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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立法保护"红瓦绿树" 历史城区内乱建罚百万

“红瓦绿树、碧海蓝天”一直是岛城引以为豪的城市特色风貌,而以西部老城区为代表的历史老街、老建筑,也是岛城重点保护的区域。10月20日,青岛市法制办就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第五章专门就“城市特色风貌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行了规定,并“圈定”了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城区的范围。

    划出历史城区重点保护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圈定”了本市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和历史城区范围。规定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为市域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为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范围为东自海岸线沿延安三路向北至长春路、威海路、海泊河 ,北以海泊河为界,西、南以海岸线为界。

    根据规定,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保护重点为三部分:由山体、水体、丘陵地形、沙滩、礁石、狎角等自然要素构成的山海环境风貌;现有城市空间肌理、街道网络格局、街巷的历史风貌;道路对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等。

    历史建筑分四类保护

    根据规定,历史建筑分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重要历史建筑和控制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使用;优秀历史建筑参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使用;重要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空间布局、体型、外貌、结构体系以及有特色、确定保护的室外环境和室内装修、装饰;控制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建筑原有整体性、基本布局和风格特点。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修缮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其原有价值和特色。

    政府可委托专门机构收购

    单位和个人对其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部门依法按照程序进行确认,纳入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经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 ,区(市)政府和文物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对保护规划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要求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市、区(市)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保护。

    历史建筑上不得设广告牌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历史建筑实施下列行为: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有害物品;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整体形象的动力设备和其他设备;设置广告、牌匾、门头字号以及涂污、刻划、开洞、搭建等危害、损毁历史建筑;其他破坏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的行为。

    改变历史建筑的庭院、绿地用途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并经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论证可以进行恢复性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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