等物,“倘有违反即行杖责”并罚洋多至10元。1901年8月6日规定,在青岛及大鲍岛区还严禁行驶噪音大力的独轮车,否则没收车辆及其运载物。
1923年10月6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在《清洁办法》中规定,凡私有空地须由该地主将草芥割净、扫除,不得堆积。1930年12月29日颁布了《青岛市公安局取缔公共场所吐痰简则》。1934年8月10日,青岛市公安局规定,各海水浴场的沐浴者,不论男女离开浴场范围,必须身着常服或衣之上加着外衣,否则罚款5~15元。1948年5月5日,青岛市警察局下达各分局《办理卫生案件表》。
1960年7月12日颁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禁止力车在中山路、太平路等主要街道上通行。在指定通行的街道上,兽力车必须具备粪兜、粪桶,不得丢撒畜粪。行人不许随地吐痰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等。1977年6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城建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布告:严禁各种车辆抛撒污物污染街道,违者由交通民警或卫生管理人员扣留车辆,并责令驾驶员清除污染;严禁在街道及公共场所积存建筑废土和营业垃圾,违者由城建部门罚收马路占用费。
1980年3月2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定的处理办法》,首次强化市容管理并规定:标语牌、画廊、橱窗、商店门面和其他设施要经常维修整理,保持整洁;广告、宣传品要张贴在公共布告栏内,严禁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和墙上乱写、乱贴,违者责令其清洗干净,逾期不清洗,处1~10元罚款;不准在朝街阳台上晾晒、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东酉,对违者人人有权批评和监督;城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出售幼禽幼畜,经教育不改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5元罚款;出售蔬菜、瓜果、冰糕等的摊和流动车,要备有盛废弃物的容器,随时打扫周围,保持整洁;出售冰糕要先剥下包装纸,拒不报执行者,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罚款1~5元。1981年8月3日,青岛市人民Gov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要求:城区的街道、广场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和居民都不得擅自占用。所有摊点必须领有许可证,在指定地点经营。社队及农户自产的农副产品一律在指的农贸市场出售。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者,必须向城建局办理手续,经公安局会签同意后由城建局核发执照,并按规定交费。批准占路的施工作业场地必须设置护栏档板;堆放物要做到沙成堆、石成垛、砖成方;预制构件要摆放整齐、保证安全;建筑废土必须及时清除,不得积存。违者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者罚款5~30元。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通告》要求:在城区施工不准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场地,在闹市区的工地要日夜施工,严格按批准时间竣工。对超占施工场地和逾期不竣工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0.3元。菜店、果品店占用人行道必须经过批准,并悬挂批准执照,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乱放,做到商品上架、菜棚整齐,保持环境整洁。对超占面积者,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0.3元;对严重污染环境,经教育不改的,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擎天柱罚款1~10元。1985年7月10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关于“一要三不准”的通告,其内容是:行人、车辆要各行其道;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和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杂物;不准乱设摊点、无照营业、擅自移动和扩大经营地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对违反“一要三不准”者,该通告分别定出罚款、没收物资、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整洁、美观,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定期进行整修粉刷。对严重影响市容瞻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Gov批准,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1 15:12
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章
第二节 环卫设施管理
