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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青岛市志17:公安司法志 第一篇 公安 [打印本页]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09     标题: 青岛市志17:公安司法志 第一篇 公安

概 述



  清朝末年,青岛地区行政区划属即墨县,司法事务由即墨县衙掌管。1891年冬,清朝Gov在青岛设置总兵衙门,掌管军政事务,维持治安。
  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以后,建立起一整套殖民政权体系。司法事务以巡捕局、帝国法院为主管辖,辅以副按察使司、华人事务委员会等机构。1901年7月,一名德国律师在青岛设所开业,律师辩护制度逐渐形成。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对青岛人民实行军政统治,警察及民事刑事诉讼均在日本人控制之下。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推行双重法律制度,德国人享有特殊权利,中国人被任意宰割,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剥夺。
  1922年12月北洋Gov收回青岛以后,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和青岛地方检察厅、审判厅。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对司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改组,设公安局(1936年改称警察局)、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检察处。
  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期间,利用警察等司法机构,残酷镇压爱国民主运动,迫害Our Party人和爱国人士。1925年5月29日,北洋Gov出动3 000多名军警镇压日商纱厂工人罢工,开枪打死工人8名,重伤17名,拘捕70余人,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南京国民Gov统治期间,在公安局设立“捕共队”,专门搜捕Our Party人。至1934年,被捕、遇难的Our Party员累计100余名。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成立傀儡政权——青岛治安维持会,内设警察局、法院等司法机构,充当日本人欺压中国人民的工具。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以后,重建警察、审判、检察机构,并大量设置特务机关。1948年以后,山东及华北大部分地区相继解放,青岛逐渐成为国民党残余势力在华北的重要据点。国民党Gov利用警察、司法机构和特务、宪兵,纠合其他反动势力,实施白色恐怖。1947年6月2日,山东大学师生发起“反饥饿、反内战”运动,遭到大批警察、宪兵、特务的武力镇压,100多名爱国学生被打伤或被捕入狱。1948年7月1日,国民党成立青岛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审理所谓“Our Party嫌疑”等政治案件。1949年5月21日,警察局在一夜之间就逮捕“涉嫌政治问题者”60余人,其中21人未经审讯即遭杀害。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司法机构。7月11日成立青岛市人民法院,1955年3月改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51年3月成立青岛市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1955年8月成立青岛市司法局,1958年4月撤销,1980年1月重建。
  青岛解放初期,公安机关集中警力配合人民解放军驻青岛部队清剿武装匪特,制止“抢劫风”,收容散兵游勇;采取了取缔金融黑市、登记特务分子、封闭赌场、限制娼妓等措施,全力整顿社会秩序;恢复户口、交通、消防、外事、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环卫等治安管理业务。市人民法院对国民党监狱及遗留案件、人犯进行整顿清理,迅速恢复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这一时期,青岛市的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保障了城市接管任务的顺利完成。
  1950年10月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逮捕、审判反革命分子数千名,基本上肃清了“浮在面上”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目。1955年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进一步纯洁了干部、职工队伍。同期,公安司法机关紧密配合“镇反”运动,在中共青岛市委、市Gov统一领导下,依靠群众、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取缔妓院、禁绝烟毒、查禁赌博、取缔反动会道门等集中统一行动,比较彻底地清除了旧青岛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这一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充实,干警的业务素质在严峻的斗争实践中迅速提高,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在全市城乡普遍建立起来,为人民公安司法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57~1966年,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为保卫大规模初级阶段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针对社会治安形势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调整斗争策略,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保护群众,打击犯罪,社会治安始终保持稳定。公安司法机关在侦察破案、安全防范、执法监督、案件审理及监狱管理等方面,提出并执行了一些过高的指标和不切实际的政策,产生了浮夸、虚假现象,也造成了一些错案,发现后迅速做了纠正。1962~1963年,青岛市公安机关加强边防管理和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迅速侦破间谍特务案件,坚决打击与海外敌人遥相呼应的反革命分子,使台湾当局向大陆派遣特务进行颠覆破坏的阴谋未能得逞。60年代中期,青岛市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降至历史最低点,社会秩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安定局面。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初,青岛市检察工作被迫中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及业务并入公安系统。1968年3月,青岛市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9月撤销),混乱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1970年底,全国第十五次公安会议之后,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有所恢复。1971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安机关分出,1973年9月恢复办公。1978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重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和清查、整顿执法队伍,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组织机构和业务工作全面恢复,工作重点迅速从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为政治运动服务,转移到以保卫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在全面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经办的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平反冤、假、错案5 000余件,给“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青岛市公、检、法、司各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使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进入法制化发展的历史阶段。
  从1981年起,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与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紧密依靠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的原则,在打击犯罪、安全防范、治安管理、法制教育、基础建设、改造和帮教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活动,收到显著效果。
  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的统一领导下,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采取集中搜捕、统一行动、快审快判和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等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共破获刑事案件5 000余起,依法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10 000余人,基本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青岛市公安局在户籍、交通、消防、外事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调整政策、简化手续和实行目标责任制等多项改革措施。在法制建设方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完善公安法规体系。市司法局加强律师、公证、调解和劳动教养管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1985年起,市司法局组织全市352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进行为期5年的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开放搞活形势下经济活动和经济犯罪相应增多的实际,设置专门机构,加强对经济案件、法纪案件和经济纠纷的检察、审判和调解,保障了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80年代,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迅速壮大,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和司法行政干警及律师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通讯、交通、武器等专业装备的技术水平和数量也日趋先进、完备,为保卫青岛市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篇 公 安

  1900年6月14日,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青岛地区巡捕章程》,设立青岛巡捕局,行使保安、交通管理、街道(环境卫生)管理、营业管理、山村农业管理、饮食制品管理、保镖、消防等警察权,近代警察制度从此形成。巡捕依据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殖民地法规,对反对殖民压迫的中国人滥施鞭笞、杖责、砍头等酷刑;对违法犯罪的德国人却重罪轻罚,并免用肉刑、死刑。   1914年11月日本侵占青岛以后,警察权由守备军宪兵队控制,实行军事警察体制。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的《军政施行规则》规定:“中国人一切行动均须军署批准,不准有所稍违。倘有违者,无论如何情由,定行从严罚办,毫不宽贷。”1920年日本宪兵、警察拘捕中国人1 100余名。
  1922年12月,北洋Gov在青岛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内设刑事侦缉、特种行业、环卫防疫、违警处罚、水上治安和户籍、交通、消防等机构,配属全副武装的保安队,专司镇压职能。1925年5月29日,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屈从日本的军事威胁,派出大批军警,武力镇压日商纱厂工人罢工,枪杀工人8名,重伤17名,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警察厅长因镇压“有功”,被日商奖赏5万元。同年7月29日,警察厅以“倡言共产、煽动工潮”罪名,秘密枪杀工运领袖李慰农和青岛《公民报》主笔胡信之。
  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按照全国统一编制,将胶澳商埠警察厅改编为青岛市公安局(1936年改称青岛市警察局)。国民党反动当局实行“宁可错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的法西斯专政,残酷镇压Our Party及其领导的爱国民主运动。1929~1937年,国民党Gov青岛警察机构逮捕中共党员和爱国民主人士、进步学生数百名。中共山东省委和共青团省市机关的擎天柱邓恩铭、郭隆真、刘谦初等数十人被杀害。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网罗汉奸和流散于市内的原国民党警察,组成伪警察机构,充当日本侵略者奴役青岛人民的工具。1938~1945年,日伪警察机构配合日本宪兵队及特务机关,以“共党嫌疑”、“私通八路”等罪名拘捕近万人;对被捕者施以“老虎凳”、灌辣椒水等酷刑,致死、致残无辜群众不计其数。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设青岛市警察局,并在警察局内设置警务组、政治科等特务机关,利用警察权,实行白色恐怖。1946年,警察局派人监视军调第十五执行小组中共代表,屡次制造事端,破坏和谈。1949年2月青岛解放前夕,警察局及国民党在青岛的其他特务机关,联合成立“特务工作指导小组”,加紧镇压中共党组织和进步民众。同年4月16日,中共胶东区党委统战部在青岛市警察局秘密组织的“青岛市官警解放委员会”被破坏,42名成员被捕,其中朱耀华、张佐军等10人被杀害。国民党警察机构包庇、纵容地痞、流氓、恶霸、会道门等黑社会势力,致使盗匪为患、烟毒流行、娼妓泛滥,社会治安极为混乱。
  青岛解放初期,百废待兴,各种残存的反动势力乘机作祟。青岛市公安局采取果断措施,与驻青岛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清剿武装匪特,制止“抢劫风”,连续开展了肃清潜伏特务、收容散兵游勇、取缔金融黑市和登记反动党团等工作,迅速瓦解了敌对势力的社会基础。同时,市公安局颁布了一系列治安行政规则、章程,录用改造旧警人员,恢复、整顿交通、消防、户籍、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很快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6年,青岛市公安机关以“肃清残余反革命势力,保卫国家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初级阶段的转变”为中心任务,全力进行镇压反革命运动和禁烟禁毒、取缔娼妓、查禁赌博、取缔反动会道门等斗争,比较彻底地肃清了残余反动势力和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为恢复国民经济和进行初级阶段改造创造了安定的社会环境。在这个时期,市公安局加强干警队伍和公安业务建设,不断完善治安行政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普遍建立了企事业单位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与人民公安机关职能相适应的组织、业务体系。
  1957年,市公安机关根据敌情、社情动态调整斗争重点,围绕保护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整风”运动期间,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向Our Party和初级阶段制度发起进攻,一些不法地主、富农和残余反革命分子也纠合起来,进行反攻倒算和抢劫、放火、强奸妇女等刑事犯罪活动。市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加强侦察破案,依法逮捕了一批罪行严重的现行犯,适时组织集中行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反动势力的嚣张气焰和刑事犯罪活动。
  1958年“大跃进”时期,火灾、爆炸、工伤等治安灾害事故增多。市公安机关一手抓对敌斗争,一手抓同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派出大批干警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消防、交通和危险物品管理工作,使治安灾害事故和损失大幅度下降。
  60年代初,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公安局把落实从严管理的治安措施和防止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具体政策结合起来,既妥善处理治安问题,又坚决、准确地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从而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1962年夏季,台湾当局加紧对大陆的军事冒险,接连派遣特务登陆,同时利用广播、空飘传单等手段进行“反攻大陆”的煽动。市公安局按照统一部署,一方面加强对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和侦察破案,及时打击同海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的反革命现行破坏分子;一方面配合军事斗争,加强沿海地区的治安管理,落实战备部署,彻底粉碎了敌人里应外合颠覆人民民主政权的阴谋。60年代中期,青岛市社会治安稳定,治安和刑事案件发案率均为历史最低点。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机关的机构和各项基础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一度混乱。1971年以后,公安队伍和部分公安业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公安机关经过拨乱反正和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组织、业务等迅速恢复。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市公安局针对“文化大革命”给社会治安带来的严重混乱状况和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方面一度出现的刑事犯罪活动突出的情况,开展了以市区为重点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从1983年8月起,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检察院、法院统一行动,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基本改变了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创造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持续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还广泛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内部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组建经济民警队和保安服务公司,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的措施,组织起了统一指挥的治安联防。依据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公安局在治安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调整了户政、出入境、特种行业、道路交通、消防监督等管理方法,减少管理层次、放宽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实行服务性管理。市公安局还设立了法制研究机构,在干警中开展普法教育,清理、修订或制定各类公安行政规章,定期检查执法情况,使公安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80年代,公安科技研究不断取得成果,公安装备水平逐步提高,配置了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刑侦、消防、防暴、侦察工具和设备。为适应艰巨、繁重的公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加强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开展“爱民月”和“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干警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政治、业务素质显著提高。
  建国后,青岛市广大公安干警,始终奉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我工作,奉公守法,机智勇敢,恪尽职守,创下了光辉的业绩。1949年6月至1986年,青岛市先后有3 000余名公安干警立功、受奖,有10余名干警为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英勇牺牲。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1

第一篇 公 安  
第一章 机 构

第一节 德国、日本侵占时期警察机构


  青岛巡捕局 1898年10月,德国在青岛设置殖民政权——胶澳总督府。总督府下设参事会和军政、民政、经理、工务4部,警察机构隶属民政部。德国侵占青岛初期,地方治安事宜暂由德国海军官兵代理,并在青岛和李村区招募28名华人充当巡捕,组成临时巡捕机构,由德军驻胶澳第三海军营的一名军官统领,负责青岛、李村两区的治安管理。1900年6月14日,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青岛地区巡捕章程》,设立青岛巡捕局(又称“胶澳租界巡捕房”),下辖大鲍岛、台东镇、上庵、阴岛、红石崖和水上6个巡捕房,以及台西镇、四方、黄岛、塔埠头、黄草庵5个派出所。德国人卫尔策尔任局长。李村区警政由李村工部局兼管,辖李村、沧口、沙子口3个巡捕房。1913年4月,巡捕局改称青岛巡警总局,下设海西、李村、沙子口、台东镇、沧口、阴岛、海面等7个分局和四方、台西、塔埠头、浮山、红石崖5个巡警所。1902年,青岛、李村共有德籍警官30余名,华籍巡捕约90名,以及数十名消防手和华人密探。1905年11月,在原清军的一座兵营建成巡警总局办公楼(今湖北路29号)。1909年秋,又在办公楼西侧和北面,分别建华籍巡警宿舍和骑警马厩,并在巡捕局大院后建了一座拘留所,同时还在台东镇建巡捕房办公楼。

  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暨民政署警察部 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实行军事管制。最高权力机构为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代行警察职权。青岛日本宪兵队共辖8个分队,其中4个分队分驻胶济铁路沿线的坊子、济南等地,在青岛地区驻有青岛、水上、台东、李村4个分队。青岛地区的日本宪兵分队下设18个宪兵派出所。1917年10月,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增设民政署,内设警务部,专司警察职权,对外仍称宪兵队。宪兵队内部设庶务、行政、司法、高等4课以及消防组、卫生组、巡捕教练所。日本当局招募部分华人充当警察,附属于宪兵队执行警务。警宪人员依其职责分为高等警察(特务、情报)、行政警察(保安、交通、消防、卫生)、司法警察(刑事、缉捕、看守)三类。据青岛民政署1920年统计,全市有行政警察608名(不含消防警),其中日本宪兵402名、华人警察206名。

  青岛特别市警察局 1937年12月27日,日本军队迫近青岛,国民党青岛市Gov及市警察局不战而散。万国商会中的亲日分子招募滞留未逃的380名警察,组成“自警团”,协助日军侵占青岛并维持战时秩序。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成立警察部,“自警团”随之解散。1939年1月,维持会改称“青岛特别市公署”,警察部改称青岛特别市警察局,内设警务、保安、特务、警法、卫生、经济6个科和督察处、教练所、诊疗所、警察队、消防队、清洁队、灭共警察班,辖市南、市北、海西、台东、四沧、李村6个分局和36个分驻所、63个派出所、4个检查站,共有警察2000余名。警察局及各分局、科、队的副职主官或“指导员”由日本人担任。1940年,警察队改编为警备总队,辖6个中队,有武装警察1 000余名。1941年,增设夏庄、崂东分局。1942年11月,李村、崂东、夏庄分局划归崂山区办事处管辖。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1

第一篇 公 安  
第一章 机 构

第二节 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胶澳商埠警察厅 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青岛主权。执政的北洋Gov开辟青岛为商埠,设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警察厅。内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和督察处、差遣队、侦缉队、消防队、保安队,辖青岛、台东、李村和水上4个警察署。1926年3月,水上警察署改称海西区警察署。同年,保安队被北洋军阀“直鲁联军”(毕庶澄部)收编为“海防陆战队”,派往上海作战,被歼。1928年7月,增设四沧区警察署,截至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前,胶澳商埠警察厅辖6个警察署、32个分驻所、8个临时派出所,共1 500余名警察。

  青岛市警察局 1929年4月15日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原胶澳商埠警察厅改组为青岛市公安局,下设6个分局。同年7月,市Gov保安队归公安局管辖。1930年6月增设派出所,形成市局、分局、分驻所、派出所四级建制。1936年6月,改青岛市公安局为警察局。下设6个分局,29个分驻所,79个派出所和4个检查站,共有官佐长警2 700余人。
  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爆发,警察局随国民党青岛市Gov撤至鲁南地区,编入山东警察总队,后改编为“山东省Gov特务营”、“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特务营”。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Gov于1945年9月17日接收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青岛市保安总队队长高芳先兼代警察局长职。同年10月,重新组建青岛市警察局,内设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和第一(总务)、第二(行政)、第三(司法)、第四(户政)、第五(外事)、第六(政治)科,以及督察处、侦缉处(后改称刑警队)、消防队、清洁队、特务队、警察训练班,辖市内4个分局,同年12月增设驻卫警察大队。截至1949年5月,全市设警察分驻所39个、派出所66个、检查站4个,共有官佐员警约5 000名。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2

第一篇 公 安  
第一章 机 构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公安保卫机关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中共山东分局于8月20日组建青岛市人民Gov,准备接管青岛。同年9月,青岛市公安局在即墨县灵山镇成立,下设组织、侦察、审讯3个科,工作人员约40名。由于南京国民Gov在美国军队支持下抢先占据青岛,中共青岛市党政机关未能进入市区。市公安局在青岛郊区的崂山、即墨县等地从事保卫解放区和党政机关安全、维护地方治安等工作。
  1946年7月,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在五龙县(今莱阳县境)精简缩编。市公安局改编为市委社会组,有干部60余名。主要以青岛为目标,执行侦察、反特和保卫解放区等任务,并在青岛市内外设秘密联络站(点)10余处。
  1949年4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在莱阳县重新组建,中共山东分局任命周鸿恩为中共青岛市委委员、青岛市公安局长。至5月5日,全局共有干部、民警1 175人。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2

第一篇 公 安  
第一章 机 构

第四节 建国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接管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局机关设在湖北路29号。市公安局下设第一至第四处、秘书室、保警大队、员警训练班;市南、市北、台西、台东、浮山、四沧、李村7个分局;26个分驻所、70个派出所、14个检查站;共有干警3 700余名。在1949年6~11月青岛实行军事管制期间,市公安局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部。
  1950年1月,市公安局改称青岛市人民Gov公安局。同年5月,撤销分驻所建制。1951年4月,崂山行政办事处公安局由胶州专署公安局划归青岛市公安局领导。同年7月,因行政区划变更,撤销浮山、四沧、李村分局,设四方、沧口分局。同期,增设青岛市劳动改造管教队(1965年2月划归山东省公安厅领导)。1953年7月,增设水上分局(1954年6月撤销)。1956年6月恢复青岛市公安局名称。1958年9月,即墨、胶县、胶南3县公安局划归青岛市公安局领导(1961年3月划出)。1959年增设港口分局(1963年改称航运公安局,1985年撤销)。1963年撤销台西分局。1965年6月增设“青岛强劳所”(1980年10月改称“劳动教养管理所”,1983年7月划归市司法局领导)。   “文化大革命”时期,青岛市公安局的机构受到破坏。1967年1月,公安司法机关的“造反派”成立“青岛政法公社”,使公安局和检察院、法院的机构和业务工作陷入瘫痪状态。同年3月,青岛市成立革命委员会,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称“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政法部”。1968年2月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政法部军事管制委员会”,1969年9月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1年11月,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安机关分出。1973年9月,撤销军事管制,恢复青岛市公安局名称。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岛市公安局及所属各级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陆续恢复。1978年6月,原市检察院从市公安局分出。1979年1月至1983年10月,因行政区划变动,即墨县、胶县、胶南县、黄岛区、平度县、莱西县公安局相继划归青岛市公安局领导。1981年10月,建立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1986年11月,增设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至1986年底,市公安局设办公室、政治部、政策法律研究室、行政管理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六处、七处、消防处、刑事侦查处、交通管理处、科技处、边防保卫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干部学校、人民警察学校、市南分局、市北分局、台东分局、四方分局、沧口分局,领导武警青岛支队、青岛边防检查站和崂山、即墨、胶县、胶南、平度、莱西等县公安局及黄岛区公安分局;设派出所249个。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3

第一篇 公 安  
第一章 机 构
第四节 建国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驻青岛公安机关一览表

(1986年12月)

名称驻地设立时间管辖范围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莱州路9号1951年11月检查由青岛口岸入出国境的人员及证件、物品,检查出入境船舶并进行监护由青岛市公安局台西分局大港公安检查站(1949年12月设)改编
青岛港公安局 大港沿3号 1970年7月 青岛港区 原称北方区海运公安局青岛港分局,1986年撤销
济南铁路公安处青岛公安分处     朝城路2号 1949年10月西至明水东至烟台及东营和张博线  1949年10月11日由华东区铁路警备司令部第三总队改编
山东省青岛海运公司公安处 小港路12号 1962年10月 局属船舶的安全保卫 初称山东省交通厅海运局公安处,1986年1月改为现名
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公安科东海路6号 1984年5月本公司施工区域 
中国民航青岛机场公安分局流亭机场 1982年机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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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二章 惩治反革命

