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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二章 药 政

第六节 毒、限剧药品管理


  建国前,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Gov在1931年的有关法规中规定中、西药商所制毒剧药品的数量要详载簿册,对药摊出售含有毒剧药品的成药有所限制。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12月28日,青岛市卫生局规定购用毒剧药品(包括中药)者,须将品名、数量、购者姓名、职业、住址等详细登记。1947年3月21日公布的《青岛市药商登记暂行规则补充办法》中规定,领有临时执照的西药商不得经售毒剧药品。
  建国后,青岛市人民Gov于195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对毒烈药品管理公工问题及拟定对医疗毒烈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定:凡医疗用药由卫生局会同化工原料公司、药材公司负责,对工厂企业生产或使用的由轻、重工业局及私营工业管理局负责,对郊区管理由Gov负责,对公立单位责成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采购、使用、报销等制度,对市场及私营药房加以控制、不予供应并由医药公司或药材公司统一批发零售。另外,对安眠药品也严格掌握出售数量。1953年发现市场上出售用信石配制的“除鼠丹”,为了安全,市卫生局、公安局于3月7日联合了出通知,禁止出售。1963年以后,卫生部陆续颁发了《关于加强去氧麻黄素等毒剧药品管理的报告》、《关于苯丙胺类药品供应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等文件,青岛市在贯彻执行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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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二章 药 政

第七节 药品检验


  1924年2月,胶澳商埠督办公署批准成立化学试验所,负责药品检验。1929年,化学试验所归属青岛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翌年,试验所扩大并改为青岛市检验室,设在今市立医院内,分化学、病理、微生物3个组,由化学组负责药品检验。1946年5月1日,成立青岛市市立卫生试验所,设卫生化学、病理学、血清疫苗制造、事务4科。建国前设立的机构都不是药品检验的专设机构,药品检验仅是其业务的一部分。
  建国初期,卫生试验所业务工作虽以药品检验为主,但仍兼法医化学、自来水水质、临床检验等项目。1953年开展药品定性、定量分析进口抗生素检验,药理试验,灭菌制剂热源及无菌检验等项目。
  1954年6月15日,卫生试验所更名为青岛市人民Gov卫生局药品检验所,内部机构作了调整。从此,青岛市有了药品检验的专业机构。同年,外贸部、卫生部确定,青岛市人民Gov卫生局药品检验所为全国“五个口岸药品检验所”之一。1955年10月15日又改名为青岛市卫生局药品检验所,开始负责各制药厂产品出厂检验,负责上检样品登记及发出检验报告等工作。11956年,增设中药组,开展中药资源调查及中药材检验。1980年,该所改称青岛市药品检验所,仍隶属青岛市卫生局,所内各组同时改为检验室。同年4月,卫生部重新确定该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出口药物的检验。1986年,该所有职工59人,其中技术人员44人,中、高级技术人员有主任药师1人,副主任药师3人,主管药师8人,占技术人 员总数的27.27%。
  自1978年起,根据《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市属6个县相继建立药品检验所。负责本县的药品质量监督和检验。
  市药品检验所被确定为专业药品检验机构后,1955年实行对药厂产品出厂检验。翌年,改出厂检验为出厂抽验。1956年抽验219件,合格178件;1983年抽验581件,合格511件;1985年抽验620件,合格551件;1986年抽验672件,合格600件,合格率逐年上升。
  市药检所的中药检验工作始于1956年,主要对药材收购及库存药材进行显微镜粉末鉴别、组织切片及植物化学分析。1958年又开展了对中成药厂生产检验,以外观经验鉴别为主,并每月下厂指导药厂检验。1981年后,开展了对出口中成药有害金属污染检测的研究,保证出口药品的质量。在中成药新研制过程中,市药检所积极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研制。
  建国初期,由于设备条件所限,对进口抗生素抽样后,寄往北京卫生部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1953年5月,卫生试验所派出3人参加卫生部“抗生素检定训练班”培训后,即筹备抗生素检定组。翌年1月,市药检所正式收验检品。1955年、1956年,经检验发现进口化学药品有40%不合格,进口抗生素不合格率分别为14%和19%。1956年开展出口药品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1978年后,出口药品的检验改由生产厂负责,市药检所负责抽验。
  市、县药品检验所建立以来,在药品质量检查、整顿药厂、取缔伪劣药品工作中,发挥了药检专业机构的作用,检验出许多不合格的中、西药品和假冒的伪劣药品。1960年根据全国药政工作会议提出的“药检工作的专业检验与群众性质量监督相结合,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全市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共建立了510个群众质量监督小组,设药品质量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监督工作。市药检所先后3次编写了《群众性药品质量监督参考资料》、《药品管理知识》等材料,供各单位使用,并负责对各单位群众质量监督小组的技术指导。1964年5月,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成立了以副市长李光远为主任委员会的青岛市药品质量管理委员会,由71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药政科。
  为提高药剂人员的药学理论和业务技术水平,1950年市卫生局会同新药业公会及药学界热心人士,共同创办青岛市药学讲习所,招收学员129名。每晚授课3小时,学制2年。1956年卫生干部学校开设药剂人员学习班,共培训学员105人。1980年,为贯彻执行《药品卫生标准》,市药检所先后为全市24个药品生产单位举办3期菌检学习班,共培训菌检人员26名,并指导帮助这些单位建立无菌室,开展菌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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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障制度