1900年12月22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厕所管理章程,要求市内每处房屋均设立足够应用的厕所,按日清除粪便,内外洒扫洁净。青岛、大鲍岛两地不准挖地坑式厕所,要用铁桶或木桶大小便。违者罚洋多至100元或监押1月之久。1908年5月26日公布了倒弃垃圾的管理规章,规定城区有人居住的地方都应设置盛脏之容器,还规定容器要用洋铁做成,要有装盖,能移动。有临街大门并能进出车辆的院内,可以设置固定容器。
1924年6月18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制定《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服细则》,对各厕所内安设之粪桶,规定由承办卫生事务者购备、安设,如有损坏应即修补或更换。道路两旁的雨水斗内不得将扫除的脏物弃置或填塞,违者将酌情处罚。1923年10月6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公布的《清洁办法》规定:厕所、垃圾容器及污水管道等,若有损坏及不完善之应速为修理,下水道泄水口要及时清除杂物。1930年12月29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取缔公共场所吐痰简则》中规定:公共场所应多设痰盂,每间屋至少设痰盂1个,如果区间广大者,应每4平方米设1个。1931年1月23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捕治蚊蝇办法》规定:粪桶及垃圾桶均须有盖,垃圾场应经常消毒。1946年3月29日,青岛市警察局69号训令、18号布告规定:公共厕所和公共垃圾箱应由当地警察分派驻所会同保甲组织实注意看管,不可任其损失,严禁堵塞公共厕所的下水道。1946年4月4日公布的《青岛市警察管理私有各里院清洁简则》规定,业主或代理人应按各里院的大小设置有盖垃圾箱若干只,其垃圾每日由清洁工运除,垃圾箱如有损坏应由业主或代理人随时自行修缮。
1950年12月30日,青岛市建设局公布的《青岛市清除粪便人员守则》规定:清运粪便的车箱木桶应一律加盖以免泄气;不准盛载过量,以免溢流。如有粪具破损、渗漏,应立即停止使用,修理完整,否则予以扣留。1960年7月12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布《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旱厕所都要有严密的化粪池及其防蝇设备,有专人负责。经常保持清洁。凡有条件接下水道的厕所应一律接通。无下水道地区的居民要设带盖的污水渗井或污水罐,不得乱倒污水,也不准向路旁雨水斗内倾倒。下水道如有堵塞,干线由所在区建局疏通,院内由用户疏通。1975年5月17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共厕所、垃圾箱、废物箱等公共卫生设施要严加保护,破坏者要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1980年3月2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规划、城建、房产、卫生部门要共同研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设、改建、维修好公共厕所和马路废物箱。环境卫生部门要设专人管理,经常清扫、洗刷,保持清洁。公园、体育场、影剧院、商店、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要根据需要分别由各主管单位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设专人清扫洗刷管理。建筑、人防工地临时厕所必须有坑、有墙、有盖、有门,并设专人管理、清扫,使之不漏水、不生蛆,保持整洁。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要求:市区已设活动垃圾箱(桶)处,院内、路旁原有的各种固定垃圾箱一律停止使用。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修建、保洁和管理。居民大院的厕所,属于公房的由房管部门修建;属于单位产权的由单位修建;属于私房居民区,由环卫部门修建。这些厕所都由所在街道居民保洁。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专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了一章的条款,其中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旧城改造和新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1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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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规章
第三节 垃圾管理
1908年5月26日,产澳总督在其垃圾管理规章中,规定城区内务须洁净,不得倒弃一切脏物。在未修下水道的地方,只准由专办拉粪的人运除垃圾,两项清运费每月共收1.35元;在有下水道、无拉粪人的地方,房地主可用自己人或委托有巡捕局执照的车行运除垃圾。垃圾车必须封闭启运,不准撒漏。垃圾只准卸在巡捕局指定场所。倘有违背者罚洋多至25元,无力付款监押一周。同时,制定了歧视中国人的条款。