第一节 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


  青岛解放前,历经德国、日本、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半个世纪的统治,帝国主义、封建帮会及反共、反人民等反动势力盘根错节,具有较雄厚的社会基础。从1948年下半年起,国民党驻青岛的“军统”、“中统”“国防部二厅”和美国海军“四十四海外观测队”等特务间谍机关,开始进行“应变”部署,大量布置特务间谍潜伏,暗中联络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势力,纠合“地下武装”,图谋“长期潜伏、伺机反攻”。青岛解放前夕,山东省内及华北已解放地区的国民党Gov、党团人员以及土匪、特务、散兵游勇、地主恶霸纷纷逃亡来青。其中一部分人随国民党军队撤离,大部分潜藏下来。
  青岛解放初期,反革命残余势力趁人民政权建立伊始,百废待兴之机,相互勾结,大肆进行窃取情报、武装袭扰、杀人抢劫、造谣惑众等破坏活动。公安机关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以“清剿武装匪特,摧毁潜伏特务组织”为重点,严厉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1949年6月9日,市公安局经缜密侦察,破获国民党保密局济南特别站潜伏特务案,逮捕上校站长刘德蕴等特务6名,缴获电台及密码等特工器材一宗。该特务组织设在济南、德州、惠民、临清、泰安等地的秘密联络站亦相继被破获。同年8月24日,由原国民党青岛保安旅十一绥靖区残余分子纠合组成的“崂山特务大队”,在浮山区徐家麦岛开枪打伤区Gov干部,又在台东三路、金家岭村敲诈、抢劫群众钱财。市公安局统一指挥浮山、李村分局进行侦察,于8月26日侦悉匪特踪迹,并立即包围了匪特巢穴。特务组长辛成清拒捕,被当场击毙;匪首张延德、马克信等18人被擒获。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至同年底,全市公安机关共消灭武装匪特10股,127人;破获潜伏、派遣特务组织40余个,逮捕特务及其他反革命分子754名;缴获电台32部、枪支800余支。
  1950年1月,市公安局侦悉国民党保密局预谋从台湾派遣大批武装特务在青岛沿海登陆,立即部署防范,并采取措施进行侦控。5月14日,由少将纵队长郭立茂、副纵队长江振钰率领的国民党保密局“山东人民反共救国军第一、二纵队”100余名武装特务,在胶南县大珠山东侧南小庄前海滩登陆,被当地民兵发现。胶南县公安局和民兵配合驻青岛解放军部队迅速将匪特包围在大、小珠山一带,经两昼夜激战,生擒郭立茂、江振钰等武装特务95名,击毙4名,缴获武器99件、子弹3万余发、手榴弹300余枚及伪造的人民币4 200余万元(旧人民币)、反动纲领《敌后工作实施方案》等;先期潜入和围歼时逃脱的6名特务,相继被捕获。
  50年代初期,经过“镇压反革命”、“肃清暗藏的反革命”等运动,公开的反革命破坏活动明显减少。市公安局根据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呈现出的与国内外政治形势紧密关联、时起时伏的特殊规律,加强对敌情、社(会)情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侦察工作经验,及时、准确地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1951年3月19日,市公安局侦破“中国社会党”反革命组织案。该组织首犯马旭东,受驻香港的国民党“军统”特务组织派遣潜入青岛,网罗暗藏的汉奸、兵痞30余名,组成“中国社会党”及“中国民主联军”,妄图呼应美国侵朝战争和所谓即将爆发的第三次世界大战,进行武装暴乱。1955~1957年,帝国主义掀起反共反华浪潮,国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遥相呼应,纷纷组成反革命组织,疯狂进行颠覆人民政权的破坏活动。青岛市公安局加强侦察破案,先后破获了“中央道”反动会道门复辟案(1955年7月)、魏书田等人利用宗教作掩护进行反革命活动案(1955年11月)、国民党“国家安全情报局”派遣特务案(1956年10月)、“中国自由党”反革命组织案(1957年6月)、“中国蜜蜂党”反革命组织案(1957年11月)等反革命案件。同期,在中共青岛市委统一领导下,以公安局为主开展了清理敌伪政治档案和清理旧有敌特组织的工作,从中发现、查获了大量隐藏较深的特务组织和特务、反动党团骨干等反革命分子,为进行“肃反”运动和“审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60年代初,台湾当局加紧进行窜犯大陆的军事冒险,在大批派遣特务潜入的同时,通过广播和空飘、空投宣传品,搞反革命煽动。一度蛰伏的反革命分子以为“变天”复辟的时机已到,有的散布战争谣言,有的与境外特务间谍机关挂钩联络,有的威胁、报复基层干部和群众,有的组成反革命组织进行投毒、放火等破坏活动。市公安局针对敌情变化,一方面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组织群众开展“反心战”、反登陆斗争;一方面加强侦察破案,重点打击同台湾当局和其他境外特务机关遥相呼应的反革命犯罪分子。连续破获了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分会、敌后工作队、中华民国全国同心会青岛分会、反共救国联合会等多个反革命组织。1962年初,周瑞章、尹云瑞等4人,以策应国民党反攻大陆为目的组成“敌后工作队”,陆续发展成员37名。他们制定“队章”,散发“告同胞书”,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市公安局经侦察,于当年7月16日破案,41名案犯无一漏网。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的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也影响了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等专门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青岛广大公安干警排除干扰,仍破获了一批派遣特务和趁“动乱”之机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案件。1972年12月,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派遣特务郑云田(代号“山诸朝郑56747”)潜入大陆,在北京、长春、青岛等地刺探政治、军事情报,发展特务组织。青岛市公安局同长春市公安机关组成联合侦破组,协同侦察,于1973年3月26日将郑犯查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治局面安定,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案件在数量上减少,但作案手段日趋诡秘,危害性仍然存在。市公安局根据敌情变化研究制定对策,重点打击进行反革命煽动和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劫机、劫船、爆炸等犯罪活动。1979年12月29日,市公安局破获“4·28”反革命案件。案犯卢可堂自1972年4月28日起至1979年11月25日,先后36次在全市范围内散发反革命传单5 800余张。市公安局在7年零8个月的侦破工作中,广泛发动群众,锲而不舍,终将隐藏较深的案犯查获归案。1986年10月15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向阳红09号”考察船被船员胡英杰、梁波等人劫持,企图驶往台湾。幸发现及时,被其他船员制止。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迅速查明了案犯的预谋过程和其他同案犯。
  青岛市公安局在同反革命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实行专案专办,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必要的特殊侦察手段获取罪证,严格区分反革命与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坚持预防和打击相结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严重的社会危害。1949年6月至1986年,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大多数年份的破案率在9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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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二章 惩治反革命

第二节 取缔反动组织


  反动党团和特务组织登记 1949年6月,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军管会)发布《布告》,宣布国民党、三青团及其公开或隐蔽的特务机关等一切反动组织为非法组织,“着令即日解散,停止任何活动”。7月18日,市公安局颁布《青岛市国民党特务人员申请悔过登记实施办法》,勒令国民党“军统”、“中统”及其性质相同的地方特务、间谍、情报组织的成员,到公安机关设在各区的“特务分子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悔过自新。至8月底,全市有643名特务分子履行了登记手续。市公安局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解除对109名真诚悔过的特务分子的管制、监督,逮捕拒不登记或以“假自首”等手段企图蒙混过关并继续进行特务活动的特务分子328名。9月15日,市公安局成立“管训特务大队”,按照对反革命分子实行“严格管理、政治感化、强迫劳动、正确掌握、分别处理”的方针,集中管训拒不登记、罪恶严重的特务首要分子和反动组织骨干分子,首批管训65名,其中54人坦白交待了罪行,并检举潜伏特务线索400余条。截至1950年11月,全市共登记特务1 700余名,管训特务及反动骨干分子250余名,分别根据罪行和悔改表现给予相应处理。
  1950年3月10日,市军管会发布《青岛市反动党团登记实施办法》,勒令国民党、三民主义青年团、民主社会党、青年党、新社会革命党和青年工作总队的成员,限期到市公安局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登记工作至1950年底结束,共登记反动党团成员3 980名;对主动登记、真诚悔过的宽大处理不究既往,对抗拒登记或登记后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剥夺公民权、管制或逮捕法办等处理。
  取缔“圣母军” “圣母军”,又称“圣母御侍团”、“圣母慈爱祈祷会”,1921年9月成立于爱尔兰都柏林。1949年9月,天主教青岛教区德籍主教吴伯禄,受梵蒂冈教廷驻华公使黎培里指使,在青岛组建“圣母军”;1950年5月成立“圣母军青岛区会”,同年10月扩大为“高级区会”。明德中学教员方松林任高级区会会长,德籍神甫姬保罗任指导主持,下设区会6个、支会47个,团员790余名。青岛“圣母军”成立后,以宗教作掩护,散布反动谣言,阻止青年学生参加政治学习,打击、恐吓进步学生,破坏教会内的“三自”革新运动。1951年8月5日,市军管会发布《布告》,取缔“圣母军”。8月8日,市天主教、基督教的中、上层人士集会,一致拥护Gov取缔“圣母军”的决定。至8月19日,除个别“圣母军”头目外,一般团员和支会职员以上骨干分子均登记并声明退出。市公安局经缜密侦察,获取充分证据,依法逮捕“圣母军”头目方松林,驱逐吴伯禄、达天里等出境。
  取缔反动会道门 青岛地区的会道门主要形成于20世纪初,大多由外地传入或本地孳生;开始以封建迷信蒙骗民众、骗取钱财,逐步演变成被地方豪强势力操纵把持,依附于官府和帝国主义国家在华势力,成为统治阶级压迫、控制劳动人民的工具。青岛解放前夕,规模较大的会道门组织有一贯道、甘珠尔瓦呼图克图青岛通讯处、九宫道、圣贤道、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佛教中门正教普渡佛教社、老母坛、先天道、万慈会、万教归天一道、同善社、五仙坛、九灵仙姑、后天道、中天道等15种,主要分布在市郊乡村及周边的即墨、胶县、高密等县。道徒会众近10万,除道首和骨干分子外,绝大多数是受骗入道的农民及普通市民。 
  青岛解放后,反动会道门道首和骨干分子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大肆散布政治谣言,煽动道徒对抗Gov法令,积极串通其他反革命残余势力,妄图颠覆人民政权。他们利用一些群众缺乏科学文化知识的弱点,以“神灵保佑”、“祛灾避难”等封建迷信邪说及“道事”为幌子,奸淫妇女、骗取钱财。甘珠尔瓦呼图克图青岛通讯处处长刘华轩、盘主赵健砚,联络藏匿在崂山的国民党“特务大队”,谋划以“国军五十四军”的名义搞“敌后游击”。一贯道点传师洪志忠,借“扶乩”之机散布“Our Party在这里,我们没有好日子过”、“崂山有几万国军,有何仙姑保佑,打死共军好几千”等谣言蛊惑人心。九宫道皇极高北辰,自称是来世的皇帝,做他老婆的女人来世就能当皇后,骗奸妇女9名。1949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Gov发布《关于取缔会道门的布告》。青岛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至1950年初,先后逮捕刘华轩、高北辰等50名反动道首。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反动会道门头子被列为重点打击的5种反革命分子之一,人民Gov依法处决了一批怙恶不悛的道首。1951年2月,青岛市人民Gov成立“青岛市取缔反动会道门指挥部”,从公安、文教等单位抽调干部进行训练,为全面取缔反动会道门做准备。大规模集中取缔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51年3月10日起,首先取缔一贯道、甘珠尔瓦呼图克图青岛通讯处、九宫道;第二阶段从5月15日起,取缔所有反动会道门。在取缔过程中,公安机关严格执行“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的政策,重点打击反动道首和骨干分子,动员一般道徒退道,同时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揭露反动道首的罪行及反动会道门组织的危害。截至6月底,大规模的取缔工作结束,共取缔反动会道门15种,查封“坛口”、“佛堂”148处,逮捕道首233名,登记会道人员2 000余名;7万余名道徒声明退道。经过集中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被摧毁,但其社会根源尚未根除,少数漏网道首匿藏起来,暗中进行复辟活动。市公安机关坚持经常性的调查,及时发现,坚决打击反动会道门复辟活动。至1986年底,共取缔复辟或孳生的反动会道门5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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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惩治反革命

第三节 惩治反革命的群众运动


  镇压反革命 1949年6月青岛解放至1950年初,市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清剿武装匪特、取缔反动党团、登记特务分子等旨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逮捕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千余名,破获各类反革命案件数百起,社会秩序趋向安定。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残存的反革命分子以为第三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国民党反攻大陆的时机已到,再次嚣张起来,加紧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他们散布谣言、煽动闹事,杀人抢劫、投毒放火,组织地下武装,阴谋暴动。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0月30日,青岛市公安局根据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对镇压反革命运动(以下简称“镇反”运动)的具体部署,制定《青岛市执行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计划方案》上报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阅后批示:“青岛系重要海港与国防要地,贯彻镇压反革命的方针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中共青岛市委、市公安局立即拟定《青岛市继续贯彻镇压反革命的补充计划》,并于11月初进行了第一次集中搜捕反革命分子的行动。青岛市的“镇反”运动,实行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全党动员、公安司法机关同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等5种反革命分子。市公安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贯彻“既不放过一个反革命分子,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对拘捕的反革命分子均经“三级”(分局、处、市局)、“七层”(查证人、整理材料人、股长、分局长、初审人、审查人、批准人)的甄别核查,报市Gov批示后移送司法机关定案。1951年4月,市公安局集中逮捕反革命分子1 000余名。同期,各区和工厂、企业相继召开群众大会,揭露、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恶。“镇反”运动形成高潮。1951年6月,青岛市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谨慎收缩”的决定,集中力量处理积案,防止发生错捕、错判等偏差。至1953年底,全市逮捕、管制反革命分子××××余名,依法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罪犯,“镇反”运动结束。
  肃清暗藏反革命 1955年7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共青岛市委于同年7月18日成立“肃反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各单位开展“肃反”运动。“肃反”运动分5批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及民主党派内部进行。“肃反”对象主要是暗藏在单位内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政治骗子、变节分子、流氓分子等)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市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开展运动的单位,抽调专职“肃反”干部7 000余名,负责核查检举材料,对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甄别、定案。此次运动实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以及“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在运动后期,对清查对象进行了复查。“肃反”运动至1959年10月结束,有736个单位、37万人参加,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名,为8万人搞清了政治历史问题,整顿纯洁了干部、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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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三章 打击刑事犯罪

第一节 侦察破案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巡捕局设专职警官及密探经办刑事案件,并驯养警犬用于搜捕人犯。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捺印法,查证刑事案件嫌疑人。1914~1922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期间,日本宪兵队设一定数量的士官,以“陆军检查官”的身份,负责搜查刑事案犯;民政署警察局设司法警察,附属于宪兵队执行缉捕、讯问等任务。对刑事犯罪依据《独立第十八师团军律》、《青岛守备军刑事处分令》处置。1920年发生刑事案件2 266起,破获1 496起。1922年中国收回青岛前夕,日本当局将指纹档案等与刑事侦察有关的材料全部掠走。   1922年,胶澳商埠警察厅设专门刑事警察机构。司法科负责缉捕、预审人犯和收集、验查证据;侦缉队除侦缉“共党案犯”的主要职责外,还负责侦破刑事案件。警察厅聘请德国人安德诃任特务督察长,主持指纹档案、警犬驯养、人犯照相等刑事技术工作。1929~1937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公安局承袭胶澳商埠警察厅刑事警察的机构设置与分工体制。
  1939年,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设警法科,掌管政治、刑事侦察及案犯的缉捕、羁押。同时雇佣大批汉奸、地痞充当密探,协助侦缉刑事案犯。
  1945年9月,青岛市警察局设侦缉队侦察、破获刑事案件,设司法科指纹股主管指纹比对、刑事照相等刑事技术工作。1946年9月至1947年8月,市警察局共办理刑事案件3 395起。案件类型包括:内乱、妨害公务、烟毒、盗窃、抢劫、妨害秩序、公共危险、诈欺、伤害、赃物、背信、脱逃、藏匿人犯、妨害婚姻及家庭、伪造印文、伪造度量衡、伪造有价证券、伪造货币、妨害农工商、杀人、毁损、侵占、恐吓、扰乱金融、渎职、重利、遗弃、扰乱市场等28种。1948年,侦缉队改编为刑事警察队,直属局长辖制。内设总务、督导、审讯3个股和3个分队,共70余人,刑警全部是警长以上级别。刑警职权是:一、关于危害国家暨公务案之预防、调查及排除事项。二、关于刑事案件之侦查及人犯之缉捕事项。三、关于经济金融管制案件之协助检查事项。四、其他有关刑事政治警察事项。1949年2月,警察局将专门进行特务活动的第三科政治股(1948年以前为政治科)并于刑警队,直接受“军统”设在市警察局内的组织“警务组”指挥,以侦破刑事案件作掩护,迫害Our Party人和民主人士。同年3月,中共东海工委统战部地下工作人员王永恩等20余人被刑警队拘捕,王永恩被秘密杀害。
  青岛解放初期,土匪、特务和旧制度遗留下来的惯窃、地痞流氓,乘人民政权刚刚建立,社会秩序尚不稳定之机,大肆进行破坏活动。市公安局以肃清反革命分子、建立革命新秩序为中心,重点打击以抢劫、杀人、敲诈等刑事犯罪方式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连续破获了毕乐三伪造货币案,以“中统”特务组长张开太为首的“中国清共团青岛分团”持枪抢劫案,“崂山特务大队”抢劫案,“中国青年自愿反共建国工作团”敲诈案等重大刑事案件。1949年6月至1952年底,共破获刑事案件3 449起;1952年发生刑事案件1 144起,比1950年减少一半以上。这一时期,市公安局治安处设刑警队和指纹股,各分局设刑警股。
  1953年镇压反革命运动结束后,刑事犯罪分子的构成、侵害对象、活动方式和作案手段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明显减少,新滋生的犯罪分子和盗窃公私财物、冒充英模人物招摇撞骗、强奸妇女等案件相对增加。在1954年捕获的犯罪分子中,残存的反革命分子只占总数的5%左右,青少年、企业职工等新滋生的犯罪分子占60%以上。1955年2月全国刑事侦察工作会议之后,市公安局根据会议制定的刑侦工作的方针、任务、原则和制度,根据刑事犯罪分子危害社会的情况和一般规律,采取相应对策及时打击;同时,加强刑事侦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使破案能力明显提高。1955年5月31日,沧口客货汽车联营租车组的一辆轿车被歹徒劫至崂山罗圈涧村西岭处,司机张修礼被杀死。刑警队经缜密勘查现场、调查访问,于6月4日将罪犯王忠悦、张荣三、王元洲查获。1956年6月,青岛市副市长陈孟元收到一封署名“浪人”勒索一万元人民币的敲诈信。刑警队立案侦查,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获取了确凿证据,于同年10月将案犯黄守仁查获。1955年和1956年,公安局重大案件破案率分别为88%和92%。从1956年起,公安局确立了侦破刑事案件的基本策略,对侦破重大、现行案件实施专案侦察;成立了联合破案办公室,把刑事侦察同其他公安工作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统一指挥、协同侦破。1960年公安局提出“报案快、出现场快、采取措施快”的“三快”要求,并在贯彻实施中收到显著效果。1961年11月13日,一市民在北仲家洼64号门前水井内捞出一颗人头骷髅,市公安局刑警队接案后迅速赶往出事现场,经技术检验和深入调查,及时准确地划定了侦察范围,于57小时后查获因喜新厌旧而杀妻碎尸的罪犯韩喜风。1962~1965年,市公安局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侦察工作,发案率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提高。1963年,全市发生刑事案件872起,比1962年下降30%;1964年718起,1965年降至384起。1962~1965年,重大刑事案件破案率分别为84.3%、100%、93%和92.3%。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公安机关的机构、业务受到干扰和破坏,削弱了打击刑事犯罪的力量,破案率极低,平均仅为40.36%,最低的1969年为21.7%。在这种形势下,广大刑侦干警排除各种干扰和压力,坚守岗位,破获一批情节恶劣、影响面广的重大刑事案件。1973年2月4日,30余名流氓分子在中山路当众剥光两名女青年的衣服,造成上千人围观。刑警队接到报案后,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查缉案犯,当月即将刘德路、宋毓国等案犯全部查获。1975年4月,公安局将历时6年,盗窃作案近百次,盗窃时将被盗人财物洗劫一空,群众称为“大搬家”的重大盗窃犯綦盛明一举抓获。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岛市刑事侦察工作得以恢复。从1978年开始,市公安局不断调整、扩充刑侦机构,增加刑侦和刑事技术专业人数,更新或配备现代化通讯、交通工具和武器、警械及专用设备。1980年,市公安局刑警队扩编为刑事侦察处,各分局刑警股改称刑警队。同期,刑侦部门针对刑事犯罪活动出现的流窜、团伙、暴力增多和犯罪向智能型方向发展的趋势,深入研究各类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借鉴和应用国内外刑事侦察的先进经验和高新科技手段,使破案能力稳步提高。1981年12月8日,青岛钢厂女工王爱华被人扼昏后抛入厂内水井中溺死。刑侦干警经缜密侦查、认真推理,从犯罪分子精心布设的假象中发现疑点,仅用24小时即将凶手尤风增查获归案。1983年8月7日,殷世登为报复与其断绝恋爱关系的女青年宋××,通过同事陈燕福雇佣凶手侯洪智用硫酸将宋的面部、上肢灼伤,致宋右眼失明,容貌全毁。案发后,刑侦干警从与宋××相识的人入手全面排查,于8月20日将殷、陈、侯三犯查获。1985年6月5日、21日,青岛石油化工厂南墙外海滩、浮山所和湛山村等地,发现同一女尸的碎块,因高度腐烂呈“巨人状”无法辨认。刑侦处利用专门技术对女尸头颅和躯干进行复原和检验,并绘制出模拟画像公布于市,很快便查出死者是青岛化工厂女工王汇。经深入调查,于10月13日查获凶手李深煜。1980~198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种重大疑难案件1300余起,破案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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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三章 打击刑事犯罪