  1952年下半年,根据中央人民Gov政务院于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Gov、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8月30日卫生部发布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青岛市由7个单位(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局、房管局、市府人事处、市委干部科)组成“青岛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局设立机关卫生科,具体办理有关公费医疗各项业务。同年10月,原由财政局统一掌握的各机关单位的医药经费全部拨交机关卫生科管理。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为该会常设办事机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解体。1985年6月29日,青岛市人民Gov恢复青岛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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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障制度

第一节 公费医疗


  青岛市公费医疗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6月至1952年6月(供给制阶段),历时3年。这个时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干部及其子女,当时医药费供给标准为每人每月8斤小米,由财政局按务机关的预算人数拨到卫生局,按规定掌握使用。全市统一设立机关卫生所和门诊所。其中市级机关4处,负责划区内机关单位的门诊治疗和防病任务。各区级机关由各区卫生所负责。医药费的管理由医疗单位负责。市卫生局将领取经费的50%拨给各门诊所,由各门诊所掌握使用于辖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门诊防病、治病;另50%拨给特约医院,作为住院医药费包干使用,确系不足可另行补助。干部职工就诊,需持卫生局发给的治疗证,到指定门诊所就医。治疗证分两种,一种是供给制干部使用,凭证免费;一种是薪金制干部职工使用,凭证由本人支付药费成本,其他费用免收。凡需住院者,均须经门诊所检查同意,发给住院证和介绍信,到指定医院住院。供给制干部自入院之日起,按规定的生活费供给标准,每日油盐各5钱,菜1斤,猪肉3两(重病6两),麦粮2斤6两,柴草6斤,统一拨交医院。如需使用贵重药品(链霉素、青霉素、肝精等)应由主治门诊所检查并附病历,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得使用。此项制度在执行中曾作过多次修订、补充,但基本内容未变,一直沿用到1951年8月底。
  自1951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Gov颁布的《改订供给制干部疾病治疗办法》,由医疗单位管理医药费改为各机关单位自管;废止治疗证,凭各单位介绍信到公立医院或卫生所就诊;医疗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优待收费;挂号费免收,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按5折优待,药品按8折优待。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52年6月。
  公费医疗制度实施的第二阶段是从1952年7月开始至1966年7月,历时14年。1952年6月27日,中央人民Gov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Gov、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继而省人民Gov发布《关于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决定》。青岛市于同年7月成立了青岛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意见,公费医疗享受范围扩大到全部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给制干部子女及一供一薪制干部子女。1952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179个,享受人数17838人(不含崂山郊区)。1955年,对原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子女一供一薪制干部的子女,停止实行公费医疗。这个阶段每人医疗费定额,随着不同时期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和干部职工防病治病的需要不断修订。开始时每人每月2元,后来改为1.5元、1.6元、1.4元、1.3元、1.6元、2.8元、2元、2.5元不等。管理方法也做过多次改变。先后实行过“定额拨款,实报实销,结余上交”,“全市统管,定额拨款,超支报销,结余留用”,“门诊分系统包干,结余上交,住院统管,实报实销”等。