1924年6月8日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服务规则》规定:扫除区域内除私有土地、院落及房屋等应有房主或占用人自行扫除外,各处均归承办卫生事务所的雇佣夫役扫除。凡在扫除区域内各官署及各居民户所设垃圾池内之秽物,应由承办卫生事务所的度按日拉运,不得积储930年12月29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垃圾清除简则》规定:本市公共场所及各杂院已备有公共垃圾箱的附近各商店及住户应将垃圾随时倾入箱内;各商店、住户屋内垃圾不得沿街抛弃;各商店、住户门口须保持清洁,如有垃圾应随时扫除。1935年8月31日公布的《青岛市征收卫生费规则》要求:凡市区内新筑房屋竣工,或旧有房屋不论使用与否,应一律由房主按照下列规定报请财政局征收卫生费。店铺平房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6厘;住宅平房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4.6厘;工场及仓库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1.6厘。1946年8月12日,青岛市社会局、警察局、卫生局联合发布的《青岛市保持平民院清洁暂行办法》规定:凡各院每日产生的垃圾,均须由各保长轮派各户出工,自行清除运至土场。住户营业垃圾如饼铺的炉灰、菜贩的烂菜等均须住户立即自行运除。在举行清洁运动各平民院打扫集中的垃圾,均由清洁队备车运除。
1960年7月12日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室内、庭院实行每日清扫和卫生值日制;街道实行分片包干清扫负责制。除环境卫生队清扫地区外,其余均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划片包干每日清扫。各单位和街道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队清除;工业生产垃圾、商店营业垃圾、建筑废土等,应由其产生单位妥善处理,不得积压和乱倒,影响环境卫生。公园、体育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汽车站、火车站、马车场、大中小港码头作业区等处的垃圾,均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设专人负责自行清理,保持经常清洁。1975年5月17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全市清除垃圾改为夜间作业,天明以前清除干净。单位、居民一律在晚7~9点(冬季6~8点)向垃圾集中点倾倒垃圾,其他时间必须倒在垃圾箱内。
1981年5月4日公布的《青岛市城建局通告》规定:限定全市8处垃圾场收集各种垃圾。各种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需要废土废渣等各种垃圾的单位要向环卫部门申请安排供应;近郊农业社用城市生产垃圾作肥料,要向环卫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书。凡不按指定地点乱倒垃圾的单位,责令将其所倒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并罚款每汽车100~500元,每拖车50~250元,每地排车10~50元。对乱倒垃圾的居民,责令就地清扫干净,经教育不改的处以0.5~6元的罚款。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环卫单位清运垃圾,因主管原因没有做到日产日清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扣发有关人员当月卫生岗位补贴的奖金。1981年12月1日,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的《团岛垃圾场地管理办法》要求:垃圾场由垃圾管理所负责管理、平整。进入垃圾场地的各种车辆必须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将垃圾卸往指定地点,并按量交付管理、平整费,每汽车、拖车0.5元,每三轮车、地排车0.1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净沙、净石进城,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变民用燃料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净菜进城,搞好废品回收利用,减少垃圾产生量。第四节粪便管理1908年5月26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倒粪规章:凡未修下水道之地皮,所有粪便一律由官派专办倒粪人运除,居民要用官家马桶,每桶月收卫生费洋0.8元。不经批准擅自掏粪的人,罚洋多至25元或监押一周之久,如果是中国人还要施以笞责,这3项单罚兼罚皆可。1924年6月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暂行办法》规定,运粪便夫役及车辆服务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6时下班;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7时下班。1936年12月17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处理全市肥料暂行办法》规定,清洁队肥料运销处处理肥料事项:运除全市各处肥料;收买拣拾零星粪便;管理摊晒及运销肥料;稽查窃取及私运肥料。1946年11月7日,青岛市警察局3652号训令:粪车必须在夜晚按指定路线运行,在上午8时后绝对禁止通行。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青岛市建设局处理粪便暂行办法》,准许以清除粪便为业的工人直接运销赖以生活之小本商人或直接消费之农户继续承运粪便,不许自己不清运转手倒包从中谋利者承办粪业。如果包商或承办人员操纵工人臻清粪业务停顿,妨碍公共卫生,或对抗税收者,以破坏Gov法令论。建设局同时公布的《青岛市清除粪便人员守则》规定:凡城市居民厕所及公共厕所设有下水道的不许掏运粪便,未通下水道的厕所包括小便池,每天应清除干净,不得遗留粪便。清粪人员应接受清洁队领导,并佩带袖章以资识别。要在限定时间内按规定路线作业。只许在西镇无线电台以北及东镇太平村东岭两处存晒粪便。