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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企业简介

 青岛市水产养殖公司


  1981年12月,青岛市水产养殖公司成立。开始附设于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工作人员9名,办理青岛地区港湾对虾养殖基地建设,生产规划,集运加工出口等项业务。1984年11月,水产养殖公司脱离水产供销公司,成为青岛市水产局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增至29人。主要任务是负责群众性对虾养殖生产、技术管理、苗种分配和组织加工出口等项业务,申请调配港养对虾所需的化肥、花生饼和柴油等物资。1984年以前,市水产养殖公司与中国水产总公司、山东省水产养殖公司和县(区)水产养殖公司组织联营,实行有偿服务。1985年开始,四级联营组织解体,养殖对虾实行自产自销,市水产养殖公司营业量减少。1986年经营品种仍以三A牌去头对虾为主,增加杂色蛤、立虾等加工品,全年经营总量671吨,其中去头对虾491吨,虾仁70吨,立虾仁50吨,蛤肉40吨等,总营业额1800万元,实现利润75万元。1985年10月,青岛市水产养殖公司与日本北海道工藤水产有限会社签订合资合同和章程,经营水产品养殖、采购、加工出口业务。开始阶段加工海胆销往日本。是年,经青岛市计委、外经委批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总投资额为40万美元,中日双方各投资50%。第一阶段投资额为20.3万美元。1986年1月,中日合资青北水产有限公司成立,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由双方分任。年末,公司固定资产15.2万元,年营业额3.5万美元,利润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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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一  企业简介

 青岛市网具厂


  青岛市网具厂,位于台西五路2号甲,厂区占地面积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3453平方米,是青岛较早生产渔用网具的单位。建国初期,台西几个生产自救纺绳组合并,组建青岛市军属制绳结网厂,隶属市民政局。1955年四方草绳厂并入100人,1958年社会福利第三纺绳合作社并入200人,职工增至700人左右。1960年经调整归并保留350人。1962年,军属制绳结网厂划归青岛市水产局领导,改称青岛市网具厂。
  军属制绳结网厂,以手工操作和八角纺车为主要生产手段。1952~1955年,渔网、渔线产量由10多吨增至56吨,1953年盈利14万元。1960年设纺绳车间、合股车间及制绳工地,有合股机5台,绳机8台,手工操作生产仍占全厂生产的85%。是年,纺制各种绳索500吨。其中,合股绳350吨,总产值780万元,上交利润120万元。1961年,在团岛一路61号建立扎网车间,将街道6个结网加工点编结的渔网全部由验网组按规格要求验收集中,由染网组油染晾干,交委托加工的渔生产单位。是年,开始聚乙烯渔线、渔网加工生产,棉渔线产量下降。1962年1964年,先后增设抻网机1台和锅炉、汽包设备,代替人工抻网死结,对化学纤维网衣做定型处理。网具绳索生产仍沿袭来料加工方式。1962~1964年,实现利润29万元。1965年,建成合股车间、变电室、仓库等630多平方米,安装变电设备及电动编网机,生产能力增强。但自60年代末期来料加工量减少,生产任务长期不足。1966年棉渔线产50吨,1968年降为5吨,棉线绳年加工量为30~50吨,仅有60年代初的1/10。1970年,购进旧帆布机34台,与原有捻线设备配套,为青岛纺织品批发站加工纯棉帆布,逐渐成为网具厂的主要生产项目,帆布年产量由50万米增至100万米。进入70年代以后,生产聚乙烯线,年产量50~80吨,锦纶线年产量5~10吨,抻拉定型网3000~7000片,扎网500~1000合。1978年以后,网具厂经营规模逐渐扩大,职工由300人增到400多人,设有合股、织布、扎网、机修4个车间,有并纱机3台,捻线机9台,槽筒机1台,织布机34台,整经机2台,络纬机1台,制绳机3台,抻网机2台,网片定型热处理设备1套。1980年,安装上海产塑料抽丝机2台,青岛市水产供销公司将聚乙烯抽丝生产设备移交给网具厂经营。1982年生产的聚乙烯和维尼纶混合渔线,产品捻度、色泽和拉力强度均符合国家标准。是年,销售聚乙烯线100吨,比1981年增加44.5吨,销售尼龙网线2.2吨,胶丝网线7吨,混合网线(绳)8.2吨,生产经营状况好转。80年代前期,年产帆布100多万米,渔网5~6吨(20~30亿目),聚乙烯线15吨左右,年产值200~300万元,利润20~30万元。1986年末职工人数434人,固定资产总值1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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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三 驻青岛水产科研教育机构选介