  从1953年开始,青岛市公费医疗经费出现历年超支局面。其中,1955年以前虽然连年超支,但上升幅度不大,年人均开支数一般都在30元以下。1960-1962年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干部职工体质下降,传染性有肝炎流行,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公费医疗开支大幅度增加。1960年人均开支上升到60.50元,1961年高达68.16元公费医疗费用大量超支,使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承受。为了扭转这一局面,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于1962年5月,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组建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设立市、区两级公费医疗办事机构,重新修订了《青岛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规定》,补充修订了医药费报销办法和药品使用范围,严加控制营养滋补药品的使用;加强对医务人员教育,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重点抓好几种主要威胁干部职工健康疾病的防治。通过整顿收到较好效果。当年4个月就减少开支20余万元。1963年至1966年上半年,是全市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比较完善时期。在管理方面,积累了十几年的管理经验,创出了一套比较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文化大革命”时期,公费医疗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管理机构被撤销,管理人员被调离,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被打乱。全市公费医疗工作和全部卫生计划财务工作仅剩1人,只忙于办理拨款(当时实行“金额统管和按系统大包干”的管理办法),管理上的问题无力过问。
  公费医疗制度实施的第三阶段是1976-1986年,历时10年。1977年2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全省公费医疗会议精神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恢复建立了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1978年6月后,管理办法实行“门诊分系统包干,住院统管”。门诊包干定额为,大学每人每月1.4元,其余单位每人每月1.6元,住院医药费按每人每月0.6元,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掌握,如有超支实报实销。由于恢复了管理机构,严格了管理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1977年人均开支为31.62元,比1976年下降12.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费医疗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得到完善,改革不断深化,出现了多种管理模式。1980年对市区的管理进行了改革,由“门诊分系统包干”改为“全额包干”。不分门诊和住院,全部按大系统或单位包干,包干定额大学每人每月2.2元其余单位每人每月2.4元。1985年,改“全额包干”为“门诊包干,住院统管”的办法。每人每年定额56元。其中:门诊36元,包给各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住院医药费包给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以后,是否与个人挂钩,由各享受单位自定,全市取消门诊记帐单制度,改为门诊交钱看病,凭病历和医药费收据报销制度。对一般干部住院和一、二类保健干部门诊、住院仍使用专用记帐单记帐。为了方便民政局所属退休职工报销医药费,全市共聘用32名公费医疗管理员,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报销点,变管理型为管理服务型。门诊医药费包干到单位后,加重了享受单位的管理责任。1986年部分单位为了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实行了门诊医药与个人挂钩,即门诊医药费开支数在包干定额以内实行实报实销,结余按比例提取健康基金,超支按工龄长短确定个人负担比例。一般规定是:工龄不满10年者,个人负担超支费用的15%;工龄10-19年者,个人负担超支费用的10%;工龄20-29年者,个人负担超支费用的5%;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一般不挂或少挂;离退休人员不挂;对患烈性传染病、癌症、精神病等重病以及职业病、工伤、计划生育手术实行实报实销。截止到1986年底,全市有170多个单位实行这一办法,其中大部分为中、小学和医疗卫生单位,行政机关为数较少。公费医疗费用实行与个人负担挂钩后,打破了长期以来干部职工医药费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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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节 劳保医疗


