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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50:物价志 第一篇 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政策

概述



  青岛解放前,市场物价在1923~1936年的14年中,除1924年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对当年物价水平影响较大外,其余年份,市场物价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商品价格涨落幅度较小。1937~1945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疯狂侵略、掠夺和搜刮,物资供应短缺紧张,青岛市场物价一直是步步上涨的。特别是1941年12月至1945年8月,青岛市场物价出现了猛烈上涨的局面。主要商品销售价格,以1937年6月为基期计算,1942年上涨近7倍;1945年7月,上涨达3500倍。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挑起内战,生产继续遭受破坏,经济萎缩,通货膨胀,市场物价直线上升。特别是1948年8月19日发行金圆券后,物价疯狂上涨。自1945年9月28日国民党Gov宣布实施新法币至1948年8月,青岛市10种主要商品销售价格上涨5900倍。1948年9月以后,金圆券恶性膨胀,市场物价在很短的时间内突破限价,继续猛烈上涨,到1949年5月青岛解放前夕,仅8个月时间,10种主要商品销售价格上涨了107万多倍。
  从1949年6月青岛解放到1950年初,由于全国部分地区战斗尚未结束,经济善受到全国形势的影响,青岛市场物价仍处波动之中。1949年下半年出现两次大的物价波动。第一次是7月末至8月上旬,由于解放不久,人民币尚未占领市场,金银外币黑市猖獗,投机商人借机哄抬,促成纱、布、金银价格齐头并进上涨,影响整个物价波动。粮油、沙布等几种主要商品价格几天时间上涨两倍多。第二次是10月下旬到11月下旬,其特点仍是以布纱价格上涨牵动其他物资价格跟随上涨。当时,青岛物价上涨居全国高峰,主要商品平均涨价达4.9倍。为此,青岛市人民Gov根据山东省财委指示,组织有关部门大量抛售物资,紧缩通货,并采取加强行政管理、取缔金银黑市和抢购投机、限制囤积拒卖等措施,使市场物价从1950年4月开始基本趋向平稳。下半年起,根据中央贸易部指示,为了有利于对私营零售商的改造,适当调整国营专业公司主要商品零售物价,解决批发、零售价格不分,影响私商合理经营总是实行了高速公私关系,搞活经济,开展物资交流,高速商业等措施,使市场物价稳中有降。1950~1952年,青岛市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3月为基期100%,1951年为90.8%,1952年为90.2%。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大规模地进行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国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棉花、棉布、食油、油料逐步实行统购统销,以保证城乡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物价工作继续贯彻执行中央指示的“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青岛市人民Gov先后成立物价专管机构,充实物价人员,健全物价管理制度。在价格管理体制上,根据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商品价格和收费逐步纳入国空统一计划管理的轨道。从1953~1958年,青岛市物价一直保持稳定,年平均上升幅度为0.67%。
  1960~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工农业生产下降,市场商品供应不足,通货膨胀,引起了市场物价的普遍上涨。对此,党和国家为了保证广大职工生活水平不致降低,于1961年冻结了18类重要人民生活必需商品宣供应部分的价格。同时,在保证平价宣供应的前提下,为了平衡市场商品供需矛盾,回笼倾货币,并使购买力较高的人员能够买到较多的物品,对少数商品实行了高价政策。青岛市主要对糖果、糕点、自行车、手表、全部针棉织品等先后敞开,实行高价供应,价格一般高于平价2~4倍。1962年,青岛市26种粮油副食品、日用杂品的集市价格高出牌价平均达2.4倍。零售物价总指数(包括平、议、高市价)比1958年提高7.4%。通过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1964年国民经济全面好转,市场物价已经回落。1965年,全部取消了高价商品。1961~1965年,市场零售物价指数为上升阶段。上升最高的是1961年,为4.4%,其中食品煤田在上升5.9%。上升最低的是1965年,为1.2%。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农业歉收,市场农产品供求紧张。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的购买力,加强现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岛市全面冻结了物价,集市贸易也取消了。直到1971年后才对少数明显不合理的价格,逐步进行了调整。这一时期,市场零售物价指数转为稳降阶段。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反对利润挂帅,对物价采取“冻结”,各品类价格基本未动。虽然主要商品价格保持了稳定,但某些生活消费品变相涨价、随意提价现象较多。有些商品有价无货,形成隐性通货膨胀。
  青岛市零售物价总指数1978年比1965年下降了3%,但集市贸易价格却上涨了4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开始有计划地调整和改革。1979年9月,对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放开,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选协商议价。是年11月1日,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家禽、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种副食品及有关制品的销售价格,每月发给职工副食品补贴5元。1980年以后,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Gov通知,对工业消费品价格开始调整改革,提高了烟、酒和纯棉纺织品的销售价格,几次降低了黑白电视机等电子产品、化纤织物、手表等商品的销售价格,调整了部分医疗、交通运价等非商品收费标准。在改革价格管理体制方面,逐步缩小了国家定价的品种范围,扩大了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初步扭转了价格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的状况。1981年开始,对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剩余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允许议购议销。工业品中的小商品,1981年~1983年分三批全部放开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差价政策限制,实行市场调节。1985年2月,取消了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上浮20%的限额,改为按照市场供求,由生产、经营企业自行决定价格。同年,对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取消统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同时,放开以生猪、猪肉为中心的副食品价格,取消生猪派购,对生猪、猪肉实行指导价。为使大多数居民不因猪肉涨价而增加经济负担,对城镇居民进行补贴。青岛市按职工计算,每人每月补贴5元。此后,到1986年,又放开了缝纫机、手表、收音机、电风扇、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中长纤维等商品价格,物价部门只作必要的指导和管理。1979~1986年间,零售物价指数再次转为上升阶段。