不准将粪车停放于交通要道或靠近住宅处休息。清粪人员因病、事不能出工,应委托他人代工,不致间断清粪工作。凡公私厕所及小便池有隔日不清、粪便溺满者,工具不修沿途撒漏乾,向居民勒索报酬者,将粪便晒放市街者,将酌情罚款或取消清粪资格。1956年8月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规定:城区粪便全部由市环境卫生队(前清洁队)清除管理,所有私人经营粪便者应停止营业为便利近郊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粪肥,环境卫生队将划给一定地区、规定卫生条件,由其直接清运,并由环境卫生队统一领导,粪便运往指定地点,经密封发酵处理后使用。1961年11月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粪便垃圾管理办法》,重申城市粪便由环境卫生队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供应粪肥,不得乱挖粪便、乱设粪场,不得以粪便乱搞协作或以粪易物。1968年2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各县社、队来青岛积肥者必须由各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事先提出申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指定积肥场地,发给积肥证明。各铁路、公路、水上运输部门承运粪干、垃圾肥、土杂肥时,一律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证明方向可办理托运。各单位和驻军植树造林或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肥料时,经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可自行清除一部分粪便,但必须密封发酵后使用。对内外勾结盗卖粪便、私设粪场的投机倒把分子,要立即取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对在市区乱挖粪便私自积肥不听劝阻者,要没收粪肥和工具设备,并罚款5~30元。近郊社队不得在主要交通干道两侧附近设积粪点,不得使用鲜肥,屡教不改的,要没收粪肥或处以罚款。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规定: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发现孳生蛆蛹、孑孓的,每一年罚直接责任者或单位擎天柱5~20元。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内的粪便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否则对买卖双方分别按每吨5元处以罚款。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力)冒溢,在接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两日内不清运,不疏通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1 15:13
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章
第四节 粪便管理
1908年5月26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倒粪规章:凡未修下水道之地皮,所有粪便一律由官派专办倒粪人运除,居民要用官家马桶,每桶月收卫生费洋0.8元。不经批准擅自掏粪的人,罚洋多至25元或监押一周之久,如果是中国人还要施以笞责,这3项单罚兼罚皆可。
1924年6月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暂行办法》规定,运粪便夫役及车辆服务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6时下班;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7时下班。1936年12月17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处理全市肥料暂行办法》规定,清洁队肥料运销处处理肥料事项:运除全市各处肥料;收买拣拾零星粪便;管理摊晒及运销肥料;稽查窃取及私运肥料。1946年11月7日,青岛市警察局3652号训令:粪车必须在夜晚按指定路线运行,在上午8时后绝对禁止通行。
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青岛市建设局处理粪便暂行办法》,准许以清除粪便为业的工人直接运销赖以生活之小本商人或直接消费之农户继续承运粪便,不许自己不清运转手倒包从中谋利者承办粪业。如果包商或承办人员操纵工人臻清粪业务停顿,妨碍公共卫生,或对抗税收者,以破坏Gov法令论。建设局同时公布的《青岛市清除粪便人员守则》规定:凡城市居民厕所及公共厕所设有下水道的不许掏运粪便,未通下水道的厕所包括小便池,每天应清除干净,不得遗留粪便。清粪人员应接受清洁队领导,并佩带袖章以资识别。要在限定时间内按规定路线作业。只许在西镇无线电台以北及东镇太平村东岭两处存晒粪便。不准将粪车停放于交通要道或靠近住宅处休息。清粪人员因病、事不能出工,应委托他人代工,不致间断清粪工作。凡公私厕所及小便池有隔日不清、粪便溺满者,工具不修沿途撒漏乾,向居民勒索报酬者,将粪便晒放市街者,将酌情罚款或取消清粪资格。1956年8月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规定:城区粪便全部由市环境卫生队(前清洁队)清除管理,所有私人经营粪便者应停止营业为便利近郊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粪肥,环境卫生队将划给一定地区、规定卫生条件,由其直接清运,并由环境卫生队统一领导,粪便运往指定地点,经密封发酵处理后使用。