  1951年5月,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劳保医疗制度也同时开始执行。根据《劳保条例》规定,采取领导批准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先由工厂、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与行政方面或资方联名向市劳动局申请,经审查符合实施条件者批准实施。据统计,1951年5月至1952年6月期间,全市10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有81个单位先后经青岛市人民Gov劳动局批准,另有海军造船厂经中央人民Gov劳动部直接批准,共计有82个单位实施,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有46304人。全市实施劳保医疗制度后,凡是有条件的工厂、企业均相继设立了医疗机构(职工医院或保健站),业务上由卫生局给予指导。无条件设立医疗机构的单位,则分别由市卫生局安排就近医院、诊所或个体开业的中、西医建立特约关系。1952年,全市实施劳保医疗制度的87个工厂、企业中,已设立53个医疗机构(医院5个,保健站48个),病床89张,共有卫生技术人员236名。
  1956年,青岛市49个私营工商行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全市实施《劳保条例》范围扩大。至1956年底,共有268个工厂、企业实施,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人数增至111235人。嗣后,又陆续不断有所增加。截止1986年底,全市工厂、企业(包括区、县,全民、集体、合营)有927250名职工享受劳保医疗,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劳保医疗。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享受劳保医疗职工人数的急剧增加,工厂、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也大量增加。1986年,全市工厂、企业(包括区、县,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已发展到1233个(医院24个,保健站1209个),病床2396张,卫生技术人员7543名。
  劳保医疗待遇中的某些具体规定,历年来随着实施情况的不断变化,中央、省、市都曾作了某些修改或补充。1956年,为了解除职工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青岛市根据全国工会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工作会议精神,从下半年起取消全部贵重药费由职工自理的规定。1964年2月8日,为控制麻疹、百日咳等传染病的发病,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人事监察处、青岛市总工会和青岛市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患有麻疹或百日咳这两种传染病的病人,医药费报销不受须在原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限制”。1966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改进了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某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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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节 合作医疗


  1958年,青岛市崂山郊区实现人民公社化后,有少数公社的农民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依靠集体力量,创办了互助互济的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制度。1958年,崂山县北宅公社办起了合作医疗,规定社员每人每月交纳一定医疗费,生产大队从公益金中再补助一部分资金作为合作医疗经费,由特约医疗单位昨保健室掌握使用,社员就诊,除挂号费自付外,其他医药费用均予免费。1959年平度县有半数以上公社都办了合作医疗,做法是由生产大队按照各户的人口多寡,将应承担的经费统一上缴公社卫生院,社员凭《合作医疗证》到公社卫生院就医,免收诊费和药费,有的公社规定收半费。60年代初期,崂山县中韩公社浮山后大队和胶南县海青公社也相继兴办合作医疗。1960年11月,浮山后大队5006人口中就有4320人参加。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每人每月缴纳0.20元,大队从公益金中按每人每月拨出0.05元;对五保户和困难户每人每月0.25元全由大队拨缴。胶南县海青公社的合作医疗经费则由公社、生产大队和社员个人三方面承担,社员在本公社卫生院或本大队卫生所就诊,医药费可全部免费。但是,由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不成熟,刚刚兴起的这一医疗制度就受到了挫折,多数相继停办,只有个别还继续维持。主要原因有:(1)人民公社成立不久,经济基础还比较差,恰逢遭受3年自然灾害,农业减产,集体经济困难;(2)无病少病的社员觉得月月缴医疗费不合算,怕吃亏就不愿参加;(3)基层医疗单位条件差,转院多,开支大,亏损无法弥补。一些社、队由于上述原因,就先后停办。平度县各公社只办了半年多,在1960年左右时间。胶南县海青公社办了一年半后也于1962年6月停办,只有崂山县中韩公社浮山后大队继续维持。
  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之后,合作医疗在各县农村又开始恢复。胶县城关公社杨家林大队在1968年开始办合作医疗后,到翌年该县就的有43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70年春,胶县又在艾山公社进行试点,嗣后,全县推广。至年底,全县17个公社有667个大队推行合作医疗,占全县大队总数的81.4%。平度县某些社队在1968年秋也开始酝酿创办。翌年春季,大田公社陈家大队试办,夏季,全县推广。崂山县在原来基础上,于1968年在全县全面推行。1969年,胶南、即墨、莱西3县也相继在全县范围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当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有:胶南669个大队,即墨县238个大队,莱西县37个大队。
  70年代,实行合作医疗的社队更为普遍,在形式上也发展为社、队两级联办。1975年崂山县406个大队100%实行合作医疗。同年,胶县在17个公社中有762个大队办了合作医疗,占全县大队总数92.7%。胶南县1970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已的有996个,占全县大队总数86.9%。平度县到1977年全县的合作医疗基本普及。即墨县1978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达938个,占全县大队总数94%,当年全县合作医疗基金有911883元。莱西县到1980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有674个,占全县800多个大队的绝大多数。社队两级联办的主要做法是:各大队从合作医疗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25~50%,有的按每人每年0.4~0.5元)交公社卫生院管理使用,公社从公益金中拨出部分资金也缴公社卫生院,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在公社卫生院住院医药费报销。各公社因情况不同有所差异,有的全免,有的规定每人每年报销100~200元不等。为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公社和生产大队相继组成了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医管会”),经常研究和解决合作医疗中一些重大问题。各社队按各自情况制订了《合作医疗章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加之几年来对合作医疗管理不善,有的干部看病吃药搞特殊化,侵犯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影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部分大队资金筹集困难,失去集体经济支持,赤脚医生报酬不落实而大量减员。因此,各县和合作医疗相继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改革。1982年在改革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对“赤脚医生”普遍进行了培训和统考,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乡村医生证书》,未取得《乡村医生证书》者,改称“卫生员”。
  1985年4月,胶县苑戈庄镇又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镇26个行政村,1.9万多人实行了镇办保健医疗。主要办法是:每人每年缴纳2元保健基金,由镇卫生院管理使用。镇卫生院每年给每个住院病人报销限额100元医药费,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全民健康检查,建立“健康卡片”。这一改革不仅受到群众拥护,也得到国家卫生部领导的重视和肯定,其经验也在全国预防保健改革会议上作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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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节 社会减免