  通过价格改革,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多种价格形式,各种产品之间的比价逐步趋向合理,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交替,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机制尚不完善,配套改革没有跟上,加之价格管理监督检查缺乏严格的控制手段等,1980年后,擅自提价、变相涨价、转手倒卖等违反价格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青岛市人民Gov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Gov的通知多次采取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加强物价的监督检查,整顿物价秩序,处理违价行为。1984年,在市、县、区正式成立了物价检查所,专门负责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从1985年10月开始,在国营、集体零售商品企业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实行管理同服务相结合,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执行物价政策。在价格改革中,青岛市市场物价水平有所上升,1986年比1970年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34.2%,主要是结构性的价格调整影响所致。价格改革,对促进青岛市的生产发展,搞活商品流通,丰富市场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篇 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政策  
第一章 价格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建国前,青岛市没有专管物价的机构。北洋Gov统治时期,由市Gov训令青岛总商会负责物价调查工作,每月向农商部填报青岛物价调查资料。南京国民党Gov第一次统治时期,由市Gov社会局兼管物价工作。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伪政权设社会局兼管物价,调查市场物价情况,审编物价指数等事项。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物资短缺紧张,物价飞涨。为强化物价管制,成立青岛市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市商会各同业公会协商呈报的物品涨价等事项。1943年5月,成立华北物价协办委员会,办理青岛地方协力物价对策等事宜。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为控制物价上涨,1947年3月,青岛市Gov训令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主要日用品售价,协助检举违反议价的行为。
  青岛解放初期,由青岛市军管会工商部贸易公司管理物价。1950年3月,成立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物价管理工作。1953年11月成立青岛市商业局后,根据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此过渡期间的物价工作,仍由商业部负责统一掌握管理。对外贸易部、粮食部、合作总社及有关工业部门应与商业部取得密切联系,并服从商业部有关物价之各项规定,以使物价保持稳定”的指示精神,物价工作改由商业局负责统一管理。1957年4月,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设立物价科,具体负责工缴货价、工业品出厂价、工商之间价格方面的问题。1962年2月,为加强物价工作,成立青岛市物价管理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署办公)。同年,更名为青岛市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物价。1966年9月,该机构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陷入瘫痪。1967年8月,成立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给,物价工作由该 组负责。1969年12月,物价工作由计划组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77年9月,物价工作又划归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1980年3月,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Gov通知精神,正式成立青岛市物价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价管理工作。1985年1月,改名为青岛市物价局。主要职责是:
  1、对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负责在全市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国务院和国家物价部门,山东省Gov和省物价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实施。
  2、负责全市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青岛市的年度物价调整计划草案。
  3、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与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或审定市管商品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商品供应价。
  4、负责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的物价工作。检查物价政策和国家定价商品价格、收费标准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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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政策  
第一章 价格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权限