第二节 “严打”斗争


  1983年8月,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组成“青岛市打击刑事犯罪联合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以下简称“严打”斗争)。打击的重点是:流氓团伙分子、流窜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杀人、放火、爆炸、投毒、贩毒、强奸、抢劫、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8月10日凌时,青岛市“严打”斗争第一次集中统一行动开始。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全力以赴,在治安保卫干部、联防民兵和驻青岛部队的密切配合下,集中拘捕刑事犯罪分子900余名。同时,全市各级党委、Gov紧密配合支持公安机关的统一行动,广泛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宣传“严打”的重要意义,形成空前浩大的声势。继第一次集中统一行动之后至1987年1月,共进行了“三个战役”、18仗,共摧垮犯罪团伙859个,破获刑事案件5 000余起,改变了社会治安不正常状况。“严打”期间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与“严打”前的1980~1983年7月的三年相比,刑事案件减少34.8%,治安案件减少46.3%。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5

第一篇 公 安  
第三章 打击刑事犯罪

第三节 专项斗争


  自50年代初开始,青岛市公安局对一定时期内某一类相对突出的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打击。至80年代,逐步形成固定的名称——专项斗争。
  1953~1954年间,市区屡屡发生自行车被盗案件。市公安局组织案件多发地区的公安分局、派出所进行重点打击,侦察破案与加强防范双管齐下,破获一批自行车被盗案,迅速遏制了此类案件的发生。1964年全市发生强奸、调戏妇女案件239起,较往年成倍增多。公安部门及时分析、研究犯罪分子作案的规律、特点,组织专门力量,以侦察破案为重点进行集中打击,破案率达95%。1965年,此类案件比上年减少75%。80年代,市公安局积极分析、研究犯罪动态,预测可能集中出现的犯罪活动的时间、种类,提前部署预防和打击措施,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在每一次专项斗争中,各级公安机关结合侦察破案,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都取得了明显效果。1982年底开展了打击流窜犯罪专项斗争,查获流窜犯罪分子607名,破获涉及全国的刑事案件1112起,其中重大案件39起。1986年5~7月,市公安局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集中力量侦破盗窃案,从严惩处继续作案的犯罪分子。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动员部署各单位协助公安机关,一方面广泛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一方面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落实防范措施。在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斗争中,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盗窃案件43起,收到群众检举违法犯罪的材料1400余件,群众扭送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盗窃犯罪分子400余名;有341名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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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公共秩序管理


  禁毒 1905年,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英国人)伙同华商刘子山在北京路开设“立升官膏局”,公开贩卖鸦片,毒品从此在青岛泛滥。1911年5月,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法令,禁止在德国人居住区内买卖毒品,设立“查烟官”,办理毒品吸食执照,收取每月一元的执照费,禁止25岁以下的人吸毒。1924年,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设禁烟局,征收鸦片税,控制毒品交易。1926年,张宗昌撤销禁烟局,种植罂粟及贩卖毒品均无限制。1929年,南京国民Gov明令禁烟,依律查办烟毒案,并在团岛二路设立麻醉毒品戒验所,贩毒吸毒活动转入地下。1938年,日本侵占当局废除禁烟令。吸毒者只需到禁烟局领取执照,每月缴纳5元联银钞的烟税即可吸食。1938~1945年间,全市开设销售鸦片的店铺70余家、吗啡馆10余间。1945年,南京国民Gov再行禁烟。1946~1947年,查办烟毒案664起。由于Gov未采取彻底禁毒的措施,烟毒危害蔓延不绝。
  青岛解放后,市人民Gov厉行禁毒,严惩贩毒分子。至1952年7月,市公安局破获烟毒案953起,查处烟毒贩1 547名。1952年8月12日,中共青岛市委批准市公安局制定的《青岛市贯彻中央禁毒指示和省决定的具体执行计划及办法》,组成“青岛市禁毒委员会”,开展彻底铲除烟毒遗害的群众运动。8月13~18日,全市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统一行动,逮捕烟毒贩,追缴鸦片、海洛因等毒品。中共青岛市委还组织全市各单位的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广泛宣传烟毒危害,号召市民检举揭发烟毒贩,敦促吸毒者悔过戒毒。到10月中旬,全市审判、处理烟毒贩1 688名,其中处以死刑的3名、处以有期徒刑的326名、处以管制的280名。缴获鸦片1 038两、海洛因37两、吗啡针剂2 248支、烟具822件,有1 092名吸毒者登记悔过,流弊半个世纪的烟毒基本禁绝。
  禁赌 青岛解放前,赌风盛行,公开赌场、秘密赌局充斥市井。赌场经营者需持有Gov有关机构核发的许可证,收入的10%以上作为税金上缴。警察当局依据有关赌博业的取缔规则和《违警罚法》管理赌场、禁止秘密聚赌。1924年,胶澳商埠督办温树德与英、美、日等国商人合办“万国体育会”,在汇泉兴建跑马场,赛马赌博。跑马场日均有2万余人参赌,每天门票赢利约大洋3万元,是全国“四大跑马场”之一,1947年倒闭。用麻将、扑克、轮盘等形式赌博的赌场集中分布在中山路、南海路、湖南路等地,以建于1942年的“绿洲游艺场”(湖南路76号)规模最大。
  青岛解放后,人民Gov关闭了所有公开赌场,并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市公安局将查禁赌博作为经常性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参与赌博的人员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打击屡教不改的惯赌分子,教育规劝嗜癖未深的人悔过戒赌。截至1953年12月,累计破获赌博案件390起,收缴赌具422副,没收赌资426万元(旧人民币),查处参赌人员?1 457名,?其中交法院处理39名、罚劳役35名。公开赌博活动绝迹,秘密赌博现象减少。1957年,市区出现“打糖”、“套圈”、“抽签”等变相赌博活动,市公安局及时取缔,未使泛滥。从70年代末开始,赌博活动又渐抬头,以麻将、牌九、扑克、骰子等进行赌博的案件时有发生,乡村地区尤甚,因赌博引发的盗窃、抢劫案件有所增多。1985年10月24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开展厉禁赌博的专项斗争。当年查获赌博案件60起,处罚赌博分子391名,使赌博活动大为减少。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市公安局对以赌博为业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赌博的人视情节处以拘留、罚款或者劳动教养。
  取缔娼妓 青岛自1901年日本人高桥德夫、今村德重经营妓馆起,始有娼妓。德、日殖民当局及北洋Gov、南京国民Gov均视娼妓为合法职业,经警察机关批准,领取执照,并按月缴纳捐税即可营业,无执照者不准营业。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娼妓迅速增多。至1918年,全市约有娼妓2 000名,多是日本、朝鲜和俄国人。1922~1928年北洋Gov统治时期,外籍妓院、妓女日渐减少,华籍娼妓随之增多。胶澳商埠警察厅制定《娼妓管理规则》,统一命名妓院名称,指定营业地点,依据设备条件和所在地点,将妓院划分成三等。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除少数俄国妓女外,外籍娼妓逐渐消亡,华籍娼妓大量增加。妓院以“××里”命名,内分若干个“乐户”,妓女人数不等。截至1945年5月青岛解放前夕,全市有妓院11个、“乐户”147户、妓女900余名,另有暗娼800余名。大多数娼妓是被拐卖或为生计所迫,同妓院“班主”签定契约,没有人身自由,绝大多数娼妓患有性病。
  青岛解放初期,市人民Gov制定了禁止妓院接待军政人员、禁止增纳妓女和禁止阻碍妓女从良改业,嫖客必须登记等限制措施。截至1951年8月,全市妓女(不包括暗娼)由1949年6月的271名减少至100名,原147户“乐户”中有63户自行关闭。1951年10月,市人民Gov决定全面取缔妓院,教育改造妓女,同时成立了“取缔妓院指挥部”和“妇女生产教育所”。同年12月22日,市公安局组织400余名干警和治安保卫干部统一行动,在民政局、财政局、市妇联等单位的协助下,封闭尚存的妓院6所(内有“乐户”84户)、暗娼221户,逮捕罪行严重的“班主”47名,集中管训罪行较轻的“班主”及暗娼“老鸨”223名,将314名妓女(含暗娼、游妓)收容于河北路71号妇女生产教育所,进行性病治疗和教育改造。1952年5月,市公安、司法机关对270名被捕及被管制的班主,根据其罪恶轻重、认罪态度,分别依法进行了惩办和宽大处理。其中,依法判处残害妇女、民愤极大的“金玉班”班主于文卿等6名罪犯死刑,对其他班主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管制或遣送回原籍。绝大多数妓女经过10个多月的教育改造,提高了觉悟、治愈了性病,分别得到就业、回乡务农或结婚成家等妥善安置。至此,流弊青岛半个世纪的娼妓制度被彻底铲除。80年代,社会上出现隐蔽的卖淫嫖娼活动。市公安局依法严惩容留、胁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对嫖娼人员和屡教不改的卖淫妇女予以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民国时期,青岛从事占卜、相面等活动的多为职业迷信人员。他们以预测祸福、祈求神灵保佑为名骗取钱财;反动会道门亦利用设坛扶乩、捉妖降魔、请神治病等迷信手段蒙骗群众,发展组织。警察对迷信活动没有专门的管制。
  青岛解放初期,市Gov坚决取缔反动会道门,广泛宣传无神论。公安机关采取教育劝阻、收容遣反等措施,限制职业迷信人员的活动;对因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害的,追究刑事责任。公开的迷信活动基本绝迹。1957年3~4月间,崂山县、即墨县及市区的数万群众听信谣传,纷纷到即墨海西村取“神水”驱病防灾。许多人因饮用“神水”罹患疾病,其中3人死亡、8人病危。市公安局及卫生防疫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劝阻盲从群众,救治中毒者,及时制止了这次迷信活动。1963年,市公安局经调查,对116名暗中从事占卜、算命、抽签的职业迷信人员全部予以取缔,强制改业。80年代,一些职业迷信者重操旧业,街头巷尾设摊占卜的又渐增多。1986年4月,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取缔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结合“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把禁止封建迷信活动纳入治安行政管理,常抓不懈。
  查禁淫秽物品 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境内外不法分子乘机将黄色、淫秽物品通过走私、邮寄等途径输入青岛。1983年9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收缴淫秽物品的通知》,严禁制造、贩卖、传播黄色、淫秽、反动书刊和图片及音像制品,严惩犯罪分子。至同年12月初,收缴各类违禁品3 115件,对涉及此案的916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逮捕、劳动教养、治安处罚或警告、训诫。1985年,市区播放淫秽录像的增多,公安机关及时对音像市场及录像放映点进行专项整顿,收缴违禁录像带1 530盘,逐一登记拥有录像设备的单位和放映点,取缔非法经营者。市公安机关协同海关、铁路、客运、文教等部门,实行经常性检查,堵塞淫秽物品输入及传播。同时,广泛宣传制造、传播、使用黄色、淫秽、反动物品的违法属性及危害性,号召市民自觉抵制这种违法行为,有效地遏制了“黄祸”的扩散、蔓延。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青岛解放至60年代初,影剧院、公园、海水浴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举办重大体育比赛或游园活动时,市公安局治安处会同有关分局派出所实施安全保卫。每年7月中旬,海水浴场开放,市公安局与市体委、卫生局组成“浴场联合办公室”(1966年后相继在各浴场设临时派出所),对防鲨网、更衣室、救护船进行安全防范检查,统一组织实施安全救护,维护浴场秩序。“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管理工作受到干扰,公共场所秩序一度混乱。1970年9月17日,国家田径队在市第一体育场进行表演赛,市公安机关军管会在维持秩序时举措不当,入场观众争相拥挤,发生死伤171人的重大治安事故。70年代,旅游、集市贸易、体育比赛及各类营业性娱乐活动日渐兴盛,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市公安局采取相应对策,在栈桥、太清宫、汇泉广场等旅游“热点”设治安派出所,在即墨路、南山等集市设置“治安办公室”;相继颁布《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则》、《青岛市娱乐场所管理规则》、《青岛市游览场所管理规则》等治安行政规章,依法严格管理。每逢重大节日、大型体育比赛和旅游旺季,均周密安排,抽调充足警力维护秩序,确保安全。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6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二节 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禁止华人留存、佩带火枪、腰刀等武器。巡捕局对违禁者处以鞭笞100下或拘役3个月的处罚,并实行“四邻连坐法”。德国人佩带刀枪不受限制;领取许可证的,可以开设专营武器商店。1916年3月,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枪炮、刀剑、火药管理规则》,严禁民间拥有任何武器。1923年,胶澳商埠警察厅收缴除自卫枪及狩猎枪以外的各种枪械,规定,所有军用枪支一律收缴。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民用枪支由警备司令部管理,1946年10月划归警察局管理。警察局对民用枪支进行集中查验,获准持枪的发给执照;实行“住户三家互保,共具一结”的“连坐”制度。1946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查验各种枪1 605支,颁发执照1 000多份。
  青岛解放后,1949年6~9月,市公安局共收缴散兵游勇、恶霸富豪、外国侨民及流散于社会上的枪支909支。自1951年6月起,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市民私自存留、买卖、制造枪支,对除人民解放军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实行保管、使用、转借统一管理,核发《持枪证》,对违禁者给予治安处罚。1981年8月,市公安局设枪支管理专门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军用、民用枪支的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进行审查,签发《持枪证》、《持枪通行证、》《枪支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等证件。截至1986年底,全市登记注册非军队用枪?2 389支。?
  爆炸物品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警察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华洋分治”政策:德国人领取执照即可储存、买卖、使用爆炸物品,华人则被禁止。日本侵占及北洋Gov、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时期,对爆炸物品实行与枪支相同的管理办法。
  1950年12月,青岛市公安局对民用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和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实行购买、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与爆炸物品有关的活动。1955年9月,青岛市在崂山建成危险品仓库,将全市所有危险物品(含爆炸物品)移入集中储存,市区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亦陆续迁往市外。1957年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禁止在工厂、仓库、军政机关、娱乐场所和居民聚居区制造或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从1980年起,市公安局对爆炸物品实行市局、分局、派出所分级管理体制,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及权限内,负责办理许可证。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1983年实行“公安机关审批,供销社经营”的烟花爆竹专营制度和《爆破施工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单位或个人经营烟花爆竹、进行爆破施工,领取、运输爆炸物品,一律持证办理。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依法执行。
  刀具管制 1983年9月,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将匕首、弹簧刀、三棱刮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具列入管制范围,给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核发《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整顿生产、销售、储存秩序;批准96家五金商店为管制刀具专营销售点;规定凡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特种刀具购买证》。同期,市公安局广泛宣传刀具管制的意义,敦促非法持有者主动上缴。至1984年10月,收缴各类凶器(含管制刀具)5 764件。市公安局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对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类刀具的,予以取缔收缴及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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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三节 特种行业管理


  德国、日本侵占青岛时期,警察依据官署制定的有关法规、章程对部分工商业进行开业资格审查、违章违警事项取缔及处罚。列入“营业警察”管理的行业主要有:旅栈、典当、拍卖、赌场、游艺厅、影剧院、酒吧、饭馆、理发、船舶客货运输、银行、水产品交易、盐业、武器弹药进出口等等。北洋Gov统治时期,“营业警察”的职权更为广泛。凡列入“营业警察”管理范围内的行业,在开业、停业或歇业时,均须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出具铺保证明;未经警方批准,任何与营业有关的活动均不得进行。对旅栈的管理实行“住客登记循环簿”制度,每日送专管警察审查。登记簿撕页、空行,或发现行迹可疑人不报告,业主将被罚款、拘留,直至勒令停业。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将“营业警察”管理的行业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是:餐馆、旅栈、舞场、戏院、澡塘、典当、代书、清凉饮料、游艺场;乙种是:理发、雕刻、冰水、古物、破烂、修理。1946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重新制定了各种有关营业的警察法规,将旅店、舞厅、汽车行、三轮车行、人力车行、马车行、戏院、电影院、茶社、书馆、酒吧、饭店、理发店、浴室、妓院等限定为特种行业,进行严格管理。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将旅栈、刻字、印刷、铸造、娱乐、旧货、电料、危险物品等行业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分别制定管理规则。特种行业的开业、停业,由公安机关审查,签发“许可证”。公安机关对违反管理规则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金、没收、拘留、暂时停业、封闭等处罚。1957年,私人经营的特种行业相继改为国营或公私合营,由市Gov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领导。市公安局根据体制变化,调整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和方法,在特种行业内部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1963年9月,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确定列管的特种行业有:旅栈、印刷、铸造、刻字、旧货、修理。1985年3月,公安部再次调整特种行业范围,即:旅馆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在特种行业管理中,青岛市公安局坚持“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能,依据法规、规章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对旅店业,建立开业审查、住宿登记、财物保管等制度;对刻字业,除开业审查外,还监督承印、制作、保管、保密等营业环节;对旧货业,实行定点凭证、限类收购,严禁私人收购生产性废旧物品。通过特种行业管理,既保障了特种行业合法正常经营,也预防、控制了违法犯罪活动。1985年,全市有特种行业594家,共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95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00余名。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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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四节 港区治安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巡捕局设水上巡捕房,负责统计和监视在保护区海港内及沿海停泊的中国船只,维持港口及周围岛屿的治安。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宪兵队在港口设水上分队,实行军事化港口治安管理。北洋Gov统治青岛后,港区治安归港务局管理,设监视股主管,有港警数十名。1932年撤销监视股,青岛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在港内设分驻所,管理治安及消防、交通指挥。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加强了对港口及沿海的监视和控制,层层设置警宪特机构,主要有:宪兵队、海军警察队、海务局警备股、海军特务部港湾埠头事务所监视系、华北交通会社警务团、青岛埠头株式会社监视系等。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接收青岛后,在港务局内设警防股,主要职责是在港区及非军用码头设卡站岗,盘查行人。这一时期,美军及国民党军队在青岛港屯兵驻军,各行其是,港警对关涉军方的治安事项无权过问。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接管港口警政,在青岛港的大、小港分别设派出所和检查站,集中进行了收容遣返“难民”、收缴武器、登记渔(船)民户口、在陆港出入口及码头设置守卫等工作,迅速稳定了港区秩序。50年代,成立北方区海运公安局青岛港分局,港务局及驻港各单位分别设专职保卫机构,组建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治安联防,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1968年青岛港分局撤销,1970年青岛港公安局重新成立,行政隶属于港务局,业务归市公安局领导,辖大港、中港、四号码头、客运站4个派出所,小港的治安管理由市公安局结合边防保卫工作实施。
  1953年,青岛港务局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1970年改编为青岛港公安局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3辆、消防艇2艘。港务局所属19个作业区、队,均组建义务消防队,有义务消防员1 300余名。1976~1986年,发生大火灾24起(包括船舶火灾),均被及时扑灭。
  1980年,青岛港公安局增设交通大队,统一管理本港机动车和驾驶员,维护港区道路交通秩序。港区设信号灯指挥岗亭4个,车辆运行高峰时,增设临时指挥岗。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7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五节 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治安保卫委员会 1951年7月21日,市公安局遵照毛泽东主席关于“全国各地必须在此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指示,在济宁路户口段成立青岛第一个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此后,全市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组织内,相继成立治保会。治保会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或生产组织、街道居民户口段(300~500户)设置,下设分会、小组,治保委员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治保会属非行政编制的群众性组织,在本单位或街道保卫部门领导下,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简称“四防”)工作,执行公安机关交给的监督考察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等任务,保护刑事、治安案件现场。1959年8月,街道居民治保会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调处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1963年分开。“文化大革命”时期,治保会工作受到干扰,未能有效地发挥维护治安的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公安局对治保会的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整顿,制定治保会工作规则,使其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治安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1985年,市区有街道居民治保会1 107个、委员6 300余名;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案件813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 978名,制止违法行为、调解民事纠纷1万余次。
  地区治安保卫委员会 1967年3月,中山路派出所组织11名离(退)休干部、工人和治安积极分子,成立“中山路治安保卫小组”(以下简称治保小组),采取定点、巡逻等方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看护各种车辆。自同年8月起,市区各公安分局学习中山路治保小组的经验,相继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组建治保小组。1978年10月,中共山东省委授予中山路治保小组“人老心红顽强战斗的先进集体”称号。1981年,治保小组改称地区治保会。市公安局及各分局设“地区治保会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地区治保会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从事装卸、铆焊等生产和看车、看船等有偿保安服务,收入用于支付治安保卫人员的劳动报酬。1986年,全市有地区治保会60个、5 400余人。
  治安联防“五道防线” 1981年6月16日,市公安局成立“青岛市治安巡逻联合办公室”,各分局设“治安巡逻指挥部”,以派出所为单位组织辖区内地区治保会、街道居民治保会、民兵和驻青解放军部队,在繁华街区、公共场所、住宅区及偏僻处、所昼夜巡逻,逐步形成治安联防“五道防线”:第一道居民安全互助组,第二道街道治保会巡逻检查组,第三道地区治保会,第四道军警民治安巡逻队,第五道市公安局与铁路、港务公安机关组成海陆联防网。1982年,“五道防线”抓获犯罪分子4 848人,制止违法行为4 400余起。1985年11月,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批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治安联防工作的报告》,改组治安联防队伍。市公安局成立治安巡逻指挥中心,分局、派出所设治安巡逻指挥分部和指挥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各方面的治安巡逻力量,“五道防线”的构成有所变化。第一道防线,企事业单位(500人以上)组成护厂队,负责厂区及周围地段;第二道防线,企事业单位(500人以下)派出民兵,与地区治保会组成厂街联防巡逻队,负责案件多发场所;第三道防线,街道治保会,负责居民住宅区;第四道防线,公安干警及治安积极分子组成“反扒窃专业队”,在公共场所抓获扒窃分子;第五道防线,公安干警和武警组成机动巡逻队,在党政领导机关所在地、繁华街区巡逻,随时准备处置暴力、突发性事件。1985~1986年,“五道防线”抓获违法犯罪分子6 500余名,查破案件1 591起。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8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五节 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青岛市地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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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8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六节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6年,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有关规定,对解放以来划定的尚未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以下简称“四类分子”)实施监督改造(时称“戴帽”)。监督改造工作由“四类分子”所在单位或街道治保会在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监督劳动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三包一保证”(包生产、教育、改造,让被监督人员订保证书)等方法。截至1957年底,全市有“四类分子”14 000余名、监督改造小组6 161个。公安机关每年审查经群众评议确认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报请所在区Gov批准,解除监督改造(亦称“摘帽”)。
  1979年2月,市公安局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全市?11 000余名?“四类分子”进行甄别复查,经所在区革命委员会批准,给其中遵纪守法的8 776人摘帽,为错划的847人平反,对391名仍有违法行为的人继续监督改造;对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人,根据本人情况,更改成分为工人、干部、社员(农村人民公社)等。1984年3月,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为391名受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工作至此终结。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8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七节 帮教违法青少年


