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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市场交易管理
第二章 采购员与经纪人管理
第一节 采购人员管理
青岛市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始于50年代后期。1956年1月,市工商局加强了对五金、交电两个行业外地采购人员的管理控制。凡采购五金、交通电工器材,必须持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物资外运,必须持市工商局发给的准运证明。同时,还加强了旅栈和托运单位的监督管理。至6月底,共批准采购外运新、旧五金交电器材64批(次)。次年7月12日,向市区和崂山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了《关于外地采购人员的管理情况和今后的意见 》。是年秋,青岛市人委印发了《关于外地采购单位来本市采购商品的暂行规定》,就外地采购人员按证明采购商品,外地采购人员登记;不准抬价、压价、抢购;禁止公私合营企业、小商贩、经纪人在零售市场套购倒卖;建立采购单位汇报制度及违禁查处等,作出了规定。市工商局按《规定》,组织市区、崂山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翌年秋,市工商局向市人委提出了《关于当前五金、交通器材市场情况的报告》。至是年底,已查获29名外地采购人员违反规定,套购、骗购交通器材和五金工具等45种商品,价值14.43万元,分别作出退货、收购等处理。
1959年5月,市工商局、商业局依照市人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采购工作的几项规定》,向所辖市公司、批发站、市场管理所发出联合通知,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1)凡来青岛采购、加工协作人员,均应事先到青岛市市场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介绍,各批发站不得接洽,亦不得事先将物资供应情况与能否供应意见,向未经介绍的外地采购人员透漏。(2)外地采购人员食宿,均由青岛市市场管理所统一安排,各批发站一律不得留住外地采购人员。(3)各批发站不得为外地采购人员代购或介绍采购物资等。1960年6月26日,市工商局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商业厅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地采购管理的意见》,制发了《关于对来本市采购、加工、协作、催调等人员进行登记的通知》,就驻青外地采购人员名单列表备案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按照“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加强了对外地采购人员整顿管理,成立了青岛市外地采购人员整风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处书记周化南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市法院办公),由市公安局、法院、工商局、商业局、物资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于7月上旬开始,按照市工商局提供的200余名外地采购员名单,划分20个学习小组,统一集中进行整风学习。经整风办公室审查,对100余名有一般性问题的采购员,提前结束学习,退出整风学习班;对近100名有严重问题的采购员,通知其单位派人领回,由所在单位给予处理。自此,乱采购风有所收敛。此外,还依照规定,为采购员单位办理了驻青办事机构登记手续。1961年底,全市已批准登记采购人员达2232人(次),加工订货554人(次),调运物资336人(次);审查不予办理采购手续的221人(次);查处违反规定案件81起。1963年,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委下发的《关于改变物资外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改变了物资外运办法,除对外地采购、加工、修配、协作人员和采购资金的管理及到青岛市市场管理所登记外,原凭工商局证明外运物资的规定即予废止。
“文化大革命”时期,对外地来青采购人员的监督管理,一度因受干扰而停止。直至1975年春,市工商局依据山东省商业局《关于制止农村社队企业采购人员盲目进城的报告》和市革委会发布的《加强外地采购人员管理通告》要求,就外地国营工厂企业来青采购物资、推销产品、招揽加工业务进行了调查。此间,全市旅店住宿外地采购推销人员达3199人,占全市旅客人数的61.8%。翌年秋,市工商组织力量,对30余个旅店进行了多次夜间检查。至年底,全市共检查了外地采购人员5720人(次),重点审查828人,并组织临时学习班,进行职业须知和政策法规教育。同时,市工商局还主动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派人至烟台、昌潍、淄博地区所属27个县,在当地Gov与工商行政部门协助下,与工业、商业、供销、物资主管部门沟通情况,研究驻青人员单位名册,由常驻青岛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工商局审查批准,集中安排住宿,编组学习。市工商局还会同市人民银行向市内5区银行办事处,市场管理所下发了《关于加强采购资金管理的联合通知》,凡外地国营、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来青采购,或汇给青岛市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资金,需经市工商局审查盖章,方能在银行中开立采购帐户,或办理结算支付。至70年代末,外地企业始设立驻青办事机构,并按规定申办登记领照。从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终止对采购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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