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论坛广告管理办法·2012青岛啤酒节专题报道·牢记:青岛旅游局投诉电话
·青岛圈论坛广告投放说明·2012最新青岛旅游攻略·2013年1月青岛潮汐表
·青岛旅游景点介绍|图片·青岛旅行社排名及报价查询·青岛旅游就入住中山旅馆
返回列表 发帖

青岛市志48:工商行政管理志 第九篇 市场交易管理

第九篇 市场交易管理  
第一章 证券与商品交易

第一节 证券交易


  1919年间,中国、日本商人纷纷请求设置取引所(即交易所)。次年2月,青岛市首家股票交易所,即中日合资青岛取引所株式会社(地址馆陶路)成立。设16万股,每股50元,资本额800万元,第一期缴纳股本,每股洋12.5元,中日认购股份各半。取引所设物产取引、钱钞取引、有价证券3个组。1929年11月19日,青岛市Gov向所辖各机关转发了南京国民Gov工商部的《交易所法》,就其交易行为、交易范围、管理部门、违禁查处等,作了具体规定。
  1933年,市Gov社会局在《创设物品证券交易所》特刊中称:青岛市原有取引所,向由中日合办,钱币、证券、棉纱及一切土产由该所日本人掌握,与中国交易所法诸多不合,经市社会局指导市商会及同业公会集资,依法设纯粹华资之物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是年7月筹备成立,并制订了《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翌年6月13日,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经南京国民Gov实业部核准登记。1940年9月,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成立(今大沽路21号)。青岛解放后至1990年,40余载未开展此项工作。


第九篇 市场交易管理  
第一章 证券与商品交易

第二节 商品交易


  青岛解放后,1949年7月以市长马保三名义公布商字第一号布告,宣布成立了“青岛市杂货交易所”(后改称商品交易所),并发布了《青岛市杂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就交易员、领证交易、缴纳交易手续费等事项作了规定。市工商局按照《布告》和《办法》行使了商品交易管理职能。经过整顿,全市有工厂、商号申请登记交易员7720户,经批准发给交易员证章1852枚。与此同时,市工商局公布了《青岛市纱布非法交易惩处暂行办法》,就其交易有关事项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凡经营纱布批发交易,须持市工商局批准纱布营业证照,领取交易所纱布交易证明,进入市场集中交易。凡棉纱在半件以上、布匹在10匹以上者,或在同一时间、地点,对同一买卖对象,用化整为零成交,一律视为非法交易。其非法交易行为,要视情处以全部货值5%~50%罚金或勒令停止其纱布经营。至年底,棉布成交38.7万匹,棉纱成交11628件,粮食成交36158463斤,油料成交1419945斤,面粉成交52472包。其后,随着对批发商改造,特别是粮、油、棉布已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供应,商品交易所于1954年撤销。
  1957年秋,市工商局按照山东省人委《关于迅速建立市场交易管理所的通知》精神,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将市区5个蔬菜市场管理所改设台东、台西、沧口3个市场交易所。其职责:(1)组织指导自由市场与货栈的批发交易;(2)指导业务部门在市场上进行吞吐;(3)领导掌握议价,分配货源;(4)加强市场行政管理,检查和取缔投机活动;(5)调处交易纠纷,维护交易秩序;(6)综合研究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1959年春,3个市场交易所撤并为青岛市市场管理所,负责全市市场管理和信托服务业务、外地采购人员登记管理和签发物资准运证。1962年7月8日,为统一市场管理,将市水产市场交易管理所由水产局划归市工商局领导。7月29日,公布了《青岛市水产品市场试行办法》,就设立小港、沧口和浮山等临时性水产品交易所,作出了规定。1963年12月,水产市场交易管理所划属市水产局领导,并停止了交易所的业务活动。
  1989年2月,成立了青岛市商品交易所(后改称青岛市商品交易管理所),隶属市工商局为县级事业单位。次年3月27日,市工商局向所辖县(市)、区及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崂山风景区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商品交易管理所工作职权范围的通知》,就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外地企业事业单位入市设立办事与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市场管理与服务等,作了规定。
  1990年秋,青岛市人民Gov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Gov有关指示精神,决定建立青岛生产资料市场,中心市场设于山东路物资大厦。并设立了生产资料管理委员会,由物资、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局抽调人员组成。在工作职责上,就交易双方的交易资格、交易行为、审查鉴证、查处非法交易活动,以及组织召开生产资料交易、调剂、订货、协调、协作、洽谈和展销会等,作了具体规定。市工商局按照职责范围,在市场内设立了生产资料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间,所辖县(市)和崂山、黄岛区物资、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Gov统一组织下,均参照市区办法,加强了所在地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