  建国初期,为了尽快扭转国民党Gov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局面,国家对价格管理实行高度集中。国家掌握的粮、油、布、盐、煤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在各大城市的批发价格均由中央贸易部决定。1950年,青岛市列为全国九大市场之一,每日向中央贸易部电告32种商品的公司批发价、零售价、市场批发价、私商零售价和当日上市量、成交量、公司收购量,第旬、每月局面报告价格变化情况。1951年4月,中央贸易部召开第二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规定了牌价确定程序及掌握权限分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央贸易部规定,掌握青岛市销售商品的零售牌价。
  1955年6月,中央商业部下达的《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明确规定:市场物价管理由中央商业部、各省(市)商业厅(局)和专署(市)、县工商局(科)分级管理。并规定: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对所属省、市、县范围内的市场物价应全面负责。各级(中央或地方)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包括公私合营、劳动改造、农业企业、手工业合作社等)在市场出售商品时,均应服从当地商业行政部门领导与管理,并服从当地国营商业公司牌价。根据以上规定,青岛市商业局对本系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商品的价格实行鳘管理,国营商业公司有牌价的要招待牌价,无牌价的商品要报市商业局与其主管部门研究定价。
  1962年9月,青岛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山东省市场物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和中共青岛市委对市场物价管理的指示,制订了《青岛市市场物价管理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主要是:1、中央、省属企业担负市安排生产的小商品或一次性协作产品的价格,市有统一定价的品种,应服从市定价;2、青岛市生产的工业品、手工业品的出厂、销售价格,除中央、省级管价产品外,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严格控制价格调调整,凡这些商品价格上调,必须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农副产品三类物资,凡是国家安排收购计划的品种,哪一级安排收购计划,由哪一级安排购销价格。计划外的品种由供销社根据中央、省关于开展供销社自芝业务的指示精神,自行掌握购销价格。4、市内装卸搬运费、公共汽车、电车票价和文化事业的价格,由市人民委员会管理;修配服务业的价格一律由各主管局掌握,调价变动较大的,应报市物价委员会审批。
  1964年1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达的《山东省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山东省省管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为了明确市管价格权限,颁发了《市管价格产品(商品)及收费项目目录》。其中,工业品出厂价,市物价委员会管理8类204种(中央、省管16类208种);农产品收购价,市物价委员会管理3类79种(中央、省管12类262种);各类商品市场销售价,市物价委员会管理19类260种(中央、省管22类444种);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的收费项目5类24种。与此同时,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其中价格管理权限的主要内容是:1、市物价委员会在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招待中央、省既定的物价方针、政策和原则,贯彻招待中央、省制定的各种产品(商品)价格,掌握全市物价总水平。2、市物价委员会根据物价管理权限,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管理下列价格:(1)中央、咱管以外的工业、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供应价格和工艺性协作加工价格;(2)中央、省管以外的主要蔬菜、水产品和由市规定的三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3)中央、省管以外的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以及省管以外的短途运输和货物装卸收费标准;(4)省管以外的文教卫生、服务业、修配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及价格;(5)青岛市公用事业和房租的收费标准;(6)省管以外的议价商品的销售价格、集市贸易价格。3、市物价委员会审批的产品(商品)价格,一般由市直各局提出,经市物价委员会审批执行。其中,属于全面性的、重大的或一次调价幅度超过10%以上的,须报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审查同意。各区、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无权定、调价格。
  1963年6月,青岛市物价委员会转发了全国物价委员会下达的人民生活必需的18类商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并指出18类商品价格权限统属中央、省管理,价格制定与调整应一律报经中央、省批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80年开始,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Gov通知精神,逐步把由国家定价的三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工业品(即小商品)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同时,改革国家管价多过死的现象,逐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1980年11月,青岛市物价管理局下达市管价产(商)品目录和下放市管价产(商)品目录。权限调整后,市物价局共管理收购价格的农副产品及加工品8类89种,出厂价格的工业产品18类233种,市场销售价格商品23类258种,非商品收费项目6类13种。共下放收购价格的农副产品5类58种,出厂价格的工业产品14类345种,市场销售价格商品16类364种,非商品收费项目3类8种。在定价程序上规定市管产品(商品)价格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隶属关系,由市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计委(物价局)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审批,价格变动较大的,由市物价局报市人民Gov核批。市物价局管理以外的价格和收费,由市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县(区)计委(物价局)管理,在定、调价格以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下达文件时要抄送各县(区)和有关部门。
  1981~1983年,对小商品分三批放开,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共计1500种左右。
