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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山东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于日前进行了调整。记者27日获悉,根据这次调整,本市七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涨到了9.6元;五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由6.5元涨到了7.8元,从5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此次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本市七区执行的是9.6元/小时;五市则执行的是7.8元/小时。

    据了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记者 李志波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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