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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青岛籍教师”被离职”

“人家是国家211重点院校,咱一年轻的平头百姓,扳不过人家啊,“简直就是欺负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青岛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原青年教师李雷,面对律师时,他反复重复一句就是“简直就是欺负人”。想到自己大学毕业多年后好不容易新应聘到“中心”,不久却被校方无理扫地出门,为此,李雷整天十分郁闷,说是没想到这样的名牌大学明知违反劳动合同法还强词夺理,甚至弄虚造假,玩弄权术。


  “一开始就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可我想就业,心急啊”李雷说“再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竟是国家级院校,不会骗人”。
  2008年7月11日,李雷过五关斩六将终于正式应聘到“中心”, 入职职位为中心主任。当时中心给李雷签字的是已经打印好格式的《入职通知书》,而非正式劳动合同文本,当时他就提出了异议,但中心以各种理由搪塞,“反正是中心叫签的,所以我就签了”李雷说“但是万万没有想到,就是这张不具备任何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入职通知书——在之后我依法向劳动仲裁和法院申请自己劳动权利保障的时候,竟然被指鹿为马地认定为所谓的劳动合同”
  事实是,李雷生性书生气太浓,更不善“媚俗”, 在“中心”工作期间,李雷是按照年轻人的勇气,大胆改革,在工作中很快得罪了个别“有背景”的老员工。果然到了2008年11月,对外经贸大学青岛培训中心在其网站上突然发布人事变动通知,内容为:“自2008年11月10日起,任命李冰担任青岛中心主任一职,主管青岛中心管理工作”等,令李雷纳闷的不仅是自己被免除了中心主任的职务,而且未给他安排其他工作,同时2008年10月和11月两个月工资也不予发放,——他被单方面解聘了。当李雷找到校方问个明白时,得到的竟是“我们有正式劳动合同吗?”的雷人回答。
  
  “我这才明白,开始的《入职通知书》就是为‘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下的巧妙机关”李雷说“就算你无辜解聘我,也应该依法给予补偿吧,可学校一分钱补偿都不给我”
  无奈,李雷只有诉诸法律一条路可走了,可这一走,就是漫漫坎坷路啊,从2008年年底到2009年年底,直到2010年新年都跨过了,可目前官司还在马拉松式的进行中。
  这其中,劳动仲裁机关和一审法院都认为那个《入职通知书》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所以判定“中心”补发李雷2008年10月和11月两个月工资,可解聘后的其他依法应当得到的补偿却只字未提。这之间与对外经贸大学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局外人就云里雾里了。
  
  “一审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我不知道这里有没有猫腻,但这个我不想去多说,我只想拿到我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李雷对律师说“我相信上诉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到《入职通知书》,会认为这是一起典型‘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例,上诉法院会主持公道,维护我们大学毕业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著名法律专家在了解此案后,他指出,
  1、入职通知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对外经贸大学应支付李雷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对外经贸大学与李雷的入职通知书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入职通知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
  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就是构成该合同,必须应当有的条款,如果不具备全部必备条款,那么该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而不应当为口头协议的规定就形同虚设的,一个必备条款的缺失和十个必备条款的缺失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没有必备条款的书面劳动合同与口头劳动合同又有什么区别?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假设该入职通知为劳动合同,请问,该入职通知属于哪一类劳动合同?如果可以依次类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对外经贸大学未与李雷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李雷支付双倍工资。
  二、对外经贸大学因拖欠李雷2008年10月及11月工资,应当向李雷支付25%的补偿金
  一审判决既然认定对外经贸大学拖欠了李雷2008年10月及11月的工资,那么还应当判决对外经贸大学支付李雷拖欠工资的25%的补偿金。
  三、对外经贸大学应当向李雷支付每周六加班的加班费
  李雷在对外经贸大学工作期间,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休息日均加班一天,李雷在一审及仲裁开庭时均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加班的事实,对外经贸大学应当向李雷支付加班费及25%的补偿金。
  对外经贸大学提供的考勤表证明,李雷没有加班,既然没有加班的情况下月工资为8000元,那么周六加班的工资就应当另外计算,不包含在8000元之内。
  四、对外经贸大学应当向李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外经贸大学未经与李雷协商,单方面撤销了李雷的工作岗位,并且未为李雷安排新的工作岗位,让李雷离开了对外经贸大学处,是对外经贸大学单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对外经贸大学应当向李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青岛市,一直以重视人才为立市战略,我们有理由相信,这起以大压小,以强欺弱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会引起当地有关领导重视而得到圆满解决的,人们拭目以待,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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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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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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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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