  1982年7月,市公安局设“违法青少年帮教科”,把帮教违法青少年的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同年10月,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帮教一般违法犯罪人员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在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组织中成立“帮教小组”664个,将850名有轻微违法行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青少年确定为帮教对象。帮教工作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通过谈话、走访、安排就业和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等方法,促使帮教对象转变为遵纪守法的新人。1984年,市公安局推广单县路派出所“双列管、两头包”的帮教方法,即:被帮教对象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与派出所同时制定帮教计划,公安机关与社会各方面共同承担帮教责任。帮教工作逐步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收效显著。1980年、1981年青少年犯罪分别占犯罪总人数的69.6%和67.9%,1984年降低为57.9%。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19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七节 帮教违法青少年

帮教违法犯罪青少年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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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0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一节 户口登记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国胶澳总督府设户籍局,管理租界内中外户籍。户口登记项目有:姓名、性别、国籍、住址、生卒日期、婚姻状况。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青岛守备军居住申请规则》。户口管理由宪兵队、宪兵分队和派出所分三级实施。各宪兵派出所设置“活页异动簿”,每户一页,逐人登记。
  北洋Gov统治时期,胶澳商埠警察厅在行政科下设户籍股管理户口。户口登记工作由各警察分驻所负责。1924年1月,警察厅颁布《调查户口暂行细则》,分驻所以户为单位备置“查口票”,每二年调查一次。“查口票”登记项目包括:该户每个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职业、婚姻状况、死亡时间。分驻所将“查口票”编订成册,随时进行变动登记。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公安局于1931年依据《户籍法》及实施细则,调整户口管理和登记办法:户口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分驻所对所辖派出所户口管理、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市公安局设户籍股主管;登记项目除既往内容外,增加营业开张或歇业、雇佣或辞退工人、收养子女、继承财产、分居等项。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将市区户口分为住家、营业、工厂、寺庙、教堂、公共、外侨等7类,分别登记管理。派出所除备置户口登记簿外,还建立了迁徙、出生、死亡等17种登记簿和证件,居民与居住、身份有关的全部举动,都必须事先向派出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得施行。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设户政科(第四科),各警察分局设户政股。日常户口登记由派出所实施。户口登记的范围除普通居民户外,增设娱乐场所、旅栈、典押业、拍卖行、舞场等29种特种户和娼妓、舞女、车夫、无业游民等23种特种人口。不论是常住户、暂住户,还是欲从外地迁入青岛的,都必须履行由三户以上有固定职业常住户予以联保的手续,或由觅保人供职处所的主官、厂主担保;外侨户由本国驻青领事馆担保,否则不予登记并不准在市区居住。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治安处设户政股(1950年1月改设户政科),各分局设户政股。派出所为户口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机关。因国民党当局于青岛解放前夕将大部分户口簿册和有关档案焚毁或丢弃,市公安局于6月20日颁布《户口迁移暂行规则》,对全市户口进行重新登记。至12月底,完成登记工作,共登记174 105户,840 111人。1950年,市公安局制定《青岛市居民户口申报暂行规定》、《户口登记办法》、《户口管理内务细则》。户口登记项目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迁出、迁入、迁移、分居、姘居、结婚、离婚、认领、收养、开张、歇业、继承、来往、他往等,均分册登记。1951年7月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青岛市区户口登记实施方案》,废止户口申报制度,取消与申报制度相关的16种报表簿册,于1952年春进行全市户口总登记。户口登记按住家、工商、公寓、船舶、寺庙、外侨6类分别进行,每户发给一册《户口簿》或《暂住人口证》。1956年后,又增加了对公共(集体)户口、军事机关中非军籍人员户口、企业户口和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市公安局对全市户口进行了3次核对,发现并纠正重复、遗漏的人口和登记差错75 658件。从60年代起,市公安局执行国家控制城市人口过度增长的政策,对迁入城市的户口申请实行三级管理,逐级审批,即: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由市局审批;小市镇非农业人口迁入青岛市由分局审批;大中城市非农业人口迁入青岛市由派出所审查办理。1978年以后,市公安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知识分子和在艰苦地区(岗位)工作的职工及子女,优先办理从农村迁往市镇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变动手续。1984年,市辖乡、镇均设置了公安派出所,原由乡镇Gov代办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划归派出所管理。80年代,户口登记的项目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和工作单位、登记时间及其他变更事项。至1986年,青岛市公安局登记常住户367 340户,1 273 035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0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二节 户口统计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户籍局以每年10月至翌年10月为统计年度,统计市区欧美籍非军人的人口数和结婚、出生状况及华人人口,编入总督府《胶州发展备忘录》上报德皇。日本侵占青岛时期,户口统计分日人、华人、外侨3类逐年统计。北洋Gov统治青岛后,胶澳商埠警察厅每两年统计一次全埠户口。从1929年起,派出所每月填写“户口变动月报表”上报分局,年终由市局汇总统计。此表沿用至青岛解放前夕。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于1949年12月底完成全市户口统计。1950年实行每旬户口报表统计制度,派出所每10天统计一次户口。1951年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后,派出所对照《户口登记簿》,每月统计一次本管区户口,年终逐户逐人核对后上报分(县)局,再报市局户政科汇总。80年代,市公安局户口统计共6种:一、人口变动情况,统计当年全市总户数、总人数、总人口中的非农业人口及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数;二、乡镇人口统计;三、非农业人口增长变化;四、乡镇自理口粮人口;五、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口;六、城市人口迁移状况。根据国家和地方Gov的需要,随时进行性别比例、婚姻状况、年龄分组等专项统计。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0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三节 暂住人口管理


  1950年,市公安局依据《青岛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正式迁入而来本市暂住于当日不能离去者”实行特殊管理。来青岛暂住一夜以上者,寄宿处的户主(或旅店)必须于当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寄宿户口,离去时申报注销。1952年市公安局重新规定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暂住3~30日的外来人口,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治保会申报登记;暂住1~3个月的,到派出所登记。1985年5月,市公安局制定《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对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做了部分调整:来青岛从事个体经营或做临时工、合同工需暂住1个月以上者,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暂住人口证》;保外就医的服刑劳改犯和劳教、少管人员来青岛暂住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在24小时之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来青岛暂住的外国人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按照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同年底,全市共有登记在册的各类暂住人口153 253人。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0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四节 户口卡片


  1949年冬,市公安局以李村区为重点建立户口卡片(以下简称户卡),当年填制94 218张。1950年11月,在上海路、市场三路和四沧区坊子街村进行建卡试点。1951年初,市公安局户政科制定了建卡方案,确定了卡片式样和管理办法,为正式实行户卡制度做准备。
  1953年,市公安局户政科设户口卡片室,统一管理户卡存档和查询业务。户卡由派出所根据户口登记填制,内容包括16周岁以上常住人口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一人一卡。市公安局户卡室将汇集起来的卡片按姓氏分组,用汉字四角号码查字法编排存档。1958年改用汉语拼音符号编排。1958年7月,户卡室以“住址查询处”名称对外开放。查询人向查询处提供被查询人姓名或其他线索即可查询。当年提供查询服务6 270次,查中率88%。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结束后,市公安局利用普查数据核对户卡,纠正登记差错30余万处,使查中率提高到98?3%。1979~1985年,户卡室为市民查询亲友25 645次,为邮电局查询投递地址2 434次,为有关单位查找错发药品、错兑款项的当事人19次。1985年11月,四方邮电局连续收到8封从台湾寄给邢作芝的信,因地址不详无法投递,经户卡室查对户卡,终于在青岛第五棉纺织厂找到收信人。邢作芝与其父失散30多年,收到信后投书《青岛日报》,表达对公安机关的感激之情。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1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五节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41年2月,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向12~60周岁的市民发放《身份证明书》,限在华北地区使用,有效期3年。同年6月30日,又收缴已发放的《身份证明书》,换发《居住证》。《居住证》为卡片式,标注持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贴本人正面像片并捺左、右食指指印各一枚,有效期3年。共发放45.1万份。1945年9月后作废。
  1947年4月,青岛市警察局制发《国民身份证》,12周岁以上市民均须领取。至同年9月,共发放566 213份。1949年6月青岛解放时作废。
  1985年9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青岛市Gov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设办公室,具体经办颁证事宜。1986年7月,在泰安路、辽宁路、台东八路、兴隆路、营子5个派出所管区试颁证,至当年底结束,颁证?69 336?张,颁证率是16周岁以上应颁证人口(69 876人)的99.2%。全市(市内五区)集中颁证工作于1987年4月开始,1988年3月结束,颁证937 565张,颁证率96.8%。1987年9月,市公安局户籍处增设居民身份证管理科,主管居民身份证的制作、颁发、查验。各派出所负责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手续,派出所、分局户政科配备专人办理。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1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六节 户口段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公安局于1930年6月在市区派出所实行分段管理户口,平均每所划分8段,每段设警1名。1946年6月,市警察局重新划分户口段,每500~1 000户为一段,同时编成“保甲”中的一个“保”,派1名警察管理。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在市区派出所按每200~500户一段划分户口段(亦称警勤区、路段)。1950年调整户口段划分办法,按街道居民委员会、单位宿舍家属委员会的管理范围划分,居民组织与户口段的设置相对应。每段300~500户,由派出所指定1名户籍外勤民警(以下简称户籍警)负责本段户口管理,兼做处理一般违法案件、调解民事纠纷、预防犯罪等工作。1956年市公安局要求户籍警对所管户口段内成年人口应做到“四知”(体貌特征、政治历史、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并进行考核。当年,全市户籍警“四知”率平均为75%。1980年,市区47个派出所的户籍警开展以“见人知名、提人知情”为主要内容的大练基本功活动,市局户政科根据重新规定的“四知”要求(职业经历、现实表现、经济状况、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抽查,户籍警“四知”率平均达到80%以上。1986年市区划分户口段642个,每段平均572户;管段户籍警455名,人均管理825户。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1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七节 编钉路名门牌


  1905年,德国胶澳总督府巡捕局对市区房屋按顺序进行编号,装钉门牌。以弗利特利希路(音译,“斐迭里街”今中山路)南段为界,路东依次为1~300号,路西为300号以上。
  1914年,侵占青岛的日本守备军司令部用日本国地名重新命名青岛市区路名,取消号码式门牌,改用日本式的房地番号法。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后,废除日本侵占时期的路名及房地番号,用中国地名命名市区道路。门牌号码按每条道路的走向,由东向西或由南向北顺序排列。门牌为铁制椭圆形,白底黑字,如“××路×号”。1931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改门牌号按自然数顺排为“奇偶制”:道路一侧的门牌为奇数,另一侧为偶数。
  1950年4月和1952年8月,市公安局对市区道路名牌和门牌进行了两次补钉。按照“一般不动、个别补钉”的原则,对脱落、坏损或字迹不清的路牌、门牌进行补钉、更换;1950年补钉8.1万个,1952年补钉2.3万个。1980年4月,市Gov批准市公安局《更新门牌的实施意见》,拨专款更换市内五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的549条道路、18个自然村的全部门牌,至1981年3月装钉完毕,共装钉门牌31 157个。新式门牌为铁制长方形(10×14厘米),蓝底白字;上方横写路名,下方用阿拉伯数字横写号码。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2

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一节 保卫组织


  公安机关保卫机构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督察处设保卫科,负责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1950年1月扩编为经济保卫处(简称经保处)。1955年5月增设文化保卫处(简称文保处)。1967~1975年,经保处、文保处数度分合,先后称保卫二处、保卫处、保卫组。1975年4月恢复经保处名称,1984年改称保卫处。
  1959年,市区各公安分局设经济保卫股。1979年4月改称经济文化保卫股,1984年9月改称保卫科。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 1949年7月,青岛市军管会铁道部设保卫股,工矿部、生产部等单位设专职保卫干部、保卫委员会(组),或在本单位的中共党组织内设保卫委员会。从1950年1月起,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相继设立保卫处、科(课)、股(简称内保组织),编制、人事归本单位,业务工作由公安机关指导。1966~1976年间,内保组织与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武装部合并,称“人保组”或“武保部”。1976年后,内保组织陆续恢复原编制,大型工厂、高等院校及性质重要的企事业单位设保卫处,县(团)级企事业单位设保卫科,其他单位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保卫干部按一般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3%的比例配备。至1986年底,全市设内保组织470个,有保卫干部1 939名。
  根据保卫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在园林、盐业、水库等单位内设置公安派出所,实行所在单位和驻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人民经济警察 1949年6月,市军管会选调入城接管的干部和军队转业官兵组成警卫队、护厂队,进驻银行、电信局、自来水厂、电业局、石油公司等企业,实施武装警卫。警卫队人事归驻在单位,业务受公安机关领导。同期,市公安局接管原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警察大队,对700余名警察进行教育、审查,留用其中319名编入各警卫队。1951年3月,全市有警卫队29个、队员1 284名。1953年5月,根据中央军委、政务院《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警卫队改编为中国人民经济警察(以下简称经济民警),全市有54个工厂、企业设经济民警队,共1 555人。1955~1958年,青岛市经济民警队伍进行了3次精简、整顿。1964年,全市有设经济民警的单位14个,警员513名。1966年1月,经济民警编制奉命撤销,守卫任务移交驻军,或由内保组织负责。1982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青岛市恢复组建经济民警。1986年底,全市在大型工厂企业、重要物资仓库、重要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经济民警队19个,警员643名。经济民警的人事、供给由本单位主管,军事训练和勤务由市公安局经济民警管理科统一领导。经济民警着上绿下蓝警服,佩带人民警察徽章,臂章缀有“经警”字样。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3

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一节 保卫组织

青岛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公安派出所一览表

(1986年)
单位名称公安机关名称设置时间公安业务指导机关
青岛市园林局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中山公园派出所1963年5月市南分局
青岛市园林局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海泊河公园派出所1963年5月四方分局
青岛市盐务局青岛市盐务局东风盐区派出所1982年7月崂山县公安局
青岛市盐务局青岛市盐务局南万盐区派出所1982年7月崂山县公安局
青岛市盐务局青岛市盐务局东营盐区派出所1982年7月胶县公安局
平度县伊府水库管理局平度伊府水库派出所1982年平度县公安局
莱西县产芝水库莱西产芝水库派出所1981年莱西县公安局
即墨县工业局即墨县工业局大桥盐区派出所1982年7月即墨县公安局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3

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一节 保卫组织

附 驻卫警察


  20世纪初,青岛地区工商业日渐繁盛,富商巨贾为保安全,招募志愿人员充当警卫。1931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公安局制定《请愿警察简则》,凡官署、公共机关、商号、工厂及私人提出请愿,即“拨派长警守卫”,“供各请愿处所守卫,弹压之职,其关涉杂项役务不得滥充”;每处岗位至少4人,3个月更换半数,薪饷由请愿者支付。1946年12月,市警察局按照南京国民Gov内政部规定,增设驻卫警察大队,集中管辖请愿警察,收编志愿警卫人员,实行统一拨派。大队下设中队、分队、班,警员近千名;全市设岗268处。主要职责是保护驻在处所安全,监视员工动态。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后,驻卫警察大队建制被撤销。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3

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二节 安全预防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把安全预防当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简称内保工作)的基础和首要任务,依靠内部保卫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开展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预防工作,迅速建立起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秩序。50年代初,公安机关结合抗美援朝、企业民主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各单位内部进行了清理残余反革命分子、制定各种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护厂队、护校队等工作,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对职工群众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使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形成了以安全预防为核心的运作机制。
  1959年,市公安局按照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群众动员、围绕生产、结合中心、分级动员、保障安全”的经济文化保卫工作方针,加强安全预防工作,进行了“安全月”活动(2月)和“五一”节安全大检查。同年6~12月,中共青岛市委组织公安、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在全市工厂、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安全卫生大检查运动,重点检查思想是否重视、制度是否健全、防范措施是否得力,以及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运动中,全市新建安全组织800余个、治保组织1 090个,共查出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2万余件,职工提出安全建议13 000余条。当年,全市有571个单位未发生任何事故或案件,占单位总数的78.7%。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许多内保机构和群众治保组织被撤销,安全预防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直至1977年才逐步恢复。80年代,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部门和各单位内保机构,执行1980年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制定的“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工作重点由预防反革命破坏事故向预防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转变。1981年,市区部分工厂、企事业单位试行治安保卫责任制,把安全保卫状况与每个职工个人及所在集体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促进了安全预防工作。1981年,全市发生治安灾害事故48起,比1980年减少21.3%。1982年市Gov颁布《青岛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使治安保卫工作由依靠动员和行政手段推动的旧模式,转向与企业管理同步进行和法制化的轨道。在此基础上,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部门和各级内保组织,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引入内部,在各单位党委统一领导下,保卫、宣传、共青团、工会、人事、劳动工资等部门共同组成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利用政治、经济、宣传、教育、法律等手段,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疏导纠纷、厂街治安联防等工作,收到显著效果。1986年,全市有1 578个单位未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和刑事案件,占单位总数的88%,268个单位组建了护厂、护校队,861个单位派出民兵参加厂街治安联防。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4