  1984年4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83)鲁价农字第118号文下达的《山东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83)鲁价农字第118号文下达的《山东省人民Gov有关部门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试行)》和山东省物价局、水产局(83)鲁渔供字第47号《关于调整水产品价格分工管理试行目录的通知》规定精神,青岛市重新修订了市管农产品价格目录。市物价局共管理收购价格的商品6类56种,市场销售价格的6类82种。1985年6月,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联合下达的(84)鲁价轻字第32号文《关于下达山东省人民Gov有关部门管理价格 的工业消费品目录(试行)的通知》,修订了市管价工业消费品、饮食品和非商品收费项目目录,下放了一部分商品的管价权限。市物价局共管工业品15类177种。其中,出厂价格86种,销售价格85种,饮食品6种。非商品收费项目5类34种。工业生产资料管价权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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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政策
第二章 价格政策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1939年10月,伪青岛市公署训令公布《青岛特别市物价取缔规则》,共有9条,其主要内容:凡经市长指定之物品不得超过公订价格贩卖之;凡指定之物品不得囤积或居奇;凡贩卖指定之物品者须将规定之贩卖价格指示于店头;违反本规则之命令时得停止其营业或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1942年9月,市公署训令公布《青岛特别市经济取缔暂行办法》。其中,对物价控制的主要规定有:无论何人不得以获暴利而为物品之贩卖,不得以获不正当报酬而为物品买卖之介绍;市公署对物品贩卖价格指定其最高贩卖价格,或批准工商团体协定之物品最高贩卖价格;对于最高贩卖价格经指定或协定,价格经批准之物品,无论何人不得超过其价格贩卖或收买。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行政院于1947年2月公布《评议物价实施办法》,其适应地区为全国32个大中城市,包括青岛市。主要内容有:全国各重要地点设物价评议会;应行议价之物品,以主要民生日用品为准;评议标准应按照物品成本,视当地各业向例分别略加利润成数;物品之计算除制造费或进货原价外,得包括利息、损耗、运费、仓库保管费、保险费等项在内;物品成本发生剧烈变动,有评定新价必要时,得重新议价,但未经议定核定前不得加价;人民日常生活有关之营业,如旅社、浴堂、理发之类得适应本办法之规定。
  建国初期,青岛市工商局贯彻执行中央贸易部第一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确定兼顾生产、运销、消费三方面的利益物价政策。1951年4月,根据中央贸易部第二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颁发的《物价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各种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收售差价、品质品种差价)、商品比价的计算原则和方法,强调物价管理多余要集中统一。
  1952年9月,中央商业部第三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确定:1、合理调整地区差价,城乡差价维持现状,个别调整;城乡差价一般可适当放宽,放宽城乡差价应与调整工业品价格工作结合起来进行。2、适当扩大批零差价,在保持一定比重的原则下,目前应鼓励私商经营,一切批零差价,原则上都应使私商能获得适当利润。
  1953年4月,为了正确贯彻对私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采取“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原则,缩小地区差价,对私营工业采取由国家统一供料、加工定货、统一规定工缴货价等方法,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1955年6月,青岛市执行中央商业部第五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提出的差价政策,在确定各种差价时,掌握以下原则:1、有利于计划生产的发展。2、便于城乡物资交流。3、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农业、手工业的初级阶段改造。4、保障人民生活,适当满足消费需要。5、有利于初级阶段商业的经济核算和国家奖金积累任务的完成。在确定工业品工缴货价时,要贯彻奖励先进,照顾落后,淘汰有害的方针,对私营工业继续贯彻陈云提出的“10%左右、20%左右、30%左右”的年利润政策;国营和地主国营工业与商业部门协商规定出厂价格,一般应以工业利润高于商业利润为原则。
  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为了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冻结了粮、油、布等18种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并扩大凭票证和定量供应的商品范围。同时,为平衡供需、安定人心、回笼货币,从1961年起又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政策。从1月份开始,对糖果、糕点实行高价敞开供应,并陆续增加高价自行车、手表、针织品、砂糖等。
  1964年9月,青岛市物价委员会贯彻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国营工商企业商品作价的规定》,要求工商企业主管部门按以下原则协商定价:1、工业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贯彻执行稳定物价的方针。2、核定工业生产成本及商品流通费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3、工业品和出厂价格,应当根据政党生产、合理经营的中等成本加应纳税和合理利润,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分级核定。4、工业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及定价办法,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分级核定。5、利润分配及亏损处理。工商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一般仍应执行“工大于商”的原则。工商企发生政策性亏损,按照中央规定,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
  1967年8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对物价实行了全面冻结。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一律放在运动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