TOP

第九篇 市场交易管理  
第二章 采购员与经纪人管理

第一节 采购人员管理


  青岛市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始于50年代后期。1956年1月,市工商局加强了对五金、交电两个行业外地采购人员的管理控制。凡采购五金、交通电工器材,必须持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物资外运,必须持市工商局发给的准运证明。同时,还加强了旅栈和托运单位的监督管理。至6月底,共批准采购外运新、旧五金交电器材64批(次)。次年7月12日,向市区和崂山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了《关于外地采购人员的管理情况和今后的意见 》。是年秋,青岛市人委印发了《关于外地采购单位来本市采购商品的暂行规定》,就外地采购人员按证明采购商品,外地采购人员登记;不准抬价、压价、抢购;禁止公私合营企业、小商贩、经纪人在零售市场套购倒卖;建立采购单位汇报制度及违禁查处等,作出了规定。市工商局按《规定》,组织市区、崂山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翌年秋,市工商局向市人委提出了《关于当前五金、交通器材市场情况的报告》。至是年底,已查获29名外地采购人员违反规定,套购、骗购交通器材和五金工具等45种商品,价值14.43万元,分别作出退货、收购等处理。
  1959年5月,市工商局、商业局依照市人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采购工作的几项规定》,向所辖市公司、批发站、市场管理所发出联合通知,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1)凡来青岛采购、加工协作人员,均应事先到青岛市市场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介绍,各批发站不得接洽,亦不得事先将物资供应情况与能否供应意见,向未经介绍的外地采购人员透漏。(2)外地采购人员食宿,均由青岛市市场管理所统一安排,各批发站一律不得留住外地采购人员。(3)各批发站不得为外地采购人员代购或介绍采购物资等。1960年6月26日,市工商局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商业厅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地采购管理的意见》,制发了《关于对来本市采购、加工、协作、催调等人员进行登记的通知》,就驻青外地采购人员名单列表备案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按照“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加强了对外地采购人员整顿管理,成立了青岛市外地采购人员整风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处书记周化南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市法院办公),由市公安局、法院、工商局、商业局、物资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于7月上旬开始,按照市工商局提供的200余名外地采购员名单,划分20个学习小组,统一集中进行整风学习。经整风办公室审查,对100余名有一般性问题的采购员,提前结束学习,退出整风学习班;对近100名有严重问题的采购员,通知其单位派人领回,由所在单位给予处理。自此,乱采购风有所收敛。此外,还依照规定,为采购员单位办理了驻青办事机构登记手续。1961年底,全市已批准登记采购人员达2232人(次),加工订货554人(次),调运物资336人(次);审查不予办理采购手续的221人(次);查处违反规定案件81起。1963年,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委下发的《关于改变物资外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改变了物资外运办法,除对外地采购、加工、修配、协作人员和采购资金的管理及到青岛市市场管理所登记外,原凭工商局证明外运物资的规定即予废止。
  “文化大革命”时期,对外地来青采购人员的监督管理,一度因受干扰而停止。直至1975年春,市工商局依据山东省商业局《关于制止农村社队企业采购人员盲目进城的报告》和市革委会发布的《加强外地采购人员管理通告》要求,就外地国营工厂企业来青采购物资、推销产品、招揽加工业务进行了调查。此间,全市旅店住宿外地采购推销人员达3199人,占全市旅客人数的61.8%。翌年秋,市工商组织力量,对30余个旅店进行了多次夜间检查。至年底,全市共检查了外地采购人员5720人(次),重点审查828人,并组织临时学习班,进行职业须知和政策法规教育。同时,市工商局还主动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派人至烟台、昌潍、淄博地区所属27个县,在当地Gov与工商行政部门协助下,与工业、商业、供销、物资主管部门沟通情况,研究驻青人员单位名册,由常驻青岛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工商局审查批准,集中安排住宿,编组学习。市工商局还会同市人民银行向市内5区银行办事处,市场管理所下发了《关于加强采购资金管理的联合通知》,凡外地国营、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来青采购,或汇给青岛市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资金,需经市工商局审查盖章,方能在银行中开立采购帐户,或办理结算支付。至70年代末,外地企业始设立驻青办事机构,并按规定申办登记领照。从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终止对采购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能。