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三节 要害保卫


  1950年12月,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要害部门护卫的指示》,将电业局、四方机厂、自来水厂、橡胶厂、造船厂、纺织公司等单位的22个部门列为保卫工作重点,施行较其他单位更加严密的规章制度和保卫措施。1955年,市公安局经过对全市工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的全面调查,依据“是否与国计民生及文化科研事业有重要影响”的原则,确定要害部门640个,逐一建立保卫工作档案,严格审查工作人员。此后,市公安局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变化,随时调整重点保卫单位和要害部门;对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工程均列为保卫工作重点。1962年,台湾当局加紧“反攻大陆”的冒险行动,市公安局根据战备和防范破坏活动的需要,对供电供水、邮电通讯、国防工业、港航交通等14个单位和108个要害部门实施重点保卫,制定周密的战备方案,部署经济民警和基干民兵武装守护。1981年,市公安局对全市1 149个要害部门实行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市局管理大型工厂企业、高等院校、重要机关、科研院所和重要物资仓库等;区分局、县公安局管理中型工厂企业、中等学校等;派出所管理小型工厂企业和基层文化、卫生、教育、财贸等单位。
  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中,市公安局和内保组织始终把反破坏事故斗争作为首要任务,除落实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外,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追查破坏事故的方法、经验,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追查,坚决打击。同时,严格区分反革命破坏事故与其他破坏事故,故意破坏与工作失误、试验失败等责任事故。对已查出的制造破坏事故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惩处。80年代,部分工厂、企事业单位采用技术防范措施,在要害部门安装报警设施,有效地防范了破坏事故的发生。截至1986年底,全市有378个单位的689个要害部门安装了报警设备。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4

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一节 交通秩序管理


  1901年,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青岛建置后第一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关于有声响独轮车的规则》,禁止独轮车在德国人居住的市区道路上行驶。1904年11月颁布的《关于胶州湾保护区内车船交通、旅馆、饮食店营业及其他之警察命令》,以警察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准则。主要内容有:车辆必须从被超车辆的左侧超越;夜间行车应在车身外悬挂灯笼;独轮车在路边石条轨上行驶;马车在专用车道行驶;货运马车须悬挂牌照等等。巡捕局不设专门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巡捕。巡捕巡察时发现车辆违章行驶的,当场给予罚款、扣车或拘禁等处罚。
  1914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设专职宪兵管理交通。1917年增设民政署警察部后,交通秩序由行政警察中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主要是依据民政署颁布的《道路取缔规则》,处罚违章行为。1923年夏,北洋Gov胶澳商埠警察厅在市区几处车辆、行人较多的交叉路口,设置固定的交通警察指挥岗位,并设行政科作为道路交通管理事务的专门机构。交通警察值勤时,立于路口中央,用不同手势指挥车辆行驶。管理规则有《道路取缔规则》、《巡守长警指挥汽车通行简章》。
  1929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公安局设行政科交通股主管交通;在分驻所设交通警察班。1930年颁布《交通指挥法》,统一交通警察指挥手势,分为停止、放行两类5种。同年,开始在部分繁华路口安装红绿信号灯,在主要道路上设置标志牌。1934年11月,青岛市执行全国交通警察会议决议,车马行人改行道路左侧。1929~1937年市公安局(1936年6月改称警察局)颁布《陆上交通管理规则》、《马车管理规则》等交通管理规章14种。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1939年改称青岛特别市警察局)设保安科交通股和各分局保安股管理交通,基本上沿袭1937年以前的规则和方法。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行政科交通队主管交通,交通警察的编制在各分驻所。1946年初恢复车辆右行制。至1947年,全市共有交通警察236名,管理规则主要是市警察局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和对人力车、马车等各种车辆的管理规则。1945年9月至1949年5月,侵占青岛的美国军队,无视中国法规和交通警察管理,驾驶汽车横冲直撞,肇事399起。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治安处治安科设交通股,交通民警以班为单位分别隶属于各分驻所。1950年4月成立交通队,直属治安处,下设5个分队。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在3日内恢复了全市46处交通岗位的交通指挥;6月15日颁布《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对车马行人、指挥信号及标志设施等做了明确规定,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交通民警指挥时,手持红、绿小旗各一面,配以警笛(哨)指挥车辆、疏导行人,同时担负指挥行人躲避空袭的任务。1949年12月,市公安局针对流摊浮贩乱占道路妨碍交通的状况,开展专项整顿,将在路口、道边设摊的小商贩16 600户全部集中到指定的28处集市。1950年,市公安局颁布《交通规则修正案》,改红绿旗为徒手手势指挥。同时实行占用道路施工和堆放货物办理许可证的制度。1955年8月公安部颁布《城市交通规则》,进行全国性交通管理改革。青岛市于10月26日成立交通改革委员会,制定《城市交通规则青岛市实施细则》。改革的内容有:取消手势指挥信号,改用红白相间的指挥棒指挥;修整道路、调整交警指挥岗位和行车路线,漆化道路示意线;增设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牌;设置停车场等。1965年2月,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联合整顿交通秩序,禁止地排车、畜力车在中山路、辽宁路等交通要道行驶,拆除街道两侧石条轨,限定机动车在市区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70年代末,青岛市车辆数量急剧增多,经常出现道路堵塞现象。市公安局于1979年12月采用限制机动货车和外地车辆行驶时间、开辟单向行驶路线等方法,缓解交通拥挤状况。1984年6月市Gov颁布《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此规定开始实行交通违章罚款制度。同时,对行人不走人行道、在道路上玩耍和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以及不按信号骑自行车等违章现象进行集中整顿,交通秩序明显好转。80年代,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提出的“车不越线,人不斜穿,路无障碍,各行其道”的交通秩序标准和青岛市路面狭窄、坡陡弯多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主要有: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专用线路,增设道路隔离设施,禁止在主干道路停靠机动车,取消设在人行道上的自行车看车场等。
  1985年12月13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小学生上下学路队护导旗的通告》。规定小学生5人以上列队横过马路时,须使用安全护导旗。由两名小学生各持一面护导旗分别站立于道路两侧,其他学生列队通过。往来车辆必须停车避让,不得冲撞或分割队列。护导旗为长方形(50×70厘米),布制、黄色,中央叠印“安全”两字汉语拼音第一字母“A”、“Q”的红色图案。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5

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一节 交通秩序管理

青岛市机动车、非机动车单行线、专用线一览表
(1986年)
路名性质起止点准许、禁止事项
南海路机动车单行线文登路口至延安路口准许机动车自西向东行驶
鱼山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东向西行驶
安徽路 机动车单行线  全线曲阜路至湖南路准许南向北行,德县路至湖南路准许北向南行
太平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东向西行
包头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西向东行
龙山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南向北行
江苏路机动车单行线莱芜一路至沂水路准许北向南行
龙口路机动车单行线大学路至广西路准许客车、摩托车南向北行,禁止货车通行
德平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西向东行
莱芜一路机动车单行线莱芜一路、二路全线准许北向南行
延安三路机动车单行线延安三路转盘至芝泉路;延安三路至丰盛路口禁止车辆于每日7时30分至11时30分、15时30分驶入
洮南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西向东行
浦口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东向西行
青海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西向东行
大连路机动车单行线丹东路至登州路口准许西向东行
平原路机动车单行线青医附院至平原路菜店准许北向南行
观象一路机动车单行线全线准许西向东行
中山路机动车专用线北京路口至栈桥禁止非机动车行驶
北京路非机动车专用线全线禁止机动车行驶
益都路非机动车专用线全线禁止机动车行驶
辽宁路非机动车单行线黄台路口至泰山路口准许西向东行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6

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一节 交通秩序管理

青岛市市区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一览表
(1986年)
区别数量分别设置点
市南区8中山路与胶州路路口、中山路与湖北路路口、中山路与广西路路口、江苏路与广西路路口、南海路与文登路路口、湛山大路与延安三路路口、湛流干路与山东路路口、山东路与宁夏路路口
市北区8中山路与馆陶路路口、莘县路与冠县路路口、新疆路与冠县路路口、胶州路与热河路路口、辽宁路与黄台路路口、辽宁路与泰山路路口、辽宁路与大港纬二路路口、辽宁路与华阳路路口
台东区6华阳路与埕口路路口、辽宁路与利津路路口、华阳路与昌乐路路口、威海路与长春路路口、威海路与台东一路路口、延安路与延安二路路口
四方区10杭州路与温州路路口、杭州路与嘉定路路口、杭州路与金华路路口、人民路与瑞昌路路口、人民路与嘉定路路口、人民路与抚顺路路口、人民路与鞍山路路口、小白干路与山东路路口、山东路与抚顺路路口、山东路与鞍山路路口
沧口区9四流南路与金华路路口、四流南路与大沙路路口、四流中路与开封路路口、四流中路与振华路路口、四流中路与永平路路口、四流北路与兴城路路口、振华路与永平路路口、小白干路与李沧路路口、小白干路与南曲路路口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6

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节 交通管理设施


  交通指挥信号灯 1931年8月,在中山路、天津路路口,中山路、胶州路路口,中山路、堂邑路路口,胶州路、上海路路口架设的交通指挥信号启用。路口中央放置圆柱形木制岗台。信号灯为“十”字形四面式,每面有红、绿灯各一盏,共8盏,悬挂于岗台上方;红灯停、绿灯行。至1949年5月青岛解放前夕,青岛市交通指挥信号灯数量没有增加。
  1950年,市公安局在市区主要路口增设信号灯11处。1951年,在原有信号灯的每组(每面)中增加黄色灯;黄灯亮时,禁止车辆、牲畜通行。1953年,在没有指挥信号灯的路口边安置圆柱形锥顶木制岗亭。亭内有座椅,安装手摇式灯光转换控制器。1960年,将悬挂在路口中央的信号灯改装在路口边沿上。1972年,增加绿、黄灯同时亮时准许车辆左转弯、调头、直行或右转弯的信号。1979年,取消绿黄灯信号,改黄灯为准备信号;绿灯亮时准许直行和左右转弯。同年,市区各处信号灯开始换装继电式信号控制器。1986年12月,市区有交通指挥信号灯41处。
  交通标志 1930年,青岛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开始设置交通标志。标志牌分为车辆慢行牌、汽车和公共汽车停车柱、禁止通行柱等3种。1937年,市警察局对交通标志进行改制。分警告、指示、禁止3类21种。警告标志为三角形,上有栅门、桥梁、坡路、慢行、弯路、叉路、小心、火车等标识图案或文字;指示标志为正方形,上有人力车、马车、汽车图案和“停车场”、“医院”、“学校”等文字说明;禁止标志为圆形,上有标识图案和“禁止通行”、“不准停车”等文字。1940年,全市重新装置交通标志。1947年,全市有交通标志937个。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立即修复了原有残破不全的交通标志。1950年6月,市公安局根据道路情况,对交通标志设置地点进行调整,保留233处。1955年8月实行《城市交通规则》以后,青岛市的交通标志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划分种类,根据需要设置。1986年底,市区共设置交通标志509个。其中警告标志32个、指示标志225个。
  交通标线 从1933年起,青岛市区道路漆划交通标线(亦称交通示意线)。同年,市区可并行五辆汽车的道路中心划有白色双条线段,示意汽车可在此处临时停车。1937年,在繁华路段漆划中心分道线、快慢车分道线和人行道分道线;车流量较大的交叉路口漆划停车线和交通警察岗位范围线。1940年初,山东路(今中山路)、天津路路口,山东路、堂邑路路口,胶州路、李村路路口等6处路口漆划了人行横道步行线。
  1955年,市公安局根据《城市交通规则》漆划交通标线。至1956年,在市区19条主要道路漆化中央分道线、快慢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人行横道线、停车线和交通民警岗位圈线共2 593公里。此后,每年的春、秋两季各漆划一次。划线方法为手工操作。1983年改用划线专用车和快干油漆。同年,在宽阔道路上增划中央黄色双线和换道标线。1986年底,市区划有交通标线的道路共50条、路口136个;漆划一次需用油漆16吨。
  交通隔离设施 1981年9月,中山路广西路路口至堂邑路路口、胶州路、南海路、文登路、威海路和其他15处繁华路口安装了铁制护栏(高1.4米),使车行道与人行道隔离。同年,在胶州路、辽宁路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隔离墩。隔离墩为梯形混凝土墩,墩与墩之间用铁管连接,高60厘米。1982年后,市区各繁华路口和宽阔道路陆续安装了护栏或隔离墩。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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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节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机动车管理 1900年,汽车(含摩托车)由德国传入青岛。车辆拥有者须到官署上报车辆种类、用途;用于载客、运货等营业目的的,交纳一定数量的营业税,领取营业执照方得使用。1923年夏,胶澳商埠警察厅将全市300余辆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自用和营业两种,分类注册登记,发给牌照。1929年,青岛市公安局把机动车牌照分为5种:立案执照、汽车号牌和执照、脚踏汽车(摩托车)号牌和执照、短期试车号牌和执照、临时执照。1946年,机动车管理划归交通部公路总局第八局公路工程管理局青岛汽车监理所,1947年重归警察局;1948年4月移交公路总局青岛工务总段。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机动车归山东省交通厅青岛车辆监理所管理,市公安局协助监理所每年对机动车状况、牌照审验1次。1976年12月,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设车管股,各中队设专职车管干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合车辆监理部门管理机动车。1983年6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成立,管理市区机动车的检验、转籍和号牌、驾驶证的核发,乡村的机动车仍归车辆监理所管理。1987年3月,车辆监理所的业务、人员并入车辆管理所,全市城乡机动车及驾驶员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非机动车管理 20世纪初,德国胶澳总督府成立“车夫和车辆收容所”,管理马车、独轮车、“东洋车”(人力车)等各种非机动车,收取税金、发号牌和营业执照。1914年以后,经营人力车业的日本人成立“人力车组合”,操纵、控制人力车业。1922年,北洋Gov胶澳商埠警察厅对非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1929年南京国民Gov接管青岛后,接连颁布多种非机动车管理规则,强化非机动车管理。各类非机动车车主必须按章取得担保,在公安局立案后,交纳税金、领取牌照;用于营业的非机动车须执行统一的载货重量、乘坐人数和营业价格规定。对违反者给予罚金、吊扣牌照等处罚。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于1949年9月5日宣布原有机动车牌照作废,重新核发。当年核发牌照38 409个,其中人力车2 967个、畜力货车486个、自行车31 466个、载客马车133个、人力货车252个、单(双)轮手推车3 105个。1950年,实行“限制发展、逐渐转业”的方针,不再增发载客马车、人力车牌照。1956年取缔载客马车,人力车移交市交通局所属的各区运输组管理。1958年4月,青岛市三轮车合作社成立,人力车被人力三轮车取代。60年代,运输合作社自制简易机动货车(俗称“叭嗒叭”)从事货运营业,手推车、货运马车的数量日渐减少。1978年以后,非机动车管理仅限于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地排车,每年审验一次,每隔3~4年换发1次牌照。1984年10月,市公安局成立非机动车管理所。1986年,全市有非机动车480 786辆,除200辆人力三轮车外,其余均为自行车。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922年,胶澳商埠警察厅开始实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制度,经基本驾驶技术和机械常识考试合格者发给执照。1926年增加视力、听力检查和狭窄路段驾车进退、转弯等考试项目。三四十年代,按《青岛市汽车司机人员管理规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以申领司机执照;执照分业务(专业司机)、车主、学习、特种4类,考取特种执照的人可以驾驶所有类型的机动车。
  青岛解放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审验和执照核发,归山东省交通厅青岛车辆监理所管理。1949年6月,全市有驾驶员1 970名。1953年,市公安局把分散在不同单位的驾驶员组织起来,成立安全联组,每组20~30人,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交通规则和安全常识,互相检验车辆状况。1983年6月,市区机动车驾驶员划归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管理。1984年12月,市公安局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驾驶执照申领人体检合格后在培训中心接受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和驾驶技术的正规训练,培训期满并经书面答卷、场内驾驶(桩考)、道路驾驶(路考)3项考试合格,领取实习执照,一年后换发正式执照。1986年,全市有机动车驾驶员87 930名。
  对进青外地机动车的管理 70年代末,青岛市区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为缓解道路阻塞,市公安交警部门于1979年1月对进入青岛市区的外地机动车予以适当限制。在入市主要通道小白干路南曲段设外地车辆检查站,对外地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通告市区道路的禁行路线和禁行时间。1984年3月,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外地车辆进入市区的管理规定》。外地(包括市辖6县和黄岛区)机动车辆每日6~10时和16~19时不准进入市区;特殊情况需在禁行时间入市的,由南曲检查站发给《外地车辆入市通行证》;外地机动车在市区停车不准超过2小时。1985年,外地进青岛机动车日均920辆次。
  车辆噪声管理 1901年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关于有声响独轮车的规则》,禁止有轧声的独轮车驶入德国人居住的区域,违者罚款3马克。1937年设置的交通标志中,有“医院”、“学校”等指示标志,对途经这些处所的车辆禁鸣喇叭或减慢车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在医院、学校、党政机关、疗养区等地设置禁止鸣喇叭的警告标志。1963年7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机动车使用音响的规定的通知》,除要求机动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在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路段不准鸣喇叭的规定外,禁止所有车辆在市区使用高音、怪音和汽喇叭,禁止夜间鸣喇叭或用鸣喇叭召唤乘客。1984年6月,市公安局在中山路、太平路、莱阳路、文登路、湛山大路和太平角、“八大关”疗养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处设置禁止鸣号标志牌,对违犯者处以2~10元罚款、车辆停驶或吊扣驾驶证等处罚。同年12月,市区机动车全部换装105分贝以下低音喇叭,严禁使用怪音、高音喇叭。1985年10月,市公安局发布通告,除1984年规定的道路外,机动车在兰山路、浙江路、广西路、安徽路、鱼山路、江苏路、龙山路、常州路、胶州路、热河路、辽宁路、延安路、台东一路、威海路、人民路等道路不准鸣喇叭。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7

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节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青岛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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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8

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节 安全宣传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列入交通管理日常业务,常抓不懈。每次公布本市或全国的交通法规,都集中一定时间,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运用报刊、广播、文艺等形式广泛宣传。1977年,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及各中队配备专职宣传干警,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各交通中队门前修建永久性“交通安全画廊”,定期展出宣传安全常识的图片和典型重大交通事故照片。在交叉路口及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1981年3月15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编辑发行《交通安全》报(月刊,1984年更名为《青岛交通安全》),4开4版,主要刊登宣传交通法规、安全常识的文章和安全经验介绍、重大事故案例等,1986年发行30万份。
  1980年,市区各交通中队挑选68名交通民警担任小学生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1981年,交通管理处与市北区教育局联合编写小学教材《交通安全常识》在市北区20所小学试用;1982年修订更名为《城市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全市145所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必修教材。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8

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节 违章和肇事


  20世纪初,交通警察(巡捕)对违章车辆和行人处以罚金、拘留、扣押车辆处罚。30年代,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制定的《青岛市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对违章处以5角至100元罚款、勒令停驶、吊扣执照和号牌,直至移送法院究办;对肇事者责令物质损失赔偿或负担医疗费。1945年美国军队侵占青岛后,交通警察对美国军车违章和肇事无权过问,听凭美方处置。
  青岛解放后,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情节轻微的当场纠正,批评教育后放行;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分别给予警告、吊扣驾驶证等处罚。一般交通事故由责任区中队勘查现场,调解处理;重大事故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先依据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裁决:责任人承担医疗费、赔偿物质损失或对责任人处以治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8年7月,全市交通民警开展文明执勤活动,实行纠正违章先敬礼。1984年6月,市公安局颁布《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对违章者分别情况处以2~200元罚款。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8

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节 交通事故


  20世纪初,青岛市机动车数量较少,交通事故亦相对较少。1932年全市有机动车1 000辆,发生交通事故97起。此后至40年代初,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交通事故亦随之增多。1940年全市有机动车1 996辆、非机动车21 456辆,年发生交通事故140余起。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以后,交通事故急剧增多。侵占青岛的美国军队和国民党军队的军车肆意违章,草菅人命,是事故增多的首要原因。1947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359起,其中美军军车肇事99起、国民党军车肇事71起,合计占交通事故总数的47.3%。1948年7月24日傍晚,一辆由美军士兵驾驶的吉普车在普集路港务局门前高速行驶,冲入上下班工人人群,当场轧死8人、撞伤20余人。同年11月19日15时45分,美军士兵法历(音译)酒后驾驶军用卡车,在天门路轧死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董费氏(女,60岁)及其孙子董书成,撞伤董氏的孙女董云,法历肇事后驾车扬长而去。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公安交警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广泛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比解放前大幅度减少。1949年6~12月发生交通事故37起。50年代,市区机动车数量出现负增长,机动车肇事相对减少;同期,非机动车数量大量增加,肇事相应增多。1950年全市有机动车2 002辆、非机动车41 700辆。1959年有机动车1 600辆,非机动车67 200辆;非机动车肇事约占肇事总数的一半。从70年代初开始,市区机动车增幅加大,年增加数超过千辆。1970年有机动车3 173辆,1976年增至10 320辆。同期,交通事故也相应增多。1970年发生交通事故379起,1976年发生1 095起。主要原因是机械故障或驾驶员违章驾驶。1978年以后,市公安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大力整治交通秩序,遏制了事故上升势头。1978年发生交通事故792起,比1977年减少近一半。80年代,市区车辆和人口增长过快,市区道路建设速度相对迟缓,造成道路人车流量超负荷,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有增无减。1949年市区人口58.2万,道路总长243公里,机动车1 772辆。1985年,市区人口125.1万,比1949年增加1.15倍;道路总长435公里,比1949年增加79%;机动车24 152辆,比1949年增加12.6倍。1950年因交通事故死亡11人,经济损失3 236元;1985年交通事故死亡90人,经济损失326 979元。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员和骑自行车的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规则。在1985年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中,属于驾驶员和骑车人责任引起的约占70%。1986年,青岛市区发生交通事故409起。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29

