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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李小姐同居,陈大伯不惜花巨资购置房产。然而,两年后反目成仇。但李小姐居住在“同居房”内不愿搬走。为索回房产,陈大伯将李小姐诉至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李小姐搬离产权属陈大伯房屋的一审判决。
年届六旬的陈大伯与30多岁的李小姐系同居关系。2008年,陈大伯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与李小姐共同居住。因年龄性格等各种原因,两人感情日趋淡漠。但李小姐仍居住在涉案房屋之内。为索回房产,陈大伯诉至法院,要求李小姐迁出。陈大伯诉称,去年下半年起,双方关系逐渐疏远至恶化,唇枪舌剑成家常便饭。“一刀两断”后,多次要求李小姐搬出属于自己的房屋,均遭无理拒绝。
而李小姐坚决不同意搬离。辩称与陈大伯不是一般的朋友,而是同居关系。现在居住的房屋是陈大伯为了表示“爱情”专门为自己购买的。而且,在装修过程中,自己也花了不少钱。现在,自己一没有收入,二无处居住,故不同意从系争房屋内迁出。
法院认为,陈大伯已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因而其是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陈大伯要求李小姐搬离房屋具有合法依据。至于李小姐对系争房屋支付过部分装修费的问题,因为她在诉讼中已明确表示装修费用包含在其他纠纷之中,故不属本案处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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