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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青医附院便民门诊 果然“便民” [打印本页]

作者: 晓の等待    时间: 2009-9-5 20:18     标题: 青医附院便民门诊 果然“便民”

今天遇见个不知道算是气愤还是郁闷的事!下午陪个朋友去青医附院去拿药 接着上次貌似开了盒药 吃了有不良反应 所以要退!  一去吧 到了呢个所谓的便民门诊 感觉吧也没怎么便民 又不是不用挂号 唯一方便的就是开药不用到科室了!!开了药 问呢个人怎么退药 她就说什么 在哪开的找谁退 今天不一定有人呢里!然后我们就先去拿药了 。拿完药问她她就不耐烦了 说不是她呢里开的吧!不行 告诉她在她那里开的药!她就说你去拿退药单吧!也不告诉上哪拿!我们问了别人拿了退药单,她就说 还要退款单.....典型玩人    搞到了 退款单 费尽周折 才退完药!很气愤的是可能有个人认识她吧!过来插队不说还跟他聊天!她竟然放下手中的活跟她说话!!呢边排了不少人!!真惊了!! 太火大了!!!
在呢里顺手拍了几张!!呢么无医德的我就不上她照片了!要不还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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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199.83.49.77/attachment.php?aid=25748&k=f5ba6ef86f0051d90c005da6b1068745&t=1747684816&sid=66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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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倾听你诉    时间: 2009-9-5 20:24

没让你明天再来算是不错了。
作者: 晓の等待    时间: 2009-9-5 20:27     标题: 回复 2# 倾听你诉 的帖子

额.....倾听姐姐你是院长吧!!这么狠的话都能想到
作者: 晓の等待    时间: 2009-9-5 20:28     标题: 回复 2# 倾听你诉 的帖子

我不远万里从四方过去!再让我明天我就笑了
作者: 倾听你诉    时间: 2009-9-5 20:34     标题: 回复 3# 晓の等待 的帖子

我有过这样的经历呀
作者: 虎妞    时间: 2009-9-5 20:35

医院各个部门都很杠!
我上次也遇到这样的问题!
作者: 小跟班儿    时间: 2009-9-5 20:36     标题: 回复 6# 虎妞 的帖子

你宽带好了?
作者: 晓の等待    时间: 2009-9-5 20:38     标题: 回复 5# 倾听你诉 的帖子

同是天涯沦落人
作者: bell    时间: 2009-9-5 23:41

只有用于商业目的的时候才算侵犯肖像权。
作者: JK、夜婪    时间: 2009-9-6 11:30     标题: 回复 1# 晓の等待 的帖子



徒弟,我太佩服你了。

嫩也太呢个啥了。。。

工商管不管这个?
作者: 晓の等待    时间: 2009-9-6 19:47     标题: 回复 10# JK、夜婪 的帖子

工商应该不管吧!而且没工夫跟他们dang qi
作者: admin    时间: 2009-9-6 19:51     标题: 回复 9# bell 的帖子

解释得好!
作者: 晓の等待    时间: 2009-9-6 19:51     标题: 回复 12# admin 的帖子

我怕他说我诽谤...
作者: admin    时间: 2009-9-6 19:52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作者: 晓の等待    时间: 2009-9-6 19:58

果然专业!!法律都搬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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