第一篇 公 安  
第七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六节 交通事故

青岛市道路交通肇事统计表
(1929~1986年)
年度肇事起数伤人数死亡数经济损失(元)
1929.7~1930.6823
1932971046
19391439611
194735930851
1949.6~12876622
1950276223113236
195135619673873
195233917683468
1953450251114954
1954456288516471
1955181111138327
19562212041812183
19572211431314434
19583432511722045
19593181933225520
1960 3442324136350
19613422455127719
19622581932615881
19631951581414483
1964277237175505
1965207183113319
1966199191145875
19673653274419000
19683362903420035
19693552415518275
19703792795370385
19715604904756282
19725835934987579
197375275651135616
197466261281146921
197583573988123636
19761095100578299108
19771412127690280588
197879268871125272
19794203925046341
19806475675579377
198164357752212170
198269667969171558
198360350165133150
198454648248194547
198536028290326979
198640928580513225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30

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一节 消防组织


  公安(警察)消防队 1905年7月31日,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义勇消防队规则》,在柏林街(今曲阜路4号)设消防队,隶属于青岛巡捕局,队员约50名。1915年青岛日本守备军宪兵队重组消防队,称义勇消防队,队员共26名,其中6人为专职消防手(中国人4名,日本人2名),余为兼职,分驻麻布町(今曲阜路4号)、鹰门町(今云门三路44号)和李村。1921年消防队员增至111名。1922年12月10日,胶澳商埠警察厅设消防队,下设台东镇分队、李村分队,队员约40余名。1929年后改称青岛市公安局第三科消防组及台东分组、李村分组,队员80余名。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招募60余名原消防队员重组消防队,分别驻防市南、台东、李村3个区。1945年10月,成立青岛市警察局消防队,下设市南、台东、沧口3个分队。1946年6月增设市北分队,共有队员108名。1949年5月青岛解放前夕,经中共地下工作人员组织发动,全体队员起义。
  1949年6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成立消防队,下设市南、市北、台东、沧口4个分队,队员111名。1954年8月增设四方分队,1956年各分队改称中队。1965年9月,中队长以下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1970年增设楼山后中队。1973年消防队改称消防大队,1978年扩编为消防支队(消防处)。1979年10月,各区、县公安局设消防股(1985年改称消防科)。1983年1月,消防支队编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全体干警实行义务兵役制。同年6月,市、区及市辖县消防人员转为义务兵役制。至1986年底,全市设消防中队13个,队员500名(含专勤、修理中队)。
  企业专职消防队 1952年,青岛市石油公司储油所成立企业专职消防队,队员12人。此后,港务局、铁路分局和各大棉纺厂等相继组建专职消防队。至1955年,全市共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18个,队员165名,消防车13辆。195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除港务局、石油采购站保留消防队外,其他企业的专职消防队解散,人员、车辆编入公安消防队。1976年,青岛石油化工厂、北海船厂重新组建专职消防队。1986年,全市有企业专职消防队20个,队员641名,各式消防车46部。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事、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在训练、灭火等业务工作上给予指导,队员着统一制式服装,实行军事化管理。
  群众义务消防组织 1900年,一些居住青岛的德国人自发组成“志愿消防队”。平日除几名常备消防手驻队值班外,其他成员各行其业,遇有火灾时临时集合灭火。1905年被巡捕局消防队取代。1925年,留居青岛的日本人在浙江路22号组建“日本民团消防队”(亦称“义勇消防团”),有常备消防手6名、义务队员26名。1947年,西广场(今四川路中段西侧居民区)居民40余人组成“西广场义勇消防班”。
  1949年9月,青岛市军管会颁布《工厂防火计划方案》,市区部分企业的街道相继组建了名称、规模不一的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至1956年,全市共组建义务消防组织446个,义务消防队员16 142人。在当年发生的293起火灾中,有253起是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扑救的。1958年,四川路群众消防队(原称“西广场义勇消防班”)改建为义务消防大队,责任区范围包括四川路及周围区街的12个居民委员会,队员150余名。“文化大革命”期间,义务消防组织或自行解体,或被编入民兵组织。1977年后,义务消防组织逐步改组重建。1979年,全市有义务消防队884个,扑救的火灾起数占火灾总数的55%。至1985年底,全市有义务消防组织3 058个,67 512人。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31

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一节 消防组织

青岛市消防站(中队)设置一览表
(1986年)
名称地址人数
市南(一)曲阜路4号44
市北(二)陵县路121号52
台东(三)威海路166号50
四方(四)杭州路82号51
沧口(五)兴华路37号48
楼山后(六)四流北路63号57
城阳(七)城阳镇47
即墨即墨县城25
平度平度县城红旗路24
胶县胶县城胜利路15
胶南胶南县城铁山路25
莱西莱西县威海东路63路20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32

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一节 消防组织

青岛市企业专职消防队一览表
(1986年)
组建单位人数车辆建队日期
青岛石油采购供应站2621953年(初称储油所消防队)
青岛港务局12513/艇21953年。1970年后称青岛港公安局消防队
青岛化工厂2441967.4
青岛北海船厂4831976
青岛石油化工厂6551976
青岛碱厂2431979.3
青岛麻纺厂2211979.8
青岛第六棉纺织厂2511979.8
青岛油漆厂3531981.6
青岛第二棉纺织厂1911981.6
青岛红旗化工厂2211981.6
青岛印染厂2011983.3
青岛第一木器厂2021983.3
青岛卷烟厂3011983.3
青岛第十棉纺厂181983.3
山东外贸毛皮整理加工厂2211983.7
青岛红星化工厂2021984.2
青岛汽车制造厂3021984.2
青岛火柴厂161984.9
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301985.3
合计64146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32

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二节 火灾预防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总督府颁布《消防章程》及有关火灾预防的法规,如禁止在山林及附近地带吸烟或丢弃燃烧物,禁止在德国人居住地贮存石油等,违者将被处以拘留10天的处罚,对华人加罚笞刑。
  30年代,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于每年冬季开展防火宣传,大量印发防火宣传品,在街头巷尾张贴宣传标语。每年1月5日,消防队员乘消防车在市南、市北、东镇一带进行“消防游行”,散发《防火警告单》,形成惯例。
  1941年初,日伪青岛市警察局在市区开展“防火运动”,四处张贴防火标语,并在商品包装纸上印刷防火常识。 
  1945年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后,除沿用30年代的防火宣传方法外,还在每年秋季由警察局消防队派员到棚户区,指导居民改良炉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公安局坚持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把“预防火灾”列入治安管理和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的“四防”之中,依靠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火灾预防。1958年1月16日,市人民委员会成立青岛市防火运动委员会,协调公安、文化、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开展防火工作。1965年7月,市人委成立市防火委员会,各区、县也相继成立了同类组织。70年代以后,防火工作由市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防火宣传 50年代初开始,每年冬季市公安局消防队均印制《消防检查提纲》、《取暖炉安装使用方法》等宣传材料,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和居民组织,组织“冬令防火宣传队”到街头巷尾演出防火题材的文艺节目。1953年,市公安局消防队制作防火常识幻灯片,在居民院和企事业单位放映,此法沿续至70年代中期。1958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每年1月22日至2月10日为全市防火教育期,开展全民防火宣传活动。1965年5月,在中山公园举办青岛市首次消防图片展览,此后每年都在公园、栈桥等行人较多的场所进行同类宣传活动。1975年以后,消防队开始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进行防火知识普及教育。1984年开始,在消防支队门前设置橱窗,作为公安机关防火宣传的固定场所。
  消防监督 1949年9月1日,青岛市军管会颁布《青岛市公安局制定各工厂防火计划方案》,明确规定:全市各单位应在市公安局消防队的统一指导下组建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制度、配备消防器材,从而确定了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各行各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1957年11月《消防监督条例》颁布实施,市公安局消防队依法对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职权包括: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制定防火措施,对建筑项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维护和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统计火灾起数,调查火灾原因,监督消防器材的生产等。1984年10月以后,消防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
  重点保卫 分级管理 1962年,市公安局消防队确定火灾危险性大的42个工厂、仓库、机关和居民棚户区为消防保卫重点,派出专人实施监督管理。此后,消防队根据防火需要逐年重新划定重点保卫对象。在重点保卫单位中建立“防火检查记录簿”和“防火档案”、“防火责任人卡片”。1965年4月,青岛市实行防火工作“分级管理制”,按照与经济文化保卫工作分级管理相同的范围划分了三级,由市公安局消防队(一级)、区公安分局(二级)、派出所(三级)分别行使管理职权。“文化大革命”期间,分级管理和重点保卫制度未能继续实行。1978年,市区试行消防大队(市级)、中队(区级)分级管理制。1979年11月,市公安局制定《消防工作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发生火灾后对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的程度,重新划分消防管理等级。从1982年4月起,在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的十项标准》,逐年进行检查验收。至1986年,全市有消防重点保卫单位543个。
  防火安全检查 青岛解放后,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之前,以及麦收期间和冬季来临之前,市人民Gov均在全市范围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活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用火用电、规章制度、预防措施、消防组织、消防设施等等。除此之外,还不定期地进行专业性和群众性安全检查。专业性检查由消防队派人对重点防火单位实施例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防火规范的问题,即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群众性检查由各单位的消防组织和职工群众,根据本单位的防火制度,通过“自查”或“互查”的形式进行。1958年5月,市公安局制作统一格式的防火检查登记簿,一式两份,一份由消防管理机关保管,另一份由受检单位保管。每次检查情况均详细记录,经双方负责人签字以备复查和承担责任。1964年,消防队在各工厂、企业、单位内确定防火负责人,承担安全检查责任并协助检查。1980年国务院批准实行“安全日”活动以后,每年5月,在市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公安和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文教、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全市防火安全大检查。
  群众防火联防组 1965年,青岛市纺织、电业、商业、化工等系统的717个单位,按行业、生产性质和所在区域划分组合,以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员、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组成161个安全检查小组(时称“安全网”),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汇集安全检查情况,交流防火工作经验。80年代初,市内各区陆续组建“防火联防组”,每组8~16个单位,在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指导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学习消防专业知识,协同开展防火工作。
  化学危险品管理 1951年8月,青岛市Gov颁布《青岛市危险物品报告、听候处理办法》,市公安局治安处负责对化学危险物品进行登记、检查、划定危险区域和限制储量及储备时间等管理。1952年6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移交消防队危险物品管理股。列入管理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爆炸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气体、氧化剂等5种,102类。同年,市Gov批准消防队、建设局等单位提出的方案,在市郊女姑口一带建设特种工业区。至70年代,市内大多数化工厂迁往该工业区。1955年9月,在该工业区上王埠村建成特种物品仓库,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化学危险品。1961年,实行“化学危险物品采购供应证”制度。凭证经营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腐蚀剂和化工原料、化学试剂共1 083种。1963年,全市有555个单位持有“危采证”。70年代,换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证》。80年代,消防部门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主要是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上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泄漏、防失火等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32

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三节 消防装备和设施


  消防车 1905年,青岛巡捕局消防队从德国购进一辆双马拉套的蒸汽唧筒车,车上锅炉常燃不熄,遇火灾时靠蒸汽驱动水泵抽水扑救。同期,人力唧筒也用马车拉载,灭火时,需用4~8人压动唧筒杠杆抽水。此后,又从德国购进马拉手摇升降梯一架,用于登高灭火。1915年,青岛日本守备军宪兵队从日本购进“铃木葛斯赁”汽油机水泵马车两辆。这种水泵每小时可抽水30吨,最大射程15米。1927年,巡捕局进口德国产“马基卢斯”牌消防汽车1辆。该车最高时速120公里,最大吸水量为每小时60吨,车后部装有缠绕120米水带的水带轮,消防员可乘车前往火场。1929年,青岛市公安局将马车拉载的汽油唧筒安装在“福特”牌卡车上,制成简易消防车。1939年,日伪青岛市警察局消防队装备有1辆“尼桑”牌水柜消防车和两辆“历华”牌消防车。同期,消防队还配有梯子车、运物车等专用车辆。1948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对不能载水的旧式消防车进行改装,安装用大铁桶焊接成的可装1吨水的水柜。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消防队从旧警察局接收消防水泵车、梯子车、运物车、乘座车等破旧消防车11辆。同年,消防队成立消防器材维修组,于1951年改装出第一辆具有运水、抽水、射水及携带梯子、水带等器材的多功能消防车。1953年,从德国进口了1辆“马基卢斯”消防云梯车,升降高度为45米。1957~1967年,消防队自己改装通讯指挥车及照明车、梯子车等20辆。1961年,公安、企业专职消防队开始装备国产“解放”牌水罐泵浦消防车,逐年淘汰旧式消防车。1964年至70年代中期,陆续装备适于扑救易燃液体、气体火灾的泡沫车、泡沫炮车、干粉炮车等特种消防车。至1985年底,市公安局消防队共有各种消防车83辆。
  报警通讯设施 1905年青岛巡捕局消防队初建时,即安装报警电话机。因市内电话极少,报警人通常要亲至消防队或分布于市区各地的报警站报警,再由受理者用鸣喇叭、敲钟或在信号山上升挂信号旗(夜间挂灯笼)等方式传递火警消息。同期,在观象山(今观象一路45号)顶修筑消防观察塔(亦称望火楼,海拔77米,塔高18米),用来发现火警、观察火情,这种方法沿用至30年代。1929年夏,青岛消防部门作出决定:遇有火警,立由了望警士先鸣乱钟30下,而后依照顺序方向从速鸣钟报点。第一分局(市南)界内鸣钟1下;第二分局(市北)界内鸣钟2下;第三分局(港口)界内鸣钟3下;第四分局(台东)界内鸣钟4下;第五分局(四沧)界内鸣钟5下;第六分局(李村)界内鸣钟6下。1930年青岛开通拨号自动电话后,电话报警逐渐取代其他方式。这时普通电话号码为5位数,火警电话为3位数;公安局消防队是116、117,日本居留民团为119。40年代初,“望火楼”被封闭弃用。1949年初,火警电话改为09。1953年,负责受理火警的市公安局消防队调度室与各责任区分队之间开通专用电话线路,接到报警后可立即通知责任区中队出救。1966年,调度室安装火警调度台,可在受理火警的同时,向责任区中队发出命令。同期,消防队配备150瓦短波无线电话,用于火场内外的联络。1977年,火警电话改为119。1978年至80年代初,调度室及各中队陆续安装共电式火警受理台,能够同时受理两起火警。在受理火警的同时,可自动记时、录音、启动警铃。1984年以后,消防队配备固定、车载和便携式无线电话,形成无线通讯网。
  登高工具 20世纪初,消防用登高工具主要是木(竹)梯和绳索。约在1910年,消防队配有手摇升降梯(10米)以后,可以伸缩的两节梯逐渐应用于登高灭火,绳索的用途只限于滑降救生,此法一直沿用至解放前夕。1956年,青岛市公安局消防队开始使用三节梯和挂钩梯。同期,淘汰原有平板状梯梁的两节梯,改用新型“双股桥”式两节梯,减轻了伸开后的弹性颤抖。60~80年代,登高灭火常用的是挂钩梯,这种梯子可以不分楼房层数连续攀登。1985年9月15日,人民路19号发生火灾,40余人被困在五楼之上,消防队员在云梯车尚未到达之前,使用挂钩梯登上楼顶,将被困群众全部救出。
  个人防护装备 20世纪初,消防队员灭火时穿戴皮制衣帽和皮鞋、裹腿、篷布雨衣。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是涂上黑漆的帆布衣和柳条帽。青岛解放初期,消防服为黑色帆布短大衣、铅盔、长筒胶靴和过滤式防毒面具。1957年改着国家统一的定型装备:细帆布草绿色套服、聚碳酸脂头盔、牛皮高筒靴(冬)和靴底加铁板的胶鞋。1958年配备氧气呼吸器。1978年以后,陆续配备防火隔热服、空气呼吸器等现代化设备。 
  消防水源 1891年青岛建置初期,居民在聚居区挖掘大口水井(俗称太平井),用桶、罐取水灭火。1901年市内铺设自来水管道时,在今平原路安装两个德制埋式大叉口消火栓。1903年,在德国人居住区域内设置立式消火栓29个,此后逐年在市区内增设。1921年开始在四方、沧口一带设置消火栓。1922~1929年北洋Gov统治青岛时期,全市未增设消火栓。从1931年起,每年都在市区各处增设消火栓。1937年全市有消火栓337个,“太平井”96口。40年代,“太平井”逐渐被淘汰。至1949年青岛解放前夕,全市共有消火栓387个,消防水池两座。1954年,青岛市消火栓增至500个,并构筑消防专用贮水池23处。“文化大革命”时期,消防水泵建设缓慢,除1967年增设28个外,其余年份均无增设。1980年市Gov拨专款25万元,按照统一型号和制式维修和改造消火栓,旧式消火栓逐渐被更新。1981年11月,市Gov颁布《青岛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将消防水源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公安消防队和市自来水公司分别负责对消防水源管理和安装、维修。1986年,全市共有消火栓1 302个。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33

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四节 火灾扑救


  1905年,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义勇消防队规则》,将胶澳租界划分为青岛、大鲍岛、码头、汇泉湾和郊区5个消防区。发生火灾时,常备消防手发出警报,消防队员根据报警钟声、喇叭声的断续或信号旗、灯笼的数量、种类辨别火场所在区域,跑步前往,先将消火栓或太平井的水注入大布兜,再用水泵射水灭火;在无水源地段,则靠扑打或拆除燃烧的建筑物灭火。
  20年代,电话报警被更多地采用,消防汽车、机械水泵逐渐得到应用,消防队出动灭火速度加快,灭火能力提高,能够扑救燃烧面积数百平方米(非特殊燃烧物)的中小火灾。1929年,消防队整顿出场秩序,实行《消防服务细则》:消防组(队)接报警后,5分钟内整队出发,对不能扑救的大火可拆毁毗邻建筑,防止蔓延;扑救时需保护档案、图籍和人身安全。这一时期,先进灭火机具的数量较少,扑救火灾仍主要靠人力唧筒和原始工具。1930年2月,脏土沟(现安徽路)一带棚户区起火,正值大风天气,火势迅速蔓延,消防队员到场施救,却因机具有限,水源不足而束手无手策,眼看200余间房屋化为灰烬。同年9月,烟草公司因工人兑酒不慎引起爆燃,木质楼梯被烧断,数十人被困楼上,消防队员扑救不及致29人烧伤、13人丧命。
  1938年后,消防车辆逐年增多,性能也有所提高,但能够载水的消防车仅有一辆,遇到没有消火栓或水池的地域失火,大多数消防车发挥不了作用。1941年10月27日19时,四川路一茶炉烟囱烤着木板屋顶引起大火,火势迅速蔓延整个棚户区,因水源不足,消防队只得拆毁民房阻隔火势,大火致次日3时熄灭,致2 045户居民受灾,3人死亡,4 000余人无家可归。
  1945~1947年,消防车的性能没有改变,仍依赖于水源的设置。1948年,消防队在普通汽车上安装了水柜和唧筒,可以及时扑救范围较小的初期火灾。1948年11月20日,“劈柴院”(今江宁路)因汽炉爆炸起火,火势凶猛,消防队无力扑救,致56间房屋被毁。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消防队保留原消防站(分队)配置格局。各消防站按责任区受理火警,可在1分30秒之内出动,10分钟到达火场。50年代初,消防队对旧有消防车进行改装,安装水罐、水泵及水带轮盘,灭火能力显著提高。同期,消防队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配备简易消防器材,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并在扑救重大火灾中发挥火场供水、抢救和疏散物资、拆除建筑物等辅助作用。1953年9月12日,青岛针织厂3号仓库起火,燃烧面积达1 638平方米,市区消防车几乎全部到场扑救,因缺乏统一指挥,火场一度混乱,影响了灭火效率。为杜绝此弊,市Gov于1954年2月制发《消防队及工厂、企业消防队火警指挥手则》,规定重大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组织和指挥,公安消防队有权调动各种灭火力量和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等增援辅助力量,有权决定拆除毗邻火场的建筑物。1957年,市公安局消防队对全市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生产性质、火灾危险特点、地形和通道进行了全面调查,逐一制定了《灭火作战计划》,详细标明火险特点、扑救方法等,并进行实地演练;一旦发生火灾,即按既定方案扑救。60年代,市公安局淘汰全部解放前遗留下来的破旧消防车,配备“解放”牌水罐泵浦消防车等新式车辆;在灭火战斗中,根据公安部《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规定》和火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等战术原则和“堵截包围、内外夹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战术方法,机动性和灭火制胜能力逐步提高。1964年5月26日23时,青岛纺织器材厂五车间因浸油棉纱自燃引起火灾,消防队出车16辆,仅用35分钟即将大火扑灭。“文化大革命”期间,消防工作受到干扰破坏,装备维护、战术训练不能正常进行,出救火灾往往迟缓,效率降低。“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安消防队从加强技战术训练和探索扑救复杂火灾的方法入手,振兴消防事业。1977年11月30日,青岛港四号码头铁路专用线两节液化石油气罐车阀门被卸煤机撞坏,大量液化气外泄引起火灾。消防队采用“水流冷却、干粉阻隔、封堵泄漏口”的方法,历时5小时将大火扑灭,创造了青岛有史以来首次扑救大面积易燃易爆品火灾的成功战例。1979年,山东电视台录制青岛公安消防队六中队训练和灭火的专题片,被公安部选作向全国推广的示范资料,并同日本国同行进行交流。1985年5月5日,城阳颗粒加工厂货场因烟囱冒出火星溅在货垛上引起火灾,燃烧面积7 000余平方米。公安及驻军、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出动消防车42辆,在火场严重缺水的情况下,采用“双干线串连法”实施超长距离供水,奋战9小时将大火扑灭,保住了大部分物资。80年代,公安消防队的装备日趋现代化,具备了扑救易燃易爆物品、高层建筑等特殊类型火灾的能力。1976~1985年,公安消防队接火警出动3 171次,其中重大和特殊类型火灾94起,灭火成功率100%。至1986年,市区设消防站7个,接到报警后50秒即可出动,可以在5分钟之内到达责任区内的任一地点。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34