TOP

第九篇 市场交易管理  
第二章 采购员与经纪人管理

第二节 经纪人管理


  1929年,青岛市Gov向附属各机关转发南京国民Gov公布的《交易所法》,就有关经纪人呈请工商部批准注册、经济人条件、违禁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青岛解放后,市人民Gov从稳定市场物价出发,把经纪人作为“牙记”予以取缔,禁止其交易活动(1954年10月4日,市商品交易所曾对经纪人代私商购买电石66桶,非法获取佣金440万元,给予罚款117万元处分)。此情况一直延续到80年代后期。1989年9月,市工商局为发挥经纪人的中介服务作用,制发了《关于经纪人中介服务登记管理通告》,强调凡从事商品中介服务活动者,必须向青岛市商品交易管理所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商品交易中介服务许可证”。同时,制发了《关于交易员(经纪人)服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就经纪人性质、条件、从事交易方式、交易成果、交易佣金等作了具体规定,并于同年11月,向市区及县(市)、区有关部门、企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纪人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至1990年,青岛市商品交易管理所按照《规定》和《通知》的要求,经审查批准经纪人127人。是年底,全年商品成交额286.3万元,实现交易管理服务费1950元,占成交额的1.1%。

TOP

第九篇 市场交易管理
第三章 机动车辆交易管理



  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始于80年代中期。1985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市工商局向市人民Gov作出了《关于建立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意见的报告》,建议在沧口区四流中路中段设立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并提出6条具体意见。1986年7月19日,市工商局、物价局在向各区、县发出的《关于设立青岛市汽车代销点的通知》中规定:同意在青岛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和6县1区(胶县、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崂山县和黄岛区)物资部门设青岛市汽车贸易中心代销点。并为用户代购计划外新汽车业务。6县1区工商局代市工商局办理汽车验证工作(使用市工商局验证凭证)。是年7月28日,市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出售、购买、串换计划外新汽车、旧机动车辆的单位(不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办理验证手续及协商议价、期货交易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等作了规定。
  1988年7月2日,市工商局向所辖县(市)、区工商局发出了在青岛交通旅社院内(小白干路162号)建立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通告”中规定:凡在市区出售、购买、串换各种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进入交易;凡违反机动车辆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没收车辆等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翌年5月22日,市工商局向所辖(市)、区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汽车生产改装经营管理的通知》,就申请销售(含代购、代销)汽车单位、销售范围、审查核准、试制生产、改装汽车企业、批准证明、证件及办理申请登记、注册手续等作了规定。是年12月22日,市工商局依据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下达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式样的通知》,结合青岛实际制发了《关于更换机动车辆交易凭证的通知》,并组织所辖县(市)、区工商局贯彻执行。
  1990年6月4日,市工商局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转发省Gov办公厅鲁政办发(1989)105号文件的通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补充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一是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中国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为青岛市小轿车专营单位,其他单位均不得经营、代购、代销小轿车业务;二是所辖县(市)、区工商局,要结合企业年检,认真进行一次小轿车经营情况检查。凡违反该规定者,按超经营范围查处,并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至此,4年间全市共办理成交各种车辆6839辆,交易额7375万元。其中,属旧机动车4455辆,成交额6177万元。
1.jpg

TOP

返回列表