  德国侵占青岛后,把在德国人居住区域内的所有中国人都驱逐到大鲍岛、小鲍岛和台东镇一带,致使华人居住区内人群众拥挤,疫病时有发生。侵略者惟恐疫病蔓延到德国人聚居地区,便于1898年设立一处简陋的华人门诊所,就诊免费,只收少量的药品费和敷料费,当时的教会,为了在华人中传教,以办慈善事业为手段,开设教会医院。1901年开设的花之安医院,对贫苦病人实行免费治疗。嗣后,其他教会出相继仿效。天主教于1929年5月、1935年5月分别设立的公济医院和胶澳医院,基督教信义会于1931年1月设立的信义会医院,都对患病贫民实行门诊免费。
  南京国民Gov两次统治期间,当局对贫苦市民的医疗费制订了一些减免规则。1929年《青岛特别市卫生局普济医院诊疗规则》中曾规定:“免费诊疗限于由各机关送诊及贫苦者,每日门诊病人,除星期及例假外,暂以200人为度,住院病人以10人为度,但花柳症者不在免费之列”。1932年的《青岛市市立医院诊疗收费简则》中作了更为具体规定,病人“收费”及“施诊”两种,对施诊者门诊(花柳病病人除外)“不收号金,其余诊疗医药手术等费也分文不收”,对“赤贫患者住院由院长或各医师查察属实许可入院,居住本院指定之病室,一切膳宿医药手术费,概由本院供给,但此项免费额定每月以10名为限,患者膳费每日以3角为限”。抗日战争胜利后,当局在市立医院、市民医院、妇婴保健院、传染病院、麻风病院、性病防治所等公立院所,实行对贫苦病民的减免办法,并在这些院所的收费办法中作了明文规定。除了公立医院外,另外在日侨经营的私立医院和委托医院(接收敌产后委托开业医师开办的6处医院)也都规定有减免诊疗费的义务。1946年《青岛市管理日侨医院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就诊之中国难民诊疗医药费等,得酌予减免,对于贫民之日本侨民亦提酌予减免”。《青岛市卫生局委托医院管理规则》中规定:“视医院之大小,每日须设完全免费病人额1名至10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此项免费渍人所需药品材料,得由卫生局酌情供给之。委托医院诊治免费病人,须将姓名、诊断及诊疗经过旬报卫生局备核”。1946年6月至9月,6处委托医院共计门诊3769人次,其中免费1004人次;住院37人,其中免费3人。
  青岛解放后,人民Gov对贫苦群众的疾病医疗十分关怀,仅1949年6月至12月,就组织台东、台西、浮山、李村、四沧5个区共245名中西医参加义务诊疗活动,诊沼贫苦病人799名,嗣后,市南、市北区也相继组织这一活动。在1951年3月13日至16日召开的青岛市第一届卫生工作会议上,对贫苦市民的免费问题,曾作为议题之一进行讨论协商。会议决定,由市卫生局拟定全市公、私医院、诊所对贫苦市民免费诊疗实施办法。
  1953年由市民政局、卫生局、青岛市救济会和公私营业团体组织成立青岛市医务界义务诊疗委员会(简称“义诊会”),各区吸收有关人员组织成立分会,并制订了《青岛市医务界义务诊疗实施办法(草案)》(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义诊对象为烈军属、贫苦劳动人民患病必须治疗而确无力负担者,疾病范围以抢救急性病、外伤、难产、急性传染病为限,对住院者严格掌握,凭三联式“免费就医证”就诊,由各区分全严格掌握分配使用。减免分全免费和半免费两种。全市所有公、私医院、诊所(包括个体中西医及助产士)负担义诊任务。免费门诊50%,免费病床30%,由各自根据业务情况自报公议,再由“义诊会”评议批准每月确定的数额列表印发各区分会参照掌握使用。费用计算均按公立医院统一收费标准办理。为便于核算,规定每承担1个免费门诊,平均作医药费3万元(旧人民币,不同),每承担1个免费病床,平均作医药费20万元,中医只诊病不开方的平均每次作诊费0.3万元,月终汇报“义诊会”审核,超出负担部分转请救济会补助。病人住院生活费原则上自理,确属困难者由救济会负责。