  从1979年开始,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上来,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指导方针,逐步进行了价格改革,物价政策有了新的变化。青岛市提高了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猪、牛、羊、鲜蛋、水产品、桑蚕茧等重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粮食、棉花同时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对小宗农副土特产品和小商品,逐步恢复1957年以前的作法,即根据供求情况,价格有涨有落,议购议销,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价格政策。同年11月,根据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以后,购销价格倒挂,经营单位赔钱等情况,对猪肉、牛肉、羊肉、家禽、鲜蛋、水产品、牛奶、蔬菜等主要副食品销价适当提高,同时发给职工副食品补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类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1980年4月至1983年,青岛市为了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生产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市场物价方面出现的乱提价、变相涨价和洪抬议价等违反物价纪律的问题,连续多次发出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1、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一律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不准提高。2、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牌价销售,不准议价。3、城市定量供应的副食品,必须保证按平价定量供应。4、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非商品收费标准,不准随意提高。5、议购议销商品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品种范围执行,不准扩大,不准哄抬议价。6、国家定价的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等主要工业生产资料,不论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生产的,或者是超产的都必须招待国家统一价格,不准巧立名目,擅自加价和加收费用。
  1984年8月,青岛市人民Gov转发山东省人民Gov印发省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青岛市人民Gov根据山东省Gov放宽物价政策的通知精神补充规定:对三类日用工业品,除学生作业本的价格仍由市管外,余者全部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饮食、仪器服务业的价格进一步放开,用议价原材料饭菜、熟食、糕点、小食品、副食品等,企业可参照同类平价品种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宾馆、招待所、旅店、浴池可按时行收费标准作为中准价,根据淡旺季节的变化实行浮动价格。
  1985年5月,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Gov通知精神,青岛市取消了生猪派购,对猪收购和猪肉的销售,国家不再统一规定具体价格,改为按照猪、粮比价和猪肉供求情况及国家提出当年的生猪和猪肉指导价格水平,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安排,并且不能把指导价形成第二牌价。猪价放开,实行指导价后,为使大多数居民不因猪肉涨价而增加经济负担,对城镇居民进行补贴,按职工计算(包括赡养人口),市区每人每月补贴5元,县城每人每月补贴4元。
  1985年3月~12月,青岛市人民Gov针对某些部门、企业和个人在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和鲜活副食品价格放开后,倒卖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的耐用消费品,层层加价,擅自提价和副食品经营中存在的乱涨价、变相涨价的歪风,边疆多次发出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1、加强对已放开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价格的管理指导,放开价格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的批发业务,只许物资部门和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插手。2、严格控制国家定价的日用工业品市场销售价格,国家定价的日用工业品,不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许随意调价。3、饮食待业和服务待业不得扩大毛利率、乱涨价、乱收费。严禁倒卖车票、船票和其他票证。4、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强对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人体商贩的物价管理和检查,要领先企业内部干部、职工加强物价监督,推广行之有效地“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对于乱涨价、变相涨价、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1986年8月,青岛市人民Gov转发了山东省人民Gov批转的省物价局《关于改革物价管理办法几项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1、继续扩大工业消费品实行浮动价格的范围。2、放宽大中型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产品地方临时价格的定价权限。3、放活小型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产品价格。4、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省辖市,对省管指导性价格的工农业商品,除农业生产资料外,市物价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或缩小省定浮动幅度和控制幅度,但扩大的幅度不得超过10%。
  1986年9月,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商业厅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小商品价格的通知》精神,针对小商品价格在批发和零售五一节上还没有真正放开搞活,仍沿用原有固定差率代零售定价的情况,提出进一步放开搞活小商品价格的意见。确定:1、对原来统一规定小商品的各种差价及作价办法一律撤销。过去大小商品执行统一作价规定的,放开价格的小商品退出原作价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各种差价。2、停止由批发企业向零售企业下达统一零售价格通知单的办法。3、凡适宜实行季节差价、花色差价、拆零差价的小商品,企业可产销情况灵活制定各种差价。4、小商品放给企业定价,各级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和拦截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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