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 《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入市落户手续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7]1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
条件
| 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工作,属于工人身份的在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下同)、成年未婚子女(18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子女,不包括离婚或丧偶的成年子女。下同)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落户:
1、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取得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且符合当年高级工引进工种范围的(高级工引进工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
程序
| 1、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可从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领取或从网络下载打印《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按规定填写,并携带提报材料,到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申请办理:
2、用人单位提报资料齐全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进行职业技能复核。
3、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职业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张2寸黑白证件照片申请技能复核。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理论和操作考核,并出具书面复核认定结果。
|
时限
| 自受理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能复核;复核认定合格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
材料
| ⑴《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⑵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⑶申请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需随迁的,需同时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随迁配偶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④成年未婚子女的,须提供未婚、无业证明。下同);⑷用人单位接收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⑸招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备案证明及企业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截止至申请上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⑹落户住址证明(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的需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处
|
办公地点
| 福州路8号三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咨询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86010707,85912361;投诉电话:85912335
|
部门
| 青岛市劳动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