  市卫生局于1955年11月16日又制订了《关于贫民疾病医疗减免的几项规定》。规定享受医疗减免的对象为:属于社会救济范围的贫苦群众因患病而确系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者,以及在救济工作“归口包干”中未明确规定的年老退休职工与非直系的贫苦烈军属患病,自己无力负担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材料费、输血费等(不包括伙食费)。医疗减免的疾病范围也作了具体规定:(1)急性病不治疗有生命危险者;(2)病情严重须要施行手术,短期住院即能治愈者;(3)虽非急症,但经诊断必须治疗,否则会严重影响健康或危及生命者。医疗减免经费各区按指标范围掌握使用,由全市卫生局统一开支。费用负担比例划分为3类:(1)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下者,医疗部门负担20%,Gov补助80%;(2)在100元以下者,医疗部门负担25%,Gov补助75%;(3)在100元以上者,医疗部门负担30%,Gov补助70%。医疗减免的申请手续,采取统一掌握分级负责的原则,患者由居民委员会介绍到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区卫生科,区卫生科再联系民政科调查研究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医院或诊所(经分工撕层卫生组织,急诊除外)就医,如系疑难病症,可介绍到市公立医院。
  1956年,城市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后,多数企业解除了与私营医疗单位的特约关系,而转到公立医院单位,农村由初级农业合作社进入高级合作社,到城市公立医院治病的人日渐增多,加之医疗单位管理放松,使公立医院病人欠费数额突增,由1955年底积欠9.2万余元,到1956年底增加到19.7万元。1956年9月17日,市卫生局发出通知,对于中央规定的18种传染病和麻风病门诊病人实行医药费全免。在此之前,只对贫苦病人实行部分减免或全免,并须办理有关减免手续。嗣后,麻风病人住院实行全免,并对贫苦病人住院生活费(食宿及衣着)实行救济。1958年合作化后,农村中的“五保户”和困难户的医药费用,都是从社、队公益金中解决。医药费用开支过多、经济又困难的大队,可向Gov申请部分减免或全免,从社会救济费中解决。1965年3月,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达的《青岛市关于巡回医疗队下农村治病收取医药费的规定》中仍重申贫苦社员医疗费首先由社、队解决,经济困难的大队可向Gov申请减免。据统计,卫生部门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1965~1972年由社会救济费内解决经济贫苦病人的医疗欠费如下表:

  1979~1986年,Gov每年均专项拨款15万元,用于贫苦病人医药费的社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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