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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一节 电  力


  1912年,德国驻青岛官厅电气局颁布电价表规定:照明电价每度0.30元,电力电价每度0.11元,大宗用电可少收5%~40%。
  1922年,青岛发电所《给电规则纪要》规定,电灯电价10烛光(合12.5瓦),每月每盏屋内灯0.90元,屋外灯0.72元;50烛光屋内灯2.22元,屋外灯1.92元;100烛光屋内灯3.30元,屋外灯2.82元。用户安灯5盏以上得用电度表,每度0.25元。如果每月用电在100度以上者,其超过之量按0.21元计算。电表本身每月自耗按1.5度收费。用户使用电动机不用电者,按电动机马力大小收费。使用电表计量的电力用户,在1000度以内,每度0.07元;用电在1000~2500度者,超过1000度部分每度0.065元;用电在2500~5000度者,超过2500度部分每度0.06元;超过8000度以上每度0.05元;电表自耗电量,按每月50度计算。
  1923年5月至1942年9月,用电每度收银0.25元;每月用电超过100度,超出部分每度减收银0.02元;每月用电超出200度,超出部分每度减收银0.04元。包灯者分灯头按月收费,10烛光0.90元。电灯用户每月用费超过30元,超额部分照九折计算。电力用户用电在1000度以内者,每度0.07元;用电在1000~2500度者,超过1000度部分每度收银0.065元;用电在2500~5000度者,超过2500度部分按每度0.06元收费;用电在5000~8000度者,超过5000度部分每度0.055元;用电超过8000度以上者,超出部分按每度0.05元收费。电热用户用电在500度以内者,每度收银0.055元;用电在1000度以内者,超出500度以上部分每度按0.05元计算;用电在1000度以上者,超过部分每度收银0.045元。从收费上鼓励大众用电,实行递增递减的办法。
  1948年12月,青岛电厂实行的电价是:一级表灯每度2元(金圆券)、二级表灯每度3.35元;电力每度3.10元;电热为3.35元。
  青岛解放初期,1949年6月,青岛电厂执行的电价为:照明电价表灯每度955元(旧人民币),昼夜用包灯每月每瓦340元,夜用包灯每月每瓦230元,其他用电每度700元。1949年11月,经上级核准,将电费改照面粉计算,随时按照牌价调整。1950年10月,又改按人民币计费。
  1952年1月12日,中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规定,在以前电价的基础上加价30%。同时,大宗工业用电实行两部电价。照明电价表灯每度1250元,实收1370元(加120元的地方附加捐,用于市区路灯建设和维修事业)。包灯电价昼夜灯每月每瓦400元,夜包灯每月每瓦600元。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月每千瓦11万元,电度电价每度450元,其他用电每度910元。
  1953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规定:青岛市电业局对电价调整为:照明电价不动,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20千伏每月每千瓦2.84万元;最大需量每月每各瓦5.04万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663元,3.3千伏每度650元,20千伏每度637元。以后基本电价改为装见容量3.3千伏每月每千瓦2.7万元,20千伏2.57万元;最大需量3.3千伏为4.8万元,20千伏为4.56万元。取消照明电按灯头收费的办法,无表户一律按实用瓦数收费。
  1956年,青岛电业局实行下列电价: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2.835元(新人民币),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3.70元,最大需量3.3千伏每月每千瓦4.80元,20千伏4.5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月每千瓦4.80元,20千伏4.56元。电度电介不满1千伏每度0.0663元,3.3千伏0.065元,20千伏0.0637元。
  1958年,根据国家经委规定,对电价调为:非工业、普通工业不满1千伏每度0.091元,大工业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2.70元,最大需量4.80元;电度电价3.3千伏每度0.065元。
  1963年,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精神,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调为0.096元,1~10千伏0.093元,35千伏安以上0.09元;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4元,最大需量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68元,1~10伏0.065元,20千伏0.062元。
  1965年1月1日,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对电价调整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125元,1千伏及以上0.122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85元,1~10千伏为0.083元,35千伏以上0.08元;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3.50元,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4元,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63元,1~10千伏0.058元,35千伏以上0.055元。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6元,1~10千伏0.058元,35千伏以上0.055元,趸售电价1~10千伏每度0.045元,35千伏以上0.04元。
  1976年,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将趸售电价1~10千伏每度调为0.035元,35千伏以上调为0.03元;其他不变,一直至1986年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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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二节 拖拉机