  黄海水产研究所(属中国水产科学院) 驻莱阳路19号。其前身为中央水产试验所,1947年建于上海。1986年,有科研人员250人,设海洋渔业资源、海洋捕捞技术、渔业环境、海产动物增殖、海水植物养殖、水产加工技术、渔业经济、水产科技情报等研究室。该所承担黄渤海区综合性科研任务,重点为增养殖、资源保护、海藻综合加工利用等项。1953~1986年,完成科研项目300多个,其中完成海带人工养殖,对虾大面积高产养殖技术,渤、黄、东海渔业综合调查,黄渤海主要经济鱼类及对虾分布数量和变动规律、渔获量预报,渔业水质标准等重大科研项目87个,获各级Gov奖励的60项。
  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属山东省水产局) 驻贵州路47号。其前身为山东省水产养殖场,建于1950年9月。1961年,改建为山东省海水养殖研究所。1986年,有科研人员64人,设海洋动物研究所、植物研究所、综合研究室。该所从事海水增养殖科研任务。1950~1985年,取得海带筏式养殖、自然光育苗、对虾育苗、石花菜筏式养殖、梭鱼人工育苗等20多项研究成果,获国家、省级奖励的有9项。
  山东省青岛水产学校(属山东省水产厅) 驻贵州路35号。1958年由山东省水产养殖场、黄海水产研究所合办山东省海水养殖学校,1960年9月改为山东省青岛水产学校,1962年停办,1964年并入烟台水产学校。科研人员(包括教师)20人,设轮机管理专业、海水养殖专业。1958年建校时有学生450人,到1962年两届海水养殖专业毕业206人。
  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技术学校(属青岛海洋渔业公司) 驻东海路2号。1958年始建,1962年停办,1978年复办。科研人员(包括教师)12人,设机械、轮机、海水养殖3个专业,1981年海水养殖班停办。到1983年共培训船员职工1000多人。1985年招生100人,培训船员职工792人。
  渔业工程研究所(属中国水产科学院) 驻南京路108号。1979年,建渔船研究所,1986年改建为渔业工程研究所。科研人员48人,设增殖工程室、渔船与渔业工程装备室、情报资料室。该所主要担任水产增养殖工程设计实验,渔船港工程模型试验研究,渔业工程安装材料结构研究;渔业工程科技情报研究等。建所后,完成渔船节能船型研究等科研项目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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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录
 附录四 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淡水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淡水养殖业的发展,适应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所辖淡水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Gov应加强对淡水渔业的领导,增大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户,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库、坑塘、旧河道和涝洼地,发展淡水渔业生产。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Gov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淡水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淡水渔业渔政监督管理。未设渔政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设立机构和渔政检查员。大中型水库可设渔政管理机构或由县级渔政管理机构派驻渔政检查员。
  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利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渔政管理机构和渔政检查员,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和部门管理的水面进行渔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Gov可按规定权限,将辖区规划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大中型水库的养殖使用权,首先应确定给水库管理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和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征税,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或引进外资经营养殖生产。
  水面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凡使用面积在五十亩以上的水面,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养殖资源费。
  养殖资源费按养殖品种、面积和区域确定,收取标准每亩每年为零点二元至一点五元。
  养殖资源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部门,用于淡水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
  新开发的养殖水面,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年内可以免交养殖资源费。
  第七条 凡使用全民所有制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均应按养殖使用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和经营项目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闲置荒芜(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视为荒芜)满一年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荒芜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可吊销养殖使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Gov另行分配。
  荒芜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亩每年五元至五十元,收取的款项交县级财政,用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
  使用和承包集体所有制的水面闲置荒芜的,水面所有单位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或承包合同处理。
  第八条 国家建设使用全民所有制已用于养殖的水面,建设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比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其养殖苗种、构筑物及配套设施,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面,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养殖苗种、构筑物及配套设施,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合法使用水面养殖的水生动植物,贯彻谁养殖谁采捕的原则,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进行增养殖生产的,必须按照国家资源保护的规定进行采捕。
  采捕大宗自然生长水生动植物,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捕规格进行采捕。
  第十条 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和倾倒含有害物质超标准的污水污物,清洗有毒器皿和浸泡有毒物质。因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生产损失的单位和人人,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其它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水库应保持鱼类正常生长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Gov确定,最低不得小于7%兴利库容时的水位线,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最低水位线的确定机关批准;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需要在其它渔业水域用水时,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Gov及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淡水渔业资源保护,确保淡水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渔业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证件等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养殖水域炸鱼、毒鱼和电鱼的,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进入养殖水域钓鱼和偷抢水产品的,处五百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偷捕养殖亲鱼和鱼种的,处一百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偷盗渔具、船只情节较轻的,处一百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或不合格网具作业的,处五十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外地来青岛淡水水域进行营业性捕捞、未经本市的渔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每船每日罚款一百至五百元。
  第十三条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纪律严明、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或殴打渔政检查人员,寻衅报复,妨碍执行检查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规定的各项罚没收入,交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五条 公安、司法行政、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Gov于1988年12月8日以青政发(1988)295号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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