第一篇 公 安  
第八章 消 防
第四节 火灾扑救

青岛市火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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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 统计区域:1949~1950年市内五区;1951年增崂山;1958~1960年增即墨、胶县、胶南;1979年增即墨、胶县、胶南、黄岛;1983年增平度、莱西。
     (2) 统计标准:烧毁个人财物直接损失折款50元以上、烧毁公有财物直接损失折款100元以上、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的,统计为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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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47

第一篇 公 安  
第九章 预审看守工作

第一节 预 审


  20世纪初,德国青岛巡捕局对已拘捕的违警、违法人犯进行预审,查明案情后,按照殖民地法规处罚违警人,将刑事案犯移送帝国法院审判。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对青岛实行军政统治,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及民政署警务部内均设专职司法警宪人员,负责逮捕、预审刑事案犯。1922年,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司法科,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预审及罪证搜集和人犯羁押。1929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青岛市公安局第三科设司法股和违警股,分别掌管刑事案件的预审和违警案件的处罚。1938年,日伪警察局在刑事科内设审讯股预审刑事案件。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司法科,各分局设司法股,分别负责预审重大和一般刑事案件。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督察处设执行科(1950年改称预审科),治安处设司法科(1950年改称警法科)分别负责预审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各分局设司法股,预审一般刑事案件。预审工作依据中共中央社会部1943年6月制定的《预审工作基本条例》和市公安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和“打击首要、争取多数、分别对待、瓦解敌人”的方针,不轻信口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肉刑、变相肉刑和指供、诱供。预审工作的范围是从逮捕人犯开始,至结案处理为止。采取一名预审员、一名记录员的“双人办案”制度。1950年“镇反”运动以后,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公安部《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1954年底,市公安局实行自审自记的“单人办案”制度。1955年8月,警法科、预审科合并成立预审处,统一办理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1958年各分局增设预审股,办理辖区内的一般刑事案件。1962年公安部颁布《预审工作细则》后,恢复“双人办案”制度。
  1967年,市法院、检察院的部分人员与预审处合并,组成市公安机关法制处(后改称审讯组)。预审工作及整个诉讼活动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影响,背离了法制轨道,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1971~1978年,法院、检察院先后从公安机关分出,恢复预审处建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公安局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办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协同检察院、法院平反冤假错案。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市公安局各级预审部门严格依法办案,贯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预审工作方针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从拘留逮捕人犯到结案移送检察机关或作其他处理的办案全过程,都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讯问人犯时,预审干警注重对人犯进行法制、政策、道德和前途教育,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促使绝大多数人犯在预审阶段认罪服法,从而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预审办案中,绝对禁止打骂体罚人犯或诱供、逼供;对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47

第一篇 公 安  
第九章 预审看守工作

第二节 看守所


  1900年,德国殖民当局在天后宫东侧(今常州路25号)建成监狱,专门羁押被判徒刑或违警受拘禁处罚的欧洲籍人犯,由租界帝国法院管理,时称“欧人监狱”。同年,青岛巡捕局对原清军海滩营房(今湖北路29号)进行改造,用作巡捕局看守所和临时监狱,羁押华籍人犯,时称“华人监狱”。1904年,李村华人监狱建成启用,被判拘留3个月以上的华籍刑事犯在此执行,巡捕局看守所遂成为专门羁押违警人和未决刑事犯的场所。1907年,巡捕局看守所在原址建成启用。1938年,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在市南、市北、海西、台东、四沧、李村区警察分局增设押犯所。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政治科在金口三路3号设置秘密看守所,羁押“政治犯”。1914~1949年青岛解放前夕,湖北路29号看守所始终由历代警察机构沿用。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接管原警察局看守所和各分局押犯所,分别由治安处司法科和各分局司法股管理,另外在韶关路54号设置看守所,由督察处执行科管理。1953年10月,市法院看守所(常州路25号)移交市公安局,湖北路29号看守所同时撤销。1954年4月,韶关路看守所迁至李村北山,1957年3月撤销。1960年,常州路看守所改称“山东省青岛市看守所”。1963年6月,撤销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公安分局看守所。1983年12月,在崂山县大山村建成青岛市第二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看守所改称青岛市第一看守所。1985年撤销沧口分局看守所。至1986年底,青岛市设第一、第二看守所,由市公安局预审处管理;黄岛区、崂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平度县、莱西县公安局分别设看守所,由各公安预审科管理。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48

第一篇 公 安  
第九章 预审看守工作

第三节 管理教育人犯


  青岛解放初期,市公安局制定看守所管理规则,对人犯实行严格文明管理。看守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严禁打骂、虐待、体罚人犯,严禁利用人犯管人犯。1958年和1962年,公安部颁布《看守所工作守则》和《看守所工作制度》,管理、教育在押人犯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文化大革命”期间,看守所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秩序较为混乱。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市公安局落实看守、管教工作制度,看守所秩序迅速恢复正常。1980年,市公安局制定《看守所工作细则》,对看守值班、教育人犯、提审押解人犯及人犯的通信、接见、伙食、医疗、每日活动等作了详尽规定。看守所依法羁押被拘留和逮捕后正处在侦察、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人犯和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后尚有一年以下刑期以及判处拘役的犯人。在押人犯必须遵守监规,违者将受到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禁闭等处分。看守所依据规章,参照市民人均粮油和副食品消费标准,供给每个人犯足够数量和营养的粮油和其他副食品。看守所设人犯食堂,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标准加工主副食品,逢年过节改善伙食,对少数民族和外籍人犯的生活习惯给予照顾。人犯定期洗澡、理发、晾晒被褥,每日打扫监室卫生并按规定进行户外活动。看守所设医务室,为人犯诊治疾病。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具有充分保障。1949~1986年,市公安局所属看守所未发生人犯冻饿、中暑死亡事故。
  看守所实行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人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人犯被拘留、逮捕后,看守所干警通过填写《人犯登记表》和简单询问,了解人犯的基本情况,同时宣读“监规”,稳定人犯的思想情绪。人犯受审和宣判后,看守干警密切配合预审和审判人员,随时观察、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及时化解犹豫、抵触情绪,防止发生自伤、逃跑、行凶等事故。看守干警常年坚持利用集中讲课、个别谈心、亲属规劝和请被释放人员回所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法律常识、社会道德和政策、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人犯明辨是非、善恶,树立改造的信心和新的人生观。从1985年起,市公安局所属看守所陆续设置“人犯学习室”,购置电视机及图书、报刊,供已决犯使用;在监室里布置“学习园地”,组织人犯开展“什么是犯罪”、“假如我是受害者”等专题讨论,促使人犯进行自我教育。1987年,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对1985年、1986年释放出来的124人进行跟踪调查,其中只有2人重新犯罪。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48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一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外事股,负责查验进出青岛的外国人护照。1929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公安局设“查验外国人入境护照事务所”,办理外国人入出境手续。1939年,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于特务科内设外事股,管理除日本国之外的外国人在青岛的“保护与取缔”事项,查验缔约国国民护照,核发无缔约国国民在青岛的《旅行证明书》。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外事科,各分局设专职人员管理外国人事务,并在青岛港、火车站和沧口飞机场设置检查站,查验外国人护照。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设外侨科(1959年改称外国人事务管理科)管理外国人事务,在青岛火车站设“外侨检查站”(1964年改称“外国人检查站”,1966年撤销),在青岛港设“大港口检查站”(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查验由国内其他地区途经青岛出境的外国人及随船进出青岛港的外籍船员的证件。根据国家规定,除应邀来青岛访问、观光的外国人外,禁止外国人在青岛入出境或旅游。1957年9月,公安部批准青岛市为准予外国人出境的城市。外国人在青岛游览范围规定在市南、市北等沿海区、商业区以内;对停泊青岛港的外籍轮船的船员,有限制地批准登岸游览,但不准进入划定的禁区。60~70年代中期,外国人因私来青岛旅游或从事非官方事务,始终受到严格限制。1973年,市公安局扩大外国人在市区游览的范围,准许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在西至团岛、东至延安路、北至鞍山路、南至前海沿的范围内游览。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逐渐放宽对外国人来华的限制。1977年由青岛入出境的外国人?3 050人,?是1950年的6?6倍。1982年,国务院批准青岛为对外开放城市,外国人在青岛旅行、观光免办《旅行证》,并不受区域限制。1984年,国务院公布青岛为口岸开放城市,取消出境签证,实行口岸签证。198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市公安局依法管理持普通护照在青岛入出境的外国人。1986年,市公安局为86个国家和地区的19 434名外国人办理签证手续。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48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二节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


  青岛解放初期,中国公民因私前往香港、澳门的不受限制,基本上是自由出入;公民前往外国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人民Gov外交部核准后,由市人民Gov外事处发给护照。从1951年2月起,国家停止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自由出入,实行必要的管理制度。对华侨、侨眷出入境的,实行“来去自由,从宽批准”的方针。凡侨居在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可持中国使馆签发的中国护照和签证入境回国;侨居在未与中国建交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入境时只须在口岸城市边防检查站领取《归国华侨证明书》即可回国。归侨、侨眷申请出国,经审批由市公安局发给护照或其他出境证件。青岛市民欲前往港澳的,须事先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领取《出入通行证》,凭证由广东省人民Gov公布的地点出境。1953年11月以后,公民出境和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入出境,须报省Gov转请外交部核准。1956年7月15日以后,使用全国统一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制度。1957年,华侨、侨眷出境批准权下放,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由市Gov外事处发给护照或“华侨出境通行证”。50年代后期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前,对公民及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出入境增加了限制条件,出入境人数较少。1958年10人,1965年18人,1968年为零;人数最多的年份是1972年,96人。
  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放宽了对公民出国和海外华人回国的限制,简化了审批及签证手续。从1982年9月1日开始,为了“既避免港澳人口增加过快,又方便内地公民出境”,对内地公民前往香港定居或探亲的,按照“定居严格控制,短期探亲的尽量给予方便”的审批原则,实行分开审批和发给不同证件的办法。1984年7月,对内地公民前往澳门的也依照上述办法审批。1985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市公安局成为颁发护照的机关。公民因私出境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必要证明材料,除法律规定的不准许出境的外,一个月内即可获准并领取护照。1986年,青岛市公民出境512人,海外华人入境9 372人。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49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三节 外侨管理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不断有外国人在青岛留居,经商办厂或从事其他职业。1902年留居青岛的外国人(简称外侨)767名;1913年增至3 130名,占青岛市总人口的5.4%。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以后,大批日本人乘机进入青岛。至1922年,外侨人口达24 519人,为全市总人口的10%,其中日本人23 566人。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以后,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外事机构,主管外侨的人口统计、更改国籍、处理违法事件等有关事项。日本在撤退军队、宪兵的同时,在其青岛总领事馆内设置了“日本帝国警察署”,下辖吴淞街、若鹤街(奉天路)、山东街(中山路)、曲阜街、马关街(肥城路)、沧口街、台东镇、李村、四方等9处派出所,声称“保护日本留居青岛的商民利益”,因山东各界民众一致反对,Gov与日方反复交涉一年,日警派出所始得撤销,但日本侨民仍组成“居留民团”自行管理。1922~1937年,青岛警察机构对日本侨民只行使有限管理权。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本及朝鲜、苏联等国人再次大量涌入。1938~1944年间,外侨人口年均增加约3 000人,其中1938年21 973人,1944年43 287人。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日本侨民随军队撤退或被遣送回国,外侨人数迅速减少。1946年,青岛市外侨人口由1945年的?38 221?人减至6 899人。1945~1949年间,南京国民Gov分批大量遣送外侨,至1949年5月,青岛市有外侨958人。一些不愿回国的日本人更名换姓,冒充中国人继续居留青岛,警察局通过户口调查发现后,立即予以遣送回国。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军管会、人民Gov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有关外侨的规定,保护居留青岛的外侨及外国原驻青岛领事机构未撤离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外侨人员中进行反革命和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法制裁。1949年8月市公安局统计外侨人口,共计147户、936人,分属30个国家。同年9~12月,对外侨进行重新登记,发给《居留证》或《身份证》。1950年3月和1951年4月间,市公安局依照Gov法令,收缴外侨私设的电台和非法持有的武器弹药。1953~1959年,市Gov分7批遣送193名日本、苏联侨民回国,另有一些外侨被迁往上海、天津、济南等地,有的自愿加入中国籍。至1960年,全市有外侨37人。50年代至60年代初,青岛市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外侨。从1964年6月起,实施国务院《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市公安局在依法管理的同时,主动与相关机构联系,对外侨的就业、就学、住房、医疗等尽量给予照顾,对生活困难的给予救济。“文化大革命”前期,外侨管理工作受到极大削弱,直到后期才逐步恢复正常。自1974年起,允许外籍华人回国探亲、旅游,公安机关为他们顺利回家乡给予了方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办理的涉及在华外国人的冤、假、错案,区别情况进行了妥善处理,补偿了经济损失。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实施以后,市公安局对外侨的管理工作依法进行。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来青岛投资办厂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的外国人逐年增多。市公安局对在华外国人中需长期居留的,按外侨进行管理,发给《居留证》。至1986年,外商在青岛设置办事机构共10家,领取《居留证》的外国人53名,永久居留的外侨13人。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49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四节 查处涉外事件


  1922~1937年,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期间,警察机构设外事部门调查外国人违法、违警案件以及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涉及治安的事件,并通过Gov外事机构与驻青外国领事、代表机构交涉处理。1923~1928年,胶澳商埠警察厅受理外国人行凶杀人、贩运军火、贩卖烟毒、交通肇事等违法违警事件109起,其中95起是日本人所为。1932年1月9日,千余名“日侨”声称青岛《民国日报》登载揭露日本军队侵华暴行的文章属“不敬之事”,捣毁并焚烧报社和国民党青岛市党部大楼。Gov和警察当局不敢得罪日本人,坐视事态发展,事后虽经交涉,终无结果。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大批美国军队侵占青岛,最多时达2万余人,约占侵华美军总数(最多时11万)的20%;长期居留青岛的美国人亦相对增多,1945年44人,1947年286人。市警察局设置外事科,并与美国海军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合作,在警察训练所内开设“外事警察班”,培训外事警察,结业后分派至美军驻地、外侨聚居区和码头等外国人较多地段的警区。美国人以“青岛的主人”自居,无视中国法律、法规和警察的管理,肆意胡为。1945年10月至1949年5月,市警察局受理美国军人刑事、违警等案(事)件668起,其中枪击无辜56起、行凶打人94起、强奸妇女12起、抢劫16起、交通肇事399起、其他事件91起;102名中国人死于美国人的刀枪和车轮之下。警察局受理涉及美军的案件时,主要负责登记和陪同美军有关机构勘查现场,交涉事宜由市Gov派员办理。1947年5月27日,小学生梁柱生在回家途中被两名美军士兵当作“活靶子”无故枪杀,市Gov以“事属微小,有碍中美邦交”为由,搪塞了事。
  建国后,国家废除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的治外法权,在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查处涉外事件。1949年11月,美国前驻青岛总领事馆未撤离人员,违反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收缴外国人私存枪支的通告,拒不交出私存的8支卡宾枪,并且予以拆毁。市公安局对此违法行为提出严重警告,终使美方承认违反了中国法令,并写出保证书。1949~1969年,市公安局查处涉外案件116起,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缩短其在中国的居留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驱逐出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来青旅游、经商和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逐年增加,涉外事件也相应增多。1980~1986年,市公安局查处涉外案件180起,超过1949~1969年20年的总和。在查处涉外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外事管理法规和青岛市的有关规章,缜密侦察取证,慎重妥善处理。1980年9月17日,日本人山内胜彦寻衅殴打汇泉宾馆服务员,市公安局依据《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其警告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1985年11月13日,数名挪威海员在青岛国际海员俱乐部斗殴,损坏了俱乐部家具,市公安局及时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50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章 外事管理
第四节 查处涉外事件

外国人在青岛违法违章统计表
(1949~1986年)
年度合计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出入境管理其他
19491515
19516044142
19522525
1962431
19638215
196433
196911
198022
19814242
1982391137
19835122
19841037
19852951266
19865363116
  


  
说明:表中未列年份无统计数字。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50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一节 边境保卫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根据保卫边境安全和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需要,在沿海地区设公安派出所,实行与内陆地区相同的治安管理和具有海防特点的渔船管理、船舶管理,开展反潜出潜入斗争。1950年底,山东省人民Gov海防公安局在青岛成立(1951年9月改为山东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局),收编山东沿海公安派出所、检查站,组建武装部性质的边防派出所,提出“守卫海防、保卫青岛”的工作口号。1952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十四师接管青岛边防,派出武装工作队在重点地区驻守。边防派出所以治安管理为工作重点,与公安部队共同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秩序,保卫边境安全。1955年3月,青岛沿海地区实行以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为主的边境管理体制。各地边防派出所依法管理户籍、船舶、特种行业,在辖区内的村庄、企事业单位和出海作业的船舶上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动群众共同守卫海防、维护治安,逐步形成“三道防线”。一是在出海作业船舶上组建治保小组或设立治安员,构成“海上防线”;二是由看船护港组织构成“岸边防线”;三是沿海村庄、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巡逻队组成“陆地防线”。1962年台湾当局加紧进行“反攻大陆”活动,为加强海防,边防派出所与驻军和群众开展“军警民”联防,在重点地段增设武装岗哨,严阵以待;教育群众对海漂、空飘的反动宣传品不拆、不看、不传、不用,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1975年8月,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境地区公安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全市沿海纵深不超过10公里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辖区和领海线以内的海域、岛屿划定为海防工作区,实行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1977年3月,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及使用签发办法》,市公安局对内地公民欲进入边境管理区的,按照规定签发通行证。1980年5月,在市公安局治安处边防科的基础上组建边防保卫分局,统一管理海防工作区的治安、边防工作。80年代,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沿海边防对敌斗争和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公安厅边防保卫工作座谈会的部署,边防工作以强化治安行政管理、整顿治安秩序为重点,加强“三道防线”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对沿海居民的反派遣、反情报、反心战、反策反、反外逃的“五反”教育。同期,市公安边防部门与海关密切配合,及时查缉在青岛海域和沿海地区的走私活动。1986年9月,市公安局经侦察发现,有30名外地偷渡分子在青岛附近沿海购买船只预谋外逃,在驻青海军协助下于9月9日将这伙偷渡分子在海上截获。1980~1986年,收缴各种反动宣传品5万余件。至1986年底,青岛市边境管理区(海防区)为1 124?39平方公里,沿海线总长730?64公里,沿海岛屿59个,自然村784个,人口646 492人;市公安局设边防派出所和工作站22个。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51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二节 边防检查


