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10月,青岛市劳动局贯彻执行《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进行监督。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后,山东省劳动局下达《关于锅炉设计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锅炉设计单位是制造单位(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时,应将锅炉设计审批申请书和设计资料分别报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设计单位不是制造单位,则由承包单位审核后,和设计单位同时将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报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山东省劳动局审批。经审查同意的锅炉新产品设计(包括引进业经批准的锅炉设计),由省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样机试制与组织鉴定,通过鉴定认可并按鉴定意见修改后,制造(或设计)单位再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由两部门正式办理审批手续。至1985年,青岛市经山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的锅炉设计共4套,即:青岛轻工机械厂的kzL4—10、ksL2—7、kzL1—7,青岛锅炉厂的kzL—10—A。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9:43
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二节 制造监督
锅炉制造整顿 50年代初期,青岛市没有专业锅炉制造单位,随着生产和生活发展的需要,一些铁工厂、机械厂开始制造锅炉。但由于没有专业标准,靠仿造进口锅炉,制造水平又低,因而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针对这种状况,1956年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凡制造锅炉或修理锅炉的钢材及设计图样,首先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始修理或制造,待锅炉制成出厂时,必须经检查合格才准许出厂。60年代后期,青岛市出现了锅炉制造专业单位。70年代,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锅炉厂、青岛第一纺织配件厂引进技术生产蒸汽锅炉。70年代末,青岛市开始生产低压、热水锅炉。1980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机械厅、环保局发布的《蒸汽锅炉制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制造锅炉单位进行了调查整顿,对申请制造资格单位进行了审查,经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审查批准,1984年2月,给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锅炉厂颁发了锅炉制造许可证。
1982年8月,山东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制造低压和热水锅炉的通知》,青岛市劳动局根据通知精神开始对E级锅炉(蒸汽出口压力1kgf/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出口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进行了审查和整顿。1985年底,青岛锅炉辅机厂、青岛(平度)胜利锅炉厂、青岛平度热水锅炉厂,经山东省劳动局审查同意,并颁发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局《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制造资格审查综合报告》的要求,对申请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初审。至1985年底,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青岛煤气用具厂,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青岛通用机械厂。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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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三节 锅炉安装单位审批
建国初期,青岛市没有专业锅炉安装单位。1954年,为保证锅炉安装质量和安全运行,市劳动局开始对锅炉安装实行监督,新安装锅炉者,一定要书面报告,并将图样交市劳动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其后,随着生产的发展,锅炉大量增加,先后成立了一些专业锅炉安装单位。
1980年7月,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锅炉的专业安装由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市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将申请书和申请表报山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任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锅炉,应由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劳动局备案。经市批准的立式、快装锅炉安装单位只承担青岛市范围内的安装任务,在异地安装,须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否则不能施工。青岛市劳动局共向24个单位颁发了安装许可证。其中,经山东省劳动局颁发三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有:青岛热力工程锅炉安装公司、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第七建设公司、青岛四方锅炉安装公司、青岛市锅炉安装公司、青岛市锅炉安装工程服务公司、青岛发电厂锅炉安装公司;经青岛市劳动局批准,只能承接青岛市范围的锅炉安装任务的18个单位是:青岛城阳锅炉配件厂、青岛沧口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青岛崂山东姜锅炉附件厂、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海洋渔业公司生产服务公司安装队、青岛铁路环境保护设备厂等。
1985年7月,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公布的《山东省锅炉专业安装单位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实行《锅炉安装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分6个级别,有效期3~5年,I~IV级锅炉安装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查,山东省劳动局审定发证。V~VI级(整装)锅炉安装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查发证,报山东省劳动局备案。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