1961年11月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粪便垃圾管理办法》,重申城市粪便由环境卫生队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供应粪肥,不得乱挖粪便、乱设粪场,不得以粪便乱搞协作或以粪易物。1968年2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各县社、队来青岛积肥者必须由各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事先提出申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指定积肥场地,发给积肥证明。各铁路、公路、水上运输部门承运粪干、垃圾肥、土杂肥时,一律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证明方向可办理托运。各单位和驻军植树造林或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肥料时,经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可自行清除一部分粪便,但必须密封发酵后使用。对内外勾结盗卖粪便、私设粪场的投机倒把分子,要立即取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对在市区乱挖粪便私自积肥不听劝阻者,要没收粪肥和工具设备,并罚款5~30元。近郊社队不得在主要交通干道两侧附近设积粪点,不得使用鲜肥,屡教不改的,要没收粪肥或处以罚款。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规定: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发现孳生蛆蛹、孑孓的,每一年罚直接责任者或单位擎天柱5~20元。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内的粪便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否则对买卖双方分别按每吨5元处以罚款。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力)冒溢,在接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两日内不清运,不疏通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1 15:13
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卫监督
自德国殖民当局在青岛确立警察制度以后,以警察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的制度沿袭了50年。1950年9月公安部门不再主管环境卫生,警察的监督作用随之减弱。1952年爱国卫生运动兴起,虽没有设专职监督,各基层单位和街道居民组织都能经常宣传、互想督促,使青岛的环境卫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1964年8月成立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旨在加强管理,但没有专职人员监督,而是动员环卫职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做好对群众的宣传、督促工作。1978年以后逐步走上依法治理环境卫生的新时期,1984年成立了青岛市市容监察大队。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1 15:13
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卫监督
第一节 警察监督
德国侵占青岛后,确定街道警察负责监督街道、广场、海岸的整洁,监护环境卫生设施,督促粪便、垃圾的清运工作等。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其警务部以宪兵队监督市容环境卫生。
北洋Gov收回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卫生科设卫生警士12名,分区督促公共卫生和春秋卫生大扫除。1924年8月卫生警士取缔卫生承包商人在广州路明沟倾倒牛粪、牛血的行为。1929年7月卫生警士改属青岛特别市卫生局管辖,该局又招收8名,共20名卫生警士,成立卫生警士队,其任务是:1、检查道路两旁的雨水斗和沟渠,要保持清洁、防止淤塞;2、禁止出售蔬菜、鱼虾、果品等的小贩在指定地点以餐设摊营业;3、查禁市民在路旁及公园裸体睡卧以免有伤风化;4、禁止市民在厕所外面任意便溺;5、检查商号、住户、公共场所、杂院的各项卫生设施,使其保持完备;6、禁止市民在垃圾箱外抛弃脏物和在公共院内倾倒脏水;7、指导各杂院住户的卫生扫除事项;8、检查公共厕所及私用厕所有无损坏和防止堵塞事项;9、禁止出售不清洁或陈腐的饮食物品;10、其他有关公共卫生的各种取缔事项。1930年3月卫生局被撤销,卫生警士队复归公安局第二科管辖。卫生事务日趋繁忙,原有的卫生警察不敷分配。1931年4月公安局从各分局及第一、二保安队选送有文化知识的警士20人、加原有卫生警士共40名,一并送到青岛警士训练所培训。学习的主要教材是《卫生警察学》。同年8月14日卫生警士班结业,40名卫生警士被分配到各公安分局服务。当年夏季,公安局令各分局禁止居民夜晚袒胸露体睡卧人行道,以免有碍观瞻。1932年8月公安局通令各分局派警察告诫各摊贩,一律设置桶筐盛贮瓜果皮核,不许随地乱扔。1933年8月公安局在前海栈桥设告示牌并加临时岗警1名,禁止市民在桥边钓鱼。同年10月,公安第一分局告诫市民,天后宫地处游览区,不准当作棺柩临时停放地,并限期移走灵柩4具、骨灰箱1只。1935年12月市Gov指令公安局,再遴选具有普通学识的警士到教练所施训,分发19个街道办事处专任卫生稽查职务。