  港口边防检查 1949年12月,青岛市公安局设大港检查站,会同港务、海关、检疫等部门对进出青岛港的中外船舶、船员和旅客实施全面检查,同时派出武装人员登轮监护;船舶靠码头后,设守望哨和港内巡逻哨。边防检查的内容范围,主要依据军管会和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指示确定并实施。从1950年11月起,边防检查工作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物品检查暂行通则》、《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1952?7)和华东公安司令部制定的五个“实施办法”,遵循“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打击敌人、便利好人”的原则。对西方国家的船舶,主要检查并封存武器、照相机、电台、望远镜等港内禁用物品,点验船员,核对旅客证件,检查客房、机舱、货舱、甲板等;对来自苏联等初级阶段国家的船舶的检查只限于履行手续,不封存物品,不点验船员;对国内船舶主要是办理舱单和船员名单的报验、盖章等例行手续,查验旅客的证件和物品。外籍船员下船,需持有检查站核发的登陆证件。1951年6月,大港检查站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口检查站”,同年底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1955年以后取消了对国内旅客的检查。从1956年开始,边防检查逐步实行“以监护为主、检查为辅”的工作方法,船上的禁用物品改由港务局监督、管理,对航行于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免予船体检查,对上下船舶的中外籍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其他证件进行严格核对查验。监护是由边防检查站派出人员登船或在舷梯边设置岗哨,维护进出船舶的秩序,保护船舶的安全。1964年12月18日,挪威籍“比尔卡林”号货轮在青岛港停泊时,船上人员在海图上标注青岛沿海军事设施,被边防检查站在联检中发现。经请示中央有关部门,对该船负责人提出警告,令其写出认错书,并没收海图。1965年4月,国务院颁布《边防检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边防检查的内容、程序,边防检查工作实现法制化。1974年6月17日,从四川流窜来青的无业人员张金荣,混进船员人群,企图登上日本籍“汉堡丸”轮外逃,被监护值勤人员当场抓获。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由青岛港入出境的船舶、人员急剧增多。1969年入出青岛的船舶315艘、旅客4人,1979年增至船舶634艘、旅客1 103人。青岛边防检查站根据公安部《关于边防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维护主权、方便来往,坚持制度、保证安全”的方针,纠正以往限制过多的某些规定和做法,全面改革边防检查工作。除发现偷渡走私及特务、间谍和其他犯罪分子需要进行检查的以外,对中外船舶一般不做船体检查;简化船员、旅客进出境验证手续,缩小对船舶的监护范围。1949~1986年,青岛边防检查站共检查入出国境的中外船舶16 187艘(次),检查船员577 103人(次),检查旅客39 078人(次)。通过检查和监护,查获偷渡外逃事件10起10人,处理涉外事件656起。
  空港安全检查 1982年8月,青岛流亭机场辟为民用航空港,安全检查暂由民航青岛站负责。1983年7月31日,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设流亭机场安全检查站,负责检查中外旅客的证件、机票、登机牌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监护进入隔离区的旅客,监护进出港飞机的客货舱梯口,防止劫机、炸机等犯罪活动,严禁将武器等威胁飞行安全的物品带上飞机。1983~1986年,共监护飞机2 277架次,检查旅客78 451人,检查行李物品12万余件,查出手续不符的旅客456人,查出违禁物品1 177件。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52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二节 边防检查

青岛边防检查站检查船舶统计表
(1949~1986年)
年份船舶(艘)船员(人)旅客(人)
1949743813
195036125552
195115510260432
19521376486
1953157849086
1954156828211
19551598781
195622411839
1957243125741487
195828614051486
195925212225177
196024711383108
19611637651107
19621476593103
1963206833580
19643081047176
19653721195878
19664441370178
19674001266749
19683761206537
1969315102224
19703511146614
1971366120093
1972471155976
19735221746710
19744391394126
197549015749
1976518165425
197760219763
19786492077110
1979634206121103
1980726240052440
1981697215283968
1982693235496077
1983758233343430
1984874265375866
19851115338898090
19861100329454718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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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边防保卫

第三节 船舶和渔民船民管理


  青岛解放后,人民Gov对青岛港籍和进出青岛港的外地民用船舶和渔民船民实行分类管理。渔船由渔政和港务监督部门管理;客货运输船舶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农副业生产船舶由所在乡、村管理。公安机关根据边防及港口治安的需要,对所有船舶实行确定港籍,制发和检查渔船民出海证件等管理。50年代初,进入青岛港的船舶需经公安水上检查站例行安全检查后方可装卸货物或上下乘客。水上公安派出所为进出港的船舶办理临时户口登记或注销手续。1952年发放本港籍《船舶户籍簿》,对外港籍船舶签发临时户口。1954年换发活页《船舶、船员管理登记簿》,废止渔船进出港签证手续。1955年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确定在沿海地区实行边防制度。青岛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停泊区进行了划分,控制非开放港口的出入船舶,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的渔船民出海证件。1956年3月,小港水上派出所在青岛木帆船运输合作社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后在辖区内其他有船单位普遍建立群众治安保卫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共同管理港口和船舶治安。1958年,发放本港籍《船民证》,作为出入港口和出海作业的身份凭证。1960年,沿海各码头及临时停泊点组建“看船组”,实行“大船有人看,小船收三宝(帆、橹、舵),舢板抬上岸”的看护办法,防止船舶被盗。1970年10月,因战备需要,青岛市禁止私人拥有船只(包括自制筏)。当年收缴私人船只120艘,其中96艘作价收购,其余自制筏均予以销毁。1971年,水上派出所配备巡逻艇,在近海水域巡逻检查,拦阻违禁出海的船舶,制止船舶在前海栈桥、汇泉湾、太平角等地点停泊。70年代后期,私人船只再度出现。公安边防部门对私人船只进行登记,禁止筏子和没有船检部门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船只出海。80年代,船舶管理和渔船民管理纳入以边防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沿海船舶管理的法规,对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领取全部有效证件的渔业、运输、农副业生产船舶和旅游船舶,办理船舶户籍登记,核发《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公安边防部门对各类船舶均建有档案。船主遇有新造、更新、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毁沉、报废等更动时,须事先经所在港边防机构审查备案。公安边防部门在各船舶上实行船长负责的治安责任制,在渔船民中广泛开展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号召渔民、船民协助公安边防机构保卫海防,维护沿海地区治安秩序。公安边防部门经常对旅游船舶的救生、消防、护拦等设施进行检查,禁止超载和其他不安全的违章行为。至1986年底,青岛市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各类船舶达11 070艘(只)。其中机动船5 542艘,机帆船3 247艘,舢板2 281只;管理渔船民47 5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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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武装警察

第一节 建制沿革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设保安警察大队,下辖14个中队。同年10月,保警大队改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青岛市公安局公安总队,辖3个大队。1950年12月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青岛市公安局总队”。1955~1976年,公安总队的建制、名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做过多次调整,先后称公安军青岛市内卫警卫营(1955年7月)、公安部队守备19师直属营(1957年9月)、青岛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大队(1958年12月)、公安部队山东省青岛市支队(1963年2月),从1966年7月起划归青岛市人民武装部领导。  1976年1月,根据山东省军区和省公安厅指示,将青岛警备区独立团的部分连、排及崂山县中队划归青岛市公安局领导,组成两个武装民警中队。1979年,市公安局设武装民警科,辖各武警中队。1980年6月,武装民警科改编为“青岛市武装民警大队”。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国内安全保卫(简称内卫)任务及其值勤部队移交公安机关,同公安机关原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警种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1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武装民警大队同新接收的驻青解放军部队,以及边防、消防民警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岛市支队”。武警支队的值勤、训练、兵力部署和各项业务建设工作,受市公安局领导,其编制序列、军需供给和政治思想工作,由武警总部和山东省武警总队统一规划管理。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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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武装警察

第二节 内卫勤务


  看押 青岛武警部队依法对看守所、监狱、劳改队实施武装警戒,对劳动教养场所实行武装护卫。主要担任门卫警戒和人犯生活、劳动区域的外围警戒,以及人犯外出劳动出工、收工的途中警戒。1976年12月20日,常州路看守所两名在押犯借上厕所之机翻越围墙企图脱逃,被值勤武警战士及时发觉擒获。1985年8月3日,山东省第二监狱一名劳改犯趁管教人员不备,乔装打扮溜出监室,当其正准备混出监狱大门时,被值勤武警战士识破抓获。至1986年,武警青岛支队在全市13处羁押、收容场所执行看押、护卫勤务。
  警卫 青岛武警支队担负对市党政首脑机关、重要会议、大型集会和来青的国家擎天柱、来访的重要外宾实施武装警戒保卫,防范和打击敌对分子的阴谋暗害活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确保警卫对象的安全。1957年7月,中共中央在青岛召开政治局会议和部分省、市委书记会议,历时1个月。青岛武警部队派出精干兵力,配合公安和驻军,圆满完成警卫任务。1986年11月,美国太平洋舰队3艘军舰894名官兵及数十名外国使节、记者访问青岛,青岛武警支队投入值勤兵力664人次,对重要外宾的驻地、外事活动场所实施武装警卫,确保了安全。
  守卫 青岛解放初期,武警部队担负机场、电台及经济、国防、党政机关等单位的要害部位的防守保卫任务。50年代初,市公安局在经济、文化保卫重点单位相继组建经济民警队,武警部队除继续担负广播电台等单位的守卫任务外,将其他守卫目标移交所在单位经济民警队。1967~1976年,武警部队对市危险品仓库、石油站等单位实行军事管制,并在全市设守卫目标24处,常年派兵驻守。1984年3月,武警支队接管青岛流亭机场守卫任务。在各守卫目标值勤的武警官兵,不避寒暑,日夜坚守岗位,确保了守卫目标的安全。
  巡逻 青岛解放初期,残余反革命分子及刑事犯罪分子作案猖獗,社会治安一度混乱。武警部队在偏僻场所、交通要道和重要物资集散地武装巡逻、设置哨卡,防范和制止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及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5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秩序的日趋稳定,武装巡逻任务逐渐减少,除重大节日和有特殊需要时加派巡逻兵力外,平日固定一部分兵力,在繁华街道及案件多发地段等特定区域巡逻。1986年农历正月十五,20余名不法分子在沧口区元宵灯会会场持械斗殴,致使秩序大乱。巡逻武警立即予以制止,会同闻讯赶来的其他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歹徒12名,平息了事态的发生。
  临时勤务 武警部队除常年执行警卫、守卫、看押、巡逻等勤务外,还执行上级及市公安局交办的逮捕、押解罪犯、追捕、堵截逃犯以及处置重大紧急事件等临时勤务。青岛解放初期,武警部队在市公安局的统一领导下,参加了制止“抢劫风”、清剿武装匪特、禁烟禁赌、取缔娼妓和镇压反革命等运动,出色完成了任务。1950年5月14日,武警部队配合驻青解放军部队和民兵,在胶南县大珠山一带全歼台湾当局派遣的武装特务100余名。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后,武警部队配合市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看守等部门,执行追踪、搜索、堵截在逃案犯,及长途押解犯人等任务。1983~1986年,青岛武警支队在执行临时勤务中,共捕获罪犯930人,制止重大治安事件360起。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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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武装警察
第二节 内卫勤务

附 保安警察


  1922年11月31日,驻扎在市郊城阳一带的北洋军阀山东陆军第五师,抽调647名步兵,身着警察制服,全副武装进入青岛市区,担任接收期间的防务并维持治安。1923年1月编成保安大队,由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和警察厅共同调遣。1925年1月增设保安第二大队,两个保安大队共辖7个中队。1925年5月29日,保安警察及军阀张宗昌部3 000余人,武力镇压大康等3家日资纱厂的罢工工人,开枪打死、打伤工人数十名,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1926年夏,保安一、二大队被军阀毕庶澄收编为陆军第三团的第一、二营,开赴上海投入军阀混战,1927年春被歼灭。1928年胶澳商埠局重组保安队,作为Gov的卫队,同时承担“肃清闲散军人,巡缉匪盗,弹压工潮”等治安任务。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保安队划归市公安局管辖,下设3个中队,共448人。1930年增设第二保安队。1932年9月,第一保安队改编为市府保卫团,第二保安队改为保安警察队。
  1939年4月,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成立警察队,下设6个中队,分驻李村、即墨。1940年2月扩编为警备总队,辖胶州区队的5个中队、即墨区队的5个中队和4个直属中队,共1 400人。主要任务是协同日伪军队和驻区警察分局,对抗日武装进行“讨伐”;在营子村至山东头一线的“惠民壕”担任警戒;在各交通要道设潜伏哨,盘查过往行人。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设保安第一、二大队。大队以下按“三三制”设中队、分队、班;每班16人,共800余人。主要任务是:“有关防剿匪盗,有关镇压地方变乱,有关治安之必要地区之警卫戒备,有关官署、仓库、厂、场、码头之驻卫保护,有关临时命令派遣”。1946年市警察局组建驻卫警察大队后,保安警察不再担负驻卫任务。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54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三章 警察教育

第一节 警察学校


  1914年,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设巡捕教练所(今湖北路29号内)。1922年4月,“鲁案善后督办处”在坊子开办巡警教练所,同年12月北洋Gov统治青岛后停办。1923年9月,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巡警教练所,同年11月因无成效停办,翌年2月恢复。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巡警教练所改称警士教练所。1938年4月,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设警察教练所。1939~1940年,称青岛警察学校。1945年11月,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市警察局重建警察训练所,1948年2月根据《内政部五年建警计划》改称青岛市警察学校。内设教务处、事务处和学员大队部,共有教职夫役人员60余名,市警察局正副局长兼任正副校长。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公安局接管原市警察学校,组建训练班。1950年1月更名为青岛市人民Gov公安局公安学校,1952年6月撤销。1979年5月8日,市公安局在正阳关路37号重建公安学校,定名为“青岛市公安学校”。1981年10月,公安学校与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合并。1985年4月,公安学校恢复原独立办学体制,内设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教职员工26名。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位于沧台南路2号,占地12?76亩,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24间,办公室18间。内设政治处、办公室、干训部、教务处、总务处、学生科和学员队,有教职员工74名。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54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三章 警察教育

第二节 学校培训


  1914~1922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宪兵队招募的华人巡捕,须在巡捕教练所接受3个月的警察基本知识、技能训练,结业后分配至民政署警察部所属的各派出所。
  1922年4月,“鲁案善后督办处”坊子巡警教练所从济南、青州、潍县等地征募学警800名,训练6个月,准备接收警政。1923年9月胶澳商埠警察厅设巡警训练所,至1928年,巡警训练时开时停。主要训练新招募的学警及下级警士,开设现行法令、刑法大意、警察要旨、外国语、兵操等课程,每期3~6个月。1929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公安局不再从社会上直接招收警察,成立警士教练所常年招收学员,结业后分配任警察。教练所常年开办学警班,不定期举办现职警察短训班,毕业学员可优先升补为警官。1929~1934年,共训练学员29期,毕业生1 511名。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成立警察教练所,设甲种普通科、乙种普通科、讲习科。甲种普通科每期6个月,培训初级警官,毕业生优先升补中级警官;乙种普通科每期两个月,培训新录用的警士;讲习科每期2个月,培训特务、司法、户籍等在职警察。授课内容分学科、实务、术科3类。1938~1942年,共训练3 395人次。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的青岛市警察训练所和警察学校开设学警班和警士、警长、警官补习班和特别训练班。学警班每期6个月,各类补习班每期3个月,特别训练班为2周至1个月。学警由警察局公开招考,凡初中或同等学历,20~25岁,身高1?70米以上、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经笔试(国文、党义概要、数学、中国史地)及口试及格即可录用。学校开设政治、警察实务、军事技术等课程。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为教育改造旧警察,开设员警训练班,分期集训旧警察共2 376名,每期20天,进行时事政治、为人民服务思想和人民警察职业纪律等方面的教育,集训结束后留用1 909名。1950年公安学校成立后,除举办在职干警训练外,还先后公开招收学员2期、913名,每期6个月。学员按原有文化程度分成甲(高中)、乙(初中)两班,主要学习政治思想理论、公安工作常识和军事体育。
  1979年5月公安学校重建后,实行“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办学方针,不定期举办各种专业轮训班以及新招干警训练班。聘请有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或干警授课。采用授课、自学、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至1981年,共举办18期,培训946人,每期2个月。1985年9月,公安学校开设2年制中专班,在职干警自愿报名,经市教委组织的成人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录取41名。教学使用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学员在校期间实行军事化管理,集中住宿、就餐。该届学员于1987年7月全部毕业。1981~1986年,还陆续开办了刑侦、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班5期,培训学员310名;承担了山东省人民警察学校青岛函授站85级公安中专函授班的面授辅导和业余中专班及普法教育的部分授课任务。
  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是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学制2年。招收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中等警察学校录取分数线的高中毕业生,经政治审查、身体检查和面试,择优录取。每届100~150名。开设的课程有:哲学、政治经济学、党史、现代汉语、公安应用文、逻辑、英语、法学理论、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概述、政治保卫、经济文化保卫、预审、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侦查、公安人员修养、劳改劳教、军事体育。警察学校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提倡启发式教学,有计划地进行实验、模拟、观摩等教学活动和阶段性课程学习。毕业前实习2~3个月,学生在教师和实习单位干警的带领和指导下,参与侦查、预审、治安管理等实际工作。警校按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一日生活制度》实行军事化管理,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编成中队,集体住宿、就餐,由专职辅导员管理。学校实行奖学金制,逐年评选“三好”学生。至1980年,有教职员工74名,在校学生250名,累计毕业生500名。
作者: leon    时间: 2009-9-20 13:54

第一篇 公 安  
第十三章 警察教育

第三节 常年教育


  1929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市公安局对在职警士、警长(不含保安队和消防、侦缉警)进行资格考核,淘汰不识字的警察。同时,确立了“常年教育制度”。主要内容是:每年选调一部分未受过专门训练的警察到警士训练所接受培训,其余警员以分驻所为单位,进行政治教育和体能训练;训练进度及科目,由市局统一颁布“教令”,分驻所逐日填报训练情况表,年终进行考核。考核优胜者给予提前晋级或物质奖励。
  1942年,日伪青岛市警察局制定《警察官吏教养规程》,局属各科、分局每日组织备勤长警训练1小时,内容包括法律、语文、道德修养、自然科学常识以及捕绳使用法、体育等。1945年以后,市警察局对长警常年教育采用官佐(雇员以上)、长警分别进行的办法。官佐按所在科、分局、队编成小组,以自学为主,进修“国民党党员守则”、“警察读训”、时事政治和现行法规等,每月底召开小组会,逐人汇报进修进度和心得。长警以分局、队为单位,分局每日训练2小时,各队训练5小时,主要内容有:精神训导、本职业务和军事技术。
  青岛解放初期,市公安局设宣教科,主管在职干警常年教育。除分批集中培训外,还以各科、所、队为单位,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知识和本职业务知识。1950年1月,市公安局针对干警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的状况,成立“青岛市人民Gov公安局机关学校”,进行文化普及教育。市公安局局长兼任校长。该校下设8个分校,负责组织干警参加补习班和市文教系统开办的文化业余学习,每日早、晚业余时间上课。当年报名参加学习的干警3 393名,占全局干警总数的90%以上。学习内容有: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文理科课程,以及政治、社会发展史、联共(布)党史、公文写作等。干警根据本人文化程度参加不同层次的学习,结业后再参加更高层次的学习。1958年“大跃进”运动期间,机关学校停办。至此,全局干警均已达到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市局和各分局机关50%的干警达到或超过了初中文化程度。60~70年代中期,公安干警业务学习和新招人员培训由各处、分局自行安排,政治学习由市局统一制订计划,各单位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这一阶段干警教育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和时事政治,每周学习两个半天。1976年市公安局恢复对新招干警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80年代,在职干警常年教育逐渐形成“多元化”模式。除公安学校不定期分批轮训外,市局设立教育专项经费,鼓励并资助干警参加电视大学、夜大学和函授、刊校、代培等形式的学习,推荐干警报考与本专业对口的高等院校。同时,市局还与社会教育机构联合开办公安、法律业余中等专业学校,组织干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86年,市公安局组织中青年干警开展正规化理论教育,系统学习《政治经济学》、《科学初级阶段》、《哲学》、《中国初级阶段建设》,并在全局范围内持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市公安局在干警常年教育上,始终与公安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联系在一起,不间断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秉公执法、勤政廉洁等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岗位练兵活动,使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同步提高。至1986年底,全局干警均已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大专以上的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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