  1970年,青岛市崂山拖拉机厂开始试产泰山-12型四轮拖拉机。1971年10月,执行山东省统一价格,每台出厂价3500元,销售价3670元。
  1973年2月15日,根据山东省计委、财政金融局转发一机部、财政部《加强农机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意见》的规定, 将每台出厂价调为3400元,销售价3502元,统一进销差率3%。1978年11月1日起,进销差率调为4%。
  1980年9月10日,根据农机部、国家物价总局的规定精神,山东省机械厅、物价管理局、农机局对泰山-12型拖拉机实行浮动价格,即以每台出厂价3400元为中准基价,在下浮20%以内由企业自选确定,实际执行价为每台出厂价3200元,销售价3328元。根据山东省物价管理局颁发的《农机产品试行浮动价格实施细则》规定,从1982年10月,将浮动幅度调为下浮1%~6%,中准价不变。
  1983年11月1日,山东省物价局、机械厅根据机械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几种农机动产品中准价格的通知》精神,决定撤消浮动价,执行统一定价。
  1984年7月1日,执行每台加70元的轮胎差价,出厂价为3470元,销售价3644元,进销差率执行5%。同年9月1日,恢复实行浮动价格,上下浮动幅度各15%,每台出厂价3980元,销售价4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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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三节 纯碱 烧碱


  纯碱价格 纯碱由青岛化肥厂(现名青岛碱厂)从1965年开始生产。价格按化学工业部统一规定执行。一级出厂价每吨200元(麻袋包装)。1979年9月,调为205元。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减少进口,节约外汇,改变价格偏低的状况,并考虑到包装麻袋的进价因素,国家物价、化学工业部通知,从1983年7月25日起,将出厂价上调为每吨310元。由于所用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企业生产,从1984年12月起,又将出厂价上调为每吨390元。
  烧碱价格 烧碱由青岛化工厂于1947年开始生产。其中,浓度30%的液体烧碱出厂价,从建国初期生产至1985年1月,一直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价格,每吨114元。由于原材料价格提高,企业生产发生亏损,从1985年2月1日起,山东省物价局制定临时出厂价格,每吨135元。随着原材料、能源继续上涨,致使液体烧碱生产成本升高,企业生产困难。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从1986年5月1日起,出厂价格每吨由114元上调为170元。山东省制定的临时价同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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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四节 水  泥


  青岛市1958年开始生产水泥。第一水泥厂建厂投产后,400号矿渣矽酸盐水泥(下同)临时出厂价每吨63元(不带包装)。1959年7月,每吨调为52元。
  由于受设备条件的限制,生产成本较高,1963年6月1日,将出厂价调为每吨62元。1964年3月1日,出厂价每吨下调为59元。其他标号水泥,每增加或减少100号者,价格加减10%;增加50号者,价格不变;减少50号者,按减少100号的价格执行。1965年1月1日,又将出厂价降为每吨54元。
  为了逐步与国家定价和邻区水泥价格取得衔接,1965年7月1日,将出厂价调整为每吨50元。1966年2月,每吨降为42元。1967年3月10日,每吨下调为38元。以后由于原料、燃料来源有些变动,费用提高,从1967年10月10日起,出厂价上调为每吨40元;规格差价每增100号,每吨加价5元;每减少100号,每吨减价10元。
  1979年7月,对水泥实行新标号,400号改为325号,出厂价每吨调为42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有利于建材工业的发展,1980年4月15日,出厂价调为每吨48元。随着原材料价格上升,成本提高,生产受到影响,同时为合理解决水泥价格和质量差价,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1983年5月10日,出厂价调为每吨50元。
  由于原材料燃料和运输费用的提高,1985年9月15日,出厂价调为每吨58元。由于原材料燃料价格上涨影响水泥成本提高,生产出现亏损,1986年9月10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建材局调整省管水泥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市物价局确定将青岛水泥厂生产的425号(原500号)水泥出厂价每吨由64元调整为83元(包装费外加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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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五节 钢  材


  青岛生产的钢材产品,均为国家统一定价。1964年,冶金工业部正式定价为:热轧普碳元钢(10毫米)出厂价每吨470元。1976年,冶金工业部重申继续执行上述价格。以后由于原材料涨价等原因,山东省物价局先后几次下发提高钢铁产品临时出厂价文件。1983年12月1日,山东省物价局将热轧普碳元钢(10毫米)调整为每吨650元。1985年1月20日,又对元钢和盘条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热轧普碳元钢(10毫米)每吨695元,低碳盘条(6.5毫米)每吨655元。1986年3月15日,山东省物价局针对当时矿产资源涨价的实际情况,将元钢(10毫米)出厂价提高为每吨705元,盘条(6.5毫米)出厂价提为每吨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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