公安局因市区扩大,警额已经不敷分配,便请准在教练所内加强卫生课程,不再专门增加卫生警士。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期间,日伪警察局没有专设卫生警察。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期间,内政部、卫生署均发文给青岛警察局和卫生局,称警察是执行卫生政令的基干人员,两局应该会同训练卫生警察。1947年4月24日,青岛市警察局就警察训练所警长班、外事警察班、学警班内分别增加卫生警察课目,由卫生局派员授课、指导实习,结业后兼负卫生警察职责。1948年5月5日,青岛市警察局就查办环境卫生案件摘要列表分发到各分局办理,其中有:取缔市民随地大小便、随地倒垃圾、随地倾倒污水、随地晒制大粪,清除敌伪遗留标语及广告字迹,禁止马车随地遗弃粪便、粪车不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行以及居民在人行道上挂晒衣物;监护公共厕所、垃圾箱、下水道等卫生设施;督促各户清扫门前边道、各“难民”院和各里院保持清洁,饮食摊点实行卫生经营;禁止市民私自饲养屠宰牲畜;组织本管区的卫生突击与检查;调查与报告疫情等。但警察往往以监督卫生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致使破坏公共卫生设施和各种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禁不止。
建国后,人民警察仍兼负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职责。1960年7月12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监督实施”。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规定:“本通告由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和人民警察监督执行”。但是警察的监督作用主要在于治安方面,只能兼顾环境卫生。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1 15:14
第五篇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卫监督
第二节 员工监督
在警察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的同时,环卫机构也派专人监督。1925年10月,胶澳商埠卫生事务所由商办改为官办后,设9名视察员,专门从事环境卫生监督工作。1926年9月,卫生事务所人员都改着统一制服,以便于执行任务。1929年4月29日,南京国民Gov青岛接收专员公署规定,卫生事务所仍设立视察员,每个卫生行政区设1员,并可按事务繁简酌设视察助理员,各视察员于必要时可就地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工作。1929年卫生事务所改组为卫生局并组建清洁队以后,设视察长1名、视察员2名。视察长兼领清洁队特务班的工作。视察员每天将办理的卫生案件报告队长核查。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伪警察部成立清洁队以后,视视察长和稽查员各1名,视察长仍兼领清洁队特务班的工作。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清洁队共设2名视察员稽查各区清洁事务。由于警察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作用甚微,清洁队于1946年11月又成立稽查班,队长兼充班长,班内设3组,每组有组长1名、组员2名,都由职员兼充,并佩带袖章以资识别,稽查班检举清洁违章者,送交当地警察机构处理。
青岛解放时,清洁队尚有视察员1名,1950年增加到3名,当时仍习惯称“卫生警察”。1951年4月清洁队取消视察员职务。1952年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后,驻各区的环卫基层单位职工队伍,既是工作队又是宣传、监督队。环卫职工夜间工作,白天利用部分业余时间下街道,征求居民意见,改进工作,向居民宣传讲卫生,并对乱倒垃圾地区实行重点监督,获得一定效果。50年代后期,环卫职工与街道居民的直接联系减少。1964年8月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成立以后,加强卫生管理,再次组织环卫职工下街道,宣传、监督环境卫生,并且深入到海滨、森林、山头拣拾野粪便,拔除疗养区路边杂草等,市区卫生面貌有所改善。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岛市环卫部门重视加强管理工作。1981年6月30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从工人中遴选53名环卫管理员,经过培训后分配到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常驻,从事环卫督导至8月份就查除卫生死角的垃圾1500余吨。后来,这些人中有的兼任了街道办事处的民办保洁队长。1984年6月,青岛市内各区Gov根据青岛市人民Gov《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和交通的通知》的要求,从驻区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性群众监督队伍,佩带袖章,分布在重要街道上协同专职监督人员稽查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1987年,各区的群众监督队伍先后解散。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1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